Contract
托育人員臨時托育契約書
立約人 _ (以下簡稱甲方)委任托育人員 ___ _(以下簡稱乙方)照顧 (民國 年 月 日生,身份證字號: 以上簡稱受托孩童),雙方意訂立條款如下:
委任期間
一、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時間 星期 | 時間(如:07:00-18:00) |
星期一 | |
星期二 | |
星期三 | |
星期四 | |
星期五 | |
星期六 | |
星期日 |
委任內容
一、 乙方照顧保護受托孩童,應依甲方之指示,善盡托育人員之職責。
二、 乙方應依甲方之指示,提供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需之活動、飲食、就寢、遊戲等托育必要之用品,並依與甲方之特別約定,安排戶外活動之時段及形式、及提供副食品等。
三、 前項物品由乙方提供者,甲方應償還乙方購置該物品所需之費用。對於前項物品或其他由甲方提供之物品,乙方應善盡保管維護之責,於契約終止時返還甲方。
四、 乙方應自己照顧受托孩童,但經甲方同意、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乙方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第三人代為照顧受托孩童期間,甲方並得直接請求第三人履行對受托孩童之照顧義務。
委任之報酬
一、 托育方式採按(時 / 日 / 月)方式計酬,每(時 / 日 / 月) 元,甲方應以
( 現金 / 支票 / 轉帳 )等方式支付。
二、 甲方提早或逾時接送受托孩童時,以每小時 元計,但未滿三十分鐘者不計費,逾時三十分鐘以上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三、 甲方應於收托( 前 / 後 / 當日 )依約定支付臨時托育之報酬。四、 其他約定︰
1、
2、
3、
4、
xxx責任
一、 乙方照顧受托孩童時,對於孩童之保護教養有關事項,應受甲方指示,於甲方接送受托孩童時,並應向甲方報告受托孩童托育期間所發生之重要事故或異常現象。
二、 受托孩童於托育期間發生意外,傷病或其他緊急情況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共同協商處理。但無法及時通知或通知不到時,xxx先依受托孩童之最佳利益,作必要之處理,再儘快另行通知甲方。
三、 乙方因處理前項情形所支付之必要費用或負擔債務,由甲方償還或負責清償。四、 乙方執行保母之職責,應遵守兒童福利及托育相關法規。
五、 乙方因照顧受托孩童有故意或過失,致甲方或受托孩童發生損害,對於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甲方之責任
一、 甲方應按約定時間準時至乙方托育場所接送受托孩童,逾時應依此契約之約定支付臨時托育之報酬。
二、 甲方應就受托孩童藥物及飲食之過敏等事項,詳實告知乙方。三、 甲方應提供緊急聯絡電話或緊急聯絡人,以便乙方聯繫。
緊急連絡人 1: ;連絡電話:
緊急連絡人 2: ;連絡電話:
緊急連絡人 3: ;連絡電話:
契約之終止及解約
一、 契約終止時,乙方應將甲方為受托孩童所準備之物品,如數返還。
二、 雙方同意提前解約者,保母溢收之報酬□無須退還,或□依比例退還溢收之報酬。
本契約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如因本契約之履行、終止或解約有爭執,約定專以托育受托孩童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地址: | ||
乙方: | 身分證字號: | 電話: |
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