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立約人: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以網際網路連線方式使用甲方所提供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本系統」),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條款辦理。
一、權利義務:
1. 甲乙雙方應遵循政府單位所訂定之電子發票相關規範,包含但不限於「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之規定,若因違反相關條款之規定而侵害任何一方或第三人之權利,因而衍生或導致任何索賠或請求,則違反規定之一方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2. 甲方須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期限內將乙方經由網路傳入本系統之電子發票檔案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原因導致逾期未完成,造成乙方因而衍生任何損失,則由甲方負責。
3. 本系統僅提供乙方使用電子發票機制,乙方之買賣交易糾紛並不在甲方擔保的範圍內,甲方亦不介入買賣雙方的消費爭議。
4. 甲方對於本系統所提供的服務,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非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當服務發生障礙時,甲方應儘速處理恢復正常運作。
5. 乙方應確保申請本系統時所提供之資料為真實、正確、最新及完整的資料(以下簡稱「公司資料」)。當公司資料變更時,乙方須確實於本系統進行公司資料更新,惟前述公司資料中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稅籍資料等資料不得任意自行變更,如需更改請採書面並檢附證明寄送甲方辦理。
6. 若乙方提供任何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公司資料;或者甲方有確實理由懷疑前述公司資料為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經書面通知乙方提示相關證明後仍無法確定資料真實性時,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使用本系統,並拒絕乙方於現在和未來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若因乙方資料有誤而造成甲方損害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7. 本系統經核准啟用,將透過電子郵件方式寄送通知信到乙方聯絡人信箱,通知商店代號、帳號、密碼等登入資訊及每月份結算電子發票傳輸量暨繳費通知,乙方需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為有效、正常使用的電子信箱地址,且必須對於本系統之登入資訊自行負保密、保管責任。
8. 乙方使用甲方(或甲方經銷商)提供之發票傳輸盒及其相關設備,須遵守發票傳輸盒暨相關設備使用及保固約定(附件一),該約定視同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二、費用及收取方式
1. 合約期間乙方應付給甲方之費用如下:
(1). 發票傳輸盒:每套每月服務費新台幣(下同)二百元。
(2). 電子發票加值服務費:
□ 方案一:每套發票傳輸盒每月消費者(B2C)電子發票不限發票張數固定以六百元計。
□ 方案二:依乙方(同一統編)每月消費者(B2C)及營業人(B2B)電子發票合併開立數量計費,每月電子發票開立數量未達 15,000 張以四百元計,達 15,000 張時以六百元計且超過部分每
5,000 張加計二百元。
(3). 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優惠價每套四千元。
(4). 系統設定費:每套發票傳輸盒以二千元/次計收。
(5). 代辦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服務費:由甲方免費代辦。
(6). 安裝費(無則免收):
□ 方案一:由經銷商安裝(經銷商報價、收費、安裝)。
□ 方案二:每套發票傳輸盒以三千五百元/次計收,或另依報價單所訂條件收費。
2. 甲方向乙方請款項目及付款方式如下:
(1). 安裝費、系統設定費、履約保證金及代辦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服務費:乙方須於本系統正式開立帳號前依甲方指定之方式繳款。
(2). 發票傳輸盒服務費、電子發票加值服務費及其他附屬加值服務費:乙方於本系統啓用甲方電子發票加值服務後、由甲方每月底結算乙方該月份電子發票傳輸量後通知乙方繳費金額及期限,乙方應於繳費期限內依甲方之繳款單指定方式繳款,如逾期未繳清,甲方有權逕行停止服務並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七日內付清,若乙方仍未於限期內繳清欠費則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合約,並依本合約第5條第3項處理。
(3). 履約保證金需於本約期滿,且乙方無積欠應付款項並歸還完整無損之發票傳輸盒設備後,無息歸還;若提前解約,仍須歸還發票傳輸盒設備後,如乙方使用本系統(以本系統啟用服務並扣除停用期間計算)未滿二年,依乙方使用本系統未滿二年之月數(未滿ㄧ個月以ㄧ個月計)依比例扣除作為違約罰款後,餘額歸還乙方,如乙方非正常使用造成甲方設備有短缺或損傷情形,甲方得依設備短缺或損傷情形自履約保證金扣取賠償費用,不足扣取金額由甲方向乙方請求支付。
3. 甲方依前項第(1)款及第(2)款向乙方請款,且乙方完成付款後,除履約保證金外餘皆應開立統一發票予乙方,且本條所述金額均包括加值型營業稅。如乙方採預付款模式,則甲方僅就已請款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予乙方。若本約終止時乙方仍有預付款餘額則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
三、保密協定
乙方因使用本系統所輸入的資料,僅供甲方及本系統使用,除經乙方的同意或相關法令規定外,甲方絕不會任意出售、交換、或出租任何乙方資料給其他團體或個人。但有下列之情形時,甲方得提供第三者或與第三者共用乙方資料:
1. 於政府機關或司法單位因公眾安全或法令之規定,要求本公司公開特定資料時,甲方將依該單位之合法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公文之要求等)為必要的配合,惟甲方仍需於公開資料時盡快告知乙方。
2. 當乙方有違反本條款,或有損害或妨礙本系統使用者或相關第三人權益之虞時,若甲方認為揭露乙方資料係為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得揭露乙方資料。
3. 事先經乙方書面同意。四、個人資料保護
1. 甲方得於其營運地區範圍及營運期間內,基於「行銷」、「消費者、客戶管理及服務」、「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消費者保護」、「調查、統計及研究分析」、「會員管理」、「電子發票服務」、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目之業務」及「其他咨詢與顧問服務」等合理關聯之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包含但不限於乙方人員或其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其他足資辨識身份之證明文件、地址、聯絡電話、電子信箱及通信紀錄(申請文件所填具之個人資料及通信紀錄)。
2. 乙方人員得於出具其身份證明文件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向甲方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等權利,惟甲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第11
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必須及法定保存期間等考量否准前述申請。
3. 甲方非經乙方書面同意或依法律規定,不得將上開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者。
4. 本合約相關業務之各項申請表中,申請聯絡人填具之資料,僅作服務及聯繫之用,法人代表人(負責人)、法定代理人及受託人之資料,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用。
五、合約期間
1. 合約期間自本系統核准啟用日起算為期二年,若使用期限到期,甲乙雙方皆未以書面表達不續約意思,則合約及本系統之使用期限自動延展一年,嗣後亦同。
2. 任ㄧ方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合約。如乙方有預繳服務費,甲方應退還乙方未使用之預收服務費。乙方依本合約所繳納之系統設定費、安裝費及代辦申請使用電子發票服務費則不得請求退還。
3. 本合約終止後,如有借(租)用設備損壞或無法歸還,乙方應依附件一(發票傳輸盒暨相關設備使用及保 固約定)價格賠償,若扣除保證金後不足款項,乙方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支付於甲方。
4.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協議得修正之。
5. 若因本契約發生爭議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立約人:
甲 方: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xx編號:53567686
地 址:xxxxxxxxx00x0xx x:(00) 0000-0000
傳 真:(00) 0000-0000
乙 方:負責人:
統一編號:地 址:
電 話:( ) -
傳 真:( ) -
中 華 民 國 1 0 6 年 月 日
附 件 一 、 發 票 傳 輸 盒 暨 相 關 設 備 使 用 及 保 固 約 定
1. 發票傳輸盒設備含:
(1).發票傳輸盒主體 (含外殼、USB 電源變壓器、Micro SD 記憶卡)
▪ EC-R1024B 定價$5,500 /套
▪ EC-U0005X 定價$250 /條
(2).條碼掃瞄槍
▪ EC-S3800 定價$2,000 /支
(3).熱感式印表機 (含電源變壓器)
▪ EC-T5880E 定價$5,000 /台
▪ EC-U0005R 定價$250 /條
2. 上述發票傳輸盒暨相關設備自出貨日起保固ㄧ年。
3. 雲端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銷售上述發票傳輸盒設備供購買人(以下簡稱乙方)使用之保固約定,於非人為因素造成損壞故障或遺失且仍屬保固期間者,由甲方負責修復或提供堪用設備更換,否則乙方須自負維修費用。
4. 保固服務程序:
由乙方撥打甲方客服電話申報設備故障,經乙方初步確認設備符合保固條件後安排送出良品替換故障設備同時收回故障設備,送收運費由甲方負擔。收回之故障設備如經甲方檢視發現係人為損壞或不符保固約定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依非保固設備維修報價或本條所列設備價格開立繳款單由乙方支付相關費用後交付新品。
5. 熱感式印表機(含 EC-T5860A、EC-T5880A、EC-T5880E 等系列)所使用電子發票專用熱感紙須向甲方訂購,若乙方非使用向甲方訂購之電子發票專用熱感紙或因人為因素造成故障損壞,甲方不負熱感式印表機保固責任。
6. 電子發票專用熱感紙售價如下(台灣本島含運費,離島每箱加收 200 元):
(1). 57mm x 80mm x 12mm 電子發票專用熱感紙 1 箱(50 捲):新台幣 2,050 元
如需零購電子發票專用熱感紙,售價如下(不含運費,每次訂購量不得低於五捲):
(1). 57mm x 80mm x 12mm 電子發票專用熱感紙 1 捲:新台幣 46 元
7. 系統維護服務:
於乙方使用本服務期間內,甲方應於非假日之上午 9 時至下午 6 時提供客服電話服務,以及非假
日之下午 6 時至 10 時及假日之上午 9 時至下午 10 時提供故障報修服務專線電話、遠端連線維護與故障排除等服務。
8. 其他
(1). 因乙方未採用甲方之遠距紅外線條碼掃瞄槍EC-S3800 致電子發票喪失原有支援共通載具歸戶功能,所造成受罰或權益受損時概與甲方無關。
(2). 因乙方未採用甲方之 EC-T5880E 24V/58mm 熱感式印表機致電子發票喪失原有列印標準格式紙本證明聯功能,如有造成受罰或用戶權益受損時概與甲方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