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親愛的同學、家長您好:
本契約書內容係為維護您的權益,請詳閱契約書審閱權、就讀班別、修業期限、課程科目內容及收、退費手續等項目,以保障您的消費權益。
角川国際動漫教育
台灣角川國際動漫股份有限公司附設 臺北市私立角川動漫技藝文理短期補習班
補習服務契約書
(封面)
契約審閱權
x定型化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學生(甲方)攜回審閱
5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台灣角川國際動漫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角川動漫技藝文理短期補習班補習班簽章:
(內文)
立約人 學生: (以下簡稱甲方)
台灣角川國際動漫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角川動漫技藝文理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約定下列各條款共同遵守────────
第 | 一 | 條 | 甲方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收受本定型化契約書。 |
第 | 二 | 條 | 就讀班別: 班別名稱:(一) 課程 □平日班 □假日班 |
□基礎課程 □應用課程
(二)短期課程: 課程
課程 | 星期 | 時段 | 每週時數 | 總時數 | |
第 三 條 課程科目與時數正規課程表
課程
課程
短期課程表
短期課程 | 星期 | 時段 | 每堂時數 | 總時數 | |
※平日班内含 10 分鐘休息時間,假日上午班內含 20 分鐘休息+40 分鐘用餐時間;假日下午班內含 20 分鐘休息+30 分鐘用餐時間
第 | 四 | 條 | 修業期間及開課日(修業期間起始日即為開課日) |
自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分 學期) 前項期間或開課日之認定,以甲乙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 | |||
形認定;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開課日 | |||
(〇年〇月〇日);未填列時以甲方實際第一次上課日為開課日,並以該課程 | |||
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 |||
第 | 五 | 條 | 保證班保證內容 |
本班無提供保證課程。 |
第 六 條 師資
乙方聘請擔任各科教學人員如下:
科目名稱 | 教學人員姓名 |
xxxxx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 | |||
第 | 七 | 條 | 上課地點 |
乙方應依規定於經核准班址之教室上課。 前項經核准之上課地點為:xxxxxxxxx 00 x 0 x。 | |||
但如遇停水、停電或不可抗力之災害,乙方得調動上課地點及教室。 | |||
第 | 八 | 條 | 上課人數上限及合班 |
(一)為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及兼顧教學品質,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 |
其上課人數不得逾 30 人。但共同科目於訂約時已經乙方聲明及告知甲方須合班上課者,不在此限,惟其人數及每人教室使用面積標準,不得違反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令規定。
(二)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級,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二者,經通知並得其同意後,得與其他同類班級合併開 x,惟合併後之上課人數不得逾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
(三)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乙方應按甲方實際繳納之費用,依尚未上課時數比例核算應退費用加 10%退還甲方。
(四)乙方開設供甲方就讀之班別,其實際註冊人數未達第一項所定人數上限之三分之一者,則不開班。經乙方通知甲方後,甲方可選擇終止契約或保留本合約至下一屆繼續就讀。
(五)甲方不同意合班或業者開班延期者,乙方應返還甲方已繳之費用。
第 九 條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如教學人員請假、排課錯誤等),使某課程一節或數節之既定上課時間暫時有所調動,致學生時間無法配合而缺課者,乙方應予以補課,或經比例計算後返還該節課程費用等。
第 十 條 收費手續
(一)繳費項目及金額
1.繳費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 元
繳費細目:□基礎課程-學費 元
□應用課程-學費 元
□短期課程: -學費 元
□短期課程: -學費 元
□短期課程: -學費 元
2.繳費項目未明列者,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
3.如因繳費上課而獲得之贈品(價值不得逾繳費總金額百分之二十), 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亦不得向甲方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乙方以贈送修業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各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二)繳費方式
□一次全部繳納。(〇年〇月〇日前繳交)
□分學期繳納
1.修業期限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2.分幾期與繳納時間、金額詳見【附件】分期備忘錄。
□甲方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 (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
方式繳納:
1.為協助甲方取得給付本補習班服務之資金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簡稱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2.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甲方已充分瞭解與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系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前開乙方指定帳戶。
(2)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該貸款機構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統一編號及其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電話、傳真、網站網址、電子郵件地址、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
(4)辦理消費借貸,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以方及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辦理消費借貸需遵守消費借貸契約之約定,依約定按期繳款,否則將衍生信用問題
(6)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7)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予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者,甲方得終止消費借貸契約,並向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障且經甲方同意適用者,不再此 限。
(8)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甲方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甲方簽章: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乙方得於簽約前提供甲方試聽機會(形式不拘)。但乙方不得將試聽課程列為正式課程。
(四)乙方收取費用應開立正式收據交由甲方收執。
(五)乙方提供履約保證機制,應就下列方式之ㄧ為之,所為履約保障內 容,應記載於契約正面明顯處。但乙方採按月繳納方式收取費用者,不適用履約保障機制之規定:
□ 乙方應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依規定交
付 (信託業者名稱)開立信託專戶管理,乙方為委託人,且得自
為受益人,並依實際交付信託額度,按期間之比例(年、季或月)自專戶領取。乙方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乙方同意其受益權歸屬甲方或甲方之受讓人。前開信託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 乙方已經 (金融機構名稱)就收取費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額度
提供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 乙方已加入由中華民國補教業品保協會辦理之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品保協會會員編號:021008),如乙方因財務問題或其他原因致其補習服務無法提供,甲方得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其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六個月內向加入本協定之性質相近之補習班(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原則)換取等值之服務(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
□乙方已投保新臺幣○○萬元履約保證保險,作為辦理補習服務之履約保障(其投保最低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前開保險期間自中華民國○年
○月○日(簽約日)至中華民國○年○月○日(至少一年)。
□其他經教育部同意之方式(須敘明該履約保證方式內容及教育部許可同意公文文號)。
第 十一 條 退費手續
(一)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法規之相關規定辦理。(詳如附件)
(二)如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退費方式與期限
□現金(含匯款)
□信用卡
□即期支票
□其他( )
甲乙雙方所約定之退費方式應於辦理解約手續後一個月內執行完竣。如各級主管機關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十二 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契約:
(一)甲方於補習期間無故缺席超過總時數 3 分之 1 者。
(二)甲方有互毆、竊盜、或其他違法行為,經乙方查明屬實,情節重大。
(三)甲方經查有吸毒、販毒、或運送毒品行為。依前項終止契約者,依前條退費手續之規定辦理。
甲方有第(一)項違規情事時,乙方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甲方為未成年者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第 十三 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並要求乙方退費:
(一)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課程、科目、時數、上課地點或更換教學人員超過三分之一人數者,乙方應依甲方已繳金額費用加 30%退還甲方。
(二)乙方申請停辦,或經主管機關為停止招生或廢止設立之處分者,應按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予甲方。
(三)教室經政府機關公共安全檢查列為危險建築物勒令停止使用者,依尚未上課時數核算應退還費用予甲方。
第 十四 條 資料保護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甲方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作不當利用,其法律效果,依相關法律辦理。
第 十五 條 疑義之處理
x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甲方之解釋。
第 十六 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本契約甲乙雙方同意約定保存期限為五年(不得少於稅捐稽徵期限所訂五年)。
第 十七 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附件】臺北市補習班退費規定說明
【附件】休退學辦理規定及颱風停課補課辦法
立約書人 學生(簡稱甲方)
姓名:
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簽名)關係:
姓名:
聯絡電話:地址:
短期補習班(簡稱乙方)負責人:xxxx
設立代表人姓名:xxxx聯絡電話:00-0000-0000
核准立案名稱全名:台灣角川國際動漫股份有限公司附設
臺北市私立角川動漫技藝文理短期補習班核准字號:(103)北市教終字第 10334262300 號
地址:xxxxxxxxx 00 x 0 x傳真:00-0000-0000
電子郵件:student@kadokawa-ie.com.tw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或承認,契約始為有效;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臺北市補習班退費規定說明
一、 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24 條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 9 條規
定從優退費(適用於 108 年 4 月 30 日起簽約者)。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 60 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 95。但所收取之百分之 5 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 59 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 90。但所收取之百分之 10 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三)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 2 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 70。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 2 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 分之 1
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 50。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 分之 1 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 補習班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 7 條第 3 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
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 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前項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二、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 7 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 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 2 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 10 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附件】
休學辦理規定
一、需備文件:
休學申請書、學生證、相關證明。
二、辦理程序:
1.親筆填寫「學生休學申請書」,如未滿二十歲者,需監護人簽名同意。
2.繳回學生證
三、注意事項:
1.請依休學申請書內容辦理程序。
2.申請書中的監護人簽名,可由監護人填具「家長同意書」替代,填具後繳回或傳真至本班教務部,以茲證明。
3.申請休學以一學期(半年)或一學年(1 年)為原則,超過一學年可再辦理延長休學,但休學累計不得超過 2 年。
4.休學期滿,需於期滿後十四日內主動或提出復學申請,逾期未辦理復學亦未申請延長休學者,即視為學生拋棄剩餘上課權利,雙方合意終止本補習班服務契約。 契約終止後之退費手續依契約之退費規定辦理。
5.辦理復學手續最晚須於開學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6.學期是以半年為一單位,復學時將以本班指定之同類班級(包含課程內容及講師)就讀。
颱風停課補課辦法
如遇颱風等狀況,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台北市若宣布停班停課,則該日課程皆暫停一次,另擇他日補課。補課時間由本班教務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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