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J249-9.2024-015
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J249-9.2024-015
招标项目: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招标人: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联系人:xxx(主代)、xxx、xxx(从代)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备案机构: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盖章)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2024 年 9 月
目录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投标
5.开标
6.评标
7.合同授予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9.xxx监督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推荐、定标申报资料(格式详见附表)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已由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以温发改设 计〔2024〕17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及自筹,招标人为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根据《浙江省水利水电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指南(试行)》浙发改基综【2021】65 号并结合项目实际,现对该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位于温岭市城南镇,工程等别为Ⅳ 等,工程规模为小(1)型。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小白溪引水系统(包括一座进水闸、长约 1.24km 引水隧洞及出口消力池)、新建白溪引水系统(包括一座进水闸、长约 3.66km 引水隧洞及出口消力池)、新建一座白溪拦河堰坝。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及洪(潮)水标准:白溪堰坝、小白溪引水系统、白溪引水系统级别为 4 级,设计防洪标准 20 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
2.2 招标范围: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及专项咨询【建设监理(含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保护监理)、爆破安全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 制、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咨询服务内容,详见合同协议书。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①工程咨询综合资信甲级或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甲级(水利水电)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水利行业);
②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持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资质证书 但符合《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视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资质),且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公示(提供网页截图);
③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同时具有岩土工程专业勘察乙级及以上和工程测量乙级及以 上资质;
④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岩土工程类、混凝土工程类、金属结构类、机械电气类 和量测类5个类别乙级及以上资质);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在有 效期范围内(从业范围须包括安全监理)。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接收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各方应签订
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拟派项目总负责人由牵头人单位派遣;
②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工程咨询综合资信甲级或工程咨询专业资信甲级(水利水电)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水利行业);③联合体各方需具备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适应的资质;④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⑤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同一专业工程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资格要求:
3.3.1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资格要求: 至少具备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注册或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水电)等其中一项执业资格,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总负责人由牵头人派遣)。
3.3.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注册证书或登记在投标人单位的水利部(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同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不得有在建合同工程。(联合体投标的,应注册或登记在承担监理任务单位)。
3.3.3造价咨询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注册或登记)在投标人单位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水利专业),且同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3.4其他人员满足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项目管理机构最低人员要求。
3.3.5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等均独立配置,不得相互兼任。
3.4其他:①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自2021年10月9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②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各方)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xxxxx.xxxx,下同)或登录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4.2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投标人关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的答疑公告,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1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10月9日09时00分前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5.2 逾期上传或者未上传至指定交易平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招标公告发布
本次招标公告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与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发布。
7.其他事项
7.1投标人未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注册验证的,应先申办注册验证手续,具体办理要求请登录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办事指南”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平台注册验证操作手册”中查询(或电话咨询0000-00000000)。
7.2 本项目为全过程电子招投标,参加投标企业必须办理CA数字证书(联合体投标仅指牵头人),且CA数字证书必须与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各自公司绑定,否则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CA数字证书办理详见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的“CA数字证书与电子签章办事指南”,或者联系杭州天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电话:000-0000-000,服务qq:2330352291、2629667924。
7.3 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须通过宁波xx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V2.0
(20230202)】”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操作手册可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资料下载”中下载。宁波xx技术支持:18067100830。
7.4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xxxxxxx 000 x。
8. 联系方式
招标人: 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 台州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xxxxxxxxxxx 0000
地址:
号
地址: x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 xxx 联系人: xxx
电话: 0000-00000000 电话: 0000-00000000
9.本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2024 年 9 月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台州铭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 00 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温岭市城南镇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详见招标公告 |
1.1.7 | 项目投资估算 | 投资估算约 19179 万元(其中建安费约 17547 万元)。 |
1.11 | 是否允许分包 | 不允许 |
1.2.1 | 资金来源 | 市财政及自筹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及专项咨询【建设监理(含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保护监理)、爆破安全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 制、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咨询服务 内容,详见合同协议书。 |
1.3.2 | 服务期限 | 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壹年(或决算审计完成)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后止(按服务期限长者计)。 |
1.3.3 | 质量标准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能 力、信誉 | 资质(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接受,应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 | 详见招标公告 其他要求:见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1、电子招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工具安装程序【版本号:V2.0-20230202】; 以上制作工具有更新最新版本的,可以最新版本制作相关文件。 2、前期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7 日前。 形式:书面形式。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9 日 09 时 0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中下载澄清资料,无 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投标人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中下载修改资料,无 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
3.2.3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1401 万元。其中: 1.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费最高投标限价:308 万元; 2.建设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190 万元; 3.爆破安全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70 万元; 4.全过程造价咨询费最高投标限价:80 万元; 5.工程质量检测费最高投标限价:103 万元; 6.安全监测技术服务费最高投标限价:390 万元; 7.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费最高投标限价:50 万元; 8.环境保护技术服务费最高投标限价:50 万元; 9.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费最高投标限价:160 万元。 |
3.2.5 | 投标报价 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 /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银行转账。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金额:人民币贰拾捌万元。(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 2%,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3.交纳要求(银行转账): 户名: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行号:313345400028) 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4 年 10 月 8 日 16:00 时整(投标截止日的前一个工作日)。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4.交纳要求(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电子银行保函(或电子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电子融资担保公司保函)须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提交,保函(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含当日)。 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或纸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纸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024 年 10 月 8 日 16:00 前选择“其他方式”绑定本项目,且保函(保单)的出具日期必须在 2024 年 10 月 8 日前(含当日)。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险保单(保函)纸质原件、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一并递交至xxxxxxx 000 x四楼开标厅 (二)。 银行保函(或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中有效期(保险期间):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不得少于 9 个月(或者 270 日)。 银行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5.投标保证金其他要求: (1)账号根据不同项目由系统随机生成(即虚拟子账号),此账号只能在本项目中使用有效,请注意核对。账号漏填、混填或错填均视为未按时交纳保证金,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2)因各银行系统到账时间不同,为确保投标保证金及时到账,请尽量提前交纳。 (3)投标人转账账号必须是企业基本账户,且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登记,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 (4)支付保险保单(银行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费用,须一函一付。采用电子银行保函(或电子投标保证保险或电子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则支付保函(或保单)费用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否则系统将无法识别,将会导致投标无效(通过浙江省数字保函平台办理的除外);采用纸质银行保函(或纸质投标保证保险或纸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的,另须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上传企业基本账户支付本保函(保单)费用的转账凭证的 PDF 格式文档。 (5)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保证保险/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的,保函(或保单)中的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招标人(受益人)等信息须与本项目相对应,否则将会导致投标无效(通过浙江省数字保函平台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除外,以解密后保函或保单中内容为准)。 (6)银行(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收到招标人出具的《索赔通知书》后,应遵循“见索即付”的原则,按照保函(保单)约定,在 10 日内足额赔付。书面索赔通知书应满足以下要求:1)索赔资料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保单)的有效期(保险期间)内;2)载明理赔的金额;3)载明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投标人责任的情形。 (7)如联合体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 (8)项目重新招标,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重新递交 投标保证金。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其他: /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现金转账形式,转账现金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融资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 担保人提起索赔。 |
3.7.3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份数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中资信标和商务标按相应要求用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 如为联合体投标的,须上传联合体各方按要求签字、盖章后的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再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电子签章。 2、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包括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 标;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 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 | 1.使用投标工具软件编制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名为“.Tdxe”。 2.投标人应将纸质银行保函(或纸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纸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原件、企业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按要求密封,在密封袋上正确标明“纸质保单(保函)”、 “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密封袋封口接缝处封条粘贴,并在交接处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采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用现 场再次递交)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 | 1.将由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 (. Tdxe)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2.投标人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其他方 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则须另将纸质银行保函(或纸 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纸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原件、企业基本账户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保费支付的银行回单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至以下地点: xxxxxxx000x四楼开标厅 (二)。 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递交保单(保函)的,应 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否则保单 (保函)不予签收。 若是投标人委托代理人递交保单(保函)的,应持 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 件,否则保单(保函)不予签收。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否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其他: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2024年10月9日09时00分。 2.开标地点:温岭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开标厅 (二)。 3.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 4.开标平台:投标人可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 标 大 厅 ” 实 时 观 看 直 播 。 地 址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 | ||
5.2 | 开标顺序 | (1)开标顺序:投标时间截止后在开标厅进行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并依次开启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 (2) 开标期间,各交易主体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各自的电脑终端上的所有操作均被视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 并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6.1.1 | 评标委员会 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5 人或 5 人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组建。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注:①以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不排序。 |
7.1 | 定标方式 |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法 |
7.2.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4 | 定标前考察、 质询 | 本项目定标前不考察、不质询。 |
7.2.8 | 定标方法 |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 2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2名时,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 |
7.4 | 履约担保 |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保单、银行转账(或电汇)。 金额:签约合同价的 2% 开户行:建行温岭支行 户名:温岭市供水有限公司 账号:33001667135059222222 |
9.5 | 投诉 | 投诉受理的具体部门及电话: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 局,电话:0576-86101760,传真:0576-86101200。地 址:温岭市人民东路 2 号。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办法》(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第 23 号令修改)办理。 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 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
10 | 需补充的其它内容 | |
10.4 | 联合体投标 | 以联合体投标的,须符合1.4.2条款规定外,报名时牵头 人报名即可,交纳投标保证金时,以牵头人的基本账户交纳,或以牵头人办理保函(保单),并且以牵头人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CA数字证书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 ||
10.5 | 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 开标时间开始后一个小时内完成解密,投标人必须及时远程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携带 CA 数字证书到开标现场解密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特别说明: 1、解密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与制作、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一致,否则将无法解密。 2、延期后的 CA 数字证书必须及时在“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中重新绑定,否则将无法制作、上传、解密电子投标文件。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造成投标人无法解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或者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 得同意后可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 |
10.6 | 在建工程的认定 | 一、对总监理工程师“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 合同工程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 (非招标方式承接工程的,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合同工程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止。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3.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有本条第二款证明材料的,以现任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未附证明材料的,则仍然以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二、在建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需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总监理工程师有备案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复印件。 |
1.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
权利义务;
(2)联合体成员共同承担同一专业工程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成员中不同成员分别承担不同专业工程的,以联合体成员各自的资质等级认定为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和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招标文件如有同意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报名,制作、上传、递交、解密投标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其一目前处于被限制投标的;
(12)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其一目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3)投标人目前在信用浙江网站(http://credit.zj.gov.cn)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本工程不组织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标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推荐、定标申报资料(格式详见附表);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第 2.3 款和第 2.4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发布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 15 日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相应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在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由投标人自行查阅,不足 15 日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相应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
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电子投标文件,必须通过宁波杰瑞公司开发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导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后缀名为“.tdxe”。电子投标文件容量控制在 300M 以内。电子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3.1.1.1 资信标,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
(3)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
(4)温岭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
(5)拟派项目管理团队人员配备表;
(6)总监理工程师在建项目承诺书;
(7)温岭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8)联合体协议书(如有)【联合体协议书必须是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盖公章后的原件扫描件】;
(9)证书、其他资料:
①营业执照(联合体投标的,各方均须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资信)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相应资质(资信)的单位提供);
②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相关证书,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及团队其他人员等均须独立配置,不得兼任。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相关证书不能反映投标人单位的,还须提供该人员在投标人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的劳动聘用合同;
③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资料【①银行转账形式的,须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复制件和基本账
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制件;②投标保证金是纸质保函(保单)形式的
(即通过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其他方式”办理的),须提供银行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保单)复制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制件、支付保函费用的转账凭证资料复制件(保费若是委托第三方公司收取的,还须提供委托协议复制件);③投标保证金是电子保函(保单)形式的,须提供银行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保单)复制件】;
④对法院审核查明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尚未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屏蔽的,须提供由执行法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扫描件(如有)(联合体投标的,各方若存在以上情况的均须提供);
⑤与资信评分所需的相关资料(若有)。
⑥其他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资料(若有)。
以上证书中若已启用电子证书且投标人已办理电子证书的,可提供有效的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打印件。以上“(8)证书、其他资料”中由于电子扫描件不够清晰而无法识别的,将会导致投标无效,请各投标人注意。
3.1.1.2 商务标,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报价计算表
3.1.1.3 技术标,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白色,不注明其它文字、图案或印章(招标编号、项目名称除外);详见第三卷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内容自行编制)
编制要求:技术标采用暗标形式,投标人不得在技术标内容中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等标识、标记。
电子投标文件容量大小需控制在300Mb以内,否则可能导致无法上传成功。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投标报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建设咨询内容所进行的工程建设咨询 和其相关服务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仪器设备设施费、办公用品费、各类专项评审费、会务费、评审专家费等,应委托人要求节假日期间安排人员在岗值班产生的加班费、赶工费、管理费、保险费、规费、税金和利润等全部相关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时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时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以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利息时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提供增值税发票。
3.4.3.3 有异议、投诉的,投标保证金根据异议、投诉处理结果办理。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者漏报、瞒报、虚报项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监理合同工程情况等行为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资信)证书;
3.5.2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须附项目负责人的证书;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3.5.2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注:已启用电子证书且投标人已办理电子证书的,则有效的电子证书具备与同名纸质证书相同效力。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技术标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相关资料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 1 小时内完成,否则视为未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由于网络故障、断电等非投标人原因无法解密的除外),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
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4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须签订《温岭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评标定标办法规定评标基准价的,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定标标准和方法
7.1 定标方式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定标。
7.2 定标程序
7.2.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
无效标情况,公示期不得少于 3 天(最后一日为工作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投诉的,将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定标。有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不再递补,剩余有效中标候选人为 1 名或 2 名的,按评标委员会计算的投标人得分高低,确定总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再启用定标程序;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次序。
7.2.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
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7.2.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资格)、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2.4 考察、质询
按照投标人须知表前附表规定,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
7.2.5 组建定标委员会
本项目定标委员会由 5 名以上单数人员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在招标人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定标会议当日随机抽取产生,具体组建方式按《关于印发<温岭市工程建设项目 “评定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温改办发〔2023〕4 号)规定执行。
7.2.6 召开定标会议
定标会议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有异议、投诉的,待异议、投诉处理完毕后再召开。
定标会议应在评标的交易平台召开,招标人代表(由招标人指派)在定标会议开始时可以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必要时也可以邀请该项目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
7.2.7 定标要素
定标要素应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定标核查情况、质询或考察报告,还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1.企业实力;
2.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
3.企业信誉;
4.投标价格;
5.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要素。
7.2.8 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投票采用记名方式并需注明投票理由。
定标委员会应采取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直接票决法。通过投票,取票数最多且超过半数的为中标人。若中标候选人票数均未超过半数的,取票数前 2 名再次票决确定中标人。因并列无法确定前 2 名时,按下列优先顺序
排序:1.技术标得分高者;2.资信标得分高者;3.投标报价低者;5.招标人抽签确定。
中标候选人出现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等情况时,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
7.2.9 定标结果公告与备案
7.2.9.1 定标委员会应当即时形成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定标过程;定标结果。
7.2.9.2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定标报告后 3 天内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 3 日。
7.2.9.3 招标人应当把评标报告、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一部分。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7.3 中标通知
中标结果公告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通知中标结果。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须重新招标。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之外的原因放弃中标的,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承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放弃中标权的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递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以及一份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
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需要指派人员到场签约。
7.5.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依此否决全部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或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或备案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
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款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解释权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定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2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的要求:无
10.3 弄虚作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劳动关系证明或者漏报、瞒报、虚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建监理合同工程;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10.4 违法违规资料移交
若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查取,请招标人将资料整理后在开标结束后及时移交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章 评标定标办法
评标定标办法前附表
1 | 评标定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资信)证书一致(名称发生变更后,证书中不一致的,须提供市场监督部门出具 的变更证明)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递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解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投标保证保险或者投标保函中的有效期(保险期间)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中规定的,现场递交的纸质保函(保单)符合要求的 | ||
2.1.2 | 资信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得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串通投标 | 不存在本章第 3.1.5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其他 |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证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
2.1.3 | 技术标编制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3 项规定 | |
其他实质性要求响应 | 技术标中无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且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12 项规定 | ||
其他 | 不得在技术标内容中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等标识、 标记。 | ||
2.1.4 | 商务标初步评审 | 商务标编制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函 | 按规定内容填写齐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报价 | 未超出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 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价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详见附件“评标细则”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评标定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2 款规定的办法,按照附件“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办法或定标原则确定中标人或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1.2 资信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1.3 技术标初步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1.4 商务标初步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本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1.1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资信评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递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1.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前附表第 2.1.3 项、2.1.4 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4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不按本章第 3.3 款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不按本章第 3.1.6 项规定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投标文件的错误进行修正的;
(4)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5 串通投标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否决其投标,不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也不影响本项目继续评标。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有串通投标嫌疑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评标分析材料及时移交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否决其投标的处理结果。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4)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5)不同投标人通过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账户购买电子保函(或电子保单)的;
(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的情况;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①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的网卡信息一致,②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中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 ID 一致。】;
(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8)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9)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20)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1)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3.1.6 投标文件的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其余算术错误按招标人要求进行修正。
3.1.7 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认定
在详细评审之前,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要求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限制,而且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对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作否决投标处理,并且不允许通过澄清、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12.1 项。
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符合评标定标办法前附表评审标准规定的投标文件不足 3 个使
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2 详细评审
3.2.1 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评标定标办法前附表确定的量化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相应得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2.3 经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3.5 定标办法
3.5.1 定标原则
定标应遵循充分竞争、优质优价、诚信守约的原则。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3.5.2 定标组织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人须知 7.2.5,定标委员会成员为 5 人以上单数,组长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项目分管领导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负责组织定标、掌握定标进程、主持质询、编写定标报告等工作,定标委员会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定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定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定标的依据。
3.5.3 定标程序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投诉的,将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定标。有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不再递补,剩余有效中标候选人为 1 名
或 2 名的,按评标委员会计算的投标人得分高低,确定总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再启用定标程序;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
荐次序。定标委员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确定中标人。
3.5.4 完成定标报告
定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
2.定标程序;
3.定标结果;
4.定标委员会名单。
附件:《评标细则》
评 标 细 则
一、初步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资格)、项目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咨询负责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本章 3.1
初步评审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阶段评审。二、资信标分值计算(5 分)
资信标具体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见下表:
序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审标准 |
1 | 企业信誉、业绩 | 2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可由联合体各成员方共同组成】在全国水利建设监管平台(https://scjg.mwr.gov.cn/)信用评价结果咨询、设计、勘 察、监理、质量检测类别信用评价等级具有 1 个“AAA”级得 0.5 分,具有 1 个“AA”级得 0.2 分,其余不得分,最高得 2 分。 【注:联合体投标的,以联合体协议书中各成员单位分工的职责对应提供相 应查询网页显示颁发日期及有效期的网页打印件,否则不得分。】 |
1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 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 6000 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工程内容包含水工隧洞)项目管理或代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的,得 1 分。 【注: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合同不能反映项目特征、项目规模的,应提供项目初设批复文件或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公章)作 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 ||
1 | 投标人(如联合体投标的,指联合体牵头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奖状或文件颁发时间为准),承担过的项目获得优质奖【大禹奖、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水利工程类)】或省级(钱江杯或同级别)奖的(省级质量奖具体以附表所列奖项为准,其余奖项不得分),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得 1 分,省级奖项的得 0.5 分。 【注:证明材料: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的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 | ||
2 | 项目总负责人业绩 | 1 |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该项目 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 6000 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工程内容 包含水工隧洞)项目管理或代建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绩的,得 1 分。 【注:须提供合同扫描件加盖公章(由业绩所属单位加盖公章),合同不能反映项目特征、项目规模的,应提供项目初设批复文件或业主证明(加盖业主公章)作补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
注:由于电子扫描件不够清晰而无法识别的不得分,请各投标人注意。三、技术标分值计算(60 分)
3.1 技术标评分细则:
序 号 | 评审内容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缺 项 |
1 | 服务大纲:规划科学,总体设想清晰,主要任务与目标明确。 | 6.0~5.0 | 4.9~4.0 | 3.9~3.0 | 0 |
2 | 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组织结构和制度健全、有保障。 | 5.0~4.0 | 3.9~3.0 | 2.9~2.0 | 0 |
3 | 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切合本项目的实际,重难点分析到位,建议合理可行。 | 5.0~4.0 | 3.9~3.0 | 2.9~2.0 | 0 |
4 | 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服务方案合理、内容详实,流程清晰;对各参建单位和各专业的监督、管理、协 调、联络方法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安全生产管理咨询服务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 5.0~4.0 | 3.9~3.0 | 2.9~2.0 | 0 |
5 | 建设监理:监理大纲整体情况;质量、进度、投资、造价以及安全文明控制措施;针对本项目的重点、难点的处理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 6.0~5.0 | 4.9~4.0 | 3.9~3.0 | 0 |
6 | 爆破安全监理:方案和手段合理可行,切合本项目实 际。 | 3.0~2.5 | 2.4~1.9 | 1.8~1.3 | 0 |
7 | 全过程造价咨询:依据充分,方案和手段合理可行,切合本项目实际。 | 5.0~4.0 | 3.9~3.0 | 2.9~2.0 | 0 |
8 | 施工过程设计控制:依据充分,过程控制方案和手段合理可行,切合本项目实际。 | 3.0~2.5 | 2.4~1.9 | 1.8~1.3 | 0 |
9 | 施工期安全监测:监测布点与频次切合项目实际,监测方案和手段合理可行。 | 6.0~5.0 | 4.9~4.0 | 3.9~3.0 | 0 |
10 | 法人委托检测:检测方案内容齐全,检测程序、手段明确,检测公章制度严密,检测各项质量服务和工期配合目标明确。 | 5.0~4.0 | 3.9~3.0 | 2.9~2.0 | 0 |
11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针对本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的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工作进度计划的科学合理性。 | 3.0~2.5 | 2.4~1.9 | 1.8~1.3 | 0 |
12 |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环境保护技术服务方案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进度;针对项目的现状、特点等问题提出有效建议或措 施。 | 3.0~2.5 | 2.4~1.9 | 1.8~1.3 | 0 |
13 | 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方案合理、内容详实。 | 5.0~4.0 | 3.9~3.0 | 2.9~2.0 | 0 |
评标委员会针对投标人提供的技术标内容综合分析,视其科学性、针对性、可行性、先进性和完善程度,经集体充分讨论后确定各项类别,然后在该类别的分值范围内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分别打分(保留一位小数)。对各评委的总分打分取算术平均分作为投标人的分数(保留二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对某一类别划档意见分歧较大 的,可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 |
四、商务标分值计算(35分)
4.1 判断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本项目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4.2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平均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经上述评审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则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范围,其余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以下简称“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
4.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3≤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家数<5家时,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家数≥5家时,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若报价相同的,则招标人直接指定去掉的投标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家数少于3 家,以计算范围内投标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上述方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
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4.4商务标得分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35分。投标单位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高1 个百分点扣报价分0.4分,每低1 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35分为止。中间按直线插入法计算。
六、评标总得分的确定(满分 100 分,最后结果保留 2 位小数,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资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七、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通过上述评审的投标人,按总得分从高到低选择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数,作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总得分相同的,按以下优先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次序:
(一)技术标得分高者;
(二)资信标得分高者;
(三)投标报价低者;
(四)招标人抽签确定。八、其他
除特别说明外,所涉及计算结果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附表:省级质量奖(优质工程)名录
序号 | 地区 | 优质工程奖 | 序号 | 地区 | 优质工程奖 |
1 | 北京 | 长城杯 | 17 | 河南 | 中州杯 |
2 | 上海 | 白玉兰奖 | 18 | 江苏 | 扬子杯 |
3 | 天津 | 海河杯 | 19 | 安徽 | 黄山杯 |
4 | 重庆 | 巴渝杯 | 20 | 浙江 | 钱江杯 |
5 | 黑龙江 | 龙江杯 | 21 | 江西 | 杜鹃花杯 |
6 | 吉林 | 长白山杯 | 22 | 湖北 | 楚天杯 |
7 | 辽宁 | 世纪杯 | 23 | 湖南 | 芙蓉奖 |
8 | 内蒙古 | 草原杯 | 24 | 四川 | 天府杯 |
9 | 山西 | 汾水杯 | 25 | 贵州 | 黄果树杯 |
10 | 山东 | 泰山杯 | 26 | 福建 | 闽江杯 |
11 | 陕西 | 长安杯 | 27 | 广东 | 金匠奖 |
12 | 宁夏 | 西夏杯 | 28 | 广西 | 广西优质工程奖 |
13 | 青海 | 江河源杯 | 29 | 云南 |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
14 | 新疆 | 天山奖 | 30 | 海南 | 绿岛杯 |
15 | 西藏 | 雪莲杯 | 31 | 甘肃 | 飞天杯 |
16 | 河北 | 安济杯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 托 人:
工程咨询人: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工程咨询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项目名称: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项目总投资、建安造价:项目工程总投资为 19179 万元,其中工程部分 17547 万元,专项部分 408 万元(含环境保护 253 万元、水土保持 155 万元),其他费用 1224 万元,工程预备费 836 万元。
建设地点:温岭市城南镇。
建设规模:工程等别为Ⅳ等,工程规模为小(1)型。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小 白溪引水系统(包括一座进水闸、长约 1.24km 引水隧洞及出口消力池)、新建白溪引水系统(包括一座进水闸、长约 3.66km 引水隧洞及出口消力池)、新建一座白溪拦河堰坝。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及洪(潮)水标准:白溪堰坝、小白溪引水系统、白溪引水系统级别为 4 级,设计防洪标准 20 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
资金来源:市财政及自筹。
建设工期:810 日历天(施工工期)。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
服务范围: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及专项咨询【建设监理(含工程施工监 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保护监理)、爆破安全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咨询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在本合同附录 A 中明确。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协议书;
3.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专用条件及附录A;
5.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四、项目总负责人
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 ,职称、证书号: 。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证书类别、专业、注册号: ,职称、证书号: 。
五、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1.综合性咨询服务目标:达到国家现行合格标准,确保确保各分部、分项工程 质量一次性达到国家、省市及地方的验收合格标准,整体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
2.专业咨询服务目标:满足委托人要求。六、工程咨询报酬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合同工程咨询总报酬为: (小写:
¥ 元)。其中:
序号 | 服务内容 | 中标价(元) |
1 | 项目管理 | |
2 | 建设监理 | |
3 | 爆破安全监理 | |
4 | 全过程造价咨询 | |
5 | 工程质量检测 | |
6 | 安全监测技术服务 | |
7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 |
8 |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 | |
9 | 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 | |
10 | 合计: |
除上述正常工作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壹年(或决算审计完成)并移交所有相关资料后止(按服务期限长者计)。
八、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咨询服
务。
九、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2)解决:
(1)提交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肆份,工程咨询人执肆份。
委托人:(公章) 工程咨询人
(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词语定义、语言
1.1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词语和用语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人实施工程咨询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1.1.3 “工程咨询人”是指提供工程咨询业务和承担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的承继人。
1.1.4 “建设管理”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全部或部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
1.1.5 “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提供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1.1.6 “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1.1.7 “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1.1.8 “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1.1.9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包括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项目延期增加的工作。
1.1.10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11 “参建方”是指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建设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1.2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 委托人义务
2.1 委托人应当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
2.2 委托人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房屋、资料、设备条件。
2.3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
费。
2.4 委托人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2.5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若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
2.6 委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及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决定与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方的各种实施指令均应当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2.7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方。
2.8 委托人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相关优惠政策争取、项目建设外部环境协调等,协调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3. 工程咨询人义务
3.1 工程咨询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建设工程咨询服务。
3.2 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 工程咨询人应当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项目总负责人授权书(明确授权范围)、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
3.5 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项目进度需要,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3.6 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使用,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3.7 工程咨询人应当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3.8 工程咨询人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项目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3.9 工程咨询人使用的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所有。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10 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本项目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
3.11 在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就委托人和其他参建方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发生合同争议,工程咨询人应当协助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协商解决。如委托人与其他参建方的合同争议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工程咨询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12 除依法必须由委托人签章的工程文件外,工程咨询人根据委托人授权应当在相应的工程文件中代表委托人签章或共同签章。具体要求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3.13 工程咨询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文本(委托人自行起草或者委托他人起草的除外),参与合同洽商及审核合同文本,并为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建议。
3.14 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不得将建设管理及自有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咨询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转委托的服务事项,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协议等文件应当向委托人报备,工程咨询人对转委托服务负全部责任。
4. 委托人权利
4.1 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4.2 对项目建设过程和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3 对建设规模、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功能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进行认定,以及审批工程设计变更。
4.4 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总负责人。
4.5 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6 对工程咨询人派出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工程咨询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人员。
4.7 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咨询成果文件进行审核。
5. 工程咨询人权利
5.1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5.1.2 知晓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等相关情况。
5.1.3 就建设规模、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建设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5.1.4 就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可能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建议,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有权报告委托人或书面函告设计人要求更正。
5.1.5 向委托人提出设计优化、施工组织优化、建设管理流程优化、制度优化等建议。
5.1.6 代表委托人或与委托人代表共同主持各参建方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5.1.7 监督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义务。征得委托人同意,可督促监理发布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自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需要停工的,可以先采取措施,事后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5.1.8 督促监理行使或在无监理的情况下自行行使对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或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5.1.9 督促监理行使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确认工程竣工提前日期或延误期限。
5.1.10 征得委托人同意,在建设相关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相应进度款项支付进行审核和确认,以及复核和确认相应合同结算价格。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得支付参建方款项。
5.2 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的提成。
6. 违约及赔偿责任
6.1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可以在工程咨询报酬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工程咨询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6.3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 免责与索赔
7.1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双方均免责,且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并就相关事项应当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7.2 工程咨询人对由于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
7.3 委托人和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索赔不能成立的,索赔提出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引起的费用。
8. 合同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8.1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8.2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增加的工程咨询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当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政策或者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的,双方应当遵照执行,由此引起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8.4 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时,委托人可发出催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应当根据其未履行的程度及委托人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8.5 合同解除
8.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方实施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工程咨询人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工程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工程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8.5.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 28 天书面通知对方。
8.5.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报酬。
8.6 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
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终止。
9. 工程咨询报酬
9.1 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作报酬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2 委托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报酬的计算调整条件与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3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4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9.5 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 7 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10. 其他
10.1 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2 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实施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10.3 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在服务期限内不应接受除委托人外的其他本项目利益相关方的任何报酬。
10.4 双方均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将对方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保密事项与期限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如采用其他形式的,应当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10.6 工程咨询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工程咨询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工程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0.7 附加协议条款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1.4 本合同中的“建设管理”与“综合性咨询”具有相同的意义。
1.1.5 本合同中的“专项咨询”与“专业咨询”具有相同的意义。
1.1.12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还包括: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或出现较大偏离建设工程客观规律的情况。
2.2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及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条件: /
2.5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为: 委托人更换常驻代表应当提前 7 天通知工程咨询人。
2.6 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作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的合理时限、相应形式明确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 议的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的批复,委托人均应形成纸质文件;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委托人均以书面形式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3.3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及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成果文件要求为: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与实际需要,提供月、季、年报表,报表内容应涵盖工程咨询委托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同时工程咨询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会议 纪要、专题汇报、建议及签署的各种文件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进行汇总并归档。其中:工程进度款支付时,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供Word、Excel、AutoCAD等可编辑的电子成果文件及 PDF 文件。
3.5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按项目进度需要及时提 供年、季、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3.9 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后 7 天内,工程咨询人移 交委托人提供的办公场地、设施和剩余物品,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3 . 12 委托人授权工程咨询人在工程文件中签章或共同签章的要求为:工程咨询人应当在管理文件、资料和约定的成果文件上盖章并由项目总负责
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专项负责人签字。
6.1 工程咨询人的具体违约责任:工程咨询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未能完 全履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工程咨询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工程咨询报酬。
1、工程咨询人在投标时承诺的人员和主要检测设备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
位,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必须全程到岗、项目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必须 在岗,不得擅自更换,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业主处考勤,其他人员在项目部考勤,报委托人抽查。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更换工程咨询人员的,须经委托人确认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将根据情节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到岗以半天为统计单位,其他人员到岗以天为统计单位。
2、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月到岗不足每月 22 天的, 每天扣除 2000 元;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月到岗不足每月 22 天的,每天扣除 1000元。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将把监理人的违约行为上报到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记录或黑名单。因工程咨询人监督不力,工程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如列入管理部门不良记录的,每次扣除 2 万元,列入黑名单的,每次扣除 5 万元。组织召开例会、专题例会或其他业主单位要求需要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负责人等参加的,任何一方均需按要求及时参会,发现一次无故未到会的扣除 5000 元。
3、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 院、难以继续在岗的手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总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工程咨询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 50 万元,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4、工程施工当中的所有专项验收,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按时到现场参加,如发 现现场监理人员不在旁站现场的,发现一次处罚 500 元,委托人可根据情况提请主管部门按建设规范要求处理。
5、如工程咨询人未按监理规范及相关项目管理规范履行职责,监理规划、监 理实施细则等操作性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咨询管理工作程序混乱,资料缺失,经委托人提出后仍未整改的,每次扣罚 500 元。
6、如发现不称职或能力不够的工程咨询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咨询 人员,要求更换的工程咨询人员应在 7 天内更换,不及时更换的每人每天罚 500元。
注:若出现处罚情况时,委托人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7、工程咨询人发生如下情况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①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咨询管理单位、人员相关规定条款的。
②工程咨询人员不称职或能力不够,无法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咨询管理任务,
委托人书面要求更换工程咨询人员拒不更换或在书面要求时间内未更换的。
③现场工程咨询人员到位率不足,经委托人书面通知拒不改正的。
④咨询管理单位与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施供应商发生经济利 益关系经查实的。
8、工程咨询人在责任期内,因工程咨询人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 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责任,赔偿违约损失。
(1)安全事故
A.发生了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 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 500 万作为处罚金,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B.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 300 万作为处罚金,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C. 发生了较大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 100 万作为处罚金,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D.发生了一般安全事故(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 50 万作为处罚金,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E.若因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委托人遭受有关部门处罚及当事人索赔时,由此 引起的委托人损失由工程咨询人承担;
F.发生 A 条或 B 条安全事故时,除处罚金以外,委托人视情况有权单方面终 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工程咨询人责任。
(2)工程质量事故
A.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及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则委托人将 扣减工程咨询人 50 万作为处罚金,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B.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则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 30 万作为处罚金,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C.工程验收未能一次达到合格工程,委托人将扣减工程咨询人 10 万作为处罚 金,在当期咨询费中扣除;
D. 发生 A 条或 B 条安全事故时,除处罚金以外,委托人视情况有权单方面终 止合同,并依法追究工程咨询人责任。
(3)投资超额
若因工程咨询人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工程咨询人负责承
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工程咨询人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的前提下,严格 控制项目工程造价。如果因工程咨询人原因导致经审定后的结算价超出经审定后的预算价 10%的,罚款金额为超出部分的 10%,最高罚 50 万。
(4)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5)如工程咨询人存在转包、挂靠行为的,委托人有权没收全部履约担保, 已支付咨询相关费用全部扣回,并保留追加相关损失和终止合同的权利。
9、如因工程咨询人未尽到工程造价控制及咨询责任等原因,使工程造价控制 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工程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委托人有权从应付工程咨询人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回全部赔偿费用,该款项不足的赔偿的,工程咨询人应当另行予以补足。
(1)违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
(2)违反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的;
(3)超出本身业务范围的;
(4)综合单价组价明显不符合工程实际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的;
(5)清单出现重大偏差的:
①漏项且合价超过原中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的 1%;
②单项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
(6)进度款工程量不按规定时间计算工程量的、工程量计算误差超过±3%的;
(7)工程变更单计算误差超过±3%的。
10、相关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后,在三天提交审核报告,未按约定时间或者委 托人通知的时间提交造价咨询成果,每超过一天处罚 1000 元。
11、驻场人员: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负责人每周参加监理例会。
6.2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按考勤及相关文件记录确 定,相关违约金在当期工程咨询报酬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6.3 委托人的具体违约责任:按通用条件。
7.1 双方约定不可抗力情形及相关处理原则:按通用条件及 1.1.12。
8.2 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式:①由于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比初设批复施工工 期延后6个月以上的(6个月及以内的不计取附加工作报酬),实际投入的人员数经委托人确认后,费用另行协商。仅计取项目管理费。
②由于非咨询人原因造成比施工合同工期延后6个月以上的(6个月及以内的 不计取附加工作报酬),实际投入的人员数经委托人确认后,费用另行协商。仅计取工程监理费。
8.5.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按通用条件。
9.1 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
附加工作报酬: 按专用条件 8.2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
所有咨询服务费用总价包干,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工程规模、投资或工期变化调整,服务费用每 3 个月支付一次,由咨询人根据咨询服务工作完成情况,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并辅以必要的说明,委托人通过审核后予以支付。
☑首付款: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10%作为首付款。首付款不扣回,各分项费用结清时应考虑相应的首付款。
☑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服务费:支付至本项签约合同价的 85%时停止支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含专项验收)并移交全部资料后,支付至本项费用 98.5%,剩余 1.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综合咨询服务费进度款: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支付。
☑建设监理(含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保护监理)服务费: 建设监理费支付: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
支付。支付至建设监理费签约合同价的 85%时停止支付,工程通过完工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相应工程监理费结算价的 98.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支付余款。
☑爆破安全监理服务费: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支付。工程完成验收前支付至 98.5%,剩余 1.5%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全过程造价咨询(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编制)服务费: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
例)支付。工程完成完工验收后支付至 60%,工程完工结算审核后支付至 90%,剩余 10%在工程竣工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一次性支付。(结算超过 5%核减率(超过送审造价 5%以外的核减额)和核增造价引起的追加收费(核增、核减不相互抵扣),由施工单位承担,不包括在本次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
☑工程质量检测服务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结算单价采用投标时的单价,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中的费用,法人委托检测频次应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水建[2017]23 号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定执行。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支付。工程完成完工验收后,按有关规定提供所有资料
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8.5%,剩余 1.5%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安全监测技术服务费: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支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并移交全部资料后,支付至本项费用 98.5%,剩余 1.5%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费:其中 85%在施工期内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支付,水保专项验收后支付至 98.5%,剩余 1.5%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费:其中 85%在施工期内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施工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支付,环保专项验收后支付至 98.5%,剩余 1.5%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服务费:根据施工进度(完成的工作量占施工合同金额比例)支付。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并移交全部资料后结清该项费用。
9.3 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导致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约定为: / 。
9.4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人民币。
9.5 如联合体中标的,根据联合体各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将对应的费用由发包人分别支付给联合体各方,首付款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各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详见附件联合体协议书。
10.4 委托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保密期限:十年。
工程咨询人要求的保密事项与期限: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保密期限:十年。
10.5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采用书面形式外的其他形式及生效条件为:须征得委 托人同意。
10.6 工程咨询人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工程咨询的资料约定: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10.7 附加协议条款:
10.7.1 分包
1、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2、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
10.7.2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缴纳签约合同总价 2%
的履约保证金 元整(¥ 万元),履约保证金可采用转账或银行保函形式,服务合同结束后无质量问题 15 天退回(不计息)。(说明:履约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递交的,保函到期前工程咨询人须自动按时续保,否则委托人在应付服务费中扣回相应金额)。
10.8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 年 1 月 17 日水利部令第 53 号发布)第二十二条“承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不得作为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的第三方机构”的规定,本合同的水保施工期监测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服务须由不同单位实施。
附录 A 工程咨询服务内容
1、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
1.1 项目管理
协助委托人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拟定项目建设目标、组织模式、进度计划等。建立项目咨询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工程推进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难点,依法依规制定解决措施,对资金、项目报建报批、合同、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等进行管理咨询,供委托人参考使用。
1.2 项目报建报批验收备案管理
协助委托人开展各专项成果的咨询、审查和复核,协助完成项目报批报建的备案、审批工作,协助开展用电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政策处理、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报建报批或备案手续,协助做好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申请、试运行方案备案、工程移交和成果归档等工作。
1.3 合同管理
协助策划合同总体结构,拟定合同文件,参与合同文件的评审。协助开展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终止管理,参与合同变更处理、合同纠纷与索赔及其他合同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编制合同管理总结报告。
1.4 进度管理
协助分析和论证项目总进度,编制项目总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核各阶段、各参建单位的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协助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进度偏差影响, 帮助委托人调整和优化总控计划,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开展工程停复工、工期变更等工作。
1.5 安全管理
协助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及制度,审核各专项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及建议。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建设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制定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方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度汛措施落实情况,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试运行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监督参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程序操作。
1.6 质量管理
协助委托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组织评审各专项成果报告,并提出评估、优化、深化意见。协助业主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和项目法人委托检
测,参与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参与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1.7 投资管理
协助委托人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动态控制、调整,协助开展工程计量审查、合同价款支付、设计变更管理、概算调整等工作,负责按月向有关部门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协调各参建单位编制完工结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1.8 信息管理
协助建立信息分类和识别体系,制定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向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协助开展检查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整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工作,配合完成档案验收。对接上级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定期向业主书页报告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负责上级单位检查项目时的检查资料、汇报材料、视频资料的准备工作。
1.9 风险管理
协助编制风险管理方案,组织或协助开展各专项成果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开展项目建设阶段、运行维护阶段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预案,对风险源进行动态管理。
1.10 勘察设计与技术管理
建立勘察设计与技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工程变更;重点把控与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有关的技术方案,确保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方便实施。
1.11 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爆破评审、设路安全性评价编制及评审等。 2、专项咨询服务
2.1 建设监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 20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进行信息、合同管理,实施安全监理,协调参建各方。除应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含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1)工程施工监理
目标控制,工作内容、边界相对明确,即通过项目批复文件、合同、信息、协调等进行控制,确保各项目标实现;依据计划要求开展进度控制;依据设计和规范
要求开展质量控制;依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开展安全管理;规范资金管理。 2)水土保持监理
对建设过程中表土剖离保护、弃土处置、水土流失等进行管理;对配套的环保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如挡护工程、绿化工程;水保教育、贯彻水保法规、强化水保管理、美化施工现场、防止水土流失。
3)环境保护监理
对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扬尘、噪音、废气、污水等排放达标;按三同时原则对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监理,如抑尘设施、绿化工程、声屏障、水处理设施等;环保教育、贯彻环保法规、强化环保管理、美化施工现场、消除施工污染。
2.2 爆破安全监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6 号)、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2014)、《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在施工阶段对爆破工程实施爆破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c)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d)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e)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2.3 全过程工程造价
全过程造价咨询包括跟踪审价、完工结算审核、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编制三部分,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审核用款计划书。
3)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4)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
(期)付款建议书。
5)当承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发包人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发包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7)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8)会同发包人办理工程完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
9)编制竣工决算财务报告。
10)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2.4 工程质量检测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水建【2017】23 号)第十四条规定:“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1)项目法人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工程实体质量、断面尺寸、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的检测、测量、试验、度量等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和判定。
2.5 安全监测技术服务
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为根据设计报告及施工图纸中的监测技术要求,根据施工进度及监测仪器的埋设情况、对各项数据进行测量、进行监测自动化系统集成,并提供施工期及运行期(指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1 年)安全监测和资料分析等工作。主要项目有(包括但不限于):
1)隧洞观察
包含拱顶沉降、隧道收敛、支护结构受力、围岩内部变形、脸洞边坡沉降、脸洞边坡水平位移、地质雷达探测等。
2)水闸安全监测
包含基坑边坡坡顶表面位移监测、基坑水位监测、水闸位移、沉降、渗流观测、裂缝监测等;
3)爆破及其他监测
包含爆破实施过程中的爆破振动监测及各部位水位、流量、压力、水质、温度等监测。
2.6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
针对本工程建设期特性,结合其所处的环境状况,对项目建设施工期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并出具相关监测报告。对本工程的水保监理和水保监测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开展水土保持设施建成成效调查,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自验报告,完成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服务工作。
2.7 环境保护技术服务
对本工程监理单位的环保监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配合工程监理单位完善专项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调查报告,完成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和环境保护专项验收服务工作。
2.8 工程信息化建设
数字水利工程是水利工程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以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智能控制技术、互联网技术等为基础,以水利工程管理应用业务需求为导向,以信息采集、整合、管理、更新、共享和发布为手段,以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综合分析、预警诊断、决策支持、三维展示等能力为目的,为水利工程各参与方在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内的高效管理提供辅助决策支持服务,实现水利工程的智慧化管理和运行。
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项目是为了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温岭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提高温岭市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水资源格局的需要;是提高枯水年供水保证率,区域洪水资源化利用需要;是提高本地优质水资源供给能力,降低工程实施难度的需要,开展建设期数字化建设是新时代水利工程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高精度建设管理的内在需要。本工程的建设管理,离不开数字化建设和应用这一“大脑”的统筹运作,工程本身任务和定位决定其数字化建设意义重大。通过数字化建设,可以实现工程建设过程的监视监控,形成信息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的一整套完善机制;保障工程安全、规范、专业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和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水利水电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指南(试行)》,专项咨询服务内容中的数字化建设包括如下内容:在项目投资决策、勘察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等阶段,运用 5G、物联网、BIM 等信息化技术,开展数字化应用,数字信息化建设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智慧化管理系统、智慧工地、智慧运维、BIM 应用等。
本工程建设期的数字化建设依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数字孪生的指导意见》(2024 年 4 月)和《构建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的实施意见》(2022 年 7 月)、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三化”(产权化、物业化、数字化)改革试点方案》和《水利建设工程“六项机制”创建指导手册(试行)》的要求,主要包括建设期应用部署和建设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以及建设管理应用。
建设内容具体如下:
1)建设期应用部署和建设期安全服务(网络安全):
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于建设期项目部为临时工程,在项目部本地部署服务器、网络安全等设备经济性较差,本次设计将建设期智慧管理应用部署在公有云。为了满足工程建设期孪生应用的运行,本项目申请采购满足工程建设期孪生应用部署、运行、访问需要的公有云资源,以及满足等保 2.0 要求的公有云安全服务,包
括但不仅限于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服务,相关资源、服务需满足 3
年运行需要。
2)建设管理应用:
序号 | 名称 | 功能简介 |
1.1 | 数字工地 | |
1.1.1 | 视频监控应用 | 对重要施工区域进行综合管护,保障工地合理施工、人 员安全等。 |
1.1.2 | 人员管控应用 | 对现场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监管,保障现场施工 安全,做到职责在人。 |
1.1.3 | 物料管控应用 | 对现场工地物料消耗情况进行整体把控,加强物料的保 障能力。 |
1.1.4 | 车辆管控应用 | 对工地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在线监管,加强现场车辆管 控。 |
1.1.5 | 环境管控应用 | 保障周边居民区以及施工作业区环境。 |
1.2 | 项目管控 | |
1.2.1 | 党建统领 | 包含支部建设和清廉工程两大部分,支部建设重点对支部人员信息、支部工作动态和支部标准化建设等内容进行管理;清廉工程对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管控,建立风险清单,提醒相关人员注意风 险事项,对主要工作事项编制运行流程图,按图实施。 |
1.2.2 | 合同管理 | 对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等进行综 合管理。 |
1.2.3 | 设计管理 | 通过技术管理提供施工图纸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满足各 参建方的查阅需求。通过目录配置、图纸管理、设代管理等功能应用,实现高效协作与信息共享。 |
1.2.4 | 进度管理 | 支持项目管理人员直观、切实地掌握工程进度,从而增 强整体管控能力并实现进度目标。 |
1.2.5 | 资金管理 | 提供一屏总览的资金支持概览,集成投资计划、进度、 产值、支付及农民工工资管理等功能。 |
1.2.6 | 质量管理 | 提供全面的质量管理功能,旨在确保工程达到预期功能 和质量标准。 |
1.2.7 | 安全管理 | 主要通过规范化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组织 管理体系和检查体系。以“事前预防”、“事中掌 |
建设管理应用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数字工地、项目管控、多场景驾驶舱和移动应用,功能简介如下表。
控”、“事后检验”的方式,实现施工生产各个环节的 系统性、综合性的管理。 | ||
1.2.8 | 施工期安全监测 | 包括测点管理、监测数据管理、监测分析和预警管理。 |
1.2.9 | 综合信息管理 | 对办公综合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 |
1.2.10 | 档案管理 | 将纸质资料数字化,实现对本工程重点建设资料的管 控,防止纸质资料损坏、丢失、泄密。 |
1.3 | 多场景驾驶舱 | |
1.3.1 | 工程概况场景 | 结合“抓住关键少数、强化关键环节”的理念,对工程整体的关键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推送、预警 等,概括施工整体情况,总览工程当前状态。 |
1.3.2 | 现场全要素实时管控场景 | 将物联感知网与数据大屏融合,打造“线上指挥中 心”,一屏知施工现场全貌;对物联感知设备进行统一连接、建模和管理动态可视化图形看板,建设各类管控要素专题,还原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精准管控。 |
1.3.3 | 建设管理核心业务场景 | 将水利工程建设期核心业务数据与数据大屏进行挂接,提炼重点信息,一屏知建设核心业务全局;根据管理的颗粒度,层层递进,建设多层级业务大屏,数据追根溯源,显精细化业务管理信息,建设资金、进度、质量、 安全等多个专题大屏,满足各类监管用户的使用需求。 |
1.4 | 移动应用 | 质安巡查、危险源巡查、综合信息查询和消息通知。 |
2.9 档案管理
对本项目建设全过程(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等)中形成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纸质,电子形式)进行收集、整理与归档;对本项目各参建单位的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建设档案及委托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文书档案等)收集、整理、保管与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项目档案编制情况报告。
第四部分 专项合同
A1 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专项合同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代表出资人,并对项目相关各方行使综合监管职能的一方。
(3)“咨询人”是指按照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建设管理部”是指由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5)“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在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的工作。
(9)“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1)“专业工作单位”是指咨询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建设管理办法》等,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当与合同有关的法律依据发生变化导致影响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效力及履行的,由合同各方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自动终止,各方对此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合同各方的权利
一、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建设管理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管,有权对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核准,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赔偿因未能履行建设管理合同,擅自变更建设
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建设管理部工作人员。二、咨询人权利
第八条 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委托人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和签订以及监督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管理各类承包、供货、服务合同,按合同规定处置相关问题。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并按进度向委托人提交支付计划。
(4)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管理权。
(5)在委托人许可的范围内,审核、签证工程变更。
(6)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与费用。
(7)负责项目各参与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条 咨询人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咨询费。
第三章 合同各方的义务与责任
一、委托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为建设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1)根据建设管理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提供详细的项目适用(或功能)要求,提供时间: 合同签后 7 天内 。
(2)为咨询人办理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提供必要的资料与协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咨询人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建设管理项目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与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项目负责人姓名: ,职权:全权代行委托人职权。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建设管理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协助咨询人完成
建设管理项目的完工验收和移交。
委托人、咨询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完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各职能部门及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建设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咨询人义务与责任
第十九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建设管理部,且人员数量及资质不得低于投标配置的人员数量及资质。应按本合同中明确的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容及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等控制目标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对项目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享有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咨询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超出初步设计批复范围的变更,由设计或施工承包商提出,经咨询人与相关方协调后,由咨询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协助协调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并处理好与施工相关的派出所、街道、社区及周边居民等外围关系。
第二十三条 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使用人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咨询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完成完工等相关工作。做好完工验收的组织工作。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组织完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后,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咨询人应根据使用人或设施管理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管理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二十九条 咨询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因受托人管理失职,造成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变更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原因致使建设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受托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咨询人可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业务,在暂停一个月后,咨询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 3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咨询人与设施管理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履行项目保修期责任收到建设管理费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A2 建设监理专项合同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 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 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 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 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 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 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 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 、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 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 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 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 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 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 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 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 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 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 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 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 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 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 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 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 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
的施 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 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 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 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 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 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 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 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 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 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 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 的服务;
三 、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 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 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 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 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 天内未发出 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 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 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 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 28 天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 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 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 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 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 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 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 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力仍应继续履行本合
同约 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 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
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有关指示文件或批件; 设计文件、技术要求和图纸;
委托人制定的适合本工程的有关制度、办法和规定。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六、施工过程中,若委托人认为监理人员和专业不能满足监理服务要求,有权要求 监理人增加人员,但不增加费用。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 、 / ;
2 、 / ;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无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7 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委托人应在签收后一个经双方协商的能满 足工程要求的更短时间内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本条款改为:
发包人不提供任何工作、生活设施。监理期间监理机构的工作、生活设施等费用均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并已包含在监理报酬报价中。
第十七条 监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监理人投保,投保的费用 应已计入报价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包括爆破、水保、环评、 监测、建设期数字化监理等),进行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以及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服务等。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7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各专业监理人
员必 须按监理规范要求配备齐全。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本工程所含的主要单元工程等。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但不限于:满足监理规范以及相关 规定明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及重要隐蔽工程。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365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 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详见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专用条件。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详见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专用条
件。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详见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专用条件。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详见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专用条件。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详见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及专用条件。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 / 。
第三部分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 (一)设计方面
1、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2、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3、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 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 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 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 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 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杳,对重要 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 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
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 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 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 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 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 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 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15、其他相关工作。
A3 全过程造价咨询专项合同
Ⅰ 通用条件
重要说明:本通用条件全文引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如与范本不一致的,以范本为准。
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1 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
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
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
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
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
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
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
1.1.14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5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
1.2 语言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
3.专用条件及附录;
4.通用条件;
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
6.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
2.2 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2.2.1 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
2.2.2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3 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
2.5 答复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2.6 支付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
3.1.2 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
3.1.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
进行。
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
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 3 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
3.1.4 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
(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
(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
3.2.2 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
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
3.2.3 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
3.2.4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
3.2.5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2.6 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
4.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1.2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4.2.2 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
5.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
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1 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1.3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 合同解除
6.2.1 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6.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6.2.3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
6.2.4 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询服务酬金。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由委托人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
6.2.5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
6.3 合同终止
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
(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
(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 7.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2 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3 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联络
8.4.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8.4.3 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
8.5 知识产权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
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Ⅱ 专用条件
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
1.2 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 。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浙江省水利、建筑、交通、电力、市 政、园林等行业现行有效的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编规、定额等)。
2.委托人的义务
2.1 提供资料
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_按时提供_。
2.2 提供工作条件
2.2.1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委托人不提供任何生活、办公设施,全部由咨询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投标总报 价中。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_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 利、履行委托人的义务_。
2.5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_7_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咨询人的义务
3.1 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
3.1.1 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类 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 人。
3.1.2 项目负责人为: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_代表 咨询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履行咨询人的义务_。
3.1.3 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 / 。
3.1.4 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 / 。
3.2 咨询人的工作要求
3.2.1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_本合同签订后 7 日内_。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
3.2.2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_按委托人规定 。
3.2.4 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_7_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3 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_浙江省水利、建筑、交通、电力、市政、园林等行业现行有效的工程计 价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编规、定额等)_。
3.4 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_/_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_/_。
4. 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1.1 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 。
4.1.2 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_按实际损失金额计列税金后 进行赔偿,并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_。
4.1.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 / 。
4.2 咨询人的违约责任
4.2.1 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在合同实施期间,相关专业的咨询人员应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程例会 及技术经济协调会等工程会议;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签证及委托人临时需要,相关专业的咨询人员必须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参加会签。对于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按每次 2500 元扣款或者终止合同并索赔损失。
4.2.2 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_按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的酬金总额),并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中 扣回,最近一期不够扣回的,从后续付款乃至履约担保中扣回,直至扣足为止。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 ,汇率为: / ,其他约定: / 。
5.2 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 7_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
5.3 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3.1 正常工作酬金:按主合同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第 9.2 款执行。
5.3.2 附加工作酬金:参照本合同 6.1.2 款执行。
5.3.3 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参照本合同 8.2 款执行。
6.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6.1 合同变更
6.1.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增加。
6.1.4 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_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_。
6.2 合同解除
6.2.2 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_/ 。
6.2.4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_合同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_。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28 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温岭市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和水利局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按主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九条执 行。
8. 其他
8.1 考察及相关费用
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_咨询人_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 / 。
8.2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_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_。
8.3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保密期限:5 年(其 中 TBM 技术经济资料保密期限为 10 年)_。
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保密期限:5 年(其中 TBM 技术经济资料保密期限为 10 年)_。
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_根据第三人要求进行保密 。
8.4 联络
8.4.1 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 7 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8.4.2 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_,电子邮箱: 。
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 ,送达地点: ,电子邮箱:
。
8.5 知识产权
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_委托人_。
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_委托人_。
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_经合同另一方同意_。
9.补充条款
9.1 工程变更审价应符合当地有关工程变更的相关规定。
合同附件 1:服务费用和支付
服务费用和支付
服务费用的计取
合同所列的服务费用为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服务工作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参照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并结合自身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投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竞争报价。
2、本次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报价应包括为完成本工程服务内容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的人工费、专家咨询费、外出考察费、会议费、差旅费、管理费、通讯费、设备(仪器)费、利润、进驻人员工伤保险费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税金、风险费以及政策和行业规定的各项税费,凡未列入的均将被认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3、综合性咨询服务费用在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现场服务期限内完成的费用不作调整,非咨询人导致的工期延长所产生的服务期增加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4、参加各阶段审查会、工程例会、配合法定审计,参加开工、交工、竣工、交付使用典礼活动所涉及的自身的相关费用等均由中标单位自理。
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附件 2: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 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项目法人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咨询单位
(以下简称咨询人),特订立以下合同。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合同文件,履行合同条款。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咨询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咨询人处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咨询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咨询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咨询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咨询人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咨询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咨询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二)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咨询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
动。
(四)咨询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咨询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并扣除全部廉政履约保证金;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咨询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理。
第五条、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咨询人或咨询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全过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七条、本责任书一式柒份,委托人贰份,咨询人贰份,其余同协议书一起送有关部门备案。
委托人:(盖章) | 咨询人:(盖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或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人: | |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
合同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在 工程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建设环境,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委托人 与
咨询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咨询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组织对咨询人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咨询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咨询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有关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生产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
(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咨询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各个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
5.咨询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咨询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咨询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咨询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一式柒份,委托人贰份,咨询人贰份,其余同协议书一起送有关部门备案。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委托人: (单位全称) (盖章) 咨询人:(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概况
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位于温岭市城南镇,工程等别为Ⅳ 等,工程规模为小(1)型。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新建小白溪引水系统(包括一座进水闸、长约 1.24km 引水隧洞及出口消力池)、新建白溪引水系统(包括一座进水闸、长约 3.66km 引水隧洞及出口消力池)、新建一座白溪拦河堰坝。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及洪(潮)水标准:白溪堰坝、小白溪引水系统、白溪引水系统级别为 4 级,设计防洪标准 20 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 50 年一遇。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为 19179 万元,其中工程部分 17547 万元,专项部分
408 万元(含环境保护 253 万元、水土保持 155 万元),其他费用 1224 万元,
工程预备费 836 万元。
(二)招标内容
温岭市湖漫水库引水工程(白溪引水)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购,具体包括: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及专项咨询【建设监理(含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保护监理)、爆破安全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结算审核、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检测、安全监测技术服务、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和建设期信息化建设、管理】等咨询服务内容。
1、综合性咨询(项目管理)
1.1 项目管理
协助委托人开展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拟定项目建设目标、组织模式、进度计划等。建立项目咨询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工程推进各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难点,依法依规制定解决措施,对资金、项目报建报批、合同、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等进行管理咨询,供委托人参考使用。
1.2 项目报建报批验收备案管理
协助委托人开展各专项成果的咨询、审查和复核,协助完成项目报批报建的备案、审批工作,协助开展用电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文物保护、政策处理、开工备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报建报批或备案手续,协助做好法人验收、政府验收申请、试运行方案备案、工程移交和成果归档等工作。
1.3 合同管理
协助策划合同总体结构,拟定合同文件,参与合同文件的评审。协助开展
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合同终止管理,参与合同变更处理、合同纠纷与索赔及其他合同重大问题的技术咨询。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编制合同管理总结报告。
1.4 进度管理
协助分析和论证项目总进度,编制项目总控制性进度计划,审核各阶段、各参建单位的总进度计划、阶段性进度计划,协助检查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分析进度偏差影响, 帮助委托人调整和优化总控计划,组织召开生产调度会,开展工程停复工、工期变更等工作。
1.5 安全管理
协助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及制度,审核各专项报告中的安全措施及建议。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组织开展建设期安全生产检查。协助制定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建设方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协助检查各参建单位度汛措施落实情况,组织编制工程度汛方案及试运行计划。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检查,监督参建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程序操作。
1.6 质量管理
协助委托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组织评审各专项成果报告,并提出评估、优化、深化意见。协助业主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和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参与重大技术方案评审,参与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1.7 投资管理
协助委托人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动态控制、调整,协助开展工程计量审查、合同价款支付、设计变更管理、概算调整等工作,负责按月向有关部门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协调各参建单位编制完工结算报告,配合做好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1.8 信息管理
协助建立信息分类和识别体系,制定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向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协助开展检查各参建单位档案资料整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各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填报工作,配合完成档案验收。对接上级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管,定期向业主书页报告工程建设管理情况,负责上级单位检查项目时的检查资料、汇报材料、视频资料的准备工作。
1.9 风险管理
协助编制风险管理方案,组织或协助开展各专项成果对项目目标控制的风
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开展项目建设阶段、运行维护阶段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预案,对风险源进行动态管理。
1.10 勘察设计与技术管理
建立勘察设计与技术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进度、质量和投资,控制工程变更;重点把控与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有关的技术方案,确保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方便实施。
1.11 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爆破评审、设路安全性评价编制及评审等。 2、专项咨询服务
2.1 建设监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 SL288-2014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 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进行信息、合同管理,实施安全监理,协调参建各方。除应符合以上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含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1)工程施工监理
目标控制,工作内容、边界相对明确,即通过项目批复文件、合同、信息、协调等进行控制,确保各项目标实现;依据计划要求开展进度控制;依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开展质量控制;依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开展安全管理;规范资金管理。
2)水土保持监理
对建设过程中表土剖离保护、弃土处置、水土流失等进行管理;对配套的环保工程施工进行监理,如挡护工程、绿化工程;水保教育、贯彻水保法规、强化水保管理、美化施工现场、防止水土流失。
3)环境保护监理
对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如扬尘、噪音、废气、污水等排放达标;按三同时原则对配套的环保工程进行监理,如抑尘设施、绿化工程、声屏障、水处理设施等;环保教育、贯彻环保法规、强化环保管理、美化施工现场、消除施工污染。
2.2 爆破安全监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6号)、《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
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4)、《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在施工阶段对爆破工程实施爆破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爆破作业单位是否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b)爆破有害效应是否控制在设计范围内;
c)审验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制止无资格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d)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清退制度的落实情况;
e)监督爆破作业单位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停止其爆破作业,并向委托单位和公安机关报告。
2.3 全过程工程造价
全过程造价咨询包括跟踪审价、完工结算审核、竣工决算财务报告编制三部分,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流程,对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确定造价控制目标。
2)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进度计划,审核用款计划书。
3)参与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4)负责对承包人报送的每月(期)完成进度款月报表进行审核,并提出当月(期)付款建议书。
5)当承包方提出索赔时,凭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意见。
6)协助发包人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并向发包人提供造价控制动态分析报告。
7)审核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8)会同发包人办理工程完工结算,提供完整的结算报告及各项费用汇总。
9)编制竣工决算财务报告。
10)提供与造价控制相关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其他咨询服务。
2.4 工程质量检测
《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浙水建【2017】23 号)第十四条规定:“全省水利建设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法人等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1)项目法人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工程实体质量、断面尺寸、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的检测、测量、试验、度量等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