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務定義簡介
津貼及服務協議1
於學前機構提供以機構為本的延長時間服務
(中文譯本)
I 服務定義簡介
延長時間服務(該服務)指學前機構在正常運作時間以外延長服務時間,為入讀該機構的幼兒提供較長時間的幼兒照顧服務。
目的及目標
該服務是一項附設在學前機構的支援服務,旨在提供一個安全網避免幼兒被獨留不顧,並配合家長因偶發事件或參與就業/再培訓計劃/外出求職而需要較長時間的幼兒中心服務。
服務性質
該服務是由學前機構提供的輔助服務,讓幼兒由熟悉的照顧者照顧,以確保其在安全的環境下身心得到合適的照顧。提供給幼兒的基本照顧應與個別學前機構按規定提供的照顧相同。學前機構亦須因應幼兒的年齡和發展需要,設計均衡的活動內容。
服務營辦者必須根據與社會福利署(社署)的協議,在其轄下的學前機構按照已分配的服務名額及時間表提供該服務。每年,服務營辦者必須按照服務需求的改變及社署的建議,適切地檢視及調整其學前機構的名額分布及時間表。服務營辦者應就下一學年其轄下每間學前機構有關名額數目及時間表的年度計劃,徵得社署的同意。每一學年所有相關機構在一個常規的曆周(即沒有任何公眾假期及已獲認可的學校假期的一個曆周)內的服務總時數應與社署以機構為本分配給服務營辦者的總時數相同。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是幼兒,而其年齡是與在正常營運時間就讀學前機構課程的幼兒屬同一
1 這份《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年齡組別。申請該服務可直接向學前機構提出,具社會需要的家庭可獲優先考慮。學前機構設有按照社署所頒布在當時有效的指引而推行的指定資助計劃,有經濟困難及/或具社會需要的服務使用者可根據該資助計劃申請社署的費用資助。
II 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服務量
服務量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1 基本服務規定 | 一年出席2率 | 80% |
• 除公眾假期及學前機構已獲認可的學校假期3外,服務營辦者須在個別學前機構的正常營運時間外,按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批准信訂明的時間表提供延長時間服務。
• 服務的基本職員為合資格幼兒工作員及/或合資格幼稚園教師和支援的員工。
• 該服務必須符合有關法例及學前機構的辦學手冊的規定。質素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2 出席指每節接受該服務的幼兒數目。星期一至六上午或課後的時段服務作一節計算。每名幼兒的服務使用時間不論少於、等於或多於該節的最高服務時數,亦作出席一節計算。因此,全年出席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全年總出席人次/名額數目/全年實際營運的總節數﹞x 100%
3 已獲認可的學校假期指有關學前機構的處所已獲所屬部門核准而訂明在學校行事曆上將不會開放的日子,有助安排特別活動以鼓勵家長參與(例如家長日、親子活動、開放日、畢業典禮、節日慶祝活動等)或給予職員年假。有關由教育局管轄的學前機構,不會開放的日子由教育局批核。至於由社署管轄的資助獨立幼兒中心,請參閱幼兒中心服務的津貼及服務協議內註明的定義。
III 社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津貼
適用於並非接受整筆撥款津助的機構
服務營辦者必須遵從《社會福利資助指引》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通函/管理書信中訂定的規則。
適用於接受整筆撥款津助的機構
在指定時限內,服務營辦者將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包括公積金、適用於營運有關項目的「其他費用」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的《整筆撥款手冊》、《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以及指定服務的相關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政府整體物價調整因素而調整「其他費用」。政府不會接受因項目所引致而超出核准津貼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及財務申報規定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將會每月獲發整筆撥款資助。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及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最新《整筆撥款手冊》的規定,提交經《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
/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x《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任何改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及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