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19]终身寿险 02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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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鑫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目录
1. 关于xxxx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4
xxxx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xxxx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是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释义 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30 日至 70 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释义 2)、保单年度(释义 3)均以保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该保险期间在保单中载明。
6.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以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我们可以扣除保单工本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或您本人的原因导致犹豫期无法起算或计算错误的,我们将协助您及时予以解决,但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 保险费条款
7.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趸交保险费:投保时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本人在投保时确定,但需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追加保险费: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情况下,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约定的交费金额收取追加保险费。我们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您申请追加保险费须符合申请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3)转入保险费:由约定的保险合同转入的红利、生存类保险金。转入保险费的交纳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8. 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结算利息后不足以支付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将该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并扣除本合同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本合同项下账户价值仍不足以支付当月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三、 账户条款
9. 个人账户
x合同生效时,我们为您专门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生效后,您所交纳的所有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进入您的个人账户,开始累积您的账户价值。
我们拥有对个人账户资产的投资决定权。
10.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所扣除的费用。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和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均为 1%。
11. 保单管理费
我们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12.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释义 4)、性别及收取风险保险费时的风险保额确定。风险保额等于身故保险金与您的账户价值的差额。
在本合同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从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本合同每千元风险保额对应的年风险保险费根据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确定。
您每次申请追加保险费、按约定转入保险费时,我们在该保险费生效日,对该保险费对应的风险保额部分按照该保险费生效日至该保险费生效日后下月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
除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合同终止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我们向个人账户退还合同终止当月未经过天数所对应的风险保险费。
13. 结算利率与最低保证结算利率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每个自然月为结算期间,我们将在每月初公布上月结算利率,用
来结算您上月的账户价值。
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向您寄送最新的保单状态报告,或经您同意,以电子邮件等非纸质方式提供给您。
我们为您的个人账户设立一个最低保证结算利率,您的个人账户的结算利率最低为年利率 2.5%。
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但实际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结
算利率。
14. 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我们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按日以复利计算。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我们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按日以复利计算。
15.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按照下列约定发放持续奖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前 5 个保单年度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的 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
自第 6 个保单周年日起的每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于该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照上一个保单年度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的 1%发放持续奖金并计入保单账户。
16.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及手续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部分领取您的账户价值,但应符合如下规定: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及以后 |
手续费比例 | 3% | 3% | 2% | 2% | 1% | 0% |
16.1 我们将根据您的保单年度、部分领取的账户价值以及下表中规定的比例,以领取的账户价值为计算基础,收取一定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并在您剩余的账户价值中扣除,具体的比例如下:
16.2 您要求部分领取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 5);
(4)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16.3 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每次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部分领取当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17. 退保及退保费用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我们将结算账户价值,按如下规定扣除退保费用后,将剩余部分(即现金价值)支付给您。
17.1 我们将以您的账户价值为基础收取相应的退保费用,具体的比例如下:
保单年度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第四年 | 第五年 | 第六年及以后 |
退保费用比例 | 3% | 3% | 2% | 2% | 1% | 0% |
17.2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退保申请;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领取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 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您在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18. 款项返还
x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款项的返还,包括犹豫期内撤销本合同、犹豫期后部分领取、退
保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均将返还至您原交纳保险费的账户。
19. 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账户建立时,您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扣除风险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所扣除的风险保险费相应减少;
(3) 交纳追加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您所交纳的追加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加;
(4) 交纳转入保险费后,您的账户价值按您所交纳的转入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加;
(5) 发放持续奖金后,您的账户价值按实际发放的持续奖金相应增加;
(6) 部分领取账户价值后,您的账户价值按实际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手续费相应减少;
(7) 我们结算您的账户利息后,账户利息计入您的账户价值。
四、 保障条款
20. 保险金额
20.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20.2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保单账户价值,并随交纳保险费、结算账户利息、部分领取、持续奖金等导致的保单账户价值变动而同步变动,具体详见前条规定。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1.1 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列比例表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账户价值为零,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比例表:
到达年龄 | 比例 |
0-17 周岁 | 10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合同终止时的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终止时的账户价值。
23. 受益人
23.1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我们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4.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25. 保险金的申请
25.1 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6.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27.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执行,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我们保留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您申请保单贷款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当尚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8.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29. 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期间之内,我们依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如果领取身故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受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 30 日内将该笔保险金归还我们。
五、 其他
30.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或复效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您已缴纳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1.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x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2.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单的账户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风险
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保险金超出账户价值的部分按最近一次实交风险保险费和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
3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或我们以其他方式记录的您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您未能接受我们的服务,或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34.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35. 本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冻结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在宽限期和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进行利息结算。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账户价值自效力恢复之日起按照公布的结算利率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的账户价值。
36.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8. 客户信息保密
x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 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部门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39. 司法鉴定
x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的原因。
40.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4. 到达年龄 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5. 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附表:xxxx终身寿险(万能型)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风险保额:1,000 元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性别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性别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性别 到达年龄 | 男性 | 女性 |
0 | 0.61 | 0.43 | 35 | 0.78 | 0.32 | 70 | 19.25 | 10.95 |
1 | 0.43 | 0.32 | 36 | 0.84 | 0.34 | 71 | 21.68 | 12.52 |
2 | 0.31 | 0.24 | 37 | 0.90 | 0.37 | 72 | 24.38 | 14.30 |
3 | 0.24 | 0.18 | 38 | 0.98 | 0.40 | 73 | 27.37 | 16.31 |
4 | 0.20 | 0.14 | 39 | 1.06 | 0.44 | 74 | 30.66 | 18.57 |
5 | 0.18 | 0.12 | 40 | 1.16 | 0.48 | 75 | 34.24 | 21.10 |
6 | 0.17 | 0.10 | 41 | 1.26 | 0.53 | 76 | 38.15 | 23.92 |
7 | 0.16 | 0.10 | 42 | 1.38 | 0.59 | 77 | 42.41 | 27.06 |
8 | 0.17 | 0.09 | 43 | 1.52 | 0.65 | 78 | 47.04 | 30.55 |
9 | 0.18 | 0.10 | 44 | 1.68 | 0.72 | 79 | 52.08 | 34.44 |
10 | 0.19 | 0.10 | 45 | 1.85 | 0.80 | 80 | 57.55 | 38.77 |
11 | 0.21 | 0.11 | 46 | 2.04 | 0.88 | 81 | 63.49 | 43.58 |
12 | 0.22 | 0.12 | 47 | 2.25 | 0.97 | 82 | 69.91 | 48.92 |
13 | 0.24 | 0.13 | 48 | 2.48 | 1.08 | 83 | 76.83 | 54.82 |
14 | 0.26 | 0.14 | 49 | 2.72 | 1.18 | 84 | 84.27 | 61.33 |
15 | 0.28 | 0.15 | 50 | 2.97 | 1.30 | 85 | 92.27 | 68.43 |
16 | 0.30 | 0.16 | 51 | 3.24 | 1.43 | 86 | 100.87 | 76.09 |
17 | 0.31 | 0.17 | 52 | 3.52 | 1.56 | 87 | 110.13 | 84.26 |
18 | 0.33 | 0.18 | 53 | 3.81 | 1.70 | 88 | 120.13 | 92.85 |
19 | 0.34 | 0.18 | 54 | 4.11 | 1.84 | 89 | 130.93 | 101.78 |
20 | 0.36 | 0.19 | 55 | 4.41 | 2.00 | 90 | 142.64 | 111.00 |
21 | 0.37 | 0.19 | 56 | 4.72 | 2.16 | 91 | 155.31 | 120.52 |
22 | 0.38 | 0.20 | 57 | 5.06 | 2.34 | 92 | 169.02 | 130.41 |
23 | 0.40 | 0.20 | 58 | 5.44 | 2.55 | 93 | 183.78 | 140.79 |
24 | 0.41 | 0.20 | 59 | 5.88 | 2.79 | 94 | 199.59 | 151.86 |
25 | 0.43 | 0.21 | 60 | 6.41 | 3.09 | 95 | 216.41 | 163.82 |
26 | 0.45 | 0.21 | 61 | 7.05 | 3.45 | 96 | 234.17 | 176.87 |
27 | 0.47 | 0.21 | 62 | 7.79 | 3.87 | 97 | 252.77 | 191.18 |
28 | 0.50 | 0.22 | 63 | 8.65 | 4.37 | 98 | 272.11 | 206.83 |
29 | 0.53 | 0.23 | 64 | 9.64 | 4.95 | 99 | 292.08 | 223.86 |
30 | 0.56 | 0.24 | 65 | 10.77 | 5.63 | 100 | 312.58 | 242.18 |
31 | 0.59 | 0.25 | 66 | 12.05 | 6.42 | 101 | 333.51 | 261.70 |
32 | 0.63 | 0.26 | 67 | 13.51 | 7.32 | 102 | 354.78 | 282.25 |
33 | 0.68 | 0.28 | 68 | 15.18 | 8.37 | 103 | 376.29 | 303.68 |
34 | 0.72 | 0.30 | 69 | 17.09 | 9.57 | 104 及以上 | 397.95 | 325.81 |
(本合同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