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泰康健康一生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一生两全保险》。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一生两全保险》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一生两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至 64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
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至被保险人
年满 105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三)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
本产品的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交费期间为 5-30 年交。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等待期
本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 180 日
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 我们的做法 |
身故 |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 身故保险金数额 |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 | 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 |
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的数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案例说明请见本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免责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等待期”、“效力中止”、“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二、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1)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2)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对于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情形,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等,我们从您所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了相关费用。因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三、利益演示
30 岁男性为自己投保了《泰康健康一生两全保险》,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他的妻子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
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交费期间:10 年
年交保险费:15000 元
利益演示表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年度末年龄 | 当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当年度末生存给付 | 当年度末身故给付 | 当年度末现金价值 (不含当年度末生存给付) | 当年度末退保金 |
1 | 31 | 15000 | 15000 | 0 | 500000 | 4250 | 4250 |
2 | 32 | 15000 | 30000 | 0 | 500000 | 10300 | 10300 |
3 | 33 | 15000 | 45000 | 0 | 500000 | 16850 | 16850 |
4 | 34 | 15000 | 60000 | 0 | 500000 | 25300 | 25300 |
5 | 35 | 15000 | 75000 | 0 | 500000 | 34400 | 34400 |
6 | 36 | 15000 | 90000 | 0 | 500000 | 44250 | 44250 |
7 | 37 | 15000 | 105000 | 0 | 500000 | 54900 | 54900 |
8 | 38 | 15000 | 120000 | 0 | 500000 | 66400 | 66400 |
9 | 39 | 15000 | 135000 | 0 | 500000 | 78800 | 78800 |
10 | 40 | 15000 | 150000 | 0 | 500000 | 92150 | 92150 |
20 | 50 | 0 | 150000 | 0 | 500000 | 143550 | 143550 |
30 | 60 | 0 | 150000 | 0 | 500000 | 219000 | 219000 |
40 | 70 | 0 | 150000 | 0 | 500000 | 325300 | 325300 |
50 | 80 | 0 | 150000 | 500000 | 500000 | 0 | 500000 |
注:
1.生存给付指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的生存保险金;身故给付指本合同保险责任中的身故保险金。
2.当年度末退保金为当年度末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生存给付)加当年度末生存给付。
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健康一生两全保险条款》为准。
《泰康附加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附加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附加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至 64 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90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保至被保险
人年满 105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xx健康一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
本产品交费方式为分期支付;交费期间为 5-30 年交。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您办理减少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须将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相同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2.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自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保险事故的,有
180 日的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做法见下表:
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 我们的做法 |
轻度疾病 | 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
重大疾病/身故 | 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
若发生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轻度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附加合同不同种类的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度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发生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我们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案例说明请见本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
(五)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第(9)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度疾病或者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附加合同“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经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原因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定义的不在此限);
(9)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保险事故 | 责任免除事项 | 附加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轻度疾病 | (1)-(9) | 有效 | 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不承担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重大疾病 | (1) | 终止 | 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9)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
身故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2)-(7)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等待期”、“效力中止”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二、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
(1)如果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2)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对于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情形,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等,我们从您所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了相关费用。因此,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三、利益演示
x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泰康健康一生两全保险》同时选择附加《泰康附加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泰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其中《泰康附加健康一生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利益如下:
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
保险期间: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交费期间:10 年
年交保险费:8050 元
利益演示表
xx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60 种轻度疾病之一,我们将给付 15 万元轻度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自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每种轻度疾病仅给付一次,不同种轻度疾病累计给付最多五次。
xx先生在等待期后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
给付 50 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或者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轻度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单位:元
保单年度 | 被保险人年度末年龄 | 当年度保险费 | 累计保险费 | 当年度末 单次轻度疾病给付 | 当年度末 重大疾病给付 | 当年度末身故给付 | 当年度末现金价值 | 当年度末退保金 |
1 | 31 | 8050 | 8050 | 150000 | 500000 | 0 | 600 | 600 |
2 | 32 | 8050 | 16100 | 150000 | 500000 | 0 | 1100 | 1100 |
3 | 33 | 8050 | 24150 | 150000 | 500000 | 0 | 2450 | 2450 |
4 | 34 | 8050 | 32200 | 150000 | 500000 | 0 | 6500 | 6500 |
5 | 35 | 8050 | 40250 | 150000 | 500000 | 0 | 10950 | 10950 |
6 | 36 | 8050 | 48300 | 150000 | 500000 | 0 | 15850 | 15850 |
7 | 37 | 8050 | 56350 | 150000 | 500000 | 0 | 21150 | 21150 |
8 | 38 | 8050 | 64400 | 150000 | 500000 | 0 | 27000 | 27000 |
9 | 39 | 8050 | 72450 | 150000 | 500000 | 0 | 33350 | 33350 |
10 | 40 | 8050 | 80500 | 150000 | 500000 | 0 | 40350 | 40350 |
20 | 50 | 0 | 80500 | 150000 | 500000 | 0 | 50700 | 50700 |
30 | 60 | 0 | 80500 | 150000 | 500000 | 0 | 53300 | 53300 |
40 | 70 | 0 | 80500 | 150000 | 500000 | 0 | 47300 | 47300 |
50 | 80 | 0 | 80500 | 150000 | 500000 | 0 | 0 | 0 |
注:
1.轻度疾病给付指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的轻度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给付指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给付指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的身故保险金。
2.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3.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4.当年度末退保金为当年度末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