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房屋抵押担保
合同编号: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房屋抵押合同
(自然人)
本个人贷款房屋抵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抵押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 “抵押权人”)
抵押人: (以下简称“抵押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物共有人(如有): (以下简称“抵押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 1 条抵押的设立
1.1 为担保 作为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作为贷款人签订的 号《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借取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抵押人 (如抵押物(见下文定义)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则在本合同项下凡提及抵押人应同时包含抵押物共有人)在此同意将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
1.2 抵押人以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抵押给抵押权人,并承诺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前或抵押权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抵押权之前,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会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处置行为,且不会以现在和将来产生于抵押物的所有权利、利益和收益为除抵押权人外的其他主体设立担保。
1.3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贷款债权的情况如下:
种类:本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币种:
_____________________
1.4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
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1.5 尽管在本合同中对抵押物设立了抵押,但抵押权人无需履行抵押人对于抵押物所应承担的全部约定及法定义务和责任。抵押人确认,抵押人将继续完全遵守并履行与抵押
物有关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第 2 条抵押担保范围
2.1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主合同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以下简称“被担保主债权”)。以上被担保主债权包含增值税。
2.2 抵押权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主债权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各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抵押人具有约束力。
第 3 条抵押物
3.1 抵押人同意以本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中列明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以下简称“抵 押物”)。
3.2 抵押物暂作价/评估价/协议价人民币(大写) ,上述价值为参考价值,最终抵押物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3.3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孳息、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以及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的补偿金或相应份额。
第 4 条抵押登记
4.1 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或者最晚不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十五日内,抵押人应会同抵押权人或委托抵押权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间,登记机关颁发的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相关资料、有权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正本均由抵押权人执管。
4.2 如因抵押人原因未完成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有权拒绝放款或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对被担保主债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所有权或其中任一权利发生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于该转移或变更发生后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的相关证书及文件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4.4 一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应在任何时候立即采取抵押权人合理要求的任何行动
(包括签署任何文件、取得任何批准及完成任何登记、备案或记录),以完善或保护本合同项下或者根据本合同设置的担保。
第 5 条抵押人应提交的文件
除非抵押权人已收到抵押人提交的以下文件,抵押权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主合同项下的贷款:
(1) 经抵押人有效签署的本合同;
(2) 抵押人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
(3) 抵押物的有关权利证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
(4) 抵押物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
(5) 抵押物的有关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复印件;
(6) 如果抵押物上还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该等其他共同共有人认可本合同的内容并同意抵押人签署本合同的书面文件;
(7) 抵押权人合理要求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为复印件,则须经抵押人签字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第 6 条抵押物的保险
如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承诺按照下列要求为抵押物办理保险:
6.1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订立后,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到抵押权人认可的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按抵押权人要求的险种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应不少于抵押物的价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抵押权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主合同项下之贷款期限,保险单正本以及发票的复印件由抵押权人执管。
6.2 抵押人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抵押权人指定的账户。如抵押物已被投保,但未在保险单上批注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抵押权人。
6.3 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之前,未经抵押权人事先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中断、取消或变更任何关于抵押物的保险。如保险期届满时,被担保主债权未全部清偿的,抵押人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如果发生了保险单中所列明的保险事故,抵押人应在保险单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抵押权人。因抵押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引起的全部损失应由抵押人承担。
6.4 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之前,采取一切措施随时维持该等保险的有效和更新。抵押人应当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将保险费的支付凭证提供给抵押权人。抵押人不得以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损害抵押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如果抵押人违反本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但没有义务)依法以其自身的名义或与抵押人联名或以抵押人的名义,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维持该保险的更新和有效,并确认抵押权人在保险单项下的权益。
6.5 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之前,任何上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偿金应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有权视情况将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的贷款本息和其他款项。如果因任何原因,抵押人收到任何保险赔偿金,抵押人应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代抵押权人持有和保管该笔款项,并按抵押权人的书面指示支配和使用该笔款项。
6.6 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取抵押物的保险赔偿金,并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
处理,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主债权;
(2) 转为定期存款,以存单为被担保主债权设置质押;
(3) 转为保证金,为被担保主债权提供担保;
(4) 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5) 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6)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将保险赔偿金自由处分。
第 7 条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
7.1 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之前,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使用、维护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负责缴纳有关抵押物的各项税款和费用,并合法、适当地在抵押物的完整和良好状况下占有、使用、管理或经营抵押物。如果抵押权人因抵押物的任何缺陷(无论是显著的还是潜在的)而遭受损失,则抵押人须向抵押权人赔偿该等损失。
7.2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的或任何结构上的
改变,但属于装修期间正常的改变则不在此限。由于违反本条款而在抵押物上增添的任何建筑、设施或固定装置将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一部分。
7.3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物发生毁损,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须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同时,抵押人应迅速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并尽其最大努力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并应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第三方侵害时,抵押人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侵害。
7.4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债务。
7.5 借款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的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抵押人将按照抵押权人的要求通知应当支付该等孳息的义务人。前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7.6 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之前,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的,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主债权未到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7.7 抵押权人有权随时对抵押物情况进行检查。抵押人随时接受、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状况的检查。
7.8 在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之前,除本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无论任何情况下或基于何种原因,抵押人或其委托人转让抵押物的,亦无论前述转让是否事先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利就转让所得价款要求采取如下措施,抵押人有义务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 清偿或提前清偿被担保主债权;
(2) 转为定期存款,以存单为被担保主债权设置质押担保;
(3) 转为保证金,为被担保主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
(4) 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人提存;
(5) 抵押人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后,可自由处分所得价款。
7.9 抵押期间,被担保主债权全部清偿之前,除本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无论何种情况下或基于何种原因,抵押人或其委托人转让抵押物的,亦无论前述转让是否事先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均不得视为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或放弃抵押权及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因上述转让行为受到影响。
第 8 条xx、保证与承诺
8.1 抵押人作出如下xx、保证与承诺:
(1)抵押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或具有其他国家合法身份的外国公民,具有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抵押人是抵押物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如抵押物为共有,则抵押人为抵押物的全部合法所有人),对抵押物享有合法的处分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且抵押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合法有效。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担保外,抵押物上未设置任何其他担保或权利负担。抵押物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争议,并且依法可以作为抵押担保的标的物。
(3)抵押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5)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物的价值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
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6)被担保主债权被完全清偿前,未经抵押权人事先同意,除本合同项下所设的抵押外,抵押人不得在抵押物上设立其他任何担保,亦不得以出售、赠与、转让、设立居住权或其他方式处置全部或任何部分抵押物及其中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7)抵押人已按时支付所有与抵押物有关的应付的费用及款项(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种税),并已完全遵守和履行所有与抵押物相关的其他合同及条件。
(8)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优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及为确保及完善抵押权人在本合同中的利益,抵押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批准、许可、同意、公证手续。
(9)抵押人应及时将可能影响抵押物或其价值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抵押物
的任何征收、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任何违约事件或预期违约事件的发生,以及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的发生通知抵押权人。由于抵押人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应在三十日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10)如抵押物被征收,抵押人应会同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协商清偿贷款。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并重新设置抵押,在抵押物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抵押人应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被征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将征收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质押给抵押权人。
(11)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当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12)将按照第 7 条的规定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持抵押物处于良好维修状态及有效运作状况。
(13)如因任何原因,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低于第 3.2 条所载的价值,抵押人将重新提供或增加能被抵押权人接受的担保,以弥补不足。
(14)被担保主债权被完全清偿前,如抵押人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为抵押物办理保险,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用于及不会允许抵押物用于任何有关抵押物的保险单或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所禁止或排除的任何用途或任何目的。
(15)自行负担由于损坏或损耗而不适宜于使用的抵押物的部分进行更换、更新或修缮的费用,并且所有此类更换、更新或修缮须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标的物,并被视为构成本合同规定抵押给抵押权人的抵押物的一部分。
(16)被担保主债权被完全清偿前,本合同只要被担保主债权或其任何部分仍然未清偿,抵押人将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权人随时合理要求的关于抵押物的信息和资料。
(17)抵押人不得采取任何在抵押权人看来可能损害抵押物或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18)如果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抵押人将不会就其已向抵押权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19)如果抵押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抵押人在此同意和承诺,抵押权人允许借款人转移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抵押人将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8.2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进一步xx、保证并承诺,抵押人的上述xx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保持正确无误,并且抵押人将随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进一步的文件。
第 9 条违约事件及抵押权实现
9.1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以下简称“违约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主合同项下任何到期应付款项;
(2)借款人发生了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
(3)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xx和保证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诺或义务;
(4)发生了针对抵押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抵押物被查封、扣押、被强制执行、被征收或经抵押权人或其委托第三方评估已低于届时被担保主债权金额或出现重大价值波动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而未能按抵押权人要求另行提供新担保或采取其他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补救措施的;
(5)抵押人擅自转让、出售、出租、设立居住权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对抵押物的任何部分的权益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有任何第三方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
(6)抵押人处分抵押物,但未将处分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被担保主债权或者提存该价款,或未采取其他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补救措施的;
(7)无论是否已被给付任何补偿,抵押物或其重要部分被没收、征用或被收购;
(8)发生了针对抵押人或抵押物的、并将会对抵押人的财务状况或抵押物的价值或抵押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9)由于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以致不足以清偿被担保主债权;
(10) 发生抵押权人认为将会严重不利地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事件。
9.2 抵押权人一旦认为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抵押权人有权选择如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1) 宣布被担保主债务或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到期。
(2) 有权停止继续发放贷款。
(3) 有权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符合抵押权人要求的担保。
(4) 抵押权人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依法实施和实现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权,
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一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须协助抵押权人取得与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有关的一切必要的批准或同意,或协助抵押权人办理其他一切必要的手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 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在抵押权人以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处开立的任何账户内的资金或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承担的任何债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抵销抵押人因违反本合同而向抵押权人承担的债务,为此目的,如该等账户中资金的币种与扣划款项币种不一致,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抵押权人按照扣划当日抵押权人公布的适用汇率扣划相当于应付未付款项的金额。
9.3 抵押权人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所得的款项,除相关政府部门另有规定外,抵押权人有权按以下顺序处理,抵押人在此同意和授权抵押权人进行该等扣划:
(1)用以支付抵押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或其处分抵押物所产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2)用以支付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需交纳的税款; (3)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损害赔偿金;
(4)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违约金;
(5)用以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复利、罚息、利息、本金。
如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项不足以实现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主债权,抵押权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 10 条担保的性质和效力
10.1 抵押权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对主合同项下贷款的金额、期限、币种和利率等内容进行变更并且加重抵押人责任的情形(但不包括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变更导致的情形)外,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将在变更后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0.2 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抵押担保独立于抵押权人为主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前无需首先执行其持有的任何其他担保,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
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无需首先采取其他救济措施。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抵押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10.3 如果被担保主债权项下存在其他担保权利的,抵押权人放弃任意其他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以自己的财产为抵押权人提供的担保)、担保权顺位或者变更其他担保权内容,并不影响和免除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担保责任。上述情况下,抵押权人亦不对抵押人是否能够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承担任何责任。
10.4 本合同项下所设抵押将一直保持有效,直至主合同项下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所有应付款项全部偿清为止。
第 11 条通知
11.1 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指示或其他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至以下地址或传真号码、电子邮件、联系电话(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特殊情形(如抵押权人变更营业地址、为落实监管规定等)下,抵押权人也可采取自有网站或网点公告方式通知抵押人。本合同各方的下列送达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送达信息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送达信息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送达信息:
致抵押人: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致抵押人: 收件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致抵押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收件人: 职务: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或就本合同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如以专人送
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收件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当日有效送达;以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五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在挂号信寄出五个工作日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短信发出的通知,自系统记录发送成功之日为送达日。
11.2 各方同意以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作为各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及督促程序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各方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向另一方送达书面通知,如在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还应同时向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则本条所约定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仍视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因本条所约定的一方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通知义务、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该方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一方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地址、邮编、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作为其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各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送达地址。
第 12 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主合同约定管辖条款。
第 13 条抵押的生效和解除
13.1 本合同自抵押人本人签字、抵押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抵押权人盖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自在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设立。
13.3 在被担保主债权被全部清偿或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履行完毕后,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到相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
权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 14 条其他条款
14.1 无需抵押人事先同意,抵押权人可将抵押人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予任何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同时转让给该第三人,如需通知,抵押权人可采用在自有网站、公开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抵押人上述行为,但无论是否通知,抵押人仍在原抵押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应当为此目的完成相应的法定手续。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4.2 在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应当全额支付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不得提出任何抵销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14.3 抵押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抵押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抵押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抵押权人书面确认,抵押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抵押权人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14.4 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任何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坏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并不应被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和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4.5 在任何法律项下本合同任何条款之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在任何其他法律项下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也不影响其他任何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14.6 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任何修改须经各方以书面协议的形式作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政策变更,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应当对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的,抵押权人可通过渤海银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对变更事项予以公告,并可视具体情形辅以例
如短信通知等方式通知抵押人,公告期限届满后,相应的公告事项即生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另有特别规定或本合同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7 因本合同强制执行所发生的一切税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及执行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以上相关税项、费用包含增值税。
14.8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抵押物清单》等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抵押权人、抵押人、抵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
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10 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确保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以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宗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借款人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抵押权人应履行向借款人披露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所使用的贷款产品信息以及相关服务信息的义务,履行对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担保人等相关自然人的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义务,不得违法向非相关方披露。抵押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咨询(投诉),可联系抵押权人客户经理或拨打抵押权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14.11 强制执行公证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决定(□适用/ □不适用)本款之约定: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已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理解,同意向_ (以下简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当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或抵押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抵押人对抵押权人根据前述约定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其他约定:
。
14.12 个人信息授权
(1) 授权事项说明
(a) 基于向抵押人提供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或本第 14.12 条项下个人信息处理授权条款列明的授权目的需要,或为履行本合同等所必需,抵押人同意并授权抵押权人
根据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并按照抵押人所确认同意的授权内容及范围处理其相应个人信息或开展相应服务。
(b)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c)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
(d) 抵押人保证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本人及他人有关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已取得本人及他人的同意、授权。
(2) 个人信息处理:抵押人同意并授权抵押权人自其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抵押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同,办理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必要,收集且留存、处理下述抵押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资料和个人信息:
(a)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户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限、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学历学籍、职业、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住所、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
(b)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信息、金融资产信息、名下房产信息、名下车产信息、资产负债信息。
(c)个人贷款信息:包括授信信息、贷款发放信息、贷款还款信息、贷款担保信息。
(d)个人账户信息:包括抵押人名下金融账户信息、贷款放款账户信息、贷款还款账户信息。
(e)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征信信息、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f)个人涉诉信息、失信被执行信息、限制高消费信息、违法犯罪信息。
(g)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抵押权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处理抵押人的个人信息,对抵押人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3) 除下述情形外,抵押权人不会公开披露抵押人的个人信息:
(a) 向抵押人告知公开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别、内容并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的;
(b) 为履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义务相关的;
(c)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d)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e)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
(f) 出于维护抵押人或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抵押人同意的;
(g) 抵押人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h)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金融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i) 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抵押人可以依法向抵押权人查阅或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抵押权人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抵押人发现抵押权人处理其个人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有权请求抵押权人及时删除相关信息。
(5) 营销及用户体验改进等其他产品与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授权(如同意并授权,
请勾选;如不同意勾选以下选项,不影响对本合同项下业务的申请):
□为了向抵押人提供更优质的综合化金融服务及向抵押人开展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抵押人同意并授权:依据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前述目的,在本人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业务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抵押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抵押权人可通过本人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人发送用于金融及其他产品与服务营销服务、用户体验改进、市场调研的信息。如抵押人同意并授权后不希望接收此类信息,可按照信息中提及方式退订或致电抵押权人客户服务电话:95541。
(6) 本合同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
(7) 风险提示
抵押人承诺充分知悉并理解本第 14.12 条内容及相关的风险:本人知晓并理解,因不
可抗力,或非渤海银行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网络遭受攻击等,可能因此会对本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和风险,这些不利的后果和风险包括: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导致本人信息泄露、被第三方不当使用、社会信用评价降低等情形。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渤海银行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并以推送通知、公告等形式尽快告知本人。如本人发现相关个人信息可能或已经泄露,将立即通过至渤海银行营业网点、拨打渤海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与渤海银行取得联系,以便渤海银行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或降低相关影响和损失。
14.13 特别约定
抵押人同意并授权抵押权人在审核抵押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审核抵押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以及进行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的情况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期限自业务申请之日起至业务终结日及在抵押权人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并授权抵押权人将抵押人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等相关信息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报送授权期限自业务发生
日起至业务结清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日止。若该授权下的主合同项下贷款已提款,抵押人撤回授权前借款人需结清贷款。若抵押人撤回授权,不影响撤回前基于抵押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依据业务办理进度,抵押人愿意承担因抵押人撤回授权而引发的审批拒绝、额度失效、提前归还贷款等业务规定事项。抵押权人已提请抵押人特别注意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抵押权人已经应抵押人的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附件:抵押物清单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抵押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支行/营业部
(公章/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代表(签字/xx):
抵押人:
(签字)
抵押人:
(签字)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附件 抵押物清单
抵 | 押 | 房 | 产 | (一) | ||||
抵押物地址(具体到单元号) | ||||||||
抵押物所有权人 | ||||||||
产 权 共 有 人 | ||||||||
建筑面积 | 单 | 价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完 工日 期 | |||||||
土地宗地号 |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 地 图 号 | |||||||
土 地 用 途 | 使 用 期 限 | |||||||
评估/购买价值 | 抵 押 | 率 | ||||||
房屋评估价值 | 房屋抵押金额 | |||||||
土地评估价值 | 土地抵押金额 | |||||||
抵押贷款金额 | 抵押贷款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抵押房产类型 | ||||||||
担保范围 | ||||||||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编号 | 评 估 机 构 | |||||||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
房产开发商 | 联 系 电 话 | |||||||
购房协议编号 | 房 产 用 | 途 | ||||||
房产性质 |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抵 | 押 | 房 | 产 | (二) | ||||
抵押物地址(具体到单元号) | ||||||||
抵押物所有权人 | ||||||||
产 权 共 有 人 | ||||||||
建筑面积 | 单 | 价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完 工日 期 | |||||||
土地宗地号 |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 地 图 号 | |||||||
土 地 用 途 | 使 用 期 限 | |||||||
评估/购买价值 | 抵 押 | 率 | ||||||
房屋评估价值 | 房屋抵押金额 | |||||||
土地评估价值 | 土地抵押金额 | |||||||
抵押贷款金额 | 抵押贷款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担保范围 | ||||||||
抵押房产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编号 | 评 估 机 构 | |||||||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
房产开发商 | 联 系 电 话 | |||||||
购房协议编号 | 房 产 用 | 途 | ||||||
房产性质 |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
抵 | 押 | 房 | 产 (三) | ||||
抵押物地址(具体到单元号) | |||||||
抵押物所有权人 | |||||||
产 权 共 有 人 | |||||||
建筑面积 | 单 | 价 | |||||
土地使用权面积 | 完 工日 期 | ||||||
土地宗地号 | |||||||
土地权属性质 | 土 地 图 号 | ||||||
土 地 用 途 | 使 用 期 限 | ||||||
评估/购买价值 | 抵 押 | 率 | |||||
房屋评估价值 | 房屋抵押金额 | ||||||
土地评估价值 | 土地抵押金额 | ||||||
抵押贷款金额 | 抵押贷款期限 (主债务履行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担保范围 | |||||||
抵押房产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编号 | 评 估 机 构 | ||||||
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 | |||||||
房产开发商 | 联 系 电 话 | ||||||
购房协议编号 | 房 产 用 | 途 | |||||
房产性质 |
抵押人签字: 抵押人签字:
日期: 日期: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抵押权人面签人员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