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CBG/BOS/1051(07/20)
星展八達通提款卡
條款及細則
Hong Kong/CBG/BOS/1051(07/20)
目錄
適用於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客戶之相關條款及細則:
頁
— 由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刊發
2. 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提款功能、自動增值服務及八達通功能 2
— 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刊發 6
C) 八達通發卡條款*
— 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刊發
* 本冊子沒有附載八達通發卡條款。客戶可從八達通網站(xxx.xxxxxxx.xxx.xx) 下載該文件。
註:
客戶可從銀行網站(xxx.xxx.xxx.xx)下載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刊發之文件的最新版本。
客戶可從八達通網站(xxx.xxxxxxx.xxx.xx)下載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刊發之文件的最新版本。
1. 定義及釋義
1.1 定義
(a) 除文義另有規定外及除非本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條款及細則(「條款及細則」)經修改或另有指定,本條款及細則內所用用詞及用語應具有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指定的涵義。
(b) 在本條款及細則內,除文義另有規定外:
「自動增值服務」指第 3.1 條所述的服務;
「自動增值服務戶口」指以客戶名義於銀行開立並就使用自動增值服務的目的而言由客戶於相關申請表格上指定的港元往來戶口或信用卡戶口(獲得銀行事先同意後可不時更改);
「自動增值服務協議」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與客戶就自動增值服務訂立的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協議;
「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指銀行不時訂明適用於在銀行開立的戶口的條款及細則;
「八達通發卡條款」指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公佈有關八達通功能的條款及細則;
「客戶」指獲銀行向其發出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客戶;
「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指銀行發出並附有提款功能及八達通功能的提款卡;
「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及
「綜合理財戶口」指星展豐盛理財、DBS Account 或銀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類別戶口。
1.2 釋義
在本條款及細則內,如非與主題或文義不符者:
(a) 表示所有英文單數的用字應包括其複數,反之亦然;所有單一性別的用字應包括所有性別;加入標題僅供參考,概不影響釋義;
(b) 凡提述客戶,應包括其遺囑執行人、遺產代理人、遺產管理人及合法繼承人;
1
(c) 凡提述協議、合約或其他文件,應包括不時經修訂、修改或取代的協議、合約或文件;及
(d) 「其他」、「包括」等用字不會限制任何前文用字的一般性,而「包括」一詞應按猶如其隨後接有「不限於」釋義。
2. 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提款功能、自動增值服務及八達通功能
2.1 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由銀行發出。除銀行另有規定外,星展八達通提款卡自發出日期起計最長有效期為五年。
2.2 使用星展八達通提款卡須受下列各項約束:
(a) 本條款及細則及與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或相關服務有關任何申請表格的條款;
(b) 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
(c) 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
(d) 八達通發卡條款。
2.3 星展八達通提款卡設有提款功能及八達通功能。提款功能及相關服務由銀行提供;八達通功能及相關服務(包括自動增值服務)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提供。
2.4 客戶可使用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提款功能及/或取得銀行就提款卡不時提供的服務。使用提款功能及相關服務須受第 2.2 條(a)及(b)段所列的文件所規限。銀行將單獨負責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質素、維持或更換,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將不需付上責任。
2.5 銀行不會提供八達通功能或相關服務,亦非第 2.2 條(c)至(d)段所述文件的一方。客戶應將與上述有關的任何事宜(包括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提供的功能或服務的範圍、種類或質素)提交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按適用)處理並直接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協商解決。為免生疑問:
(a) 客戶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之間的任何性質的事宜(包括投訴或爭議)概不損害或影響銀行對客戶就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涉及的權利及補救方法;及
(b) 銀行毋須對客戶因八達通功能或相關服務或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或其任何聯營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或與此有關所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負責。
2.6 客戶須於銀行開立一個綜合理財戶口以持有及使用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然而,在客戶的綜合理財戶口基於任何原因而終止後,銀行仍可(但並非必須)容許客戶繼續持有及使用其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惟該客戶須於銀行設有一個往來戶口。
2.7 為使本條款及細則能在必要情況下生效,在第 2.2 條(b)至(e)段所述的文件內提及有關卡、戶口或有關服務,應作為客戶於銀行申請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或開立綜合理財戶口
(或任何其他相關銀行戶口(視乎情況而定))或與上述有關的服務(如文義規定或允許)釋義。
2.8 第 2.2 條所述文件之間如有任何歧異,針對歧異的範圍而言,應以這些文件於第 2.2
條所排次序為準。
3. 自動增值服務、操作自動增值服務戶口及透支
3.1 自動增值服務
(a) 自動增值服務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提供。
(b) 客戶首次使用自動增值服務功能後,即表示客戶已經閱讀、接納及同意凡與自動增值服務有關的任何事宜,須受本條款及細則及自動增值服務協議所約束。
(c) 憑藉自動增值服務功能,星展八達通提款卡之八達通儲值功能的儲值額,將會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從自動增值服務戶口內扣除。每張卡每次自動增值額為 250 港元或 500 港元(視乎情況而定)(「自動增值金額」),每日最多可增值一次(或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時公佈的任何其他增值金額或增值次數)。
(d) 由首次自動增值開始,每次自動增值均會從自動增值服務戶口中扣除自動增值金額。
(e) 客戶須向銀行因客戶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而產生或與此有關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作出所有賠償。
(f) 在獲得銀行同意終止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前,客戶不可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或將自動增值服務轉至或連繫至銀行以外任何機構開立的任何其他戶口。
3.2 自動增值服務戶口
(a) 客戶授權銀行根據銀行不時收到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就客戶的指示,從自動增值服務戶口扣除或存入有關自動增值服務的所有款項。為免生疑問,銀行在按照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的指示行事前,毋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其同意。
(b) 客戶須對因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及自動增值服務戶口,而不時增加或自動增值至星展八達通提款卡之八達通儲值功能之所有款項負責。
(c) 倘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因故終止,銀行有權:
(i) 將根據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內尚餘的任何八達通儲值餘額,用作抵銷客戶欠負銀行的任何尚未償還債項;及/或
(ii) 從自動增值服務戶口中扣除任何款項,用作清償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內的任何八達通儲值結欠。
3.3 透支
(a) 客戶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戶口有足夠款額(包括銀行授予的預先安排透支額),以根據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就客戶不時發出的指示進行交易。即使自動增值服務戶口內並無足夠款額或預定透支限額不足,客戶仍授權銀行進行交易,客戶須對自動增值服務戶口內引致的透支(包括超出預定透支限額的任何透支額)負責。
(b) 任何透支 (包括超出預定透支限額的任何透支額)須遵守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的規定,而客戶的權利及責任亦應據此釐定。
(c) 在無損上文第 3.3(b)條的一般性的原則下:
(i) 銀行有權徵收於銀行不時提供的銀行服務收費表內指定的現行透支利息及其他收費;
(ii) 客戶須應要求向銀行償還自動增值服務戶口的任何透支額,連同銀行徵收的利息及收費;及
(iii) 倘若客戶未能遵守上述第(ii)段的規定,則銀行保留取消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權利而毋須發出事先通知或徵得客戶的同意。
(d) 客戶有責任時刻監察自動增值服務戶口的結餘。如因使用自動增值服務產生任何透支,銀行可(但並非必須) 透過銀行認為合適的任何方式就自動增值服務戶口的任何透支通知客戶。
4. 費用及收費
客戶須支付銀行不時於銀行服務收費表公佈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及相關服務適用的所有費用及收費。
5. 個人資料
5.1 客戶確認已細閱、明白及接納銀行隨同適用申請表格提供的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的條款。客戶同意及授權銀行就該通知指定的目的(包括就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及相關服務或就銀行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就發出及管理星展八達通提款卡而訂立的合作安排的目的)使用及/或披露其個人資料(不論是由銀行透過申請表格或其他方式收集或由銀行不時管有的個人資料)。
5.2 在無損第 5.1 條的一般性原則下,客戶同意及授權銀行向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披露客戶的個人資料 (不論是由銀行透過本申請表格或其他方式收集或由銀行不時管有的個人資料)。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所收到的資料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護照號碼、聯絡資料及自動增值服務戶口號碼。客戶同意及授權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將其個人資料用作下列用途:
(a) 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處理客戶要求的八達通功能及相關服務(包括自動增值服務);
(b) 就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提供八達通功能及相關服務(包括自動增值服務)及根據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所發出的八達通發卡條款所述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其他用途,但在
任何情況下,八達通卡有限公司將不會使用所收集的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推廣;及
(c) 有關銀行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據之而發出及管理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合作安排的用途。
客戶可於第 2.2 條(c)至(d)段所列的相關文件參閱有關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使用其個人資料的詳情。
6. 失卡及終止卡
6.1 客戶如知悉其星展八達通提款卡(a)已遺失、被竊或基於任何理由被扣置在自動櫃員機內,或(b)有任何未經授權交易,客戶應在合理地實際可行的範圍內儘快通知銀行。在銀行收到上述(a)的通知後首 3 小時,客戶須承擔他人未經授權使用八達通功能所招致的任何損失。若客戶的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自動增值服務已由銀行於發卡時啟動但客戶並未經銀行不時指定的渠道確認或使用星展八達通提款卡,除非客戶的行為涉及詐騙或屬於客戶的嚴重疏忽,否則銀行須承擔因八達通提款卡的八達通功能
(包括自動增值服務)未經授權被使用所招致的任何損失。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內適用於提款卡遺失、被竊或扣置的條文,應適用於星展八達通提款卡,而客戶的權利及責任亦應據此釐定。
6.2 在無損銀行終止提款卡或銀行戶口及服務條款及細則下的提款功能及相關服務的權利下,在下列情況下,銀行保留酌情終止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權利:
(a) 銀行知悉涉及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包括自動增值服務戶口內並無預設透支額的透支)的任何異常活動或交易;或
(b) 在無預設透支額的情況下,自動增值服務戶口內累積的透支;或
(c) 於自動增值服務戶口內累積超出預設透支額的透支;或
(d) 客戶未能於銀行指定的時間內確認或使用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或
(e) 基於任何原因銀行與八達通卡有限公司終止據之而發出及管理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合作安排。
7. 其他事項
7.1 銀行保留權利酌情接納或拒絕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任何申請。
7.2 客戶不得將其星展八達通提款卡轉讓予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或允許客戶以外的任何人士使用星展八達通提款卡。
7.3 銀行保留權利不時酌情增加、刪除或更改有關星展八達通提款卡的任何功能或服務
(以及相關操作及其他要求(如適用))及/或本條款及細則。倘若上述變動令客戶須支付的費用及/或客戶的負債及義務增加,則銀行須向客戶發出最少 30 日通知,除非有關變動並非銀行所能控制。在其他情況下,銀行須發出合理通知。該通知可按銀行酌情認為合適的方式發出。任何客戶如在收到該通知後未有取消其星展八達通提款卡,應視作已同意有關變動。
7.4 星展八達通提款卡內八達通儲值功能的儲值額並非受保障存款,不受香港的存款保障計劃保障。
7.5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法律解釋。客戶現作出不可撤銷之承諾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
7.6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B) 八達通自動增值協議
(本協議適用於附設在香港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
請注意第 33-40 條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1. 本協議於 2016 年 11 月 13 日起生效,並只適用於本公司選定並備有連繫於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有關附設於其他實體的銀行賬戶或所發出之信用卡的自動增值服務,請參閱其他不時訂定的適用協議。
簡介
2. 本自動增值協議乃閣下(即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使用者,不論是八達通持有人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本公司,八達通卡有限公司,訂立之關於使用本公司自動增值服務的合約。本公司乃八達通的發行商。
3. 本協議說明在申請及使用自動增值服務時,本公司x向閣下承擔的義務,以及閣下須向本公司承擔的義務。
釋義與通則
4. 本協議所用的部分詞語現說明如下: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指有關申請表上指定與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連繫之閣下賬戶,或由金融機構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不時通知本公司的其他賬戶;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
「申請表」指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不論是 (i) 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申請表,(ii) 個人八達通申請表或 (iii) 載有此項服務申請表的任何其他表格;
「自動增值服務」指在八達通的儲值金額達到本公司不時釐定的若干最低款額時,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將會在該八達通上增加某個金額的儲值金額的服務(該增值金額將由本公司不時釐定);
「認可服務中心」指獲本公司認可代表本公司提供八達通服務的機構;
「銀行聯營八達通」指由本公司授權之金融機構所發行,附有由該金融機構提供的銀行及/或付款功能,並包含八達通儲值支付工具以用於透過八達通收費系統作出付款之卡或產品;該卡或產品受發卡金融機構的持卡人協議的條款及細則所約束。
「發卡條款」指本公司不時修訂並刊發的八達通發卡條款,並可隨時向本公司索取或於本公司網頁 xxx.xxxxxxx.xxx.xx 下載;
「金融機構」指在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監管下或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
例第 163 章)領有牌照之管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實體,通常是銀行、金融服務公司或信用卡發卡公司;
「儲值金額」指八達通(不包括工具按金)內的剩餘儲值;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八達通」指本公司按發卡條款所提供實體形式的儲值支付工具卡及產品
「八達通持有人」指八達通使用者,而其可能是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將其八達通連繫到其家人或朋友名下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之人士;
「八達通收費系統」指本公司維持及運作的收費系統;
「本公司賬戶」指任何本公司不時向金融機構指定的本公司銀行賬戶;
「服務供應商」指會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並經本公司批准的任何交通 營運商、零售商(包括但不限於:超級市場、便利店、食肆及快餐店、食品店、其他消 費品商店如藥物及化妝品店、書店、報攤、文具及禮品店、配飾店、商場、服裝店、電 訊公司)、娛樂/康樂/運動設施供應商、教育機構、政府相關業務實體、建築物門禁 系統服務供應商、自助服務(例如自動售賣機/自助服務站/照相亭/電話亭)、網上 付款及流動支付平台供應商或其他經本公司批准在閣下出示閣下的八達通時提供服務者。有關服務供應商須清楚展示八達通標誌;及
「工具按金」指按發卡條款所繳付的按金,作為八達通的抵押。
5. 如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並非同一人,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與八達通持有人須根據本協議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自動增值服務在八達通上所增加的儲值金額,除非八達通持有人是未成年人或未獲法律行為能力的人(在此情況下,此八達通持有人的家長或監護人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向本公司承擔責任)。
6. 八達通持有人同意遵守發卡條款,除非另備條款,否則本協議應與「八達通發卡條款」的釋義相同。若本協議與發卡條款之間有任何抵觸,應以本協議為準。
7. 本協議的中文譯本僅供參考。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自動增值服務
8. 本公司將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申請自動增值服務的費用。本公司將會不時釐定及公佈有關費用。
9. 凡年齡在本公司不時公佈之最低年齡以上的人士,均可使用自動增值服務。然而,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保留無需給予任何理由而不接受任何自動增值服務申請的權利。
10. 八達通持有人於申請自動增值服務後及於該服務有效期間,不得將其八達通轉讓予其他人。
11. 在正常情況下,本公司將會盡力確保自動增值服務運作如常,但礙於自動增值服務之運作須視乎金融機構及服務供應商的本身系統及運作,以及網絡、電力、氣候及其他條件及情況而定,而有關因素超越本公司的控制範圍,故本公司不能對此作出保證。
12. 本公司將保留無需說明理由而取消或暫停閣下的自動增值服務的權利,但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藉以減低對閣下造成的不便。
13. 本公司可全權決定限制自動增值服務在任何一天或任何期間內為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增值的金額。
14. 本公司將會採取合理措施,確保本公司與八達通有關的交易紀錄均屬真實準確。本公司的紀錄,將作為自動增值服務為八達通所增加的儲值金額及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款項的確證,除非有關紀錄存在明顯的錯誤。
直接提款
15. 當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透過自動增值服務增加任何金額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
八達通持有人即欠下本公司相同金額的港元。
16. 本公司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托的任何金融機構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之款項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入本公司賬戶,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授權金融機構遵從有關指示。
17. 對於金融機構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所收取的任何費用或收費,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須承擔有關費用及收費。
18.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備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讓金融機構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所發出的指示。
19. 本公司保留就提供自動增值服務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無法履行指示
20. 若由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未有足夠金額或信貸安排或其他原因,導致金融機構未能遵從本公司就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發出的指示,則: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即時償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
(b) 本公司有權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及將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如有的話)用作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的任何款項(包括有關手續費在內)。
21. 若八達通內的儲值金額不敷支付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 司的款項,除了其他補償方法之外,本公司亦有權即時取消八達通及自動增值服務及沒收工具按金(如適用),並毋須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 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取消自動增值服務
22.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銀行聯營八達通持有人除外,請參考以下第 22A 條)可聯絡本公司或金融機構,申請取消自動增值服務。如本公司接納申請,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該八達通的自動增值並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本公司有權立即註銷有關的八達通及其自動增值服務,並沒收其按金(如適用)而毋須事先通知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或八達通持有人。該八達通一經註銷,將無法重新啟動。
22A. 如閣下持有銀行聯營八達通,閣下或發卡的金融機構可根據閣下與發卡的金融機構之間的持卡人協議條款,申請註銷閣下的銀行聯營八達通。當接獲發卡的金融機構的通知,我們將註銷有關銀行聯營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
23.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時或之前因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而欠本公司的款項。在取消任何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及/或之後,本公司均有權直接指示金融機構或通過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內扣除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生效之前因進行自動增值服務交易而須付給本公司的所有款項,並將該款項轉入本公司賬戶。
24. 本公司保留為處理取消自動增值服務的事宜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合理手續費的權利。
彌償
25.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應共同及個別地同意就本公司因向金融機構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有關的任何指示而蒙受、承受或產生(視乎情況而定)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債務、申索、損失、損害及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支出)向本公司作出彌償,除非上述是因本公司明顯犯錯所致,則作別論。
風險與責任
26. 如非由於本公司明顯犯錯之原因,金融機構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轉賬到本公司賬戶的金額超過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須付給本公司的實際金額,本公司概不為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在不抵觸下文第 41 條的情況下,本公司只需將有關差額款項退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27. 在不抵觸上文第 26 條的情況下,對於金融機構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28. 本公司有權採取適當的行動,藉以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須共同及個別地全數彌償本公司因任何有關行為而產生的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包括一切合理法律費用及支出)。
29. 本公司有權聘用任何人士或公司執行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公司權利,對於有關人士或公司(除追討欠賬公司外)或其各自僱員的任何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或負責,除非該等作為、行為、遺漏或疏忽是按照本公司明確指示作出或不作出者,則作別論。
30. 在本公司遵守所有適用於轉讓債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守則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向任何人士或公司(「承讓人」)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本公司任何款項,本公司毋須為承讓人所作出的任何行為負上法律責任。
報失八達通
31. 所有自動增值服務客戶,均獲提供八達通報失服務。如八達通持有人遺失八達通,或八達通被竊,該持有人須立即通知本公司;但如閣下的八達通屬銀行聯營八達通,則應聯 絡發卡的金融機構。在本公司收到失卡報告後,本公司將會在指定的期間(「通知期間」)之後,取消及停用該八達通。本公司將會不時規定及公佈有關通知期間。在八達通取消之後,該八達通將無法重新使用。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可保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尚有儲值金額以及經自動增值服務增值至儲值金額之款項於通知期間以後免受損失。
32. 若根據上文第 31 條的規定取消八達通,本公司會根據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紀錄,將八達通的工具按金(如適用)及儲值金額(如有)退還八達通持有人。如閣下的八達通的儲值金額為負值,本公司有權於通知期間結束時在工具按金中扣除,並將此結算後出現的負值儲值金額再於自動增值服務賬戶中扣除。本公司有權為提供此項八達通報失服務而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取本公司不時釐定及公佈的合理收費。該收費將於八達通儲值金額的退款(如有)中扣除,或由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共同及個別地支付。
取消八達通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A. 任何原因註銷、終止使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或其使用期滿,閣下應出示有關八達通,以按照本公司的指示取消有關的八達通的自動增值服務。如沒有按照本公司的指示而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公司會將附設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及任何八達通註銷及使其失效 (無論該八達通是否屬於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八達通一旦註銷,將無法重新 啟動。
註銷八達通的退款政策
32B. 如按照上文第 12、21、22、22A 及/或 32A 條註銷閣下的八達通時,本公司有權要求閣下清付任何欠款,及x向閣下退回已註銷八達通的尚未使用的儲值金額。
補發八達通及轉移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32C. (a) 若閣下的八達通備有自動增值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本公司可向閣下補發備有自動增值服務的八達通:
(i) 該八達通已被報失或被竊(按上述第 31 條);
(ii) 該八達通已失效並已退回本公司;或
(iii) 基於本公司不時列明之任何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換並已退回本公司之八達通。
(b) 任何獲補發的八達通將會連繫到閣下原有的自動增值服務賬戶。
(c) 該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持有人,同意並承諾須就獲補發的八達通進行的任何及所有交易承擔一切責任及法律責任。
有關閣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的通知(「本通知」)
33. 該條例規管本公司不時向自動增值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收集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訊(「資料」)的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事宜。該資料應包括交易紀錄(即本公司從旗下八達通讀寫器及/ 或從其他渠道,取得自動增值賬户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八達通在使用時的交易資料),而此等交易紀錄根據該條例第 2(1)條的定義,構成「個人資料」。此等資料可讓本公司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八達通及其他相關服務。有關本公司的私隱政策詳情請參閱本公司刊載於 xxx.xxxxxxx.xxx.xx的「私隱政策」,而本通知則為本公司收集、管有、處理及使用資料的依據。
34.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其個人資料,本公司將可能無法向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提供自動增值服務。
35. 目的: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同意其資料可作為以下用途:
(a) 處理自動增值服務的申請;
(b) 收取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所欠款項,不論是否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收取;
(c) 進行任何有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及紀錄的核實工作;
(d) 八達通收費系統的管理、運作及保養,包括審計及根據發卡條款及此協議行使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權利;
(e) 為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聯屬公司(即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設計新
服務或改善現有服務;
(f) 本公司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進行通訊;
(g) 調查投訴、備受懷疑的可疑交易及研究服務改善措施;
(h) 防止及偵測罪行;及
(i) 根據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作出披露;
36. 轉移:本公司會將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的資料保密,但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同意,基於第 35 條列出之目的,本公司可於香港境內將有關資料轉移或披露予下述各方(第 36(a)及 36(b)列出的有關方面如位於香港境外則除外):
(a) 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已選擇登記並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
(b)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代理人或向本公司提供與本公司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打擊洗錢及恐怖份子籌資的情報、付款、數據處理或其他服務的承辦商
(例如專業顧問、電話服務中心供應商、追討欠債公司(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
/或八達通持有人拖欠本公司款項)、速遞公司、禮品換領中心或資料輸入公司);
(c) 對本公司有保密責任的本公司之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及
(d) 本公司、其附屬公司及/或聯屬公司根據任何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及
/或履行任何具管轄權力的法院、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所發出的命令,按照適用之法例、規則、規例、守則及/或指引,有具約束力責任履行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向任何執法機關及/或監管機構作出披露的要求,但此類披露須有適當授權方可作出。
37. 查閱: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有權:
(a)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b)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不正確資料;及
(c) 確定本公司處理資料的政策及慣例和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資料類別。
38. 本公司保留就依從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的要求查閱任何資料而 向其收取合理費用的權利。
39. 任何查閱資料要求,請以書面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九龍九龍灣宏泰道 23 號 Manhattan Place 46 樓八達通卡有限公司
保障資料主任
40. 本通知不會限制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在該條例下所享有的權利。
錯誤扣除款項
41. 每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必須確保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
(a) 經常及時知悉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的所有交易賬項,包括核對金融機構發出的每份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或(如金融機構並無發出自動增值服務賬戶結單)定期補記及核對自動增值服務賬戶存摺的賬項,除非有其他更有效方法監察該賬戶的交易賬項,則作別論;及
(b) 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扣除任何款項轉往本公司賬戶,則可於有關支賬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通知本公司。在該期間之後,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均不得聲稱本公司無權在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支取有關款額,除非屬於以下情況,則作別論:
(i) 本公司未有妥善處理有關支賬;或
(ii) 有關支賬乃因本公司明顯的錯誤所導致。
終止
42. 如按照上文第 12、21、22、22A 或 32A 條取消自動增值服務,本協議將告終止;但終止協議不會影響終止協議之前雙方已產生的權利及義務。
第三者權利
43. 本協議條款並不產生或引起,也不旨在用以產生或引起任何第三者的權利。不論本協議直接、間接、明示或暗示地賦予任何權利或利益予任何第三者,任何第三者均沒有任何權利強制執行或倚賴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在此明確排除任何因法例的應用(包括但不限於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而產生或賦予與本協議有關的第三者的合約權利或其他權利。為免生疑問,本協議中的任何規定概不影響本協議的任何許可承讓人或受讓人的權利。
本協議的修訂
44. 本公司可不時修訂本協議,有關修訂會於生效日期前最少 30 天,透過書面通知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或按本公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在修訂生效前於香港一份中文報章及一份英文報章上刊載以作為通知。本公司備有本協議文本之最新版本,可供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或八達通持有人書面索閱。該最新版本亦可於本公司
的網站 xxx.xxxxxxx.xxx.xx 查閱。於本協議的修訂生效後,如八達通持有人繼續使用八達通,將當作自動增值服務賬戶持有人及八達通持有人接受有關修訂處理。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5. 本協議受香港法律管轄。閣下及八達通卡有限公司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的法院對解決因本協議、本協議標的事項或構成所產生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或申索(不論是合約或非合約上的爭議或申索)具有專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