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文化景觀左營海軍眷村(建業)房舍借用契約書
茲就 (以下簡稱乙方)向xxxxxxxx(xxxxxx)借用文化景觀左營海軍眷村(建業)房舍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議訂定本契約,以資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1.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文件,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依公平及誠信原則解釋。
(四)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2.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五)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六)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甲方及乙方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更正之。
(七)契約正本2份,副本4份,正副本甲方及乙方各執一份,餘由甲方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第二條 房舍標的及使用範圍
甲方將座落於xxxxxxxxxx00x之房屋,提供予乙方使用,範圍如附圖。
第三條 期日計算
x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另有載明外,係以日曆天計算,即所有日數均計入。
第四條 進住及使用期限
實際交屋日期依甲方規定,使用期間自交屋日起 年止(後續交屋相關文件簽署依甲方規定)。乙方於借用期間屆滿,應無條件返還標的物。
第五條 使用期間之雙方費用負擔原則
水電費從交屋日當月至契約終止當月由乙方繳納(繳納方式依甲方規定),如因欠費衍生相關費用亦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房舍使用及修繕之限制
建業新村21號為本市文化景觀,相關使用及修繕,應符合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
不可將居住空間轉作其他與原提案無關之使用。
不可做為民宿、轉租
或轉借他人使用。不可對外營業。
不可作為學生宿舍及短期住宿使用。
不得違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乙方之申請使用目的如有變更,須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如涉及修繕部份有重大之變更,如拆除或增設,須提報設計規畫圖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辦理。
乙方應在借用範圍內做好安全工作,在借用期間發生人身安全問題,甲方不予承擔。
第七條 房舍維護義務
因進住空間屬本市登錄之文化景觀,為保留眷村風貌,使用人不得改變或遮蔽建築體外觀。如經發現有遮蔽情形,甲方得逕予移除,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第八條 財物保管責任
使用期間乙方應妥善保管個人財物,甲方不負私人財物保管之責。使用空間之環境維護及財物安全由乙方自負。
第九條 行政配合義務
乙方除有正當理由外,應配合參加甲方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
使用期間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應配合甲方不定期辦理之考評。
第十條 契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如甲方受有損害並得向乙方求償:
如因無法預見之政策及法令變更,而有提前終止契約之必要者,或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甲方得單方終止契約,惟須於終止前30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
未按所提申請目的所載內容履行,或違反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仍未遵行者。
經甲方連續二次考評不及格者。
因天然災害導致或事變等不可抗力因素,非乙方責任造成房屋不堪使用,乙方得以無需負賠償義務提前終止契約。
第十一條 房舍之點交及返還
甲方以現況點交房舍予乙方。若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無法如期完成點交作業時,視同甲方點交完成,乙方不得主張尚未完成點交,並不得要求減免依原契約約定應由乙方負擔之義務。
乙方如欲終止契約,須於終止前30日敍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依契約辦理點交。
居住期間用於眷舍相關修繕及管理維護之成果,若屬建築物及其主構件之完整部分,不可拆離。
乙方應於契約終止或期滿15日內,以現況將房舍返還甲方並繳清應付費用,不應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有不交還房舍,甲方得逕行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遺留物之處理
乙方應於契約期滿後15日內,將各項使用物品及財物搬離清空,並將房舍現況與甲方點交。如有未清除者一概視為廢棄物,得由甲方代為清除,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三條 送達及不能送達之處置
甲方與乙方雙方相互間之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地址為準,其後如有變更未經書面告知他方,致無法送達或拒收者,以郵局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合法送達之日期。
第十四條 爭議處理
x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民法之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由甲乙雙方協議增訂之。
第十六條 強制執行
入住者應給付第九條之損害賠償、水費、電費、清除費用及標的物借用期滿等未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
契約附件
房舍標的範圍圖
立契約書人
立約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局 長:xxx
地 址:xxxxxxxxxxx000x0x
x x:07-7406511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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