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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
招标文件
采 购 人:柘城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三章项目合同(草稿) 17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130
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邀请书
1、被邀请单位名称:
睢县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宁陵县宁发建设有限公司
牵头人:柘城县鑫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江苏xx会文体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本次的招
标。
2、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你单位与(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时间:2020 年12月02日—2020 年12月21日。请使用企业数字证书(key)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柘城县)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0)登录后选择项目按照页面提示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本项目只接受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网上报名,不接受其它形式报名。
3、投标文件的提交
3.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0年1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3.2 开标地点: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3.3 逾期递交(未完成投标签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3.4 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不需要再到现场(需要现场演示或样品展示的除外),对投标人签到、投标文件线上解密、投标人在开评标过程中应保持系统登录状态等有关内容进行规定。具体流程详见交易中心系统 2020 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全过程不见面交易的公
告》。
4、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柘城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地 址:柘城县未来大道与上海路交叉口联 系 人:xx
电 话:1553904355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 丁女士
电 话: 0371-56613528
地 址: 郑州市电厂路和泾河路交叉口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16号楼C座1501室
监督部门:柘城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电 话:0370-7295108
地 址:柘城县未来大道中段
条款号 |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 | 采购当事人 | 招 标 人:柘城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地 址:柘城县未来大道与上海路交叉口联 系 人:xx 电 话:15539043550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天平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 丁女士 电 话: 0371-56613528 地 址: 郑州市电厂路和泾河路交叉口xxxxxxxxxxxx00xx Xx0000x |
1.4.1 | 投标人资格条件 | 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方 |
1.4.4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x项目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家,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申请,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并注明牵头人及其他成员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具体工作划分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成员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成员确定资质等级。 ③联合体各成员单位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或子公司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视为无效。 ④联合体成员均需参股项目公司。 |
1.4.5 | 是否允许未参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 | ☑否 □是,按以下要求进行资格后审。 |
1.4.6 | 资金来源 | 本项目总投资68675.05万元,项目资本金为总投资的24.28%,即16675.05万元。其中:柘城县政府现金出资 1667.50 万元,占股 10%;社会资本方现金出资 15007.55 万元,占股 90%。其余资金52000.00 万元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融资责任。 |
1.5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为 68675.0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3767.4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227.46万元,预备费5858.19万元,建设期利息为3822.00万元。 项目总用地面积374800m2,总建筑面积为80000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80000m2,主要包括柘城县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化艺术馆(含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中心(含体育场、 体育馆、游泳馆)。 配套 项目建设给排水、供配电、暖通、燃气、消防、道路、绿化等辅助工程。 | |
1.6 | 采购需求 | x次招标范围为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招标 | |
1.9.1 |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 现场考察不组织答疑会不召开 | |
2.2.1 | 投标截止间 | 2020年12月 22日 9 时 00 分 | |
2.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日前 | |
3.3.2 | 报价方式及控制价( 或其他控制条件) | 1、项目年度折现率不得超过4%; 2、项目的合理利润率不得超过6%; 3、工程造价费用按柘城县财政局评审价格为准。 具体投标报价要求详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 | |
3.6.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80 日历天 | |
3.7.1 | 投标保证金 | 无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室 | |
6.1.1 | 评审小组的构成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项目实施机构代表2人,评审专家5人;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专家中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1名法律专家。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河南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3 | 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 | 3 名 | |
7.13 | 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 | 非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 | |
7.1.4 | 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 | 1、项目运作方式:项目拟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2、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5年(含建设期3年) 3、项目总投资为 68675.0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3767.4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227.46万元,预备费5858.19 万元,建设期利息为3822.00万元。 4、履约担保 | |
5、绩效评价付费系数 | |||
6、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7、项目建设成本的确定方法 |
8、股权锁定期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 |||
9、其他实质性条款 | |||
7.3.1 | 履约担保 | 要求合同签订前交付履约担保 | |
12 | 需要补充的其内容 | ||
12.1 | 项目协议 | 指本采购文件第三章《PPP项目合同》及其日后双方签署的PPP项目所有补充文件。 | |
12.2 |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按照本须知第 5.1款的规定,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参加开启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不出席,视为同意此次开标结果。 | |
12.3 | 解释权 | 构成本采购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本采购文件第二至四章所列文件的约定内容如与其他采购文件内容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以本采购文件第二至四章所列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对于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相关规定,除采购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同一组成文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
12.4 | 知识产权 | 成本采购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2.5 | 招标代理服务费:本次代理服务费由中标资本方承担。 | ||
12.6 | 本采购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人。 | ||
12.7 | 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1.说明
1.1.1 PPP 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xx、物有所值的 PPP 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 PPP 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1.1.2 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
1.1.3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1.1.4 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 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1.5 产出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1.1.6 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是指一个组织(多指政府)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
1.1.7 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 Sector Comparator, 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1.1.8 使用者付费(User 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
务。
1.1.9 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 Gap 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
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1.10 政府付费(Government 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 (Availability Payment) 、使用量付费 (Usage Payment) 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 Payment)。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PPP 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 & 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 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 Transfer, 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
1.2.1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2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3 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2.4 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1.2.5 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 2013 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
1.2.6 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3.1 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 PPP 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按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社会资本方。
1.3.3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 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 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条件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投标人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2) 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3) 被责令停业的;
(4)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4.4 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第 1.4.2 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 PPP 项目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 联合体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的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5) 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1.4.5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
1.5.1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 采购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 项目概况:见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6 采购需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7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准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8 保密
参与招标投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1.9.1 采购人若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组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
2.1.1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
(1) xxxxxxxxxxxx;
(0) xxxxxxx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58 号);
(3) xxxxxxxxxxxx;
(0) xxxxxxx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x 000 x);
(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第 25 号令);
(6)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 号文);
(7)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 号);
(8)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
(9) 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 号);
(10)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 [2014]215 号);
(11)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 号);
(12)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 号);
(1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改)。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本采购文件包括: 第一章 采购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PPP 项目合同(草案)第四章 项目采购需
第五章 评审办法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所有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采购文件的组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l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收到采购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3.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投标活动 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3.1.2 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2 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采购文件的招标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采购文件为准。
3.3 投标价格
3.3.1 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3.2 投标价格可以是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等),也可以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限等)。投标价格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
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投标价格中。报价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3.3.3 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3.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4.2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前、签订 PPP 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3.5 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3.5.1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5.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3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3.5.4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3.5.5 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6 投标文件有效期
3.6.1 投标文件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以予以否决。
3.6.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6.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7 投标保证金(不适用)
3.7.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7.2 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3.7.3 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7.4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 约担保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8 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4. 投标文件的递交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人使用投标人企业数字证书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名并加密,按照招标文件附件格式要求对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投
标人应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3 迟交的投标文件
4.3.1 投标截止时间后,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通过网上投标系统进行上传,采购代理机构将无法接受其投标。
4.4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4.4.1 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可以上传新的投标文件进行覆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再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4.4.2 投标人如撤回投标文件,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4.2 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制作并提交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内上传,投标人应在上传时认真检查上传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正确。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4.1 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如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可以上传新的投标文件进行覆盖。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再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4.4.2 投标人如撤回投标文件,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5. 开标
5.1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5.2 开标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对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情况进行检查,经确认无误后开标。投标文件解密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会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不符
合要求的投标人将拒绝其解密。信用信息查询完成后,将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本单位的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作为无效处理。
5.3 解密完成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在“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界面上显示。
5.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在“柘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中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5.5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6. 评审
6.1 评审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7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 1名财务专家和 1 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 1 人)。
6.2 评审原则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 评审
6.3.1 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3.4 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PPP 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7.1.2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
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7.1.3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标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标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 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标人即为预中标投标人。
7.1.4 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
7.1.5 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投标人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投标人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7.2 中标通知
采购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 2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投标保函由投标人提供,其它保函应由项目公司提供,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
7.4 签订合同
7.4.1 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7.4.2 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日内,与中标人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 PPP 项目合同。需要为 PPP 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采购人重新签署PPP 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 PPP 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7.4.3 采购人应当在PPP 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PPP 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 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7.4.4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个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均未达成一致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 xxx监督
9.1 纪律要求
9.1.1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1.2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9.1.3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9.1.4 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9.1.5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9.1.6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9.2 质疑、投诉处理
参加PPP 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10. 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上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11. 招标代理服务费
x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资本方支付。
12.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PPP 项目合同(草稿)
甲方(实施机构): 乙方(社会资本方):
x合同由下列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甲方(实施机构):
法定代表人: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社会资本方):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已就本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取得柘城县人民政府的批复同意实施。
2、本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已由柘城县财政局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通过,PPP实施方案已由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联评联审,由柘城县人民政府批复。
3、项目公司成立前,乙方系中选社会资本方,为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投融 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的社会资本,由甲方与乙方签署PPP项目合同,详细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待中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授权出资代表组建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署关于PPP项目合同的承继合同,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义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同时中标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本合同不因项目公司承继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后,而免除乙方在本项目
中的投融资义务,以及其他因乙方自身优势而对本项目所应尽的义务。
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1.1 术语定义
x合同中,除文件明示另有所指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 指甲方与乙方(指中标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签署的PPP项目合同,包括附件等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组成部分包括PPP项目合同及附件、采购结果谈判备忘录、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及澄清回复、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回复、股东协议、项目公司章程。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补充合同和附件,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x项目 | 指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 |
甲方/实施机构/政府 方 | 指柘城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
乙方/中标 人 |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 |
政府出资代 表 | 指柘城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的政府出资代表 |
项目公司 | 指中标人为实施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移交本项目而与政府出 资代表依法在柘城县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 |
股东协议 | 指中标人与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签署的股东协议 |
公司章程 | 指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
经营权 |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本合同所指经营权是指投资、融资、建设、运 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合作期/经 营期 | x项目合作期限为25年(含建设期3年) |
项目文件 |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1)本合同及附件;(2)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备忘录;(3)股东协议;(4)项目公司章程;(5)招标文件及澄清回复、中标人投标文件及澄清回复、中标通知书;(6)融资文件; (7)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
项目设施 |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设施。 |
项目资产 |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2)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3) 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及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相关的手册、图纸、文 件、资料和记录(含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等 |
适用法律 |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除非另有特别约定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 提及的“法律”均包括适用法律的全部定义内容 |
法律变更 |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 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
政府行为 |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县级及以上)的征收及征用等法律强 制行为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乙方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 或批准 |
贷款人/贷 款银行 | 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
融资文件 |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 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 |
履约保函 | 指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 等义务的担保函 |
建设期 | 指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或者甲方书面确认 的日期,建设期为3年 |
运营期起始 日 | 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 |
运营期 | 指自建设期满次日起至项目合作经营期限届满的期间,运营期为22 年 |
运营日 | 指每日从零时开始至同日二十四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时间 |
运营月 |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第一个运营月自项目正式运营开始日的 次月1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自项目正式运营开始日次 月1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
开工日 | 本项目开工日为项目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上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 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
政府部门 | 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 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
生效日 |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 日。如依照适用法律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则在有权部门审批后生效 |
终止日 | 指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日期。 |
移交日期 | 移交日期指合作运营期届满经移交考核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者政府指 定的其他机构的其他日期(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
可行性缺口补助 | 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 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
可用性服务费 | 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方购买项目可用性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包括项目的项 目建设成本及合理利润。就本项目而言计算可用性服务费的基础是为使本项目建设符合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而 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建设成本。 |
运营维护服务费 | 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绩效 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主要包括本项目范围内的运营维护成本、合理利润 |
1.1.2 解释
x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协议)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7)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
(8)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9)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10)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2.1 合同背景
(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河南省PPP项目管理库。
(二)本项目已于 年 月 日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于 年 月进行了资格预审开标。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乙方为中标人。
(四)根据柘城县人民政府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县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与乙方签署本合同。
1.2.2 合同目的
(1)本项目投融资顺利实施,保证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及时得以满足和到位,以
实现项目建设和运营。
(2)为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实施提供权利和义务的界限,预防风险发生,确定风险承担主体。
(3)合作期满后,保证本项目资产的顺利移交,实现本项目物有所值。
1.3.1 甲方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合同;
(2)经柘城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完全有权力和能力代表柘城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本项目以PPP的模式实施,并以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并确定乙方未中标社会资本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3.2 乙方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2)乙方作为依中国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3)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有效授权;
(4)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合同相关内容,并已完全理解和了解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以未理解本合同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合同,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6)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声明、保证内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1 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合同主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1.4.2 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1.1 主体资格
甲方:柘城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如柘城县人民政府在对行政机构进行调整时,发生主体名称变更的,则变更后的主体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1.2 甲方在合作期内的基本权利:
(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甲方有权对本项目投融资情况、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乙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运营维护项目的全过程,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
(3)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法应当招标的,甲方有权对此进行监督。
(4)甲方有权在建设期内要求乙方提交建设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文件、建设进度和质量控制报告等)并对项目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乙方违约情况,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5)甲方有权在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要求乙方提交运营维护记录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存在乙方违约情况,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理。
(6)有权要求乙方负责本项目融资。
(7)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获得赔偿;项目竣工验收前,如乙方不履行,有权要求中选社会资本代其支
付。
(8)在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进行临时接管或者征收、征用等。
(9)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项目,并按本合同约定给予乙方补偿。
(10)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在项目运营期xx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县政府所有。
(11)在合作期届满时,有权无偿收回本项目,乙方应保障该项目设施和相关权益之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益。
(12)按照适用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13)由于县级以上(含柘城县本级)政府部门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防霾防尘指令等原因导致的延误,甲方只负责相应顺延工期,并不因此给予乙方费用补偿。
(14)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1.3 甲方的主要义务为:
(1)依法授予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权;
(2)为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所涉土地;
(3)协调项目公司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协助项目公司获得项目投资建设相关审批文件;
(4)为本项目建设施工提供必要条件与其他支持,包括水、电、气和道路等配套设施等;
(5)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考核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6)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接收相关项目设施,并按《PPP项目合同》约定支付补偿款项等。
(7)依法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8)甲方应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将本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费,列入柘城县政府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和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预。
(10)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但此等努力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实现本合同目的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2.2.1主体资格
乙方: ,乙方是经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如乙方进行股权变更,则不影响乙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若名称变更,则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2.2.2 乙方的主要权利包括:
(1)有权获得本项目的经营权,负责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获得项目经营收入,并依据项目合同约定获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2)在符合适用法律和项目合同的约定时,有权在政府征收、征用或项目提前终止时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
(3)有权享有适用法律、政策规定的可用于本项目的各项减免税收和优惠政策。
(4)因不可抗力终止项目合同时,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获得政府相应支付金额。
(5)在政府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提前终止项目合同,并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获取相应补偿金。
(6)依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合同行使其他相关权利。
2.2.3 乙方的主要义务包括:
(1)负责筹措本项目中资本金以外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进行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并按时对项目设施进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
(2)依照合同约定方式接受甲方对项目公司融资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适使用情况的监督。
(3)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合同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5)合作期内,本项目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或项目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的的前提下,依法将本项目收益权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但不得在此等收益权上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转让、出租、质押等权利、义务或责任。
(6)负责依法办理项目的报批报建手续,包括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7)积极配合政府方的监督、检查等活动,报送有关资料,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8)按照约定的建设进度和标准完成项目建设,自行承担建设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各项保险。
(9)在项目运营维护期内,根据约定自行承担运营维护费用、责任和风险。
(10)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及项目合同的约定,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
(11)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发生重大人员变更、以及出现其他对本项目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12)项目公司应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13)项目公司应接受政府方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对其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4)在项目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政府方移交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
(15)接受政府方针对本项目已开展的前期工作,并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6)依据适用法律和项目合同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2.3.1 本项目由政府出资代表和乙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其中柘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有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完成与乙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义 务。
2.3.2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675.05 万元,其中政府方投入注册资本1600万元,持有10%的股权;社会资本方投入注册资本15075.05万元,持有 90%的股权,双方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注册资本须按照项目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到位。
2.3.3关于项目公司具体事项,由项目公司股东双方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后执行。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本合作经营项目的范围。
2.3.4在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不得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事项进行重大变更调整。
2.3.5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报送甲方备案。
2.4.1 双方对本合同及依据本合同向对方提交的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但甲方为充分满足政府和公共监督要求的情况除外。
2.4.2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合同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1)一方应当根据适用法律,为另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给予必要的协助;
(2)当一方合理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被要求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3)如果任何一方合理地预计某事件或情形将对另一方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且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时,该方应合理可行地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2.5.1 乙方应遵守法律、本合同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在经营期内,xxxx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5.2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指挥和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其中,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当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方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2.5.3 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报经甲方同意后实施。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合作单位(如适用)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甲方应组织各政府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以尽最大可能简化审批手续。
3.1.1 项目名称
x项目名称为: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3.1.2 项目内容
项目总用地面积 374800m2,总建筑面积约为 80000m2。其中地上 建筑面积为 80000m2,主要包括柘城县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 化艺术馆(含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中心(含体育场、 体育馆、游泳馆)。 配套项目建设给排水、供配电、暖通、燃气、消防、道路、绿 化等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为 68675.05万元
(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
3.2.1 甲方依照柘城县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乙方在项目期限内进行投资、融 资、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的权利,乙方享有所投资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并在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完好地移交给甲方。xx被授予的权利范围包括:
(1)按照谨慎运营惯例负责本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的建设、运营维护;
(2)项目的运营维护内容为项目设施在运营期限内的运营、管理、维护与保养;
(3)根据本合同规定使用土地;
(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可用性服务费和运营维护服务费;
(5)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使用者付费的权利;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的上述权利在整个经营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3.2.2 甲方授予乙方之经营权在经营期内系独家、排他的权利。
3.2.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经营期内不得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
3.2.4 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拟利用本项目资产或项目设施开展其他经营性业务的,必须事先报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且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3.3.1 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本合同项下的收费权、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担保,但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且上述质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经营期届满前一年。
3.3.2 除了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收益权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设置任何担保权益。
3.4.1项目合作期(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而终止,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5年(含建设期3年),经营期自项目开工日起计算。经营期满后,乙方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
若建设期时间调整,则经营期时间也相应调整,运营期不调整。经营期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经竣工验收合格或甲方书面确认后可进入运营期。
3.4.2 合作期限延长
(1)在经营期内,如发生下列事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期进行调整。经营期可延长:
(1)政府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造成项目建设、运营中断的;
(3)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建设、运营中断的;
(4)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变化或政府的公益性指令造成本项目的建设、运营中断,实际运营期限比原有约定期限缩短的;
(5)其他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
(2)延长经营期应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上述事件发生之后,可申请延长经营期,甲方在收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书面确认与否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延长经营期。
3.5.1 经营期满,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甲方或政府指定机构,项目公司应按其公司章程的约定自行决定存续或者解散清算。
3.5.2 项目经营期满后,甲方有权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经营者。若乙方就项目后续的运营维护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未达成新的协议,或如需重新招标而乙方未获中标资格的,则乙方应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验收。
3.5.3 乙方应保证在经营期满前一年解除在项目设施上设置的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
x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审批工作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如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客观原因导致审批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建设期予以顺延。
4.2.1 项目前期工作中,立项由政府或政府指定单位完成,可研、环评、 地勘、
工程设计、审核、预算造价编制等工作由甲方完成。乙方可以对前期工作成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并对最终成果予以确认。征地、拆迁、安置费用等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将该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所需办理的各项审批/备案手续,如环评批复、用地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均先以实施机构或政府出资方代表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后期如有需要,再转至项目公司名下。
4.2.2 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用地涉及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工作。甲方应按照预定的开工时间分期向乙方提供满足开工条件的建设用地,必要时乙方应予以协 助。
4.3.1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已经发生的,经政府和第三方最终审计后在由项目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未发生的由项目公司直接支付。对于未发生的费用由费用接收的第三方、甲方、项目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协议,约定费用支付的权利义务等问题。项目公司支出必须合理、合法、合规。
4.3.2 项目公司资金到位后由于前期工作迟滞造成无法开工的,甲方应对到位资金的利息损失进行补偿 。
4.4.1 甲方针对前期工作安排,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4.4.2 甲方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4.4.3 甲方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合理诉求,提供其他合理的支持。
5.1.1 项目总投资为 68675.05 万元,其中工程费用 53767.40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227.46 万元,预备费 5858.19 万元,建设期利
息为 3822.00 万元。以上各项投资金额均以前期批复的可研报告为准。最终投资金额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竣工结算审核结果为准。
5.2.1 项目总投资为 68675.05 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 16675.05 万元且项目资本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不得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 份,占项目总投资的 24.28%;融资资金 52000.00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75.72%。
5.2.2 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资本金,剩余部分由项目公司融资解决。其中,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融资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及政府出资代表不承担融资责任。
5.2.3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经营权或依经营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向提供融资的合法债权人按程序依法提供质押担保,所融资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5.2.4 项目所需资本金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部分以自有资金足额出资,项目资本金以外债务融资部分项目公司应在《PPP项目合同》正式签署后90日内完成项目融资交割。当下述条件同时具备时,视为乙方完成前述融资交割:
(1)中标社会资本方按照《股东协议》要求,完成对项目公司的首期出资;
(2)项目公司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所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之每一个前提条件均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5.2.5 项目公司融资金额应足以保证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并满足项目运营维护的要求。在完成融资交割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政府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5.2.5 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
5.2.6 因为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的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融资迟缓,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的宽限期。
5.3.1 为保障本项目融资,甲方应负责协调其他政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的要 求,将本项目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逐年列入柘城县财政支出的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
5.3.2 甲方在乙方融资过程中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关的便利和支持。
5.4.3 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便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收费豁免、保费补贴等支持。
甲方应依法提供本项目建设工程场地红线图,并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测量数据为准。
x项目系新建项目,土地使用权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用于项目的建设,且PPP合作期内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不发生变更,土地使用权仍归甲方,由甲方提供给
项目公司无偿使用,但项目公司没有处分、抵押等权利,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的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甲方应使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在经营期终止之前保持有效。
如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临时用地,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甲方予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乙方在建设用地上的建设活动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 乙方有责任保护本项目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
全。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单位的索赔、使用者的索赔、群体性事
件、安全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应当提供协助。
6.3.1 在经营期限内,项目用地仅用于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相关的用途,对该项目用地的任何使用方式的变更,均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6.3.2 合作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本项目土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抵押、出租、转让或类似处分。
6.3.3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依法对项目用地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工作:
(1)检查项目建设进度;
(2)监督乙方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的义务。
甲方进入项目设施场地不得影响项目建设现场的正常建设运营活动。
7.1.1 设计责任
(1)本项目的设计由乙方来承担,该责任不因该设计由乙方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而被豁免或解除。
(2)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以最终经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批复通过的为准。
7.1.2 设计依据
(1)甲方组织编制并经审查的项目规划、项目技术文件;
(2)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强制性规范、标准和条件。
7.1.3 设计审查
(1)甲方有权审查由项目公司制作的任何设计文件且项目公司有义务将相应设计文件提交给相应审查机构审查,相关审查费用经甲方和项目公司认可后作为政府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如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合同内容,甲方可要求项目公司修
正,有关修正费用、风险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2)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存在异议,可以提交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3)甲方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履行审批程序义务。
7.1.4 设计优化与变更
(1)甲方未对优化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或其任何改动提出异议,不应视为甲方放弃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2)在不限制前款权利前提下,项目公司应按施工图进行建设。
(3)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修改的,则项目公司应书面提出理由,并取得甲方的书面批准,工期予以变更,增加/减少成本如实结算计入项目总投资。
(4)如项目公司未经甲方审批确认擅自进行设计变更,而造成的此部分建设费用
(含设计费用)增加,增加部分由项目公司承担。如因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变更内容必须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要求)造成的此部分建设费用(含设计费用)的调整,调整的费用按实计入项目总投资。
(5)在建设过程中,因不良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岩溶、危岩、岩堆、施工诱发的滑坡)和工程路线调整等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项目公司须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告,且需经甲方批准后才能实施,调整的费用按实计入项目总投资,否则因此导致的工程量及投资额增加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6)如遇涉及安全的紧急特殊变更事项,乙方可先行自行处理变更事项后再向甲方报告,经甲方书面认可批准后,变更费用计入总投资。
7.2.1 项目施工管理
(1)乙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且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要求。
(2)在不影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建设过程中对乙方或承包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建设符合本合同的要求,乙方须对此项检查予以配合。
(3)乙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的六十日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建设管理方案交甲方审查确认后执行。
(4)如甲方发现乙方的工程项目进度完成情况偏离进度计划较大,有权组织乙方召开进度调度会,督促乙方加强进度管理,确保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
(5)项目公司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对于超规模、重大安全事故的专项方案,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隐蔽、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合格后,由甲方乙方共同组织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等责任主体进行验收。
(6)本项目报建和验收手续审批、监督流程按相关专业要求进行,并按相关质量规范和标准进行分部分项、单位工程验收。凡未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款进行验收的或验收不合格的,应予以返工,直至达到设计及法律法规要求,否则甲方不予验收,不予以计入工程量。
7.2.2 项目建设期限及进度
(1)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为3年,自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甲方书面确认之日止。主要进度日期如下:
①开工日:开工日以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②预定完工验收合格日:自开工日后2年期满之日。
(2)工程进度如果因下列情况受阻,上述进度日期可相应顺延:
①不可抗力事件;
②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延期;
③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④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决定停工延期。
⑤依法依规顺延的其他事项。
(3)当前款的事件发生后,乙方要求延长或顺延进度日期的,应在前述事件发生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件的种类;
②预计延误的日期;
③乙方采取的减少延误的合理措施;
④乙方要求延误的日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报告后十(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不同意乙方的延期要求。
(4)如果乙方预计工程不能达到本合同所要求的进度日期,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对延误的原因、预计的可能超出进度日期的天数和其他可合理预见的对建设工程不利的影响、已采取或建议采取的解决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等内容向甲方进行合理详细的描述。
(5)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并不能免除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如果乙方提出或实施的补救措施不能解决逾期的延误,甲方可要求乙方采取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以达到进度计划的要求。
(6)如果一方未向另一方发出上述通知,该方应承担另一方因其未发出此通知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直接损失和费用。
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应向甲方提交每月建设工程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的说明已完成的和进行中的建设工程情况以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7.2.3 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及服务的采购
(1)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应负责依法购置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要的一切临时性或永久性的设备、材料及其他物品,本项目工程建设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进口应当按照法律实施并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及本合同的约定。
(2)项目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及供应商的选择均应符合国家、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应当招标的,必须招标。招标时,乙方应事先将相关的招投标文件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派人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如甲方对乙方提出异议,双方可协商处理。
(3)项目公司或建设承包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供货商或服务商。
(4)本项目所有采购项目和乙方或建设承包商在建设期间所进行的采购或所寻求的服务均应符合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5)乙方应确保与施工总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承包合同和供应合同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甲方备案。
7.2.4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1)项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为:乙方应保证本项目的质量到达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合格。
(2)乙方接受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行业监督和检查管理。
(3)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以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检测结果合格的,争议过程中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一方(或两方)为责任方;检测结果不合格,乙方为责任方。质量检测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乙方应保证参与项目的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在招投标中已明确项目的质量要求并提交保证。
(5)在工程开始施工后,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甲方有权参加或检查项目公司以及分包商的质量控制过程及方法,以确保工程的质量要求。
(6)乙方不因项目承包商、设备材料供应商对项目的质量承诺和实施而减免其责任。
(7)甲方有权对本项目不定期检查,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本项目的隐蔽工程、关键分项工程、重要部位等进行抽检,如检查或检测中发现存在工程不合格情况,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组织整改,乙方应监督进行整改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回
复,如未按甲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到位,则追究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7.2.5 项目安全保障管理
(1)乙方对项目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二
(2)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或柘城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3)应急预案应考虑地下地上工程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响应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7.2.6 项目建设监理与检查
(1)本项目所需的工程监理单位,由甲方公开招标并签订相应合同,该合同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甲方、监理单位、项目公司三方签署补充协议,由项目公司承继承担支付监理费用的义务。监理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由项目公司承担。监理单位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2)甲方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相关政
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3)监理单位应及时向甲方和乙方分别提交监理计划和定期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项目全部建设成本:项目全部建设成本=工程造价+建设期利息+前期费用。根据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造价预、结算标准编制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费用及纳入投资范围的其他费用预、结算书,并编制相应的投资决算书,报柘城县审计局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出具政府、乙方、审计机构三方认可的决算审计报告,作为政府支付费用的项目建设成本的最终依据。
7.4.1 延迟是指乙方自身违约、甲方违约、不可抗力、法律变更或变动等事件导致建设工程不能如期开工或完工。
7.4.2 乙方在获悉可能导致项目在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前不能完工的任何事件发生时,应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报告,提出延迟请求,请求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延迟事件发生的原因、时间、过程;
(2)延迟或延迟事件的责任者;
(3)预计延迟时间;
(4)对本合同的任何违约或预期违约;
(5)乙方关于减轻和纠正延迟或延迟事件影响的计划;
(6)乙方在发出延迟请求,并经甲方认可后,应定期(至少应每星期)就相关情况向甲方提供事件的最新进展报告。
7.4.3 放弃及视为放弃
放弃是指乙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本项目建设或运营。除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的情况外,如果乙方出现下列情况,则本项目的建设应视为已被放弃:
(1)书面通知甲方其已终止任一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开工日后三十天内开始项目的建设。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三十天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
(4)乙方出于任何其他原因在项目进入运营之前停止工程建设(含测试),直接或通过分包商撤走场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
(1)乙方应按照进度计划实现工程完工,并应按照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规定通过完工验收,并报送甲方备案。项目完工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符合竣工验收的书面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甲方应在收到竣工资料【28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2)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参照设计文件及项目工程相关规范及验收标准。
(3)若甲方认为有必要的,有权通知乙方按照国家相关专业工程验收流程组织、办理完工、竣工验收手续,并按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甲方的需求准备相关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
(4)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项目工程未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为止,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
7.6.1 交付图纸、文件和技术资料
(1)乙方应在签订、取得或完成下列文件后十五日内,将复印件报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以下涉及的合同均指封页和签字盖章页):
①本项目拟执行的施工、验收规范清单;
②施工许可证;
③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④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
(2)在竣工日之后三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下列资料:
①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②所有设备(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资料复印件;
③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7.6.2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在项目设施建设过程中,若发现考古文物、化石、古墓遗址、及具有考古学、地质学和历史意义的任何物品,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因上述发现导致建设工程的延误,由双方协商延长项目建设期。
8.1.1 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22年。
运营开始日以甲方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
8.1.2 在运营维护期内,由乙方负责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运营维护工作。运营维护范围主要包括对项目范围内柘城县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 化艺术馆(含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中心(含体育场、 体育馆、游泳馆)。 配套项目建设给排水、供配电、暖通、燃气、消防、道路、绿 化等辅助工程。
8.1.3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维护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
(1)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本合同的规定;
(3)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
(4)谨慎运营惯例。
8.1.4 乙方应在运营维护期开始后三个月内,建立项目运营维护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交甲方确认后执行。
8.1.5 乙方应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以安全、连续和稳定的方式提供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要求的服务。
8.1.6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24个月)内,本项目范围的设施、设备发生的非人为损坏由项目公司负责修缮,自行承担费用,不得纳入项目运营维护成本。
8.2.1 乙方应确保:
(1)对运营、维护和修理项目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2)准许甲方在给予合理通知后于正常工作时间对其运营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并查阅和复制上述记录。
8.2.2 甲方承诺若乙方的上述记录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的,其应尽合理努力予以保密。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若由于甲方特殊要求造成乙方增加对项目的支出或减少其所获得的收入,甲方将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及市场准则对乙方进行合理补偿。
8.4.1 乙方应足额投保为本项目运营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本项目贷款银行贷款本息,剩余的保险赔偿金用于补偿乙方的投资回报。
8.4.2 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运营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
8.4.3 乙方理解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乙方投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甲方不承担运营期内任何双方约定范围内的因为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任何风险、损失与损害。为此目 的,乙方同意,在运营期间的具体保险协议中,在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应包括弥补甲方在该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利益补偿安排,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使甲方或其授权的机构在该等情形下享有该等保险利益补偿安排。
8.5.1 甲方有权派出监督员或者指定任何代表在任何时候进入项目场地,以监察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但是,甲方监督员或其指定代表进入项目场地或乙方的办公场所不应不适当地干涉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工作。
8.5.2 在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8.5.3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提供:
(1)自运营期起始日起,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一份关于项目运营和维护的报告;
(2)甲方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运营和维护资料和信息。
在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运营或维护项目(运营及维护内容与标准双方协商确定),且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或双方另行商定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就上述情况进行补救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介入项目运营和维护工作,费用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向乙方提供详细的费用和支出记录后,从运营维护保函项下提取该款项。
8.7.1 乙方应该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以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发生等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和事后各环节中各部门和有关负责人员的职责。乙方制定的应急预案必须征求政府方意见并报批政府同意后实施。
8.7.2 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轻事故对用户的影响,甲方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予必要的配合。
8.7.3 甲方应协调职能部门加强对乙方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指导,监督乙方完善和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甲方可采取应急管制措施。
8.8.1 乙方有履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项目设施损毁的,应由乙方先行承担费用予以补救,事后向侵权人追偿。
8.8.2 如果乙方未履行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不及 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要求其进行补救的通知,如果乙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补救,并按补救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向乙方追偿。
8.8.3 甲方行使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金额的权利不损害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 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8.9.1 定期报告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于项目运营维护开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呈报第一个年度运营维护计划,并于每年度运营维护计划执行到期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下一个年度经营计划。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运营维护计划提出合理修改建议,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修改建议对前述计划进行修改,获甲方审批后,由xxxx执行。
(2)每个运营维护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运营维护情况报告和年度工作总结;
(3)乙方应提交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报告。
8.9.2 临时报告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材料供甲方备案:
(1)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的变更登记;
(2)乙方在运营维护期内的任何形式的经营范围、公司住址的变更登记;
(3)发生影响项目运营维护的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4)与乙方有关的重大诉讼事项或群体性事件;
(5)其它可能会危害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6)甲方应对乙方报告事项涉及的乙方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乙方每年均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9.1.1 通常情况下,PPP 项目合同的签署主体和直接实施主体均是社会资本设立
的项目公司,但是项目的真正实施,仍主要依赖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且政府方是基于对社会资本方的融资能力、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考量并通过法定程序选定的,如果项目公司自身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很有可能会导
致不合适的主体成为 PPP 项目的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具 体实施,特别是建设阶段,社会资本将自身或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主体,将有可能直接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既定目的或标准实施。
鉴于此,在 PPP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运营期开始后三年内, 非经法定程序并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社会资本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发生转让。锁定期满,为项目之目的,确需进行股权变更的,亦需经过法定程序并经政府方书面同意,且其
受让方的履约能力及资格均应不低于原社会资本方。
政府转让其股权不受上述股权变更限制的。
9.2.1 非正常方式退出
(1)发生甲方违约事件,甲方在一定期限内未能补救,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2)发生乙方违约事件,乙方和融资方或融资方指定的第三方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违约进行补救的,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或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任何一方均可主张终止PPP项目合同。
9.2.2 正常方式退出
(1)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后退出。
(2)本项目股权锁定期届满后,经过政府方的书面同意,在符合9.1.2全部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股权转让退出。
(3)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退出。
一旦发生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乙方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甲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本合同。
10.1.1 第三方收入
x项目为文化体育领域,因此在场馆运营的过程中,会产生一部分收入。
考虑到初始运营年场馆及停车场运营饱和度会呈现递增现象, 运营前几年收入递 增,后几年基本保持稳定。
经查阅 58 同城、赶集网等相关网址,2017 年 8 月柘城商铺租金
一般在 0.12-2.24 元/平方米/天,综合考虑文化体育设施带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及
各类型建筑功能,同时保持财务测算谨慎性原则和风险因素,本项目出租价格按 3.05 元/平方米·天,本项目可供出租场馆面积 18000 平方米。
依据豫发改收费[2005]1881 号《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要向车辆停放人提供停放和保管服务,并对停放和保管服务过程中机动车安全负责。暂没有实行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要低于实行
凭证式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次收费的原则上每次收费不超过 2 元;计时收费的
每次最高收费不超过 4 元”。并考虑实际,本项目停车场收费价格按 30 元/天·个
(小型车辆收费标准地上 5 元/辆·次,每天按xx 6 次;地下 10 元/辆·次,每
天按xx 3 次)。本项目停车位一共 1536 个。
本项目合作期内合计第三方收入为 33959.49 万元,年均收入为1543.61 万元
(详见收入测算表)。 10.1.2政府补贴测算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政府补贴=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第三方收入,项 目合作期内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额为 104263.08 万元。
10.1.2 可用性服务费
10.1.2.1、可用性服务费的计算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后,确定可用性服务费支付日期,建议在每个财务年度年 底一次性支付当年可用性服务费。可用性服务费主要由两部分组成:项目建设成本、投资收益。项目可用性服务费计算公式:
10.1.2.2、项目建设成本的确定
(1)建筑安装工程费: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按照审批的 施工图纸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按照建设 内 容 套 用 《 河 南 省 房 屋
建 筑 与 装 饰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 HA01-31-2016 ) , 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则执行。材料价格参照施工阶段当期《商丘市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部分参考xx城市颁布的材料指导价, 或由政府有关部门
与项目公司协商确定。编制完成后报项目实施机构,由项目实施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后,报柘城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由审计部门作为监督机构实施监
督。
最终建安工程结算款=最终经县财政评审确定的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设计变更、材 料价格调整
(2)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其他费指自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止的整个建设期间,除工程费用以外的,为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
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根据经柘城县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可行性研究 报告得知, 本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
程监理费、造价咨询费、招标代理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配套费、消防及电气安全监测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费用、四通一平
费用。以上各项费用, 如发生时,则已实际发生额为准。
(3)建设期利息:建设期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2020年 8 月 20 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个基点,在 4.9%基础上同步上升或下降 1 个基点,,以 4.9%的变动幅度为准)变动幅度在 10%以内(含 10%)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超过 10%部分由政府方与社会资
4.65%上浮 25 个基点,即 4.9% 进行计算,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调整,受 LPR 调整影响, LPR 增减变化使 4.9%为基数对应增减变化(即若 LPR 上升或下降
1
本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承担,具体以PPP 项目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本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等由财政部门负责评审,柘城 县审计局对竣工决算审计监督,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以审计部门评审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书为准。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合计 122422.95 万元,其中项目建设成本
合计 67007.55 万元,合作期 25 年投资收益合计 55415.40 万元。
10.1.3 运维绩效服务费
运维绩效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 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本项目运营期维护服务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的管理、运营、维护所涉及的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材料费、税费、利润等相关费用。
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本项目年度用电量为 646.78 x kW·h,
年用水量为 22295.00 立方米;经电话咨询商丘自来水厂及网上查阅商业用电费 用,得出本项目电费 0.86 元/度,水费 4.4 元/吨,依据
《39 综合场馆建设成本及运营分析》,人工工资一般为 2500 元/月, 参考专家 意见结合本项目人工工资初始 1800 元/月,工资增长率 4%, 其他运营维护费用 8000 元/月。参考《锡林郭勒体育中心体育馆开
放、运营、管理的研究》文献体育中心管理人员 25 人,结合本项目
实际,暂定项目运营期间员工人数为 150 人。其中租赁部分水电费由承租方承 担,剩余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运营期内项目运营成本合计 14905.30 万元,年均运营成本 677.51 万元。
该标准将通过公开招标由社会资本方报价,并经政府方或其指定的实施机构审计 后确定。
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年度电费+年度水费+年度工资+其他费用)*(1+合理利润 率)
本项目合作期内运维绩效服务费合计 15799.62 万元。
10.2.1 可行性缺口补助的计算方法
x项目可通过房屋、停车场的出租获得部分收入,但不足以弥补项目公司为项
目可用性所付出的资本性支出及其合理利润,对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贴。
政府补贴=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第三方收入
x报告在计算政府运营补贴额是在假设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满足绩效
考核标准下进行的。
由于本项目的合作经营期较长,运营期间不可避免出现因通货膨胀、贷款利率等因
素导致运营成本的浮动,进而出现项目预期盈利能力变化(过高/过低)的情况,因此,为
了保护项目双方的合法利益,在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引入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调整机
制。
在运营期内,可用性服务费与运维绩效服务费分开考虑:
10.3.1、可用性服务费的调整
目前本项目贷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2020 年8 月20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告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 4.65%上浮 25 个基点,
即 4.9%;在本项目运营维护期内,如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
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生变化,当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支付年度年初的五年以上的
LPR 增减变化使4.9%为基数对应增减变化(即若LPR 上升或下降 1 个基点,在 4.9%基础上同
步上升或下降 1 个基点,以 4.9%的变动幅度为准)变动幅度在 10%以内(包含本数)的,
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不作调整;当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支付年度年初的五年以上的 LPR 增减
变化使 4.9%为基数对应增减变化(即若 LPR 上升或下降 1 个基点,在 4.9%基础上同步上升
或下降 1 个基点,以4.9%的变动幅度为准)变动幅度超过 10%(不包含本数)的,应根据LPR
的变动幅度调整本项目合理利润率,继而调整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
10.3.2、运营维护服务费的调整
由于 PPP 项目的合作期间长,项目合作期间不可避免出现因通货膨胀等、供求变动等
因素导致运营成本的浮动,进而出现项目预期盈利能力变化(过高/过低)的情况,因此,
为了保护项目双方的合法利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将需要调价个别成本要素的总金额, 摊
提到各计价单位中,用以计算各计价单位中各个成本要素所占的金额,乘上调价系数,得出
调价后的单价或是总价。
A.常规调价:调整周期为三年,若价格变动超过±5%,则项目公司可向项 目实施机构申请启动调价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原则上调整幅度不超过 20%,具体调整幅度上限以《PPP 项目合同》为准。
B.临时调价:临时调价指在每个运营维护服务费结算年度,因价格变动幅
度超过±10%,则项目公司可向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启动临时调价程序,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原则上调整幅度不超过 20%,具体调整幅度上限以《PPP 项目合同》为准。临时调价后,下一个常规调整年度顺延至该次临时调
价的三年后。
10.4.1 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政府方书面通知项目进入运营期,如乙方提交验收资料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未完成验收则视为进入运营期。
从开始运营之日起,可行性缺口补助每个运营年支付一次。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第一次支付时间为开始运营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直接支付。以第一个付费日为准,每隔十二个运营月为下一个付费日,依此类推。
10.4.2 每次付费前十日,乙方应向甲方书面提交“政府付费申请书”及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如甲方对付费金额无异议,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应于收到乙方向其递交 “政府付费申请书”后六十日内向乙方进行付款(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0.4.3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缺口补助,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十五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金额外,还应按照当时五年期以上LPR上浮20%计算利息。
10.4.4 如果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政府付费申请书”及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此政府付费申请书及相应金额的合法票据之日后的十四天内通知乙方,并对无异议的金额按10.4.2条中予以支付。其中争议金额应按本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解决。
10.4.5 一方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应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一方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当时五年期以上LPR上浮20%计算利息。迟延履行超过六十日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为确保项目公司能够按照 PPP 项目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完成本项目建设,并通过良好的运营维护服务满足项目使用者的具体功能需求,本项目将进行建设期绩效考核、运营期绩效考核及移交期绩效考核。建设期绩效考核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运营期及移交期绩效考核采用评分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营期政府方开始向项目公司支付运营补贴,建设运维服务费与运营期绩效考核挂钩。
x项目采用“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方式开展 PPP 运作。“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应确保本项目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等能够按照要求的标准完成建设,并通过良好的运营维护服务满足项目设施使用者的具体功能需求。本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包含三个方面,分别为可用性绩效考核、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以及移交绩效考核。
(1) 可用性绩效考核
可用性绩效考核分为为建设期考核和运营期考核:
建设期考核:从项目产出、效果和管理等方面对建设标准和规范、质量、工期、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与可用性服务费的 100%挂钩;
运营期考核:从项目产出、效果和管理等方面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等的维修养护等方面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与可用性服务费的 100%挂钩。
(2)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
运营维护绩效考核主要从产出、效果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范围内公共设施管理、项目设备维修与保护、环境管理水平、安全与突发事件管理等方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运营期绩效考核,其考核结果与运维服务费的 100%挂钩。
拟实行绩效考核办法系数计算。首先计算考核分数,考核分数等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绩效考核分数的算术平均值。考核分数与绩效考核系数对应关系如下:
表 2-1 绩效考核系数换算表
考核分数(s) | S≥90 | 90>S≥80 | 80>S≥70 | 70>S≥60 | S<60 |
绩效考核系数 | 1 | 0.9 | 0.8 | 0.7 | 0 |
甲方依照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考核并付费,年度考核分数 60 分为及格。总得分≥90 分,政府方按当年付费上限支付;
总得分≥80 分,政府方按当年付费上限的 90%支付; 总得分≥70 分,政府方按当年付费上限的 80%支付; 总得分≥60 分,政府方按当年付费上限的 70%支付。
当项目绩效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对应的绩效考核系数为 0,则政府暂停当年付费;待项目公司整改完毕后按照 60 分对应的绩效考核系数付费。
若两年内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的次数累计超过 3 次(含 3 次), 则政府方有权提前介入或终止项目合同。
x项目建设期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主要通过产出、效果、管理等指标进行考核。
表 3-1 建设期绩效考核基本指标
指标类别 | 指标要求 |
产出、效果 | 工程质量需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等相关验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做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
管理 | 开工日: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开工令为准。 |
竣工验收日:自前述实际开工时间起不超过 3 年(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计算); 运营期: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即进入运营期。 |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 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 |
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等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表 3-2 建设期绩效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指标 |
产出 (60 分) | 竣工验收 (60 分) | 工程进度 (10 分) | 进度计划 (3 分) | 按时编制合理科学的施工总进度计 划、月度、季度或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执行。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项目开工率 (3 分) | 项目按计划开工的情况。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项目完工率 (4 分) | 项目按完工及进度情况,是否通过竣 工验收。 | 符合要求得 4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质量控制 (10 分) | 施工质量 (5 分) |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水平满足设计要 求,达到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 100%。 | 符合要求得 5 分,每返工停工一次扣 3 分。 | ||
管理质量 (5 分) | 项目公司管理制度完善,且各项制度 执行到位。 | 符合要求得 5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投资控制 (10 分) | 资金结构合理 性(2 分) | 确保社会资本资金结构合理合规。 | 符合要求得 2 分,不符合要求此项指标 不得分。 | ||
投资进度 (1 分) | 项目投资进度按工程进度和实施计划 及时、足额到位。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指标 |
成本控制 (5 分) | 项目公司进行有效的成本控制,有完 善的成本风险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 符合要求得 5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工程款支付 (2 分) | 项目公司按照施工合同及时、足额支 付工程款。 | 符合要求得 2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安全施工目标(10 分) | 工程建设保险 (4 分) | 购买合同约定的建设期的保险险种。 | 符合要求得 4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安全生产 (3 分) | 安全生产周期达到约定要求。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公共安全 (3 分) | 项目公司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危险源指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个过程 中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 符合要求得3 分,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则此项不得分。日常安全事故预防措施不到位的每项指标扣 0.2 分。 | |||
工程竣工验收(10 分) | / | 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工程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符合要求得 10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验收仍未合格,得 0 分。 | ||
竣工验收备 | / |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及 PPP 合同 | 符合要求得 10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指标 |
案(10 分) | 的要求,在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规定时间内提交下列项目备案资料: (1) 项目设施的全套施工和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记录; (2) 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3) 实施机构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 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 | 0.5 分。没有完成备案,扣 1 分,非项目公司原因延误不扣分。 | |||
效果 (20 分) | 社会影响 (5 分) | 新增就业情 况(2 分) | / | 能够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增加扶贫就 业就业措施。 | 符合要求得 2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社会荣誉 (1 分) | / | 获得国家、省市、县等地方荣誉表彰 等情况。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荣誉加 0.5 分。 | ||
公众群体舆情及诉讼(2 | / | 公众群体反应良好,社会认可度高,建设期间无群体性投诉、上访等事件。 | 符合要求得 2 分,每发生一起群体事件 扣 0.5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指标 |
分) | |||||
生态影响 (5 分) | 节能减排情 况(2 分) | / | 能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法 规,节能效果好。 | 符合要求得 2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环保措施及处罚情况 (3 分) | / | 能够落实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废水、 噪声、粉尘、固废等处理措施完善、无环境违法行为及环境污染事故。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可持续性 (5 分) | 资金可持续 (2 分) | 资金安排计划 (1 分) | 未来资金来源有保障,能够按时到位, 做好项目运营准备工作。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投资计划 (1 分) | 资金使用和工程建设有计划,能够实 现工程建设的投资计划。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工程可持续 (2 分) | 成本控制计划 (1 分) | 工程建设成本可控,在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无须调整。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施工进度计划 (1 分) | 施工进度计划明确,准备工作充分, 能够按时开工完工。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指标 |
外部环境可持续(1 分) | 沟通与协调 (1 分) | 妥善处理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各合作单位的关系,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并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资源配 置、潜在风险及沟通协调机制。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满意度 (5 分) | 各方履职的 满意度(2分) | / | 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实施机构、社 会资本按约履行 PPP 项目合同,在建设期间获得各方的满意。 | 符合要求得 2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社会公众满意度(3 分) | / | 当地居民对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验收等的满意度,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污水等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的 影响,无公众投诉事件。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组织管理 (5 | 前期管理 (1 分) | / | 项目前期资料和手续应合法合规,并保障项目前期资料及手续的及时有 效。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部门履职管 理(1 分) | / | 项目公司各部门在 PPP 项目的推进过 程中正常履职。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指标 |
管理 (20 分) | 分) | 人员配备 (1 分) | / | 配备的技术人员数量与投标承诺一致 且能及时到位,人员无变更,专业齐全。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内控制度 (1 分) | / | 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 的项目建设总控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资料管理 (1 分) | / | 认真及时做好项目管理台账,按时上 报管理月报;收集整理好工程资料等。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资金管理 (10 分) | 社会资本资本金到位情 况(5 分) | / | 项目资本金符合项目方案及合同约定要求。 | 符合要求得 5 分,不符合要求此项指标不得分。 | |
融资资金到位情况 (5 分) | / | 项目融资到位时间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且保障融资合规性,满足合同约 定要求。 | 符合要求得 5 分,不符合要求此项指标不得分。 | ||
档案管理 (2 分) | 运营资料整 理(2 分) | / | 项目建设期相关资料、合同等的归集 整理,档案归档的完整性,及时性等。 | 符合要求得 2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信息公开 (3 分) | PPP 综合信 息平台及政 | / | 项目公司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准 确,能够按规定要求充分披露项目信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四级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指标 |
府官网更新及披露情况 (3 分) | 息。 |
若国家、省、市出台具体考核办法或新的相关规定,上表中与之不一致的或未作约定的部分,以国家、省、市出台的最新标准为准进行调整并执行。
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运营维护考核指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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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 运营期绩效考核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要求 | 评分说明 |
项目产出 (80 分) | 项目运营 (56 分) | 基础设施完好性 (10 分) | 项目内房屋、道路、人行道、附属设施、绿 化设施完好。 | 。符合要求得 10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2 分 |
维修及时性(10 分) | 自查或接到报修后 4 小时内复核,48 小时内 修复,工程量较大的 7 日内修复。 | 符合要求得 10 分,未及时维修的,一次扣 2 分。 | ||
绿化养护质量 (10 分) | 按照养护计划浇水、除草、灭虫、防冻晒、 补植。 | 符合要求得 10 分,未按照养护计划维修养 护的,一次疏漏扣 1 分。 | ||
卫生保洁(10 分) | 按照保洁计划,及时清扫路面、人行道、绿化带垃圾,及时排除路面积水及影响通行的 物品。 | 符合要求得 10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2 。 分 | ||
安全防护(10 分 | 定时巡查、及时清除影响安全的物品、路灯 和监控等交通附属设施正常工作。 | 、符合要求得 10 分,未按照计划定期巡查 及时清除的,疏漏一次扣 1 分。 | ||
突发事件的预防 措施(6 分) | 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情况。 | 。符合要求得 6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 ||
成本效益 (12 分) | 成本构成合理性 (3 分) | 制定相应的成本管理制度及实行有效的而成 本控制措施情况。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要求 | 评分说明 |
成本对比情况(3 分) | 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情况。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成本节约率(3 分) | 项目运营成本节约情况。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投入产出比 (3 分) | 用以反映项目投入产出比的情况。 | 符合要求得 3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安全保障 (12 分) | 重大事故发生率 (6 分) | 运营期间无重大事故发生。 | 符合要求得 6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应急事件处理 (6 分) | 建立各类应急预案,加强重点区域安全保障 措施,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 符合要求得 6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5 分。 | ||
项目效果 (10 分) | 生态影响 (2 分) | 节能减排(1 分 | 能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法规,节能 效果好。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环保处罚(1 分) | 能够落实环境保护政策要求,废水、噪声、 粉尘、固废等处理措施完善、无环境违法行为及环境污染事故。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分。 | ||
社会影响 (3 分) | 新增就业(1 分 | 能够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增加扶贫就业就业 措施。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要求 | 评分说明 |
社会荣誉(1 分 | 获得国家、省市、县等地方荣誉表彰等情况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公众群体舆情及 诉讼(1 分) | 公众群体反应良好,社会认可度高,建设期 间无群体性投诉、上访等事件。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可持续性 (3 分) | 发展可持续性(1 分) | 评价项目在发展、运行管理及财务状况等方 面的可持续性情况。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
运行管理可持续性(1 分) | 项目资产是否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岗位人员储备与培养情况,风险预警机制及应对措施 情况。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分。 | ||
财务可持续性(1分) | 结合行业标准,分析项目的运营能力、盈利 能力、偿债能力各项指标,评估财务效益的可持续性。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分。 | ||
满意度 (2 分) | 服务质量(1 分 | 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 务质量的满意程度。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要求 | 评分说明 |
服务效率(1 分) | 政府相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公众(服务对象)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 务效率的满意程度。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分。 | ||
项目管理 (10 分) | 组织管理 (2 分) | 组织架构(1 分 | 具备清晰的内部管理组织架构,部门、人员 分工明确。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人员管理(0.5 分) | 项目运营、维护人员岗位、数量等安排到位, 能够满足项目日常运维需求。 | 符合要求得 0.5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决策审批流程 (0.5 分) | 按照相关决策管理制度,对于重大问题决策, 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 符合要求得 0.5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财务管理 (2 分) | 资金管理(1 分 | 资金结构合理,财政预算资金安排、拨付及 使用情况以及日常运维资金使用情况。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会计核算(1 分) | 有明确的会计核算制度,日常财务处理与记 录规范、完整、有效,具备经第三方审计的年度财务制度。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分。 | ||
制度管理 (2 分) | 内控制度健全程度(1 分) | 包括决策管理、财务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人事管理及档 案管理等各方面制度的健全性。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要求 | 评分说明 |
执行效率(1 分 | 日常管理活动与相应管理制度的匹配程度, 即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执行。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档案管理 (2 分) | 资料完整(1 分) | 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的完整程度。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资料真实(0.5 分) | 项目运营、维护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情况。 | 符合要求得 0.5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归档及时程度 (0.5 分) | 归集整理的及时程度。 | 符合要求得 0.5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信息管理 (2 分) | 信息公开及时(1 分) |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及时程度。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
信息公开准确(1 分) | 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准确性。 | 符合要求得 1 分,一项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备注:运营期考核内容和指标具体以 PPP 项目合同为准。不同类别的每个单项扣分后最低分为 0 分,不得出现负分。
运营维护期内,项目实施机构主要通过常规考核和临时考核的方式对项目公司服务绩效水平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服务费挂钩。
常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在项目公司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半年运维情况报告后 5 日内进行,并应在 7 日内完成。项目实施机构
需提前 48 小时通知项目公司开始考核的时间,项目公司在项目实施机构的监督下,在规定的考核现场对运营效果以及物业等的表面状况进行物理检查。
常规考核范围以单项工程或单位里程进行考核,每半年需变化考核范围,年度累计考核范围需达到整个项目区范围的 70%。
常规考核结果应与运维绩效付费的支付挂钩,对于运维服务绩效未能达到绩效标准要求的,项目实施机构将按公式减付运维绩效付费(实际付费=常规考核打分
/100/半年基准运维绩效付费金额)。对于项目公司怠于或延误修复缺陷的,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 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随时自行考核项目公司的运维服务绩效,如发现缺陷,则需在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接到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通知后,应在绩效考核要求的时间内修复缺陷。
临时考核结果一般不作为项目公司违约情形处理,除非临时考核发现的缺陷会导致项目运营效果下降以及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可用性破坏、提供公共服务受到严重影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无论何种情况,项目公司应及时修复缺陷,否则政府方或授权的实施机构可根据 PPP 项目合同相关约定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运营维护保函中的相应金额。
项目移交绩效考核主要针对项目移交时的可用性和负债情况两个方面来考核,确保项目移交时零负债和正常运转,不损坏项目使用者和政府方的正当利益。
本项目在移交时确保工程质量不低于绩效考核 70 分。
针对本项目的移交时的负债情况,项目公司应接受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对项目整体进行评估、清算,并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或其授权机构。项目公司在项目移交时须偿还项目公司名下的所有债务,最终以零债务的状态无偿移交给政府。其绩效考核指标根据项目移交时的实际债务情况制定,确保项目移交后正常使用。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甲方作为受益人的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履约保函,以确保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项目履约保函体系
条款 | 投标保函 | 建设期履约保函 | 运营期履约保函 | 移交保函 |
提交主体 | 社会资本 | 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 项目公司 |
提交时间 | 递交响应文 件之前 | PPP 合同签订前 | 项目进入运营期 前 30 日内 | 项目合作期满 前 30 日内 |
退还时间 | PPP 合同签 订后 | 项目公司递交运 营维护保函后 | 项目公司递交移 交保函后 | 移交完毕且质 量保证期满后 |
受益人 | 政府 | 政府 | 政府 | 政府 |
履约金额 | 500 万 | 6000 万 | 1500 万 | 3000 万 |
担保事项 | 响应文件承诺的履行 | 项目竣工验收节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责任 事故等 | 项目运营绩效、服务质量标准达标 情况、安全保障、 移交保函提交等 | 项目设施恢复性大修、项目设施存在隐藏 性缺陷等 |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接受的中国境内的合法的经甲方认可的机构出具。 11.2.1投标保函
社会资本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向项目甲方提交投标保函,保函金额500 万元。担保事项为投标文件承诺事项的履行、中标后合作协议的签署、项目公司设立及投资人履约保函提交等。该保函在项目公司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后30日内退还。
11.2.2建设期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在与项目实施机构签署PPP项目合同之前15日之内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为6000万元。该保函在本项目建设完成且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公司提交运营维护保函后30日内退还。
11.2.3运营维护保函
项目公司在进入生产运营期之前30日之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运营维护保函,保函金额为1500万元。担保事项为项目运营维护绩效标准达标情况、安全保障、移交保函提交等。该保函在项目公司提交移交维修保函后30日内退还。
11.2.4移交维修保函
项目公司在经营期最后一年开始前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移交维修保函,保函金额为 3000万元。担保事项为项目设施完好性、移交标准达标情况等。该保函在项目移交完毕且缺陷责任期满后10日内退还。
如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函,经甲方书面通知后30日后,每逾期1日,则应按违约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60日仍未提交履约保函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1.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持续有效。
11.4.2 乙方应该开立多份有效期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11.2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
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次日起生效。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1)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直接无条件兑取履约保函剩余的全部或部分金额,但应在兑取前通知乙方。
(2)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3)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在每份履约保函到期日至少三十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新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金额。
(4)甲方在根据本条款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履约保函金额。
x甲方在合作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履约保函的金额补充至第11.2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由金融机构出具的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规定金额的证明。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同意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届时未兑取的余额。
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项目建设和运营可能遇到不可预期或不可控制的风险,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行或要求其承包商、供应商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 险。
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维持适用法律所要求的保险,涉及强制保险计入项目总投资,涉及项目公司为规避风险所购买的保险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12.2.1 购买和维持保险义务
乙方承担购买和维持保险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整个PPP项目合作期限内,购买并维持项目合同约定的保险。
(2)督促保险人或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投保或续保后尽快向甲方提供保险凭证,以证明乙方已按合同规定取得保单并支付保费;
(3)如果乙方没有购买或维持合同约定的某项保险,则甲方可以投保该项保险,并从履约保函项下扣抵其所支付的保费或要求乙方偿还该项保费;
(4)向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可披露信息;
(5)在任何时候不得作出或允许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全部或部分失效、可撤销、中止或受损害的行为;
(6)当发生任何可能影响保险或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情况或事件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政府方;
(7)尽一切努力协助甲方或其他被保险人及时就保险提出索赔或理赔等事宜。
12.2.2 保单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保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乙方应当使甲方成为保险项下的联名被保险人;
(2)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12.2.3 保险条款变更
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责任限制以及免赔范围等)做出实质性变更。
12.3.1 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指在建设期内对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机械设备和人身安全进行投保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机械故障损伤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12.3.2 其他保险
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乙方应该投保的其他险种,如财产一切保险、项目运营维护保险、项目移交保险等。
乙方应当投保上述险种,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删减。
除上述强制险种以外,乙方应该根据谨慎运营惯例购买相应险种。
12.4.1 在法律许可和承保人能提供的服务范围内,乙方有权在和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中,将政府方列为共同受益人,涉及人身损害的除外。
12.4.2 乙方应确保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人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12.4.3 乙方应当促使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向甲方提供已购买保险的证明,以证实乙方确已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保险。
12.4.4 乙方按本合同的要求投保或获得购买保险证明,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12.4.5 如果乙方不购买或维持本合同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乙方购买上述保险,在乙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一(1)个月内仍未购买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提取相应金额,或在应付乙方的费用中提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12.4.6 乙方在取消保单、不续展保单或对保单做重大修改等事项发生时提前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单失效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各方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律规定,并遵守与本项目实施有关的政策性规定。
x合同生效后,如相关的新法律法规的发布或者法律法规的修订影响项目收益时,双方应根据新法律规范或修订后的法律规范,变更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签署补充合同或重新签署合同。
13.3.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柘城县人民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并要求延长工期;
13.3.2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柘城县人民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运营维护成本费用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额外费用;
13.3.3 如果因发生柘城县人民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 “甲方违约事件”,乙方可以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超出柘城县人民政府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
13.5.1 本合同各方应恪守xx从政xx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13.5.2 乙方保证其将不会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或甲方之任何雇员代表代理人及顾问给予回扣、佣金、有价证券、实物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该等机构或人员不当利益以影响其活动或决定以便获得不正当利益。为避免任何疑义,本条款中“政府机关”是指任何级别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任何形式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从属于政府的任何实体。“政府官员”是指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机关或关联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任何代表政府机关行事的任何人以及为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商业企业的雇员。
x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即使可以预见但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致使一方或多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雷电、滑坡、水灾、龙卷风等自然灾害;
(2)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武装冲突、恐怖行为、封锁等军事力量的使用;
(3)罢工、骚乱、暴动、疫情、流行病、饥荒、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考古文物等社会异常现象;
(4)征收征用、国有化、法律变更(即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等政府行为;
(5)以及双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
15.1.1 乙方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1)乙方的承包商在履行合同方面发生延误;
(2)本合同包含的项目公共服务产品的交付发生延误、违约;
(3)本合同包含的项目公共服务、项目产品存在明显或潜在的缺陷;
(4)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件的故障或正常磨损;
(5)项目设施的运行故障。
15.1.2 甲方不得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
甲方按照县政府相应规定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征收征用、国有化。
15.1.3 损失承担原则
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14.2.1 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在违约行为之后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不免除该方违约责
任。
14.2.2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4.2.3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
14.3.1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乙方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经营期限。
14.3.2 如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经营期,则乙方有权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项目经营期限。
14.3.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该方经过努力仍不可克服,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连续超过九十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14.3.4 如果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或知道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通知。
14.3.5 若本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在建设期内完成项目建设的且延期超过60日的,在此情况下,甲方同意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乙方适当补偿,届时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x合同文件中甲方的监督权与检查权系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甲方监督权与检查权行使与否,均不影响乙方依法接受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监管(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政府部门对采购、建设质量、运营质量、财务审计等行政监管)的义务。
15.1.1 项目实施期间的知情权
(1)建设期---审阅项目计划和进度报告
在项目正式开工以前,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交项目计划书,对建设期间重要节点作出原则性规定,以保障按照该工程进度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并开始运营。
在建设期间,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说明工程进度及项目计划的完成情况。
(2)运营维护期---审阅运营维护手册和有关项目运营情况报告
在开始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项目运营维护计划,载明生产运营、日常维护以及设备检修的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始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备查。
在运营维护期间,乙方还应定期向甲方报送有关运营情况的报告或其它相关资料,例如运营维护报告、审计的财务报告、严重事故报告、使用者相关信息资料等。
15.1.2 进场检查和测试
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甲方有权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但相关检查或测试应当以不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为原则,并且受制于一些特定条件:例如:需要遵守一般的安全保卫规定,并且不影响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履行双方约定的合理通知义务后才可入场;仅在检查建设进度、监督乙方履约情况等特定目的下才有权进入场地。
15.1.3 对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的监控
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甲方有权对项目建设承包商或运营维护分包商的资质要求进 行监督,乙方在选择建设承包商时,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资质最低要求,同时在与建设承包商签订合同前十(10)日,将建设承包商的相关资格、资质信息连同乙方书面说明报告甲方,甲方应当在五(5)日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未正式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所选择的承包商或分包商。
15.1.4 参股项目公司
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为了更直接地了解项目运作以及收益情况,政府出资代表有权按照乙方(即项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乙方(即项目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并通过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对乙方(即项目公司)的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15.2.1 乙方未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为保证乙方履行合同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干预,甲方仅在下列情形有权介入本工程项目:
(1)存在危及人身健康或安全、财产安全或环境安全的风险;
(2)发生紧急情况,且甲方合理的认为该紧急情况将会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失或造成环境污染,并且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
(3)介入项目以解除或行使甲方的法定责任。
如果发生上述情形,甲方可以选择介入项目的实施,但甲方在介入项目之前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程序提前通知乙方。
15.2.2 甲方介入后的法律后果
甲方根据第15.2.1条之第一至第三项介入:
在甲方介入的范围内,乙方的任何义务或工作因甲方介入导致无法履行,该义务或工作将被豁免;
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论乙方是否提供有关的服务或是否正常运营;
因甲方介入引发的所有额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5.2.3 乙方违约情形下的介入
(1)介入通知
甲方在行使监督权时发现乙方违约并认为需要介入的,甲方在介入前七(7)日,应就介入的原因、范围和程度、授权代表和权限、时间等事项事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可根据
甲方就介入事项的通知作出申述,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申述决定中止或终止行使介入权。
(2)介入权持续效力
甲方的介入不必然导致本合同的中止、终止。甲方的介入,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乙方改正或可以合理地被期望有能力改正、紧急事件解除或乙方已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 件。
(3)介入权行使限制
甲方行使介入权的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乙方改正或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解除紧急事件或使乙方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
(4)委托第三方介入
在必要时,甲方可以委托具有改正或有能力改正导致介入的违约事件或解除紧急事件的第三方代替乙方履行项目建设或运营义务。
(5)甲方介入的法律后果甲方根据第15.2.3xxx:
① 甲方或指定第三人将代乙方履行其违约所涉及的部分义务;
② 在乙方为上述代为履行事项提供必要协助的前提下,在甲方介入的期间内,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就不受违约影响部分的服务支付费用;
③ 任何因甲方介入产生的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部分费用可从政府缺口补助中扣减或者由乙方另行支付;
④ 如果甲方的介入仍然无法补救乙方的违约,甲方仍有权根据提前终止机制终止项目合同。
16.1.1 本项目经营期届满或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接收人移交项目设施或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利和利益,范围包括:
(1)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2)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3)运营和维护项目所要求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获得的);
(4)所有尚未到期、按其性质可以转让的保证、保险和其他的合同利益;
(5)与运营、维护相关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报表、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和文件等文件资料。
16.1.2 向接收人移交项目经营权时,应解除和清偿完毕乙方设置的所有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物权,以及源自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由乙方引起的环境污染及其他性质的请求权。
16.1.3 如果乙方未能够在移交日前全部清偿、赔偿、解除前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所列的一切损失数额(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如数赔偿给甲方,且甲方有权直接单方在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提取扣除。
16.2.1 本经营期届满前的12个月作为过渡期,甲方和乙方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移交委员会由双方各派三人组成,移交委员会负责人由甲方委派。若本合同提前终止的,移交委员会应在本合同提前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成立。
16.2.2 移交委员会成立后一个月内应举行会谈并确定下列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委员会制定移交方案的参考。
16.2.3 无论本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在完成本项目设施移交程序前,乙方应本着最大善意继续谨慎运营维护项目,甲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16.3.1 在移交日之前,甲方应在接收人和乙方代表在场时对本项目进行移交验收。如任一方对是否达到移交标准有异议的,则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定。
16.3.2 如果未能达到约定的移交标准,乙方不能自前次验收日起三十(30)日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修正任何上述缺陷,则甲方可以自行修正,由乙方承担风险和费用。
甲方应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支取费用以补偿修正上述缺陷的支出。
16.4.1 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日期十二(12)个月前会谈并商定移交项目资产清单(包括备品备件的详细清单)和移交程序。
16.4.2 乙方应提供移交必要的文件、记录、报告等数据,作为移交时双方的参考。
16.4.3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在完成项目经营权移交程序前,均应继续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5.1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xxx将所有合作单位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无偿转让给接收人,并且将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转让给接收人。接收人应支付或退还上述移交之
后保险期间的保险费。
16.5.2 技术转让
乙方应在移交日期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本项目所必须的乙方享有所有权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不因此遭受损失。如果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为第三方所有的,则乙方应当协助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按照实际使用费用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16.5.3 雇员的接收与培训
(1)经营期结束的六个月之前,乙方应提交一份当时乙方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和收入的细节,移交后由乙方自行负责所聘用的员工的安排。
(2)接收人如需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个月向乙方说明情况,并提供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及简历,乙方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使之达到熟练操作和管理要求,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3)移交后,乙方有义务免费提供不低于六(6)个月的技术支持。
16.5.4 移走乙方相关的物品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乙方应于移交日之后六十日内,从场地移走乙方雇员的个人用品以及与项目运营和维护无关的物品,如果乙方在上述时间内没有移走这些物品,甲方在通知乙方之后,可以移走并将物品转运至适当的地点以便安全保管。
16.6.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对于依据本章所进行的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项目有关的合作单位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和/或接收人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 用。由此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16.6.2 乙方和甲方应各自承担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16.6.3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的,由违约方来承担移
交费用。
自移交日期开始,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移交日之前发生及未付的债务除外。接收人应接管项目的运营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合同产生的于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除不可抗力情形外,签订本合同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
16.7.1 移交的特殊程序
(1)建设期内,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乙方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项目设施清单报送甲方。运营期内,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事由,乙方应自乙方应自发出或收到提前终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项目设施清单报送甲方。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报送的项目设施清单之日起二十日内与乙方共同确定移交日,如双方无法就移交日达成一致的,则依据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16.7.2 若在建设期内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所有的供建设运营本项目之用的,且为继续建设运营本项目所必需的资产及在建工程均应当列入移交范围。
16.7.3 若在运营期内本合同提前终止,项目运营所需的项目设施均应列入移交范围。若非属于项目运营必要的资产,但可以辅助或加强运营效能的,接收人可向乙方协商购
买。
17.2.1 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17.2.2 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有权获得因另一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7.2.3 一方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应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一方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每日按五年期以上LPR上浮3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超过60个工作日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7.2.4 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的,除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17.3.1 建设期甲方导致的延误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项目延误,若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原则上定为30个工作日)予以解决,则乙方的建设期限顺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17.3.2 延迟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可行性缺口补助,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催告,如甲方在催告通知出具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甲方除应支付应付未付的金额外,还应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每日按五年期以上LPR上浮30%向乙方支付利息。
17.3.3 不当提取保函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当时LPR计算。
17.4.1 项目资本金未按时到位
乙方违反本合同及《股东协议》的约定,未能按约定及时缴纳项目资本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相应的赔偿。
17.4.2 建设期延误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或其他可归责于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供应商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延误,导致项目延误,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壹万元作为逾期违约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5%。但不可抗力或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延误超过120日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17.4.3 运营维护考核不达标
如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改正或改正的效果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相应扣减乙方的运营维护服务费。
17.4.4 逾期移交项目资产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移交项目资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逾期违约金。
17.4.5 未按要求购买保险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要求购买相应保险的,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代为购买。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下称“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7.5.1 乙方未按照《股东协议》的规定履行向项目公司的出资义务;
17.5.2 项目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约定的建设进度或项目完工、或开始运营,且逾期超过九十日的;
17.5.3 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本项目的建设,致项目建设失败;
17.5.4 项目公司存续期间,乙方抽撤资金的;
17.5.5 项目公司存续期间,乙方违反合同中关于股权变更限制的条款的,擅自进行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担保的;
17.5.6 项目公司根据适用法律被清算或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或者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
17.5.7 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而被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宣布破产、责令关闭;
17.5.8 贷款人开始行使其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并可能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运营;
17.5.9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出租、质押、转让或以其他形式处分项目设施、项目经营权;
17.5.10 目公司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17.5.11项目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并保持其有效的;
17.5.12项目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清算或破产;
17.5.13项目公司未经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擅自停止对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维护;
17.5.14项目公司建设期绩效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
17.5.15项目公司运营维护绩效考核结果连续2年不合格。
17.5.16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重要义务构成对本合同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九十(90)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乙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得到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下称“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17.6.1 甲方由于与其他政府部门调整、合并或被撤销,且无相应的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能够承继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实质上使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受到不利影
响;
17.6.2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停工超过六十日或项目终止建设的;
17.6.3 甲方非依本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撤销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或将本合同项下的经营权授予给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
17.6.4 因甲方可控制的政策变更,导致乙方在本项目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该等影响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予以消除或获得补偿;
17.6.5政府方无正当理由在逾期6个月(自应付日算起)后仍未支付当期可行性缺口补助。
17.6.6 非依合同所约定的情况擅自与乙方以外的公司或经济实体就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合作;
当甲方发生以上违约行为而使乙方遭受任何损害,应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7.7.1 任何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详细表述导致发出该通知的违约事件的详细情况。
17.7.2 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
(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措施。
17.7.3 如果双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或者违约方在协商期内纠正了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发出提前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提前终止通知
(下称“提前终止通知”),提前终止通知发出后,本合同应于双方商定的提前移交日终止。
17.9 提前终止的补偿 17.9.1、提前终止的情形
(1) 项目公司发生严重违约事件时,政府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2) 发生政府部门严重违约事件时,项目公司有权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
知。
(3) 发生不可抗力时,经营协议签订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终止协议的意向通知。
(4) 项目其他协议提前终止,经营协议自动提前终止。2、提前终止
后补偿
针对不同情形下的提前终止,补偿金的计算亦有差异,详见下表。如果是双
方协商一致的提前终止,则具体补偿比例及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表 8-2 补偿金分析表
条款号 | x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1 | 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违约,政府 提出提前终止 | 建设期终止时,为 0.6A1 |
运营期终止时,为 0.6A2+E | ||
2 | 政府方违约,社会资本方/项目公 司提出提前终止 | 建设期终止时,为 1.4A1 |
运营期终止时,为 1.4A2+E | ||
3 | 政策、法律变更导致的提前终止 | 建设期终止时,为 A1 |
运营期终止时,为 A2+E | ||
4 | 自然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 (A3-B)/2-C |
A1 为经财政评审的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投资支出(应扣除建设期内的政府补 贴,如有);
A2 为运营期终止时项目公司的资产账面价值,以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资产评估 值为准;
A3 为不可抗力提前终止时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资产净值;
B 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根据PPP 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约定, 项目公司(含 贷款方)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C 为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 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如有)。
E 为项目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或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配件、备 品备件(但应扣除足够项目十二(12)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的合理评估值。
x合同终止后,双方可根据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的原则协商补偿或赔偿额度维护贷款银行应有权益。甲方在依据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通知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7.11.1 出现提前终止事宜后,甲乙双方应在三十日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提前终
止的补偿金额进行确认。甲乙双方在补偿金额确认后的三十日内完成移交工作,本合同在甲方支付补偿金额后解除。
17.11.2 乙方应于解除日前30个工作内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资产、设施(包括附属设施),并提交移交清单。
17.11.3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随移交的完成而终止。
17.11.4 甲方承担移交日后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过错或违约所致。
尽管本合同有其它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
17.12.1 发生本合同项下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甲方在依据本合同决定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如贷款银行提出此等要求),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7.12.2 发生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和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18.1.1 为了有效协商解决合同履行相关争议事项,本合同生效日后三十天之内,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名乙方代表和三名甲方代表组成的项目协调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协调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
18.1.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争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导致项目建设延误超过30天,或出现可能导致本合同终止的其他事项),双方应提交项目协调委员会协调处
理。
18.1.3 项目协调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聘请相关的专家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相关的工作费用由乙方负责,各方自行承担派出委员的其他费用。
协调委员会应负责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协调解决本合同下或与本合同引起的终止履行有关的争议。协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8.2.1 协调双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方面的计划和程序;
18.2.2 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步骤;
18.2.3 影响项目设施安全的事项;
18.2.4 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和专家小组;
18.2.5 其他双方同意的事项。
18.3.1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项目协调委员会协商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协商无效,应由商丘仲裁委员会仲裁。
18.3.2 本条的效力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无效或撤销受到影响。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出协调或诉讼以后,直至作出最终裁决之前,争议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争议事项有关的义务和权利除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
19.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9.2.1 本合同包括全部附件,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与本合同的附件之间有任何冲突的,应以本合同的规定为准。
19.2.2 合同文件的地位和优先顺序如下:本合同及附件、采购结果谈判备忘录、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方案、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物有所值评价报告、招标文件及澄清回复、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回复、股东协议、项目公司章程。
19.3.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对本合同的某一部分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双方确认的对本合同的有效的修改、补充或变更的书面文件,均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其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或矛盾的部分,以修
改、补充或变更的内容为准。
19.3.2 建议在以下情形下,可考虑对项目协议进行修订:
1、适用法律的变化,影响任一方主要权利义务的。
2、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建设、维养方面的标准提高。
3、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4、一方当事人丧失履约能力。
5、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本项目合同中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 章后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19.4.1 甲方可将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甲方指定的政府机构或部门,除此之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其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
19.4.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在本合同或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协议项下的权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设定其它担保。
19.5.1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一切文件,或者主要在这些文件和计算机程序的基础上制作的文件和程序,应属于甲方的财产。这一规定适用于上述文件和计算机的程序的所有复制件。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乙方用于项目之目的。除非甲方和乙方另有协议,否则这类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复制件应在项目经营期结束之际归还甲方。
19.5.2 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文件和计算机程序及其他文件,应属于乙方的财产。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或其复制件只能由甲方用于项目之目的。
19.6.1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合作单位、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或其他方面),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项目终止之后的三年期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除外。
19.6.2 双方应确保各自接触到这些文件、计算机程序及其复制件的有关雇员遵守本合同相关的保密规定。
19.7.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需由一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发出。该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方式发出。所有的通知应送达本合同项下对方当事人的地址或该方事先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该地址或传真号码有变动的,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对方);
甲方:地址:
收件人:乙方:
地址:
收件人:
19.7.2 上述通知、要求或信息,以专人送达的,以接受方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时间为送达日;以传真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方式送达的,以接受方在相应邮寄凭证上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19.7.3 在本项目经营期内,双方应各自指派一名日常事务代表,代表双方与对方进行日常事务的联系和沟通。双方应将自己的日常事务代表书面通知对方,若需变更,则应提前十日将继任人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放弃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和特权并不排斥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权力和特权。
x合同任何一条款非法、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x合同一式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执陆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1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柘城县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项目
1.2 项目实施机构
项目实施机构:柘城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1.3 项目建设性质新建项目
1.4 项目位置
x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柘城县境内。
1.5 项目运作方式
x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
1.6 项目回报机制
x项目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1.7 项目合作期
x项目合作期限为25年(含建设期3年)
1.8 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总用地面积 374800m2,总建筑面积约为 80000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80000m2,主要包括柘城县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 化艺术馆(含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中心(含体育场、 体育馆、游泳馆)。配套项目建设给排水、供配电、暖通、燃气、消 防、道路、绿化等辅助工程。
1.9 项目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为 68675.0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53767.4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227.46万元,预备费5858.19 万元,建设期利息为3822.00万元。项目总投资构成如下表所示:
表 1-1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序号 | 项目 | 估算金额(万元) | ||||
建筑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安装工程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
一 | 工程费用 | |||||
(一) | 建筑安装工程 | |||||
1 | 五馆土建 | 9976 | 9976 | |||
2 | 五馆装饰 | 4472 | 4472 |
3 | 五馆水电 | 1238.4 | 1238.4 | |||
4 | 五倌暖通 | 1135.2 | 1135.2 | |||
5 | 五馆消防 | 756.8 | 756.8 | |||
6 | 体育中心土建 | 14592 | 14592 | |||
7 | 体育中心装饰 | 5016 | 5016 | |||
8 | 体育中心水电 | 1368 | 1368 | |||
9 | 体育中心暖通 | 1504.8 | 1504.8 | |||
10 | 体育中心消防 | 1003.2 | 1003.2 | |||
11 | 小计 | 41062.4 | 0 | 0 | 41062.4 | |
(二) | 主要设备 | |||||
1 | 1250KVA变压器 | 160 | 80 | 280 | ||
2 | 室外院区照明设备 | 15 | 135 | 150 | ||
3 | 五馆两中心消防 | 80 | 80 | |||
4 | 院区监控设备 | 20 | 80 | 100 | ||
5 | 小计 | 0 | 195 | 375 | 610 | |
(三) | 室外配套工程 | |||||
1 | 道路、广场、停车 位 | 10710 | 10710 | |||
2 | 室外电缆电线 | 285 | 285 | |||
3 | 室外管网 | 450 | 450 | |||
4 | 围墙 | 420 | 420 | |||
5 | 室外照明管线 | 120 | 120 | |||
6 | 室外智能化 | 110 | 110 | |||
小计 | 12095 | 12095 | ||||
工程费用合计 | 53157.40 | 195.00 | 375.00 | 0.00 | 53767.40 |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 | |||||
1 | 勘察费 | 430.14 | 430.14 | |||
2 | 设计费 | 1559.25 | 1559.25 | |||
3 | 建设单位管理费 | 580.69 | 580.69 | |||
4 | 工程监理费 | 817.26 | 817.26 | |||
5 | 造价咨询费 | 274.21 | 274.21 | |||
6 | 招标代理费 | 112.91 | 112.91 | |||
7 | 施工图审查费 | 77.96 | 77.96 | |||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 14.40 | 14.40 | |||
9 | 环境影响评价 | 107.53 | 107.53 | |||
10 | 工程质量监督费 | 91.40 | 91.40 | |||
11 | 城市配套费 | 720.00 | 720.00 | |||
12 | 工程保险费 | 161.30 | 161.30 | |||
13 | 消防及电气安全检 测费 | 9.60 | 9.60 | |||
14 | 可研编制及前期费 | 50.79 | 50.79 | |||
15 | 四通一平 | 220.00 | 220.00 | |||
小计 | 5227.46 | 5227.46 | ||||
三 | 预备费 | 5858.19 | 5858.19 | |||
四 | 项目建设投资 | 64853.05 | ||||
五 | 建设期利息 | 3822.00 | ||||
六 | 项目总投资 | 68675.05 |
1.10 项目进展情况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完成。
2. 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批复完成。
3. 项目已进入财政厅 ppp 项目管理库清单。
4. 正在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作。
5. 其他相关手续流程批复等工作,正在协调办理之中。二、本项目的风险分担框架
表 4-1 本项目主要风险分担框架表
序号 | 风险因素 | 风险来源 | 归责对象 | |
因立项或环评等项目合法性问 | ||||
题引起的公众反对由政府方承 | ||||
担( 一个基础设施项目从立 | ||||
项、可研、环评、初步设计、 | ||||
因项目立项、环评等前期审批 | 施工到运营等各个阶段均离不 | |||
或项目的建设、运营等原因导 | 开 政府方的审批、核准, 如 | |||
致公众利益得不到保护或受损 | 出现公众反对,证明政府方的 | |||
1 | 公众反对 | 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项目的反 | 前期工作不 到位所致,故宜由 | |
对。 | 政府方承担);因项目建设运营 | |||
行为影响公众利 益导致的公 | ||||
众反对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 ||||
政府部门滥用监管权力或股东 | ||||
政治风险 | 权利,给项目正常建设、运 | |||
2 | 政府干预 | 营、移交等造成不当干预,致 | 政府方 | |
使项目中止或终止的。 | ||||
征用/公有化 | 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控,项 | 政府方 | ||
3 | 目被征用,致使项目终止。 | |||
4 | 审批延误 | 因政府缺乏项目实际运 | 政府方 | |
作经验及能力、前期的准 |
备不足、信息不对称,审批流程设计复杂, 需交涉部门过多, 办事人员办事效率低下等,导致项目实施周期延长、 工期延误或成本增加等。 | ||||
由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审批延误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 项目公司 | |||
5 | 税收调整 | 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变更导致的成本增 加(导致的减少不在本风险列示范围 x)。 | 税收调整风险为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调整所致,非地方政府方可 控,但地方政府方可在权限范围内为社会资本方提供合理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故该风险宜设置 一基准值,基准值以内由政府方承担;超出基准值,由双方共同承 担。 | |
6 | 法律风险 | 法律变更 |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变更、废除、修订等导致项目的合法性、合同的有效性等产生冲突或不一致等,从而威胁到项目的正常建设和运营,甚至直接导致项目的中止和失败的风 险。 | 对于该两种风险,地方政府可以设定相关的政策予以支持,也可以给予社会资本方利益上的补 偿,故宜由政府方承担。 |
7 | 法律及监管体系不完善 | 由于PPP 或建设项目行业相关法律条款缺失或不 完善或效力等级太低,相互之间冲突,可操作性差等导致项目实施受到限 制,出现问题时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项目可能 被迫中止或终止。 |
8 | 合同文件冲突不完备 | 合同文件设计不完备、权责不清、缺乏弹性等, 出现纠纷时,无法通过约定条款归责,可能导致项目的中止或终止 的。 | 由双方各自承担。 | |
9 | 金融风险 | 利率风险 | 国家对利率的宏观调控导致 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 | 该风险对于政府方而言更有经验、资源和优势去控制和管理,但因宏观经济存在不可完全控制 的因素,故宜设置调价机制,来实现风险由双方合理共担。 |
10 | 通货膨胀 | 市场的过度需求导致的 价格 总水平的持续上涨,导致购买力下降,成本增加等。 | ||
11 | 设计风险 | 由项目公司设计缺陷导致的设计变更,因此引起的工程量增 加或工程延误等风险。 | 项目公司 | |
12 | 融资风险 | 金融市场不健全、融资结构不合理、获得融资的可能性等因素引起的资金筹措困难。包括 融资失 | 社会资本方 | |
败、成本过高,融资不及时、融资到位后无力偿还或融资机 构提前收回资金。 | ||||
13 | 土地获取风险 | 由于城市规划或其他历史原因导致的土地获取受阻、成本增加、时间延长,导致项目成本 增加或进度延期等。 | 政府方 | |
14 | 配套基础设施风险 | 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不到位,导致项目工期延误或无法正常运营等。 | 政府方(提供配套是政府方的义务和责任) | |
15 | 分包商违约 | 项目分包商未按合同约定行使 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 社会资本方(可向分包商追偿) |
16 | 建设风险 | 气候/地质条件 | 项目所在地气候或地质 条件影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导致的项目成本增加、工期延长 等。 | 社会资本方 |
17 | 完工风险 | 由于资金不到位、施工方能力不足或效率低下等主观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成本超支、质 量不合格等。 | 社会资本方 | |
18 | 建设质量风险 | 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的。 | 社会资本方 | |
19 | 供应风险 | 原材料、能源、机械设备等无法供应或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短 缺导致项目延期等。 | 社会资本方 | |
20 | 环保风险 | 由于未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行政处罚、费用增加或环保要求的提高等。因政府或公众等对项目环保要求的提高导致项目的 成本增加、工期延误等。 | 由过错方承担 | |
21 | 投资控制风险 | 由于工程方案变动的工 程量增加、工期延长,以及物价上涨、各种费率提高、项目管理不当等导致项目总投资增加的风险。如前期工作深度较浅、工程施工难度较大的项目此类 风险较大。 | 社会资本方 | |
22 | 运营成本超支风险 | 因政府强制提高产品/服务标准等非因社会资本方原因造 成的运营成本超支。 | 政府方 |
23 | 运营风险 | 运营效率风险 | 运营商缺乏运营能力或经验等,不能有效运营本项目,从而导致产品或服务效率低下、 质量降低等。 | 社会资本方 |
24 | 费用支付风险 | 经济危机、政府更替等引起的 政府方未或拒不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费用风险。 | 政府方,但因社会资本方绩效不达标等原因造成的支付风险由社 会资本方承担。 | |
25 | 移交风险 | 残值风险 | 由于社会资本方在合作 期内过度或不合理使用 项目资 产、设备、设施等造成项目移 交时的残值 远远小于约定移交标准, 严重影响项目继续运营 的。 | 社会资本方 |
26 | 市场风险 | 市场竞争(唯一性)风险 | 政府自建或批准其他投资者新 建或改建其他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 | 政府方 |
27 | 市场需求不足 (非竞争因素导致) | 由于宏观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变化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需求不足。 | 市场需求变化具有客观性,故宜由双方通过设置一个界限值(当市场需求减少超过界限值,政府方予以一定的补偿;如果超过界限值,社会资本方应返回部分收 益)共同承担。 | |
28 | 不可抗力风险 |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冰雹、风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暴动等社会异常事件,导致项 目中止或终止的。 | 该风险在合同双方控制能力之外,任何一方均不具备承担该风险的能力,宜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比例各自承担。 |
备注:PPP 项目风险具有阶段性、相对性和动态性特点,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和诱因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如出现本分配框架之外的风险因素,可通过本方案设计的风险分配原则和根据实际情况的归责对象来判定风险的合理承担者。
项目拟采用 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由柘城县政府授权柘城县城乡建设开
发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 在合作期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合作期满后,由项目公司按照《PPP 项目合同》明确约定的移交范围、移交程序、移交标准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柘城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综合考虑本项目的回报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融资需求等因素,以及结合项目特点、建设规模以及柘城县财政收支情况,本项目采用PPP 模式运作,具体选择BOT(建设- 运营-移交)运作模式。
第五章评审方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3.1 | 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 | 资格证明文件(不允许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如投标人资格条件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实质变化,应在投标文件中按照变化后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或补充。如无实质变化,无需重新提供材料, 不再进行资格性 审查。 | |
文件签署 | 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 |||
联合体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6 .1条规定 | |||
3.2 | 符合性检查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7 .1条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合同条款”规定 | |||
投标文件报价 | 投标人报价超过控制价范围的,视为不响应采购文件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5.2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价格:30分实施方案:40分综合实力:30分 | ||
商务部分 | 投标价格 (30分) | 1.采购人要求的年度折现率 ≤4 %(15 分)注:合格社会资本中最低报价为投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社会资本投标报价)×15; 社会资本的年度折现率报价高于采购人要求的年度折现率按无效标处理; 2、采购人要求的合理利润率≤6%(15 分)注:合格社会资本中最低报价为投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社会资本投标报价)×15; 社会资本投标报价高于采购人要求的合理利润率的按无效标处理。 | ||
技术部分 | 实施方案 40分 | 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方案 6分 | 针对性强、重难点把握准确,且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4-6分; 可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3分; 无针对性,很难对重难点环节把握准确,得1-2分;不可行或未表述相关内容,不得分。 | |
建设实施方案7分 | 针对性强、重难点把握准确,且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5-7分; 可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3-5分; 无针对性,很难对重难点环节把握准确,得1-3分;不可行或未表述相关内容,不得分。 | |||
项目运营期运营和维护方案 6分 | 针对性强、重难点把握准确,且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4-6分; 可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3分; 无针对性,很难对重难点环节把握准确,得1-2分;不可行或未表述相关内容,不得分。 |
法律方案 6分 | 针对性强、重难点把握准确,且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4-6分; 可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3分; 无针对性,很难对重难点环节把握准确,得1-2分; 不可行或未表述相关内容,不得分。 | |||
融资方案 5分 | 针对性强、重难点把握准确,且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3-5分; 可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3分; 无针对性,很难对重难点环节把握准确,得1-2分;不可行或未表述相关内容,不得分。 | |||
投资回报 (收益)分析2分 | 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收益分配(含绩效考评和定价及其调整机制相结合)。 备注:以上内容合理且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不提供 或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 | |||
移交方案 6分 | 1、移交范围、移交条件和标准; 2、移交程序、移交时间安排、人员培训等; 备注:以上内容合理且满足采购需求得6分,每有一项不提供或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扣2分,扣完为止。 | |||
其他 2分 | 如保险、审计、安全、劳务等法律规定的实施方案。 备注:以上内容合理且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不提供 或不能满足采购需求不得分。 | |||
其他 | 综合 实力 (30分) | 业绩 (12分) | 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2015年1月1日至今)参与过 PPP合同项目建设金额不低于2亿元的业绩,每一项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 备注: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若为联合体投 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可。 | |
企业信誉 (18分) | (1)、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在有效期内的AAA信用等级证书的得6分,AA信用等级证书的得3分,A信用等级证书的得1分,本项最多得6分。 (2)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每项得4分,每缺一项扣4分,本项最多得12分。 备注:若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提供均 可。 | |||
注:评标办法涉及到的各类证书、证件、业绩、报告、证明材料等无需提交原件。投标人应将有关证件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附到电子投标投标文件中,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 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投标人承担。 |
1. 评审方法
x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合部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 按照投标人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优劣顺序推荐。
2.评审程序
2.1 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投标文件初审;
(2) 澄清有关问题;
(3) 比较与评价;
(4)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2.2 评审小组按照上述程序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程序中的前一项程序未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程序的评审。
3.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3.1.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资格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3.1.2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审小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的,评审小组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投标文件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3.2 符合性检查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检查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4.1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
容,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小组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4.2 评审小组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1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正投标总价;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报价。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文件可能被否决。
5.2 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见评审方法前附表。
5.3 评审小组按规定的量化指标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审得分。
5.4 汇总全体评审小组对各投标人的打分并计算算术平均值,即投标人的最终评审得
分;
5.5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6 评审结果
6.1 评审小组按照综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投标人。
6.2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2.开标一览表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
6. 偏离表
7. 资格文件
8.投标人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
9.无违法记录声明
10. 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