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ZC-CG-2022-Z1003
武汉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ZC-CG-2022-Z1003
采 购 人: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采购内容:排水系统、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代理机构: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
采购人盖章: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温馨提示:供应商特别注意事项
一、 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前,应当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市民之家四楼大厅办理点)办理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二、 供应商应依法妥善保管和使用 CA 数字证书(账号密码)、电子签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本项目使用 CA 数字证书(供应商的账号密码)、电子签章等形成的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等内容,将被视为具备法律效力且得到了供应商确认。
三、 供应商应于投标截止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逾期或错误投递的投标文件恕不接收。
四、 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应当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五、 供应商应按照武汉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客户端的要求,对客户端中每一项的要求上传对应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如未按照客户端要求对应上传的,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可视为其未提供该项的证明文件或投标内容。
六、 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中标人,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会随中标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采购信息发布网上,
接受社会监督。
(本提示内容非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磋商文件为准。)
目录
第一章 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
项目概况
排水系统、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网上获取,获取服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04月01日 14时00分(北京
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1. 项目编号:HBZC-CG-2022-Z1003 2. 采购计划备案号:J22031706-1555
3. 项目名称:排水系统、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
4.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 预算金额(万元):180.5
6. 最高限价(如有):180.5 万元
7. 采购需求:排水系统、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详见磋商文件。本次招标采购共分 2 个项目包,具体需求如下:
第1包:
项目包编号: HBZC-CG-2022-Z1003-01
项目包名称: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测 最高限价: 68.00万元
第2包:
项目包编号:HBZC-CG-2022-Z1003-02
项目包名称: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
最高限价:112.50万元
8.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9.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0. 是否可采购进口产品:否
11.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 是
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
4.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具体约定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政府采购政策评审优惠内容。
6.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CMA)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是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授受取消本项目参与资格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时间:2022 年 0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03 月 28 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1. 地点:网上获取,获取服务联系电话:0000000000
2. 方式: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可通过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xxxx://xxxx.xxxxxxx.xxx:0000/)直接获取,流程如下:
(1)未注册账号的供应商,请先完成系统账号注册,经审核通过后再办理CA锁。方式为:打开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首页,点击“供应商注册”进入网上信息注册填写。供应商注册时应诚信、客观、真实和准确地填写相关信息,不能弄虚作假或假冒他人名义。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有关网站上公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注册完成后由系统后台人员审核通过后可进行 CA 锁办理,办理细则及操作流程可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首页-下载中心,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
(2)已有登录账号但未办理 CA 的用户可在获取文件有效时间内登录“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明确所申请具体项目标段,直接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注:未办理 CA 锁的供应商无法网上投标,请潜在供应商合理安排时间及时下载《供应商一次性告知书》进行办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 售价:0 元
1. 开始时间:2022-03-22 09:00(北京时间)
2. 截止时间:2022-04-01 14:00(北京时间)
3. 地点:网上(本项目将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
1. 时间:2022-04-01 14:00
2. 地点:网上(本项目将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进行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
1、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
2、供应商投标必须以包为单位,只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标包进行投标登记,多包投标视为无效标处理。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 28 号联系方式:027-87884186
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市辖区 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 176 号兴城大厦A 座 10F联系方式:027-85883144
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葛工、卢工电话:000-00000000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下面所列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 的具体补充和说明。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项目 | 内 容 | |
1.1 | 采购人 |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 |
1.2 | 采购代理机构 |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1.3 | 监督管理部门 | 武汉市财政局 | |
1.4 | 项目名称 | 排水系统、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 | |
1.5 | 项目地点 | 武汉市 | |
1.6 | 项目内容 | 排水系统、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详见磋商文 件第三章。 | |
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
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3.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3.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 不接受 □接受,基本要求: 提供联合体协议。 | |
5.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 □组织 考察时间:20XX年XX月XX日9:00时 考察集中地点: | |
6.1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组织 □组织 答疑会时间:20XX年XX月XX日9:00时 答疑会地点: | |
7 | 政府采购政策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不允许 □允许,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小型和微型企 业政策 | x项目属于未列明行业(其他服务业),执行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政策如下: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不适用下述两项扣减政策。 | ||
1.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 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 |
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采购节能产品政策 | √□不适用 □适用 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书的,不 享受该项政策。 | ||
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 √□不适用 □适用 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评审时给予该项产品价格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证书的, 不享受该项政策。 | ||
15.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从开标之日起九十(90)日历天 | |
16.1 | 磋商保证金 | 不收取 | |
17.1 | 是否允许备选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
18.3 | 响应文件份数 | 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响应文件,需于截止时间前在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上传电子响应文件一份,中标人须提供纸质版加盖公章的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各一套。 | |
19.1 |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 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4.2款规定的响应文件组成内容,响应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1.响应文件采用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2.多包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装订成一册。 □分包装订,每包各自成册。 | |
19.2 | 响应文件密封要求 | 响应文件应密封完好,封口处及骑缝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 |
19.3 | 响应文件封装的封面标记要求 | (项目名称、包号) 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9 时 30 分前不得开启。供应商名称(公章): 供应商地址: | |
20.1 | 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地点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3.1 | 磋商时间、地点 | 详见第一章《采购邀请》 | |
24.1 | 磋商小组组成 | 磋商小组由3人组成,从湖北省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2 名,采购人评审代表 1 名。 | |
25.7.3 | 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方式 | √□按照第1种情形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按照第2种情形规定确定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 | |
25.8.1 |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 | 由磋商小组推荐3名。 |
27.1 | 成交供应商确定原则 | 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排序由高到底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 |
27.1 | 信息公告媒体 |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网址:xxxx://00.00.00.000:0000/) □其他媒体: | |
28.3 | 成交后分包 |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分包人资质要求: | |
29 | 履约保证金 | √□不需提交 □需提交 履约保证金标准:合同价的10%。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 履约保证金退还: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经验收后三十(30) 日内无息退还。 | |
33 | 代理服务费 | 根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 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由采购人支付 2.支付标准: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取。 3.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代理机构支付。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名称: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武汉市农行新火车站支行(行号 833248) 银行账号:1700 0000 0000 00000 | |
35 | 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要求 | 通用要求 | 1.响应文件中所提供材料应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材料有效完整(包括有关变更、年检、附注等);有关证件在变更、年审中的,提交管理部门的正式结果文件,变更申请书(报告)、受理通知书(单)等非正式结果文件不予认可。 2.响应文件中所提供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材料仅限于磋商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磋商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4.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说明,不接受供应商以自身官网或产品制造商官网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以证明其资格、能力和信誉;或证明其磋商产品的质量、性能;或用于质 疑举证。 |
原件提交要求 | √□不需提交 □需提交 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除遵守通用要求外,供应商应将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单独密封后随响应文件一起递交。磋商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证明材料原件作任何补充、更正。评审结束后,由供应商领回。磋商文 件另有要求的除外。 | ||
36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年”均指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5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30日。 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则 “近三年”是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为 2018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5年度、2016年度、 2017年度。 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响应文件印章:盖标明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公章,不得用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代替。不得为电子公章、扫描章,否则为无效磋商。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按上述要求盖章,否则为无效磋商。 5.本表中,□表示不选中,本项目不适用;□√表示选中, 本项目适用。 | |
37 |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 | 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
38 | 信用融资 |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融资,自愿选择试点金融机构、融资方式。具体政策要求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xxxx://00.00.00.000:8000)查看《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业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银营[2019]55号)。相关金融机构融资方案,供应商可登录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的“合同信用融资”板 块查询。 |
1.1. 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监督管理部门: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6. 项目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 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本章第3.1 项的要求,此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3.2.1 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参考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2.2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2.3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2.4 联合体磋商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1.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已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5.2. 供应商现场考察发生的费用自理。
5.3. 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承担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4. 供应商现场考察所获取的数据和资料等,由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自行参考使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对此负责。
6.1. 是否组织答疑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组织答疑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已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6.2. 答疑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7.1. 进口产品: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进口产品磋商的,具体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7.2.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评审时将对其所投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7.2.1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7.2.2 依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7.2.3 依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但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7.3. 节能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磋商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需提供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应页面复印件
(加盖供应商公章)和相应产品的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时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4. 环保产品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磋商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环保产品范围的,须提供最新一期“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相应页面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和相应产品的单独分项报价(格式详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时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1. 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磋商的其他情况。
8.2. 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8.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9.1. 磋商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磋商程序和合同条款。磋商文件共六章。具
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磋商公告(代采购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第四章评审办法
第五章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9.2. 除9.1内容外,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9.3.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获得磋商文件1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0.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时,或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0.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或在本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领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电子邮
箱地址和传真号码以供应商的登记为准。收到通知的供应商应以同等方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邮箱服务器、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
1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中文翻译本,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12.2. 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在响应文件中以及所有供应商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往来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1.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如实编制响应文件,并提供证明材料,对资料和填写的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
13.2. 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主要包括:
13.2.1 磋商函及价格部分
13.2.2 商务部分
13.2.3 技术部分
14.1. 供应商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4.2. 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
14.3. 磋商报价只允许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4.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格式报出。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的,应当按照“武汉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分散采购)”中最后报价的规定格式报出。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
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同时,报价中磋商文件 规定内容不得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它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 用。但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报价应包含本采购内容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即报价为“交钥匙”价。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如:增加耗材、材料涨价、人工、运输成本增加等因素),采购人不予支付。对于磋商文件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中。
15. 响应文件有效期
15.1. 响应文件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将被视为非实质响应性磋商而按无效磋商处理。
15.2. 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法律和磋商文件规定的责任。
15.3. 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 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
16.1. 磋商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1. 是否允许备选磋商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提供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
该备选磋商方案。
18.1. 响应文件应当按照本磋商须知规定和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写,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8.2. 响应文件纸张为A4,图纸(如有)可为A3或其他格式纸张 。
18.3. 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正、副本都应编排目录,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响应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8.4. 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在响应文件的适当位置填写供应商全称、加盖供应商公章、签署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的全名。
18.5. 响应文件如有涂改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19.1. 响应文件的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 响应文件的密封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3. 响应文件的封面标记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0.1.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应当按规定时间将密封的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送达至磋商地点。
20.2. 如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更改磋商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磋商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截止时间为准。
21.1.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2.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递交响应文件的代表应同时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21.2.1 法定代表人递交的,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其中之一)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21.2.2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递交的,持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其中之一)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本磋商文件第六章)。
21.2.3 身份证明原件应当与复印件完全保持一致。
22.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供应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或退出磋商。
2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磋商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23.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
24.1. 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采购人若参加磋商小组的,应当委派代表并出具授权函。
24.2. 磋商小组设组长1名,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确定(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评审权,仅负责组织评审活动,不得干预磋商小组其他成员的评审。
24.3.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
24.4. 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详见第四章《评审办法》。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办法及评分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5.1. 宣布磋商会纪律。
25.2. 介绍磋商项目情况。
25.3. 介绍参加磋商会的单位和人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代表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5.4. 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查验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25.5. 供应商通过抽签确定磋商顺序。
25.6. 启封响应文件,由磋商小组按照本磋商文件第四章规定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程序、办法和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方可进入正式磋商。
25.7. 正式磋商:
25.7.1 按抽签顺序,每一供应商单独进入磋商会场,由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之进行磋商;上一供应商未离开磋商会场时,下一供应商不得入场。
25.7.2 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如有需要,磋商小组可进行多轮磋商,直至最终确定磋商文件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应当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5.7.3 最后报价
第1种情形: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2种情形: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本采购项目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5.7.4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25.7.5 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采取密封形式。依据抽签顺序依次单独进入磋商现场向磋商小组公布其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将作为供应商综合评审的价格依据。
25.8.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进行记录,最后报价后由供应商和相关各方在记录上签字确认,随后供应商离场。
25.8.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根据第四章《评审办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6.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7.1. 信息公告媒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
28.1.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按照指定的地点,派遣其授权在合同上签字的代表(该代表需有成交供应商正式授权证明)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
28.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有关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报价的修正、成交通知书等文件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28.3.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
28.4.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供应商一旦成交,通过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后,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私自转包,否则将视为违约并自动中止合同。
28.5.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9.1. 履约保证金规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前存入采购人账户;否则,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选择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2.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若成交供应商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额度的,应按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30.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询问,可以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面谈等
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做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1. 质疑人
31.1.1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1.1.2 供应商未参加某一环节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得对该环节提出质疑。
31.2. 可质疑的环节及提出质疑的时效
31.2.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2 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2.3 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1.3. 质疑要求
31.3.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而质疑的,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时效内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要求。
31.3.2 质疑事项应当有必要的书面证明材料。
31.3.3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1.3.4 质疑人针对同一环节的质疑必须一次性提出。
31.4. 质疑受理和答复
31.4.1 质疑函应采取法律认可的方式送达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31.4.2 对收到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1.4.3 下列情形为不符合要求的质疑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质疑人未参加某一环节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该环节提出的质疑。未在时效期限内提出的质疑。
质疑函未加盖质疑人公章(或未签字)。
质疑事项未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或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不充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受理质疑人针对某一环节的第一次质疑并予以了答复,质疑人又对同一环节反复质疑的。
32.1. 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3.1. 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3.2. 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规定标准收费:
费率 成交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万元~1亿元 | 0.25% | 0.1% | 0.2% |
1~5亿元 | 0.05% | 0.05% | 0.05% |
5~10亿元 | 0.035% | 0.035% | 0.035% |
10~50亿元 | 0.008% | 0.008% | 0.008% |
50~100亿元 | 0.006% | 0.006% | 0.006% |
100亿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类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万元×1.1%=4.4 万元 (1000-500)万元×0.8%=4 万元 (5000-l000)万元×0.5%=20 万元 (6000-5000)万元×0.25%=2.5 万元
合计收费=l.5+4.4+4+20+2.5=32.4(万元)
34.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一切政府采购活动、磋商小组的评审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34.2.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
35.1. 磋商文件对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2. 磋商文件对供应商所提供材料原件的提交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1.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 1 标包采购需求)
项目名称: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测项目地点:武汉市内
采购预算:68.0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总预算金额或分项预算金额的,其投标报价无效。)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二、工作内容
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布设检测点位;全年监测样品总量不少于1200个。
水质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流量、总氮、氨氮、总磷等5个指标。四、工作要求
1、工作计划:
承检单位开展采样监测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提供现场照片和GPS定位信息。按照倒排工期的原则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并拟定详细的时间节点日程安排表。
2、采样:
承检单位应按照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实施采样。采样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包括: 具体监测时间(年、月、日、时、分);监测时的天气情况,是否下雨
(x、阴、雨);现场采样照片和GPS定位信息。因施工、断流、淤塞、防疫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采样的,应在当期结果报告中进行说明并附现场照片。
3、质量控制:
承检单位应开展必要的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控样总数量应不少于采集样品总数量的10%,含现场平行样、程序空白样、实验室平行样、考核盲样等,质量控制结果应附入相应的结果报告中。
4、结果报告:
(1)检测报告:承检单位在样品采集完毕后,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样品 存储、运输、检测,取样后一周内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采购方。 (2)周报和月报:承检单位对现场调查情况和抽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并向采购方提交抽查报告。工作期间形成周报月报制度。 (3)中期报告:项目工作进度达到50%应提交中期进度报告,中期进度报告应包括已采集样品数量、样品检测结果及结果分析评估等内容。 (4)总结报告:2022年11月30日前形成项目总结报告。五、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1、规范采样检测工作。供应商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应接受采购方的审定和监督,日程安排变更时应提前向采购方报备。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检测数据。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采购方。 2、严肃工作纪律。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更改采样检测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对有关检测的信息实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采样检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样检测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3、严格质量控制。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开展监测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检测资质及质量控制措施。 4、按时提交报告。供应商应依法出具检测报告,遵守采购方的要求按时提交检测 报告。 |
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 (第2标包采购需求) |
项目名称: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项目地点:武汉市内 采购预算:112.5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总预算金额或分项预算金额的,其投标报价无效。)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 |
对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布设监测点位并定期采样监测。全年采样监测总数量不少于4100个。 水质检测项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流量等3个指标。四、工作要求 1、现场踏勘和计划制订: 承检单位开展采样监测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提供现场照片和GPS定位信息。按照倒排工期的原则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并拟定详细的时间节点日程安排表。 2、样品采集: 承检单位应按照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实施采样。采样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包括: 具体监测时间(年、月、日、时、分);监测时的天气情况,是否下雨 (x、阴、雨);现场采样照片和GPS定位信息。因施工、断流、淤塞、防疫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采样的,应在当期结果报告中进行说明并附现场照片。 3、质量控制: 承检单位应开展必要的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控样总数量应不少于采集样品总数量的10%,含现场平行样、程序空白样、实验室平行样、考核盲样等,质量控制结果应附入相应的结果报告中。 4、结果报告: (1)检测报告:承检单位在样品采集完毕后,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样品存储、运输、检测,取样后一周内出具检测报告并提交给采购方。 (2)周报和月报:承检单位对现场调查情况和抽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并向采购方提交抽查报告。工作期间形成周报月报制度(遇连续降雨天气,不符合采样条件的除外),每月最后一周提交月度报告。 (3)中期报告:项目工作进度达到50%应提交中期进度报告,中期进度报告应包括已采集样品数量、样品检测结果及结果分析评估等内容。 (4)总结报告:2022年11月30日前形成项目总结报告。五、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 |
1、规范采样检测工作。供应商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
定,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应接受采购方的审定和监督,日程安排变更时应提前向采购方报备。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报送检测数据。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采购方。
2、严肃工作纪律。供应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更改采样检测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对有关检测的信息实行保密制度,不得利用采样检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采样检测行为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3、严格质量控制。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开展监测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具有与承检任务相匹配的检测设备、技术人员、检测资质及质量控制措施。
4、按时提交报告。供应商应依法出具检测报告,遵守采购方的要求按时提交检测报告。
第四章 评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定以下评审办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具体审查因素详见《资格审查表》(附表1)。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具体审查因素详见《符合性审查表》(附表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1、磋商小组成员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独立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按《评分标准表》(附表3)给各响应文件打分,商务、技术、价格三部分的总分为供应商的评定分数。
2、计分办法
(1)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2)最终评分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三、附表
序号 | 审查项目 | 需提供的资料 | 投标单位 | |
具有独立承担民 |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事责任的能力 | 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 务会计制度 | 1. 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已满三年的, | |||
提交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
2.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三年的, | ||||
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 ||||
3.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一年的, | ||||
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存款证明。 | ||||
《 中 | 4.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 | |||
华 人 | 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 |||
民 共 | 5.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 | |||
和 国 | 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的良好记录 | ||||
政 府 |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至 | |||
采 购 | 少提供1个月)交纳增值税(完税证、缴 | |||
法》第 | 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 | |||
1 | 二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 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 | ||
依法免交增值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 | ||||
依法免税的证明。 | ||||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 | ||||
(至少提供1个月)交纳企业所得税 | ||||
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 | ||||
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 ||||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 |
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 依法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依法免税的证明。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 个月内 (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 清单或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4.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5.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 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 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自行提供材料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 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应商自行提供材料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2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 没有同时参加本项目 的政府采购活动。 | 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加盖公章和签字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3 | 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 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 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加盖公章和签字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 | ||
4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1. “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 ||
5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6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CMA)证书,且在有效期内;(2)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是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授受取消本项目参与资格且接受 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
7 | 审核结论 | □合格 □不合格 不合格原因: |
特别说明:
(1)供应商所提供材料的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上表要求的将导致其磋商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序号 | 审核内容 | 投标单位 |
1 |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 |
2 | 响应文件相关条款符合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实质性条款(“★” 号条款)要求。 | |
3 | 供应商的资格的声明函有效性及相关资格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磋商 文件要求。 | |
4 | 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 | |
5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
6 | 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 |
7 | 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重大偏离、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的技术规 格、技术标准的;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
8 |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 |
9 | 供应商提供服务实质性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 |
10 | 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审核结论:□合格 □不合格不合格原因: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评审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响应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审查。
(2)磋商小组决定磋商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满足要求的条款打“√”,否则为“×”。
(4)对于响应文件中有任意一条不满足要求将导致其磋商无效,不能进入评审。
附表3:评分标准表(包1: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
测)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子项目及分值 | 分值 |
价格得分 (10分) | 报价得分 (10分) | 价格分统一采用合理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 价/投标报价)×10%×100分。 | 10分 |
商务得分 (40分) | 业绩 (10分) | 2019年03月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经验的,每个得1分,此项最高得分10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 件)。 | 10分 |
获得荣誉或奖项 (10分) | 近三年内供应商企业员工获得省部级荣誉的,得5分。(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 5分 | |
供应商2019年以来参加环保检测相关能力验证15次(含)以上并取得满意结果得5分;10-14次得3分;5-9次得2分;5次以下不得 分。(提供相应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的不得分) | 5分 | ||
供应商监测能力(9分) | 根据供应商自有专用车辆进行评分,每提供一辆得1分,最多得3分 。(提供公司名下的车辆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 3分 | |
根据项目所在地供应商拥有实验室面积进行综合评分(非实验室场所不计算在内):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得3分;901—1200平米得2分;300-900平米得1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 合同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实验室平面图)。 | 3分 | ||
拟投入设备中含有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原子荧光仪、红外分光测油仪其中6项得3分,每缺少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须提供设备发票或设备使用权证明文件,未提供完整相应资料 的仪器设备不得分) | 3分 | ||
人员配备 (11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相关专业正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的得3 分;(提供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职称证及相关资料) | 3分 | |
技术负责人具有环境相关专业正高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得3分; (提供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职称证及相关资料) | 3分 | ||
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组人员具有环保工作经历或接受环保相关教育经历,其中50人(含)以上的得5分,40人(含)-50人的得3分,30人(含)-40人的得2分,30人以下得1分。(提供 毕业证书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未提供不得分)。 | 5 | ||
技术得分 (50分) | 总体服务方案(10 分) | 服务方案充分,明确工作内容及思路清晰,具体详细、符合要求,任务明确得10分;服务方案内容稍有欠缺7分;服务方案内容简 单思路模糊得4分;服务方案潦草思路混乱得1分。 | 10分 |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10分) | 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善、有保障,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依据考核要求制订了完善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具有内审和评审记录的得10分; 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可行,制订了基本可行的考核办 法的得7分;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考核办法有欠缺 | 10分 |
一般的4分。 | |||
样品分析及时性(5 分) | 接收的样品能在24小时内进入实验室分析,并说明样品流转程序及保障措施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 注:提供样品流转流程及时间保障措施的承诺书,未提供得0分。 | 5分 | |
质量控制措施(10分) | 供应商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控制措施方案是否符合环境监测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覆盖监测工作的整个过程,与项目的实际相适应,能够切实地与项目同步实施等,实施方案满足且优于相关要求的得10分,内容简单针对性一般得5分;内容基本可行得1 分;未提供不得分。 | 10分 | |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5分) | 根据本项目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测的特点进行重点、难点进行分析评审。 1、投标文件紧密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分析系统深入,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针对性强的得5分; 2、投标文件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分析较为系统深入,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部分内容和本项目内容贴合,并阐述了部分的实施方案的得3分; 3、投标文件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只做了简要分析,并未展开数据或论述观点,只提出部分合理化建议得 1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5分 | |
应急计划 (10分) | 根据供应商对项目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成果质量保证承诺、项目后续服务保障承诺等进行评审。 1、项目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成果质量保证承诺、项目后续服务保障承诺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得10分; 2、项目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成果质量保证承诺、项目后续服务保障承诺内容基本满足要求的得7分; 3、项目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成果质量保证承诺、项目后续服务保障承诺有欠缺的得4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10分 |
评分标准表(包2: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子项目及分值 | 分数 |
价格部分 (10分) | 价格得分 (10分) | 价价格分统一采用合理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100分 | 10分 |
商务部分 (40分) | 业绩 (20分) | 2019年03月至今,供应商承担过类似业绩,每个得1.5分,最高得1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合同或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 | 15分 |
供应商在承担过类似业绩中,能提供竣工验收意见证明材料的,每个得1分,最高得5分。(提供业主出具加盖 公章的证明材料方为有效) | 5分 | ||
综合实力 (7分) | 供应商获得ISO9001、ISO14001、ISO4500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得2分;缺少或者过期无效的不 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分 | |
近3年通过省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每1项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5分 | ||
实验室 (2分) | 根据项目所在地供应商的实验室面积进行综合评分:面积≧1000平方米得2分;500-999平方米得1分。(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供 实验室平面图)。 | 2分 | |
人员情况 (8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环境类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得5分;环境类中级工程师职称的得2分。(提供劳 动合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职称证等及相关资料) | 5分 | |
拟派项目组成员中,具有环境类相关专业中级工程师职称的,1名得1分,最高得3分。(提供身份证、劳动合 同、近三个月社保证明、职称证等证明资料) | 3分 | ||
车辆配置 (3分) | 根据供应商车辆配置数量打分,提供供应商名下车辆车牌号及行驶证,1台得1分;2台得2分,3台及以上得3分。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3分 | |
技术部分 (50分) | 具体实施方案 (10分) | 根据本项目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的特点,合理编制工作目标、服务管理 目标、落实相关岗位要求、开展调查业务培训措施具体,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得10分;内容简单针对性一般得5分; 内容基本可行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 | 10分 |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 (10分) | 根据本项目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的重点、难点进行分析。 1.投标文件紧密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分析系统深入,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针对性强的得 10分; 2.投标文件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分析较为系统深入,提出的应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部分内容和本项目内容贴合,并阐述了部分的实施方案的得7分;3.投标文件围绕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和难点分析,只做了简要分析,并未展开数据或论述观点,只提出部分合理化建议得4分。 4.未提供不得 分。 | 10分 | |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5分) | 供应商管理体系完善、有保障,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依据考核要求制订了完善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具有内审和评审记录的得5分;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可行,制订了基本可行的考核办法的得3分;管理体系、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考核办法有欠缺一般的 1分;未提供不得分。 | 5分 | |
质量保证措施 (10分) | 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情况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内容详实、针对性强得10分;质控措施制定一般得5分;质控措施针对性、可行性差得1分;无质控措施得0 分。 | 10分 | |
安全保障措施(5分) | 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 施。条理清晰、针对性强、内容完整得5分,较有条理、有一定针对性,内容较完整,得3分,有基本层次、基 本能结合项目得1分;没有不得分。 | 5分 | |
响应速度 (5分) | 若采购方有紧急抽检任务时,供应商须以最快速度到达采购方处。 0.5小时之内的得5分;0.5小时(不含)-1.0小时内(含)的得4分;1.0小时(不含)-1.5小时内(含)的得2分; 1.5小时(不含)-2小时(含)得1分;2小时以上的不得分。(须提供相关承诺书,并附导航地图截图证明其 响应时间,未提供的不得分。) | 5分 | |
项目进度 (5分) | 工作开展计划能严格按照成果提交时限要求,根据成果编制、上报审查等关键时间点有序推进,项目进度控制科学,时间节点清晰合理安排合理、满足采购人总体进度要求得5分; 能满足成果提交时限要求,根据成果编制、上报审查等关键时间点,正常推进工作,但开展计划不清晰的得3分; 成果提交时限、工作开展基本满足 要求的的1份,没有不得分。 | 5分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此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最终以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民法典》,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_
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测合同
甲方(委托方):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乙方(受托方):
二零二二年*月签订地点:武汉
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测合同
甲方: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乙方: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完成 (以下简称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一、项目名称: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测二、工作时段: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1月30日
1、监测点位:对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布设监测点位;
2、工作量:全年监测样品总量不少于1200个。
3、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流量、总氮、氨氮、总磷等5个指标。
4、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调整: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监测点位实施监测,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要求调整监测点位,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测点位的调整和增减需保持总量控制。监测项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实行。
四、项目实施要求
1、现场踏勘和计划制订:
乙方开展采样监测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提供现场照片和GPS定位信息。按照倒排工期的原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并拟定详细的时间节点日程安排表,提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2、样品采集:
乙方应按照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实施采样。采样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包括: 具体监测时间(年、月、日、时、分);监测时的天气情况,是否下雨(x、阴、雨);现场采样照片和GPS定位信息。因施工、断流、淤塞、防疫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采样的,乙方应在当期结果报告中进行说明并附现场照片。
3、质量控制:
乙方应开展必要的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控样总数量应不少于采集样品总数量的10%,
含现场平行样、程序空白样、实验室平行样、考核盲样等,质量控制结果应附入相应的结果报告中。
4、结果报告:
(1)乙方在样品采集完毕后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采样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
(2)乙方对现场采样情况和检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并向甲方提交监测情况报告,项目进度达到50%应提交中期报告,要达到周有周报、月有月报、项目完工有总结报告。
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信息采集的点位,配合现场踏勘。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
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合同款项。
(3)对样品采集活动所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保障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采样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
(2)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必需具备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规范要求。
(3)乙方应对采样检测结果质量负责,如因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次服务所有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其它方提供。
(4)乙方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现场xx施工、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的法规、管理制度及规范要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保密条款
1、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相关的电子文档和信息应从电脑等存储设备上永久删除。
3、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以上1、2、3款在合同期满结束后继续生效。七、主要技术标准
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4、本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其它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八、主要依据
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4、《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7、本项目涉及的其它质量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九、项目验收
1、乙方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12月5日前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后的中心城区21个排水系统关键排口、区域分界点水质监测总结报告。
(1)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款的50%,计: 元(大写: )。
(2)乙方提供项目中期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款的40%,计: 元
(大写: )。
(3)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甲xxx余款10%,计: 元(大写: )。十二、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采样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工作经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2、乙方技术服务人员的资质或人员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整改,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3、乙方采样结果出现质量问题的,应按工作经费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采样结果出现质量问题累计超过 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4、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给甲方造成重大不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十三、其它
1、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规定条款后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3份,乙方3份。
甲方: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税号:日期:
乙方:(xx)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税号:日期:
(此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作为签订正式合同时的参考,最终以采购人和供应商根据《政府
采购法》和《民法典》,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的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_
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合同
甲方(委托方):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乙方(受托方):
二零二二年*月签订地点:武汉
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合同
甲方: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
乙方:
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甲方)委托 (以下简称乙方)完成 (以下简称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共同信守。
一、项目名称: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二、工作时段: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1月30日
1、监测点位:对重点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系统关键节点布设监测点位并定期采样监测。
2、工作量:全年采样监测总数量不少于4100个。
3、监测项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流量等3个指标。
4、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调整: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监测点位和频次实施监测,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甲方要求调整监测点位和频次,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测点位和频次的调整和增减需保持总量控制。监测项目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行。
四、项目实施要求 1、工作计划:
乙方开展采样监测前应进行现场踏勘,提供现场照片和GPS定位信息。按照倒排工期的原
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制订工作实施计划,并拟定详细的时间节点日程安排表,日程安排表应考虑采样频率的均匀分布,并提交甲方审定后实施。
2、样品采集:
乙方应按照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实施采样,实施采样时应确保前三日内无降雨。采样时做好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包括: 具体监测时间(年、月、日、时、分);监测时的天气情况(晴、阴);现场采样照片和GPS定位信息。因施工、断流、淤塞、防疫等客观原因无法实施采样的,乙方应在当期结果报告中进行说明并附现场照片。
3、质量控制:
乙方应开展必要的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控样总数量应不少于采集样品总数量的10%,
含现场平行样、程序空白样、实验室平行样、考核盲样等,质量控制结果应附入相应的结果报告中。
4、结果报告:
(1)乙方在样品采集完毕后须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采样后一周内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
(2)乙方对现场采样情况和检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并向甲方提交监测情况报告,项目进度达到50%应提交中期报告,要达到周有周报、月有月报、项目完工有总结报告。
(3)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提交上个月的月度报告。五、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提供信息采集的点位,配合现场踏勘。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按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合同款项。
(3)对样品采集活动所涉及各方面的关系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以保障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按照工作实施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采样检测和结果报告工作。
(2)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必需具备从业资格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规范要求。
(3)乙方应对采样检测结果质量负责,如因其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本次服务所有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其它方提供。
(4)乙方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现场xx施工、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的法规、管理制度及规范要求,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保密条款
1、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
方,相关的电子文档和信息应从电脑等存储设备上永久删除。
3、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以上1、2、3款在合同期满结束后继续生效。七、主要技术标准
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2、《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4、本项目实施中涉及的其它技术标准及法律法规。八、主要依据
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4、《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7、本项目涉及的其它质量技术要求和法律法规。九、项目验收
1、乙方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12月5日前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完成相关整改工作。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整改后的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报告。十、工作经费(根据招标结果确定)
(1)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款的50%,计: 元(大写: )。
(2)乙方提供项目中期报告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款的40%,计: 元
(大写: )。
(3)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甲xxx余款10%,计: 元(大写: )。十二、其它
1、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完规定条款后自行终止。
3、本协议一式6份,甲方3份,乙方3份。
甲方:武汉市水务执法总队(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税号:日期:
乙方:(xx)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编 :电话:
开户银行:帐号:
税号:日期: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响应文件封面、目录(格式自拟)
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自愿做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
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湖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
围12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审查项目 | 需提供的资料 | 是否响应 | 投标文件对于页码 | |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府 采购 法》第二十 二条 的规 定 | 具有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能力 | 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 户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已满三年的,提交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交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 3.投标截止时间前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资金存款证明。 4.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5.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 本条要求。 | |||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提供1个月)交纳增值税(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 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 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 依法免交增值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依法免税的证明。 2.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提供1个月)交纳企业所 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税收的凭据; 依法免交企业所得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依法免税的证明。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至少提供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 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交纳 清单或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 证);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也需要按此项规定提供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 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依法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5.供应商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 本条要求。 | |||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供应商自行提供材料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供应商自行提供材料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承诺满足本条要求。 |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供应商, 没有同时参加 x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 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加盖公章和签字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
未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书面声明(供应商须提供加盖公章 和签字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
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 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1. “信用中国”: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 2.“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 |||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供应商须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CMA)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2)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文件材料均是合法、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愿意授受取消本项目参与资格且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子项目及分值 | 响应文件对应的页码 |
价格部分 | |||
商务部分 | |||
技术部分 | |||
特别说明:为方便磋商小组评审,供应商可根据磋商文件中载明的《评分标准》,将具体响应情况及响应文件中对应页码在上表中注明。未提供页码或内容页码完全不一致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 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授权代理人姓名)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 加 (项目名称) 的磋商活动,授权代表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 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该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特此授权。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附:授权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人名称: | |||
单位性质: | |||
成立时间: | 年 | 月 | 日 |
经营期限: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章)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致:(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 磋商采购的采购邀请(项目编号: ),签字代 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份 及副本 份:
1. 磋商函;
2. 磋商一览表;
3.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根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 所附磋商报价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磋商报价为 (人民币
元) 。
2. 供应商接受本磋商文件合同书格式及合同条款,并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 供应商已详细审查全部磋商文件,包括 澄清、修改通知等(如果有的话) 。我 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 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供应商须知”第16条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有
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
5. 供应商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磋商或收到的任何磋商。
6. 本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共 九十(90)个日历日。
7. 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函件、通讯请发往:
地址 传 真
电话 电子函件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印刷体)
公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包名称 | |
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证书 | |
拟投入项目组成员人数 (除项目负责人外) | 人 |
磋商报价(首次) | |
完成时间及承诺 | |
备注 |
特别说明:
1.供应商的磋商总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供应商对报价的准确性负责,任何漏报、错报等均是供应商的风险。
2.供应商磋商报价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供应商(盖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排水系统、污水系统关键节点水质水量监测-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序号 | 服务项目 (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标准等) | 服务费用 | 备 注 |
合计金额: 元人民币 |
注:
1、供应商应按“分项报价表”的格式详细报出投标总价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报价。
2、同一合同包中,全部品目号的合计金额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相应合同包列示的“投标 总价”保持一致。
单位名称(xx):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56 湖北中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供应商应当如实填写)
5.1 中小企业证明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5.2 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证明格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 期:
5.3 节能环保产品清单及证明材料(如有)
5.3.1 节能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节能产品品目类别 |
1 | ||||||||
2 | ||||||||
3 | ||||||||
… |
供应商(盖章):
日期:
5.3.2 环保产品
序号 | 设备名称 | 制造商名称 | 品牌 | 型号 | 数量 | 单价 (万元) | 总价 (万元) | 环境标志产品品目类别 |
1 | ||||||||
2 | ||||||||
3 | ||||||||
… |
供应商(盖章):
日期:
5.3.3 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3款和7.4款相应规定提供相关认证证书,未提供证书的在价格评审中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供应商名称 | ||||||
统一性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资质 | 中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信息 | 其他人员 | |||||
经营范围 | (按营业执照填写) | |||||
关联企业 | 与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单位: 与本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的单位:与本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说明: 1、“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 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 | |||||
备注 |
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
供应商按磋商文件第四章附件1《资格审查表》中列明的内容、顺序提供资格证明材料,其中以下各项按所附格式及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由供应商自行提供。
2.1资格条件承诺函
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人)
(供应商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承诺)
我单位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招标采购的投标,现承诺我单位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且无纳税、社保的失信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有虚假,一经查实,我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2.2 无政府采购回避事项和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单位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招标采购的投标,现声明:
一、我单位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与其他参加该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二、我单位未参与该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三、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保证上述声明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声明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2.3 联合体协议书(仅适用于联合体投标)本条不适用。
供应商根据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在评审中不予计分。
4.1 业绩情况一览表
近三年类似项目业绩情况表
序号 | 完成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务内容 | 合同总额 | 委托方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已实施项目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供应商(盖章):
日期:
4.2 业绩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业绩在评审中不予计分。
序号 | 项目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偏离说明或解决方案 | 投标文件对应的页码 |
1 | |||||
2 | |||||
3 | |||||
4 | |||||
5 | |||||
… |
1.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在本表中列出不能符合的商务要求,并提出偏离说明或解决方案;若供应商认为其投标全部响应磋商文件商务要求,应填写“无偏离”。 2.如果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反映某项指标不满足招标要求,而本表中又未列出,或表明为无偏离的,评标委员会可依据投标文件中的资料直接判定该项指标为负偏离。
3.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应的页码填写到上表“投标文件对应的页码”中。未提供页码或内容页码完全不一致的,导致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盖章):日期: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根据采购要求及评分标准内容编制技术方案书
2.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 | 名 | 性 | 别 | 年 | 龄 | |||
职 | 务 | 职 | 称 | 学 | 历 | |||
参加工作 时间 | 从事本行业 工作年限 | 个人专业资 质及证书 | ||||||
个人简介 | ||||||||
类似项目经验 | ||||||||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项目金额 | 项目时间 | ||||
供应商(盖章):日期:
2.2项目班子成员情况表
序号 | 姓 名 | 专 业 | 年 龄 | 从事本行业 工作年限 | 在本项目中承 担的工作 | 个人专业资质 及证书 |
1 | ||||||
2 | ||||||
3 | ||||||
… |
供应商(盖章):
日期:
2.3项目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要求提供人员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在评审中不予计分。
本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供应商须提交的其它资料;
2.供应商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它技术内容。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统计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 计 局发 展 改 革 委财 政 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
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