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B0708-CMC15N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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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B0708-CMC15N7630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5 年 9 月
目 录
附件 3.2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25
附件 3.4 营业执照副本、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5
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即: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邀请供应商就如下项目中所需服务提交密封投标。
1.招标简介
1.1 项目名称: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招标编号:B0708-CMC15N7630
1.2 采购人:商务部对外援助司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 2 号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85093584
联系人:xxx
0.0 招标性质:公开招标
1.4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5 评分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1.6 采购预算:无
1.7 简要技术/服务要求: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给予应答和报价,不允许拆分投标)
2.投标人应同时满足如下基本要求,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1 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需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2.2 投标人拥有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且证书合格、有效。
2.3 投标人 2014 年全年原保费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全年工程保险原保费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4 投标人的偿付能力指标应符合监管要求(即: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
2.5 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2.7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8 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应在下述第 3 条规定的时间内(另有规定时除外)到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
3.查阅和发售招标文件时间:2015 年 9 月 7 日至 2015 年 9 月 14 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上
午 9:00 至 11:30 下午 13:30 至 16:00(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供应商可到下述采购
代理机构地址查阅或购买招标文件。一个供应商只能购买一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整,售后不退。如需邮寄,须另付特快专递邮资 100 元人民币,采购代理机构不对邮件送达时间和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负责。
4.所有投标文件应于北京时间 2015 年 10 月 13 日(当天)下午 14:30(即投标截止时间)以前由投标人派代表递交到下述递交投标文件地址,迟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5.兹定于北京时间 201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即开标时间)在下述开标地址公开开标,投标人需派一名代表出席开标仪式并确认开标结果。
6.递交/接收投标文件及开标地址:xxxxxxxxx 0 xxxxxxx 0000 x。
7.查阅或购买招标文件地址:
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或称:采购代理xx)
xx:xxx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 号四川大厦西楼21 层2102B x(xxxx:000000)购买招标文件联系人:杜予京先生,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项目联系人:x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10-68329810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总行营业部
开户名: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币账号:0109 0520 5001 2010 9187 393
行号:3131 0000 1104
购买招标文件时需递交:
(1)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 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购买招标文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8.项目说明会
8.1 项目说明会预定时间:2015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00,限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参与,每个供应商最多派 2 人参加。
8.2 项目说明会地点:商务部对外援助司 6733 会议室。
8.3 若说明会时间、地址有变化,采购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已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9.本项目招标公告、修改公告和中标公告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 xxx.xx)、《中国采购与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刊登。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投标人须知
第一部分 投标资料表
(本表是对本章第二部分的补充和修正。表格中的条款号与第二部分中的条款编号对应。)
投标人须知条 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或称采购单位、招标人、委托方、甲方、买方。 投标人:或称投标单位、供应商、服务商、乙方、卖方。 |
8.1 | 投标文件应包括:所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其他需补充的文件和资料。所投方案应有效、完整,但不接受备选方案。 若对招标文件有负偏离,则必须在偏离表中详细列出。若中标人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的负偏离为由,不按招标要求签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单位或另行采购。 |
9.1 | 报价要求: (1)报价方式:按统一的费率报价。按千分数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报价范围:投标费率须包括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服务的相关费用。 (2)选择性报价:不接受。 (5)采购预算:无 (6)投标人必须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保险条件,不得提出低于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条件,且报价(费率)不得高于 5.5‰(千分之五点五)。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9.2 | 项目成果交付或服务地点:不适用 |
10.1 | 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文件,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投标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中需包括财产损失保险。 (2)投标人经审计的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需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 |
投标人须知条 款号 | 内容 |
经审计的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应能体现出投标人 2014 年全年原保费收入和 2014 年全年工程险原保费收入,投标人应在上述财务报告相关部分复印件上做 出标记,以便查证;如上述财务报告中无法明确反映出投标人 2014 年全年工程险原保费收入数据,投标人应提供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监管报表相关部分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在投标人 2014 年全年工程险原保费收入数 据旁做出标记,以便查证。投标人应确保 2014 年全年工程险原保费收入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若中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 2014 年全年原保费收入应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 2014 年全年工程保险原保费收入应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投标人同时需另附说明,列明上述数据。 (3)提供最新的向保监会定期提交的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相关部分复印件 (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00%)。投标人同时需附文字,说明上述数据,并在偿付能力报告相关部分复印件上做出标记,以便查证。 (4)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何一次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投标截止日前一年内任何一次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原件。声明内容由投标人自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针对本项目的有效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全部相应投标文件和澄清答复文件除外)。 | |
10.2 | 对联合体的要求: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对转包、分包的要求: 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允许转包、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 |
11.1 | 合格的服务:投标文件须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则可被拒绝。 |
投标人须知条 款号 | 内容 |
12.1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可被拒绝。 |
12.2 | 投标保证金金额:10 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不少于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可被拒绝。 |
12.3 | 投标保证金须采用以下形式:以采购代理机构为受益人的有效电汇(必须在开标前汇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且显账;如开标时未被采购代理机构的开户银行确认到账,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银行担保函(该保函需由在北京有营业网点的银行开具)、或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但不接受以现金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以汇款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账户转出。任何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开出的保函,都将被视为不合格的投标保证金。该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保证金(汇款单据复印件)需单独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见第一章。 |
13.1 | 需提供的份数: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1 份。副本应是正本清晰的复印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采用双面打印或印刷。电子文档需单独密封,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采用胶装,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投标文件正、副本必 须分开装订成册,否则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20.4 | 若投标人或投标文件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该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文件未密封递交。 2. 无合格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全部相应投标文件和澄清答复文件除外)。 3.未按要求提供合格的投标保证金。 4.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 2 款中规定的投标应当被拒绝的情况。 5.有本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应当被拒绝的情况。 6.未提供偏离表。 7.投标人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保险条件,或提出了低于招标文件第四章中规定的任何差异条件。 8.投标文件中被要求签字的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或投标文件中被要求盖章的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 9.投标费率不固定,或不合格有选择性报价。 10.对于一个包/项目)同一投标人提交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 |
投标人须知条 款号 | 内容 |
时,则其所有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招标文件允许的情况除外)。 11.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属于同一集团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4)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5)供应商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12. 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应当被拒绝的其他情况。 13. 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投标应当被拒绝的其他情况。 | |
21.2 | 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步骤如下: 1.评标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 (即资格后审)。不能通过初审的投标将被拒绝。 2.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澄清答复、证明文件及相关正本进行核实。若投标人不能按时答复并提供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文件(包括要求的正本),则评标委员会可视作该投标人未提供相关文件或应答不合格,并按自己的理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3.对于合格的投标,投标人的评标排序将按投标费率由低到高的次序排列(即中标候选人排序)。投标费率相同时,则按照 2014 年工程险原保费收入排序,高者排序在前。 4.采购人将根据评标报告中的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者为备选人。 5.若中标人不能签约、履约,采购人可与备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或重新组织采购。 6.根据财政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对合格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人应按上述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对应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承 认。 |
25.2 |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
其他说明 | (1)本招标文件中的“签字”指签字人亲笔签字,或加盖签字人的签名章或人名章。 (2)投标报价即指投标费率。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 概述
1.1 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就投标邀请中规定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叙述项目的服务的采购。
2.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凡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而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的单位或在招标期间被政府有关部门禁止参加相关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将被拒绝。
3. 投标费用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对于要求提供的服务,在招标文件中有说明。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5. 对招标文件的询问或者质疑
5.1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且应
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购买人。该澄清或修改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适用法规
7.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8. 投标文件构成
8.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资料表第 8.1 款中要求的内容。
9. 投标报价
9.1 报价要求见投标资料表第 9.1 款,。
9.2 服务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9.2 款中规定。
9.3 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固定不变的。若中标,中标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9.4 所供服务的所有应缴税费应包括在投标总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5 凡中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列的品目,采购人将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中标人不得在未列的品目上收取采购人任何额外费用,并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
10.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第 10.1 款中的要求提交证明其资质、资格和履约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本次招标对联合体的规定见投标资料表第 10.2 款中的要求。
10.3 对转让、转包的要求:不允许将中标项目和采购合同转让、转包给他人。对分包的要求:经采购人允许,可以进行分包;否则不允许分包。
11. 证明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1.1 若有要求,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合格的服务需满足投标资料表第 11.1 款的规定。
11.2 证明服务与招标文件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样本、数据。该证明文件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3 投标人应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有合法的销售权,并保证采购人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12.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资料表中第 12.1 款中规定的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2.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资料表中第 12.2 款中规定的天数,金额不应少于投标资料表中第 12.2 款中规定的数额或比例。
12.3 投标保证金须采用投标资料表中第 12.3 款规定的形式。
12.4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退还给投标人:
(1)在投标截止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 30 天内,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澄清答复函或承诺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与采购人另有约定除外);
(3)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适用情况除外)。
12.5 凡没有根据上述规定附有合格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12.6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不含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署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中标人(不含利息)。
13.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3.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资料表中第 13.1 款中规定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投标文件中应编制目录。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不同包的响应文件不能混装在一册中。
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的投标人代表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以书面形式出具的一份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正本应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对于需要签字、盖章的文件需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
13.3 投标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才有效。
13.4 投标语言须为中文。如必须用英文时应附中文译文。中文与英文如有冲突,以中文为准。
13.5 投标文件中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原则上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都密封包装;密封包装的一侧封面上应清楚注明下列内容:
(1)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及对应名称(xx)。
(2)投标单位名称、地址,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在 (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2 若未按照规定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4.3 投标人必须将开标一览表另行密封于一个单独的密封袋内,并在密封袋上标明 “开标一览表”、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及对应名称(若有)、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及“在 (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密封包装封面上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4.4 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电子版另行密封于一个单独的密封袋内,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投标文件电子版”、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包号及对应名称(若有)、投标单位名称和地址、及“在 (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密封包装封面上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14.5 投标保证金需另行单独密封,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之前单独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15. 投标截止时间
15.1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单位派代表,于投标截止日,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递交/接收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15.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各相关方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6.迟交的投标文件
16.1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退回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7.1 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否则可被视为无效。该通知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递交,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拒绝接收。
17.2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五、开标与评标
18. 开标
18.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投标人需派 1 名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8.2 开标时,将由采购人代表、监督人员、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状况。经确认密封完好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价格、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在开标时没有唱标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18.3 除了不符合上述第 14 条规定和按照第 16 条规定被退回的投标文件之外,开
标时将不拒绝任何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密封不合格。
(2)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开标现场。
18.4 采购代理机构将打印开标记录,投标人的代表应在该开标记录上签字以确认开标结果。若无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以采购代理机构打印的开标记录为准。
18.5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9. 与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联系
19.1 投标人试图对采购方(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委)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0. 评标程序
20.1 评标将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即初步审查)”。初审包括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 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0.2 投标文件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或算术错误在一般情况下将按以下方法更正: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
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 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0.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离的微小偏离,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
20.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出现了投标资料表第 20.4 款中规定情况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将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0.5 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1. 评标方法
21.1 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1.2 评标将采用投标资料表第 21.2 款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评比。 22.评标报告
22.1 评标报告将及时报送采购人审查。采购人将对评标报告及中标人进行确认。
23. 废标
23.1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3.2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六、授予合同
24. 中标人变更或重新采购
24.1 若出现下列情况,采购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采购: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不再符合中标条件;
(3)中标人因其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按招标要求签约;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若要求);
(5)中标人不能按招标文件或合同要求按期递交合格的履约保证金(若要求)。
(6)中标人因其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能按合同要求履约。
25. 中标通知书及招标代理服务费
25.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经采购人确认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方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约的依据之一。
2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26. 签订合同
26.1 除非与采购人另有约定,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有关澄清答复函及承诺书,按照采购人要求,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采购人可按评标时的排序,另行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采购。
27.履约保证金
27.1 按合同要求递交(若有)。
28.保密条款
28.1 投标人在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本项目的任何非公开资料(包括书面和磁介质资料,下同)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人员。否则,投标人须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力。
28.2 对投标人提交的文件将给予xx,但不退还。
28.3 若需要,中标人应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三章 附 件
开标一览表格式
投标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费率 | 投标保证金 (有/无) | 开标 声明 |
小写: 大写:千分之 |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注解.
(1)投标人应按上述格式填写开标一览表,并按要求盖章、签字。
(2)此表应单独密封,并单独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以便在开标时使用。
(3)投标总价应是经过折扣和优惠后的最终价格,不得填写有条件折扣,评标时不予考虑。
(4)声明是指针对开标一览表需声明的内容。不得在此填写与开标一览表无关的任何其他内容。若没有需声明内容,请填写“无”。
(5)开标一览表中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完全一致。
(以下信息不作为开标内容,请填写打印一份,随开标一览表一同密封递交。以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时不适用。):
退回投标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元。退回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开户行:户名: 账号:
附件 1. 投标函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贵方为 项目(编号 )的招标文件,签字代表(全名) 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
1.包括所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投标费率为 。
2.我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投标义务及合同执行义务(若中标)。
3.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和澄清(若有)。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_【90】_天 。
5.随投标文件以 【保函】【汇款】 方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列明金额】,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有效。
6. 若我方出现了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部分第 12.4 款规定的情况时,贵方有权没收我方递交的所有投标保证金。
7.我方同意提供贵方要求的与我方投标有关的数据或资料。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有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9.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请寄:
邮政地址(邮政编码): 电子邮件地址: 电话或手机: 传真: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注解.投标人可调整上述格式和内容,但对主要内容的缺失或实质性更改将可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附件 2. 偏离表格式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条款号 | 招标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我单位确认,所有针对招标要求的负偏离已在上表中列出。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注解.
1、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要求有任何偏离(即:不符点),则必须在该表中全部列明。若无偏离, 可只填写“无偏离”。
2、若中标人以未在偏离表中列出的偏离为由,不按招标要求签约,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中标单位或另行采购。 3、投标人可调整、修改上述表格。
附件 3. 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 3.1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投标人可调整下述内容,但不能有实质性偏离)
本授权书声明: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单位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的投标及合同的执行,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投标人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单位名称(盖公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
附件 3.2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
(具体内容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字: 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签字日期:
附件 3.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资料
(按要求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或单据的复印件)
附件 3.4 营业执照副本、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附件 3.5 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1)2014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相关部分复印件(需体现 2014 年全年保费收入和 2014 年全年工程险保费收入)。
(2)最新的向保监会定期提交的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相关部分复印件(需反映出偿付能力充足率)
附件 3.6 其他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件 4. 项目承保计划
根据本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承保本项目的能力,请投标人有针对性的提供承保计划,包括拟定的自留额、再保安排计划等,并应详细说明,格式自拟。
附件 5. 项目服务承诺
投标人应结合“第四章 保险实施协议格式”的要求,提供项目服务承诺的详细阐述,格式自拟。
附件 6. 同类项目经验
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可最多提供 20 个同类项目经验。
项目名称 | 投保人名称 | 保险金额 (人民币 x元) | 保险期间 | 赔付原因与金额 (人民币 x元) | 备注 |
附件 7. 投标保函格式
致:(采购代理机构)
(只在以担保函形式作为投标保证金时适用)
开具日期:
本保函作为(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对 (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编号)的投标邀请提供(服务名称)的投标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就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金额为 (金额数和币种) 保证金:
1.在投标截止之日后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在收到中标通知后 30 日内,投标人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不适用情况除外)。
4.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不适用情况除外);
本保函自投标截止之日起(保函有效期日数)日历日内有效,并在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延长的有效期只需通知本行即可。贵方有权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出具保函银行名称: 签字人姓名和职务: 签 字 人 签 名: 公 章:
(注解.投标人可根据银行要求调整上述内容,但不能有实质性偏离。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应符合上述内容,不能有实质性偏离)
附件 8.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
【不属于小微企业的无需填写、递交】
(一)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属于(根据上述标准填写企业类型)的(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
根据上述标准,我公司属于(请填写:小型、微型)企业的理由为: 。本公司为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填写制造的货
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和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若产品出自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则该产品制造企业必须出具上述声明函,且投标人必须提供对应货物/服务的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不考虑对该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
(二)小型、微型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1) 提供该小型、或微型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清晰的复印件。
(2) 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自定,并需加盖证明单位的公章。其中内容应能充分反映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中的哪些规定,该企业属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若投标文件中无上述证明文件,则在评审时不考虑对该小、微企业的相关优惠。)
附件 9. 监狱企业声明函格式
【不属于监狱企业的无需填写】
(一)监狱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监狱企业。
根据上述标准,我公司属于监狱企业的理由为: 。
本公司为参加(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填写制造的货 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和服务。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 期:
(若产品出自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狱企业,则该产品制造企业必须出具上述声明函,且投标人必须提供对应货物/服务的报价,否则在评审时将不考虑对该监狱企业的相关优惠。)
(二)监狱企业资格证明文件
(1)提供该监狱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清晰的复印件。
(2)其他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自定,并需加盖证明单位的公章。
(若投标文件中无上述证明文件,则在评审时不考虑对该监狱企业的相关优惠。)
第四章 保险实施协议格式
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实施协议(格式)
(2015 年-0000 x)
xx:xxxxxxxxxx
xx: **
x、xxxxxxxxxxxxxx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的保险事宜,经招标、投标、相关澄清和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 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实施协议的组成部分:
1、批单;
2、保险合同(含招标文件上的所有合同条件);
3、承保确认书;
4、投保单;
5、中标通知书;
6、承诺答疑函件;
7、澄清函件;
8、投标书及投标书附表;
9、招标文件补遗书及答疑函;
10、招标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
准。如上述文件与本保险实施协议有任何矛盾之处,应以本保险实施协议为准。
(二) 保险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以下简称成套项目)
本保险实施协议中的成套项目系指中方在援外资金项下,通过组织或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建成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 承保条件
乙方须按保险合同范本的保险条件,固定一揽子费率 ** ‰承保成套项目工程保险。且该费率不受保险标的大小、项目的类别、工期的长短、风险的高低、所处国别及项目性质变化等的影响。
乙方不得以某一工程风险程度高低或项目规模大小等为由,变更保险承保条件或拒绝承保,一旦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未经商务部相关部门许可不得任意更改保险合同任何内容或擅自解除保险合同。
(四) 承保险别
乙方须按照本保险实施协议附件一《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规定的各项条件承保下列险别:
1、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
2、相关扩展条款(详见附件一“扩展条款”的有关规定)
(五) 赔付范围/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
赔付范围:
1、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失 ;
2、保险合同同意赔付的相关费用(施救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清理残骸费用、特别费用、空运费用、修理/保护费用、文物维护/照管费用等);
3、停工责任:因保险责任造成 7 天(含 7 天)以上、180 天(不含 180 天)以下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维持费用、
看管费用、机械设备折旧费与保养费用、中方工作人员停工复工过程中的往返国际旅费等,前述费用应包括被保险人、项目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
4、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正式起运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包括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等因素)及扩展风险造成上述运输物资运输中断或中止,由此而造成被保险人为恢复运输或规避前述风险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或损失
(如滞港费用、仓储费用、转运费用、运输物资处置损失等); 5、本保险项下实行无免赔赔付。
保险责任:
乙方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下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给被保险财产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
自然灾害:
1、地震;
2、海啸;
3、雷击;
4、暴雨;
5、洪水;
6、暴风;
7、龙卷风;
8、冰雹;
9、台风、飓风;
10、沙尘暴;
11、暴雪;
12、冰凌;
13、突发性滑坡;
14、崩塌;
15、泥石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17、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
1、火灾;
2、爆炸;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偷盗、抢劫;
5、被保险人雇佣人员(被保险人的代表除外)或其他人的恶意破坏;
6、被保险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出现的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
7、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8、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
9、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但不包括损失发生前发现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即开始的对被保险财产进行重置、修理或矫正的费用);
10、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其本身以外的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11、突然和意外发生的泄漏或污染;
1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了意外事故从而导致了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
13、其它不属于除外责任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扩展风险:
除了上述保障责任以外,还扩展以下风险: 1、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对上述保险责任实行有限额承保的那部分保险责任,其赔偿限额详见附件 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
除外责任: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1、核战争行为;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3、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4、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不包括突然和意外发生的泄
漏或污染;
5、设计错误(包括疏忽或过失等);
6、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7、损失发生前发现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即开始的对被保险财产进行重置、修理或矫正的费用;
8、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下列损失、费用,乙方也不负责赔偿:
1、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2、档案、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3、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4、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因保险责任造成 7 天(含 7 天)以上、180 天(不含 180 天)以下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维持费用、看管费用、机械设备折旧费与保养费用、中方工作人员停工复工过程中的往返国际旅费等,前述费用应包括被保险人、项目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
5、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间接损失,但不包括已在保险责任中已有明确保障的损失。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范围:
1、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
2、仲裁或诉讼费用或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
3、本保险项下实行无免赔赔付。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
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
济赔偿责任,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 第三者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对上述保险责任实行有限额承保的那部分保险责任,其赔偿限额详见附件 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
除外责任:
下列损失、费用,乙方不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但交叉责任除外;
3、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但交叉责任除外;
4、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5、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核战争行为;
6、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
7、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8、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9、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不包括突然和意外发生的泄漏或污染。
(六) 投保办理手续与流程
乙方或乙方指定其分支机构,具体办理本保险实施协议及附件规定的承保手续和理赔事务。甲、乙双方同意办理工程保险的具体程序为:
1、甲方根据需要和工程特点逐一决定需投保的成套项目,并分“敏感性项目”和 “非敏感性项目”两类确定工程性质。
2、成套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签妥后,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
“合作局”)向援外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下达办理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的投保通知函(详见附件二),投保通知函中应注明项目性质、投保要求、保险费总额和与甲方签署本保险实施协议的乙方服务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如乙方指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承保手续和理赔事务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指定分支机构办理相关事宜。书面通知应抄送商务部合作局。
4、成套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提交下列工程资料,乙方一旦承保,不得因下列材料缺失作为拒赔的理由:
(1)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副本)
(2)施工图(一套)
(3)考察报告和地质报告(副本)
(4)施工组织设计(副本)
5、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代表乙方依据工程投保通知函注明的事项按本保险实施协议规定的《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出具保险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加合同正本份数),双方各执一份,商务部合作局备案一份。
6、乙方须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合作局汇总备案上季度乙方和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承保情况,其中详细列明项目名称、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以及保费是否按时缴付等。
(七) 再保险安排
甲、乙双方约定,凡“敏感性项目”,乙方不得安排再保险;“非敏感性项目”可由乙方自主决定再保险安排。
(八) 赔付原则与标准赔付原则:
1、乙方对由于保险责任导致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予以赔付,对由于除外责任导致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不予赔付(适用于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2、乙方对直接物质损失与保险合同同意赔付的相关费用(施救费用、灭火费用、专业费用、清理残骸费用、特别费用、空运费用、修理/保护费用、文物维护/照管费用等)予以赔付,对后果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付(适用于物质损失保险);
3、乙方对于列在投保申报财产清单或新增工程项目申报通知中且保险金额已含在
投保金额中的受损财产(新增工程项目金额小于投保金额的 5%无需单独申报,自动纳入投保范围)予以赔付,否则不予赔付(适用于物质损失保险)。
4、依照相关法律确定经济赔偿责任(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标准:
1、修理、修复或重置的费用的计价标准与原则:按照作为被保险人的施工总承包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中标文件中确定的计价标准与原则(适用于物质损失保险);
2、损失定量原则:按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数量(适用于物质损失保险);
3、项目的修理方案、重置方案和修复设计方案的认定:应以商务部合作局审批或认可的方案为准,乙方不得提出质疑,并应按照商务部合作局审批或认可的方案为准履行赔偿义务(适用于物质损失保险);
4、主要通过协商、仲裁或法院判决确定赔付标准(适用于第三者责任保险)。
(九) 赔案处理
1、在本保险实施协议有效期内签订的保险合同期限内,由乙方承保的成套项目如有任何报案、索赔或其他情况发生,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分支机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合作局通报,并与被保险人办理理赔事宜。
2、为在准确定损的基础上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甲、乙双方同意在成套项目工程保险的索赔和理赔程序中引入公估制度。公估人原则上由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对于“敏感性项目”,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公估人须征得商务部合作局同意后确定。
3、为保证受损保险标的及时修复,乙方在收到修复方案的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否则甲方有权指令施工企业按修复方案对受损工程进行修复,理赔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清算。
4、在要求索赔时,被保险人需提交下列索赔资料:
(1)出险报告一份;
(2)事故证明书(如警察、消防、气象部门等)一份(因准备以上证明书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索赔报告、损失清单(项目和价值)一份;
(4)损失技术鉴定报告一份(因准备上述材料而发生的必要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5)重置或修复工程预算表(决算表)一份;
(6)施工修理原始发票(原件)若干份;
(7)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现场照片若干张;
(8)有关的费用单据(原件)若干张;
(9)与工程损失相关的技术说明资料若干份;
(10)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上述资料须经驻当地使馆经商处书面认证
5、如在索赔和理赔过程中存在争议,根据保险合同一方的要求,乙方和甲方应及时介入进行协调处理。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理赔处理负担最终责任。
6、索赔和理赔争议如涉及本保险实施协议及其附件的解释,由商务部对外援助司和乙方研究解决。
(十) 总结报告与联席会议
1、乙方须在每年年底向甲方报送当年度援外工程保险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汇总承保和理赔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2、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套项目工程保险联席会,由甲方召集乙方参加,并邀请指定执行机构和相关企业参加,研究解决工程保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保密义务
乙方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除被保险人和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涉及所承保的“敏感性”援外项目及该项目工程保险的任何事宜和“非敏感性”援外项目的内部总施工承包合同价款。
(十二)协议有效期:
1、本保险实施协议有效期 3 年,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8 年 月 日止。
2、除非甲、乙双方在本保险实施协议终止之日前至少三个月就延长本保险实施协议达成原则协议,否则本保险实施协议在有效期满之日自动终止。
3、如果乙方在本保险实施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实施协议,而选择与保险招标中所确定的备选单位签署新的保险实施协议:
(1)乙方明显违反本保险实施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2)乙方财务状况发生重大恶化,导致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低于五十亿元人民币或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不含 100%);
(3)乙方拒绝承保成套项目中的某一或某些工程项目; (4)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按保险合同履行赔付义务;
(5)乙方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解除或实质性修改已签订的保险合同。 4、本保险实施协议的有效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期。
(十三)协议变更
在本保险实施协议有效期内,对保险实施协议及其附件进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须由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后予以书面确认。
(十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相关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相关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违约方依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其它
乙方按本协议出具的保险合同作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保险合同与本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附件 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
附件 2:《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投保通知函(格式)》
本保险实施协议于 2015 年 月 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附件 1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
保险合同号码:()
(以下简称“投保人”)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或指定代表×××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就 项目工程保险的有关事宜达成本保险合同。鉴于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保人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
(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并缴付了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遭受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或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适用保险条款、附件等。本保险合同还包括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本保险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共一式 份, 份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投保人 保险人
(签字xx) (签字xx)
保险合同号码:
保险险种: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一、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一)投保人
名称:(总承包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二)被保险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总承包企业;3、分包商及其他相关利益人以上被保险人仅以各自保险利益为限。
名称:
法定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二、保险人
名称:
法定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三、被保险工程名称:按照将来每个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确定
四、被保险工程地址:按照将来每个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确定
五、保险利益:
1.物质损失保险:
保障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工程项下的永久性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施工用机械和用具(中方自有或租赁)、施工现场中方其它财产在被保险工程地址范围内由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及特别条款中约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遭受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及因上述损坏或灭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2.第三者责任保险:
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与被保险项目直接相关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被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保障被保险人因此而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仲裁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但须遵照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及特别条款关于除外责任的约定。
六、保险期间:
1、保险期间:自被保险工程项目用于保险工程的物资运抵工地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对外移交手续之日止。
2、被保险工程项目计划建设工期:按照将来每个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确定。
实际工期自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开工日起至对外移交日止。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新增减工程项目导致工期增减,被
保险人应在商务部批准新增减工程项目后 30 日内通知保险人并调整建设工期。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则建设工期不予调整。
3、被保险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用于保险工程的物资运抵工地之时 30 天内,被保险人应将物资清单(含品名、数量、金额)和物资预计运抵工地时间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承担物资可能造成的保险责任损失。本项目正式开工后 30 日内,被保险人也
应将正式开工日期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将原计划开工时间视为正式开工时间。 4、如工程未如期竣工验收,本保险期间将自动顺延 6 个月,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
加保险费;保险期间需要延长超过 6 个月的,保险人应按照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予以延期承保,按原费率的 80%并按原工期日日比例收取超出 6 个月部分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原保险期间结束日之后 30 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5、保险期间届满后工程保证期内(保修期)的保险责任按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的规定执行,保证期为 24 个月。
6、本规定所涉及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七、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1、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等同于“投保金额”。投保金额为被保险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价中包含的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间接费和预备费等四项的总和。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新增减工程项目,如单项新增减工程项目的金额超过投保金额的 5%(5%以内的单项新增减工程项目无需单独通知),投保人应在商务部批准新增减工程项目后 30 天内将新增减工程项目和批准的概算金额等内容通知保险人,具体投保金额由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以下简称“合作局”)补正工程保险通知函加以明确。如投保人未按照要求通知保险人,投保金额将不予调整,保险人也不承担新增减工程项目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在被保险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根据投保金额的项目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据此调整最终的保险金额。
2、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元
【人民币 10,000,000 元,或物质损失部分投保金额的 5%(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 元),二者取一个高值作为该项目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不设累计赔偿限额。
八、免赔额:
1.物质损失险部分:无免赔
2.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无免赔
九、保险费率: 为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综合保险费率,中标人的报价。
十、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物质损失险总保险金额×综合保险费率
十一、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起始 60 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前述规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可向投保人发出《保费催缴通知书》并同时抄送商务部合作局,从保险费应付日起至保险费实际缴付日止的期限内,若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投保人应在被保险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根据第一部分项下投保金额的项目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如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原投保金额的±10%时,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如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原投保金额的±10%时,保险双方将根据超过或低于原投保金额的部分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增减。
十二、司法管辖:
1、物质损失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
2、第三者责任部分:世界范围(但不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十三、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向被告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特别约定:
下列特别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合同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
1、商务部已与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施工总承包企业)订立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就工程保险的有关事宜作出规定,保险人应保证本保险合同不与之相冲突;本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均有义务将履行本保险合同的情况及时向商务部合作局通报。
2、索赔与理赔
(1)基本原则
①双方同意,在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时,应在最大诚信原则下办理索赔与理赔。
②被保险人有责任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并采取科学的工程管理方式组织施工;一旦发生风险,有责任维持受险现场原状,及时取证;尽力保护未受险工程和其他设施;组织恢复生产,尽量减轻损失程度;及时与保险人联系,报告损失情况,并按规定时限办理索赔的具体事宜。
③保险人有责任严格执行本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事故调查,并予以赔付。
④双方同意,为保护未受险工程而采取施救措施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作为索赔部分得到赔付。
(2)双方同意,凡发生 30 万元人民币(含)以下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自行处理,并按如下程序和时限办理索赔与理赔:
①被保险人应在发生险情后在合理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报告驻当地使馆经商处,并在经商处附署意见后,以电报或传真或电子文件等形式通知保险人,同时抄送国内索赔部门、商务部合作局和保险人,通知应简述风险种类、受损情况、初步估算的损失程度
和估价以及已采取的施救措施。通知送达保险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发生险情后的 72 小时。如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②被保险人可对受损损失自行处理,并在通知保险人后 30 天内,通过国内索赔部门向保险人提交如下索赔资料:
⚫ 出险报告(索赔书)一份
⚫ 事故证明书(如警察、消防、气象部门等)一份(因准备以上证明书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索赔报告、损失清单(项目和价值)一份
⚫ 损失技术鉴定报告一份(因准备上述材料而发生的必要的鉴定费由保险人承担)
⚫ 重置或修复工程预算表(决算表)一份
⚫ 施工修理原始发票(原件)若干份
⚫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现场照片若干张
⚫ 有关的费用单据(原件)若干张
⚫ 与工程损失相关的技术说明资料若干份
⚫ 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上述资料须经驻当地使馆经商处书面认证,由此发生的费用(除上述由保险人承担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
③保险人承诺在索赔资料齐全,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 14 个日历日内予以赔付。有意见分歧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对已达成一致的部分先行赔付。
(3)双方同意,凡发生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时,原则上将由保险人自己或委派专家进行核查处理,并按如下程序和时限办理索赔和理赔:
①被保险人在发生险情后在合理的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报告驻当地使馆经商处,在经商处附署意见后,以电报或传真或电子文件等最快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确认保险人收到信息,同时抄送国内索赔部门、商务部合作局和保险人,通知应简述风险种类、受损情况、初步估算的损失程度和估价以及采取的施救措施。通知送达保险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发生险情后的 96 小时。如因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②保险人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的 2 日内决定是否派专家(或代理)赴现场核查处
理,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且确认被保险人收到信息,抄送商务部合作局。
③如保险人决定不派专家核查,被保险人得以自行处理,并在书面通知保险人后 30个日历日内向保险人提供下列第⑤规定的索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
④如保险人决定派专家核查处理,所派专家(或代理)须于接到被保险人书面出险通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抵达现场,并在抵达现场 5 个工作日内核查和处理完毕,需要延长抵达时间和核查时间的,保险人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上述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保险人自行支付,被保险人须在上述核查工作结束后 20 日内提供第⑤规定的索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如保险人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能派人抵现场核查和处理,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并在上述核查时限界满后 20 日内提供第⑤规定的索赔资料作为索赔依据。
⑤根据索赔需要,被保险人应提供如下索赔资料:
⚫ 出险报告(索赔书)一份
⚫ 事故证明书(如警察、消防、气象部门等)一份(因准备以上证明书而发生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索赔报告、损失清单(项目和价值)一份
⚫ 损失技术鉴定报告一份(因准备上述材料而发生的必要的鉴定费由保险人承担)
⚫ 重置或修复工程预算表(决算表)一份
⚫ 施工修理原始发票(原件)若干份
⚫ 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现场照片若干张
⚫ 有关的费用单据(原件)若干张
⚫ 与工程损失相关的技术说明资料若干份
⚫ 其他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
上述资料须经驻当地使馆经商处书面认证,由此发生的费用(除上述由保险人承担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支付。
⑥保险人承诺在上述核查程序完毕和索赔资料齐全,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后 14个自然日历日内予以赔付。有意见分歧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对于已达成一致的部分先行赔付。
(4)保险人在上述理赔结束后 30 个自然日历日向被保险人出具理赔报告结果,抄送商务部合作局和保险人。
3、公估人
(1)上述规定的核查程序完毕和索赔资料齐全后 30 日内,如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理赔额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均可提出引入公估人,另一方不得反
对。
(2)保险项目系“敏感性项目”的,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征得商务部合作局同意后确定公估人。
(3)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4、保密条款
(1)鉴于对外援助工程的特殊性质,保险人不得向除被保险人和商务部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漏涉及所承保的“敏感性”援外项目及该项目工程保险的任何事宜和“非敏感性”援外项目的内部总承包合同价款。
(2)保险人应确保被保险人和商务部提供的有关援外项目实施的文件和资料的安全,非经商务部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示。
(3)保险人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被保险人和商务部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保险人不得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及时告知商务部合作局,需事先经商务部合作局同意,方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按照日比例退还未到期责任的相应保费。
6、保险双方进一步约定,根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的实际需求,如需变更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人同意根据商务部的批准,出具批单将变更后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新增列为被保险人之一,保单其他条件维持不变。
7、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总承包企业)如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止、企业破产、企业中途退出项目等)无法继续履行被保险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时,商务部有权直接向保险人进行保险索赔,保险人须将应付的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商务部或其指定的机构。
十五、适用保险条款
1、主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
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服务条款
3、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扩展条款:
- 全额赔偿扩展特别约定
- 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 错误和遗漏条款
- 违反条件条款
- 不受控制条款
- 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 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 条款)
-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 不使生效条款
- 保护现场条款
- 预防措施条款
- 预付赔款条款(50%)
- 灭火费用条款
- 专业费用条款
-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 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 空运费用扩展条款
-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 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扩展条款
-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 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 工地外存储物特别条款
-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 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
- 索赔单据条款
- 安装试车条款
- 工地访问条款
- 场地装配扩展条款
-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 恶意破坏条款
- 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
-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 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 货车装载条款
-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 理赔基础特别约定
- 货币及汇率特别约定
- 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 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 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 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 原材料缺陷与工艺不善扩展条款
-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扩展条款
- 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扩展条款
十六、释义:
1、“相关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风险时为防止和减少保险标的之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抢救、保护和复原费用,以及因承保风险而额外支出的管理费用和保险人同意的为抗辩第三者索赔的诉讼费用。
2、“第三者责任”,指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保险标的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当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中“第三者”是指除工程所有人、承包方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家属成员以外的人员。 3、“设计错误”,指承担勘察设计职能的相关单位或雇员的疏忽或过失或故意行
为而引起工程最终设计中存在错误和缺陷。
4、“原材料缺陷”,指所用的施工材料质量未达到工程所要求的技术标准,这种质量缺陷必须是在材料被使用时通过正常技术水平无法鉴定且难以发现的。
5、“工艺不善”,指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相关人员没有按照工艺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的现象(但不包括安装错误),尽管施工材料本身无缺陷,但由于工艺水平不过关,结果在使用时还会导致损失发生。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1)“被保险人”,即为保单列明的被保险人而且它一般是作为法人形式出现的。
(2)“及其代表”一般指被保险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派驻项目的授权代表、现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职责负责人。
对于被保险人的一般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不在保单除外责任的范围内,除非是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指使或授意的。
(3)“故意行为”,指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预见到了或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导致被保险财产损失或产生第三者责任这一结果,但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听任其发生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标准条款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合同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
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五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第二十一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二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责任免除
第二十八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第二十九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第三十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
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合同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合同或批单。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三十八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
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合同、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x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四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
第五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五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 4.75 级以
上且烈度在 6 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续 24 小
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 1 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 12 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 10 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xx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扩展条款
下列扩展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扩展条款为准。
1)全额赔偿扩展特别约定
鉴于保险条款约定了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被保险人在工程竣工后,将按最终的工程结算金额,以合同规定的方式计算并补足保险费,因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任何时间赔偿损失时均应视保险项目为足额投保(除非未按照明细表中规定执行“超过 5%新增减项目”的申报义务),并按扩展条款第 43 条理赔基础特别约定内容进行赔偿处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发生本保险合同的有效索赔,如本公司或被保险人没有相反的书面声明,则因损失而减少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将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按照原定费率补交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损失金额部分的日比例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错误和遗漏条款
x保险合同下的赔偿责任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在本保险合同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一方在行使其取消、废除、放弃保单或索取损害赔偿等权利时,保险人同意不因其声明、错误、遗漏和违约而归责于其他被保险人或影响其他被保险人在保单项下的权利。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违反条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重新安装费用条款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对机器设备进行重新安装、装配所产生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xx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保证期限:24 个月
x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8)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调整条款
x保险合同明细表第一部分项下列明的保险金额是在工程开始期间根据估算、概算、预算或者合同价格确定的预计保险金额。待工程完成后,应根据工程决算调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决算造价。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不超过预计保险金额的±10%,保险人同意不再根据工程决算造价调整保险费。
如本保险合同项下第一部分被保险工程决算造价的变动幅度超过预计总保险金额的±10%时,双方同意对超出或低于第一部分预计保险金额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的保险费率对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增或调减。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50/50 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 50%。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 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 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 已在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不使失效条款
x保险合同不因下列原因失效:
(一)被保险人不知情的保险财产的占用变化或风险增加,但被保险人一经知道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二)工人出于修理、微小变动或一般维修等类似目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场所作业。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若保险人代表未在承诺的时间内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
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预防措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
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的 1%或人民币 200 万元,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4)预付赔款条款(50%)
发生本保险合同下的损失时,依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将在已接受的责任及实施相应的扣除额之外预先支付赔款,金额不低于预估应付赔款额的 50%。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
1.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2.除非另有其它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3.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或因火或其他承保风险受损或存在受损的威胁,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专业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3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火灾或其它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1、清除、拆除的费用;
2、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18)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快运费及因抢工、赶工而增加的技术措施费(增加人员的费用、引进技术费用和增加设备费用)。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 2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空运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临时保护措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合理的临时性修理、保护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仅限于为防止受损保险标的遭受进一步损失所进行的修理、保护而产生的费用。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2)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扩展条款
1、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工地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的损失,包括负责赔偿与工程施工有关的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损失。
2、施工机器、装置及设备的赔付原则:
施工机器、装置及设备原则上按施工内部总承保合同规定的施工机械费纳入投保金额。被保险
人与保险人一致同意,一旦发生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承保风险,施工机械和用具的损失赔偿按如下原则办理;
(1)如施工机械费系按购置费计算,保险人应按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实际发生损失的 100%赔付。
项目工期 | 损失赔付比例 |
12 个月(含)以内 | 70% |
12 个月~24 个月(含) | 90% |
24 个月以上 | 100% |
(2)如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系按使用费计算,保险人根据投保项目的工期长短按如下固定比例对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付。
23)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被保险工程所在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人民币 5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战争、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由于下列风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和第三者责任,若其与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条款规定相冲突,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1、承保风险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
(3)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平息或减轻上述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2、双方进一步同意,在本扩展条款项下保险人对核战争行为造成的损失与责任不予负责。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投保金额的 3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或已被接收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7)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
29)工地外存储物特别条款(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人民币 500 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人要求提供:
(1)工地外储存的地址:被保险工程所在国的任意地址; (2)储存物的最高金额:(待定);
(3)储存期限:至保险期结束。被保险人应保证:
(1)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 24 小时值班; (2)上述工地外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存放要求。
每一储存地点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0)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1)全部停工和部分停工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扩展承保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包括扩展责任)造成 7 天(含 7 天)以上的工程部分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包括停工期间维持费用、看管费用、机械设备折旧费与保养费用、中方工作人员停工复工过程中的往返国际旅费等,前述费用应包括被保险人、项目管理公司等相关主体)和第三者责任。
下列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
1、双方同意,7 天以下的停工和部分停工视为非停工,凡承保范围内的责任均有效。
2、凡发生上述停工和部分停工时,停工和部分停工全过程(含前 7 天)的承保损失均可得到赔
付。
3、本扩展条款累计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投保金额的 30%。
4、如停工超过 180 天(含 180 天),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责任(包含扩展责任)将暂时中止,直至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正式复工的书面通知才恢复保险责任。
5、如停工超过 180 天(含 180 天),保险人也将负责赔偿中方工作人员复工过程中的返回的国际旅费。
6、停工发生后,一旦两国政府签订中止项目实施协议或由商务部发出内部中止工程实施的通知或决定,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2)索赔单据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在事故的原因和损失已被证实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仅以缺少单据或单据不合格为由拒绝或拖延承担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发生盗抢案件,被保险人无法从当地警察机关取得证明,则可以由驻当地使馆经商处开具相关证明替代,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无法从当地警察机关取得证明为由拒赔。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安装试车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工程项目中安装工程部分在安装试车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等电气或机械故障原因而造成保险标的本身及其它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
x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5)场外装配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场外、临近现场区域装配、修理期间因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发生导致的物质损失和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6)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7)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承保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被保险人雇佣人员(被保险人的代表除外)或其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物质损失。
38)突然及意外渗漏、污染、玷污条款
x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以下责任:
1.由于泄漏、污染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害、疾病、财产损失;
2.清除、清理泄漏物、污染物的费用。
但上述泄漏、污染必须是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突然、意外、无意和不期望而发生的。本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民币 500 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工程地址内、xx场所或其他列明的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0)滑坡及地陷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已施工工程范围内及xx 100 米,由于危岩、孤石、岩体裂隙、雨水浸润、挖掘、爆破或本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引起的局部山体滑坡或地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被保险人清除滑坡或下陷后的土石方费用、收复工地和削坡的合理费用,其中清理土石方费用列入明细表保险项目中的清理残骸费用中计算。
不论保险合同明细表内的保险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上述费用亦应视作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但下列责任除外:
(1) 由于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或使有缺陷材料而造成的直接损失;
(2) 因滑坡和沉陷引起的其它后果损失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1)货车装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装载保险标的物的车辆或货柜暂时置于保险合同所载明的处所内时,保险人对该保险标的物于保险期间内,因本保险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毁损或灭失,亦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2)放弃代位求偿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就在本保单项下的损失向商务部、业主、项目公司、承包商及贷款人进行的代位求偿的权利。
43)理赔基础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约定同意,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损失的理赔基础为:
1)在保险财产的损失可以修理或修复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用于受损财产类似种类和质量的新材料进行修理或修复或重新安装的费用,用于修复的材料的种类和质量应得到被保险人的认可。
2)保险人将依据本约定、规定及条件,以恢复受损标的,重置或修理、修复、替换受损财产的全部费用为基础赔偿被保险人,以保证重置或修理、修复、替换后的受损财产满足安全要求或设计功能,即使此费用为不同于最初建设费用而增加的改进费用。赔偿限额以受损财产发生损失前价值
的 150%为限(施救费用以及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中提及的赔偿限额另行计算)。
3)在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进行修理、修复或重置时,所发生的所有修理、修复或重置的费用的计价标准与原则必须符合作为被保险人的施工总承包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中标文件中确定的计价标准与原则,保险人必须在遵循上述计价标准与原则的基础上履行赔付义务。
4)在保险财产发生全损并且无法修理或修复的情况下,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发生前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加上增值的部分,除非保险人另外同意,赔偿限额以受损财产发生损失前价值的 150%为限
(施救费用以及本保险合同其他条款中提及的赔偿限额另行计算)。
5)项目的修理方案、重置方案和修复设计方案应以商务部合作局审批或认可的方案为准,保险人不得提出质疑,并应按照商务部合作局审批或认可的方案为准履行赔偿义务。
44)货币及汇率特别约定
兹经双方约定同意,所有关于本保险的保费、索赔和理赔应按人民币支付。如面临外币理赔的情况,汇率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为准。
45)保证期内第三者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证期内引起的第三者责任。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6)地下文物责任扩展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相应顺延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7)重大过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本保险标准条款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中的第二十八条中第(四)项“重大过失行为”予以删除。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8)自然灾害责任损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在本保险期内,因本保险单所承保工程遭受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及由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200 万元。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49)原材料缺陷与工艺不善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人扩展承保由于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相关费用和第三者责任(但不包括损失发生前发现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即开始的对被保险财产进行重置、修理或矫正的费用),但若其与上述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条款规定相冲突,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0)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对于本保险标准条款第三部分“通用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中的第二十八条中第(二)项“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予以删除。
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投保金额的 30%,以高者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1)货物运输中断或中止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在正式起运后,因保险责任造成上述运输物资运输中断或中止,由此而造成被保险人为恢复运输或规避前述风险而发生的合理、必要的额外费用或损失(如滞港费用、仓储费用、转运费用、运输物资处置损失等)。
一旦被保险人获悉运输中断或中止,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采取合理、必要的应对措施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双方进一步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责任造成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本条款所指: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运输物资”是指经商务部认可的用于对外成套项目的运输工程物资;
-“运输中断或中止”是由于保障责任造成运输物资未能按照既定的货物运输计划到达对外成套项目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包括滞留中转港、返回起运地或临时变更目的地等情况。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0 万元或投保金额的 30%,以高者为准。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服务条款
备注:如下具体内容待中标单位进一步提供。
成立项目服务小组
统一窗口服务
风险管理服务
培训服务
制定保险手册
理赔服务
附件 2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投保通知函(格式)》
( )援外保险字第 号
公司:
根 据 援 外 成 套 项 目 工 程 保 险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 你 公 司 承 担 的援 项目应按 2015 年 月 日商务部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务部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实施协议》的规定办理工程保险,保险费率为 ** ‰,保险条件如保险合同范本规定,保险费总额如内包合同规定,请你公司速持此通知函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工程保险投保事宜。
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目为敏感性项目,不允许保险人采取再保险措施。项目索赔和理赔过程中如需引入公估人制度,保险人及被保险人约定的公估人须商我局同意后确定。(本规定供敏感性项目选用)
二、投保人(即施工总承包企业)按下列联系方式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办理保险投保事宜:
公司地址: **
联系人:见下表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座机电话 | 手机 | 传真 | 电子邮箱地址 |
1 | ||||||
2 | ||||||
3 |
三、投保人在投保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投保人指定办理保险事务的部门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邮编和电子邮箱等。
2、投保人(总承包企业)信息:名称、法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和电
子邮箱等。
3、被保险人[总承包企业及其分包商(如有)]信息:名称、法定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4、被保险工程项目简介:名称、地点、内容和规模等。
5、投保金额为上述项目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总价中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临时设施费、间接费和预备费等四项的总和。
6、成套项目工程资料
(1)施工内部总承包合同(副本)
(2)施工图(一套)
(3)考察报告和地质报告(副本)
(4)施工组织设计(副本)
请根据商务部关于办理援外工程保险的有关规定,依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保险合同(范本)》,按照该合同范本的承保条件办理投保事宜。保险合同签妥后,请将保险合同副本一份送我局备案。
四、投保人亦可自行聘请保险经纪人协助办理投保手续、保险索赔等工作,相关服务费用自理。
特此通知
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年 月 日
第五章 评标细则
评标分为初步审查和价格评审两部分,首先进行初步审查(见初步审查表),其次对通过初步审核的投标进行报价(费率)评审,并形成评标报告。
一、初步审查表
序号 | 评审项 | 审查结果 |
1 | 投标文件密封递交 | |
2 | 合格的投标保证金 | |
3 | 报价(费率)不高于 5.5‰(千分之五点五) | |
4 |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均需采用胶装 | |
5 | 非联合体投标。 | |
6 | 投标有效期不少于自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 |
7 | 投标报价(费率)固定,无选择性报价。 | |
8 | 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 |
9 | 针对本项目的有效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 |
10 | 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和依法 缴纳税收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 |
11 |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的声明原件。声明内容由投标人自定。 | |
12 | 经审计的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 |
13 | 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复印件,且偿付能力指标符合监管 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 | |
14 |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且 2014 年全年原保费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全年工程保险原 保费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 |
15 | 提供了偏离表,且没有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规定的差 异条件。 | |
16 | 投标文件中被要求签字、盖章的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进 行了签字、盖章。 | |
17 | 其他 | |
结论 |
注解 1.初步审查不合格投标将被拒绝,不进入下一步评比。
注解 2.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可根据最终招标文件和实际评标情况调整上述表格的内容。若该表格中内容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有矛盾,则以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为准,评标时将予以调整。
注解 3.投标人应按附件格式递交投标应答索引表,以便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对因由此
产生的评审遗漏不负责任。
招标编号:B0708-CMC15N7630
二、报价(费率)评审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报价(费率) | 评标排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