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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其契約書範本草案第 2 次會議紀錄
壹、時間:107 年 5 月 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30 分
貳、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1 會議室
參、主席:張專門委員xx 記錄:xxxx、出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簿。
伍、主席致詞:略。陸、會議結論
一、上次(107 年 4 月 13 日)會議紀錄
除應記載事項第 3 點委託管理期間第 2 項再次修正為「前項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仍屬存續者,雙方得於租賃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外,餘確定。
二、本次討論通過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除不得記載事項,照原草案通過外,應記載事項修正如下:
( 一)第 6 點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收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與承租人已成立租賃契約者,委託人應提供該租賃契約書影本予受託人,並說明該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及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 二)第 7 點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 三)第 8 點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承租人修繕並負擔費用;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 四)第 9 點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1 . 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住宅。
2 . 依第 5 點第 1 款約定,代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者,應於簽訂契約後 內(不得超過 7 日),將該契約書正本交付委託人。
3 . 依第 5 點第 3 款約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押金餘額返還承租人。
4 . 依第 5 點第 4 款或第 5 款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收之日起_日( 不得超過 7 日) 內交付委託人。但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從其約定。
5 . 依第 5 點第 8 款約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 繳)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 ( 繳)。
6 . 依第 5 點第 9 款或第 11 款約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7 . 依第 5 點第 10 款約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與第三人發生使用租賃住宅或其共有部分之糾紛。
8 . 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9 . 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10 . 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受託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五)第 10 點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受託人應即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離及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受託人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六)第 11 點委託人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1 . 受託人違反第 5 點第 10 款代為糾紛協調處理之約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仍不處理。
2 . 受託人違反第 9 點第 4 款依期限交付代收租金或押金之約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仍未交付。
3 . 受託人違反第 9 點第 10 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4 . 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
5 . 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登記。
( 七)第 12 點受託人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受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1 . 因委託人違反本契約或租賃契約約定。
2 . 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
( 八)第 13 點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與委託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或拒收,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受託人與委託人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例如 L i ne、Whats App 等文字顯示)□其他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 九)第 14 點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契約繼受人均有效力。
( 十)第 15 點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基本資料
x契約應記載當事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基本資料如下:
1 . 委託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2 . 受託人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3 .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 十一)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草案,增列
1 .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 。
2 .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
( 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 _。
3 . 本建物( 專有部分) 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 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 於產權持有前,委託人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三、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草案
( 一) 條文部分及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草案,請配合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文字。
( 二) 簽約注意事項,由業務單位酌修文字,以提醒消費者注意。另上開注意事項與會單位,倘有不同意見,請於文到 3 日提出具體修正文字送本部研處。
四、本次會議結論整理修正前後對照表如后附件。柒、散會:12 時 30 分。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總說明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租賃住宅代管業( 以下簡稱受託人),係指受出租人(以下簡稱委託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同條第六款規定,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係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又支付報酬委託代管業管理租賃住宅之出租人,係為接受代管業提供租賃住宅管理服務之消費者,出租人與代管業間,具有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消費關係,故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為期減少租賃住宅委託管理糾紛,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擬具「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計有二十點,其中應記載事項計有十五點,不得記載事項計有五點。主要重點如下:
一、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間。(草案第一點)
( 二) 委託管理標的、委託管理期間、報酬約定及支付。(草案第二點至第四點)
(三)委託管理項目。(草案第五點)
(四)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草案第六點)
(五)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修繕之處理。(草案第七點、第八點)
(六)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草案第九點)
(七)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草案第十點)
(八)委託人終止契約、受託人終止契約。(草案第十一點、第十二點)
(九)履行本契約之通知、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基本資料。(草案第十三點至第十五點)
二、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草案第一點)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草案第二點)
(三)不得約定委託人須繳回契約書。(草案第三點)
(四)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草案第四點)
(五)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草案第五點)
依 107 . 05 . 04 紀錄整理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
名稱 | 說明 |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規定 | 說明 |
壹、應記載事項 | |
一、契約審閱期間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 以下簡稱本契約) 及其附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委託人簽章:受託人簽章: |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為使委託人有充分且合理之時間詳閱契約條款內容,並審慎評估決定是否簽約,爰參依消費者保護法上開規定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一點訂定,以保障委託人權益。 二、按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租賃住宅代管業係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基於民法委任之法律關係,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 ( 以下簡稱本契約) 之委託人為出租 人;受託人為代管業。 |
二、委託管理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 1 . 門牌 縣( 市) 鄉( 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 基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2 . 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主建物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用途 。 (2) 附屬建物用途 , 面積 平方公尺。 3 . 共有部分建號 , 權利範圍 | 一、由於租賃標的態樣繁多,且租賃住宅標示、委託管理範圍及附屬設備等為委託管理租賃住宅之重要事項,應於契約中予以明示,以供雙方確認委託管理標的之正確性,及利日後雙方交付及返還租賃住宅之依據。爰參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點訂定。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稱租賃住宅者,指以出租供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並不以有門牌者為限,又考量本條例第十七條有關租稅減免規定之每屋認定標準,如無門牌者,得以房屋稅籍證明所載範圍認定之,且現行仍有無門牌之建築物,因此租賃標的如為無門牌者,自應標示其房屋稅籍編號或其位置略圖,以資確認委託管理標的。 三、參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規定,不動產 |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4 . 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5 . □有□無設定他項權利, 若有,權利種類: 。 6 . □有□無查封登記。 (二)委託管理範圍: 1 . 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 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2 . 車位:(如無則免填) (1)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地上( 下) 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x x。 (0)xxxxx:xx(x)x x,xxx x或其位置示意圖。 (3)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 。 3 . 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4 . 其他: 。 | 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故租賃標的如有設定抵押權或不動產役權等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影響承租人日後居住權益,及委託管理之目的,為利住宅租賃資訊公開、透明,爰訂定第一款第五目規定。 四、按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所稱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管理標的範圍,指住宅租賃契約中有關租賃住宅專有、專用部分而屬私領域居住空間,或委託管理租賃契約所衍生之相關管理事務,尚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使用空間之管理維護。是以第二款第一目所稱委託管理範圍之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指租賃住宅專有、專用部分而屬私領域居住空間位置格局之示意圖,尚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使用空間。 |
三、委託管理期間 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前項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仍屬存續者,雙方得於租賃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 一、本契約,以定有期限為原則。倘契約當事人未為約定,恐流於不定期限之契約,易滋生委託人及受託人間之糾紛。爰於第一項明定委託管理期間,使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權利義務得以明確,避免雙方產生爭議。 二、出租人委託代管業管理租賃住宅而簽訂委託管理契約之目的,係為由代管業協助處理繁雜之租賃業務,考量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之住宅租賃契約關係仍存續者,委託人尚有委託代管其租賃住宅之必要,為讓代管業得繼續提供服務,爰明定委任雙方得於租賃 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
四、報酬約定及支付 委託人應按□月□期( 個月) 支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 | 一、依民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意旨,代管業依出租人之指示,處理委任事務,本 得收取報酬,爰明定委託人與受託人雙 |
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 ( 下同) 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報酬。 前項報酬支付方式:□現金繳付 □於代收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___。 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或待租期間,受託人□得□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報酬。若得收取報酬,其金額為 元。 | 方約定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二、按現行租賃住宅代管業收取報酬之習慣係以月租金額為計算基準,部分業者以月租金額一定比例計收,部分業者以固定金額計收。又因應當今支付方式多樣化,爰明定本契約當事人得以其他方式自行約定報酬支付方式,例如:信用卡付款等。爰參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四點,訂定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租賃住宅係供出租居住使用,考量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或待租期間,受託人通常未提供相關服務,僅純就閒置住宅進行管理,屬低度管理尚與代管業應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性質不同,爰於第三項規定,委託人與受託人得約定是否收取報酬及如有收取報酬 之金額。 |
五、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經委任雙方約定勾選同意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項目如下: □(一)租賃契約之簽訂。 □(二)遷入居住者身分之確認。 □(三)屋況與設備點交。 □(四)收取租金。 □(五)收取押金。 □(六)墊付相關費用。 □(七)管理押金。 □( 八) 向承租人催收( 繳) 租金及相關費用。 □(九)日常修繕維護事項。 □(十)糾紛協調處理。 □( 十一) 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 □( 十二) 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離及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十三)遺留物之處理。 □(十四)其他______。 | 一、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規定,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事項,又代管業受託管理之權限,係來自委託人(出租人)之授權,且其管理業務項目,應兼顧委託人已訂立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並經雙方以契約約定為宜,爰參依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委任契約之規定訂定本點,明列代為管理相關項目,以供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同意勾選委託管理之項目。 二、代管業受出租人(委託人)之委託管理租賃住宅,時有因該住宅租賃契約期間屆滿而有協助委託人與原承租人續租之必要,進而代為簽訂租賃契約,爰為第一款規定。上開代為簽約之行為,並未涉及租賃居間之仲介業務,且與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為出租人待租之住宅尋得承租人而代理簽訂租賃契約之性質有別。 三、租賃住宅應由委託人負擔之費用,例如委託人負擔之修繕費或公證費等,委託人得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先行墊付,再由委託人歸還,爰訂定第六款。 四、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出租人應 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 |
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是以第七款管理押金之目的,在於租賃契約消滅時結算應由承租人支付之相關費用後,可由管理之押金中扣除返還之。 五、第十款所稱糾紛協調處理,指委託人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承租人有違約事項、扣抵押金、退還押金、違反公共衛生、居住安寧、公共安全、欠繳管理費、停車位被佔用等事務之協調處理。 六、第十一款所稱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係指第二點第二款委託管理範圍之共用空間。 七、第十二款有關督促承租人遷離及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於租賃住宅有與承租人同居者,亦應一併要求遷離及為相關遷 出登記,不待明訂。 | |
六、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核對; 如有同意受託人代收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與承租人已成立租賃契約者,委託人應提供該租賃契約書影本予受託人,並說明該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目、範圍及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 一、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之內容為本租賃住宅之重要事項,為利執行代管業務,應於本契約中予以明示,另參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委託人(出租人)應提供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此乃委託人之基本義務,爰訂定第一項。 二、為明確契約主體及其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以確認委任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有權委託管理之證明文件( 如為住宅所有權人得提供權利書狀、建號、房屋稅單等,如非住宅所有權人,得提供經所有權人授權委託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供核對,如同意受託人代收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租金、押金之交付方式(如現金支付、匯款帳戶等),俾受託人收取後得交付委託人,爰訂定第二項。 三、委託人與承租人已成立租賃契約而委託代管者,委託人應提供該租賃契約書影本,並向受託人說明其負責修繕項目及範圍等事項,如未委由受託人代為修繕者,委託人仍應提供其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另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本契約後,亦應告知承租人關於本契約委託管理等相關事項,俾利承租人配合代管業 執行業務,爰訂定第三項。 |
四、第二項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人,係指該住宅所有權人或其授權代理而立於委託人之地位等有權利委託管理 之人。 | |
七、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 依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住宅。又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租賃住宅以出租供居住使用,故如承租人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 提出建議方式,爰訂定本點。 |
八、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承租人修繕並負擔費用;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 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 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又代管業為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專業經營者,故除委託管理標的依租賃契約約定由出租人負擔者,本得委由受託人代為修繕外,如係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受託人亦應代為督促承租人修繕,及如有爭執時,並應代為協調,爰訂 定本點。 |
九、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 一) 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住宅。 ( 二) 依第五點第一款約定,代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者,應於簽訂契約後 內( 不得超過七日),將該契約書正本交付委託人。 ( 三) 依第五點第三款約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押金餘額返還承租人,。 ( 四) 依第五點第四款或第五款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收之日起__日( 不得超過七日) 內交付委託人。但雙方另訂有保管約 定者,從其約定。 | 一、參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亦即受託人係受委託人之委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為明確規範委託人及受託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避免發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糾紛,爰明定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二、參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有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租賃住宅保管及對第三人行為之責任,明定受託人負督促責任,爰訂定第一款。 三、按委託管理契約之訂定,通常係在租賃契約成立之後,其委託管理期間未必然與租賃契約期間相同。受託人依第五點第一款約定,於租賃期間屆滿代委託人簽訂租賃契約者,應於一定期間內將租賃契約正本交付委託人,以避免雙方滋生爭議,爰訂定第二款。 四、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規定,租賃住 宅管理業務係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 |
( 五) 依第五點第八款約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 繳) 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 ( 六) 依第五點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約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 七) 依第五點第十款約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與第三人發生使用租賃住宅或其共有部分之糾紛。 ( 八) 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 ( 九) 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 十) 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受託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為維護委託人權益,爰訂定第三款。 五、代收租金及押金係受託人專業經營之重要業務,亦為保障委託人收益之主要服務項目,故受託人經委託人同意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應明定其轉交期限及方式,以維護委託人之權益,避免受託人代收租金後,以各種理由延遲交付委託人,爰訂定第四款。又實務上時有委託人因事務繁忙或人在國外等其他因素,致受託人無法如期交付租金或押金,爰增列但書規定。 六、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有關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內容,及第五點第十款,糾紛協調處理(含催收、催繳租金與相關費用)為委託管理項目之一,爰訂定第五款及第七款。 七、受託人執行代管業務,時有協助委託人或承租人處理租賃住宅日常修繕維護之情事,又因住宅日常修繕維護係受託人之專業經營核心業務,故該項事務之執行情形,允宜作成紀錄保存並隨時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以維護委託人權益,爰訂定第六款。 八、為提升受託人專業服務品質,保障委託人權益,避免受託人執業過程收受委託人有關費用或文件之爭議,及利於日後查證,爰訂定第八款。 九、委託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得申請減徵稅捐者,受託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爰訂定第九款。 十、第五款、第三款所稱之費用,指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網路費等。 十一、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代管業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為落實受託人專業經營之責任與避免執業過程權責不清,爰參依上開規定訂定第十款。 十二、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可歸責於租賃住宅服務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契約,致租賃住宅服務當事人 受損害時,由該租賃住宅服務業負賠 |
償責任,爰訂定第二項。 | |
十、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受託人應即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離及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受託人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為避免影響租賃住宅所有權人之權益,配合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及戶籍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明定於租賃關係終止後,受託人有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之義務,並負責督促承租人遷離及將原設籍之戶籍、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 登記( 如:個人計程車行、攤販等) 遷出;如有未盡上開督促義務致委託人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責 任。 |
十一、委託人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 一) 受託人違反第五點第十款代為糾紛協調處理之約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仍不處理。 ( 二) 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四款依期限交付代收租金或押金之約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仍未交付。 ( 三) 受託人違反第九點第十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四)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 ( 五) 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登記。 | 一、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有關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內容,糾紛協調處理屬受託人經委託人信任之專業經營管理服務事項,涉及委託人重大權益,受託人違約不為處理者,委託人允宜有終止本契約之權,爰訂定第一款。 二、受託人經委託人同意代收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收之日起不超過七日內交付委託人,乃受託人主要義務之一,受託人如未將代收之租金或押金交付委託人,屬受託人重大違約事項,爰訂定第二款。 三、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為落實代管業專業經營制度,避免執業過程權責不清,爰訂定第三款。 四、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受託人係受委託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如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委託人之住宅既無出租必要,自應允許委託人有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權利,爰訂定第四款。 五、按租賃住宅服務業因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及註銷其登記證,該業者即無法再行營業,顯難再繼續受委託執行代管業務,委託人自得終止本契約,爰訂定第 五款。 |
十二、受託人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受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 一) 因委託人違反本契約或租賃契約約定。 (二)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 | 一、受託人係受委託人委任而管理租賃住宅,如因委託人之事由,違反本契約(如第六點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或其與承租人簽訂之租賃契約約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者,受託人之管理服務既無法繼續進行,當允其得終止本契約,爰訂定第一款。 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無論是 |
租賃雙方合意或因一方違約而他方終止契約等原因,將導致受託人無由繼續管理租賃標的,受託人自得終止本契 約,爰訂定第二款。 | |
十三、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與委託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 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或拒收,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受託人與委託人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例如 L i ne、Whats App 等文字顯示)□其他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 一、本契約有關委任雙方終止契約,及出租人提前終止契約之處理,均有通知對方之必要,影響當事人雙方權益甚鉅,因此對於通知之方式應有明確規定,爰參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七點,訂定第一項。 二、因應科技化、資訊化時代潮流,有關通知到達之方式,除郵寄方式外,委任雙方得約定利用電子設備或通訊軟體(例如 L i ne、Whats App 等文字顯示)或其他方式為之;惟以電子設備或通訊軟體等方式通知者,因欠缺郵寄送達之證明文件,且電子簽章法第七條規定,除委任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外,電子文件之收發文時間,如因電子設備之亂碼、斷電等不可預測因素,致相對人客觀無法收受或閱讀,基於舉證分配原則,允宜由通知之一方證明他方確已收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爰訂定第 二項。 |
十四、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契約繼受人均有效力。 | 一、契約生效後,雙方當事人即應依照契約內容履行各自義務並分享各自權利,因此契約何時生效應予明定。另外為求保障雙方之契約權利義務,雙方應各執契約正本一份,俾雙方有所遵循,以免日後產生爭議及糾紛,爰訂定第一項。 二、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意旨,明定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爰參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九點,訂定第二項。 三、契約生效後,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如有變更,變更後之繼受人對於本契約內容之權利義務,仍應繼續承擔或享 有,爰訂定第三項。 |
十五、當事人及其相關人員基本資料 x契約應記載當事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其基本資料如下: ( 一) 委託人之姓名、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 二) 受託人之公司名稱、代表人姓 | 明定本契約雙方當事人及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約應填寫之資料,俾供履約相關事項之聯繫,爰參依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二十點體例訂定。 |
名、統一編號、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 三)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姓名、證書字號、通訊地址、聯絡電話、電 子郵件信箱。 | |
貳、不得記載事項 | |
一、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 契約審閱期間係為保護消費者之權益而立,為免委託人輕易拋棄契約審閱期間,而損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意,參酌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明定不得以 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
二、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 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意旨,受託人負有廣告內容真實之義務,為避免契約成立後,受託人不履行廣告內容,影響 委託人權益,爰訂定本點。 |
三、不得約定委託人須繳回契約書。 | 為避免日後訴訟爭議無憑證,損及委託人權 益,爰訂定本點。 |
四、不得約定本契約之通知,僅以電話方式為之。 | 關於履行契約之通知,依第十三點所列方式,除傳統之郵寄方式外,尚包括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等,惟無論方式為何,事後均能舉證。相較之下,以電話通知通常較不易舉證,故為利於雙方保留證據,避免 日後訴訟舉證困難,爰訂定本點。 |
五、不得約定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 參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明定法律行為 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之約定。 |
附件
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草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 內容 | 備註說明 | |
1 |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 平方公尺 | x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委託人( 出租人) 應確實加以說明使受託人( 代管業) 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 |
2 | 建物型態: 。 建物現況格局: 房( 間、室) 廳 衛□有□無隔間。 | 一、建物型態 ( 一) 一般建物:透天厝、別墅(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 二) 區分所有建物:公寓( 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 ( 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 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 有無隔間)。 | |
3 |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 。 編號第 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機車停車位: 地上( 下) 第 層編號第 號車位 個 或其位置示意圖。 | ||
4 | □有□無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 (2) (3) 。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 ||
5 |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委託人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委託受託人修繕 □其他 。 | ||
6 |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 有 | 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 助。 |
□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 。 | ||||
7 |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 。 |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含)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 CNS 3090 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 0 . 6 ㎏/ m3。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容許值為 0 . 3 ㎏/ 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 CNS 3090 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 0 . 3 ㎏/ m3,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三、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修正 「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檢 測 實 施 要 點 」 第四點, 依 CNS3090 規定,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 預力混凝土構件為 0 . 15 ㎏/ m3,鋼筋混凝土為 0 . 15 kg/m3。 四、综上,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 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 ||
8 | 本建物( 專有部分) 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 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委託人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 |||
9 |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負責維修。 | |||
10 |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 住戶應遵循事項。 | |||
11 |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建物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 元□季繳 新臺幣 元□年繳新臺幣 元□其他_。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 元□季繳新臺幣 元□年繳新臺幣 元□其他 。 | 停車位管理費以清潔費名義收取者亦同。 |
□有□無積欠建物、停車位管理費;若 有,新臺幣 元。 | ||
12 |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 臺□電視櫃 件□沙發 組□茶几 件□餐桌( 椅) 組□鞋櫃 件□窗簾 組□燈飾 件□冰箱 臺□洗衣機 臺□書櫃 件□床組( 頭) 件□衣櫃 組□梳妝台 件□書桌椅 組□餐桌椅 組□置物櫃 件□電話 具□保全設施 組□微波爐 臺□洗碗機 臺 □冷氣 臺□排油煙機 件□流理台 件□瓦斯爐 臺□熱水器 臺□天然瓦 斯□其他 。 | |
委託人:________(簽章) 受託人:________(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說明
配合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明定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格式。
依 107 . 05 . 04 紀錄整理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委託人攜回審閱 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委託人簽章:
受託人簽章: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草案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草案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 ,受託人 ,茲為租賃住宅代管事宜,雙方同意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委託管理標的一、租賃住宅標示:
( 一) 門牌 縣( 市) 鄉( 鎮、市、 區) 街( 路)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基地坐落 段 小段 地號)。無門牌者,其房屋稅籍編號: 或其位置略圖。
(二)專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1 . 主建物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用途 。
2 .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三)共有部分建號 ,權利範圍 ,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 (四)車位:□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無。 (五)□有□無設定他項權利,若有,權利種類: 。
(六)□有□無查封登記。二、委託管理範圍:
(一)租賃住宅□全部□部分:第 層□房間 間□第 室,面積 平方公尺(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圍)。
(二)車位:(如無則免填)
1 .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 下) 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x x。
0 . xxxxx:xx(x)x x,xxx x或其位置示意圖。
3 . 使用時間:
□全日□日間□夜間□其他 。
(三)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除另有附屬設備清單外,詳如後附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四)其他: 。第二條 委託管理期間
委託管理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前項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仍屬存續者,雙方得於租賃期間內約定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第三條 報酬約定及支付
委託人應按□月□期( 個月)支付報酬予受託人;其報酬為□委託管理標的月租金額百分之__□新臺幣( 下同) _元,委託人應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報酬。
前項報酬支付方式:□現金繳付□於代收租金內扣付□轉帳繳付,:金融機構: ,戶名: ,帳號: □其他___。
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或待租期間,受託人□得□不得向委託人收取報酬。若得收取報酬,其金額為 元。
第四條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經委任雙方約定勾選同意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項目如下:
□(一)租賃契約之簽訂。
□(二)遷入居住者身分之確認。
□(三)屋況與設備點交。
□(四)收取租金。
□(五)收取押金。
□(六)墊付相關費用。
□(七)管理押金。
□(八)向承租人催收(繳)租金及相關費用。
□(九)日常修繕維護事項。
□(十)糾紛協調處理。
□(十一)處理委託管理標的專有部分之共用空間清潔業務。
□(十二)租賃關係消滅時,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並遷離及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十三)遺留物之處理。
□(十四)其他______。第五條 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租賃契約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收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
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與承租人已成立租賃契約者,委託人應提供該租賃契約書影本予受託人,並說明該契約約定應由委託人負責修繕之項
目、範圍及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簽訂本契約後,委託人並應告知承租人本契約相關事項。
第六條 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未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居住安寧,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即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
第七條 修繕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得委由受託人修繕;其費用,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管理標的經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得由受託人代為督促承租人修繕並負擔費用;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第八條 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如下:
一、應負責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住宅。
二、依第四條第一款約定,代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者,應於簽訂契約後 內(不得超過七日),將該契約書正本交付委託人。
三、依第四條第三款約定,代為執行屋況與設備點交者,應於租賃期間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押金餘額返還承租人,。
四、依第四條第四款或第五款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收之日起__日(不得超過七日)內交付委託人。但雙方另訂有保管約定者,從其約定。
五、依第四條第八款約定,代為向承租人催收( 繳) 租金及相關費用者,應於繳款期限屆滿後_日內催收(繳)。
六、依第四條第九款或第十一款約定,代為辦理日常修繕維護或清潔事務者,應製作執行紀錄,提供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七、依第四條第十款約定,代為協調處理租賃糾紛者,應包括承租人與第三人發生使用租賃住宅或其共有部分之糾紛。
八、應於收受委託人之有關報酬或文件時,開立統一發票或掣給收據。九、應配合委託人申請減徵稅捐需要,提供相關證明。
十、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受託人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
任。
第九條 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受託人應即督促承租人將租賃住宅返還委託人,並遷離及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受託人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第十條 委託人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一、受託人違反第四條第十款代為糾紛協調處理之約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仍不處理。
二、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四款依期限交付代收租金或押金之約定,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仍未交付。
三、受託人違反第八條第十款規定,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四、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
五、受託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登記。第十一條 受託人終止契約
委託管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受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一、因委託人違反本契約或租賃契約約定。二、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
第十二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受託人與委託人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或拒收,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受託人與委託人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例如 L i ne、Whats App 等文字顯示)□其他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十三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受託人之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契約繼受人均有效力。第十四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委託管理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
□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房屋稅籍證明影本
□使用執照影本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授權代理簽約同意書
□租賃住宅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
□附屬設備清單
□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
□其他(測量成果圖、室內空間現狀照片)
立契約書人委託人:
姓名: 簽章
統一編號或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受託人:
公司名稱: 簽章代表人姓名:
統一編號: 登記證字號:營業地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
姓名: (簽章)證書字號: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草案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項次 | 內容 | 備註說明 |
1 | □有□無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 □其他處所: , 平方公尺 | x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委託人( 出租人) 應確實加以說明使受託人( 代管業) 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
2 | 建物型態: 。 建物現況格局: 房( 間、室) 廳 衛□有□無隔間。 | 一、建物型態 ( 一) 一般建物:透天厝、別墅(單獨所有權無共有部分)。 ( 二) 區分所有建物:公寓( 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 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或複合型大樓 ( 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 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等。 (三)其他特殊建物:如工廠、廠辦、農舍、倉庫等型態。 二、現況格局(例如:房間、廳、衛浴數, 有無隔間)。 |
3 | 汽車停車位種類及編號: 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其他 。 編號第 號車位 個,□有□無獨立權狀。 □有□無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機車停車位: 地上( 下) 第 層編號第 號車位 個 或其位置示意圖。 | |
4 | □有□無消防設施,若有,項目: (1) (2) (3) 。 □有□無定期辦理消防安全檢查 | |
5 | □有□無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_。若有滲漏水處之處理: □委託人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 □委託受託人修繕 |
□其他 。 | ||
6 | □有□無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若有 □由委託人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其他 。 | 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
7 | □有□無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若有檢測結果: 。 |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含)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 CNS 3090 檢測標準,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容許值為 0 . 6 ㎏/ m3。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容許值為 0 . 3 ㎏/ 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 CNS 3090 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 0 . 3 ㎏/ m3,檢測資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三、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內政部修正 「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 檢 測 實 施 要 點 」 第四點, 依 CNS3090 規定,新拌混凝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 預力混凝土構件為 0 . 15 kg/m3,鋼筋混凝土 為 0 . 15 kg/m3。 四、综上,不同時期之檢測值,互有差異,租賃雙方應自行注意。 |
8 | 本建物( 專有部分) 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1) 於產權持有期間□有□無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委託人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 |
9 | 供水及排水□是□否正常,若不正常,由 □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負責維修。 | |
10 | □有□無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若有,□有□無檢附規約或其他 住戶應遵循事項。 | |
11 | □有□無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若有 | 停車位管理費包括清潔費。 |
建物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 元□季繳新臺幣 元□年繳新臺幣 元□其他_。停車位管理費為□月繳新臺幣 元□季繳新臺幣 元□年繳新臺幣 元□其他 。 □有□無積欠建物、停車位管理費;若有,新臺幣 元。 | ||
12 |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 □電視 臺□電視櫃 件□沙發 組□茶几 件□餐桌( 椅) 組□鞋櫃 件□窗簾 組□燈飾 件□冰箱 臺□洗衣機 臺□書櫃 件□床組( 頭) 件□衣櫃 組□梳妝台 件□書桌椅 組□餐桌椅 組□置物櫃 件□電話 具□保全設施 組□微波爐 臺□洗碗機 臺 □冷氣 臺□排油煙機 件□流理台 件□瓦斯爐 臺□熱水器 臺□天然瓦斯□其他 。 | |
委託人:________(簽章) 受託人:________(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________(簽章) 簽章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
簽約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x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係提供委託人(出租人)與受託人(租賃住宅代管業,以下簡稱代管業)簽訂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時參考使用,且該委託管理標的之用途,係供住宅使用。
二、契約審閱權
受託人為企業經營者,其與委託人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委託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受託人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委託人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受託人與委託人訂立定型化契約未提供第一項之契約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委託人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委任關係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委託處理事務之一方,稱為委託人,同意受託代為處理事務之一方,稱為受託人。
本契約之受託人代管業,指受出租人之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之公司(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該租賃住宅管理業務,指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本委託管理契約之委託人與受託人係屬委任關係(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四、委託管理標的
(一)委託管理標的範圍,指住宅租賃契約中有關租賃住宅專有、專用部分而屬私領域居住空間,或本契約所衍生之相關管理事務,尚不包含公寓大廈公共使用空間之管理維護。
(二)委託管理標的範圍屬已登記者,以登記簿記載為準;未登記者以房屋稅籍證明或實際測繪之位置略圖為準。
(三)委託管理租賃標的範圍非屬全部者(如部分樓層之套房或雅房),應由委託人出具「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委託管理範圍,以確認實際租賃住宅位置或範圍。
(四)為避免委任雙方對於委託管理標的範圍是否包含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及違建部分,或冷氣、傢俱等其他附屬設備認知差異,得參依本委託管理契約範本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由委託雙方互為確認,以杜糾紛。
(五)委託人可與受託人會同檢查租賃住宅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並得以清單列明,以供返還租賃住宅回復原狀之參考。
五、委託管理期間
為避免委託人及受託人間之糾紛,委託管理期間以定有期限為原則。倘委託管理期間屆滿時,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尚屬存續者,雙方當事人得協議是否同意展延委託管理期間。
六、報酬約定及支付
(一)委託管理報酬,委任雙方得約定以月租金額一定比例為計算基準或約定一定數額,按月或約定數月為一期,按期給付,並應約定每次支付報酬之方式(如現金繳付、轉帳繳付、於月租金內扣付)。又因應支付方式多元化,當事人得約定以其他方式支付報酬,例如:以信用卡支付等。
(二)委託管理標的租賃關係消滅或待租期間,委託人與受託人得自行約定是否收取
報酬,及如仍得收取報酬,應約定金額多寡,以避免爭議。
(三)委託雙方當事人應約定每月或每期支付報酬之期限,委託人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受託人於委託管理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報酬。
七、委託管理項目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括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惟代管業之管理權限係來自於委託人之委任授權,故委託管理事項仍宜由雙方以契約分別勾選約定,以資明確。
八、委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一)委託人應據實提供附件之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相關資訊,並確保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狀態;且於簽訂本契約時,向受託人說明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中所負責修繕項目、範圍,及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 二)簽訂本契約時,委託人應出示有權委託管理標的之證明文件( 如為住宅所有權人得提供權利書狀、建號、房屋稅單等,如非住宅所有權人,得提供經所有權人授權委託之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核對;如有同意受託人代收租金、押金者,並應提供交付之方式;且應向承租人告知本契約之委託管理相關事項,以利承租人配合受託人(代管業)執行業務。
九、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一)受託人應督促承租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二)本委託管理標的係供居住使用,受託人應要求承租人依約定方法使用租賃住宅,承租人如有變更用途,受託人應予制止,並向委託人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 議。
十、修繕之處理
(一)委託管理標的或附屬設備損壞,應依租賃契約約定由委託人負責修繕者,委託人可委託受託人代為處理其修繕,並應負擔修繕費用。
(二)依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責修繕者,受託人應負督促承租人修繕並負擔費用;承租人對於應負責修繕之項目或費用有爭執時,受託人應代為協調。
十一、受託人之義務及責任
( 一)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負有保管租賃住宅及對其同居人或允許使用租賃住宅之第三人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第四百三十三條),受託人應督促承租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住宅。
(二)本契約之訂定,通常係在租賃契約成立之後,其委託管理期間未必然與租賃契約期間相同。受託人受託於租賃期間屆滿後,代委託人簽訂租賃契約者,應於約定期間內將租賃契約書正本交付委託人,以避免雙方滋生爭議。
(三)受託人對於日常修繕維護事務應製作執行紀錄,以利委託人查詢或取閱。
(四)受託人收受委託人之有關費用或文件,應掣給收據,以避免雙方爭議,及利於日後查證。
( 五)委託人如有申請減徵稅捐需要(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五條),受託人應配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六)代收租金及押金係受託人專業經營之重要業務,亦為保障委託人收益之主要服務項目,故受託人經委託人同意代為收取租金、押金者,應依雙方約定期限及方式轉交委託人,以維護委託人之權益。
(七)發生租賃糾紛或承租人與第三人發生使用租賃住宅或其共有部分之糾紛者,受託人應依約定代為協調處理。
( 八)承租人未依租賃契約約定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網路費等) 者,受託人應於收款期限屆滿後,依雙方約定期日內履行催收、催繳之義務。
(九)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受託人應先行協助結算相關費用、製作代收代付清單、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應繳未繳之費用,與協助執行屋況及附屬設備點交,並通知委託人將扣除未繳費用之押金餘額返還承租人。
(十)為落實受託人專業經營之責任與避免執業過程權責不清,受託人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十二、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
委託管理標的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提前終止時,受託人應即督促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予委託人,並遷離及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包括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及營業(稅籍)登記。
十三、委託人終止契約
(一)租賃住宅管理業務中之糾紛協調處理,屬受託人經委託人信任之專業經營管理服務業,涉及委託人重大權益,若經委託人定相當期間催告,屆期仍不處理,委託人有終止契約之權。
(二)受託人經委託人同意代收租金或押金者,應於代收之日起不超過七日內交付委託人,受託人屆期如未將代收之租金或押金交付委託人,屬受託人重大違約事項,委託人得終止契約。
(三)為落實代管業專業經營制度,避免執業過程權責不清,受託人再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委託人得終止契約。
(四)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時,委託人有提前終止本契約之權利。
(五)租賃住宅服務業因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登記者,該業者即無法再行營業,委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十四、受託人終止契約
(一)因委託人違反本契約或租賃契約約定,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委託標的,受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二)委託管理標的之租賃關係消滅,無論是租賃雙方合意或因一方違約而致他方終止租賃契約等原因,將導致受託人無法繼續管理,受託人得終止本契約。
十五、疑義處理
(一)本契約書範本所訂之條款,均不影響委託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權利。
(二)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為有利於委託人之解釋。
十六、消費爭議處理
(一)本契約發生之消費爭議,雙方得選擇利用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
1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委託人得向受託人、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委託人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2 .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3 .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及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
4 . 依仲裁法規定,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
(二)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訴訟外紛爭處理方式相關網址:
1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申訴及調解系統:
https:// appea l . cpc. ey. xxx.xx/ WWW/ Defau l t. aspx
2 . 司法院訴訟外紛爭解決機構查詢平台:http:// adrmap. j ud i c i a l . xxx.xx/
十七、契約分存
訂約時務必詳審契約條文,由委任雙方簽章或按手印,寫明戶籍、通訊住址及統一編號等基本資料,契約應一式二份,由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契約正本,以免權益受損。
十八、確定訂約者之身分
(一)簽約時受託人應先確定委託人之身分,例如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健保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之提示。如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已結婚者外)訂定契約,應依民法規定,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允許或承認。若非雙方本人簽約時,應請簽約人出具授權簽約之同意書。
(二)委託人是否為屋主(即租賃住宅所有權人),影響委託人與受託人雙方權益甚大,故受託人可要求委託人提示產權證明(如所有權狀、登記謄本);如委託人非屋 主,則應提出經授權委託之證明文件。
十九、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係指租賃住宅代管業(受託人)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所置從事代管業務之人員,依該條例規定應於委託管理契約書及其附件(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上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