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約定書為開戶人申請開立以下任一帳戶類型開戶契約:(本次適用帳戶 V)
開戶契約總約定書
【透過共同行銷機構辦理開戶】
【自然人】
本約定書為開戶人申請開立以下任一帳戶類型開戶契約:(本次適用帳戶 V)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本總約定書及所有附約所稱書面,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本總約定書及所有附約之簽訂、變更、終止及應依交付之文件等,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方式為之。
契約版本編號:S_BK_A-12-1-3_ 2022Jul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開戶單位(分公司):
戶名:
統一編號:
簽署日期(申請開戶日):
帳戶生效日期:雙方同意各帳戶生效日期依券商系統紀錄之開戶日為準
開 戶 須 知
※開戶人如有以下情事,本次將不開立該類型帳戶:
1. 開戶人於同一申請開戶單位已開立同一帳戶類型且未註銷時(但以原開戶帳號辦理重簽契約事宜時不在此限)
2. 開戶人已於凱基證券開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且未註銷時(該帳戶類型於凱基證券總、分公司僅限開立一戶)。
3. 開戶人不符合法令所定之該帳戶類型開戶條件。
4. 開戶人申請開立財富管理帳戶但不符合以下凱基證券所定之開戶條件限制:
(1) 僅限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自然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團體申請,且開戶人不可具備其他國家之稅籍身分(即不具外國納稅義務人身分)。
(2) 自然人須提供新台幣 2 萬元以上、法人須提供新台幣 20 萬元以上之財力證明(以凱基證券可受理之證明文件為限)。(至遲於簽約日一週內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憑)
※開戶人應正確、詳細填寫開戶文件之所有資料欄位,包含基本資料、徵信資料、約定資料等,另資料內容若係由凱基證券依據開戶人授意而產製者,亦請詳細核對產製內容是否正確。任何欄位如有塗改時,請簽名或蓋原留印鑑。如未申請該帳戶類型但誤 填約定資料時,該部分資料則自動失效。
帳戶類型 | 國內有價證券交易 | 外國有價證券交易 | 財富管理-特定金錢信託 | 財富管理-指定借券信託 |
申請管道限制 | 無 |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人(凱基期貨)申請開戶者不適用 | 透過證券交易輔助人(凱基期貨)或共同行銷機構(凱基銀行)申請開戶者不適用 | |
適用帳號 (含舊戶補簽) | ||||
不適用/未完成開戶原因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未申請 ○重複開戶 ○資格不符 |
◆本約定書適用帳戶(開戶人同意授權由凱基證券於完成開戶程序後另行寫入)
●基本資料
戶名 | |||
英文名稱 (同護照) | |||
性別 | ○男 ○女 | 身分證/居留證字號 | |
出生日期 (民國) | 居留證有效期限 | ○到期日 ○永久 | |
國籍 (非本國人時) | 主管機關核發外資編號 |
●新開戶印鑑卡
1. 本戶同意與凱基證券辦理本次開立帳戶之各項往來事項除依相關法令需以約定印鑑式樣辦理外,亦得憑本人親簽辦理。
開戶人約定印鑑式樣 | |||||
為確保客戶權益,留存印鑑式樣僅有簽名而無印章時,日後辦理“特定業務”事項應持身分證件當面簽署確認。 使用方式:(請擇一勾選或填具。約定印鑑式樣及使用方式如有塗改,應另填單張印鑑卡替代) ○ 壹 式憑 壹 式有效 ○ 貳 式任憑 壹 式有效 ○ 貳 式憑 貳 式有效 ○其他,請詳述 | |||||
主管 | 經辦 | 啟用日/生效日 | 本次新開帳戶中之第一個開戶日 | ||
作廢日/註銷日 |
2. 本人同意日後辦理約定印鑑式樣變更時,先前在凱基證券以本人舊印鑑式樣辦理之各項行為仍屬有效,倘因此發生任何糾葛,概由本人負責。
(本頁空白)
●聯絡資料 、 服務機構 、 關係人
戶籍地址 | ○同開戶人提供之本人身份證明文件所載之戶籍地址 (※未持居留證之外國人應另填如下) ○另列如右: | |||||||||
通訊地址 勿填郵政信箱 | ○同戶籍地 ○ 市 市區 街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 | |||||||||
公司地址 | ○同通訊地 ○ 市 市區 街 縣 鄉鎮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 | |||||||||
電子信箱 | (應為本人使用)同電子帳單寄送信箱 | |||||||||
連絡電話 (區碼-號碼) | 行動 | 通訊 (住家) | 公司 | |||||||
服務機構 | 職務職位 | ❶公司或團體負責人 ❸高階管理職務人 ❺一般職員 ❼自營工作者 | ❷董監事 ❹一般主管 ❻約聘或臨時雇員 ❽其他 | |||||||
行業類別 (任職公司所屬行業別,無服務機構者為職業別) | 1 政府機關含軍公警消 | 2 國際組織及外國機構 | 3 財社團法人或團體 | 4 醫藥業 | 5 貿易業 | |||||
6 金融服務業 | 7 虛擬貨幣業 | 8 法律或會計服務業 | 9 地政士含事務所 | |||||||
10 公證人含事務所 | 11 記帳士或報稅代理 | 12 不動產經紀業 | 13 住宿餐飲業 | |||||||
14 文教暨大眾傳播業 | 15 珠寶銀樓業 | 16 典當拍賣業 | 17 博弈業含彩券行 | |||||||
18 娛樂休閒業 | 19 特種娛樂事業 | 20 軍火業 | 21 農林漁牧 | 22 製造業 | ||||||
23 能源及污染整治業 | 24 營建不動產業 | 25 批發零售業 | 26 運輸倉儲業 | 27 電信業 | ||||||
28 電子資訊業 | 29 自由業/家管/學生 | 30 無業/退休人士 | 31 其他 | |||||||
※開戶人勾選之行業類別若與凱基證券對該服務機構之行業分類不同者,另依凱基證券分類為準。 | ||||||||||
緊急聯絡人 | 姓名 通訊電話 行動電話 | |||||||||
為開戶人之 ❶配偶❷父母❸子女❹兄弟姊妹❺親戚❻朋友❼同事❽員工❾其他 | ||||||||||
開戶人同意已以(將以)適當方式告知緊急聯絡人,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凱基證券作為緊急聯絡之用。凱基證券僅於緊急事故無法聯繫到開戶人時,方以電話聯絡緊急聯絡人請其代為處理或轉告知開戶人。 | ||||||||||
法定代理人 ○未成年人 ○監護輔助 | 姓名 | 身分證號 | 關係 | ❶父親 ❷母親 ❸監護人 ❹輔助人 ❺其他 | ||||||
●CRS 及 XXXXX 自我聲明表
重要告知:
1.根據美國外國帳戶稅務遵從法(「FATCA」)及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CRS」)之規定(「FATCA」及「CRS」統稱為「法規要求」),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證券)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之稅籍與特定相關資料。若帳戶持有人具有非中華民國之稅籍,凱基證券依法規要求,須將您在本聲明書中的資訊及您金融帳戶之其他金融資訊,申報予美國國稅局或中華民國稅務機關。除美國稅籍適用 FATCA 外,帳戶持有人如有其他國家之稅籍資料及金融帳戶資訊,中華民
國稅務機關可能經由政府間所簽訂之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將該資訊提供他方國家 /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2.若帳戶持有人具有非中華民國之稅籍,請額外填具中英文合併版之「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 3.xx證券就填寫本自我聲明表不提供任何稅務或法律意見。如您對於自我聲明表內容或您所屬稅籍有任何問題,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參考當地稅務機關發布之相關資訊。 4.本自我聲明表將持續有效,倘法規要求變更或有情事變更(例如帳戶持有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變動)致 所填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帳戶持有人應通知金融機構,並更新本表。 |
稅籍聲明(單選) ○A.帳戶持有人僅為中華民國之稅務居民。 ○B.帳戶持有人僅為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 ○C.帳戶持有人非屬 A、B 或同時具有 2 個國家以上(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或美國,例如:中華民國及美國、中華民國及日本,或新加坡及加拿大等)的稅務居民身分。 *勾選 B.C 者或具外國指標之帳戶持有人,應另行填具中英文合併版本之「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 |
●各帳戶共同約定事項
電子交易功能 | 國內證券交易 | 外國證券交易 | 財富管理 |
○申請 ○不申請或不開立 | ○申請 ○不申請或未開立 | ○申請 ○不申請或未開立 | |
帳單及通知函領取方式 | 開戶人同意本次申請開立之所有帳戶對帳單及通知函皆以下列方式領取(請擇一勾選) ○紙本郵寄:○同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 ○親自領取:指定日期前若未攜帶留存印鑑領取,一律郵寄通訊地址(同時開立財富管理帳戶者,若勾選此項視為同意將財管帳單/通知函逕寄通訊地址) ○電子郵件寄送:財富管理帳戶開立完成時即生效;其他帳戶需取得電子憑證再登入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申請始生效力,完成申請前凱基證券將以紙本郵寄至開 戶人通訊地址。 ※注意事項 1.如要改以 E-mail 寄送,財富管理帳戶請透過電子或書面申請,其他帳戶請登入凱基證券電子交易平台以電子憑證申請。 2.開戶人嗣後申請變更地址或電子信箱,帳單寄送地址或 EMAIL 除特別聲明外一併變更。 3.親自領取帳單之指定領取日:每月 8 日以前。(財富管理帳戶未提供親自領取帳單服務) 4.凱基證券已將對帳單印發作業委由中華郵政處理,開戶人未於五日內表示異議時,視為同意。 5.上述約定方式,如遇法令修正或凱基證券另有其他規範時,則另依修正後規範作業。 | ||
授權下單 | ○無授權他人交易 ○指定帳戶擬授權交易:□國內證券 人 □外國證券 人 □財富管理 人 | ||
開戶營業員 | ○指定營業員 ○未指定,由凱基證券分配 |
【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或外國證券交易帳戶者應填具】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紀錄: ○有 ○無
開戶原因: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其他
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有 ○無二、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 ○未滿 50 萬元 ○5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未滿 ○100 萬元以上 個人財產總值: ○未滿 60 萬元 ○6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未滿 ○500 萬元以上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 ○新開戶 ○未滿 1 年 ○1 年以上 2 年未滿 ○2 年以上 5 年未滿 ○5 年以上投資期限: ○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交易頻率: ○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半年 ○1 年以上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選,希望額度在新臺幣xx萬元以上,請提供並留存資力影本資料)
○50 萬元以下 ○50 萬以上 200 萬元未滿 ○200 萬以上 500 萬元未滿
○5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未滿 ○1000 萬元以上 2000 萬元未滿 ○2000 萬元以上
附註:
1.本公司有權依據客戶往來狀況及資力而隨時調整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2.希望單日買賣額度達xx萬元以上之客戶,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客戶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或輔助人,同意凱基證券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票據退票資料。另客戶同意凱基證券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客戶歷史信用狀況。
約定項目 | □國內證券交易帳戶 | □外國證券交易帳戶 | |||
台幣 | 帳戶類型 | ○劃撥交割 ○分戶帳且未約定交割帳號 | ○約定交割 | ○暫不約定 | |
往來銀行 | 銀行 分行 | 銀行 | 分行 | ||
帳號 (擇一勾 選) | (亦為集保帳戶約定之款項劃撥帳號)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亦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贖回款匯回帳戶)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交割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
綜合外幣 | 帳戶類型 | ○約定劃撥交割 ○暫不約定 | ○約定交割 | ○暫不約定 | |
往來銀行 | 凱基 銀行 分行 | 銀行 | 分行 | ||
帳號 (擇一勾 選) |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劃撥銀行帳號 ○指定帳號: | (亦為總代理制境外基金贖回款匯回帳戶) ○開戶人同意由凱基證券向指定往來交割銀行取得完成約定之款項交割銀行帳號 ○指定→(A 交割+自有或 B 單一帳號,擇一) 交割帳號: 自有帳號:單一帳號: |
●往來銀行帳戶約定 (未申請開立該類型帳戶者,免填該類型帳戶之約定資料)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
【共同行銷版】
本件開戶係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方式辦理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共同行銷機構)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風險預告書、聲明書、授權書、告知書、確認書、同意函與同意書等之內容。
二、申請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二條 | 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或撤回書並經送達凱基證券者外,不得對抗凱基證券。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三條 | 凱基證券應依您或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執行您的買賣委託。 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凱基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您往來狀況之事由,除您提供 適當之擔保者外,得限制或拒絕您的委託。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六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四條 | 如您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所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凱基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您的授權委託紀錄。凱基證券得接受特約有效 期限之委託。凱基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 | |
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 | ||
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五條 | 您得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凱基證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 限。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四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第十一條 | 如您連續五年未曾委託買賣,凱基證券得通知您終止本契約。 | |
金融服務業就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 | 您或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凱基證券之事由而致 |
x契約之重要 | 契約第四條 | 生錯誤者,凱基證券不負責任。 |
權利、義務與責任 |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櫃 | 如您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者,即為違約,凱基證券得申報違約,將您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凱基證券違約專 | |
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 戶賣出,如違約債務及費用清償完畢,申報違約結案,本帳 | |
戶契約第七條 | 戶仍可使用。如未清償,將終止委託買賣受託契約及註銷受 | |
託買賣帳戶。 |
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九條 | 您委託的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凱基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
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第十一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 戶契約第七條 | 您若發生違約,凱基證券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並得向您收取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一條 | 凱基證券禁止員工代客操作,或保管您的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及收付款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四條 | 您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您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如不同意前述補寄方式,您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如您當月未為交易時,同意凱基證券不 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 | |
國內有價證券電子式交易同意書第四條 | 如您申請電子交易,電子交易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等情形,於您通知凱基證券前之任何交易,您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 |
三、您與凱基證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凱基證券進行申訴【凱基證券客服專線:00- 0000-0000】。xx證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本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四、本公司依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五、共同行銷「本業與他業責任歸屬」說明
x公司業務員於辦理凱基證券之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凱基證券發生效力,亦即相關契約履行責任係由凱基證券負責,而契約無法履行或造成您的損失時,您須向凱基證券求償。但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仍會協助您與凱基證券進行聯繫協商,又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就本項共同行銷業務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時,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亦應對您負賠償責任。
共同行銷機構在客戶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前,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7 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指派專人佐以相關書面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
開戶人聲明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
【共同行銷版】
本件開戶係依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方式辦理
共同行銷機構: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或共同行銷機構)
在您進行簽約相關手續前,謹提請您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倘有不甚明瞭之處,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本公司非常樂意為您進行更詳盡之解說:
※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敬請詳閱。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風險預告書、聲明書、授權書、告知書、確認書、同意函與同意書等之內容。
二、申請開立外國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就本契約相關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三條 |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電傳視訊為之。複受託金融機構回覆確認該筆委託已送達當地交易所時,委託方為成立。 因主管機關規定或命令、交易市場當地法令或凱基證券對委託事項有任何疑慮者,凱基證券得拒絕您的委託。 您或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凱基證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 之情形者為限。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四條 | 您於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時應聲明限價委託,未聲明限價委託者,除外國當地市場交易規則另有規定外,凱基證券得拒絕您的委託。如您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並擬進行非限價委託買賣時,凱基證券於再次確認委託內容後,始會受理。所有委託均視為最近開盤日當日有效之委託。若最近開盤日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交易市場暫停交易,您的委 託將自動失效。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九條 | 委託事項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凱基證券應於確認成交日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您,以憑辦理交割。您對內容有異議者,應於 對帳單收到日期一天內通知凱基證券,逾期即視為無異議。 | |
金融服務業就本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與責任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 證券契約第三條 | 您所通知之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 凱基證券之事由者,應自負其責。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八條 | 您所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數量、金額逾越凱基證券對您的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凱基證券得不受 理您的委託。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條 | 您於委託買賣時應指定交割幣別為新台幣或外幣,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凱基證券所訂之買進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凱基證券之交割專戶。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凱基證券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委託人應收金額,於凱基證券所訂之賣出交割日將款項撥入您指定之存款帳戶,但當地市場法令另有規定者,不 在此限。 |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四條 | 如您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凱基證券得處分您的證券,以處理所得抵充您的債務、費用及違約金,如有剩餘將返還予您,如仍有不足,凱基證券將就您的財務或款項扣抵取償。 凱基證券得留置所收受之財物及款項,至您清償對本公司 之全部債務後始會返還。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金融消費者應負擔之費用及違約金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六條 | 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支付者,包括有價證券成交價金、凱基證券受託交易手續費、上手券商交易手續費及代收 x付其他費用等。 |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第十四條 | 如您發生外國有價證券交易違約,凱基證券得向您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一條 | 凱基證券禁止員工代客操作,或保管您的印章、股票、股款、金融卡、銀行存摺、股票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及收付款項。 |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第四條 | 您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您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如不同意前述補寄方式,您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如您當月未為交易時,同意凱基證券 不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 | |
外國有價證券電子式交易同意書第七 條 | 如您申請電子交易,電子交易使用密碼及電子憑證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等情形,於您通知凱基證券前之下單委託 買賣,您仍應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 | |
其他應說明之重要內容 | x契約所指之交易,除應依本公司或其代理人執行該項交易之所在地之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及交割結算所之規章、規則、規定、習慣及慣例外,並須遵循中華民國及(或)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地之所有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 規定為之。 |
三、您與凱基證券因契約所生之爭議,得向凱基證券進行申訴【凱基證券客服專線:00- 0000-0000】。xx證券將本於誠信與您共同商議解決方案,若問題未能順利解決時,您可依本契約約定提出訴訟或依相關法令聲請調處或申請評議。
四、本公司依開戶契約總約定書所提供之相關服務,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五、共同行銷「本業與他業責任歸屬」說明
x公司業務員於辦理凱基證券之業務時,其行為直接對凱基證券發生效力,亦即相關契約履行責任係由凱基證券負責,而契約無法履行或造成您的損失時,您須向凱基證券求償。但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仍會協助您與凱基證券進行聯繫協商,又如本公司或本公司人員就本項共同行銷業務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責任時,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亦應對您負賠償責任。
◎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委託人簽訂本契約,茲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證券商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證券商茲請求委託人協力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委託人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證券商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之需要,由證券商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
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透過複委託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或其代理人、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證券商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六、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就證券商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證券商將無法繼續提供委託人於證券商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委託人於證券商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
共同行銷機構在客戶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前,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金融控股公司
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第 7 條及「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相關規定,指派專人佐以相關書面向客戶說明上述內容。
開戶人聲明已明確瞭解契約之重要內容、相關權益與交易風險,並對從事相關交易之風險及損益願意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第 4 版,2021 年 5 月修訂)
壹、就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事宜,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3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
一、本公司係基於下列特定目的,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一)為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及經營其他合於法規、營業登記之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相關業務,並包含配合公司內部或母公司所為之行政作業、營運及管理之相關行為,例如辦理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投資管理、法人或團體對股東名冊之內部管理、信託業務、財產管理、財務顧問服務、資通安全與管理、相關電子商務服務、資訊與資料庫管理、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憑證業務管理、客戶管理與服務、內部控制及稽核、風險管理等。
(二)為履行您與本公司間契約關係或類似契約關係、提供您各項客戶服務,例如徵信、行銷、相關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三)為履行法定義務,例如執行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工作、內部檢舉制度、遵循各國金融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共同申報準則(CRS)、歐盟股東權利指令(SRD II))等。
(四)為遵循金融監理、司法、稅務與其他具有司法、檢調或行政調查權機關之命令、調查及檢查,以及為處理訴訟、非訟、仲裁或其他金融爭議之目的。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種類、利用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一)種類:基於上述目的或所涉業務執行必要範圍內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您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住所/居所/工作/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手機/傳真號碼、教育程度、職業、任職公司名稱、家庭情形等)、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收入資料、資產或財務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位置資料、網路識別碼及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所載之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二)期間:於前述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主管機關許可本公司業務經營之期間、因執行業務所需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或類似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間、或經您同意之期間內(以期間最長者為準)。
(三)對象:包括:
1.本公司及各分公司、本公司所屬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但不限於與本公司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者)、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您指定之金融機構、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或顧問
(如律師)、受讓本公司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司法、稅務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或爭議處理及徵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或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或其他相關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及您的所有有價證券之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保管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前款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司法機關或其他相關政府機關。
(四)地區:前項所述對象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目的所需使用之相關地區,包括本國、海外機構所在地、往來銀行及通匯行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五)方式:透過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包含但不限於書面、電子方式或國際傳輸等),於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依合理且適法方式為之。「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如有適用,當進行國際傳輸時,本公司將確保該等傳輸受到法律所要求適當程度之安全保護,如本公司將您的個人資料傳輸至無法保證與中華民國同等個資保護等級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時,本公司將要求接收方提高其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至與本公司相等程度,以確保您的個人資料不因國際傳輸喪失應受之保護。
三、當事人權利
就本公司保有之您的個人資料,您可以行使以下權利:1.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2.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或請求刪除;4.請求處理限制;5.請求資料可攜性;6.拒絕自動化剖析;7.拒絕直接行銷目的之個人資料處理;惟本公司依法令、契約之要求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得不依您的請求為之。如您欲行使上述權利,可於本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或本公司寄發給您的資料中找到聯繫本公司的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營業單位地址。如您認為本公司未依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您亦可向本公司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四、不提供個人資料相關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如選擇不提供,本公司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本公司即得拒絕受理與您的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貳、如本公司與您的業務往來需自證券交易所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蒐集您的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及「歐盟一般個資保護規則」第 14 條(如有適用)規定,向您告知下列事項:本公司係為徵信之特定目的,自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取得您的個人資料、授信資料、投資資料、與證券交易有關之違約或判刑紀錄。其餘告知內容與上述告知事項相同,不再贅述。
本公司往後將依此告知內容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本公司於此告知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時,將不再逐一或重複告知。
您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本告知書內容,並同意本公司於修訂後,得於本公司網站上公告或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本告知書內容之網站連結),告知您修訂內容。
若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料包含本人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您應且聲明已以適當方式使該第三人知悉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本公司,由本公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您並應使該第三人同意得為上述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該第三人之個人資料,並使其理解所有依法應告知之內容及其權利,故本公司得免再告知該第三人。
(壹) 一般條款(所有客戶適用)
稅法遵循同意函
一、委託人瞭解且同意遵循有關稅法之規範,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美國稅法(含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外國金融機構協議(FFI Agreement))、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即 CRS)、中華民國或其他司法管轄權所在地為遵循前述適用規範及應遵循事項所簽訂與頒布之協議、規範或指示,以及凱基證券為因應美國稅法及CRS 之遵循所訂定之相關作業規定或程序,並包括上述規範日後之修正或補充。
二、委託人確認所提供予凱基證券有關其身分之資訊正確無誤且完整,如有欺瞞或提供不實之資訊或文件,概由委託人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委託人並承諾所提供之資料如有變更,應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凱基證券並辦理資料變更作業。
三、委託人同意依凱基證券之要求出具 CRS 及 FATCA 身分聲明書及提供相關表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稅務文
件、扣繳文件、聲明書、身分證明、居住證明、公司登記等表單及文件)。如委託人未於凱基證券指定期限內出具及提供時,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有關美國稅法及 CRS 之遵循規定(如有適用),辦理相關申報作業及採取其他相應之行動;同時,凱基證券有權拒絕開戶,如已完成開戶,凱基證券得拒絕委託人之交易申請,並得終止本開戶契約,逕行以市價或合理之價格處分委託人帳戶內之所有部位並將帳戶註銷。因凱基證券採取前述行動所造成之一切損失(包括任何支出、損失、費用、罰款或法律上之不利益),概由委託人承擔。
四、倘委託人所提供資訊或文件內容不正確、不完整、非最新資訊、或所提供資訊有所異動而未辦理資料變更作業,致使凱基證券無法評估是否得以遵循適用規範,凱基證券得將委託人視為不合作帳戶或無資訊帳戶,並有權依前項規定辦理。
(貳) 額外條款
一、委託人同意凱基證券為遵循美國稅法及 CRS 規定,得將因業務往來而取得之委託人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的資訊(如名稱、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等),及委託人與凱基證券往來的帳戶相關資訊(如帳戶號碼、帳戶餘額/價值等),向美國稅務機關或/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申報。除美國稅籍適用 FATCA 外,委託人如有其他國家之稅籍資料及金融帳戶資訊,中華民國稅務機關可能經由政府間所簽訂之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並將該資訊提供他方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
二、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如有)瞭解本同意函除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尚符合凱基證券隱私權聲明及客戶資料保密措施,具有書面同意凱基證券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及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 (如有)的資料之效果。
三、委託人已詳閱本同意函,瞭解並同意受本同意函之拘束。
四、委託人提供凱基證券對委託人具有控制權之人的資訊,均係事先向各具有控制權之人說明用途,並取得其同意後方提供。
客戶資料運用同意書
(2022 年 6 月版)
本人經 貴公司告知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開發金控」)及其旗下參與共銷子公司(註 1)與參與資料共享公司(註 2)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得為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提升客戶便利性、辨識風險、進行風險控管及促進跨業合作、加強對各子公司的監督管理、協助各子公司提升認識客戶程度及服務品質、資訊業務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業務與管理、電子商務服務及調查及統計與研究分析以及所屬金控集團管理等目的,以提供更貼近本人需求的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強化交易風險控管之集團風險聯防等目的,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於金融機構間合理利用及共享客戶資料,以發揮經營綜效。
本人已充分理解前述受告知內容,並已詳閱中華開發金控及其子公司於官方網站揭露之「隱私權保護政策」、「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及「個資告知聲明」(相關網址詳參末頁),於此聲明:
一、□同意/□不同意 共同行銷 (曾同意者,無須再勾選,若未曾同意且本次未勾選,則視為不同意)
貴公司、中華開發金控及參與共銷子公司(註 1)及其委外單位,得於行銷(含共同行銷)之目的範 圍內為蒐集、處理、利用/交互運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資料,擬蒐集處理利用之資料內容請參閱中華開發金控及子公司網站);本人瞭解倘不同意此項內容,將無法獲得上開公司相關優惠、
活動或行銷訊息。
註 1: 包含「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基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
二、□同意/□不同意 基於下列目的之資料共享 (如未勾選則視為不同意)
貴公司、中華開發金控及參與資料共享公司(註 2),得為辨識風險、進行風險控管及相關之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及所屬金控集團管理等目的範圍內,依據相關參與者間就資料共享之約定,於
「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及共享本人基本資料、身 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記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如 IP 位址),以及因此衍生之相關數據、資料、研究分析與統計結果,本人瞭解倘不同意此項內容,將可能影響到個人化/客製化金融服務的提供效率。
註 2:包含「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異動依法應於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子公司。
三、□同意/□不同意 基於下列目的之資料共享 (如未勾選則視為不同意)
貴公司、中華開發金控及參與資料共享公司(註 2),得為提升客戶便利性、促進跨業合作(如資料 可攜至他公司申請開戶或申辦業務、整合對帳單、查詢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及相關之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及所屬金控集團管理等目的範圍內,依據相關參與者間就資料共享之約定,於「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及共享本人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記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
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如 IP 位址),以及因此衍生之相關數據、資料、研究 分析與統計結果,本人瞭解倘不同意此項內容,將可能影響到個人化/客製化金融服務的提供效率。
本人瞭解得隨時透過貴公司、中華開發金控及參與共銷子公司與參與資料共享公司官方網站上所揭露之營業據點、電話、網路或其他服務管道通知相關公司停止對本人基於上述目的資料之運用。貴公司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停止上述公司及其委外單位使用本人資料。(聯絡方式請參考中華開發金控及子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中華開發金控及其子公司官方網站 | |
中華開發金控 | |
凱基商業銀行 | |
中國人壽 | |
凱基證券 | |
凱基期貨 | |
凱基證券投顧 | |
凱基證券投信 | |
凱基保經 |
開 戶 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
立書人(以下簡稱客戶) 茲聲明○同意 ○不同意(若未勾選或不同意者,恕無法受理開戶申請)已經凱基證券專人解說,並詳閱、瞭解且同意下列事項:(下列事項攸關您的權益,請務必詳閱)
一、凱基證券禁止員工從事如下之業務行為:
(一)禁止員工利用客戶名義或帳號,買賣或代客操作任何金融商品。
(二)禁止員工保管客戶之印章、有價證券、股款、金融卡、金融機構存摺、集保存摺、電子憑證、密碼。
(三)禁止員工與客戶間有借貸金錢、有價證券及媒介情事。
(四)禁止員工接受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等全權委託,或對客戶保證獲利或分享利益。
(五)嚴禁業務人員收付客戶款項。交易款項均採客戶銀行帳戶劃撥扣帳,或匯款匯入凱基證券專有帳戶辦理。申購基金、保險等金融商品,係直接匯入基金專戶或保險公司帳戶,凱基證券不經手款項。
(六)客戶擬信託之資金與有價證券,僅能由客戶自行存入凱基證券信託財產專戶,信託財產之取回,亦係凱基證券透過該專戶返還至客戶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證券集保帳戶,員工不得代客戶收受前開款項及有價證券。
(七)嚴禁員工提供客戶稅法諮詢服務,包括:指引客戶應如何規避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之規
範、採取何類行動可協助客戶節稅或避稅等。
客戶如私自委託凱基證券員工辦理該等禁止事項,造成任何交易糾紛,客戶應自負其責, 概與凱基證券無涉。
二、立書人同意凡以立書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或簽章樣式辦理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變更契約有關事項、信託財產運用指示…等,均視同立書人之行為;該印鑑若有遺失或變更等情事,立書人願立即向凱基證券辦理變更手續,在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立書人願自行負責。
三、立書人清楚瞭解凱基證券運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內容,並同意凱基證券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本開戶契約(含類似契約)等特定目的及用途下,蒐集、處理、利用暨國際傳輸立書人及其負責人之資料。凱基證券並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提供予凱基證券子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交互運用。立書人並聲明保證,若立書人提供予凱基證券之資料包括立書人以外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時,立書人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該第三人同意其個人資料會提供予凱基證券,由凱基證券於上開告知內容範圍內,進行蒐 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四、客戶每月之對帳單,除親領之客戶外,均以郵寄直接送達留存地址或以電子方式郵寄至客戶留存電子郵件。以影印或傳真等方式交付之對帳單,均屬無效。如於每月二十日前未收受前月對帳單(未交易將不予寄發月對帳單等內容),應主動向本公司結算櫃檯查詢補發。立書人並同意凱基證券將每月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作業,若立書人選擇以電子方式取得月對帳單,當無法寄送成功時同意凱基證券以書面方式補寄,
上述如不同意,立書人應於當月月底前以書面通知凱基證券,並變更為親自領取對帳單。
五、凱基證券業務人員之職務範圍,均以其職務登記範圍內得接受客戶之委託買賣證券或金融商品為限。客戶對業務人員是否經登記合格或其執行業務範圍不清楚時,應主動向凱基證券經理人詢問。
六、凱基證券僅係提供有價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及財富管理相關服務,除辦理指定單獨管理運用借券信託業務等特殊情形外,客戶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商品,凱基證券不會代理客戶決定或處理交易事務。客戶從事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 益,應自行負擔與享有,凱基證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客戶在從事交易前,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七、凱基證券在不牴觸現行法令規範之前提下,有權變更開戶契約之內容,並以書面(郵寄至對帳單寄送地址,經通常郵遞期間後即視為已送達委託人)、電子郵件通知或於本公司網站公告有關契約內容之修訂內容,委託人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三日內(財富管理開戶契約約定為七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則視為同意,且增刪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或凱基證券所指定之生效日起生效。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開戶契約。
八、立書人如為法人時,除依法令規定以信託或其他方式為客戶執行資產配置或交易之金融機構者外,立書人聲明係為自己利益開戶,且若主管機關為管理市場或凱基證券因應法規需要調閱立書人資料(包含最終受益人),立書人不得拒絕。
九、凱基證券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立書人: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2.有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立書人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令或凱基證券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立書人瞭解並同意凱基證券得終止財富管理開戶契約或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且除立書人賣出既有部位之交易委託外(如為前1.情形,則無法賣出既有部位),凱基證券不再接受立書人其他新的交易委託,凱基證券並得於立書人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逕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十、立書人於「開戶申請書暨確認同意事項」所填載之資料均屬正確真實,並授權凱基證券得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且同意稅法遵循同意函及法人、團體或信託之受託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聲明書之內容並受其拘束。
本人(即委託人)已經由凱基證券指派專人解說並交付風險預告書(紙本或電子檔案),且對下列所有之開戶契約及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但下列文件項目若有包含本人未勾選適用之帳戶類型及各約定資料中未勾選同意申請事項時,本人聲明依該勾選/未勾選之約定內容為準。同時,本人對所提供之資料其正確真實性負全責。
本人並同意各項契約條款(各帳戶類型之契約條款版本編號列示如下)亦為本開戶契約總約
定書之一部分,且凱基證券得以電子媒體儲存並與紙本留存具相同法律效力。
本契約(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包含下列文件:
◆開戶須知 ◆客戶資料、帳戶約定資料(含印鑑卡)
◆CRS 及 FATCA 自我聲明表 ◆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簽訂開戶契約總約定書之應告知事項【共同行銷版】 ◆運用個人資料告知書
◆稅法遵循同意函 ◆聲明書暨開戶同意書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聲明
●電子式交易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交易功能者適用】
●交易資料 E-mail 寄送同意書【同意申請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及同意函者適用】
□ 開立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帳戶(契約條款版本編號 S_BK_A-12-1A_2022Jul)
壹、國內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條款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三)櫃檯買賣確認書 | (四)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五)委託人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免交割〉同意書 (六)預收款項同意書 □不同意 |
貳、風險預告書(包含集中交易市場及櫃檯買賣中心之交易) (未勾選「不同意者」視為同意)
(一)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二)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三)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有價證券(含存託憑 證)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四)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 (五)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櫃)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不同意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七)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九)指數投資證券(ETN)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 ..................................................................□不同意 |
□ 開立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契約條款版本編號 S_GI_AC_2022Jul)
壹、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契約條款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二)聲明書 (三)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四)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換)匯授權書 (五)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 貳、風險預告書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
□法定代理人開戶同意書【未成年人開戶專用】
緣立同意書人為開戶人 (身分證字號 )(以下稱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茲聲明同意以委託人之名義在凱基證券開立受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帳戶(含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有價證券借貸帳戶-向客戶借入)、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並與凱基證券簽
訂相關契約,及辦理有關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股票買賣、申購有價證券、交割及其他帳戶往來相關事宜。為方便作業起見,就有關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權行使,授權由□ 一方,
□任一方(請擇一)全權負責處理,立同意書人並同意就所有因契約所孳生之債務與委託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絕無異議。
立同意書人同意委託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亦有權單獨依據契約為各項交易、股票買賣、申購有價證券、辦理交割及其他相關行為,立同意書人就其行為所生之債務同意負連帶清償責任,絕無異議。
立同意書人並了解於委託人成年之日起,應由委託人本人向凱基證券重新辦妥授權程序,立同意書人始得繼續代理委託人為有價證券之委託買賣、申購及辦理交割等與凱基證券往來相關之事宜。
[以下為簽章欄位]
開 戶 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關 係: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關 係:
(倘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一方無法親自簽署本文件時,另一方應持無法前來者事先簽署之授權書辦理)
開戶受任人
姓 名: (簽名/簽名及xx)
身分證統一編號:
臺灣證券交易所第92號證券經紀x x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業務別 | 法定代理人 | 契約及風險預告書 解說人員 | 覆核 | 經辦開戶 | 核對身分證件 及見簽人員 |
國內證券 | 共同行銷業務櫃檯: 凱基銀行 分行 | ||||
外國證券 |
電子密碼通知書及集保存摺領取確認表
確認項目 | 開戶人確認左列無誤 | |
電子式交易密碼通知書 【申請電子交易者適用】 紙本通知書序號: | □已有 KGI 歸戶密碼,毋須領取密碼通知書 □確認以電子方式領取密碼通知書 □確認已當面收執密碼通知書 □同意開戶券商另行掛號郵寄密碼通知書至開戶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 (簽蓋原留印鑑為憑) |
集保存摺 【開立國內證券交易帳戶者適用】 | □開立手機存摺 (e 存摺開通碼將另行發送至開戶契約總約定書留存之手機號碼與電子信箱) 如您選擇「開立手機存摺」,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您申請之「集保 e 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 e 存摺」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您透過凱基證券申請安裝「集保 e 存摺」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凱基證券將提供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集保 e 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 e 存摺」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 □領取紙本集保存摺 紙本存摺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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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資料詳如開戶總約定書約定之開戶人基本資料)
主管: 經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