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证作业准则》指香港邮政用于营运其公开密码匙基础建设和其提供之证书服务的政策和程序之书面准则。《核证作业准则》可于香港邮政网页 http://www.hongkongpost.gov.hk/bankcert/cps/sc 获取。
银行证书登记人协议
在进行下一步之前,务请细阅此协议。你须在下方选取“我同意”以承认你已阅读此协议,明白此协议,及同意此协议。如你不接受此协议,请勿申请或接受数码证书的签发。
此乃香港邮政署长(“香港邮政”)与由已签发证书所识别的申请人或机构,所达成之证书使用条款。
《核证作业准则》指香港邮政用于营运其公开密码匙基础建设和其提供之证书服务的政策和程序之书面准则。《核证作业准则》可于香港邮政网页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获取。
“核证登记银行”指你透过其递交证书申请连同本协议的银行。
“你”指倘若在银行证书(个人)情况下,以在下方选取“我同意”或由申请人/登记人以书面确认方式确认同意本协议之申请人/登记人;或倘若在银行证书(机构)情况下,获授权代表在下方选取 “我同意”或由获授权代表以书面确认方式确认同意本协议之申请人/登记人。
除非于本协议中有其他定义,《核证作业准则》内的所有条款和文词均与本协议的意义相同。你和香港邮政均同意以下条款:
1. 使 用
1.1 同意香港邮政核证机关《核证作业准则》的所有内容
无论是否于本协议中特别提及,你同意《核证作业准则》中的所有规定。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得损害《核证作业准则》的一般性原则。
1.2 资 讯
无论什么时候,透过核证登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你所有提供予香港邮政(或其承办商)的资讯须是准确、完整、无误导性的。如任何提供给香港邮政的资讯有变更或有误导性或不准确,你会立即通知香港邮政(或其承办商)并更新资讯。你不能申请含有侵犯另一实体知识产权内容的证书。
在银行证书(机构)情况下,你进一步保证并表述,你透过核证登记银行递交的证书申请中所列出的获授权代表已获授权递交申请。如成功申请证书,你保证并表述将会获授权,于《核证作业准则》附录 E 所指明之对应该核证登记银行名称可使用相关类别证书之指定交易中,使用该证书。
你进一步保证你确实是列载于递交的申请中的申请人,并且是列载于已发出证书中的登记人。
1.3 义 务
你同意履行列载于《核证作业准则》属于银行证书(个人)或银行证书(机构)的申请人或登记人须履行的义务。
1.4 证书申请和签发
你同意列载于《核证作业准则》中所有关于证书申请和签发的规定。你同意香港邮政的承办商可委任核证登记银行作为其合约分判商,履行列载于《核证作业准则》中属于核证登记银行作为合约分判商须履行的有关职务。
1.5 许 可
由电子证书完成送递并立即生效, 直至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被撤销为止,香港邮政依据《核证作业准则》和本协议之条款,以当事人的利益为依归,授予你每张已签发证书及相对应的配对密码匙可撤销、非专有和不可转让的使用许可的权利。你须负责任何证书的使用及应用证书时所需之任何设备及软件。在你未检查及证明证书内的资料的准确性前,你不可安装或使用该证书。如你明确知晓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或不当使用证书的情况,你会尽快通知香港邮政。你对获取及维持任何使用证书需要的授权或许可负责。
1.6 限 制
你不得(a)除《核证作业准则》容许之外,与任何其他使用人士共用你的证书或私人密码匙;(b)于除《核证作业准则》附录 E 中所详述之对应核证登记银行的指定交易以外使用证书或私人密码匙进行数码签署;(c)修改、转授、逆向制造或创作由证书或私人密码匙衍生出来的作品(惟按要求以原定目的使用证书除外);(d)除《核证作业准则》许可之外,使用证书或对证书作出xx(e)冒充或伪造你任何个人或机构的身分,或以可能会导致你或香港邮政触犯民事或刑事条例的方式来使用证书;(f)试图使用证书发出其他证书;或(g)故意制造与香港邮政或第三方私人密码匙基本相似的私人密码匙。
1.7 证书撤销
香港邮政可根据《核证作业准则》所述的理由撤销证书。你亦可随时依据《核证作业准则》,向香港邮政提出撤销证书要求(无论透过核证登记银行或其他方式)。
1.8 证书续期
香港邮政可向你作出有关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提醒,但你须对你的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获得续期全权负责。
1.9 公布证书
你同意(i)香港邮政向公众披露已载入于已签发证书内之资料;及(ii)香港邮政将你的资料传递至位于香港境内的伺服器。只要所有有关证书资料的使用符合香港邮政网页提供的私隐政策,香港邮政保留你透过核证登记银行或其他方式所提供的资料的使用权利。香港邮政可自行决定修改私隐政策。
2. 有效期限与终止
2.1 有效期限
一旦你接受本协议,本协议即时生效,并会持续至所有根据本协议签发的证书到期和/或撤销(以先发生日子为准)为止。本协议一经终止,所有授予你使用证书的权利及许可会立即终止。
无论是上述提及的任何权利及许可的终止,或是依据《核证作业准则》终止、撤销或暂时吊销银行证书(无论是由香港邮政或你单方面或根据香港邮政与你的协议所作出),都无需任何人士,包括下述第 6.8 节提及之第三方同意。
2.2 保 留
x协议之所有规定,就其性质而言,旨在协议终止之后保留并继续具有完全效力,包括根据下述章条,你已作出有关xx的所有条款:公布证书(第 1.9 条),保证及法律责任限制之免责条款(第 3
条),赔偿(第 4 条),争议之解决程序(第 5 条)及其他规定(第 6 条)。
3. 保证及法律责任限制之免责条款
3.1 你的保证
你同意作出须由银行证书(个人)或银行证书(机构)的申请人或登记人作出的,适用于《核证作业准则》的全面保证及xx。
3.2 倚据人士保证
你知悉任何适用的倚据人士的保证,只以倚据人士为受益人。根据保证,你没有包括任何执行保证条款的权利或根据保证提出索偿的权利。“倚据人士”指倚据证书或数码签署的实体。“倚据人士保证”是香港邮政根据《电子交易条例》或《核证作业准则》作出的保证。
3.3 保证免责条款
你知悉并同意所有香港邮政列载于《核证作业准则》内的免责条款和法律责任限制,其中包括《核证作业准则》第 9.7 条及第 9.8 条所述的规定。
4. 赔 偿
4.1 你作为登记人,同意根据《核证作业准则》第 9.9 条所述的规定作出赔偿予香港邮政与香港政府及《核证作业准则》第 9.9 条提及之其他各方。
4.2 责任补充
你的赔偿责任不单只是对香港邮政根据本协议或《核证作业准则》所作的赔偿,还同时包括香港邮政对你提出的任何其他赔偿。
5. 争议之解决程序
5.1 关于任何由本协议或《核证作业准则》引起的争议,你同意列载于《核证作业准则》第 9.13 条的争议解决程序方式。
6. 其 他
6.1 协 议
除非另有明确所指,本协议和《核证作业准则》,连同所有当中提到的其他文件,构成双方有关证书的发出和使用的完整协议,取代所有和该证书有关的其他协议。
6.2 修 订
香港邮政可根据《核证作业准则》第 9.12 条指定的方式修订《核证作业准则》。本协议提到之《核证作业准则》须是指经不时变更之《核证作业准则》;所有关于你与《核证作业准则》条款当中的协议须与经不时变更之《核证作业准则》有关。除上文所述外,任何对本协议的修订须经过双方(但不是指下述第 6.8 节提及之任何第三方人士)协议。
上述提及的任何修订(无论是由香港邮政单方面或根据香港邮政与你的协议所作出),都无需任何人士,包括下述第 6.8 条提及之任何第三方同意。
6.3 弃 权
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执行或延期执行本协议之某一条款,并不表明该方放弃(i)之后执行相同条款的权利,或(ii)执行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权利。只有弃权方书面提出并签署放弃索偿,该弃权方为有效。
6.4 不可抗力和网络弱点
x协议一方在超过其合理控制范围环境的因素下未能执行或延期执行本协议的义务,协议内任何一方一概无须就任何失误或延期履行其义务而承担责任。你知悉证书受网络的运行和电讯基建以及网络连接服务运作的限制,所有的限制都不在香港邮政的控制范围之内。
6.5 通 知
香港邮政可透过核证登记银行向你发出所有通知。反之亦然,你可透过核证登记银行或《核证作业准则》第 1.3 条指定的地址或传真或电邮向香港邮政提出要求。但是,你必须透过核证登记银行递交证书申请,接收并接受证书。
6.6 转 让
根据本协议,未获得香港邮政事先书面同意,你不可转让你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未经香港邮政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香港邮政可在无需你的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权利和义务。
6.7 可分割性
任何本协议内的条款经法院或具有司法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确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会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任何一方会采用有效或可执行的条款代替任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取得与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相同的经济、法律和商业目标。
6.8 第三方权利
核证登记银行、倚据人士和承办商是根据本协议中与使用或签发证书直接有关,于你的责任和xx中的明确第三方受益人。根据《核证作业准则》第 9.9 条接受赔偿的香港政府和其他各方亦是《核
证作业准则》第 9.9 条所指明的接受赔偿的第三方人士。
除上述人士外, 没有第三方人士在本协议下有任何权利或赔偿。
6.9 解 释
x协议的明确版本以英文书写。如本协议被译为其他语言且与英文版本有冲突,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接受
一旦你选取了 “我同意”,即表示你承认已阅读及明白本协议。
并且你会遵守其条款。如你不接受本协议,请勿选取 “我同意”并不要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