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ZZGJZB-20240202
项目编号:ZZGJZB-20240202
温江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喆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共同编制
2024年02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中喆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受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采购人)委托,拟对 温江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为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服务采购,本项目为一个包,拟成交一家供应商。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采购预算:224000元。
三、磋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和温江公众信息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四、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⑴若为培训机构: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⑵若为学校: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副本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
五、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1.磋商文件售卖起止时间:2024年02月29 日至2024年03月06日(10:00-12:00 14:0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网上电子邮件报名方式,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xx.xxxxx,并将报名费转至支付宝账号19940672855(支付时备注公司名称)。
3.报名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需提供单位介绍信(介绍信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等内容,经办人身份证明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采购资格不能转让)。
七、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03月11日10:00(北京时间)。
八、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九、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03月11日10:00(北京时间)在磋商地点开启。
十、磋商地点: 四川中喆国际招标有限公司(xxxxxxxxxxxx00xxxxx0x000) 。
十一、联系方式
采 购 人: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成都市温江区海科大厦
联 系 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中喆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00xxxxx0x000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
应知事项 |
说明和要求 |
1 |
确定邀请磋商的供应商数量和方式 |
本次磋商邀请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 本次磋商邀请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温江公众信息网上以公告发布的方式邀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
2 |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
采购预算:224000元。 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无效。 |
3 |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
最高限价:224000元。 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
4 |
联合体(实质性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5 |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
1. 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xx)。
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3.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 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6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实质性要求)
|
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工程项目为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3% (工程项目为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注:未提供的相关声明函和证明文件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7 |
磋商情况公告 |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温江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告。 |
8 |
磋商保证金 |
参照川财采【2020】28号文件规定,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
9 |
节能、环保及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如涉及) |
一、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相关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鲜章),否则投标无效。(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优先采购范围的,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注: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如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则按照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规则进行加分。 |
10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
11 |
磋商文件咨询 |
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2 |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咨询 |
联系人: 周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3 |
成交通知书领取 |
采购结果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温江公众信息网上发布后,供应商授权代表凭单位介绍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到代理机构处领取中选通知书。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4 |
供应商询问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15 |
供应商质疑 |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采购人协助,由代理机构负责答复。 联 系 人:周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00xxxxx0x000 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 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2.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起质疑时,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 |
16 |
供应商投诉 |
投诉受理单位: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 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
17 |
响应文件份数 |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档U盘一份,密封递交。 |
18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天。 |
19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文件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20 |
代理服务费 |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收费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固定价50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支付。 收款单位:四川中喆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 银行账号:51050148850800001451 |
注:本前附表以外相关内容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 成都市温江区农业农村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四川中喆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3.3 按照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标因素和标准、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5.7回避。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供应商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活动。
7.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采购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答疑和现场考察,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行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供应商考察现场或者参加答疑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采购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货币(实质性要求)
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规定为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七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在文件右上角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以及在文件右上角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响应文件需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
18.4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
18.5(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活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分别单独密封包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包件号及名称(若有)、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现场填写并密封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第二部分供应商采购须知7”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中选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选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4.成交结果
24.1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4.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
24.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5.成交通知书
25.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5.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6.签订合同
26.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6.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
26.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6.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6.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7.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7.1 本项目不允许合同分包。
28.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9.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采购合同一致。
30.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1.履行合同
31.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2.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3.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4.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7)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8)将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35.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磋商申请人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
十、其 他
36.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本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⑴若为培训机构: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⑵若为学校: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副本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
注:1.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2万元。
2.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资格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六)规定的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函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承诺函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⑴若为培训机构:提供县级(含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部门以及其它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⑵若为学校:提供法人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或办学许可证副本或政府相关部门的文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证明材料: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磋商并签署响应文件时提供)。
注:1.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与第三章的规定要求对应,除供应商自愿以外,不能要求供应商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果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有权拒绝提供,且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2.本章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的组织机构性质确定,不得一概而论。
第五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括
为培养造就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根据《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4年农业职业经理人及实用技术培训工作的通知》(〔2024〕1-6)精神,结合我区乡村人才培育要求,现就温江区2024年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开展竞争性磋商采购,本项目为一个包,拟确定一家供应商为本项目服务商。
二、 项目服务要求
(一)培训内容
培训分理论课和实训课。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理论课内容包括相关专业前沿技术及发展方向(养殖专业培训需加入绿色健康养殖技术)、农业政策、农业法律法规、农产品市场营销(包括电子商务、品牌创设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含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农业信息化、农业创意设计、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防控、农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实训课选择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专家大院、专家工作站、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等作为培育基地开展实践操作培训。
(二)培训方式
培训采用理论与实践、集中与分段相结合的培训模式,根据农时季节择时安排培训。积极推广小班制、菜单式学习和导师制、孵化式辅导等培育模式。理论培训后,根据学员产业发展具体需求,分产业类别组织到基地开展实践操作辅导培训,做好后续跟踪服务。
(三)培训时间
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时间5天(4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4天(32学时),实践操作培训1天(8学时),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每个班不超过120人。
(四)培训要求
(1)培训满意度。各类培训每期培训结束时,须组织学员对培训机构开展满意度测评。将学员满意度达到85%以上作为验收合格的基本标准。
(2)培训考试。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在培训结束时组织学员考试,向考试合格学员颁发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印制的《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合格证》。培训的学员考试考核合格率不得低于90%,该项指标作为培训验收合格标准之一。
(三)跟踪服务。新增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的培训机构须对学员进行至少为期一年的后续跟踪服务,通过现场指导、电话或网络服务等方式为培训学员答疑解惑,并给有需求的学员确定辅导老师,进行长期创业发展辅导。
(四)资料收集。培训机构要收集理论培训、实践操作培训的图片和文字资料。要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培训总结、课程安排、教材讲义、培训照片、培训学员台账、培训学员签到册、考试成绩汇总表、后续服务机制证明等。
(五)培训人数
培训人数160人。
三、项目商务要求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150日历天内完成采购人安排的全部工作。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采购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采购合同金额的15%,采购人验收合格
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全部金额。成交供应商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供相应发票和资料用于支付结算。
4、履约验收:参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财政部关于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执行。由甲方组织,乙方配合进行。
(1)验收主体:采购人;
(2)验收时间:培训结束后,成交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3)验收内容:学员满意度,学员考试考核合格率和档案资料。
(4)验收标准:学员满意度达到85%以上,学员考试考核合格率不低于90%,档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方案、培训总结、课程安排、教材讲义、培训照片、培训学员台账、培训学员签到册、考试成绩汇总表、后续服务机制证明等完整、准确。
5、履约考核
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进行考核并出具考核结果,考核85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核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分数低于85分,每低1%,扣减项目费用千分之三,考核低于60分,不支付未支付的费用。附件:项目整体培训质量考核评分标准(满分100分,实行扣分制)
序号 |
考核项目 |
扣分标准 |
备注 |
1 |
单场培训学员到场率不低于90%。 |
如评审检查发现有低于90%的情况,每低1%扣1分。 |
|
2 |
单场培训学员迟到、早退率不超过10%。 |
如评审检查发现有高于的情况,每低1%扣1分。 |
|
3 |
讲师应提前到场做好准备,原则上不允许迟到、早退。 |
如评审检查发现讲师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每次扣2分。 |
|
4 |
课程难度、进度把握适中,课堂反应良好,学员易于接收。 |
如评审检查发现问题,每次扣0.5分。 |
|
5 |
有无突发状况应急方案。 |
无突发状况应急方案或如不能及时妥善处理突发状况,每次扣2分∕次。 |
|
6 |
学员满意度。 |
满意度低于90%,扣2分;低于80%,扣3分;低于70%,扣5分;低于60%,扣10分。 |
|
第六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本项目在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非实质性内容,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委员会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注意: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过程中有任何变动的,可以不规定此章内容。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磋商小组将在评分时以响应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
二、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目无关,在不改变响应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项目编号:XXXX
XXXX项目
资格性响应文件
采 购 人:
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承诺函
XXX(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本项目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中选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五、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六、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七、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公司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中选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选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X
供应商名称:XXXX(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川中喆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委托单位全称) 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姓名和职务)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有关(采购项目名称)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的磋商报价及合同签订、执行、完成,以本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委托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说明:
1.委托书内容填写要明确,文字要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买卖。
3.委托代理人根据受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将此委托书提交给对方作为合同附件。
注: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与磋商而委托代理人磋商的独立磋商单位适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龄: 职务: 系 (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XXXX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如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响应文件中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第四章要求的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自拟,但需满足磋商文件相关要求)
项目编号:XXXX
XXXX项目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采 购 人:
代理机构:
供应商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一、报价函
XXX(代理机构名称):
1.我方全面研究了“XXXXXX”项目磋商文件(项目编号:XXXX),决定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本项目磋商采购。
2.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货物/服务,总报价为人民币XX元(大写:XXXX)。
3.一旦我方中选,我方将严格履行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用于磋商报价。
6.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
7.本次磋商,我方递交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磋商文件规定起算之日起90天。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通讯地址:XXX
邮政编码:XXX
联系电话:XXX
传 真: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第一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内容 |
项目完成时间/服务期限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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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 1.供应商报价是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设备、验收、利润、风险、税金等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名称: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或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三、第 轮报价表(最终报价)
(本表请供应商准备1-3份(自行准备密封袋),用于供应商与磋商小组磋商后填写报价使用。不用装入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采购内容 |
项目完成时间/服务期限 |
投标报价(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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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 1.供应商报价是响应采购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完成本项目所涉及材料费、人工费、交通、设备、验收、利润、风险、税金等的一切费用。供应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名称:XXX(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XXX(签字或盖章)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 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 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XXXX
注: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未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的,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可以不提供本声明。
六、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20〕46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XXXX(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XXXX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
2.本公司参加XXXX单位的XXXX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XXXX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XXXX
日期:XXXX
注:
1、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未提供证明材料的,则其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3、非监狱企业可以不提供本材料。
七、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单位声明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条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不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单位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个人名章):
日期:
注:
1、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单位未提供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单位声明的,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非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单位可以不提供此声明。
八、技术、服务要求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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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应答,否则将取消其报价或成交资格。如与磋商文件所列服务要求相关条款无偏离,则无须逐条应答。如有偏离条款(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请将偏离条款逐条应答。未明确偏离的条款,视为默认接受,供应商不得籍未作应答而拒不接受。
若磋商文件中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服务条款应当在此表中列出并应答。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九、商务应答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响应 |
响应/偏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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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本表只填写响应文件中与磋商文件有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的内容,响应文件中商务响应与磋商文件要求完全一致的,不用在此表中列出。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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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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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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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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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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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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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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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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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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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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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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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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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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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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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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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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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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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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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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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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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职称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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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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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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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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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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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XXX
日 期:XXX年XXX月XXX日
十一、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年份 |
用户名称 |
项目名称 |
完成时间 |
合同金额 |
是否通过验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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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合同金额”需提供合同复印件;
供应商名称:X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X
日期: XXXX
十二、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
采购编号:
类别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常住地 |
资格证明(附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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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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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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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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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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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附拟派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等证明材料加盖鲜章;(如涉及)
供应商名称:XXX(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XXX
日 期:XXX
十三、服务方案
(格式自拟,但需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
第八章 评审方法
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制度,结合本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方法。
1.2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1.3 磋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1.4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二)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三)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四)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六)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实质性要求)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磋商程序
2.1审查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
2.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办法和标准、采购政策要求以及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等。
2.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中选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2.1.3 出现本条2.1.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2资格性审查。
2.2.1本项目需要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申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2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2.3磋商小组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
2.2.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宣布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2.3 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采购活动公告。
2.4磋商报价。
2.4.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采购人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报价,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采购人平等的磋商报价机会。磋商报价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报价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磋商报价轮次。
2.4.2采购人不同意磋商文件在磋商报价过程中有任何变动。
2.4.3磋商报价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4磋商报价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4.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或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施工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4.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两轮(若有)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4.7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4.8最后报价中的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修正: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小写、大写金额和单价、总价金额出现明显文字错误,应当按照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程序先纠正错误后,再行修正,不得不经过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5比较与评价。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2.6推荐成交候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采购人自主选择成交供应商。(注:为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磋商小组优先推荐企业注册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供应商)。
2.7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8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
2.8.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
(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4)客观评分不一致的。
存在本条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采购代理机构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
2.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
(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
(2)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
(3)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
(4)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
(5)采购代理机构未提供书面建议的。
2.9编写磋商报告。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
2.10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
2.11供应商澄清、说明
2.1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11.2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2终止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综合评分
3.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
3.2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分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政策功能、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分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分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
3.3综合评分明细表
3.3.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评委会自由裁量权为原则。
序号 |
评分因素 及权重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价格10% |
10 分 |
满足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 注: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按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执行。 |
2 |
项目实施方案30% |
30分 |
根据培训内容制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培训方案、②教学计划、③教学大纲、 ④课程设置、⑤师资分配、⑥培训教材及培训设施设备、⑦生源组织方案、⑧考核方案、⑨宣传方案、⑩安全及应急处理方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以上内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析到位、内容完整详细、满足项目要求的得30分;每缺1 项的扣3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缺陷的扣1.5分,(缺陷指存在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漏洞、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要求、方案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等),扣完为止。不提供则不得分。 |
3 |
教学管理 制度 18% |
18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教学管理机构和制度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学员管理制度、②老师管理制度、③培训管理制度、④财务管理制度、⑤卫生管理制度、⑥安全管理制度、 ⑦考勤管理制度、⑧档案管理制度、⑨考核制度等;以上内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析到位、内容完整详细、满足项目要求的得18分;每缺1项的扣2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缺陷的扣1分,(缺陷指存在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漏洞、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要求、方案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等),扣完为止。不提供则不得分。 |
4 |
跟踪服务方案16% |
16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跟踪服务方案进行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后续技术支持、 ②后续服务电话及后续服务人员名单回访、③响应时间及响应次数、④后续人员配备等;以上内容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分析到位、内容完整详细、满足项目要求的得16 分;每缺1项的扣4分,每有一处内容存在缺陷的扣2分,(缺陷指 存在前后不一致、前后逻辑漏洞、内容缺失、不符合项目要求、方案标题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等),扣完为止。不提供则不得分。 |
5 |
师资力量12% |
12 分 |
1.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农业相关专业副高级(含)以上职称证书得2分;无不得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的培训老师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农业专家教授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及较高技能水平的“土专家”“田秀才”等以上职称的,每有一人得1分,最多得10分;无不得分。 注: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
6 |
企业实力 |
14分 |
注: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 加盖供应商公章。 |
注: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均须加盖供应商鲜章;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按照本磋商文件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执行。
4.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
4.1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
4.3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4.4 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
4.5 磋商小组可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5.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三)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四)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
(五)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六)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
(七)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6.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须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
(二)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
(三)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四)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五)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六)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七)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
第九章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XXXX。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XXXX年XX月XX日。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与项目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XXXX项目(项目编号:XXXX)的《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1、XXXX;
2、XXXX;
3、XXXX.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XXXX;
2、XXXX;
3、XXXX.
…
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1、XXXX;
2、XXXX;
3、XXXX.
…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因履行本合同新形成的知识成果、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
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1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单位公章) 乙方: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 签约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