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联系电话:028-86583000 传真:028-85683035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 营业执照号码(机构投资者):
法定代表人(机构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授权代理人(机构投资者): 身份证号码:甲方联络方式:
移动电话号码: 固定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住所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xx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8-85683035
邮政编码:610041
投诉电话:000-00000000 投诉邮箱:xxxx@xxxx.xxx
特别提醒:
乙方提醒甲方重点关注本合同“第六章风险控制”(特别是第八十七条至第一
百零二条平仓条件)、“第八章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本合同其他章节加粗、划
线标识的条款内容,注意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甲方可能受到的影响。尤其注意其
中的权利限制、责任承担条款,甲方应在确认完全理解并接受相关条款后签署本合
同。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声明与承诺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期权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期权经纪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开展期权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期权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交所和深交所合称“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不接受投资者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投资者进行不必要的期权交易;
4.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按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经纪服务。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合法的期权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进行期权交易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本合同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期权市场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4.甲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
5.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并承诺遵守证券市场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期权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甲方声明并 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 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在本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有义务 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或取消甲方的交易权限。甲方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乙方更新。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乙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甲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置备期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乙方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提供网上查询等方式供甲方查询乙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甲方可以向乙方询问上述材料及其内容的含义,乙方应当予以必要解释。
第二章 开户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及期权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保证金账户”),须到乙方柜台办理或通过交易所及乙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上交所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指定在乙方,并委托乙方托管、结算。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深交所合约账户的,其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须已在乙方使用,并已申报账户使用信息。第八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
结算单确认人)。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第九条 甲方指定的代理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甲方行为,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甲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确认。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以及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
第十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户前应当如实填写《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通过乙方根据要求进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十一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申请开设合约账户及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及资料,并按甲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本人身份证件(包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本人身份的法定身份证件,以下统称“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2.本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二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开设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时须出示下列证件及资料,并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填写开户申请表:
1.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同名证券账户信息。
第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开户材料完整,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乙方为甲方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实名合约账户号码,并为甲方开立保证金账户。
第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仅用于期权合约的交易,不可用于证券现券交易或者存放证券现券。甲方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撤指定或者销户业务。
第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存放甲方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第十六条 甲方开设合约账户与保证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以下统称“密码”)。甲方在正常的交易时间内可以随时修改密码。甲方必须牢记该密码。
甲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由于甲方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 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要求,如实提供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开户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甲方参与期权交易的交易权限进行分级管理。权限分级标准由乙方按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根据其适当性管理综合评估结果、股票期权知识测试分数以及具备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核定甲方的交易权限。
第十九条 甲方申请调高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前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综合评估。甲方申请符合条件的,乙方对其交易权限级别进行调整。
甲方申请调低交易权限级别的,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提供的用于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乙方 有根据认为甲方不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条件的,可以调低甲方的交易权限级别或取消甲方的交易权限。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核定、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的,由乙方在其柜台交易系统中设定或者调整甲方交易权限级别,并应当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告知甲方,明确提醒甲方因交易权限调低带来的后果,并予以记录留痕,同时以书面形式与甲方确认。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核定或者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委托。乙方有权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 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合约账户内持有持仓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办理合约账户的销
户,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交易委托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名义按照甲方交易指令为甲方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期权交易客户端、柜台委托等方式向乙方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以下
简称“交易指令”)。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甲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权交易指令(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甲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乙方局域网络向乙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权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应当根据乙方确定的格式要求,填写以下内容:
(一)合约账户号码;
(二)期权合约编码;
(三)买卖类型;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类型与价格;
(六)交易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前款第(三)项所称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备兑平仓等。前款第(五)项所称委托类型,上交所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全
额即时限价委托、全额即时市价委托等;深交所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限价委托、对手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本方最优价格市价委托、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市价委托、全额成交或撤销市价委托等。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应当符合乙方以及交易所规定的要求。乙方电脑系统和交易所交易系统 拒绝受理的委托,以及虽被接受但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认为无效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二十七条 甲方进行网上交易的,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 的证明。甲方同意,乙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甲方交易的正常进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甲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柜台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条 甲方以柜台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甲方或者甲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三十条 甲方进行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甲方身份证明文件;由授权代理人进行柜台委托时,应提供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柜台委托应填写委托单,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受理甲方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乙方期权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甲方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是否充足、合约标的是否充足、合约持仓是 否充足、开仓数量是否超过持仓限额、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甲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甲方交易指令出现超越其交易权限、持仓限额或者保证金不足等情形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指令。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下达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乙方要求撤回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
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或者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不能撤回的,甲方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错误 执行甲方交易指令,除甲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甲方有权查询自己的原始交易凭证、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乙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甲方提供国内期权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乙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提供期权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
第三十六条 乙方提供的任何关于期权市场的行情信息、资讯、分析和培训,仅供甲方参考,不构成对甲方 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甲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乙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乙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
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当及时了解期权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并可要求乙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乙方应予以解释,但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作出期权投资判断或决策。
第四章 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期权合约交易或者行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结算参与人以其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办理乙方与甲方之间的期权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
甲乙双方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结算业务处理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甲方合约账户内的持仓,为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乙方的名义为甲方进行交易所形成的持仓。
甲方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的,通过甲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进行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
第四十条 甲方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乙方交纳足额权利金、保证金;乙方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应当向甲方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第四十一条 甲方同意,在清算交收过程中,由乙方或其委托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转。
乙方应保证其向中国结算发送的合约标的及相关证券划付指令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甲方承担因其委托错误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一)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限制开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
(二)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三)乙方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甲方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四)乙方发送的有关甲方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五)其他因乙方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异常交易情形的,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则处理;期权结算业务中发生业务规则规定的现金结算情形导致甲方被实施现金结算的,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乙方对甲方的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甲方在交易日有交易、持仓或者出入金的,xxx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供甲方查询。
甲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乙方可以不对甲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甲方特别要求。
第四十五条 乙方应在每日收盘以后,及时将甲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当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四十六条 甲方可通过( xxx.xxxx.xxx.xx ) 或者(xxx.xxxxx.xxx)(二者选其一)登录前述查询系统。乙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告知甲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
甲方应遵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查询系统登录密码。
第四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等文件,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或者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的,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通知甲方:
(一)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
■ 网上交易系统
(二)追加保证金通知: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三)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四)交易所、中国结算根据其业务规则的规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 营业场所公告
■ 网站公告
■ 短信通知。
(五)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调整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持仓限额以及其他相关标准:
■ 营业场所公告
■ 网站公告;
■ 短信通知。
乙方通知送达甲方的时间,以如下方式确认:
(一)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二)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3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第4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甲方;
(四)以邮寄方式通知的,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五)如合同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第四十八条 甲方有义务及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持仓情况、保证金和权益变化,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 甲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乙方提出,否则,视同甲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甲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乙方应及时补发。
第四十九条 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 确认。异议应由甲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五十条 乙方或者甲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提出变更方负责。
第五十一条 甲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甲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出入的确认。
第五十二条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的确认不改变甲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五十三条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乙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五章 行权
第五十四条 期权合约到期前5个交易日内,乙方应当采取期权交易客户端以及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逐日提醒甲方妥善处理期权交易持仓:
■ 网站公告
■ 营业场所公告;
■ 电话通知;
■ 短信通知。
第五十五条 甲方行权的,应当在规定的行权日内的行权申报时段向乙方提交委托指令,并应符合交易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
第五十六条 期权交割采取给付合约标的的方式进行,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
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第五十八条 甲方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第五十九条 根据交易所或中国结算的规定,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甲方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资金。
第六十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乙方按照交易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以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原则上,乙方不利用自有证券代替甲方履行行权交割义务。
第六十一条 除以下几种情形外,甲方出现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
(一)期权合约行权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甲方对其持有的实值认沽期权提交行权申报,中国结算对其因合约标的不足未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二)期权合约交收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临时停牌直至收盘,对于甲方行权交割中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部分,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三)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情形,根据交易所向市场发布的公告,对相应期权合约按照交易所公布的行权现金结算价格,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
(四)乙方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甲方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的,乙方按照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对甲方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并有权按照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当日收盘价(10)%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第六十三条 甲方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合约的,相应 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甲方出现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的,乙方按照应付资金不足部分每天0.1%的比例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并按活期利率向甲方收取乙方所垫付资金的利息。
第六十五条 甲方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乙方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乙方有权向甲方暂不交 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并对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采取限制开仓和限制资金划拨等合理措施。
暂不交付甲方的应收合约标的由乙方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乙方证券处置账户,甲方在行权交收日的次一交易 日13:00前未向乙方补足资金本息的,乙方有权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相应证券卖出,用于补足甲方欠付的资金本息和支付相关费用(含违约金),有剩余的在证券卖出次一交易日内归还甲方。
若证券卖出后,卖出款项仍不足以归还资金本息及支付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冻结并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衍 生品资金账户及其它资金账户,如普通账户、信用账户内的资金或限制账户内资金划转。并继续对甲方进行债券追偿。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乙方进行相关证券处置时,有权自行选择处置证券的品种、数量,如处置证券的价格在当时的 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处置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格或者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六十七条 甲方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 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相关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十八条 行权交收通知、行权资金的交收、合约标的交割及行权交收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收规则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的,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协议行权协议》,约定协议行权内容,并按此执行;乙方根据本合同及《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协议行权协议》约定为甲方发出行权申报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权结果,并履行合约标的交割、行权资金交收义务。
甲方未与乙方签订《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协议行权协议》,则视为甲方不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
如果甲方声明不同意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同意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的,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设置或更改委托乙方进行协议行权申 报的具体事项。甲方设置的内容与《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协议行权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甲方设置内容为准。甲方撤回协议行权申报委托权限的,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或在乙
方提供的期权交易客户端中进行相应撤销操作。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七十条 甲方可以以现金或者本合同规定的证券形式向乙方交纳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的结算和期权合约的履行。
乙方根据中国结算及交易所的规定,确定甲方可以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品种、范围、折算率以及最高限额等事项,并以公告、通知或者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当遵守。
第七十一条 甲方以现金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额度,与甲方以证券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证券保证金”)按照乙方规定的折算率折算后的额度合并计算。
第七十二条 甲方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及时、足额向乙方交纳保证金: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A×(1+K) 。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 B×(1+K) 。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C×(1+K) 。
2.认沽期权义务仓维持保证金:D×(1+K) 。
其中,A、B、C、D 为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K 为乙方在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的上浮比例,具体比例按乙方公告标准执行。
第七十三条 乙方按照以下标准,对甲方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并根据甲方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及买入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一)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E×(1+K) 。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 F×(1+K) 。
(二)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每张合约开仓保证金计算比例为: 1.认购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J×(1+K) 。
2.认沽期权义务仓开仓保证金:H×(1+K) 。
其中,E、F、J、H 为交易所、中国结算的开仓保证金收取标准;K 为乙方在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的上浮比例,具体比例按乙方公告标准执行。
第七十四条 甲方保证金余额少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无效。甲方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的,该卖出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数据中记减相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
甲方进行买入开仓时,其资金保证金余额少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无效。资金保证金余额等于或者高于买入开仓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且不高于甲方的买入额度最高限额的,该买入开仓申报有效,乙方在其保证金余额中记减相应的权利金额度。
第七十五条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乙方按照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保证金。第七十六条 乙方在期权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客户期权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
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
第七十七条 甲方通过其乙方开立的合约账户所关联的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向乙方在同一保证金结算银行开设的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乙方客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甲方投资者期权银行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
甲方资金保证金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以及保证金结算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乙方在中国结算开设股票期权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甲方及乙方其他客户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证券保证金。
第七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存放在乙方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内的证券,作为乙方向中国结算提交的证券 保证金,用于乙方期权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的履行。
第八十条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作出的其他规定,将其普通证券账户内持有的证券提交为保证金。
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交易所规则以及乙方作出其他的规定,向乙方提出证券保证金转出指令,申请将其提交的证券保证金转出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
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及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对甲方转出证券保证金的条件作出规定,并以公告或者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
第八十一条 甲方应当保证其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甲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甲方可以通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网站(xxx.xxxx.xxx.xx)或者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站(xxx.xxxxx.xxx)查询期权保证金相关信息。
第八十三条 甲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甲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乙方不得挪用甲方保证金:
(一)依照甲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甲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甲方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四)为甲方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甲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甲方应当支付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六)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甲方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本息及违约金;
(七)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乙方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八)转回利息收入;
(九)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确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市场情况, 或乙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乙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乙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根据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布的保证金收取标准相应进行保证金调整:
(一)期权交易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
(二)期权市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
(三)期权市场总体情况出现明显变化;
(四)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况;
(五)交易所、中国结算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有权自行调整保证金的收取水平:
(一)结合义务仓合约虚值或实值程度临近行权日前N日起上浮保证金浮动比例,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二)临近行权日前N日起上浮保证金浮动比例,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三)临近较长节假日前N日起上浮保证金浮动比例,具体以乙方公告为准;
(四)根据风险压力测试或相关风险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保证金参数;
(五)其它出于风险控制的目标需要调整保证金参数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乙方认为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甲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甲方开 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甲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甲方发出。
第八十六条 乙方应当对甲方期权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甲方保证金的安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报送甲 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七条 甲方保证金不足乙方规定标准的,乙方将向甲方发出追加保证金或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规定 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立即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一)盘中
触发平仓条件 | 平仓执行时间 | |
盘中 | T 日(设 T 日为触发日),甲方实时风险值 1 高于乙方公司盘中平仓线,且甲方未在 T+1 日 10:30 之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使甲方实时风险值 1 低于盘中追保线,则启动平仓流程。 | T+1 日 10:30 起 |
盘中甲方实时风险值 2 高于即时处置线,则立即启动平仓流程。 | T 日盘中触发 |
甲方实时风险值1=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按乙方公司保证金水平计算)/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甲方实时风险值2=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按交易所保证金水平计算)/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实时价格保证金:是指甲方持有同一期权合约义务仓和权利仓对冲后剩余义务仓,按合约标的证券最新成交价格和期权合约最新成交价格(如当日无成交,则取前结算价),根据乙方设置的保证金水平计算的保证金。
即时处置线:甲方实时风险值2=100%;
公司盘中平仓线:甲方实时风险值1=100%;盘中追保线:甲方实时风险值1=90%。
(二)盘后
触发平仓条件 | 平仓执行时间 | |
盘后 | T 日 15:00 后,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 1 高于乙方公司盘后平仓线,且甲方未在 T+1日 10:30 之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使甲方实时风险值 1 低于盘中追保线,则启 动平仓流程 | T+1 日 10:30 起 |
T 日 15:00 后,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 2 高于交易所平仓线,且甲方未在T+1 日 9:30 之前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使甲方实时风险值 1 比例低于盘中追保线,则启动平仓流程 | T+1 日 9:30 起 |
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1=客户维持保证金1(按乙方公司保证金水平计算)/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2=客户维持保证金2(按交易所保证金水平计算)/保证金总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的资金后);
交易所平仓线: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2=100%; 公司盘后平仓线: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1=100%;盘后追保线:甲方维持保证金比例1=90%。
第八十八条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一)平仓金额或数量:强行平仓至甲方实时风险值1低于盘中追保线即可停止平仓;
(二)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对待平仓合约,按前一交易日日终对冲后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或者根据甲方账户内合约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或者可释放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三)申报价格和方式:强行平仓操作以最有利于成交并适当兼顾甲方损失较小为原则。原则上,按市价委 托或者以卖出时跌停价、买入时涨停价限价委托。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决定平仓合约的价格和委托方式。
若甲方未持有义务仓且资金余额小于零时,乙方有权对其权利仓进行平仓。
第八十九条 甲方合约账户实时风险值1达到追保线(包括盘中追保线和盘后追保线)及以上时,乙方有权 对甲方合约账户实行限制新开仓、限制资金划转等风险管理措施。
第九十条 当甲方备兑开仓持仓的备兑证券不足时,乙方向甲方发出备兑不足或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立即补足备兑证券或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追加备兑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按照 下表所述对甲方合约账户进行处理。
触发平仓条件 | 平仓执行时间 | |
标的证券发生除权除息引起备兑证券不足 | 上交所: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设 R 日为除权除息日)而引起合约单位调整引起甲方备兑证券不足时,甲方未于 R 日 14:00 前自行平仓或锁定合约标的证 券以满足备兑要求或有足额证券由乙方冻结,乙方发起强行平仓流程。 | R 日 14:00 起 |
深交所: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设 R 日为除权除息日)而引起合约单位调整引起甲方备兑证券不足时,甲方未于 R 日 15:00 前自行平仓或有足额证券由乙方冻结,乙方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R 日日终将不足部分对应的备兑仓转为普通义务仓并收取相应的维持保 证金。若维持保证金不足的,按本合同第八十七条约定处理。 | 维持保证金不足时,按本合同第八十七条约定处理。 | |
行权交收引起备兑证券不足 | 上交所:因行权交收应付证券不足,不足部分使用备兑证券,从而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其备兑证券用于交收而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甲方未于交收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10:30 前,锁定足额标的证券或备兑平仓或有足额证券由乙 方冻结,乙方发起强行平仓流程。 | 交收日的下一个交易日 10:30 起 |
深交所:因行权交收应付证券不足,不足部分使用备兑证券,从而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其备兑证券用于交收而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甲方未于交收日 15:00 前,补足标的证券或备兑平仓的,乙方根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于交收日日终将不足部分对应的备兑仓转为普通义务仓并收取相应的维持保证 金。若维持保证金不足的,按本合同第八十七条约定处理。 | 维持保证金不足时,按本合同第八十七条约定处理。 | |
其他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情形 | 发生其他导致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情形,甲方未于下一交易日 10:30 前锁定足额标的证券或备兑平仓或有足额证券由乙方冻结,乙方发起强行平仓流程,并确保 11:30 之前不存在备兑证券不足情况。 | 视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
第九十一条 乙方因甲方备兑证券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一)平仓金额或数量:平仓至备兑开仓担保证券数量足额即可停止;
(二)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对待平仓合约,按照备兑证券不足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取平仓账户,再按照 上一交易日收盘后备兑证券不足账户内对应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三)申报价格和方式:强行平仓操作以最有利于成交并适当兼顾甲方损失较小为原则。原则上,按市价委 托或者以卖出时跌停价、买入时涨停价限价委托。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决定平仓合约的价格和委托方式。
第九十二条 乙方根据交易所规定,对甲方合约账户的同一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和总持仓数量、同一合约品种的单日买入开仓数量进行限额管理。
同一合约品种权利仓持仓限额为甲方持有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的权利仓合计不超过的数量。同一合约品种总持仓限额是甲方持有该标的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权利仓和义务仓(含备兑开仓)
合计不超过的数量。同一合约品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指甲方在单个交易日内开仓买入该合约品种的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合约合计不得超过的数量。
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甲方的持仓限额设置不同的限额。甲方限仓额度的具体标准以乙方网站公告为准。乙方据此对甲方的开仓及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持仓限额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不时调整甲方的持仓限额标准,并以电话、短信、公司网站公告、营业场所公告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甲方。
甲方因套保、套利需要可以申请提高持仓限额。甲方需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由乙方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及审核通过后执行。
甲方应特别注意,若甲方在多家期权经营机构进行期权开户交易的,且在其它经营机构已有同期权品种的交 易持仓,则甲方可能因持仓合并计算达到深交所的标准,而无法按乙方确定的持仓限额上限进行开仓交易。
第九十三条 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乙方核定其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为下述金额中较高者:
1.甲方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
2.甲方证券账户过去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或沪深市)证券市值的20%。
其中,计算上交所权利仓对应的买入金额限额时,本条第2项取沪市证券市值的20%,计算深交所权利仓对
应的买入金额限额时,本条第2项取沪深市证券市值的20%。计算标准若有变更,以交易所网站和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乙方据此对甲方买入开仓并持仓情况进行前端控制。乙方可以根据交易所公布的标准以及甲方实际情况,调整甲方的买入金额限额标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电话、短信等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甲方。
第九十四条 当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时,乙方向甲方发出平仓通知,甲方应当在持 仓超限的下一交易日10:30分前自行平仓。甲方未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自行平仓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甲方满足持仓限额要求。
因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统一降低持仓限额、乙方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甲方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甲方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甲方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乙方不对甲方超出持仓限额的持仓实施强行平仓,但甲方在自行平仓直至满足降低后的持仓限额前不得再进行相应买入或者卖出开仓。
第九十五条 乙方因甲方超出持仓限额实施强行平仓时,按照下列原则执行平仓:
(一)平仓金额或数量:对超出部分进行强行平仓;
(二)选择平仓合约的原则:对待平仓合约,优先选取客户总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待平仓合约,对同一合约 义务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先对非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三)申报价格和方式:强行平仓操作以最有利于成交并适当兼顾甲方损失较小为原则。原则上,按市价委 托或者以卖出时跌停价、买入时涨停价限价委托。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决定平仓合约的价格和委托方式。第九十六条 甲方有下述行为和其他非正常状态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
仓:
(一)司法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甲方期权合约账户或者期权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
(二)甲方被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立案调查,涉及较大金额经济纠纷或经济、法律责任,可能严重影响其 履约能力的;
(三)甲方被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甲方偿债能力情形的。
第九十七条 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股票期权合同的情形,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了结期权合约的,乙方 有权对甲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乙方以自有资金为其垫付需提交的部分或全部保证金、交收需要的部分或全部资金;
(二)合同发生法定和约定情形已解除;
(三)甲方(甲方为自然人)死亡、失踪或被申请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四)甲方(甲方为法人机构)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五)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交易违规、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等采取严重警告、限制交易、市场禁入、罚款等监管措施或处罚;
(六)根据本合同约定,甲方被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的,乙方有权视甲方债务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七)乙方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
(八)其他法定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第九十八条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完成的,将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甲方应当继续对未能完成平仓的仓位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九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同意,交易所、中国结算有权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甲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实施强行平仓。甲方不对交易所或中国结算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执行的强行平仓主张权益。
第一百条 乙方、中国结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合同约定进行强行平仓时,甲方是直接责任人的,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并享有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由于市场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不是直接责任人的,由乙方先行向甲方承担相关损失,再向直接责任人追索,甲方应当提供必要协助。
第一百零一条 乙方强行平仓时,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甲方发出的所有未成交委托撤单并按甲方的平仓预案 及市场情况进行平仓操作。甲方同意乙方在强行平仓当日限制甲方衍生品账户除查询以外的所有权限。
只要乙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应当属于合理的范围,甲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 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乙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甲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
仓的持仓,或者根据甲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乙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甲方。
第一百零二条 强行平仓标准若有调整,以乙方公告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甲方可取资金=上一交易日日终后资金保证金总额-当日出金+当日入金-相关手续费+当日权利金收入-当日权利金支出-Xxx(当日权利金收入-当日权利金支出,0)-Xxx(占用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占用未对冲开仓保证金)*(1+可取系数)-当日平仓释放保证金-行权待交收冻结的资金-其他相关冻结资金。
其中,占用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为按照乙方实时价格保证金水平计算的,甲方已成交和已申报开仓未成交的期权义务仓合约(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占用未对冲开仓保证金是指按照乙方开仓保证金水平计算的,甲方已成交和已申报开仓未成交的期权义务仓合约(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可取资金系数为10%。甲方能否提取现金以及提取多少现金由上述公式确定。当盘中甲方可取资金大于零时,可在盘中提取资金,但提取资金最大为甲方可取资金。
若有调整,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甲方若出现乙方为其垫付资金的情况,或两次及以上强行平仓的情形,则乙方有权将其列入 股票期权投资者黑名单,乙方将终止甲方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交易权限。三个月后,拟再次开通权限的投资者,需按乙方股票期权业务受理流程重新进行资质申请,资质审核通过后,乙方将其从黑名单内剔除。若甲方第二次进入乙方黑名单,xxx不再接受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第一百零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交易情况、资产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违约情况等综合因素, 对甲方的股票期权交易资质进行后续评估(包括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甲方在乙方的股票期权账户交易权限等级、买入限购额度、持仓限额等账户参数。乙方调整参数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甲方,甲方在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甲方须根据评估后的账户参数进行股票期权交易。
第一百零六条 甲方被交易所要求报告持仓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向乙方报告其持仓、资金以及交易用途等情况,并由乙方提交给交易所。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履行报告义务,向乙方如实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不提供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其提供的信息虚假或不准确,乙方有权要求其及时补正。若甲方不按要求补正,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提高保证金、限制开仓、限制资金划拨、限制甲方 期权合约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拒绝甲方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一)甲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乙方认定甲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甲方违反反洗钱监管规定的;
(三)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甲方发生符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签章(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加盖乙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发 生变化,需修改或增补合同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或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或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或通知内容自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甲方对所修改或增补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增补的条款自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合同,确定终止合同的,则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条 除前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合同。变更或者补充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加盖乙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变更或补充合同优先适用。
第一百一十一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所、中国结算的规则以及期权交易惯例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经协商一致后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清理账户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甲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甲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得注销账户或者终止合同:
(一)甲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收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甲方与乙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甲方与乙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乙方因故不能从事期权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甲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将甲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甲方、乙方终止合同的,甲方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章 免责条款与争议解决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 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中国结算修改业务规则或者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保证金、调整涨跌停价格、调整持仓限额、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等导致 甲方承担的风险或者损失,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 导致指令传达、执行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乙方没有过错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或者中国结算发生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突发事件及其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交易所、中国结算及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乙方交易系统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交易和结算系统的时间可能存在不一致。甲方通过乙 方交易系统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时,乙方交易系统时间仅供参考,实际申报、成交等时间以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乙方对交易系统显示时间的准确性及其与交易所、中国结算的系统时间的一致性不作任何保证,亦不就此承担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如甲方不作选择,则默认按本条第(二)种方式进行)
□(一)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
□(二)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管辖法院。
第一百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股票期权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 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以乙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权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甲方过错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期权交易和交收的佣金。佣金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收取标准执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向交易所、中国结算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风险揭示书》、《投资者须知》、《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协议行权协议》、《股票期权业务开户申请表》及其他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九条 x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若甲乙双方签订多份合同,以最新 签订的合同内容为准。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