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加/减基点(一基点为 0.01%)确定,加/减基点数=( %-LPR)×10000,正数为加基点,负数为减基点】。在本合 同贷款期限内,已发放贷款的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但贷款人保留对上述利率自行调整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的年化利率( 单利)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一致。
个人借款合同
注:本借款合同适用我行与 360 借条合作业务使用,我行将依据监管政策及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借款合同相关条款,具体请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在借款人确认签订本合同之前,借款人应事先了解本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同意向 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个人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或“贷款”)。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其合作方的网站或其他与本贷款相关的软件客户端(特指“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运营的线上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线上服务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为充分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醒借款人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及/或加下划线部分。本合同若干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等)含有限制或免除贷款人责任的内容,请借款人务必仔细阅读。
第一条 贷款基本信息
为保护借款人信息,本合同在线上服务平台展示时部分隐藏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借款人银行账户信息,借款人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留存的信息为准。
借款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手机号码: 贷款用途: 贷款金额: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如贷款发放日晚于起始日,以贷款发放日计借款起始日,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贷款期数: 期;
贷款利率为: %/年;该贷款年利率按贷款发放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一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加/减基点(一基点为 0.01%)确定,加/减基点数=( %-LPR)×10000,正数为加基点,负数为减基点】。在本合同贷款期限内,已发放贷款的执行利率固定不变,不受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之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调整的影响,但贷款人保留对上述利率自行调整的权利。本合同项下的年化利率(单利)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年利率一致。
年化综合资金成本为: %/年 还款方式:分期还款
还款日:以客户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在签约前须确认并保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 借款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的权利,具有完全的、有效的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不是在读学生身份,如不符借款人应立即停止申请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一次性提前结清全部应还款项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此给贷款人及其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借款人承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借款人作为签约一方的任何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借款人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3. 借款人承诺使用以借款人本人名义开户并设置了密码的借款人用以签约的账户在线上服务平台所从事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借款人本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订立本合同、申请支用贷款和归还贷款等,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本人承担;
4. 借款人承诺其具备真实、完整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5. 借款人承诺其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xx;
6. 借款人确认,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本合同中有关借款人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对该等条款做了相应的说明;
7. 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使用贷款,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8. 借款人承诺当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不利事项时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条 合同形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借款人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签署电子合同构成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借款人及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勾选“同意”、“确定”或“借款”,即构成其有效电子签名,视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当面完成签约。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勾选“同意”、“确定”或“借款”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并无条件接受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本合同成立,贷 款人不对本合同进行电子签章,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确认本合同后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仅在经过贷款人审核通过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收款账户时,本合同始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生效。
第五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一、贷款发放
x合同成立,即表示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贷款人向其发放贷款。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内部业务制度的规定,针对借款人资信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发放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二、贷款支付
(一)借款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资金采取如下方式支付:
借款人确认因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申请贷款人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授权并委托贷款人通过转账或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付等方式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简称“指定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的日期。
(二)若因贷款人或其他第三方的操作失误、系统故障、网络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实际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实发金额”)与按本合同应发放的贷款金额(以下简称“应发金额”)不一致,导致实发金额大于应发金额,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相当于实发金额与应发金额之差额的资金。借款人应在接到贷款人或其合作机构的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前述差额资金返还
给贷款人。在前述 5 个工作日内返还的该等差额资金不计利息。否则超过前述时限后借款人应就该等差额资金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加付违约金。
第六条 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一条,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可登录线上服务平台或指定账户查询。
第七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为准。实际贷款发放日以贷款人将贷款资金从贷款人账户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x 称:超网)”系统划入至借款人指定账户,并从“超网”系统查询到放款成功结果的日期为准。
第八条 贷款用途
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等投资,不得用于购买房产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任何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禁止准入的项目或未经依法批准的项目,以及禁止以银行借款投入的项目、用途,否则视同违约。借款人应及时上传贷款用途凭证,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按照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要求提供贷款用途凭证等。如借款人的贷款目的不符合本合同限定用途,贷款人有权立即停止贷款。如借款人未能按时上传有效的贷款用途凭证,或经核查后发现借款人的贷款用途不符合约定用途的,贷款人有权利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及应还款项。
第九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 贷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 贷款利率
x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执行。
(二)罚息利率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归还的贷款,从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0%。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贷款,从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二、计息、结息
1. 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按日计息。
2. 借款人在此授权并同意,贷款人有权自行或委托保险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于每期还款日及贷款到期日从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中扣收当期应收贷款本息及罚息(如有)、复利(如有)等应还款项。借款人实际支付贷款本息及罚息(如有)、复利
(如有)等应还款项的时间为贷款人或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支付系统从借款人指定账户中扣划到相关款项的时间。
第十条 还款
一、 还款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计算方式如下:
分期还款:每期应还本息=贷款本金÷贷款期数+剩余贷款本金×贷款年利率÷360×剩余贷款本金当期占用天数;
(二)借款人应根据线上服务平台生成的还款计划表(下同)所确定的还款日和每期应还款金额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等全部应还款项。还款计划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可在线上服务平台查询还款计划表,查询还款日。
(三)贷款人将根据借款人的贷款本金、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等为借款人计算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包括应还本息)。借款人可在线上服务平台查询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贷款期间如遇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直接调整还款计划表,借款人应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每期具体还款金额按时偿还应还款项。
(四)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根据已确定的还款计划表按期从借款人绑定借记卡银行账户扣收当期应还款项。
二、到期还款
(一)借款人应保证借款人所绑定的还款账户付款功能未受限制,并在每期还款日前一自然日之前,将全部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否则贷款人将不做还款处理。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保险人在每个还款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扣收应还款项。
(二)借款人的还款时间以贷款人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为准。
(三)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下统称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及其他相关费用。三、逾期还款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若借款人未按前款约定履行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国债账户等)中扣收应收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借款人。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
本合同项下的逾期本金对应罚息计算方式如下:
逾期罚息=逾期本金*罚息利率*逾期天数/360,如逾期本金在不同时间段金额不同,则罚息分段计算并加总。四、提前还款
x合同项下借款不可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时,须通过线上服务平台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合作方
(线上服务平台)同意后,借款人方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第十一条 提前收贷与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形成的贷款债权或/及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国债账户等)中扣收款项以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全部应还款项。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4.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
5.借款人发生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
6.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7.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或用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
8.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
9.借款人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或逃废贷款人债权;
10.借款人拒绝接受或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资信状况监督和检查;
11.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担保合同的约定,或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或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义务;
12.借款人出现不良还贷记录或借款人与其他金融/合法贷款机构之间的授信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13. 借款人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损害贷款人权益的合同、协定;
14. 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
第十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借款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四)借款人保证其在线上服务平台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在线上服务平台正确填写本人的银行账户卡号和开户行信息,并确保银行账户未受限制,因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账户受限等不可归责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支付失败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在线上服务平台中留存的,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一切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前述信息。对于因前述信息泄露所导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借款人的前述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同时,借款人充分理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借款人保证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背景真实、合法、有效,并将贷款用途证明材料提交给贷款人,提交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递交纸质材料或者通过线上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文档等。
(七)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八)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九)借款人应积极配合并自觉全面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支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十)借款人不得将贷款用于有价证券、期货买卖及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机经营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交易。
(十一)借款人不得利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贷款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方面政策法规的要求),否则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十二)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其它一切贷款人认为必要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借款人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贷款人的前述管理或者调查提供工作方便。
(十三)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过书面或线上服务平台通知贷款人:
1. 借款人个人或其家庭发生变故或收入发生变化,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或可能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
2.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3. 借款人变更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4. 借款人发生失业、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
5. 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项;
借款人如发生上述事项,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全部应还款项(如有),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四)借款人承诺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十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二、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二) 因任何有关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贷款人提出了解或者查询借款人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贷款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有关方面提供借款人有关信息材料。无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三)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调查、逾期款项催收等),并向该机构披 露借款人相关信息,借款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四) 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由于借款人的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五)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六) 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资金、财产、经济等资信状况及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或委托其合作方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有权取得有关资料,贷款人检查和监督可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七) 贷款人及其合作方有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联络信息、联系人信息及借款人拖欠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催收机构等),由该等第三方通过短信提示、电话催促、发送催收函
/律师函,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追索债务。贷款人及其合作方将督促该等第三方妥善保管、保密和谨慎使用前述信息,除另有约定或授权的情形下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并不得以任何违法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
(八) 贷款人授权并委托合作方进行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如果借款人出现逾期,贷款人的合作方有权通过短信提示、电话催促、发送催收函/律师函、委外催收,或其他任何合法方式向借款人进行催收。为避免借款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接收还款提醒进而影响到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当借款人出现逾期且贷款人的合作方无法与借款人取得有效联系的情形下,借款人授权并同意贷款人的合作方有权以xx方式通过借款人的联系人向借款人转达还款提醒信息。贷款人及其合作方因向借款人催收欠款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即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催收费),均由借款人承担。
(九)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一、收集借款人的信息
(一)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当借款人访问线上服务平台或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服务时,借款人须向贷款人主动提供一些信息,且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之目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借款人的信息,且借款人不可撤销的同意并授权下述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贷款人的指示提供借款人的信息:
1. 收集借款人留存在贷款人的合作机构处与贷款相关的信息;
2.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借款人的信息和信用报告;
3.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的信息;
4. 向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的信息。
(二)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收集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等、住所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2. 借款人在申请、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服务时所提供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3. 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4. 借款人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个人经营状况、财税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互联网金融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在将前述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之前已清楚知晓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基于前述信息对借款人做出评价。
5. 借款人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6. 与借款人申请或使用的贷款人服务相关的、借款人留存在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二、使用借款人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服务,也为了贷款人自身的信贷风险防控,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借款人提供适合于借款人的信贷产品、网络平台、技术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验证;
3. 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防控风险;
4. 因借款人与贷款人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借助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的,贷款人会将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 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
5.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6. 经法律法规或者借款人许可的其他用途。三、分享借款人的信息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借款人的任何信息,贷款人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才将借款人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 在第三方获得借款人的同意或授权,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人留存的借款人信息分享至该第三方;
2. 鉴于借款人通过线上服务平台申请或使用贷款人相关服务,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贷款人基于贷款服务与合作机构对借款人信息进行必要分享与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向合作机构提供放款数据、还款交易汇总数据、还款计划等。
3. 为建立信用体系,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征信机构发送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 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
4.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5. 若借款人在本合同下的任何应付款项逾期,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在贷款人或其合作方的网站或者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区域范围内的任意位置公示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肖像、证件号码、住址、具体违约状况等信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提供任何服务,因此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及前述相关主体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借款人的信息保护
贷款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2. 本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另有约定。
第十四条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即构成违约: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
4.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贷款安全的情况;
5.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6. 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7. 借款人未能履行对贷款人及其各级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负有的任何到期债务;
8.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各项账户发生不利变化;
9. 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
10.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做出的任何声明虚假或者未能履行任何保证或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 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中的行为数据或其他信息发生异常变化;
12. 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中的信用数据发生异常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不良、失信等);
13. 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出现异常现象;
14.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若借款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任何违约情形,或违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xx、保证或承诺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停止依据本合同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任何贷款。
3. 自主决定本合同、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
4. 要求借款人提供为贷款人所认可的担保或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如有)或要求保证人代偿(如有),实现贷款人的债权。
5. 按本合同约定代表借款人转让或赎回借款人在贷款人处购买的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并将转让或赎回的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相关公司处的欠款。
6.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所有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已冻结的各类保证金)中扣收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如果账户中款项的币种与贷款币种不同,贷款人有权按扣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成贷款币种清偿贷款。
7. 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和由于行使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讨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讨,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
8. 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中断或故障
x线上服务平台、贷款人相关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借款人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或使贷款人无法履行本合同时,贷款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线上服务平台或与本合同项下贷款相关的其他平台公告之系统维护、升级期间。 (二) 电信、电力、通讯、网络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的。
(三)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贷款人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的。
(四) 由于病毒、木马、恶意程序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第三方服务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第十六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因发生争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x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二、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但贷款人或贷款人授权的合作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书信、线上服务平台站内信等)向借款人通知该等转让行为。
第十八条 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
一、 通知
x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发送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按照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如有)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本条所述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采用在线上服务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电子邮件、线上服务平台站内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借款人。贷款人以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二、 法律文书的送达
1. 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贷款时所提供的住宅地址。
4.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 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司法机关。
7.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十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1. 除本合同条款内容外,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电子信息以及线上服务平台各项规则以及与本贷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等数据电文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借款人了解并接受本笔贷款的合同文本、还款计划表等将以电子文档形式展示在线上服务平台相关查询界面,由借款人自行发起查询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