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科技或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华达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就本次交易事宜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鉴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苏恒义或目标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并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 022900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2022-2024 半年度)》),《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也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报告期变更为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6 月,
本所经办律师就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相关截止日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截止日的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或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释义或简称相同的含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华达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华达科技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华达科技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华达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更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方案的变化情况
根据《报告书》及《购买资产协议》《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华达科技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涉及除息,本次交易方案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一) 华达科技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情况
2024 年 5 月 20 日,华达科技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事项的议案》,以华达科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439,04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
元(含税),总计派发金额为 153,664,000 元。
根据《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
告编号:2024-052),华达科技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除权(息)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达科技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
(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
1.发行价格
调整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4.99 元/股。
在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实施派息(现金股利)事项,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为:P1=P0-D。
其中,P0 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D 为该次每股派息(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华达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的发行价格由 14.99 元/
股调整至 14.64 元/股。
2.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应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数量=以发行股份形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发行股份数量”按照向下取整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计入上市公司资本公积。
根据前述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票数量总计相应由 1,981.3207 万股调整为 2,028.6882 万股,调整后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情况如下:
交易对方 | 股份支付对价(万元) | 发行股份数量(万股) |
鞠小平 | 13,408.82 | 915.9031 |
xxx | 10,351.18 | 707.0476 |
xxx | 4,455.00 | 304.3032 |
xxx | 891.00 | 60.8606 |
xxx | 594.00 | 40.5737 |
合计 | 29,700.00 | 2,028.6882 |
以上发行股份数量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数量为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调整系因华达科技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涉及除息而进行,符合《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报告书》、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向交易对方支付的交易对价为29,700 万元,发行价格为14.64 元/股,
本次交易中的发行股份数量为 2,028.6882 万股。
本次交易前,xxxx有上市公司 40.87%的股份,xxx为xxx的一致行动人,其持有上市公司 6.99%的股份,xxxx于一致行动关系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合计 47.86%的表决权,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xxx预计仍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合计 45.75%的表决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仍为xxx。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的变化情况
(一) 新增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华达科技提供的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新增取得了以下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8 月 23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
(二) 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
1、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2、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需)。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在获得前述全部批准和授 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变化情况
(一) 基本情况
根据靖江市数据局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下同)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2739427475N |
住所 | xxxxxxxxxx 0 x |
法定代表人 | xxx |
注册资本 | 16,990.9059 万元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业工程设计服务;科普宣传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电耦合系统研发;机械设备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零部件研发;金属制品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金属切削加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成立日期 | 2002 年 7 月 13 日 |
营业期限 | 2002 年 7 月 13 日至 2050 年 12 月 31 日 |
本次的交易对方共计 5 名,穿透计算后的合计人数为 5 人,具体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 | 类型 | 是否为本次交易专设 | 穿透计算人数 |
1 | 鞠小平 | 自然人 | - | 1 |
2 | xxx | 自然人 | - | 1 |
3 | xxx | 自然人 | - | 1 |
4 | xxx | 自然人 | - | 1 |
5 | xxx | 自然人 | - | 1 |
合计 | 5 |
(二) 历史沿革
根据xxxx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的股权变动情况如下:
2023 年 12 月 25 日,华达科技与宜宾晨道、宁波超兴签署了《关于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之现金收购股权协议》,约定宜宾晨道将其持有的江苏恒义 9.1837%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560.3893 万元)、宁波超兴将其持有的江苏恒义 1.020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为 173.3766 万元)分别转让给华达科技。
2024 年 4 月 26 日,东洲评估出具《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4】第 0767 号)(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报告》),经
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3 年 10 月 31 日,江苏恒义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35,200
万元。
同日,华达科技与宜宾晨道、宁波超兴签署了《关于江苏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之现金收购股权协议之补充协议》,以《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华达科技应向宜宾晨道、宁波超兴分别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12,397.96 万元、
1,377.55 万元。
2024 年 7 月 2 日,江苏恒义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与前述江苏恒义股权转让相关的章程修正案。
序号 | 股东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实缴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1 | 华达科技 | 9,514.9073 | 9,514.9073 | 56.0000 |
2 | 鞠小平 | 3,375.2302 | 3,375.2302 | 19.8649 |
3 | xxx | 2,605.5686 | 2,605.5686 | 15.3351 |
4 | xxx | 1,121.3998 | 1,121.3998 | 6.6000 |
5 | xxx | 224.2800 | 224.2800 | 1.3200 |
6 | xxx | 149.5200 | 149.5200 | 0.8800 |
合计 | 16,990.9059 | 16,990.9059 | 100.0000 |
2024 年 7 月 23 日,靖江市数据局向江苏恒义换发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江苏恒义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江苏恒义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江苏恒义股权变动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江苏恒义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三) 主要资产的变化情况
1.自有物业
根据《审计报告(2022-2024 半年度)》,江苏恒义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证明以及江苏恒义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自有物业情况未发生变化。
2.租赁物业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江苏恒义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向第三方合计承租 14 处主要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主要房产存在以下情形:
(1)出租方未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一: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所列第 4、5、7、8项租赁房产的出租方未能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 723 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第 2 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未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或其有权出租该等物业的其他证明文件的,若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能对租赁物业使用、收益的,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物业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相关租赁合同存在被有权机关认定无效的风险;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物业,存在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收益的风险。
若因出租方对所出租物业存在权利上的瑕疵而导致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损失的,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索赔。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租赁合同、江苏恒义的说明,如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或被有权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搬迁时,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xxxx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均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 30 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前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由前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06 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根据xxxx的说明,如果因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搬迁时,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认为,出租方未提供租赁物业的产权证书、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不会对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使用该等租赁房屋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不会对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对本次交易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知识产权
(1)注册商标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xxxx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商标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检索查询,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江苏恒义拥有的注册商标未发生变化。
(2)专利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xxxx的说明,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系 统 ( 网 址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检索查询,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共 35 项,因未缴年
费而终止的专利权共 4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二: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新增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该等新增获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不存在质押、司法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上述因未缴年费而终止的专利权不属于江苏恒义控股子公司的核心或重要专利,该等专利权终止不会对江苏恒义或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软件著作权
根据xxxx提供的软件著作权证书、xxxx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检索查询,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期间,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著作权未发生变化。
4.主要负债、或有负债及对外担保情况
(1)主要负债、或有负债
根据《审计报告(2022-2024 半年度)》、xxxx的说明,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江苏恒义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流动负债主要为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和应付票据,非流动负债主要为长期借款、租赁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2)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2-2024 半年度)》、xxxx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江苏恒义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3)抵押、质押或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22-2024 半年度)》、xxxx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江苏恒义财务负责人访谈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自有物业抵押、货币资金中的保证金外,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权属清晰,除存在自有物业抵押、货币资金中的保证金外,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其他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目标公司的主要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
(四) 生产经营活动立项、环保的变化情况
根据江苏恒义提供的生产建设项目相关的备案证、环评审批或备案、环保验收文件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新获批的主要生产建设项目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截至目前所需的相关备案及审批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实施主体 | 项目名称 | 备案(证)号 | 环评批复/备案 | 环保验收 |
宁德恒义 | 新能源汽车托盘项目扩建 | 《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内资)》 ( 闽 工 信 备 [2024]J010005 号) |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德恒义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托盘项目扩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宁蕉环评〔2024〕10 号) | 该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工,因此尚未进行环保 验收 |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根据华达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华达科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购买资产协议》《购
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等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达科技本次交易所发行的股份均为 A 股股份,每股股份具有同等的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2023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1之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涉及的其他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2023 修订)》《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各方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在获得前述全部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 《公司法(2023 修订)》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经办律师: |
杨振华 | |
单颖之 | |
单位负责人: | |
王 玲 |
2024 年 8 月 23 日
附件一: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 | 租赁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租金 | 用途 |
1 | 江苏恒义 | 靖江汇德隆科技 有限公司 | 靖江市城西大道 15 号 | 2,035.00 | 2024 年 3 月 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 183,150 元/年 | 生产及办 公 |
2 | 江苏恒义 | 靖江市三星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 靖江市中洲西路 10 号 | 1,962.00 | 主车间:2023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11 日; 东南车间:2023 年 7 月 20 日至 2024 年 7 月 19 日 | 344,500 元/年 | 仓储及生产 |
3 | 江苏恒义 | 靖江市城市之星宾馆 | 兴业路 149 号门面房 4 楼 | 合同未注明,共租住 17 间房间 | 2023 年 10 月 17 日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 | 138,000 元/年 | 宿舍 |
4 | 宁德恒义 | 福建环三兴港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 蕉城区三屿上汽工业园区 内宁海路 1 号 | 9,668.81 | 2021 年 5 月 21 日至 2036 年 5 月 20 日 | 1,764,557.82 元/年(每三 年上调 5%) | 厂房2 |
5 | 宁德恒义 | 陈金清、陈爱灼 | 宁德市碧桂园商业街三区 116 号 | 51.18 |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 18,000 元/年 | 经营 |
6 | 宁德恒义 | 陈脉 | 八都镇碧桂园商业街 3 区 115 号 | 200.79 | 2021 年 12 月 1 日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 | 42,000 元/年 | 经营 |
7 | 宁德恒义 | 福建三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宁德市蕉城区七都控规单元一零四国道西侧“上 汽·源航坪山”小区 | 合同未注明,共租住 6 间房间 |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 日 | 61,200 元/年 | 宿舍 |
序号 | 承租方 | 出租方 | 坐落 | 租赁面积 (平方米) | 租赁期限 | 租金 | 用途 |
8 | 宁德恒义 | 阮以坚 | 宁德泰禾红树林 2 栋 403 室 | 71.16 | 2024 年 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2 月 14 日 | 2,900 元/月 | 宿舍 |
9 | 恒义超然 | 上海国际汽车城 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拓路 56 弄 5 号楼 2 单元 201A 室 | 108.00 |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 15,521.62 元/月 | 办公 |
10 | 恒义超然 | 上海国际汽车城 发展有限公司 | 上海市嘉定区安拓路 56 弄 5 号楼 2 单元 201B 室 | 201.98 | 2021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 | 19,674.74 元/月 | 办公 |
11 | 恒义轻合 金 | 溧阳豪群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 | 增家路 16 号综合大楼 1 号楼 01-04 层 | 4,023.00 | 2024 年 6 月 7 日至 2027 年 6 月 6 日 | 2,329,689 元/年(第二年起 每年上调 3%) | 宿舍 |
12 | 恒义轻合 金 | 溧阳群鑫商业管 理有限公司 | 增家路 16 号综合大楼 2 号楼 01-04 层 | 2,570.00 |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 1,188,000 元/年(第四年起 每年上调 3%) | 宿舍 |
13 | 恒义惠州分公司 | 广东苏靖汽配科技有限公司 |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振兴大道北侧地段 | 5,849.00 |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31 年 7 月 1 日 | 93,584 元/月(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上调 5%,第六年 至第八年每年再上调 5%) | 生产及仓储 |
14 | 恒义惠州分公司 | 华达汽车科技 (惠州)有限公司 |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振兴大道北侧地段 | 6,355.80 |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32 年 1 月 1 日 | 101,692.80 元/月(第五年至第七年每年上调 5%,第八年至第十年每年再上调 5%) | 生产及仓储 |
附件二:江苏恒义及其控股子公司专利的变化情况
(一)新增的专利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江苏恒义 | 一种电堆壳体搅拌摩擦焊夹具 | 发明 | 2022104577046 | 2022-04-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2 | 江苏恒义 | 一种电池箱打孔设备 | 发明 | 2023114064525 | 2023-10-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3 | 江苏恒义 | 一种电池箱涂胶定位工装 | 发明 | 2023114064050 | 2023-10-27 | 20 年 | 原始取得 |
4 | 江苏恒义 | 绝缘耐压检测设备 | 发明 | 2023116321073 | 2023-12-0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5 | 江苏恒义 | 一种电池托盘搅拌焊自动去除毛刺搅拌头 结构 | 发明 | 2023117440050 | 2023-12-1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6 | 江苏恒义 | 一种汽车电池箱不规则边缘抛光用具 | 发明 | 2024100532191 | 2024-01-15 | 20 年 | 原始取得 |
7 | 江苏恒义 | 一种汽车电池箱孔洞内壁打磨装置 | 发明 | 2024100725705 | 2024-01-18 | 20 年 | 原始取得 |
8 | 宁德恒义 | 一种电池箱涂装前抛光处理装置 | 发明 | 2022106496132 | 2022-06-09 | 20 年 | 原始取得 |
9 | 宁德恒义 | 一种电池箱焊接焊缝柔性悬浮打磨设备 | 发明 | 2022107010206 | 2022-06-2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10 | 恒义超然 | 一种短路自动保护的电池箱及其加工工艺 | 发明 | 2022100278168 | 2022-01-1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11 | 恒义超然 | 一种可进行循环送风散热的双夹层式电池 箱及其加工工艺 | 发明 | 2022100284559 | 2022-01-1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12 | 恒义超然 | 一种电池包快速拆装紧固装置 | 发明 | 2022100665870 | 2022-01-20 | 20 年 | 原始取得 |
13 | 恒义轻合金 | 一种具有阻燃功能的绝缘电池箱 | 发明 | 2022100284760 | 2022-01-11 | 20 年 | 原始取得 |
14 | 江苏恒义 | 一种电池托盘汇流水道结构 | 实用新型 | 2023219678849 | 2023-07-2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15 | 江苏恒义 | 一种便于翻面的整形机 | 实用新型 | 2023225380786 | 2023-09-1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方式 |
16 | 江苏恒义 | 一种防晃动的包装结构 | 实用新型 | 2023225660895 | 2023-09-2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17 | 江苏恒义 | 一种防偏移的焊接夹具 | 实用新型 | 2023226776738 | 2023-10-0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18 | 江苏恒义 | 一种防烫伤的焊接设备 | 实用新型 | 2023227464409 | 2023-10-1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19 | 江苏恒义 | 一种辅助定位夹具 | 实用新型 | 2023227748650 | 2023-10-1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0 | 江苏恒义 | 一种拉铆夹具 | 实用新型 | 2023228786734 | 2023-10-2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1 | 江苏恒义 | 一种自动定位的焊接机 | 实用新型 | 2023229693826 | 2023-11-0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2 | 江苏恒义 | 一种自动上料的传送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3229889085 | 2023-11-0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3 | 宁德恒义 | 一种便于拆装隔断的清洗支架 | 实用新型 | 2023225267586 | 2023-09-1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4 | 宁德恒义 | 一种便于快速稳定摆放的定位台 | 实用新型 | 2023225992227 | 2023-09-25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5 | 宁德恒义 | 一种带有风干结构的清洗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3227410061 | 2023-10-12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6 | 恒义超然 | 一种激光复合CNC 设备 | 实用新型 | 2023217003571 | 2023-06-30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7 | 恒义超然 | 一种口琴管式液冷板 | 实用新型 | 2023218423804 | 2023-07-13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8 | 恒义超然 | 一种带有弹绳的多层堆垛周转小车 | 实用新型 | 2023218760475 | 2023-07-1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9 | 恒义超然 | 一种新型家用储能电池箱壳体结构 | 实用新型 | 2023219061779 | 2023-07-19 | 10 年 | 原始取得 |
30 | 恒义超然 | 一种高导热系数金属冰块 | 实用新型 | 2023219538129 | 2023-07-24 | 10 年 | 原始取得 |
31 | 恒义超然 | 用于储能电池箱模组的铜排安装座 | 实用新型 | 2023219843136 | 2023-07-2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32 | 恒义超然 | 一种多方位加固式电池箱 | 实用新型 | 2023220007760 | 2023-07-2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33 | 恒义超然 | 一种新型电池模组底板结构 | 实用新型 | 2023220991711 | 2023-08-07 | 10 年 | 原始取得 |
34 | 恒义超然 | 一种设有锁定机构的工装夹具 | 实用新型 | 2023221270965 | 2023-08-0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方式 |
35 | 恒义超然 | 一种用于塔式起重机的储能电池包配重箱 | 实用新型 | 2023221991352 | 2023-08-16 | 10 年 | 原始取得 |
(二)终止的专利
序号 | 专利权人 | 专利名称 | 专利类型 | 专利号 | 专利申请日 | 专用权期限 | 取得方式 |
1 | 恒义轻合金 | 一种电池箱生产用具有快速脱模结构的加 工模具 | 实用新型 | 2022217807287 | 2022-07-1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2 | 恒义轻合金 | 一种电池箱生产用具有送料结构的装配设 备 | 实用新型 | 2022217781022 | 2022-07-11 | 10 年 | 原始取得 |
3 | 恒义轻合金 | 一种前道毛坯生产用具有防松动结构的切 割装置 | 实用新型 | 202221852884X | 2022-07-18 | 10 年 | 原始取得 |
4 | 恒义轻合金 | 一种便于模具表面速干的毛坯挤压设备 | 实用新型 | 2022228063961 | 2022-10-21 | 10 年 | 原始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