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测机制,采取技术手段,对居间人名下客户的期货交易账户及其交易设备的 IP 地址、MAC 信息等进行有效监控,对于居间 人名下客户交易频繁、手续费留存较高、亏损较大、存在代理客户交易或者有利益输送嫌疑等情况的,应当进行持续跟踪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客户是否清楚知悉其账户 的交易情况、客户的日常交易是否由其本人操作、居间人是否存在不正当行为等,并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