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編號: M07IC003
登記編號: M07IC003
日期: 年 月 日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有關
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萬通保險保守基金 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
的
服務協議
服務協議
(個人)
計劃登記編號:
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由下列雙方簽訂。
1. 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灣仔xxx 00 x 00 xx,xxxxxxxx,xx為澳門南灣大馬路 517 號南通商業大廈 16 樓 A、B、C 座,10 樓 B、C 座及 6 樓 B、C 座;和
2. (下稱「帳戶擁有人」),
澳門身份證號碼為 ,
住址為 。
管理公司與帳戶擁有人雙方透過訂立本合同設立公積金個人計劃,該計劃的內容訂定如下:
1. 條款
1.1. 本服務協議中使用的字和表述應具有管理規章所給予的涵義。
1.2. 帳戶擁有人同意遵守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及所有適用法律和法規的規定並受其約束。
1.3. 帳戶擁有人保證,由帳戶擁有人就設立參與計劃所不時提供的資料在所有方面均是準確無誤。
1.4. 在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條款的規限下,帳戶擁有人承諾且同意,對於任何和所有訴訟、訟費、收費、債項和開支,只要上述各項是因發生下列事件而引起與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有關的任何和所有法律行動、索償、要求或法律訴訟所導致的,一概會向管理公司作出賠償:
(a) 因帳戶擁有人違反第 1.3 條所述的保證而引起的;或
(b) 因帳戶擁有人未能或沒有按照管理規章或本服務協議或其他協議適當地並準時地履行或遵守任何義務,而該等義務是與參與計劃的帳戶擁有人有關的。
1.5. 帳戶擁有人承諾且同意支付其在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條款下應該支付的所有費用和開支。
2. 參與計劃的訂立
2.1. 茲透過填妥一份管理公司要求的申請書及簽署本服務協議,帳戶擁有人訂立參與計劃,而該參與計劃應受到各基金的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的條款及不時作出的修訂本所管轄。
2.2. 帳戶擁有人必須就申請作為參與計劃的成員提供管理公司需要的任何資料。
2.3. 管理公司可安排向參與計劃的帳戶擁有人派發成員證書。
3. 供款
3.1. 本計劃每月最低供款金額為澳門元 500 元,須按一百元整倍數調整。最高金額按第 7/2017 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計得金額的百分之十,並隨第 7/2015號法律第三條第一款(三)項的金額變更而自動調整。
3.2. 為免生疑問,本第 3 條所述的供款僅向管理公司支付。
3.3. 經管理公司同意,所有供款應以澳門元或港幣支付。
4. 戶口
4.1. 管理公司應安排為每一帳戶擁有人的供款戶口劃分為下列分戶口:
(a) 供款子帳戶的分戶口;和
(b) 管理公司應帳戶擁有人要求認為帳戶擁有人適合或需要開立的任何其他分戶口(包括保留子帳戶)。
5. 投放項目
5.1. 帳戶擁有人有權在管理公司根據第 7/2017 號法律第三十條登記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供款投放項目的全部退休基金中作出選擇,以進行供款的投放分配。而退休基金包括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萬通保險保守基金 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 及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個別稱為
「各基金」或統稱為「本基金」)。
5.2. 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均應按規定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5.3. 帳戶擁有人必須於其作出第一次供款或由其他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基金轉移款額至本基金最少兩個星期前(或管理公司不時規定的較短通知時期),把其投資指示交予管理公司。否則,供款或轉移款額將不會作出投資,直至管理公司
收到帳戶擁有人的投資指示。
5.4. 所有由帳戶擁有人所作出或為帳戶擁有人而作出的供款 ,將按照帳戶擁有人於其申請書上註明的投資指示,分配及投資於有關的基金。如管理公司並無接獲帳戶擁有人的投資指示,則任何由帳戶擁有人所作出或為帳戶擁有人而作出的供款將不會作出投資,直至管理公司收到帳戶擁有人的投資指示。
5.5. 接獲由帳戶擁有人所作出或為帳戶擁有人而作出的供款或由帳戶擁有人所作出的任何轉移款額的可動用資金後,管理公司將有權把該可動用資金保留於給予利息的帳戶,直至投資於由帳戶擁有人選擇的基金之中。管理公司將根據有關帳戶擁有人的投資指示把認購金額(由此而衍生的利息除外)投資於有關基金。本基金的交易日為並不是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每一個營業日,而每一個交易日的截止交易時間為下午 4 時。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各基金或全部基金的交易日及截止交易時間。如管理公司於截止交易時間後方接獲已結算的供款或轉移款額,將視之為於隨後的營業日收妥。此外,如管理公司並未收妥認購單位的已結算的供款或轉移款額,有關認購申請將不被視為已獲接納。
5.6. 本基金單位的認購,將根據有關基金的發售價,於下列日期把認購金額轉化為相關基金的單位:
(a) 管理公司接 獲 認 購 金額的 可 動 用 資 金 當 日 , 惟 當 日 必 須 為 交 易日, 否則便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 或
(b) 如管理規章許可,為計劃成員指定的交易日當日,惟該交易日不得為管理公司接獲可動用資金前的日期。
5.7. 認購的單位數目將須下調至小數點後四個位,或由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小數位。有關單位將記入戶口。
5.8. 本基金並無設定最低投資要求。
6. 本基金的互相轉換(「轉換基金」)
6.1. 在管理規章的限制下,帳戶擁有人可選擇將其戶口中持有的任何一個或以上的基金的單位在本基金之間轉移。
7. 投資政策
7.1. 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達致長線資本增值,主要投資於環球固定收入證券,其次投資於環球股票。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7.2. 萬通保險保守基金 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港元銀行存款及其他優質港元定息與其他貨幣
票據,為既要取得一定水平收入又要高度保本之投資者,提供一種簡便及容易變現之投資工具。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7.3. 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以取得高水平之長期整體回報。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7.4. 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
此基金的投資政策是透過投資於由全球股票及定息證券組成的多元化投資合,取得穩定之長期整體回報。有關此基金的投資工具可參閱其管理規章。
7.5. 本基金以港幣進行買賣。
8. 費用
管理公司有權根據有關獲准登記的退休基金管理規章收取管理費及行政費。
9. 提取款項
9.1. 帳戶擁有人必須符合第 7/2017 號法律第十九條的規定方可提取本計劃的供款結餘。
9.2. 帳戶擁有人每年只可提取全部或部分款項一次,提前提取款項所提出的理由應以文件證明。
9.3. 管理公司須經社會保障基金許可,方可向帳戶擁有人支付帳戶內的結餘。
10. 取消帳戶
10.1. 管理公司可根據第 7/2017 號法律及第 33/2017 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取消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
11. 基金管理的終止
11.1. 若帳戶擁有人或基金管理實體任何一方有意終止雙方的服務協議合同的關係,必須最少提前 30 日通知對方。
11.2. 服務協議一經終止,帳戶擁有人可向管理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將所有終止價值轉移到帳戶擁有人所指定的另一個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基金中。收到書面通知 後,管理公司必須將所有終止價值轉移到指定的基金中。在所有此類情況下,管理公司對帳戶擁有人不再存有任何形式的責任或義務。
12. 權益的支付
12.1. 管理公司可從本服務協議規定支付的權益中就任何入息稅或其他稅項、關稅、收
費或課稅扣除現行法律和規例要求或享有的金額。
12.2. 對於管理公司在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下的任何性質的交易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稅項或其他收費,而向任何獲澳門或其他地方正式授權的財政機構誠實地作出或承受的付款,管理公司一概不需對帳戶擁有人或其他負上法律責任,儘管上述付款不應該或不需要作出或承受。
12.3 在任何現行法律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按照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向帳戶擁有人支付的款項,應以澳門元或港幣或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其他貨幣或有關收款人和管理公司經協定的其他貨幣作出。付款需於澳門境內或管理公司和收款人經協定的其他地方進行。如果付款被要求以澳門元或港幣以外的貨幣或在澳門以外的地方進行,則管理公司可從應付金額中扣除貨幣兌換和電傳(視乎情況而定)的費用。適用的兌換率應是管理公司認為合宜的現行匯率。任何由管理公司支付的款項應以支票或用電匯形式支付給收款人。任何支票可以郵遞寄至管理公司所存記錄上顯示的收款人的地址。各張支票的抬頭人應是該支票需交付至或郵寄至的收款人,而支票的交付應被視為應付款項已獲繳清。如果透過電匯付款,則管理公司應有權從款項中扣除電匯費用,並將款項存入收款人指定的賬戶中。
12.4 在按照管理規章和本服務協議向帳戶擁有人或任何有權獲得權益的人士支付權益後,管理公司對帳戶擁有人或在參與計劃下不再存有任何形式的責任或義務。
13. 費用和收費
13.1. 管理公司應按本服務協議附件一指定的時間和比率,就各基金的資產定期收取管理費。雖然向管理公司支付的管理費須定期在期末繳付,但管理費應於每個交易日進行累算。管理公司應有權獲得管理公司既得但未獲支付的管理費任何部份所產生的任何利息或其他權益。
13.2. 參與計劃的年費應由帳戶擁有人承擔,並應於各計劃年度開始時支付予管理公司。
14. 其他
14.1. 參與計劃下的任何權益都不得轉讓。除澳門法院的指示外,參與計劃下任何部份的權益都不得用作執行判定債項,或作為帳戶擁有人提出的或代表帳戶擁有人提出的任何押記、質押、留置權、抵押、轉移、轉讓或讓與權的主體事項,而任何看來相反的產權處置均屬無效。
14.2. 在社會保障基金的通知及第 7/2017 號法律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根據社會保障基金的指示取消供款子帳戶及保留子帳戶後,有關款項將轉入相關的政府管理子帳戶。
14.3. 一旦參與計劃下的任何權益引起繳交任何稅項或其他開支的責任,管理公司可從應付權益中扣除應繳交的金額。
14.4. 在本服務協議條款的規限下,如果帳戶擁有人於本服務協議生效日期開始時已向管理公司轉移權益或作出供款,則有關權益的單位數量將列於本服務協議的附件二中,但條件是管理公司已收到有關權益。附件一所指定的費用和收費將適用於這些權益。
14.5. 申請書經帳戶擁有人填妥並簽署後將構成本服務協議的一部份。
14.6. 管理公司向社保基金申請並需獲社保基金許可後,可對本服務協議不時作出修改,但須在任何建議中的修訂或延展生效向帳戶擁有人發出通知。
14.7. 澳門的法律應管轄本服務協議。
14.8. 所有因本服務協議引起的爭議,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有關條款的詮釋、個別條款的整合和執行,其更改或修訂,都應透過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作出調解。
14.9. 在第 14.8 條的規限下,澳門法院具資格對本服務協議引起的爭議給予判決。
15. 聲明
帳戶擁有人聲明接受投放項目相關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
16. 延伸適用
在訂立本合同後,管理公司如有根據第 7/2017 號法律第三十條登記為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供款投放項目的退休基金,而帳戶擁有人將供款投放分配在該退休基金,則本合同第 1.5 條及第 8 條(費用)及第 1.2 條及 15 條(聲明)的規定延伸適用相關退休基金。
17. 義務
在任何情況下,管理公司及帳戶擁有人雙方均有義務確保本計劃符合第 7/2017 號法律、第 33/2017 號行政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下履行。
18. 補充適用
x合同未有規範的事宜,將優先補充適用第 7/2017 號法律、第 33/2017 號行政法規及執行指引的規定。
代表萬通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簽署 | ) |
) | |
) | |
受權人簽署 | |
簽署 | ) |
澳門身份證號碼: | ) |
) |
附件一 費用和收費
1. 基本費用和收費
1.1 萬通保險環球穩定基金 YF Life Global Stable Fund、萬通保險環球增長基金 YF Life Global Growth Fund 及萬通保險環球均衡基金 YF Life Global Balanced Fund
年費: 每一參與計劃 — 帳戶擁有人需支付港幣 180 元﹝豁免﹞
■賣出差價 — 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 8%,現時為零
■買入差價 — 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 5%,現時為零
■管理服務費(包括受託
— 各基金的資產淨值的每年最高為 1.43%
人、行政管理人及受寄人費)
1.2 萬通保險保守基金 YF Life Capital Conservative Fund
年費: 每一參與計劃 — 帳戶擁有人需支付港幣 180 元﹝豁免﹞
■賣出差價 — 最高為本基金每單位發行價的 8%,現時為零
■買入差價 — 最高為每單位資產淨值的 5%,現時為零
■管理服務費(包括受託
— 基金資產淨值的每年最高 1.22% *
人、行政管理人及受寄人費)
* 只可於下列的情況下,方可從帳戶擁有人的萬通保險保守基金帳戶中扣除管理服務費:
i) 如萬通保險保守基金於某月份的投資收益較該成分基金存放於港元儲蓄帳戶並按指定利率賺取的利息為高的情況下,可於萬通保險保守基金的累算權益內扣除該月份的管理服務費,惟費用不得超過該額外收入;或
(ii) 如於某月份並無按照上文(i)段扣除任何管理服務費,或於該月份所扣除的金額較實際行政費用為少,則可於緊隨該月的 12 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扣除當月的管理服務費後仍有額外收入的月份,扣除應於較早前扣減的管理服務費。
附件二
帳戶擁有人於本服務協議生效日期當日向管理公司轉移或作出供款的單位是零。
或
帳戶擁有人於本服務協議生效日期當日向管理公司轉移或作出供款的資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