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工 程 合 同
发包人(全称):金寨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承包人(全称):安徽明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东干渠莲花山路桥防洪提升及连接线 改造项目高压迁改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东干渠莲花山路桥防洪提升及连接线改造项目高压迁改工程;
2.工程地点: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
5.工程内容: (1)莲花山路西南边高低压线路拆除迁改、新建电力排管、新建电 缆井、新建10kV环网柜(2进6出,中间分段)5台、400kVA箱变1台、敷设高压电力电缆、敷设低压电缆电缆、增设箱变高供低计计量装置、增设高供高计计量装置、高供低计计量装置拆装、安装低压分支箱(1进4出)2台、移装光伏上网低压配电柜1台、新建48芯光纤850米、利用原电缆井增设电缆支架、沥青路面拆恢、绿化草皮拆恢、人工道砖拆恢等;(2)悬剑山路桥东头的高压电缆线路及环网柜拆除迁改、新建电力排管、新建电缆井、原拆除复建环网柜1台(维修利用)、原拆除复建DTU柜1台(维修利用)、原拆除复建路灯箱变1台(维修利用)、敷设高压电力电缆、敷设低压电缆电缆、铝芯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线JKLYJ-10KV-150mm2架设、部分预应力锥形水泥杆S350-15M组立、横担组装、杆上设备安装、绝缘子安装、金具安装、电缆金属桥架拆恢、原电缆井支架拆除移装、绿化草皮拆恢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
6.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 3 月 23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 4 月 22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xx柒拾捌万贰仟壹佰壹拾柒元柒角陆分(¥6782117.76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xxx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 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签订。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签订日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十二、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 份,承包人执3份。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签 署 页
甲方: (xx) | 乙方: (xx)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日期:2023年3月23日 | 日期:2023年3月23日 |
地址: | 地址:xxxxxxxxxxxxxxxX-00xxx |
联系人: | 联系人:xxx |
电话: | 电话:0000-0000000 |
传真: | 传真: |
Email: | Email: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寨江店支行 |
账号: | 账号:13142380091****549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MA2RUBPT5L |
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六xx都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乙级 ;
联系电话:130****8002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发包方提供的其它施工场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用地红线范围内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安市金寨县相关部门有关规定 。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⑴ 本合同协议书 ;⑵ 中标通知书; ⑶ 承包人投标 文件及其附件(含承诺函、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等) ;⑷专用条款; ⑸通用条款;⑹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及附件(含招标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⑺工程建设标准(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⑻图纸(含招标文件答疑纪要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⑼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⑽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14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不足部分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所有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过程管控
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联系函等文件; 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包括图 集)由承包人自行采购;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施工组织设计于开工前 7 日内提交; 专项施工方案 于 专项施工开工前 7 日内提交;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叁套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和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提交文件后 7 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图 集, 供发包人、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及有关咨询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进 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 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 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现场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现场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按发包人要求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 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建设费用、维修养护及管理费用。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 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 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 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 由
承包人负责完善,该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承包人必须根据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切实 可行 的措施确保受施工影响的施工现场xx的交通畅通和安全, 确保各种管杆线安全 运营, 确保居民出行方便, 确保xx水系畅通,将施工给群众带来的干扰降至最低限 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并对承包人处以完成该项工作 2 倍的违约金。
发包人、 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和有关咨询单位等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 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及其它设施。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负责免费提供红线范围内原有道路及交通设施, 承包人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场内原有道路及交通设施和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临时道路及交通设施, 并承担相应费
用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 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 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 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
1.12 除法律规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 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发包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 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发送给有关第三方,并告知承包人。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只调整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出±3%以外的部分。
2.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xx ;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155****6339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7 天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 协调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条件的接入点;
(2)协调承包人获取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 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有关投标报价中, 由承包人支付;
承包人按照水、电、气、通讯及其他公用设施单位提供的接入点, 应当自费并自 担风险地提供或建设为使用这些服务所需的设施,并自行承担使用这些水、电、 气、 通讯及其他公用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尽可能完整地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资料,该行为不代表承包人没有自行收集并了解现场情况的义务,也不免除承包人对现场及xx环境设施的保护义务。承包商应当核实这些资料, 并保证已经检查、完全理解发包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资料和现场勘测报告等。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不提供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施工总结、施工 评估报告、 质保资料、原材料报验资料及竣工图等原件。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叁 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的装订成册的纸质版 和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应按时提供各类计划和报表:
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单位、审计部门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 工程月报》审核后报发包人,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 包括人力安排、 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每周例会前一天向发包人报送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 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
②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安全、 保卫、环保、 治安、防火、防盗、防汛、防台和xx施工的 各项要求,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不限于:
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保留足够的安保人员, 保护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一切 设施,以确 保工程安全xx顺利施工,直至工程交付验收。
承包人将负责本项目的现场保卫工作, 并有责任阻止非本项目所需人员进入现场。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安全工作须接受安全监理的指导和管理,承包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 建立动用明火申请批准制度, 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等 必要的安全措施, 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另外还应抄送监理单位备案, 并实施二级监护。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确保施工用电设备的完好, 不得违章使 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必要的电气设施应该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等安全 措施。
③施工场地区域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均由承包人负责,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建活动板房或临房, 根据需要向发包人、审计单位等管理机构的 人员提供办公场所, 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支付;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及因承 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 损害责任、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 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全部经济 损失。
⑤在工程完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须对已完成工程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所发生的费 用。如发包人有特殊要 求的,所需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 修复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进行保护,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由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造成的地下管线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损坏, 承包 人应负全部责任,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 一切赔偿。发包人按情节轻重, 对承包人处以罚款及书面通报。
⑦承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 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 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⑧其它:
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承包人拿到施工图 15 天内应指出图纸上不符合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如 有)。如因承包人未能 全面履行此项义务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将 承担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投标文件所列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技术 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专职的安全员等常驻工地的管理人员以满 足工程需要。承包人委派的上述人员明显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 必须在 24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同时承包人应在 3 天内任用发包人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
监理工程师认为无法胜任工作者, 包括: 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 任的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人员等;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 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 岗证的工种)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承包人配备的专职预结算人员代表承包人处理本工程的预结算工作事宜,及时向发包人提交 各种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书面报告。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或支 付时间顺延。
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等各类业主、监理及管理公司召开的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 24 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 后方可缺席, 同时承包人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故外出必须提前 1 天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 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外出, 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竣工前及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 包括摄影资料。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 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 防护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达到安徽省、 六安市xx施工工地及标准化 管理,并随时接受行业安 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 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 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 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失,其 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本着“文来文去”的书面办理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两天发文给发包人, 口头汇报不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 规范的文件编号, 同时应有承包人代表的签字和承包人单位公章。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 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 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 定,交付前清理现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 目不得 转包,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任 何工程项目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 未经发包 人事先书面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 场施工,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 并有权解 除合同并拒付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 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对于发包人因执行本合同第 2.4 项下的各项工作而要求承包人进行的工作配合, 承包人应接受并执行。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配合的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 设计变更等) ,
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其他单位 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百分之二十(20%)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或履约保证 金中扣回, 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期和工程损失,及由此造成对发包人的损失, 应给予全部赔偿。除非发包人明确表示放弃追究,否则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某一违约行 为的责任未予追究,不应被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任何此类违约行为放弃追究责任。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否则承包人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工作的全 部费用、报酬及价款均已被认为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无须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各期进度款和其他费用(如有) 后应优先安排支付工人工资,在发包人付款已超过承包人自报的外来用工数所对应的工资额的情况下, 若发生承包人(包括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各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发包人被追索时, 发包人在根据行政、司法及仲裁裁决先行支付工人工资及有关费用后, 除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上述代付款项外,还有权按代付款项的百分之二十(20%) 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回。 承包人在其与各分包单位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中,有义务约定各分包单位亦应按本款约定优先安 排支付各该分包单位的工人工资。
施工所需的水、电接驳均由承包人在项目开标前自行踏勘现场确定, 相关费用已计入措施项目费用中。承包人进场后应自装管线及计量表具并经发包人认可, 施工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生产与生活用水、电费费用应装表计量。
发包人开通施工场地的现有通道(如有),但承包人应在该通道上采取相应措 施,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且费用自理。如施工现场没有现有通道,则由承包人自行修建,费用已计入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 139 号 令) 及
《金寨县建筑渣土管理暂行办 法》有关规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xxx ;
身份证号: 342401197****1020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皖234212122726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皖234212122726 ;
联系电话: 136****3811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投标人一旦中标, 资格审查申请书或 招 标文件所报本项目经理, 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必须在位在岗, 项目经理每天在岗工 作时间不得少于 8 个小时,每月不得少于 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 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责 令承包人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并处承包人支付 3 万元违约金;属弄虚作 假 的, 发包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除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外, 发包 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 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 限。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 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中标人(承包人) 的项目经 理 (建造师) 需要离开现场的, 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半天以 上两 天以内的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意见后报招标人(发包人) 现场负责人同意 并送招标人(发包人) 备案; 时间超过两天以上的, 需经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送 招标人(发包人) 审核同意。离开前应书面指定临时代表, 代为行使项目经理的权力; 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 招标人(发包人) 均认为是项目经理的行为。 政府重大投资 项目,中标人(承包人) 的项目经理 (建造师)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 书面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第一次离岗按 3000 元支付违约金;第二次离岗按 5000 元 支付违约金;第三次及其以后每次均按 10000 元支付违约金(缺席、离岗次数以天为 计) ,合计(缺席、离岗) 次数超过 10 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 26 天的, 按违约 处理, 除由中标人(承包人) 支付违约金、罚款外, 由招标人(发包人) 按规定清除出场, 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所报项目 经 理时, 发包方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因病且长期(至少在六个月及其以上) 不能履行职责以及调离、辞职等不在原单 位工作确需更换的(短期即六个月以内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由中标人临时指定不低于该生病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代为行使职责, xx后应立即返岗履行职
责) ,须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盖有医院公章的证明、病历原件或提交不在原工作单 位工作的单位证明材料, 提前 14 天通知招标人(发包人) ,并取得招标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 因本款原因经发包人的同意后更换项目经理或是因项目经理不能胜任工作而应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行为仍视为承包人违约(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承包人须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因病被更换的项目经理在治疗及康复期内 (至少六个月) 参与六安市内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在综合评分中, 享受了资质(资格) 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 的项目经理, 若发生更换(除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外) 除按本条上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招标人(发包人)发现 项目 经理不能胜任项目工作的, 包括发现项目经理缺乏管理经验或因管理不到位导致 管理混乱或出现质量事故、安全责任的, 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 可要求中标人(承包 人)更换和调整项目经理, 直至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为止。出现前述情况的, 比照 3.2.3 条的规定处理。中标人(承包人) 拒绝更换和调整项目经理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投标文件 所载人员名单须为报告安排人员名单,并按发包人要求到岗履行职责;其余执行通用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承包人) 拒绝更换和调整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需要离开现场的, 时间在半天以内的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 半天以上两天 以内的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送发包人备案;时间超过两天以上的, 需经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出具书面意见送发包人审核同意。离开 前应书面
指定临时代表, 代为行使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权力; 该临时代表的一切行为,发包人均认为 是该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行为。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投标时所 报 项目班子成员(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时, 发包方有权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其 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 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因病且长期(至少在六个月及其以上) 不能履行职责以及调离、辞职等不在原单 位工作确需更换的(短期即六个月以内因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由承包人临时指定不低于该生病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的人员代为行使职责,xx后应立即返岗履行职责) ,须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盖有医院公章的证明、病历原件或提交不在原工作单位工作的单位证明材料,提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发包人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中标人投标时所报人员资质、资历和技术水平。因本款原因经发包人的同意后更换项目班子成员或是因项目班子成员不能胜任工作而应发包人要求更换 的行为仍视为承包人违约(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的除外) ,承包人须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因病被更换的项目班子成员 在治疗及康复期内(至少六个月)参与六安市内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 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的 项目班子成员,若发生更换 (除属于去世或突发性灾难致病危或因癌症等病致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外) 除按本条上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工 程 建设过程中未按前述规定取得书面同意不得离岗,否则,第一次离岗按 1500 元支 付违约金; 第二次离岗按 2500 元支付违约金; 第三次及其以后每次均按 5000 元支付违约金 (缺席、离岗次数以天为计),合计(缺席、 离岗)次数超过 10 次的或者年度累计请假超过 26 天的,按违约处理,除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外, 由发包人按规定清除出场,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结合发包人按照第 2.4.3 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和自身收集 的有关资料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
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 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 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 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本项目禁止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发生时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另 行 协商。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按法律及相关规定执行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执行本专用条款 3.5.1 条和通用条款规定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发包人认为确需进行专业工程分包的, 或新增(变更) 工程 量材料、设备等不便确定价格的, 可由发包人通过招标(采购) 方式选择专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人须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配合施工; 对于上述专业工程, 发包人可直接发包,也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进行发包。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参照分包专业工程的招标(采购) 文件执行。若分包或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招标(采购) 文件中出现总包服务费的, 则该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承包人承担总包责任所发生的费用。
(2) 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的施工所用水电管线等费用(水电费用装表计量,按 照 实际用量另付)。
(3) 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现场临时工程及在用的脚手架、塔吊、施工电梯等费用。
(4) 分包人使用工程的施工道路, 到总包单位搭伙,使用总包单位的卫生间等。
(5) 门窗洞口、安装工程管道口、楼地面墙面凿洞、槽等的后塞及修补等,以 及整个工程的安全保卫等。
(6) 承包人为分包人提供标高、轴线、定位,隐蔽工程指引等。
(7)对分包人的工程资料收集整理和移交;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8)保证分包工程在施工期间有足够的工作面,保证其按时开工和连续施工, 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使分包工程不能按时开工和配合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
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 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 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让合同生效后, 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但属承包人发包的分包工程,其维护保修等义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负责。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担保到期后,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进 行补办的,将视为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按 1%签约合同价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
4.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执行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 |||
姓 | 名 | : | ; |
职 | 务 | : | ;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 信 地 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5.1 质量要求:合格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6 小时。
6.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 生,保证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不发生安全责任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不发生亡人事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政府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要求, 承包人应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示信号, 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发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事件承担全部责任。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于开工前 3 天制定并组织实施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执行六安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关于xx施工、 扬尘防治、禁止燃放烟火爆竹等规定, 控制噪声、粉尘、渣土对环境的污染, 做到施工不扰民, 不影响办公和会议, 并确保安全xx施工措施的投入, 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随进度款同期支付 。
安全xx施工费已由发包人纳入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自行报价并包含在投 标 报价中,专款专用。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 承包人 须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及项目实施期间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的有关要求应采取合 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 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3 月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 污染防治标准(试行) 》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 完成上述所有环境保护工作所需各项措施费用均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 招 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4天内, 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修 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执行通用条款)。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承 包人。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电以投标时现场踏勘条件为准, 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水电安装的申请、协调工作由发包人协助解决。施工现场内其他需做的与施工有关的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电讯线路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按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由承包 人自行解决。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地质材料开工前 7 日内由发包人
提供,地下管线资料由承包人开工前自行了解收集。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工程质量 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6)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在开工前 3 日内进行书面移交并进 行
现场交验; 承包人须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 若承包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 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 7 日内完成。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负责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因处理或保护而发生的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措施费投标报价中考虑; 因保护处理影响工期 5 日以内的,总工期不予顺延,超过 5 日的,经发包人签证后可以顺延。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10)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双 方另行协商。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提交本月工程报表和下 月工程计划表,(报表和计划表应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材料计划等内容,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式叁份提交发包人) 。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负责, 其费 用包含在承包人措施费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发包人提供足够的办公 用房,其费用由承包人在本项目有关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 负 责办理,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措施费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包含 在承包人有关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 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
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 其费用包含在承包人措施费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8)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六安市对施工场地xx施工和清洁卫生的 有关要求。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协商。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21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 (索赔) 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3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 ②政策处理问题影响施工进度; ③发包人与承 包 人另行确定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7 天内, 就延误的工期向监理人提出报告, 监理人集中 相 关证据后签署意见, 送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签署的报告后 7 天内予 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延期竣工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 0.05%的违约金;工程延期 28 日以上的, 每日按合同价款 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竣工 84 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竣工, 工程延期竣工超过合同工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除承包人 须按前款标准支付违约金外, 发包人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 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延期违约赔偿金最高限额为签
约合同价的 10%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以月计的某个时期的恶劣气候比较当地气象部门 多年统计资料,比 10 年一遇频率计算的气候还要恶劣的气候。由此引起工程延误由 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证明予以评定。但评定时需考虑按同等标准以同期或其他良 好的气候予以抵补。异常恶劣气候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 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 计。承
包人提供的气候条件资料应由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气象部门出具。 ;
(2) / ;
(3)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不采用)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 规格、数量要求: 按 照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并执行下列规定(根据项目实际, 在招标文件中选用并完善):
1) 对所有合同规定的由承包人自主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前承包人应将供应 商的相关资料报送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查, 当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时,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及相关考察费用;
2) 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报告, 以证明该材料或设备质量符合本合同 或技术规范的规定。在质量和性能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并经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场,供货还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采购,费用由发包人代扣。
3)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令随时配合对施工现场材料或设备的 检 验, 并应为监理工程师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 材料应按先送检通过、后采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4)钢材使用马钢、武钢、邯钢、首钢或同档次的产品,单位工程使用钢材品牌 不得多于两个。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修建临时设施和临时占地费用包含在投标报 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9.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照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方案, 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照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方案,在开工前报监理人认可。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
增加 9.3.4 项
(1) 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应为其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 包括到施工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照指示, 配合施工场地试验取样、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 并向上述机构或单位提供试验样品、测量成果以及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 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发包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相关政府部门对本合同工程原材料、半成品件、成品件等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如有,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再约定。
10.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政府投资项目, 因勘察设计原因、隐蔽性工程确需变更
的, 应按程序报经业主批准同意。属于承包人的原因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 序提
出工程量异议 却在施工期间却提出工程量异议的, 不予变更,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的完
成;投标人在招标质疑 期间及异议期间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程序提出异议,而招
标人没有做出正确澄清、解释的, 经查证属实的按程序进行变更。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 可参照执行或由发包(招标) 人另行规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 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但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 清单项目, 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不含 15%) 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于分部分项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30%以 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30%时, 超过 30%的(不含 30%)增加部分的单价=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项的, 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 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 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 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 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 费率计算;
(2)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 专业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和 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 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 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 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 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3 天,最长不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2 天,最长不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
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并应按相关规定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二次招标。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时, 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暂估价项目金额由发包人委托预算编 制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并报送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审核完成后, 以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基础, 按本项目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降幅同比下浮确定费用并列入结算,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施或拖延实施; 如存在无法确定具体价格的暂估价项目, 也可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通过公开招标等合法合规的形式确定专业承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商。其他方面由双方本着有利于暂估价项目和工程整体实施,协商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发包人按有关程序并委托审计部门审定后, 按照审定额支付。暂列金额是发包人自行确定设立的,其使用发包人必须同意并全过程参与, 承包人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发包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
11.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
基 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 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 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发 包 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合同工期延误的, 在延误期内砂、石子、商品混凝土价格若发生变动,价差在 5%以内 (含 5%) 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超过 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12.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 (除按本专用合同条款11条约定可调单价材料外)、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采用。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 、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不支付预付款 。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其配套计 价 依据。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 量 的报告。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 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本项目不支付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一次性支付完成。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并提供合格工程量的质量验收资 料。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 天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完成支付,但如因特殊情况逾期支付的不予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不采用,每月申报工程款时填报 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工程进度款支付单》 。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特殊情况下, 经承包人书面申请,发包人同意,可将合同价款支付至承包人书面提供的其它账户。
13.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和发包人有关竣工验收文件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支付违约金 。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承包人提交的经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并审查认可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全部工程,也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 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自应 当接收工程之日起, 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除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 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外,每延期移交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合同价款的0.05%的违约金;移交延期 28 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款 0.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除支付违约金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在申报工程竣工结算前,无条件 完成 现场所有临设(如工人宿舍、办公用房、配电房等) 以及属于承包方所用房屋的拆除、清理, 垃圾等设施需运出现场, 否则工程结算不予报送至审计部门, 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符合报审条件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将竣工结算书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合格后, 报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报审的, 发包人有权直接组织报送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组织审计,审计时间由审计部门确定,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90 日内,完成对承 包人的竣工付款,但如因特殊情况逾期支付的发包人不予支付违约金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叁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执行 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 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证书 28 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56 天内完成支付,但 如 因特殊情况逾期支付的不予支付违约金。
15.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计 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 发包人不 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 质量保证金方式: 工程款预留、现金转账、担保保函、保证保险、保函 (含 电子保函) 等;
(2)质量保证金数额: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保证金的具体缴纳方式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发包方不得强行扣留工程质内的保修责任。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3.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 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 24 小时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
修复缺陷或损坏;紧急情况必须于 12 小时内到达。若承包人未按约定时间达到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则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缺陷或损坏, 因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或损失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 发包人有权在未经承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自行从结算款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该修复缺陷或损坏所产生的费用。
16.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见补充条款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计划工期顺延 。
(2)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 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 商解决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解决 。
(7) 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365 天后发包人仍 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情形, 以及违反地方政府 及 相关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本项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有关规定。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17.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 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⑴. 六 安市周边地区发生 7 级以上的地震;⑵. 六安市区持续 1 天 10 级以上的大风;
⑶. 六安市区持续降水 24 小时且降雨量为 200 mm 以上;⑷.其它:政府部门发 文禁止施 工的情况(如环保督察、重污染天气Ⅱ级橙色预警以上要求停工等)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90 天内完成款项
的 支付,但因特殊情况逾期支付的不予支付违约金。
18.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自行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包含第三者 责任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险, 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20.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如有, 双方协商解决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如有,双方协商解决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如有,双方协商解决 。其他事项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解决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如有,双方协商解决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1 人员及职责
21.1.1 发包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工程师”) 无权更改合同,也无 权解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21.1.2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 等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1.1.3 承包人从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处接受指令;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 人(监理人)组织的工程会议。
21.1.4 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的任何文件, 发包人都认为该文件已经承包人内部程序 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发生修改的,应及时将最新版本提交工程师。
21.1.5 承包人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来避免在项目人员内部发生违法、动 乱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项目的安定;并保护好现场和周围的人员和财产安 全。
21.1.6 参与本项目的承包人代表或其雇员不遵守合同规定或一贯行为不轨或或 不能胜任工作或危害安全, 工程师将其上述行为形成证据, 提请发包人批准更换相应 人员。
21.2.1 任何变更指令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 承包人收到后应回 函说明;涉及到费用调整的,按照相关条款执行。
21.2.2 设计文件示意内容的尺寸、做法、要求等标注有错误、有遗漏,或理解不 一致,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勘查设计单位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而对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的技 术核定行为不调整合同价款,也不调整工期。
21.2.3 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进行任何变更。
21.3.1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 并非由承包人施工 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配合工程如下:
21.3.2 对于配合工程, 承包人除不需要承担总包责任外, 其他责任和义务同分
包工程。
21.3.3 配合工程凡在与已竣工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时, 必须提前向发包方提出 书面联系单,经发包方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施工。
21.4.1 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和配合工程的配合费由发包人在分包工程、配合 工程的招标(说明) 文件中另行约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配合费按照分包工程价格确 定,一次包死, 不随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调整而调整; 配合工程的配合费也一次包死。
21.4.2 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项子目,承包人没有报价的, 发包人 视同该项价格已经包括在其他项目中,承包人须按设计要求的标准予以完成。
21.5.1 发包方有权在下列情形下终止合同, 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取消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 其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 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其中出现下列第一种情形时,除按上述约定处理外,发包人有权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 50%支付工程结算款。
(1)承包人违约超过 20 天后未整改的;
(2)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班子成员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后 15 日内不能到岗的。
21.5.2 合同签订七日内承包人上报含关键节点的总进度计划, 经总监审核、发 包人批准后,监理人按总进度计划的关键节点控制工期。工程节点延期 7 日以上的, 每日按 1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期节点工期 20 日以上的,每日按合同价 款 2000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有 权终止合同, 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 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3 对于承包人所出现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监理 人)书面通知后立即启动整改并按整改方案确定的期限整改完毕, 2 日内拒不启动整改的,每逾期一天,由承包人按合同价款的 2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5 天内拒不整改 的, 每逾期一天, 按照合同价款的 5000 元/天支付违约金, 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 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4 发包人或其委托机构在日常的项目巡查中,如发现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除责令改正直至符合要求外,同时每次按合同价款 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在被要求整改后而不立即整改的, 每逾期 一天,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价款的 0.5%支付违约金,并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 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5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 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环保问题或污染 周边环境、生态的;视违约程度,承包人须按0.5~10 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缺陷责任期内, 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 事故, 发包人受到追责的,或受到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视其情节轻重,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 0.2%~1%/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7 承包人在各种报表、检查记录及检测、试验数据中作假或诱导监理人作假 的,一经查实,作假者或诱导他人作假者将被驱逐出场, 并报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承包人须按 3 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8 承包人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 无视发包人、监理人事先 的书面警告, 不及时回复、不及时落实整改的, 监理工程师下发监理指令后, 承包人未按监理指令立即进行整改, 监理工程师对同一问题再次下发监理指令时,每有一份监理指令,承包人须按 2 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1.5.9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疏于对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的管理,或在缺陷责 任期和竣工验收前无专人留岗负责的,承包人须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21.5.10 承包人必须按六安市相关规定合法用工, 及时按照农民工实名制相关
规定做好相关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如发生农民工讨薪上 访事件, 视为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须按 20 万元/次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 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 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11 承包单位应保证机械设备投入满足质量及工期要求,承包人未及时按投 标文件承诺或发包人为保证工期和质量要求投入相关机械、设备的, 每逾期 1天按合 80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超过 7 天的, 每逾期 1 天, 按 1200 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 28 天视为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承包人承担因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将承包人 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5.12 承包人已在投标文件中, 对解决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承诺,应确保施工的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若发生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 则承包人须按合同价款 0.6%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严重影响工程实施进度和质量的, 承包人应主动终止合同或由发包人清除出场,并由承包人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发包人将承包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 记不良行为记录, 按经主 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 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 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21.6 承包方负责自己工程(包括分包工程) 的施工安全和用电安全,凡因安全问题造成的各类处罚由承包方承担。
21.7 农民工权益保障
承包人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通知》(皖人社秘[2019] 12 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 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6〕70 号)、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建设领域 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六人社秘[2018] 379 号) 、市重点处《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通知》(重点处〔2019〕42 号) 等省市有关保障农民工工权益相关文件规定。
(1)承包人须在项目部成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机构, 配备 1-2 名劳
资专管员, 具体负责现场劳动用工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并按月将有关农民工及工工资支付情况报表报监理人审查和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须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到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 机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按照工程合同价总额的 2%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 金,同时将加盖承包人公章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收据(或银行保函(电子或纸质)) 复印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符合安徽省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条件的 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承包人须在劳务公司或施工班组进场前与之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应要求其 提交工资支付承诺书、配合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相关事项。农民工进场时,承包人应按施工班组分类制作农民工花名册,建立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台账,依法与农民工实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包人应加强农民工信息管理,实时核实、更新台账内容,配合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监管系统平台建设,并按月报监理人审查。
(4)承包人应采用人脸识别智能考勤系统等有效的方式对农民工出勤作业情况 进行考勤。每月应将考勤记录(须包含班组名称、农民工工号、姓名、出勤时间、出 勤工日、出勤汇总等信息)向农民工本人核实确认或在公示牌张贴公示并收集备存, 作为农民工当月工资核算与发放的真实依据,并报监理人审查、发包人备案。
(5)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用工登 记时为所有农民工办好实名制银行工资卡, 承包人或任何个人不得截留保管农民工工 资卡。
(6)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须附结清当期农民工工资书面承诺、在竣工验 收合格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向发包人作出付清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农民工工资情 况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相关款项支付工作。
(7) 发包人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之前,应将同期应付工程款20%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工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 由该专户银行代为发放。专户银行受托负责日常监管, 确保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将专户银行反馈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汇总表及支付凭证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
(8)承包人应在项目部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明确告知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名称、项目部经理以及相关劳资责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手 机号码, 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等机构的名称及相关投诉举报电话,明示企业 支付工资日期, 提示农民工在工资被拖欠后的反映途径和注意事项。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与安全文明施工“二图六牌”并排设置,方便农民工查看,并在整个施工过程保存完好。
(9) 承包人应按工程项目申报工伤保险, 按照工程合同价总额的 0.15%缴纳工伤保险费。
(10) 承包人须在工程竣工、或者重大会议(国家、省、 市县区)召开、元旦春节、 农民工子女上学等敏感节点期间, 预备一份(按合同价总额的 1%比例) 农民工工资应 急处理资金,确保不发生农民工群体讨薪等突发事件。
21.8 依照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含补充条款) 的约定, 发生应当由承包人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等赔偿情形的, 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 其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可 直接从应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中划转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指定的账户缴纳。
发生应当由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情形的, 经双方确认并报备案后,其违约金由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一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