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协议编号: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目 录
1、当事人
甲方: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2、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2.1 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产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前述协议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2 理财产品:由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时发行并管理且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2.3 理财产品资产:指理财产品设立后甲方管理的理财产品资金以及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本协议由托管人保管的资产,为理财产品资产中的现金资产。
2.4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的产品类型。
2.5 管理人:发行理财产品,并委托乙方托管理财产品资金的商业银行,即本协议甲方。
2.6 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结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和投资监督等工作的托管银行,即本协议乙方。
2.7 资金归集户:甲方为理财产品开立的用于接收投资人认购理
财资金的银行账户。
2.8 托管账户:指按相关法规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银行账户。
2.9 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指理财产品发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相关协议书等。
2.10 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协议所指日,均指法定工作日。
3、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理财产品资产的托管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理财产品资产托管、管理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及协议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订立本协议。
4、甲方权利及义务
4.1 甲方的权利:
4.1.1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对理财产品资产行使管理权。
4.1.2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规定及时获得管理费。
4.1.3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甲方的义务:
4.2.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理财产品资
产,除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不得以理财资产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4.2.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理财产品资产移交至乙方,及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有关授权文件。
4.2.3 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合规地向乙方发送理财产品划款指令。
4.2.4 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4.2.5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设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与乙方核对理财资产交易、资金、账务等相关信息,并保存理财资产有关会计账册、凭证、协议等文件。
4.2.6 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的所有指令和文件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的,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存在遗漏、误导性陈述或因故意隐瞒、欺诈而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履行托管职责,由此造成理财产品资产或乙方损失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4.2.7 理财产品业务变动、甲方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影响托管业务的事项时,甲方应提前 2 日通知乙方,不能预见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乙方。
4.2.8 甲方确保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中关于乙方托管义务及责任的规定与本协议一致,不存在任何误导性陈述。
4.2.9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的各类投资交易的合法有效性,因交易合同以及与之相关的交易本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导致的任何侵权、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4.2.10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5、乙方权利及义务
5.1 乙方的权利:
5.1.1 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托管,行使保管、清算、核算、估值和监督等职能。
5.1.2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甲方投资运作,发现甲方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提示并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5.1.3 对甲方发送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对于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通知甲方予以更正。
5.1.4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收取托管费。
5.1.5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5.2 乙方的义务:
5.2.1 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资产,除甲方的划款指令或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理财产品资产。
5.2.2 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资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账户等,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3 将理财产品资产独立于乙方托管的其他资产,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理财产品设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5.2.4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资金清算。
5.2.5 如甲方需要,定期向甲方提交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数据和财务报表。
5.2.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6、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6.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理财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投资品种。
6.2 每支理财产品的具体投资范围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具体约定。
7、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7.1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
7.1.1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为理财产品在乙方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用于保管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乙方为理财产品建立单独的组合进行管理。
7.1.2 乙方负责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理财产品以中国工商银行 xx 分行托管专户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乙方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预留印章由乙方保管。
(2)理财产品以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乙方指定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甲方保管,乙方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账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托管人公布的银行同业利率为准。
托管账户户名:账号:
开户银行:
7.1.3 托管账户仅限于理财产品使用和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该账户内资金划拨的主要收款账户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该账户不得透支、不得提现、不得通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7.1.4 在托管期限内,甲方如果变更或撤销托管账户的预留印章应提前通知乙方,在征得乙方同意后进行印章的变更。
7.2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交付与支取
7.2.1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首次移交
甲方应在理财产品资金划拨之前通过传真的方式向乙方发出理财产品成立通知和资金移交清单(附件二),列明交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资金金额和理财产品发行文件,乙方据此为每支理财产品建立单独的组合进行建账;在理财产品发行结束后,托管运作前将期初资产从资金归集户一次性划入托管账户。
乙方在理财产品资金到账当日确认托管账户到账金额与通知所载金额无误后反馈甲方,视为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首次移交完成。理财产品资金到账确认日即为理财产品托管起始日。
7.2.2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增加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理财产品后续新增申购资金,甲方提前向乙方发送到账通知 ,并将确认金额和份额后的理财资金从资金归集账户划至托管账户,乙方根据到账通知于收到理财产品资
金的次日核对资金到账情况,并以书面文件、邮件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将资金到账情况向甲方反馈。
7.2.3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支取
理财产品到期或理财甲方赎回理财产品时,甲方向乙方发送资金划款指令,指令划款金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审核划款指令无误后,将相应理财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至资金归集户或相关收益分配账户,乙方执行指令后向甲方确认。如因划款指令金额超过理财产品组合可用头寸,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7.3 理财产品现金资产的保管
7.3.1 乙方依据本协议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及相关资料。
7.3.2 理财产品的资金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资金的投资、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等均需通过托管账户进行。
7.3.3 托管账户专项用于甲方理财产品现金资产保管,未取得甲方授权,乙方不得自行支配理财资金。
7.3.4 理财产品资产如投资其他投资产品,乙方不对在乙方实际保管范围外的资产承担保管职责,甲方应要求资产存放机构提供确保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承诺,同时为乙方开通有效查询途径。
8、划款指令和资金清算
8.1 划款指令的内容
8.1.1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送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
8.1.2 划款指令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划款时间、划款用途、付款账户信息、收款人全称、收款人开户行、收款人银行账号、大额支付行号、划款金额大、小写、划款摘要、授权签字人签章、授权指令发送用章,划款指令格式见附件三。
8.2 被授权人的指定和变更
8.2.1 理财产品托管运作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附件四)原件,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包括被授权人名单、签名样本及相应权限,并加盖甲方公章。
8.2.2 被授权人变更时,甲方应在变更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乙方,注明前后更换人员,附新的指令授权书,并加盖甲方公章。该变更应于乙方收到新“划款指令授权书”之日起生效。乙方收到通知的日期晚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的,则通知应当自乙方收到该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生效。在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前,双方仍按原划款指令授权书执行。
8.3 指令的发送
8.3.1 甲方应先将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每期理财产品说明书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如有)传真至乙方,并在发出传真后及时通过电话向乙方确认,甲方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负责,因甲方未能及时与乙方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仅就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是否与划款指令表面相符进行审核。成交合同是指和交易对手签署的成交单或者成交协议。
8.4 指令的接收和执行
8.4.1 乙方收到甲方的划款指令和成交合同或其他交易证明文件(如有)后,乙方仅依据被授权人预留印鉴和签名对指令进行表面审核,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若该指令不违反本协议约定,则予执行。
8.4.2 本理财产品资金汇划常规方式为托管系统清算划款方式,在常规方式发生故障的应急情况下,可启用柜台或网银操作应急模式。
8.4.3 划款指令原件应由甲方保管,乙方保管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8.4.4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乙方收到划款指令(包括对以前的指令进行修改或撤回的情况)的时间与划款指令中要求的到账时间之间小于两个小时的,乙方应尽力在指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拨,但不保证资金划拨成功,由于指令执行时间小于 2 小时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5 银行间债券结算及其它交易清算
8.5.1 甲方负责本理财产品的债券投资交易及清算,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审核甲方发送的指令及交易证明文件后,将理财产品投资资金划至甲方债券投资账户,由甲方进行债券投资的资金清算和交割,甲方负责将债券兑息、债券卖出及回购资金到账等收款当日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
8.5.2 甲方应根据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规定的投资对象、投资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债券投资交易,乙方根据甲方提供
的债券投资交易数据作为资金划拨、资产估值及投资监督等的依据。
8.5.3 甲方应确保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存放在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理财产品资产安全,不得对本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挪用、设立质押担保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本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免责。
8.5.4 甲方如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债券投资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业务流程。
8.5.5 理财产品投资于债券以外的其他投资产品的,具体清算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
9、会计核算与估值
9.1 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法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甲乙双方分别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通过单独的组合完整记录理财产品投资及收益,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9.2 账务核对
甲方定期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财务核算报表,乙方对甲方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9.3 对于需估值的理财产品,由双方另行约定估值对象、估值
时间、估值标准和估值方法,客观、准确地反映理财产品资产价值。甲方应按双方的约定及时将理财产品投资信息数据传送给乙方,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9.4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双方均应允许对方及其他方聘请的会计师在工作时间对本协议项下银行理财资产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双方应为上述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10、交易监督
10.1 监督依据
乙方依据本协议及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投资事项进行监督,甲乙双方在托管运作前协商确定《监督事项表》(附件五),明确监督事项,《监督事项表》变更时,甲方应已与乙方协议一致。并在新《监督事项表》启用前 3 个工作日提交《投资交易监督事项表》扫描件。《监督事项表》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及产品说明书规定,对《监督事项表》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执行。
10.2 监督流程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乙方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本协议,应当拒绝执行;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且乙方只能交易后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进行事后监督。
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本协议,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
形式提示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甲方如对乙方的提示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乙方,双方沟通一致。
10.3 甲乙双方应事先约定发送信息和沟通的联系人(附件六),如果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10.4 乙方依据《投资监督事项表》进行监督,即视为尽到审慎监督义务,对甲方交易投资行为给理财产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0.5 委托人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托管人对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且对由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真实性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0.6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以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内容的,资产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后立即进行调整。
11、理财产品费用支出
11.1 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销售手续费、托管费、资金汇划费用及交易过程中的其他费用等,其中资金汇划费用在划款发生时由乙方逐笔收取。
11.2费用计算
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收管理费及乙方应收托管费皆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予以支付,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收取方式为:
11.2.1 甲方应收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T÷365
其中:F 为应收管理费
A 为资产总额
X%为管理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
T 为资产实际运作天数
11.2.2 乙方应收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Y%×T÷365
其中:F 为应收托管费
A 为资产总额
Y%为托管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
(即 0.01 %/年)执行;若无规定各项费率另行商定。 T 为资产实际运作天数
11.2.3 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销售服务费等),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产品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从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中列支。
11.3 费用支付方式
理财产品管理费与托管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并按以下第
(2)种方式支付:
(1)按季度支付
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3 日内计算应付的管理费与托管费并
发送乙方复核,乙方复核无误后 2 日内,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根据划款指令一次性完成支付。理财产品终止时,剩余费用按照有关清算程序支付。
(2)产品终止后支付
按照有关清算程序一次性支付,最迟应在产品终止后 5 日内付款。
(3)双方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12、增值税特别约定
甲方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
➀含税价格
➁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甲方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12.1 甲方要求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乙方办理甲方信 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甲方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甲方应确保提供给乙方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乙方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12.2 甲方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乙方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甲方需重
新向乙方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甲方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2.3 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乙方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2.4 增值税发票被甲方领取后或乙方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乙方不负责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
12.5 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甲方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乙方后,乙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2.6 如本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合同约定价格。
13、资产清算
13.1 理财产品到期清算
理财产品到期后,甲、乙双方应对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清算,并相互核对清算结果并出具书面清算报告。
在清算日,甲方根据清算报告结果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按照审核无误的划款指令将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划
至指定账户,并配合甲方完成到期理财产品相关账户或组合的销账处理。
13.2 理财产品提前终止清算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发行文件的规定办理资金清算。
14、文件档案保存和保密
14.1 甲方、乙方各自完整保存有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协议至少 15 年。
14.2 甲方、乙方在此承诺:对于从依据本协议所获得的所有关于对方业务方针和策略,托管运作明细等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双方书面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在国家机关或监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除外。
15、违约责任
15.1 由于协议当事人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均违约的,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15.2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甲方、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是指甲方、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更、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意外事故指网络、通讯系统故障以
及第三方入侵系统等非甲方、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事件。
15.3 甲方、乙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
15.4 本协议所指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16、协议的适用范围、修改、争议的解决及有效期
16.1 本协议适用于有效期内甲方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双方不再就单一理财产品签订托管协议,甲方在单一产品托管前按约定格式向乙方提交相关产品说明资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限、规模、费率、投资范围等)。
16.2 本协议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予以修改。
16.3 本协议的无效或解除,不影响本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16.4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协议的任何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诚信和务实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选择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起诉讼,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6.5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在协议到期前三十日之前,如果任何一方没有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三年并依此顺延。
16.6 如本协议终止时,尚有部分理财产品未到期,则按以下约定处理: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上述理财产品继续履行托管职责,并享有相关权利,直至产品终止;
(2)如乙方丧失托管资质或拒绝继续托管相关产品,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变更托管人,在办理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前,乙方按照本协议内容继续履行托管责任,享有本协议项下权利。
16.7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签订的《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理财产品资金归集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理财产品资金清算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行号:
附件二:
理财产品资金及文件移交清单 |
1、理财产品托管资金(总金额): |
本金: |
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 |
认购期间已扣除的相关费用: |
2、托管账户开户行: |
户名: |
账号: |
3、理财产品相关文件资料 |
(1) |
(2) |
(3) |
(4) |
移交时间: 移交人(签字):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
经核实,上述托管资金及文件资料已收到。 接收时间: 经办人(签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托管业务专用章) |
附件三:
XX 银行“XX”理财产品划款指令(样本)
第 号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大额支付行号: | |
付款金额(小写): | |
付款金额(大写): | |
指令发出人信息栏:要求到账时间: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 托管人反馈信息栏: 1、该指令已执行 2、该指令未执行,原因如下: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复核人: |
签发人: | 签发人: |
管理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托管人预留的有效印章: |
鉴于贵行与我司签署的《XX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编号: )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重要提示:接此指令后,经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划款。
年 月 日
附件四:
划款指令授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姓名 | 权限 | 签字样本 | 印章样本 |
郭正龙 | 经办 | ||
施展 | 复核 | ||
卢林铃 | 签发 | ||
指令发送用 章 | (用章样本) | ||
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印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 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签发。 |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 议”),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行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行,请在使用时核验。在上述被授权人授权范围内,我公司确保向你行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全部责任。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附件五:
监督事项表
监督内容 | 监控计量说明 |
理财产品头寸监控。对超出理财产品组合项下可用余额的投资指令,托管人应拒绝执行,若理财产品组合项下银行存款发送透支,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管 理人。 |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乙方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本协议,应当拒绝执行;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且乙方只能交易后监控的投资指令,乙方进行事后监督。乙方发现甲方的投资行为违反本协议,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等形式提示甲方,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整。甲方如对乙方的提示有异议,应当及时反馈乙方,双方沟通一致。 |
理财产品划款指令监控。对与授权文件不符的划款指令拒绝执行。 | |
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监督。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投资产品或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投资品种,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投资 交易,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甲方。 |
注:本监督事项内容与标准为保管银行实施监督职能的基本依据。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托管人确认后执行。发生被动超标时,资产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附件六:
业务联系表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岗位 |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