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提示:请借款人(本合同中简称甲 方)、共同借款人(本合同中与借款人统称甲方) 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如 有不明之处可通过贷款人(本合同中简称乙方) 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 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 18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 为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 误的理解。
中原银行个人商用车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中原银行提示:请借款人(本合同中简称甲 方)、共同借款人(本合同中与借款人统称甲方) 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如 有不明之处可通过贷款人(本合同中简称乙方) 营业网点、门户网站或手机银行APP在线客服咨 询投诉,或拨打乙方统一的咨询与投诉电话(95 186)。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在签署本合同后即视 为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 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 误的理解。
第一条 借款申请
甲方须本人通过乙方手机银行等乙方认可的电子渠道向乙方提出借款申请。通过上述电子渠道申请借款的,乙方通过登录密码(如有)、人脸识别、手机短信验证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校验甲方身份,凡校验通过的,即视为甲方本人操作及真实意思表示,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还款责任。
第二条 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及借款年利率详见本合同第十五条。上述借款信息与借款借据(含电子借据,下同)不一致的,具体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
2.2 借款利息支付使用换算后的利率计息,利率换算公式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三条 借款发放
3.1 乙方发放借款以乙方要求的条件得到全部满足为前提,条件得到全部满足前,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发放、迟延发放相应借款,或取消相应借款或终止本合同。
3.2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借款:
(1)将借款直接受托支付至甲方所购车辆的销售方指定收款账户,该账户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第十五条。借款资金划至销售方指定收款账户之日即为实际借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2)将借款通过甲方借款发放账户受托支付至甲方所购车辆的销售方指定收款账户,前述账户具体信息详见本合同第十五条。借款资金划至甲方借款发放账户之日即为实际借款发放日,乙方自此日起开始计收利息。
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借款发放条件的,应按约定方式发放借款。除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外,无法划入甲方借款发放账户或销售方指定收款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且不影响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3 本合同生效以后、借款发放以前,甲方信用状况下降,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等原因造成价值减少,或涉及车辆质量、权属等纠纷,或乙方无法联络甲方、担保人,或甲方、担保人未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要求甲方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亦有权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直至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 借款偿还
4.1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五条。甲方应于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金额存入还款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扣划,甲方具体每期应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甲方有未偿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
款账户,并授权乙方随时扣划。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双方同意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罚息、复利-利息-逾期本金-当期本金的顺序清偿,且乙方有权单方调整上述清偿顺序。如甲方对乙方负担有多笔债务,且甲方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各笔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
4.2 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日)足额偿还的贷款,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甲方逾期还款之日起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如下第 种方式执行:(1)按年利率 %;(2)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的借款利率的 1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3 对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的借款,乙方有权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自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之日起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如下第 种方式执行:(1)按年利率 %;(2)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的借款利率的 20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含罚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4.4 借款利率按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进行调整的,利率调整后罚息利率亦相应变动(罚息利率按固定年利率执行的除外),其变动周期与利率变动周期一致。
4.5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同时存在逾期和挪用的,按照借款挪用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4.6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应付款项时,乙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向甲方进行催收。
4.7 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负担。乙方有权对垫付的上述费用自垫付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向甲方收取利息。
第五条 提前还款及合同变更
5.1 甲方如欲提前清偿全部或部分借款,须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方可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须在按期还款 个月以后,在此之前,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1)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2)按照提前还款金额的 %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在提前归还借款时一并收取。
5.2 除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外,提前还款金额应当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且任何一次提前还款的金额均应不少于人民币 10000元。
5.3 甲方提前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以倒序的方式偿还,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偿还贷款本金。提前还款部分所涉及的借款利息,按照该部分借款的实际用款天数计算,随提前偿还的借款本金一并支付。
5.4 甲方如欲修改约定的还款方式等合同要素的,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五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7.1 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
面配合乙方的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相关检查工作。
7.2 甲方应在借款发放前对贷款所购车辆购买符合乙方要求的保险。
7.3 甲方承诺贷款购买的车辆仅用于经营。甲方不得将借款挪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甲方借款未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汽车或未经乙方及车辆销售方同意退掉所购汽车,视为改变借款用途。
7.4 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7.5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经营地址、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 5 日内通知乙方。
7.6 甲方应在本人收入或经营状况恶化等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 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7.7 本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有)发生或可能发生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变化,甲方应当在变化发生的 5 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应当在 10日内提供新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或者采取乙方认可的补救措施。
7.8 甲方及其配偶保证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合法负责,并接受乙方监督和检查;还款信用信息以乙方记录为准。
7.9 甲方保证如遇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对抵押车辆或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时,及时通知乙方。
7.10 甲方使用银行卡及其项下账户应遵循乙方有关银行卡及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则,且银行卡及其项下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同时,甲方应妥善保管其常用设备(含手机、银行卡等)、手机银行登录密码、手机短信校验码等信息,并确保不向任何人泄露以上信息。对于因甲方未按规定使用银行卡或账号、银行卡卡片丢失未及时挂失及账号、密码泄露等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发现他人冒用或盗用其账号及密码,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并向乙方申请暂停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服务。同时,甲方理解乙方对甲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乙方对已执行的指令所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7.11 甲方知悉乙方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人脸识别等方式对贷款交易进行身份验证,认可凡校验成功的交易即视为甲方本人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交易后果。
7.12 甲方认可凡其通过纸制或电子形式确认的交易凭证、贷款人电子系统中记录的借款提取、还款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等,均为借款的有效凭证。
7.13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8.1 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在满足借款发放条件后,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发放借款,并将该借款划入第十五条约定的收款账户。
8.2 乙方应当对甲方及其配偶的自身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有权机关的要求进行披露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3 对于甲方因办理车辆及借款正常手续
而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如非乙方原因导致其保管或传递期间遗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对甲方从事的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的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通过新闻媒体以公布其身份信息、贷款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公告催收,且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基于追索本合同项下债务之目的,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应还款项/欠款信息等相关信息提供给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视为甲方构成违
约:
9.1.1 甲方改变借款用途;
9.1.2 甲方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借款
9.2.6 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9.2.7 要求保证人(如有)承担保证责任;
9.2.8 下调贷款风险分类;
9.2.9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9.3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提供贷款的,即构成乙方违约,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变化、监管政策、信贷政策等调整或甲方放弃等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除外。
第十条 公证
10.1 本合同经公证后即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甲方承诺在其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无条件同意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公证费用按下列第
车辆销售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和责任。所有有关车辆的问题,甲方应仅向车辆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提出主张,且此种主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4.2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要求更换车辆,应征得车辆销售方及乙方书面同意,并提前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届时,在车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乙方将配合办理车辆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如甲方仍有借款需求的,可重新向乙方发起借款申请。
14.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为偿还借款之目的控制甲方车辆。甲方有义务配合,将车辆(包括相关设备、养路费缴纳证明、车辆购置税凭证、全套钥匙以及所有其他相关物品和资料)交由乙方。如甲方拒绝配合或如情况需要,乙方可使用其他合法方式控制车辆。
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自贷款发放后 个工作日内 种方式承担:
14.4 乙方控制车辆后,有权为偿还借款之
抵押物未办妥以乙方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乙方保管;
9.1.3 甲方及配偶、担保人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存在不完整、虚假或非法等情况;
9.1.4 乙方认为甲方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9.1.5 甲方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9.1.6 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人擅自处分抵押物,或者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或者抵押物因意外毁损,或抵押物被查封、冻结、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恢复原状或另行提供担保;
9.1.7 保证人(如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拒绝乙方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9.1.8 甲方如遇任何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归还乙方借款的情形;
9.1.9 甲方所购车辆发生质量、权属纠纷,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
9.1.10 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甲方未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
9.1.11 甲方发生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情形,或影响甲方足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情形。
9.2 发生上述任一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9.2.1 调整贷款利率;
9.2.2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9.2.3 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
9.2.4 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借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9.2.5 乙方及乙方总行有权从甲方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何营业机构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当乙方及乙方总行根据本合同约定主动扣款时,甲方自愿承担因提前扣划定期存款或汇率折算(按结算当日乙方公布的汇率折算)造成的损失;
(1)由 全额承担;
(2)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其中甲方承担
%,乙方承担 %。
10.2 本条约定优先于本合同第十一条适用。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甲方、乙方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乙方分支机构住所地或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督促程序;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可采用纸质方式或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的,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且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本合同自甲方点击“我已阅读并同意《中原银行个人商用车借款合同》”按钮,并经乙方系统提示签约成功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等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罢工、政府行为等。
13.2 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 15 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13.3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3.4 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但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该方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合同各方同意,车辆销售合同是与本合同无关的独立合同,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不影响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对车辆的质量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承担
目的以任何合法的方式处置车辆。如果在车辆被处置前甲方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并向乙方付清其他应付款项,乙方应将车辆退还甲方。如果处置车辆所得款不足以清偿上述款项,甲方仍有义务向乙方偿还差额部分;如有剩余,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在乙方控制车辆和占有车辆期间,乙方应对车辆尽合理谨慎的义务,对合理谨慎所不能避免的车辆损坏或灭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14.5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借款文件、资料、证明、凭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一旦提交,乙方有权不予退还。
14.6 共同借款人(如有)承诺其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任一借款人负有向乙方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乙方亦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清偿全部债务。
14.7 乙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转让事宜通知甲方。
14.8 甲方确认其于签署栏中提供的联系地址为为其认可的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中及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案件处理中的送达,其中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寄出的,在信件交寄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接收方实际签收日早于该时间的,实际签收时视为送达);若派人专程送达,则接收方签收日视为送达,如接收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的联系地址变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履行通知义务。乙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调整本条款中约定的送达方式。
14.9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的有关短信、电话、信函等,乙方的上述方式构成有效通知。
14.10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而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甲方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甲方因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乙方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4.11 乙方不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上述权力、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乙方行使任何一项或一部分权力、权利或救济也不构成其他权力、权利或救济的排除。
第十五条 借款信息
以下条款中,“□”或“[ ]”表示选择项,在“□”或“[ ]”内打“√”视为适用该约定,“□”或“[ ]”内打“×”或标注其他符号或不标注的视为不适用该约定。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 借款期限: 个月 | 还款方式: | |||
还款日:每月 日(应在当月 日 24 点之前到账),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 如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还款日不顺延。非因乙方原因导致还款逾期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
借款用途:仅用于甲方购买本条所述且在依法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描述的机动车壹辆。 | |||||
车辆信息 | 主车品牌: | 型号: | 底盘号: | 车牌号: | |
挂车品牌: | 型号: | 底盘号: | 车牌号: | ||
利率及调整方式 | 1.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年利率(单利),贷款发放时贷款利率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以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利率 (加/减) 个基点,即 %。 (2)以贷款实际提款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一年期/五年期以上)LPR 利率 (加/减) 个基点。 LPR 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 基点=0.01%。 2.本贷款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利率调整方式: (1)浮动利率: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贷款利率为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最新公布的 LPR 利率按照本部分第 1 款约定的方式进行浮动后所确定的利率。 ①自实际提款日起,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实际提款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实际提款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②自实际提款日起,首次利率调整日确定为 年 月 日,并从利率调整日后每(大写) 个月调整一次利率,利率调整日为首次利率调整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调整当月没有首次利率调整日对应日的,则调整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③自实际提款日起,LPR 利率调整日后一日为本贷款利率的调整日。 (2)固定利率:本合同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 | ||||
借款发放账 户 |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 ||||
销售方指定收款账户 |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 ||||
还款账户 |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如有)知晓并同意开立如下中原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账户,且乙方有权于还款日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于偿还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等: 借款人账户名称: 账 号: 共同借款人账户名称: 账 号: | ||||
抵押信息 | 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所购车辆登记在 名下,同意以该车辆为本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由 签订《抵押合同》(编号: )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车辆抵押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 ||||
其他约定事项: (如该部分约定与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以本部分约定为准。) | |||||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 ] 车辆抵押担保 [ ] 保证担保 [ ] 其他担保 | |||||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 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 共同借款人(配偶):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 共同借款人(其他):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 乙方(贷款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签署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