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e、Whats App等文字顯示)□其他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
住宅租賃契約書 (含兼供營業及居住使用者)
立契約書人出租人及承租人,茲為住宅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標的
(一)租賃住宅標示:(如需加註地號、建號請自行輸入)
(二)租賃範圍:
1、租賃住宅 □全部□部分:如「租賃住宅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之租賃範
圍。
2、車位 □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 □無
車位編號□有(汽車停車位 個、機車停車位 個) □無
3、租賃附屬設備: □有□無附屬設備,若有,請列附屬設備清單。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至少三十日以上)
第三條 租金約定及支付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 元整,每期應繳納 個月租
金, 並於每□月□期 日前支付,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出租人
於租賃期間亦不得任意要求調整租金。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轉帳繳付:
金融機構: ,戶 名: 。
帳 號: 。□其他: 。
第四條 保證金約定及返還
保證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 元整(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
額)。承租人應於簽訂住宅租賃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前項保證金,除有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之
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
返還保證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賸餘保證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支付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如下:
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網路費、清潔費及營業必須繳納之稅捐由承租人負擔。
營業用租金扣繳金額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
其他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六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x契約有關稅費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租賃住宅之房屋稅、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
(二) 公證費由□出租人負擔。由□承租人負擔。□由租賃雙方平均負擔。
(三)其他: 。
第七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x租賃標的係供□居住使用,□兼供營業及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循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
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將本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
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第八條 修繕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
習慣或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者,如出租人未於承租人所定相當期限內修繕時,
承租人得自行修繕,並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第三條約定之租金中扣
除。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標的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
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第九條 室內裝修
租賃住宅有室內裝修之必要,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依相關法令自
行裝修,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
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負責回復原狀□現況返還
□其他 。
第十條 出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
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應先向承租人說明租賃住宅由出租人負責修
繕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第十一條 承租人之義務及責任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使用、收益租賃住宅。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
限。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
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第十二條 租賃住宅部分滅失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
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十三條 提前終止租約之約定
x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不得
x契約於期限屆滿前,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租賃之一方應於
□一個月前□ 個月前通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
者,應賠償他方 個月(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之押金中扣抵。
租期屆滿前,依第二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四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出租人應結算承租人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
用,承租人應即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前項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雙方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
續。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
成點交。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除按日向承租人請求未返
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
(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前項金額及承租人未繳清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之押金中扣抵。
第十五條 租賃住宅所有權之讓與
出租人於租賃住宅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本
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情形,出租人應移交押金及已預收之租金與受讓人,並以書面通知承
租人。本契約如未經公證,其期限逾五年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第十六條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
任何賠償:
(一)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二)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金額,並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三)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相當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四)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而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使用。
(五)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勾選不同意之約定,擅自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予他人。
(六)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限期催告修繕而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七)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
(八)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依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九)承租人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室內裝修,損害原有建築之結構安全。
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
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一)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個月。
(二)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第十七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
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一)租賃住宅未合於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二)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三)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四)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五)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承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
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適用前項規
定。
第十八條 遺留物之處理
x契約租期屆滿或提前終止租約,依第十四條完成點交或視為完成點交之
手續後,承租人仍於本租賃住宅有遺留物者,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經
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向承租人催告,逾期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
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四條之押金先行扣抵,如有不足,
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第十九條 履行本契約之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租賃雙方相互間之通知,以郵寄為之者,應以本契
約所記載之地址為準;如因地址變更或拒收,致通知無法到達他方時,以
第一次郵遞之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前項之通知得經租賃雙方約定以□電子郵件□簡訊□通訊軟體(例如
Line、Whats App等文字顯示)□其他 方式為之;如因不可歸責於
雙方之事由,致通知無法到達時,以通知之一方提出他方確已知悉通知之
日期推定為到達日。
第二十條 保證人
承租人如有保證人,與承租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租賃雙方之契約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
解決之。
第二十三條 特約事項
立契約書人
出 租 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承 租 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保 證 人: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電 話:
附屬設備項目如下(如有請勾選):
□電視__臺□電視櫃__件冰箱__臺□洗衣機__臺□冷氣__臺□熱水器__臺□沙發__組□衣櫃__組
□茶几__件□餐桌(椅)__組□鞋櫃__件□微波爐__臺□洗碗機__臺□排油煙機__件□流理台__件
□瓦斯爐__臺□天然瓦斯□書桌椅__組□餐桌椅__組□置物櫃__件□窗簾__組□燈飾__件
□書櫃__件□床組(頭)__件□梳妝台__件□電話__具□保全設施__組□其他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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