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合同条款
第 1 条 服务范围
1.1. 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指公司根据客户委托将客户货物从中国大陆境内运输至客户指定的中国境外地址的服务。
1.2 公司亦可向客户提供与国际货物运输服务相关的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上门揽收、拖车、海外仓暂存货物等,具体根据客户需求由客户另行提出并由双方协商确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增值服务亦应受本合同约束。
第 2 条 服务申请
2.1 本合同签订后,客户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公司提出具体货物运输申请。客户应当事先向公司提供发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品名称、数量、收货人及其收货地址等。公司可能向客户提供专门的物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客户应根据公司通知及时进行注册,并按照系统要求提供客户经营证照、身份证明等信息及资料。客户应当自行妥善保管密码。
2.2 经公司对客户在系统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客户应通过系统向公司提交发货信息(生成发货单),具体信息以公司要求及系统提示为准。如根据货物性质、条件或包装而需公司采取任何特殊预防措施或需要公司针对货物遵循特殊要求,则客户应在生成发货单前事先通知公司并与公司协商一致。
2.3 客户如需进行系统对接,客户应当及时指定代表配合公司进行对接操作。
第 3 条 与货物相关的要求
3.1 客户应如实申报货物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客户申报不实、遗漏重要情况等原因引起的滞留、弃货、罚没等后果的,客户应自行承担后果并赔偿公司损失。
3.2 客户应负责对货物的妥善包装,确保包装抗压、抗震并满足公司及承运人对货物的包装规范要求。同时,客户应保证标签的规范性,确保可扫描,否则因此导致的换标签费用由客户承担。
3.3 对于易损货物或需要防热、防冷或有其他环境条件限制的货物,客户自行承担货物损坏风险。对于在服务期间公司发现已经损坏的货物,公司根据客户指示进行销毁或其它处理,处理费用由客户承担(因公司原因导致损坏的除外)。如因客户货物缺陷、货物自然属性等原因(例如易燃物品)而导致公司仓库受损、公司仓库内其它货物受损或其它损失,客户应当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
3.4 客户声明并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公司交付的所有货物满足如下:
i. 遵守起运地、目的地及任何中转地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协会组织(例如:国际航空货运协会(IATA)、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等)的规定(以下简称“所有适用规定”);
ii. 不属于承运人认为不能安全、合法运输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现钞、不记名可议付票据、贵重金属和矿石、火器、弹药、人体、色情物品和非法的麻醉药品/毒品等;
iii. 未夹带违反所有适用规定的危险品、违禁品、当地海关禁止进口的物品等;
iv. 遵守本国、货物中转国、货物目的国相关的货物质量标准,无任何涉及设计缺陷或工艺或材料缺陷,且符合该等货物的所有技术规格并具有符合该等货物设计目的的性能;
v. 具备所有必要的认证及测试报告;
vi. 具有完好有效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受任何留置权、担保权益、抵押权、负担和其他索赔的影响;
vii. 其中体现或包含的所有知识产权权利不得且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知识产权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商标、服务商标、专利、专利申请、商业包装、商号、商业秘密、作品权或任何其他专有权利。
3.5 公司仅根据本合同提供运输服务,公司不作为客户货物的出口商或进口商。客户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完成货物清关手续并在货物交付前事先申报及缴纳完毕所有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口相关税费等)。客户须按照所适用的法律规定在当地税务部门注册 VAT(Value Added Tax)税号或 GST(Goods and Service Tax)税号(如适用),必要时公司有权要求客户提供其合法注册的真实有效的税号。
3.6 公司因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而接收、存储、持有、控制货物的行为不代表客户向公司转移所有权及风险。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服务提供商、承运人等不对任何由于客户货物本身所产生的纠纷和责任负责,同时客户应当避免并补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服务提供商、承运人等因此遭受损失。
3.7 如客户交付的货物违反法律规定或涉嫌违法(例如公司收到指控客户货物侵权的律师函),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封存货物),同时客户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提供所有必要的证明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品牌授权文书、质量合格证明、认证证书、纳税证明、货物的合法来源等,因此导致的公司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3.8 如海关或其它相关部门取样品检测不合格并要求召回所有已经销售的货物,客户应配合海关执行不合格货物处理决定并与买家、收货人等相关方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因此导致的公司费用和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 4 条 货物运输
4.1 客户应自费将货物运至公司指定的国内收货地址,如需公司上门揽收,客户应事先提出并与公司协商一致。
4.2 在客户按照本合同第 2 条生成发货单或提供发货信息前,客户不得擅自发货,否则公司有权拒收货物。
4.3 客户应在发货前确保已填写正确的收货人地址,如因此造成货物丢失、延误、重发等,客户应自行承担损失,同时应承担公司因此导致的额外费用。
4.4 客户应安排在公司工作时间内交货。公司对非工作时间段递送而导致被退回的货物一律不负责,除非双方在货物到达之前另有约定。
4.5 公司收货时仅进行简单的箱数清点接收,公司不对内件进行逐一检查,但公司保留检查内件的权利。
4.6 如公司发现客户交付的货物与客户申报的情况不符,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重量、尺寸等,公司有权根据其实际核验情况对系统信息进行修改并通知客户,客户应自行及时查看系统。
4.7 如公司在收货时发现货物已损坏,公司将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应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向公司提出建议,公司可对已损货物的处理提供增值服务并根据情况收费。对于货物在运输至指定收货地点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损坏,公司概不负责,且公司按照预先已存在损坏的情况接收所有货物。
4.8 公司保留在不承担任何种类责任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接受其合理认为由于客户货物条件可能使仓库或公司保管的其 他货物感染、污染或损坏的货物的权利。公司还保留在不承担任何种类责任的情况下拒绝接受可能被视为非法货物、属于非法印制商标的货物、包含非法材料、非法生产或可能违反任何当地法律、条约或贸易协定的货物的权利。公司将在该等拒绝作出之后二十四 (24) 小时之内通知客户其拒绝接受任何该等货物及拒绝原因。
4.9 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客户的货物运送至客户提供的目的地。
4.10 客户应当要求收货人在货物运输到达后及时提货。因收货人不明、收货人逾期提货或其它非公司原因导致无法将货物交付收货人的,公司可以酌情决定将货物退回客户、提存或处理,货物的处理、提存或退运费用由客户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储存、处理、转运、返程运输、关税等。
4.11客户应当要求收货人在收货时当场检验货物。收货人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公司已按约定完成货物运输及交付。
第 5 条 双方权利义务
5.1 客户权利义务:
(1) 客户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双方具体服务约定获得相应的服务,同时客户有义务按双方约定及时向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2) 客户有权根据公司提供的发货渠道选择具体的实际承运人(例如UPS/Fedex/DHL/TNT/USPS 等承运人)并委托公司安排该承运人配送。客户应自行登录具体承运人的官网了解具体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和要求,客户向公司选择确定具体承运人的行为视为客户已同意及接受具体承运人对外公布的运输条款。如因客户原因导致具体承运人要求公司支付额外费用或赔偿,客户应当承担该部分费用或损失。
(3) 客户可登录公司系统查询其委托业务情况并登录具体承运人官网查询货运跟踪信息。
(4) 客户应避免因其交付的货物原因而导致公司(含公司之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客户货物质量、认证、税务、知识产权侵权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被牵连罚款、诉讼、查封仓库等,否则客户赔偿公司(含公司之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所有损失,包括公司为避免或减少该类损失而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同时公司有权暂停服务并扣押客户货物,如客户未在公司限定期限内赔偿损失的,公司有权对扣押货物进行处置以偿付公司(含公司之关联公司或合作伙伴)的损失。
(5) 为公司提供服务之需要,客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所适用法律的要求提供相关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单、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并对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
(6) 客户所提供单证和货物必须相符,否则客户应承担由货、单不符而引起的交接、舱单、结算等出现的不良后果。
(7) 因客户货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海关查扣或销毁的,由客户自行承担责任及承担由此给服务造成的不利影响。
5.2 公司权利义务:
(1) 公司应当按照本合同及双方具体服务约定向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
(2) 如因公司原因导致货物丢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公司按照约定赔偿客户(具体赔偿条款见附件)。
(3) 公司应负责及时安排发货,如由于公司原因错发到货地点,公司应赔偿客户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4) 公司未对货物投保损失或损坏保险,客户可选择接受保险方式的物流渠道并支付保费。
(5) 公司系统可能因 BUG 等原因导致数据偏差,公司应不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人工审查,如有数据调整,公司应通知客户。同时,系统可能因以下原因而导致系统崩溃、数据丢失、错误或延时,公司将尽力修复系统及服务,客户同意公司不因此而承担责任:
i. 黑客攻击;
ii. 因海底光缆中断、网络服务商(如xx云)服务故障、国家网络调整等导致服务器无法访问具体承运人网络及无法获取面单、跟踪号等具体承运信息;
iii. 其它公司不可控之因素。
(6) 海关查验等非公司可控制因素导致运输时间延长时,公司将及时通知客户并积极处理。客户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公司或承运人处理。
第 6 条 费用及支付
6.1 公司按照双方确认的收费标准、内容及币种进行收费。
6.2 如公司报价需要调整,公司应提前通知客户(含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客户同意在得到公司事先通知后适用公司新报价。
6.3 对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额外服务,客户应与公司事先协商并确定收费标准。
6.4 客户应当根据其计划的业务量预先充值,公司在客户充值额度内提供服务。
6.5 特殊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客户一定的信用额度且该信用额度可由公司单方面调整或取消。在信用额度内,客户无需预先充值,公司可先行提供服务。一旦信用额度使用完毕,客户必须充值,否则公司将暂停服务,因此造成的影响由客户自行承担。如客户超过 60 天未及时充值,公司有权扣留客户交付的货物(不限于批次)并要求客户在指定期限内偿付所有已使用的信用额度,如客户未按要求付款的,公司有权对货物进行处置以受偿,货物处置成本和费用一并由客户承担。
6.6 公司按周出账单,账单周期可能调整,如有调整,公司将事先通知客户。客户应在收到公司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客户超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无误。如客户及时提出异议的,客户应提出充分的异议理由及证明,双方友好协商调整。
6.7 对于客户应付而未付费用,公司有权按逾期付款的每月百分之五 (5%/月,可折算为日) 的利息率计算或为相关法律允许的最高利息金额(以较低者为准)向客户收取迟延付款违约金,直至客户完全清偿该等逾期付款。该等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收取不视为公司放弃在本合同项下或根据相关法律可能享有的其它任何权利和救济。
6.8 公司于收到客户付款后向客户开具相应发票(或形式发票,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公司亦可能应客户付款流程之需求而提前开具发票。发票不作为客户之付款凭证。
第 7 条 期限和终止
7.1 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生效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 】年。如本合同到期前 30 日双方均未提出到期终止,则本合同自动续约一年,以此类推,续约次数不限。
7.2 客户终止合同的权利。除客户其它权利外,如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客户可单方面书面通知公司而终止本合同:
(a) 公司未能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公司履行或遵守的任何重大条款、条件或承诺,且在客户向公司发出书面未履行通知后该等未履行行为持续三十 (30) 日;
(b) 若在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迟履行或未履行事件的三十 (30) 日内,公司对上述事件的补救无法达到客户合理的满意度要求;或
(c) 公司自愿或非自愿地提交破产、资不抵债程序、清算或债权人利益转让的申请,或他人针对公司提交了上述申请,或公司大部分资产由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托管人掌控。
但,如以上(a)或(b)事件的发生仅影响本合同下的部分业务而非全部,则客户仅得以单方面通知公司而终止受到影响的部分业务。
7.3 公司终止合同的权利。除公司其它权利外,如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公司可单方面书面通知客户而终止本合同:
(a) 客户迟延付款,在收到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十 (10) 日内仍未及时付款;
(b) 客户未能履行本合同包含的应由客户履行或遵守的任何重大条款、条件或承诺(付款义务之外),且在公司向客户发出书面未履行通知后该等未履行行为持续三十 (30) 日;
(c) 客户自愿或非自愿地提交破产、资不抵债程序、清算或债权人利益转让的申请,或他人针对客户提交了上述申请,或客户大部分资产由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托管人掌控。
但,如以上(a)或(b)事件的发生仅影响本合同下的部分业务而非全部,则公司保留选择单方面通知客户而仅暂停或终止受影响的那部分业务的权利。
7.4 终止或期满的效力。
(a) 本合同终止后,公司将有权获得本合同项下应得的所有款项。
(b) 在收到客户根据本合同约定发出的本合同终止通知后,若客户要求,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本合同中描述的履行服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公司无法履行该等服务时不在此限)直至完成公司在收到终止通知之前收到的所有货物所涉及的服务,但前提是客户应按本合同约定预先充值费用。
7.5 期满和终止。
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将不会解除任何一方在该等期满或终止前产生的任何义务。合同终止将不会免除任何一方在该等期满或终止前产生的责任。
第 8 条 责任/赔偿/声明
8.1 责任。在公司收到货物前以及公司交付货物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遭受损失和损坏的所有风险将由客户(或其客户,如适用)承担。就客户货物发生的任何损坏、损失、滞期或毁坏,公司不对客户负责,除非该等损失的产生原因是公司未能给予作为一个合理负责的人士在类似情况下应给予的与该等货物或其配送相关的合理照料,且公司对给予上述照料后无法避免的损坏概不负责。公司应对因公司的重大疏忽或故意不当行为而使货物遭受的所有损失、滞期或毁坏负责。
8.2 不可抗力。在任何情况下,因下列原因(每个原因称为一个“不可抗力事件”)而产生的任何种类的任何损坏、毁坏、损失、滞期费或未履行义务,公司不向客户承担责任:
(a) 火灾、战争、天灾、恐怖主义活动或任何自然灾害或不幸事件;
(b) 停电;
(c) 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承运人和任何向公司提供服务的相关方遭遇的罢工、停工或劳动争议,或
(d) 任何政府行为。
8.3 后果性损害。
无论何种原因,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损失、利润损失或机遇损失),双方均不对另一方当事人或任何第三人负责,因该当事人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引起的上述损失或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则不在此限。
8.4 声明与保证;客户和公司。客户和公司各自特此向对方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a) 其具有执行本合同条款的完全授权和合法权利;(b) 本合同条款不会违反以其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它合同、合同或文书,并且签订和执行本合同条款无需任何第三方的同意或授权;(c) 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客户和公司均有约束力。
8.5 客户赔偿。客户应保护并避免公司及其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分销商、客户、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以下统称为 “公司方主体”)承担或遭受由于客户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包含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和约定而造成的任何性质和种类的成本、索赔、损害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理的律师费、专业费和支付款项)(合称为“损害”)。由公司方主体的重大过失或有意不当行为引起的该等损害不在此限。
8.6 公司赔偿。公司应保护并避免客户及其董事、高管、雇员、代理人、分销商、客户、受让人和被许可人(以下统称为 “客户方主体”)承担或遭受由于公司违反本合同条款项下包含或产生的任何声明、保证、承诺和约定而造成的损害,该等损害由客户方主体的重大过失或有意不当行为引起的该等损害不在此限。
第 9 条 信息系统和保密信息
9.1 提供的信息服务。公司提供或使用的与本合同服务相关的任何管理信息系统、电脑硬件、软件属于公司的专有财产。
9.2 保密信息。双方同意并理解在本合同期限内已获得或可能获得对方的保密信息及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双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应对其已知或获得的对方所有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且不得在无对方事先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或法律未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向第三方披露上述信息。在本条款中,保密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含电脑软件和系统)、报告模板、定价、优惠政策和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和会计信息)、客户信息和管理信息系统。
9.3 客户授权公司为履行本合同之必要而将客户货物相关信息共享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关联公司、承运人、服务提供商及合作伙伴等。
第 10 条 其它条款
10.1 可转让性。在未事先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客户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第三方或为第三方利益转让或出让本合同项下的客户权利与义务。
10.2 独立性。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签约方,并不是客户的雇员、合伙人。任何一方均无权以任何方式承诺或创造另一方的任何责任。
10.3 通知。若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平信邮资预付的方式向首页记载的通讯地址寄送本合同要求的所有通知与通告,并通过电子邮件向首页联络电子邮箱发送一份副本,则应将该通知或通告视为已充分送达。
10.4 可分割性。若在任何程度上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应将该等条款从剩余条款中剔除,剩余条款继续具有法律允许的完全效力。
10.5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员为一人,仲裁语言为中文,败诉方应承担为解决本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律师x、公证费等。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6 律师x和其它诉裁成本。若为执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费用或成本,或若为执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针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金而提起任何诉讼,则胜诉方有权通过仲裁程序获得裁定的合理律师x和仲裁费用。
10.7 完整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如有)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标的的完整合同和理解,并取代双方当事人间与本合同标的相关的所有之前其它的书面与口头的合同、理解和安排。
10.8 语言。本合同以中文书写,如双方同时签署其它语言译本,其它语言译本仅供参考,如有冲突,以中文文本为准。
10.9 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于文首书明生效日生效。
10.10 副本。本合同可签署一份或多份副本,每份副本均应被视为正本,所有副本均应视为一份相同的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