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跨境电商出口平台支付风险保险产品说明书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投保人须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保险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条 本保单适用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业务:
(一)业务真实、合法。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签订协议开展货物销售合作,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购买者达成交易,并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获得支付。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个人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个人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610”代码报关出口;
或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购买者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购买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并以“9710”代码报关出口;
或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
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四)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付款的信用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信用限额审批单》另有约定除外。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人对因下列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一)商业风险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拖欠。
(二)政治风险
1.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以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支付款项;
2.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或款项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无法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4.导致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无法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
务、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四条 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为: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以“9610”或“9710”代码报关出口,保险责任起始于货物出口报关,终止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协议约定付款。
(二)对于经保险人认可的,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认定的其他跨境电商出口形式,保险责任的起始与终止时间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
一般不超过 1 年。
第三条 对于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保险人仅承保下列商业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五条 除非本保单另有约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条款第三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根本违反协议约定或预期违反协议约定,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仍继续通过该跨境电商平台与购买者达成交易并报关出口
所遭受的损失。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五)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授权,致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之间的协议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引起的损失。
(六)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一)最高赔偿限额是指在本保单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赔偿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二)信用限额是由保险人批复的,保险人对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确定赔付基数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按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但不应超过本保单最高赔偿限额。
赔偿比例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并可通过《批单》等进行调整。如审批或调整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信用限额时约定的赔偿比例与上述《保险单明细表》、《批单》等不同的,均以审批或调整特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信用限额的单证约定的赔偿比例为准。调整后的赔偿比例对其生效日后的交易有效,保险人对调整前的交易按照调整之前的赔偿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6.对于任一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如果被保险人未在保险责任起始前获得信用限额,或保险责任起始时信用限额已失
效或被撤销,保险人对相应的交易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申报或误申报的出口报关金额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申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及时补报。除非保险人事先认可,对于在补报前已经发生的损失或者保单承保的风险已经发生,保险人对该补报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未申报,对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所有交易发生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的申报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 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受理索赔申请,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 在符合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申
报及实际的出口报关金额。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第十四条 (一)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取有效担保 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前提的情况下,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 担保人申请仲裁、或者在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 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 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对存在纠纷的案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可先自行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协商解决争议。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的,保险人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无法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保险人以协议约定为依据,结合调查审理结果,综合判定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既无法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达成和解协议,又不认同保险人的责任判定结果,则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先进行仲裁或在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提起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第十五条 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已收到的跨
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支付、抵销的款项,及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降价、放弃债权的部分或接受反索赔的款项;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收回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卖货物、从其他保险获得的赔偿或其他方代 为支付的款项;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获得的其他款项或权益;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或购买者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索赔交易项下应向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的费用;
(六)其他不合理的款项或费用。
第十六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如涉及货物处理,除非保险人认可,在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完货物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处理货物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按照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保单约定的风险发生后,保险人赔付前,无
论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任何付款均被视为按应付款日顺序偿还保险项下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对该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的应收款项。第二十一条 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
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跨境电商平台 企业存在付款担保或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私自达成和解协议;
(三)因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单保险责任范围。第二十二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不得就本保单项下约定保险范围内的交易向其他机构投保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可能影响保险人风险预测、费率厘定和理赔追偿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书面告知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跨境电商平台企业不利的消息以及本保单条款第三条项下任一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跨境电商平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被保险
人有义务及时在相关法院或机构登记债权。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出口报关相关信息并授权保险人核查被保险人真实出口和履行申报义务情况,提供跨境电商平台协议及其平台账户信息(包括全部相关交易内容明细)供保险人核查,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本保单相关的其他账册、协议、单证以及往来函电等资料。保险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五条 本保单项下如存在多个被保险人,任何一个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行为均视为已取得投保人及其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应尽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产品是纯保障型保险,不具备投资和储蓄功能,因此,本保险产品不产生额外保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