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澳新電子銀行條款及細則
1. 釋義
1.1 在本澳新電子銀行條款與細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以下釋義適用:
「本協議」指藉澳新電子銀行申請,本行與客戶訂立的協議,有關申請須由客戶填妥及簽署,並獲得本行接納,亦須與本澳新電子銀行條款與細則一併理解。
「申請」 指由本行訂明格式﹝包括電子格式﹞提交的任何銀行服務申請書。
「本行」 指澳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銀行服務」指本行不時通過澳新電子銀行提供的財務、銀行或其他服務、產品及安排(本行可酌情決定撤銷、增訂或修改有關銀行服務)。
「受損保安裝置」的釋義詳見第 6.2 條。
「內容」的釋義詳見第 12.1 條。
「客戶」指澳新電子銀行申請中指名為客戶的一方。
「澳新電子銀行申請」 指本行不時訂明的澳新電子銀行﹝電子格式﹞申請表。
「澳新電子銀行」 指通過互聯網及由本行不時提供的其他電子途徑﹝如:手機程式﹞以電子方式接通任何銀行服務的服務。
「指示」 指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傳輸,採用保安裝置認證,與保安裝置有關或使用保安裝置作出的任何指示、請求或其他通訊,包括通過澳新電子銀行以電子方式提交的申請。
「保安裝置」 指為使客戶可接通及/或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本行或本行不時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士發出的所有智能卡、憑據、電子證書、電子鎖匙、登入識別碼、密碼、密碼建立器、個人身份識別碼(私人密碼)、電子裝置及其他編碼及接通程序。
「保安通知」 的釋義詳見第 6.2 條。
「銀行服務條款」 的釋義詳見第 19 條。
2. 使用澳新電子銀行
2.1 任何人士如使用本行發出或指定的保安裝置證明其身份,並遵照本行有關使用該等保安裝置的指示及程序,將可接通澳新電子銀行。
2.2 本行極力建議應定期更改密碼。
2.3 如欲接通澳新電子銀行,須遵照本協議的條款、開戶條款與細則、有關服務及/或產品的特定條款與細則
﹝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不時修改的「零售銀行服務協議」及「澳新私人銀行條款與細則」﹞及本行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其他條款與細則進行。
2.4 儘管有前文所載,本行可(但並無責任)全權絕對酌情決定要求(毋須提出任何理由)客戶以其他方式
(如簽署或親身)證明身份及/或確認指示(不論以書面或其他方式,並須按本行不時訂明的格式及內容作出),然後本行才按有關指示行事。
2.5 客戶同意按本行的指示或意見,取得及安裝接通及/或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所需的軟件、硬件及/或設備。客戶須採取一切合理措施,確保有關軟件、硬件及/或設備不會傳輸可干擾澳新電子銀行或本行電腦系統的任何病毒、木馬、蠕虫或其他有害軟件。
2.6 客戶同意使用本行發出或指定的任何及所有保安裝置,並遵行本行有關使用保安裝置的指示及程序,並確保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傳輸至本行的所有指示及請求,均按照本行要求或通知的方式以保安裝置認證。為免存疑,客戶確認本行有權於其認為合適時,不時改動、修訂或撤銷任何現有保安裝置及/或引入新保安裝置。
2.7 客戶同意及承諾受本行不時發出與接通及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有關的本行任何及所有程序、要求、限制、指示或任何附加條款約束。
2.8 指示的效力
客戶確認,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傳輸的所有指示(不論經客戶授權與否)均不可撤銷,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而本行有權進行、執行或處理有關指示,毋須客戶進一步同意,亦毋須進一步諮詢或通知客戶。
本行並無責任執行其收到的每項指示,並可拒絕任何指示,毋須提出任何理由。只有執行指示屬於切實可行或合理時,本行才會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執行有關指示,並只會按照本協議的條款、銀行服務條款及/或本行的業務慣例及程序執行有關指示。在不局限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本行於香港正常營業時間以外時間收到的指示,會被當作本行於下一個營業日收到的指示處理。
2.9 澳新電子銀行的協議
客戶知悉,在可提供及適用的情況下,客戶可使用澳新電子銀行填寫及傳輸若干銀行服務的申請,亦可為本行不時提供的有關銀行服務,要約訂立協議。客戶進一步知悉及同意,任何有關銀行服務的適用條款及細則,均為通過澳新電子銀行提交有關申請時適用的條款及細則。凡以電子方式傳輸的申請,均須按本行要求或通知的方式經保安裝置認證。所有申請均須獲得本行接納,而本行可不接納、拒絕接納有關申請,亦可附有本行酌情決定的進一步條 款。
2.10 指示屬最終指示並具約束力
客戶確認,客戶須為確保以下各項而負全責:
(a) 無任何人可接通或得知客戶的保安裝置;及
(b) 當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提供資料或作出指示時,所提供的一切資料及作出的所有指示均屬完整、準確、真實及正確。
客戶確認,本行可接納已發出或傳輸,並經由客戶保安裝置認證、與客戶保安裝置有關或使用客戶保安裝置作出的任何指示、請求或其他通訊,並接納及按其行事(不論是否實際由客戶傳輸或授權),作為客戶的真確、妥為授 權、準確及完整指示,而本行並無責任調查發出指示人士的真確性或權力依據,亦無責任核證指示是否準確及完 整,而本行可將有關指示視為有效,並對客戶具約束力,即使使用保安裝置或傳輸指示出於無心、疏忽、欺詐或假冒,或有關指示的條款有任何錯誤、有欠清晰或誤解亦然。
3. 軟件、硬件及保安裝置
3.1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行保留權利更改客戶在接通及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時須使用的軟件、硬件或設備的種
類、版本、規格或設定。若客戶未能符合有關要求,客戶將不能接通或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或本行可拒絕客戶發送的任何指示,並可即時終止本協議。
3.2 客戶獲提供作為保安裝置一部分的所有智能卡、憑據、電子證書、電子鎖匙及其他電子裝置,乃屬本行的專有財產。客戶同意及承諾,如有以下情況,會將載有該等保安裝置的實物憑據及/或媒體交還本行:
(a) 在本行提出要求時即時交還;及/或
(b) 發生下文第 15 條列出的終止情況。
如所發出的保安裝置已遺失、破損或失竊,客戶須立即通知本行。本行有權對補發予客戶的保安裝置收取費用。
3.3 本行將使用保安裝置的非專用及不可轉讓特許授予客戶作接通澳新電子銀行用途。客戶不得對保安裝置進行反組譯或反向工程,亦不得安排使其任何部分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複製、移除、修改、轉移、改編或轉譯,如未得本行事前書面同意,亦不得容許任何第三者接通澳新電子銀行或取覽任何與澳新電子銀行有關的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4. 澳新電子銀行
4.1 提供服務
客戶確認,澳新電子銀行會按「現況」及「可提供」方式提供,而提供澳新電子銀行的時期亦可更改。客戶進一步同意,本行有權(但並無責任)隨時酌情決定及毋須事前通知而暫停澳新電子銀行的運作,藉以進行更新、維修及
/或升級,或作為本行認為合適的其他用途,而在有關情況下,本行毋須就因而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而承擔任何責任。
4.2 改動及限制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行可於任何時間及不時作出以下各項,毋須作出通知:
(a) 增訂、變更、改動、暫停或移除任何銀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變更或取消透過澳新電子銀行進行的任何交易類別、設施、服務及產品的限制﹝不論是金錢、數字或其他限制﹞或向客戶提供變更或取消限制的權利,及可變更其次數及提供期間;及/或
(b) 增訂、變更、改動、暫停或移除整個澳新電子銀行或其部分,毋須提出任何理由,亦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4.3 新服務及產品
客戶確認,本行保留於任何時間通過澳新電子銀行推出新服務及/或產品的權利,在推出有關新服務及/或產品時及使用有關新服務及/或產品時,客戶須受有關新服務及/或產品的有效條款及細則約束。
4.4 費用、收費及支取權利
x行保留權利在向客戶發出合理事前書面通知後,本行可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訂定、釐定及/或修改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或其任何部分的費用及收費。若客戶不同意任何有關費用及收費,客戶須停止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或其有關
部分。客戶授權本行從客戶在本行開立的任何賬戶(不論單獨或聯名開立亦然)內支取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所產生的有關費用及收費。若客戶的賬戶資金不足,本行可(但並無責任)即時取消客戶的所有指示及終止本協議。
客戶進一步同意,除非銀行另有指明,根據本協議須付給本行的所有費用、付費、收費、支出、利息及其他款項均須以港幣支付。
4.5 聯名賬戶
(a) 客戶確認及同意,若獲本行接納與聯名賬戶有關的澳新電子銀行申請,則每名聯名賬戶持有人均須共同及各別為通過澳新電子銀行作出、執行或處理的任何指示承擔責任。
(b) 若客戶(與任何其他人士)持有「及」聯名賬戶(藉授權聯名簽署操作的賬戶),客戶可通過澳新電子銀行查閱有關賬戶,但不能通過澳新電子銀行使用有關賬戶進行交易。
(c) 若客戶(與任何其他人士)持有「或」聯名賬戶(藉授權一人簽署操作的賬戶),任何一位有關聯名賬戶持有人均可通過澳新電子銀行查看有關賬戶,並可通過澳新電子銀行使用有關賬戶進行交易。就有關聯名賬戶的交易而
言,本行可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有賬戶持有人明確給予同意然後才執行任何指示,或暫定或終止任何賬戶持有人接通澳新電子銀行的權利,毋須通知任何賬戶持有人。
(d) 本行有權拒絕接納聯名賬戶有關的任何指示或按有關指示行事,毋須因如此拒絕接納指示或行事而向有關聯名賬戶的任何持有人承擔任何責任。
5. 並不保證
凡通過澳新電子銀行提供的內容,均按照「現況」及「如可提供」方式提供。由於互聯網及其他電子途徑﹝如本行已有提供﹞的固有風險及問題,本行對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所得結果,或通過澳新電子銀行所取得內容的準確性、是否充足或可靠性不會作出保證,不論內容來自本行或任何其他第三方亦然,而本行明確免除內容出現錯漏的責任。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條文,本行概不就澳新電子銀行、內容及/或保安裝置而作出任何類別的保證(不論隱含、明確或法定保證亦然),包括(但不限於)不侵犯第三方權利、所有權、滿意質素、商售性、適合特定用途、不含任何電腦病毒或其他侵入或有害編碼等保證。
6. 保安
6.1 客戶承諾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安裝置,或准許任何第三方使用任何保安裝置,並採取一切所需措施,藉以確保
(a) 所有保安裝置均完全保密及安全。如客戶:
(i) 不應自發地向任何人透露保安裝置;
(ii) 不應提供保安裝置予任何人,包括任何家庭成員或朋友;
(iii) 如客戶保留保安裝置的記錄,客戶應作出所有合理嘗試掩飾該記錄;
(iv) 應銷毀載有客戶的保安裝置詳細資料的列印正本;
(v) 不應選擇容易辨識或識破的保安裝置,如客戶的生日日期;
(vi) 不應使用同樣的保安裝置作任何其他用途;及
(b) 並無未經許可使用或濫用保安裝置。
6.2 客戶承諾,如客戶有理由相信、懷疑或得悉以下情況,將會立即通知/聯絡本行(「保安通知」):
(a) 保安裝置的保安受損;
(b) 有關保安裝置被任何其他人士得悉或透露給任何其他人士;
(c) 保安裝置在未經許可下被使用;及/或
(d) 有關保安裝置已遺失、受損或失竊;
(每一項在下述稱為「受損保安裝置」),而客戶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受損保安裝置,直至本行另行通知為止。凡以口頭或電子方式發出的保安通知,客戶須於口頭或電子通知後十二(12)小時內以書面方式確認並使本行收訖;否則,本行並無責任根據有關保安通知行事。
6.3 若客戶發出保安通知,客戶知悉其有責任確定哪些尚未執行的客戶指示屬於有效;如客戶擬執行該等有效指示,客戶須親自通知或以書面方式郵遞寄交本行或﹝如客戶已簽妥合適的彌償書﹞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藉以重新指示本行執行有關指示。
6.4 客戶確認,本行有權隨時停用或撤銷使用任何一個或多於一個保安裝置,毋須提出任何理由,亦毋須事先通知客戶。
6.5 除下述第 6.6 條另有規定外,客戶承認及確認,客戶受與任何受損保安裝置有關的所有指示及根據任何有關指示引申的交易約束,直至收到按照第 6.2 條列出的方式發出的保安通知及註銷受損保安裝置為止;因此,客戶同意客戶須對本行於註銷之前處理或本行(即使已作出合理努力仍)不能停止處理的一切有關交易承擔責任。
6.6 儘管有上述第 6.5 條,如上述第 6.1 至 6.3 條妥為遵從及本行合理地認為客戶並無嚴重疏忽、欺詐或錯失,對於受損保安裝置引起的未經許可交易而導致的損失或錯誤投放資金,客戶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6.7 在此第 6 條中,如本行已開始執行指示,而本行全權酌情認為,將不能合理地而且不能在不損害本行的情況下,取消或撤銷有關交易,則有關指示應屬「已處理」;如指示在被處理之前任何階段,有關指示均屬「尚未執行」。
7. 證據及紀錄
7.1 客戶同意:
(a) 客戶不得以並非書面文件作為理由爭議或質疑任何以電子方式作出的指示或本行作出的任何通訊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而客戶特此放棄客戶根據法律所享有的任何有關權利;及
(b) 指示及本行發出的通訊(雖則以電子方式作出)均為正本文件,而客戶不得因其以電子方式作出為理由質疑任何指示或本行所發出的任何通訊可否獲接納為證據。
7.2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行有關客戶或聲稱是客戶的任何人,或代表客戶行事或聲稱代表客戶行事的人(不論有否客戶同意)所作出或執行、處理或進行的指示、通訊、運作或交易的紀錄,以及本行授權的有關人士所維持或作出任何與澳新電子銀行及/或銀行服務有關的交易的紀錄,在各種用途上均對客戶具約束力,並具終局效力,亦屬於有關交易及客戶須向本行承擔責任的具終局效力的證據。客戶特此同意,一切有關紀錄均可獲接納成為證據,客戶不得僅基於有關紀錄以電子方式收錄及/或列出,或從電腦系統製作或屬於電腦系統的產出而質疑或爭議有關紀錄的內容可否獲接納、其可靠性、準確性或真確性,而客戶特此放棄其任何可如此提出反對的權利(如有)。
8. 本行確認
8.1 客戶知悉,如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傳輸指示給予本行,可能由於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理由而不能收到或完全或準確收到有關指示,有關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機械、軟件、電腦、電訊或電子故障。客戶進一步確認,除非客戶收到本行確認收到有關指示,否則可能未有收到或完全或準確收到有關指示,因而可能未獲本行處理或接 納,亦可能被本行錯誤處理。客戶確認及同意,無論基於任何原因,對於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傳輸、未有傳輸或不完全或不準確傳輸指示給予本行,或本行未有確認收到任何指示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本行概不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8.2 對於通過澳新電子銀行達成的每項交易,本行並無責任發出任何類別的確認書、通知書或結單給予客戶,除非客戶明確要求,並獲本行同意,則作別論。在收到本行的確認書、通知書或結單後,客戶有責任查閱有關通知書,如通知書有任何客戶覺得錯誤、遺漏或不合符規定的地方,須通知本行。在有關確認書、通知書或結單的日期後九十(90)天內,如本行並未收到任何指稱錯誤、遺漏或不合符規定的通知,客戶應被視作接受有關確認書、通知書或結單的內容。儘管如此,銀行可更正在任何確認書、通知書或結單內任何錯誤、遺漏或不合符規定的地方,而一經更改,所更改改的內容對客戶具約束力。此外,銀行有權因該等錯誤、遺漏或不合符規定的地方而導致任何多付款額要求客戶退還及/或從客戶任何賬戶扣賬。
9. 資料披露
9.1 有關客戶資料的使用,本行的資料政策通告及客戶最近提交予本行﹝就使用客戶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書面同意或選擇拒絕該用途的要求將適用。
9.2 客戶確認及同意,由於互聯網及/或其他電子途徑﹝如本行已有提供﹞的固有風險及問題,本行不能亦並不保證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所傳輸或使用網上傳輸予客戶的任何資料的安全,而客戶接受使用澳新電子銀行傳輸或接收的任何資料可被未經許可第三方查閱及/或被本行及其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真誠地向聲稱是客戶或聲稱獲客戶授權代表客戶行事的第三方披露的風險。對於任何有關查閱或披露,或因任何有關查閱或披露致使客戶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不論直接或間接,亦不論可否預見亦然),客戶不得要求本行或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為合約、民事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責任)、衡平法或其他項目負責或承擔責任。
10. 責任的限度
10.1 除非第 6.6 條適用或因本行疏忽或故意違責,否則客戶同意及確認,對於澳新電子銀行、任何指示及/或本協議有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懲罰性、特殊或相應損害或經濟損失,本行在任何情況下均毋須承擔任何責任:
(a) 有關客戶賬戶的資金不足,不能進行付款或轉賬;
(b) 因為客戶所作出的指示以任何的形式不正確或不準確或因而有關而致使客戶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
(c) 由於任何人士使用保安裝置或受損保安裝置而引致客戶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
(d) 基於遵行香港或任何其他國家的法律及/或規例而禁止、限制或延遲使用或接通澳新電子銀行所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
(e) 任何電訊傳送商、數據中心、設施管理或寄存服務供應商、傳呼中心、外判服務供應商及/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供應商、內容供應商及/或其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所訂明的任何服務協議或所作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任何有關人士引致的任何硬件、軟件或系統問題或故障引致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
(f) 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傳輸任何指示或本行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傳輸任何其他數據或資料的任何錯誤、問題或故障;及
/或
(g)(i) 基於任何原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或中斷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或 (ii) 任何系統、硬件、軟件、電訊、伺服器或連接的傳輸故障、錯漏、中斷、延遲或電腦病毒而產生或有關的利潤損失、商譽、使用、數據或其他無形損失的損害
(即使本行已獲通知有可能產生有關損害亦然)。
10.2 如本行合理地認為客戶以欺詐手段行事,客戶須為因而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承擔責任。客戶須為其嚴重疏忽(包括未有遵行本協議第 2.1 條)或因違反本協議任何條款而引致蒙受或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承擔責任。
10.3 客戶明確同意,前述的免除責任屬於本協議所達成代價的重要部分,如並無有關免除責任規定,澳新電子銀行的費用及收費: (a)如現時並未收取,將會向客戶收取; (b)如現已收取,將會大幅調升。
11. 彌償
除非第 6.6 條適用或因本行疏忽或故意失責所致,否則客戶特此同意就與任何與客戶使用或聲稱使用澳新電子銀行及/或行使本協議規定的本行權力及權利有關的原因而致使本行須承受的一切訴訟、法律程序、申索、責任(包括法定責任)、罰款、要求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按照律師與客戶基準計算的本行法律費用)、裁決、損害賠 償、損失及/或支出而按本行要求向本行作出彌償,並於任何時間維持向本行作出完全彌償,有關原因包括(但不限於):
(a) 任何人士濫用或未經許可使用保安裝置;
(b) 客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與細則;
(c) 任何:
(i) 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時客戶硬件及/或軟件的任何故障或機能失常;或
(ii) 經客戶或客戶電腦系統進入澳新電子銀行的任何病毒及其他有害、破壞或導致訛誤的編碼、程序或巨集、木馬、蠕虫、邏輯炸彈或專為允許未獲授權下取用而設的其他軟件、子程式或硬件組件;
上述各項影響或導致澳新電子銀行及/或本行的硬件、軟件及/或其他自動化系統出現故障或機能失常;及
(d) 任何其他人士基於上述(a), (b) 或 (c)分條而對本行提出的任何申索。
12. 知識產權權利
12.1 客戶確認如下:
(a) 與澳新電子銀行相關、澳新電子銀行收錄或載述或通過澳新電子銀行向客戶顯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文本、軟件(包括任何 html, java script, java, CGI script 或任何其他電腦編碼 )、音樂、聲音、相片、視像、圖像、圖像用介面、表格、圖表或其他物品;及
(b) 本行向客戶顯示與澳新電子銀行一併使用的任何物品(包括任何類別的軟件或電腦編碼及使用說明書)及/或資料
(上述所有內容及/或物品將統稱為「內容」)均為本行及/或其第三方特許人的專有財產。
12.2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只獲准按本行的明確授權使用內容。本協議並不將澳新電子銀行或內容的任何權
利、所有權或權益轉讓予客戶,如未獲得本行明確授權,客戶不得複印、修改、複製、分發、發行或商業上利用內容或以內容製作衍生作品。
13. 不可抗力
13.1 本行毋須為以下情況而向客戶負責或承擔責任:
(a) 延誤或功能故障,不論可否預見亦然;及/或
(b) 以任何方式產生的任何損害、損失、責任、支出或費用,不論可否預見亦然;而上述情況皆因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或原因所致的。
13.2 在不損害上文第 13.1 條的一般原則下,下列為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及/或原因:(i) 水災、閃電、天災、火災、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ii) 罷工、工潮、關閉工作場地、材料短缺、暴亂、戰爭行為;(iii) 任何政府、國會或地方機關的各類法案、限制、規例、附例、禁制或措施,或任何事實發生後施行的政府規例;(iv) 進口或出口管制或禁運;(v) 停電;(vi) 任何電訊網絡營運商的行為或錯失及 (vii) 本行電腦系統(不論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的通訊線路因第三方電訊傳送商有關的理由而不能使用。
13.3 在受本行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情況或原因影響而造成延誤或故障持續期間,會暫停履行本行的責任,而有關延誤或故障,不屬於違反本協議。
14. 通知
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
(a) 如屬本行發給客戶者,可藉傳真、郵遞或其他書面方式送往本行最後所知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客戶的註冊辦事處,或客戶的任何主要營業地點;如以傳真傳送,則於傳送當天生效(即使未能送達而退回亦然)及視為客戶收到處理;如以郵遞派送或發送往香港地址,則於投寄日期的下一個營業日生效(即使未能送達而退回亦然)及視為客戶收到處理;如屬香港境外地址,則於投寄日期的第三個營業日(不包括投寄日期當天)生效(即使未能送達而退回亦然)及視為客戶收到處理;
(b) 如屬客戶發給本行者,以電傳發送,於客戶收到本行收訖所述電傳的確認書時生效;
(c) 如屬客戶發給本行者,以專人派遞,於交付之時生效;如以掛號郵遞方式寄交,於本行收到後生效;或
(d) 如屬客戶發給本行者,以按本行要求或通知的方式,並經保安裝置認證的電子傳輸方式傳送,而在不抵觸第 6.2
及 8 條的情況下,於收件者的資訊系統收到後生效。
(e) 如屬本行發給客戶者,可傳送至已通知本行的客戶電郵位址,並於本行及/或其服務供應商營運的郵件伺服器所示的傳輸日期及時間生效,但如本行或其服務供應商營運的郵件伺服器所示的電郵傳輸日期後十二(12)小時內本行收到不能交付或「退郵」的回覆信息或任何顯示有關未能將電郵成功送達客戶的郵箱,或由客戶或客戶的服務供應商營運的郵件伺服器的誤差信息,則作別論;及
(f) 如屬本行發給客戶者,使用本行按照本協議訂明並已通知客戶的其他方法送交。
15. 終止及暫停
15.1 客戶確認:
(a) 本行可於任何時間發出書面通知,有絕對酌情決定即時終止本協議,或即時停用或撤銷客戶接通及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毋須提出任何理由;
(b) 如客戶未有履行本協議或與本行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本行有權立即終止本協議,本行在調查有否發生未有履行協議期間,可暫停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
15.2 客戶可向本行發出至少十四(14)天事前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15.3 如本協議終止(不論如何所致),並不影響客戶就澳新電子銀行於本協議下所作出彌償規定的持續運作。
15.4 在任何一方基於任何理由終止本協議之後,客戶同意:
(a) 客戶須即時停止使用任何保安裝置及/或澳新電子銀行;及
(b) 客戶須即時將屬於保安裝置一部分的所有實物憑據及/或媒體交還本行。
如本協議終止(不論如何所致),並不影響任何一方已產生的權利或責任,亦不會影響本文所載明確或隱含擬定於本協議終止後生效或繼續有效的條文的生效或繼續有效。在不損害前文所載的一般原則下,第 6, 7, 8, 9, 10, 11, 12,
15.3 及 15.4 條規定的責任,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15.5 如任何澳新電子銀行賬戶不活動超過三個月,本行保留權利暫停有關澳新電子銀行賬戶,其後如客戶在停用賬戶後一個月內未有啟動賬戶,則可停止有關服務。客戶有權再次申請有關服務。
16. 修訂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行認為合適時可酌情決定,不時訂定進一步條款及細則,以及對本協議及本行適用於澳新電子銀行所提供的每項服務或產品的任何條款及細則作出修改。在本協議的條款及細則進行任何修改後,本行將會藉本行指定的通知方法通知客戶,包括以電郵或網上刊載修改的方式通知。若客戶不同意受有關修改約束,客戶須停止接通及/或使用澳新電子銀行,並須以書面通知本行,立即終止本協議。客戶進一步同意,如客戶獲通知本協議的有關修改後繼續使用及/或接通澳新電子銀行,則有關使用及/或接通應構成:(1) 客戶明確確認本協議及其修改;及(2) 客戶明確同意遵守本協議及其修改,以及受其約束。
17.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協議的詮釋、效力及履行,在各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轄,本文各方特此願受香港法院的專屬管轄權管轄。
18. 客戶不得轉讓
客戶同意及承諾不得以任何方式方式轉讓、押記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協議。本行可毋須通知客戶或客戶同意而轉讓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權利,轉讓、轉移及/或轉授或分判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權利或責任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19. 銀行服務條款
除本條款與細則外,客戶同意,所有適用於銀行服務及/或本行與客戶訂立的其他安排的各項條款及細則(「銀行服務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不時修改的「零售銀行服務協議」及「澳新私人銀行條款與細則」)將會繼續適
用,並具有全部效力及作用。若本條款與細則與銀行服務條款之間有所抵觸,若有關抵觸與有關銀行服務相關,則以銀行服務條款為準;若有關抵觸與澳新電子銀行相關,則以本條款與細則為準。
20. 棄權
如本行不執行、延遲或寬容執行本協議的條文,並不會損害或限制本行的權利,而本行放棄其任何權利,並不當作放棄本行就其後違約而享有的權利;本文賦予或保留予本行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償,並不豁除本行任何其他可使用的權利、權力或補償,而每項權利、權力或補償均可累積,但如本協議另行明確規定,則作別論。
一般聲明
本人確認已注意並明白下列內容,有關資料已詳列於澳新電子銀行條款及細則、澳新銀行資料政策通告、網路個人隱私保護、澳新電子銀行保安資訊及有關澳新電子銀行服務之小冊子中。
• 若客戶有任何理由相信或懷疑有人得知或盜用閣下的保安裝置或密碼,客戶必須立即通知本行。
• 若客戶作出任何欺詐或嚴重疏忽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沒有即時通知本行有關保安事件或沒有保護有關保安裝置(如密碼或登入資料),客戶須負責其所導致的所有損失。
• 所有銀行服務之費用及收費將同時適用於使用澳新電子銀行服務。本行保留訂立、釐定及/或修改客戶使用澳新電子銀行之費用及收費的權利。
• 澳新銀行集團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透過澳新電子銀行或別的方法所收集及使用的個人資料方式,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制訂,詳情請參閱澳新銀行資料政策通告。
• 客戶有責任確保所有交易在安全及保障的情況下進行。客戶須要採取一切所需措施,藉以盡力保護有關私隱資料,如密碼或登入資料,並承諾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安裝置,或給予第三方使用其保安裝置。
• 報告保安事件或投訴,客戶可致電本行的澳新電子銀行服務熱線,零售銀行客戶:x000 0000 0000 或私人銀行客戶:x000 0000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