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合同编码:11N05767256120213602
建设单位:xxxxxxxxxxxxxxxx (xxxxxx)
施工单位: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共同执行。一、工程名称: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二、工程范围:招标图纸及清单所示全部工程内容。三、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四、合同工期:
五、甲乙双方的职责:
1、本工程由乙方具体负责实施,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交底技术资料和现行规程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按相关要求办理工程施工的一切手续。因手续不全而产生的问题,由x
x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在竣工验收前对所有的垃圾必须清理干净、对成品加强保护并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4、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所委托的现场代表对现场的管理。
5、甲方负责审核乙方施工组织方案,负责现场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工作,隐蔽工程的验收,签证资料的认定。甲方按协议书第六款相关内容向乙方支付费用。
六、合同价及工程款的支付:
1.签约合同价为:1436565.93 元
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叁万陆仟xx陆拾xxx角叁分;
2、工程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中标价的 30%;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不得超中标价的 80%;
(3)项目完成审价审计后 7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审计价的 97%;
(4)工程质保期满一年后,甲方向乙方付清全部款项。
3、工程结算原则如下:
(1)工程结算原则:按竣工图纸及结算依据进行结算。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均按实结算。凡合同中已有对应项目的,按投标时已有的综合单价和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实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相同,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上海地区应用导则(以下简称应用导则)。如投标时无此项目的工、料、机清单报价,则结合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确定其综合单价;或由承包人提🎧适当的价格,
送发包人及监理人员核准,按经确认后的价格作为结算依据。本工程投标价格政策性调价不予考虑。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则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七、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合格率 100%。
2、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提前 24 小时通知甲方工地代表。经验收合格并由甲方代表签字后即可进行后序施工,若甲方接书面通知后 24 小时内未到现场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必须按程序办验收合格手续。
3、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进行后续施工,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4、工程质保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为质量保修期,在质保期xx乙方施工质量问题,乙方免费进行维修,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并按合同总价的 5%处罚乙方。
八、安全生产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制定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如有违约乙方有权停止施工。
3、除非甲乙双方协议将合同中止,或因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否则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十、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订立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补充协议。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订立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本项目为政府财政资金投资项目,根据财库〔2001〕21 号、财库[2002]28号相关内容规定,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代发包人对承包人直接支付本合同的全部费用,承包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对承包人所付款项即视为发包人对承包人应付款项。
十一、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合同经双方签章签字后生效。
第四节 合同附件协议书附件: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2: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
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12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审定价的 3%。在发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合格,完善整改意见,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 1 年后,若无质量问题,30 个日历天内支付按审定价支付至 100%。
5、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责任书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壹拾份,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肆份。
附件 2:廉政责任书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上海港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加强 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
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x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六、责任书份数
x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 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 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
治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对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发包工程安全抵押金实施细则》
(见附件)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五、承包人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科技委审查批准的方案实施。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
地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
至 3 名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
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承包人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发包人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得迟报瞒报。
十二、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三、承包方应该接受发包方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的整改指令。
十四、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附件 4:xx施工责任协议书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 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一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发包人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发包人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承包人负责。 三、 承包人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各项xx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保护。
6、施工中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7、为配合实施国家和上海市开展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在每年 5-8 月委托政府环保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噪音、粉尘、废水进行一次测试,
🎧具相应的测试报告,并提交发包人备案。
8、如发现承包人未进行上述环境保护测试工作,此测试工作由发包人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承包人加倍承担。
四、承包人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五小”生活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发包人对承包人开展创建xx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承包人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并有权以承包人责任违约,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500 至 5000 元,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限期整
改的或整改不力,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每次处罚 1 万至 5 万元不等,整改所
发生的费用从安全抵押金中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因承包人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发包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附件 5: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
为切实搞好 WSW-C3-1-1(古棕路)地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中的治安、
防火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治安稳定和防火安全,现根据《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在治安防范、防火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约工程合同时应将发包人对《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后附)书面交于承包人,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2.发包人应将上级公安部门和上级单位对工地治安防火工作的有关要求、信息及时向承包人进行传达布置,定期听取承包人在开展治安防火工作中的情况和意见,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贯彻落实治安防火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承包人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及相关问题,则有权教育、制止和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按责任违约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理(500 至 1000 元/次)。 4.承包人的违章违法行为,发包人有权对其进行经济处理的是指: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擅自使用液化气钢瓶或违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尚未造成后果的。
(2)未严格按本公司《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后附)进行动火作业尚未造成后果的。
(3)施工区域内发生聚众斗殴、赌博、收看淫秽录像等影响工地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及集体宿舍内违章男女混居的。
(4)违反《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规定》(后附)用电,擅自使用电炉、煤油炉、电热毯、电熨斗等及带有明火的各类电取热器,或擅自使用高能耗灯具取暖、烘烤物品及在禁火区域内违章吸烟的。
5.承包人在其责任区域内发生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或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对承包人或其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行使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否决权。同时,还可对承包人进行 2000 至 50000 元的一次性责任违约经济处理。
6.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由发包人开具书面通知单给承包人认可。处理款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7.根据整个工地治安防范的需要,如确需增设或外聘警卫值勤人员时,发包人可按“协商、集中”的原则决定实施方案,其费用发包人按实际需要由涉及到的各施工单位分担,承包人不得推委。
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在进入工地后,应及时明确落实工地治安、防火第一责任人专(兼)职保卫消防干部及治安保卫组织网络,书面报发包人备案。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治安、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发包人制定的《施工现场治安防火工作管理规范》,服从管理,对本责任区域内的治安稳定、防火安全,实施全面负责,确保不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3.承包人的治安防火工作,除接受其上级主管单位的领导外,还应主动接受上海城市轨道交通公安分局和发包人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对公安机关和发包人布置的“创建治安合格工地”等工作,要积极地贯彻执行,对公安部门和发包人
在检查中查获的各类隐患问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4.一旦工地上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火灾事故,承包人应在积极处置、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发包人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所造成(包括对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对因违章违法行为所受的责任违约经济处理有异议的,可提🎧申诉,要求复议。如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发包人领导或有关机关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6. 承包人应该接受发包人安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落实发包方安保部门发🎧的整改指令。
三、其他
1.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南乙方(盖章): 上海港越建设工
汇新城镇人民政府 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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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申港大道 200 号
地址:xxxxxxxxxx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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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2021-11-17 日期:2021-11-17
合同签订地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