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存款賬戶/往來賬戶/有期存款 條款及細則
鑒於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同意開立及繼續維持某種戶口或提供其某些服務,本人(等)(「客戶」)茲明白及同意由本行的總條款及細則及銀行產品及服務條款及細則構成的下列條款及細則(「本條款」),將適用於此戶口及該服務,並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總條款及細則
目錄
總條款及細則
1.1 賬戶運作
1.2 電匯╱銀行電子過賬系統條款
1.3 修訂
1.4 不予第三方任何利益或權利
1.5 電子支票
1.1 賬戶運作
x行將按照慣常業務手法及程序,只在(本行合理認為)可行及合理情況下提供服務或接受指示。本行可隨時及不時自行決定在不給予原因及無須負責 的情況下,拒絕執行任何或部份本行認為不當之指示。本行須遵從任何規管銀行營運及╱或提供予客戶之賬戶的服務的機構或機關的法律、規則、規
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本行保留權利訂立其提供任何服務或接受任何指示或拒絕提供任何服務或執行任何指示所須遵守的任何條款,以確保其遵從任何該等適用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
本行須按照在各個司法管轄區的公眾及╱或監管機構或機關的與防止洗黑錢活動、為恐怖份子提供資金及向受制裁人士或實體提供財務及其他服務有關的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行事。本行可採取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根據所有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認為恰當的任何行動,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終止客戶之賬戶。該行動可包括但不限於披露、截取及調查通過銀行或集團任何其他成員的系統向客戶發出或由客戶或代客戶發出的任何付款訊息及其他資料或通訊;及就該位人士的姓名或實體的名稱是否屬於受制裁的個人或實體作進㇐步查詢。
如本行收到任何指示而本行認為該指示與任何由授權人士給予且尚未執行之指示不㇐致,本行可在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之下拒絕執行任何指示,除非其中㇐個指示已在銀行滿意的情況下被取消或撤回。
1.2 電匯╱銀行電子過賬系統條款
(a) 如無特別之指示,匯款將以付款國家之貨幣交付。
(b) 如因操作情況所需,本行保留權利支付匯款於客戶指定以外之地點。
(c) 有關電匯之㇐切電文,本行可自行選用言語、暗碼、或密碼發出;對於代理同業之㇐切錯誤、疏忽或過失,本行概不負責。
(d) 除因本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引致之損失或損害,倘因下列情形而引致之任何損失(不論是直接、間接或相應產生的及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利 益的損失),包括:款項交付或通知延誤;任何付款訊息或其他資料或通訊處理延誤或沒有被處理;書函、電報或其他文件在寄發或傳送途中遺失、 殘缺、遺漏、中斷或延誤、代理行或同業之行為:戰爭;檢查;封鎖;叛變;或騷亂;本地或外國政府或其行政機構所施行之㇐切法律、規令、條例、管制及其他難以控制之事故;或於收到時誤解;或本行按其獨有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在任何特定情況下為恰當的任何步驟;本行概不負責。
(e) 此匯款如需更改或取消,客戶須攜同身份證明文件親到本行辦理,並須候本行接到外國同業通知證明匯款已取消及根據外國同業實際退回之款項依照本行當日買入價折算退回客戶。本行有權要求客戶負擔所有因此由其或代理人所招致之費用。所有電報費、郵費及佣金恕不退還。
(f) 客戶應注意代理同業銀行可能徵收不同之費用。在香港以外引致之㇐切收費,除特別聲明外該由收款人支付,但本行保留權利要求客戶負擔所有因此匯款而引起之㇐切費用。
(g) 本行保留權利調整㇐切費用及收費,並按照適用銀行營運守則須事先通知客戶。
(h) 即日收款之匯款申請,須受目的地當地之地理時間截數限制。
(i) 為遵從任何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匯款訊息可載有客戶的個人資料及╱或資訊,如地址、出生日期及其持有的身份證明文 件號碼。受款銀行及受款人將查閱或存取該等個人資料及╱ 或資訊至適用法律、規則、規例、指引、要求及╱或建議所規定或容許之程度,並向香港以內或以外的其他方或適當的機構或機關提供及披露。
1.3 修訂
x行有權隨時修改本條款及細則或增補新條款及細則。任何修訂或增補之條款及細則,㇐經展示,廣告或以適當之形式通知客戶/存戶後,若客戶/存戶 於生效日期後仍使用該賬戶,即告生效並對客戶/存戶具有約束力,而客戶/存戶亦當視為接納該修訂或增補。
1.4 不予第三方任何利益或權利
除客戶/存戶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條款
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只適用於 2016 年 1 月 1 日或之後訂立之合約)
1.5 電子支票
客戶/存戶同意電子支票之簽發及出示將受限於本行不時訂明的有關電子支票服務之規則及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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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x條款及細則載列本行同意向閣下提供港幣儲蓄存款/往來賬戶/綜合貨幣儲蓄存款/外幣儲蓄存款/美元往來戶口/人民幣往來賬戶/有期存款戶口產品所依據的特定條款及細則。本文件須與構成本行銀行協議的本行的總條款及細則,遵從法律補充條款及任何其他文件㇐併閱讀。
目錄
條款及細則
往來賬戶
美元往來戶口 人民幣往來賬戶港幣儲蓄存款 外幣儲蓄存款
綜合貨幣儲蓄存款有期存款
往來賬戶
1. 本行備有存款簿,客戶存款時,須依存款單所列之格式及規條填寫。
2. 授權銀行支付客戶發出之支票、期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及代客戶承兌匯票,不論客戶之往來賬戶是否存有餘額或已透支(所有因此而引致之透支款 項及其應付利息,客戶均願意負責償付),惟設若客戶賬戶存款不足或若依照法律或政府之指示,銀行有權拒為兌付;及代客戶處理對任何賬戶所作之指示;接受並處理客戶所有賬戶存入銀行或由銀行付出各種款項之收據;但上述各種支票、期票、匯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各項指示或收據等均須經客戶之簽署,方為有效。
3. 客戶交來之支票、匯票及其他票據,可經本行辦理託收,收妥後方可入賬。本地簽發之支票,本行當隨時為之存記,惟如非事前與本行有商妥者,該款不得即日支取,須經本行收妥後,方能提取。
4. 客戶存入支票,如被退回時,本行自當退回客戶,如有延誤或損失等,概歸客戶負責。
5. 本行由客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客戶。
6. 客戶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收妥方作實。若遇退票,本行有權自該客戶賬內扣回票款連同其他有關之利息及費用等。
7. 本行有權向未達最低存款額之賬戶收取服務費,收費率由本行決定。
8. 客戶委託本行代收之支票、票據、匯票、股息券或其他證券等件,如本行對於各該件之背面簽押,因要本行証明或擔保而受損失時,該客戶應照數 賠償本行,蓋各該件有本行之保證,應視為客戶之委託而行者,惟本行仍有權拒絕証明或擔保客戶所委託代收之支票、票據、匯票或股息券等。
9. 本行由於客戶之委託致負債務等責任時,該客戶在本行之款項(包括其所有寄存本行妥為保管之證券及其他有價值物件),當為該客戶給與本行之擔保品,本行有權扣留其㇐部份或全部,或將該客戶所簽發之支票停付,亦無不可,直至該項債務清償為止。本行得不經通知將客戶開立於本行賬 戶內所存款項及積欠本行之債務加以合併,並抵銷或撥付客戶積欠本行或其他應償之債務,不論其為實際或可能發生之債務,主要或附屬之債務,及各別或連帶之債務。
10. 客戶簽發之支票,以本行所發給之已登記編號之支票為限。客戶須遵照並同意,接受本行支票使用章則以處理各有關支票事項。本行對客戶因未能遵守該條款及細則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11. 本行對於客戶之支票,得書寫「可行支付」字樣,既已書寫「可行支付」字樣後,該客戶之賬,即誌去賬。
12. 客戶同意:
(a)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b) 本行獲授權按照(a)段條款與包括代收銀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13. 客戶如欲透支賬項,須事先與本行磋商,經批准後,利率多寡,雙方面訂,利息以每天透支餘額計算。然而,本行有權在無預先安排下給客戶通融 支付賬項而致戶口透支,在該等情形下,本行將酌量收取適當之利息,直至客戶之戶口轉為正常為止。
14. 客戶如有書面囑託停止支付所發支票時,本行當為登記,如支票在本行收到客戶指示後未有充裕時間處理而遭兌現,致客戶蒙受損失時,本行不負責任。
15. 在㇐般情況下,本行對於客戶所存款項概不支付利息。
16. 客戶往來賬戶之結單,由本行定期派送(本行有權更改此期限),客戶在收到有關之結單時,有責任審查結單是否有任何錯漏,未獲授權之支賬或 任何原因所導致之交易,包括但不只限於以下錯誤:偽造文件、偽造簽名、詐騙、權力不足或客戶或任何人士之疏忽。除非客戶在結單派出或寄出後 90 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任何錯誤,否則客戶同意結單上之結餘,當視為本行與客戶之間之確定證據,並具約束力,而客戶當視為放棄任何提出異議或向本行要求更正之權利。
17. 本行有權向客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切費用。
18. 本行有權結束客戶之往來賬戶而無須聲明理由。
19. 客戶往來賬戶結束,不論係出自願,或係由本行以書面通知結束者,其所未用之支票,皆成為本行所有物,客戶須如數退還本行,以清手續。
20. 客戶如有更改地址,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依照客戶填報地址付郵投寄之㇐切函件均作送達論。
21. 客戶簽發文件請用墨水填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能以普通鉛筆擦膠擦去字跡之原子筆,以免被他人非法塗改而難於察覺。客戶如使用此類原 子筆填寫文件,均須負責㇐切後果及賠償本行因此而導致之㇐切損失。
22. 客戶如以超過㇐個人名義開戶者,
(a) 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
(b) 根據此條款發給任何㇐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c) 在客戶之㇐人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位該等人士身故,在遵從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本行會保留以客戶聯合名義所開各賬戶之 餘額及任何證券、契據、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財物,及其他以聯合名義所存之各種財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損本行行使因此而產生之留置權、抵押權、各項費用、質典、抵銷、反訴或任何其他權利。本行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執行(該等)尚存人士對於有關結餘、證券或財物所作出之任何指示;及客戶同意就針對本行因本行履行(該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彌償。
(d) 倘客戶中有任何㇐人逝世,客戶之戶口存款餘額將由生存者處置,惟必須證明該人已逝世。
(e) 客戶同意,如客戶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負債務責任時,客戶願負個別及連帶賠償之責任。
(f) 倘若客戶中之㇐位或多位人士身故、破產或清盤或精神失常或出現其他無行為能力情況,本行有權將此戶口內的結餘相抵本行對該(等)人士的申索(或可能的申索),惟本行亦有權自行決定將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凍結,及拒絕任何交易,或拒絕接受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該服務及其他方面之指示。
美元往來戶口
1.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接受客戶開立美元往來戶口乃基於客戶經已審閱及同意按以下各條款及細則辦理。存戶如以超過㇐個人名 義開戶者,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最低存款額由本行釐定。
2. 授權銀行支付客戶發出之支票、期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及代客戶承兌匯票,不論客戶之美元往來戶口是否存有餘額或已透支(所有因此而引致之透 支款項及其應付利息,客戶均願意負責償付),惟設若客戶賬戶存款不足或若依照法律或政府之指示,銀行有權拒為兌付;及代客戶處理對任何賬戶所作之指示;接受並處理客戶所有賬戶存入銀行或由銀行付出各種款項之收據;但上述各種支票、期票、匯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各項指示或收據等均須經客戶之簽署,方為有效。
3. 客戶交來之金融票據支出或收入之款項,可經本行辦理託收,收妥後方可入賬。本地簽發之美元支票,本行當隨時為之存記,惟如非事前與本行有商妥者,該款項不得即日支取,須經本行收妥後,方能提取。
4. 客戶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收妥方可作實。若遇退票,本行有權自該客戶賬內扣回票款連同其他有關之利息及費用等。
5. 客戶存入支票,如被退回時,本行自當退回客戶,如有延誤或損失等,概歸客戶負責。
6. 本行由客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客戶。
7. 凡在外地銀行始可兌現之支票,本行有權接納或拒收。
8. 本行備有存款單,客戶存款時,須依存款單所列之格式及規條填寫。
9. 客戶簽發之支票,以本行所發給之已登記編號之支票為限。客戶須遵照並同意,接受本行支票使用章則以處理各有關支票事項。本行對客戶因未能遵守該條款及細則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10. 除非本行另有修訂,客戶可於本行憑本行支票向本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任何分行兌現。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1. 本行對於客戶之支票,得書寫「可行支付」字樣,既已書寫「可行支付」字樣後,該客戶之賬,即誌去賬。
12. 客戶同意:
(a)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b) 本行獲授權按照(a)段條款與包括代收銀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13. 本行對於客戶於美元往來戶口所存款項概不支付利息。
14. 美元往來戶口雖以美元開立,或以美元存入,或以美元本位誌賬,惟本行有權選擇依照下列任何方式,支付或代客戶履行其戶口之責任,客戶無權拒絕:
(a) 以美鈔支付;或
(b) 開具於美國付款之美元票據;或
(c) 辦理於美國付款之電匯;或
(d) 以本行當時採用之美元匯率買入折換港幣;或
(e) 以上述各種方式混合處理;或
(f) 以任何其他由本行決定之方式。
若以上述(b)及(c)方式付款,付款之銀行得由本行選定,有關本行及付款銀行需收取之㇐切費用,概由客戶負責,本行並得由該賬戶內支取。
15. 鑒於外匯市場行市瞬息萬變,客戶須承擔㇐切兌換貨幣之風險。存款如因有關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法令等等任何不可抗拒事故,概由客戶自負責任。
16. 美元往來戶口下之所有交易雖以本行當時有關貨幣匯率作兌換。本行有權對㇐切以同幣現鈔及其他貨幣現鈔╱票據方式辦理之提存徵收代匯水佣金; 佣金率得隨時由本行釐定。
17. 客戶於每次提存款項後,須核對有關之收據及副本上紀錄之項目正確無訛,方可離開本行。
18. 客戶如欲透支賬項,須事先與本行磋商,經批准後,利率多寡,雙方面訂,利息以每天透支餘額計算。然而,本行有權在無預先安排本行有權在無 預先安排下給客戶通融支付賬項而致戶口透支,在該等情形下,本行將酌量收取適當之利息,直至客戶之戶口轉為正常為止。
19. 客戶美元往來戶口之結單,由本行定期派送(本行有權更改此期限),客戶在收到有關之結單時,有責任審查結單是否有任何錯漏,未獲授權之支賬或任何原因所導致之交易,包括但不只限於以下錯誤:偽造文件、偽造簽名、詐騙、權力不足或客戶或任何人士之疏忽。除非客戶在結單派出或 寄出後 90 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任何錯誤,否則客戶同意結單上之結餘,當視為本行與客戶之間之確定證據,並具約束力,而客戶當視為放棄任何提出異議或向本行要求更正之權利。
20. 客戶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關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本行將依照客戶最後登記地址發出通訊。通訊可以專人送遞、郵遞、圖文傳真、專用電報或電子郵件發出。如由專人送遞,在送遞或留放於上述地址後,即視為已送達客戶。如採用圖文傳真、專用電報或電子郵件,則於發出當 日即視為已傳達客戶。如採用郵遞,於寄出後即視為已寄達。
21. 本行有權結束客戶之美元往來戶口而無須聲明理由。
22. 客戶如在開戶後未足 3 個月取消戶口,本行得酌收服務費。本行有權向未達最低存款額之賬戶收取服務費;收費率由本行決定。
23. 客戶之美元往來戶口結束,不論係出自願,或係為本行書面通知結束者,其所未用之支票,皆成為本行所有物,客戶須同數退還本行,以清手續。
24. 本行有權向客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切費用。本行並得自客戶賬直接以美元支付該等費用。倘若本行以港幣或其他貨幣收取該等費用,本行將以當時有關貨幣匯率折換該等費用為等值美元,並自客戶賬內扣除。
25. 客戶如以超過㇐個人名義開戶者,
(a) 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
(b) 根據此條款發給任何㇐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c) 在客戶之㇐人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位該等人士身故,在遵從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本行會保留以客戶聯合名義所開各賬戶之餘 額及任何證券、契據、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財物,及其他以聯合名義所存之各種財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損本行行使因此而產生之留置權、 抵押權、各項費用、質典、抵銷、反訴或任何其他權利。本行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執行(該等)尚存人士對於有關結餘、證券或財物所作出之任何指示;及客戶同意就針對本行因本行履行(該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彌償。
(d) 倘客戶中有任何㇐人逝世,客戶之戶口存款餘額將由生存者處置,惟必須證明該人已逝世。
(e) 客戶同意,如客戶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負債務責任時,客戶願負個別及連帶賠償之責任。
(f) 倘若客戶中之㇐位或多位人士身故、破產或清盤或精神失常或出現其他無行為能力情況,本行有權將此戶口內的結餘相抵本行對該(等)人士 的申索(或可能的申索),惟本行亦有權自行決定將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凍結,及拒絕任何交易,或拒絕接受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該服務及其他方面之指示。
26. 本行得隨時拒絕任何存款、限制存款額、退還全部或部份存款,或結束客戶之賬戶而無須負任何責任。
27. 客戶委託本行代收之支票、票據、匯票、股息券或其他證券等件,如本行對於各該件之背面簽押,因要本行證明或擔保而受損失時,該客戶應照數 賠償本行,蓋各該件有本行之保證,應視為客戶之委託而行者,惟本行仍有權拒絕證明或擔保客戶所委託代收之支票、票據、匯票或股息券等。
28. 客戶如有書面囑託停止支付所發支票時,本行當為登記,如支票在本行收到客戶指示後未有充裕時間處理而遭兌現,致客戶蒙受損失時,本行不負責任。
29. 客戶簽發文件請用墨水填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能以普通鉛筆擦膠擦去字跡之原子筆,以免被他人非法塗改而難於察覺。客戶如使用此類原 子筆填寫文件,均須負責㇐切後果及賠償本行因此而導致之㇐切損失。
30. 透過本行使用美元結算系統之客戶:
(a) 瞭解美元結算系統是受美元結算交易所規則及美元操作程序規範(並不時更改);
(b) 同意客戶或其他人士或進行交易之客戶或其他人士均受美元結算交易所規則第 2.3.5 條條款約束;及
(c) 同意(以不影響上述第(b)項條文下)香港金融管理局毋須對客戶或其他人士負上責任,包括任何直接或間接與美元結算所規則及美元操作程序有關之任何告示、建議或認可(並不時更改)所導致之任何索償、損失、破壞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業務上之損失、喪失商業機會、減少盈利、特殊、間接或後果性之損失)(無論金管局是否知悉該等事情之存在)。
31. 本行由於客戶之委託致負債務等責任時,該客戶在本行之款項(包括其所有寄存本行妥為保管之證券及其他有價值物件),當為該客戶給與本行之擔保品,本行有權扣留其㇐部份或全部,或將該客戶所簽發之支票停付,亦無不可,直至該項債務清償為止。本行得不經通知將客戶開立於本行賬 戶內所存款項及積欠本行之債務加以合併,並抵銷或撥付客戶積欠本行或其他應償之債務,不論其為實際或可能發生之債務,主要或附屬之債務,及各別或連帶之債務。
32. 所有美元往來戶口存款及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本行章則及實例所約束。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佈,通知存戶。香港法庭對上述章則及規條下或有關的㇐切糾紛及索賠的裁決、執行及判定,均有非專屬的轄權。
人民幣往來賬戶
1.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接受客戶開立人民幣往來賬戶乃基於客戶經已審閱及同意按以下各條款及細則辦理。客戶如以超過㇐個人 名義開戶者,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最低存款額由本行釐定。個人客戶若於開立人民幣往來賬戶後更改其居民身份成為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須立即通知本行。
2. 客戶授權銀行(a)支付客戶發出之支票、期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及代客戶承兌匯票,不論客戶之人民幣往來賬戶是否存有餘額或已透支;(b)代客戶處理對任何賬戶所作之指示;及(c)接受並處理客戶所有賬戶存入銀行或由銀行付出各種款項之收據。上述各種支票、期票、匯票及其他應付之票據,各項指示或收據等均須經客戶之簽署,方為有效。若客戶賬戶存款不足或本行認為兌付該等票據違反法律或政府之指示,銀行有權拒為兌付(所有因此而引致之透支款項,應付利息及其手續費,客戶需負責償付)。
3. 客戶交來之金融票據支出或收入之款項,可經本行辦理託收,收妥後方可入賬。本地簽發之支票,本行當隨時為之存記,惟如非事前與本行有商妥者,該款項不得即日支取,須經本行收妥後,方能提取。
4. 客戶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收妥方可作實。若遇退票,本行有權自該客戶賬內扣回票款連同其他有關之利息及費用等。
5. 客戶存入支票,如被退回時,本行自當退回客戶,如有延誤或損失等,概歸客戶負責。
6. 本行由客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客戶。
7. 凡在外地銀行始可兌現之支票,本行有權接納或拒收。
8. 本行備有存款單,客戶存款時,須依存款單所列之格式及規條填寫。
9. 客戶簽發之支票,以本行所發給之已登記編號之支票為限。客戶須遵照並同意,接受本行支票使用章則以處理各有關支票事項。本行對客戶因未能遵守該條款及細則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概不負責。
10. 除非本行另有修訂,客戶可於本行憑本行支票向本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之任何分行兌現。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1. 本行對於客戶之支票,得書寫「可行支付」字樣,既已書寫「可行支付」字樣後,該客戶之賬,即誌去賬。
12. 客戶同意:
(a) 由客戶所開出並已獲支付的支票,在以電子形式予以記錄後,可由代收銀行或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結算公司」)保留,保留期為與結算所操作有關的規則所列明的期間,而在該期間之後,代收銀行或結算公司(視屬何情況而定)可銷毀該等支票;及
(b) 本行獲授權按照(a)段條款與包括代收銀行及結算公司訂立合約。
13. 本行對於客戶於人民幣往來賬戶所存款項概不支付利息。
14. 人民幣往來賬戶雖以人民幣開立,或以人民幣存入,或以人民幣本位誌賬,惟本行有權選擇依照下列任何方式,支付或代客戶履行其賬戶之責任,客戶無權拒絕:
(a) 以人民幣鈔票支付;或
(b) 按照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敘做電匯之規定(並不時更改),辦理人民幣之電匯;或
(c) 以本行當時採用之人民幣匯率買入折換港幣;或
(d) 以上述各種方式混合處理;或
(e) 以任何其他由本行決定之方式。
若以上述(b)方式付款,付款之銀行得由本行選定,有關本行及付款銀行需收取之㇐切費用,概由客戶負責,本行並得由該賬戶內支取。
15. 鑒於外匯市場行市瞬息萬變,客戶須承擔㇐切兌換貨幣之風險。存款如因有關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法令等任何不可抗拒事故,概由客戶自負責任。
16. 人民幣往來賬戶下之所有交易須以本行當時有關貨幣匯率作兌換。本行有權對㇐切以相同貨幣現鈔及其他貨幣現鈔╱票據方式辦理之提存徵收代匯水 佣金;佣金率得隨時由本行釐定。
17. 客戶於每次提存款項後必須核對有關之收據及副本上紀錄之項目正確無訛,方可離開本行。
18. (只適用於個人人民幣往來賬戶)受限於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不時的最新規定,(a)所有人民幣支票只能用於在香港和廣東省(包括深圳);及
(b)用於廣東省(包括深圳)的所有人民幣支票只可以用作支付消費品及服務。儘管上文和其他任何所載的條款及細則另有規定,非香港居民簽 發之人民幣支票不能在中國內地使用。
19. (只適用於個人人民幣往來賬戶)於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跨境使用個人人民幣支票,每個賬戶的支付總額在任何㇐天不能超過人民幣八萬元正或由本行或任何監管機構不時規定之金額。如果兌付單㇐人民幣支票或兌付所有人民幣支票的累計支付金額在任何㇐天超過上述金額,本行有權退回此等支票及向客戶徵收手續費。
20. 倘若客戶中之㇐位或多位人士身故、破產或清盤或精神失常或出現其他無行為能力情況,本行有權將此戶口內的結餘相抵本行對該(等)人士的申索(或可能的申索),惟本行亦有權自行決定將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凍結,及拒絕任何交易,或拒絕接受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該服務及其他方面之指示。
21. 客戶如欲透支賬項,須事先與本行磋商,經批准後,利率多寡,雙方面訂,利息以每天透支餘額計算。然而,本行有權在無預先安排下給客戶通融 支付賬項而致戶口透支,在該等情形下,本行將酌量收取適當之利息,直至客戶之戶口轉為正常為止。
22. 客戶人民幣往來賬戶之結單,由本行定期派送(本行有權更改此期限),客戶在收到有關之結單時,有責任審查結單是否有任何錯漏,未獲授權之 支賬或任何原因所導致之交易,包括但不只限於以下錯誤:偽造文件、偽造簽名、詐騙、權力不足或客戶或任何人士之疏忽。除非客戶在結單派出或寄出後 90 天內以書面通知本行任何錯誤,否則客戶同意結單上之結餘,當視為本行與客戶之間之確定證據,並具約束力,而客戶當視為放棄任何提出異議或向本行要求更正之權利。
23. 客戶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關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本行將依照客戶最後登記地址發出通訊。通訊可以專人送遞、郵遞、圖文傳真、專用電報或電子郵件發出。如由專人送遞,在送遞或留放於上述地址後,即視為已送達客戶。如採用圖文傳真、專用電報或電子郵件,則於發出當 日即視為已傳達客戶。如採用郵遞,於寄出後即視為已寄達。
24. 本行有權結束客戶之任何賬戶而無須聲明理由。
25. 客戶如在開戶後未足 3 個月取消賬戶,本行得酌收服務費。本行有權向未達最低存款額之賬戶收取服務費;收費率由本行決定。
26. 客戶之人民幣往來賬戶結束,不論係出自願,或係為本行書面通知結束者,其所未用之支票,皆成為本行所有物,客戶須同數退還本行,以清手續。
27. 本行有權向客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切費用。本行並得自客戶賬戶內直接以人民幣支付該等費用。倘若本行以港幣或其他貨幣收取該等費用,本行將以當時有關貨幣匯率折換該等費用為等值人民幣,並自客戶賬戶內扣除。
28. 本行得隨時拒絕任何存款、限制存款額、退還全部或部份存款,或結束客戶之賬戶而無須負任何責任。
29. 客戶委託本行代收之支票、票據、匯票、股息券或其他證券等文件,如本行對於各該件之背面簽押,因要本行證明或擔保而受損失時,該客戶應照 數賠償本行,蓋各該件有本行之保證,應視為客戶之委託而行者,惟本行仍有權拒絕證明或擔保客戶所委託代收之支票、票據、匯票或股息券等。
30. 客戶如有書面囑託停止支付所發支票時,本行當為登記,如支票在本行收到客戶指示後未有充裕時間處理而遭兌現,致客戶蒙受損失時,本行不負責任。
31. 客戶簽發文件請用墨水填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使用能以普通鉛筆擦膠擦去字跡之原子筆,以免被他人非法塗改而難於察覺。客戶如使用此類原 子筆填寫文件,均須負責㇐切後果及賠償本行因此而導致之㇐切損失。
32. 透過本行使用人民幣結算系統之客戶瞭解人民幣結算系統是受人民幣結算交易所規則及人民幣操作程序或其他適用規則及程序規範(並不時更改)。
33. 本行由於客戶之委託招致負債務等責任時,該客戶在本行之款項(包括其所有寄存本行妥為保管之證券及其他有價值物件),當為該客戶給與本行 之擔保品,本行有權扣留其㇐部份或全部,或將該客戶所簽發之支票停付,亦無不可,直至該項債務清償為止。本行得不經通知將客戶開立於本行 賬戶內所存款項及積欠本行之債務加以合併,並抵銷或撥付客戶積欠本行或其他應償之債務,不論其為實際或可能發生之債務,主要或附屬之債務,及各別或連帶之債務。
34. 所有人民幣往來賬戶存款及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本行章則及實例所約束。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佈,通知存戶。香港法庭對上述章則及規條下或有關的㇐切糾紛及索賠的裁決、執行及判定,均有非專屬的轄權。.
港幣儲蓄存款
1. 每㇐儲蓄存戶均由本行發給存摺壹本。凡存儲或提取均須由本行登記於該存摺內。存戶不得將存摺自行塗改,轉讓或抵押。
2. 存摺內列賬項記錄只供存戶參考用。由於或有未誌入存摺內之進支項目,其上所示之賬戶結餘未必能顯示實際情況。
3. 存戶可於本行營業時間內憑存摺連同存款單或提款單向本行存儲或提取款項。存戶於每次存提款項後,須核對存摺內所登記數目正確無訛,方可離 開本行。
4. 儲蓄存款不得用支票提取。
5. 存戶如在開戶後未足 3 個月取消戶口,本行得酌收 20 元以上之手續費。若該結存餘額在 100 元以下者本行得將該款交還存戶並取消其戶口。
6. 利息按每日結存餘額照本行公佈在儲蓄部或刊登在報章上之利率計算,每半年(或按銀行不時決定之時間)結算撥存該儲蓄賬內㇐次。倘本行需要時,存戶須將存摺交到本行,以便將利息及其他未誌賬項記回。如未到結息期而取消戶口者,其利息將結算至銷戶日。
7. 存戶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收妥方作實。若遇退票,本行有權自該存戶賬內扣回票款連同其他有關之利息及費用等。
8. 本行由存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存戶。
9. 本行有權向未達最低存款額之賬戶收取服務費,收費率由本行決定。
10. 本行憑存戶之存摺及其正確簽署(及╱或蓋章)之提款單所付出之款項,作為直接付予存戶本人論,本行概不負任何責任(因本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引致之責任除外)。
11. 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2. 存戶應將存摺妥為保管。若有遺失、被竊、或損毀等情況,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存戶於簽具賠償承擔書保障本行因該項遺失而可能招致之任何損失後;本行始另發給新存摺㇐本,並酌收手續費用。
13. 存戶如遺失提款所用之圖章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在未收到該通知書前,本行對已付出之款項不負任何責任。存戶須於簽具賠償承擔書後,方可用新印鑑或圖章提款。
14. 存戶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關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
15. 依照存戶填報地址付郵投寄之㇐切函件均作送達論。
16. 本行有權向存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切費用。
17. 所有儲蓄存款及其利息、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法例、本行章則及實例之約束。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布,通知存戶。
18. 存戶如以超過㇐個人名義開戶者,
(a) 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
(b) 根據此條款發給任何㇐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c) 在存戶之㇐人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位該等人士身故,在遵從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本行會保留以存戶聯合名義所開各賬戶之餘 額及任何證券、契據、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財物,及其他以聯合名義所存之各種財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損本行行使因此而產生之留置權、抵押權、各項費用、質典、抵銷、反訴或任何其他權利。本行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執行(該等)尚存人士對於有關結餘、證券或財物所作出之任何指示;及存戶同意就針對本行因本行履行(該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彌償。
(d) 倘存戶中有任何㇐人逝世,存戶之戶口存款餘額將由生存者處置,惟必須證明該人已逝世。
(e) 存戶同意,如存戶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負債務責任時,存戶願負個別及連帶賠償之責任。
(f) 倘若存戶中之㇐位或多位人士身故、破產或清盤或精神失常或出現其他無行為能力情況,本行有權將此戶口內的結餘相抵本行對該(等)人士 的申索(或可能的申索),惟本行亦有權自行決定將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凍結,及拒絕任何交易,或拒絕接受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該服務及其他方面之指示。
外幣儲蓄存款
1. 儲蓄賬戶得以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敘做之外幣開立,最低存款額由本行釐定。
2. 外幣儲蓄存款戶口雖以外幣開立,或以外幣存入,或以外幣本位誌賬,惟本行有權選擇依照下列任何方式,用外幣或港幣或同時以兩者支付全部或部份之存款及(或)其利息,存戶無權拒絕:
(a) 開具於有關地區付款之相同貨幣票據;或
(b) 辦理於有關地區付款之電匯;或
(c) 以本行當時採用之有關貨幣匯率買入折換港幣;或
(d) 以上述各種方式混合處理;或
(e) 以任何其他由本行決定之方式。
若以上述(a)及(b)方式付款,付款之銀行得由本行選定,有關本行及付款銀行需收取之㇐切費用,概由存戶負責,本行並得由該賬戶內支取。
3. 鑒於外匯市場行市瞬息萬變,存戶須承擔㇐切兌換貨幣之風險。存款如因有關地區實施外匯管制法令等等任何不可抗拒事故,概由存戶自負責任。
4. 每儲蓄存戶均獲本行發給存摺壹本,㇐切提存均須由本行記錄於存摺內。存戶不得將存摺自行塗改。另存摺不得轉讓或供抵押用。
5. 存摺內列賬項記錄只供存戶參考用。由於或有未誌入存摺內之進支項目,其上所示之賬戶結餘未必能顯示實際情況。
6. 存戶可於本行營業時間內憑存摺連同提款單或存款單向本行提存款項。存戶於每次提存款項後,須核對存摺內記錄之項目正確無訛,方可離開本行。
7. 儲蓄存款不得用支票提取。
8. 本行有權對㇐切以同幣現鈔╱票據方式辦理之提存徵收代匯水佣金;佣金率得隨時由本行釐定。
9. 本行得隨時拒絕任何存款、限制存款額、退還全部或部份存款,或結束存戶之戶口而不負任何責任。
10. 存戶如在開戶後未足 3 個月取消戶口,本行得酌收手續費。若戶口結存餘額低於本行所指定者,本行得將結存餘額交還存戶並取消其戶口。
11. 利息按照本行所訂利率每日累計,每半年(或按銀行不時決定之時間)結息及進賬。取消戶口者,利息將計算至銷戶日。倘本行通知時,存戶請攜存摺到本行將利息及其他未誌賬項記回。若某日之結餘少於本行所訂之最低存款額,本行將不予計算利息。同時本行有權向未達最低存款額之戶口 收取服務費;收費率由本行決定。
12. 存戶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收妥方作實。若遇退票,本行有權自該存戶賬內扣回票款連同其他有關之利息及費用等。
13. 本行由存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存戶。
14. 本行憑存戶之存摺及經簽署(及╱或蓋章)之書面通知或提取指示所付出之款項,視為已直接付予存戶本人,本行概不負任何責任(因本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引致之責任除外)。
15. 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6. 存戶應將存摺妥為保管。若有遺失、被竊、或損毀等情況,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存戶於簽具賠償承擔書保障本行因該項遺失而可能招致之任何損失後;本行始另發給新存摺㇐本,並酌收手續費用。
17. 存戶如遺失提款所用之圖章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在未收到該通知書前,本行對已付出之款項不負任何責任。存戶須於簽具賠償承擔書後,方可用新印鑑或圖章提款。
18. 存戶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關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
19. 依照存戶填報地址付郵投寄之㇐切函件均作送達論。
20. 本行有權向存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切費用。本行並得自存戶賬直接支付該等費用。
21. 所有儲蓄存款及其利息、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法例、本行章則及實例所約束。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佈,通知存戶。
22. 存戶如以超過㇐個人名義開戶者,
(a) 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
(b) 根據此條款發給任何㇐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c) 在存戶之㇐人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位該等人士身故,在遵從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本行會保留以存戶聯合名義所開各賬戶之餘 額及任何證券、契據、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財物,及其他以聯合名義所存之各種財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損本行行使因此而產生之留置權、抵押權、各項費用、質典、抵銷、反訴或任何其他權利。本行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執行(該等)尚存人士對於有關結餘、證券或財物所作出之任何指示;及存戶同意就針對本行因本行履行(該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彌償。
(d) 倘存戶中有任何㇐人逝世,存戶之戶口存款餘額將由生存者處置,惟必須證明該人已逝世。
(e) 存戶同意,如存戶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負債務責任時,存戶願負個別及連帶賠償之責任。
(f) 倘若存戶中之㇐位或多位人士身故、破產或清盤或精神失常或出現其他無行為能力情況,本行有權將此戶口內的結餘相抵本行對該(等)人士 的申索(或可能的申索),惟本行亦有權自行決定將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凍結,及拒絕任何交易,或拒絕接受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該服務及其他方面之指示。
綜合貨幣儲蓄存款
1. 儲蓄賬戶得以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敘做之貨幣開立,最低存款額由本行釐定。
2. 綜合貨幣儲蓄存款如以任何外幣存入或以外幣本位誌賬,本行有權選擇依照下列任何方式,用任何㇐種外幣或港幣或同時以兩者支付全部或部份之存款及(或)其利息,存戶無權拒絕:
(a) 開具於有關地區付款之相同貨幣票據;或
(b) 辦理於有關地區付款之電匯;或
(c) 以本行當時採用之有關貨幣匯率買入折換港幣;或
(d) 以上述各種方式混合處理;或
(e) 以任何其他由本行決定之方式。
若以上述(a)及(b)方式付款,付款之銀行得由本行選定,有關本行及付款銀行需收取之㇐切費用,概由存戶負責,本行並得由該賬戶內支取。
3. 存戶須承擔㇐切兌換貨幣之風險。
4. 存戶之結單,由本行定期(本行有權更改此期限)派送,存戶收到時,發現有任何錯漏,須立即通知本行,以備查核。倘結單寄出超過 90 天,存戶 尚無聲明差異,本行當視為正確無訛。
5. 存戶可於本行營業時間內憑存款單向本行設於香港之任何分行存入款項或憑提款單向開戶之分行提取款項。存戶如欲在其他分行提取款項,須同時出示附有簽名印鑑之賬戶號碼卡及身份證明文件,以便本行辦理㇐切有關提款之手續。存戶於每次提存款項後,須核對有關之客戶收據及客戶副本 上記錄之項目正確無訛,方可離開本行。
6. 儲蓄存款不得用支票提取。
7. 本行有權對㇐切以同幣現鈔╱票據方式辦理之提存徵收代匯水佣金;佣金率得隨時由本行釐定。
8. 本行得隨時拒絕任何存款、限制存款額、退還全部或部份存款,或結束存戶之戶口而不負任何責任。
9. 存戶如在開戶後未足 3 個月取消戶口,本行得酌收手續費。若戶口結存餘額低於本行所指定者,本行得將存款交還存戶並取消其戶口。
10. 利息按照本行所訂利率每日累計,每半年(或按銀行不時決定之時間)結息及進賬。取消戶口者,利息將計算至銷戶日。若某日之結餘少於本行所 訂及通知存戶之最低存款額,本行將不予計算利息。同時本行有權向未達最低存款額之戶口收取服務費;收費率由本行決定。
11. 存戶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收妥方作實。若遇退票,本行有權自該存戶賬內扣回票款連同其他有關之利息及費用等。
12. 本行由存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存戶。
13. 本行憑存戶經簽署(及╱或蓋章)之書面通知或提取指示所付出之款項,視為已直接付予存戶本人,本行概不負任何責任(因本行之疏忽、詐騙或故意失責引致之責任除外)。
14. 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5. 存戶如遺失提款所用之圖章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在未收到該通知書前,本行對已付出之款項不負任何責任。存戶須於簽具可接受之賠償承擔書後,方可用新印鑑或圖章提款。
16. 存戶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關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
17. 依照存戶填報地址付郵投寄之㇐切函件均作送達論。
18. 本行有權向存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切費用。本行並得自存戶賬直接支付該等費用。
19. 所有儲蓄存款及其利息、手續費暨其他有關事項,皆受現行或日後修訂及制定或採納之香港法例、本行章則及實例所約束。以上各項,得以標貼、廣告或其他方式公佈,通知存戶。
20. 存戶如以超過㇐個人名義開戶者,
(a) 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
(b) 根據此條款發給任何㇐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c) 在存戶之㇐人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位該等人士身故,在遵從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本行會保留以存戶聯合名義所開各賬戶之餘 額及任何證券、契據、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財物,及其他以聯合名義所存之各種財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損本行行使因此而產生之留置權、抵押權、各項費用、質典、抵銷、反訴或任何其他權利。本行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執行(該等)尚存人士對於有關結餘、證券或財物所作出之任何指示;及存戶同意就針對本行因本行履行(該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彌償。
(d) 倘存戶中有任何㇐人逝世,存戶之戶口存款餘額將由生存者處置,惟必須證明該人已逝世。
(e) 存戶同意,如存戶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負債務責任時,存戶願負個別及連帶賠償之責任。
(f) 倘若存戶中之㇐位或多位人士身故、破產或清盤或精神失常或出現其他無行為能力情況,本行有權將此戶口內的結餘相抵本行對該(等)人士 的申索(或可能的申索),惟本行亦有權自行決定將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凍結,及拒絕任何交易,或拒絕接受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該服務及其他方面之指示。
有期存款
1. 東亞銀行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接受客戶存款乃基於客戶經已審閱及同意按以下各章則辦理。
2. 按本行規定各類存款之最低存款金額並經本行接受所開立之存款不得轉讓。
3. 每項存款將由本行發給存戶存款證明書㇠張。存戶得應本行要求出示經背書後之有關存款證明書。
4. 存戶或其代理人提取有期存款時,應按本行所定之方法辦理,並在提取時,應本行要求出示有關之存款證明書。
5. 在提款時,本行有權要求提款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6. 存戶應將所使用之圖章妥為保管。若有遺失,被竊或損毀等,應即以書面通知本行。在未收到該通知書前,本行對已付出之款項不負任何責任。存戶在簽具賠償承擔書和提供㇐擔保人(保證賠償本行因該項遺失而可能招致之任何損失)後,本行方在到期日歸還存戶應得之存款,或允許存戶使用另㇐新圖章。
7. 存戶如有更改地址或其他有關記錄,須以書面通知本行,以便更正。
8. 本行依照存戶填報地址付郵投寄之㇐切函件均作送達論。
9. 存戶之代理人,於存戶逝世後,應即通知本行有關存戶逝世之消息。
10. 存戶如以超過㇐個人名義開戶者,
(a) 本條款及細則將對所有人士個別及聯同均具約束力。
(b) 根據此條款發給任何㇐人之通知,得視為對全體之有效通知。
(c) 在存戶之㇐人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位該等人士身故,在遵從所有適用法律及規例的前提下,本行會保留以存戶聯合名義所開各賬戶之餘 額及任何證券、契據、保管箱及包裹及其中所藏之財物,及其他以聯合名義所存之各種財物交予生存者,但不損本行行使因此而產生之留置權、抵押權、各項費用、質典、抵銷、反訴或任何其他權利。本行在毋須承擔任何責任下可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執行(該等)尚存人士對於有關結餘、證券或財物所作出之任何指示;及存戶同意就針對本行因本行履行(該等)尚存人士的指示的任何申索作出彌償。
(d) 倘存戶中有任何㇐人逝世,存戶之戶口存款餘額將由生存者處置,惟必須證明該人已逝世。
(e) 存戶同意,如存戶因上述原因使本行負債務責任時,存戶願負個別及連帶賠償之責任。
(f) 倘若存戶中之㇐位或多位人士身故、破產或清盤或精神失常或出現其他無行為能力情況,本行有權將此戶口內的結餘相抵本行對該(等)人士 的申索(或可能的申索),惟本行亦有權自行決定將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凍結,及拒絕任何交易,或拒絕接受任何此戶口及╱或附屬賬戶,該服務及其他方面之指示。
11. 本行有權向存戶收取有關維持及處理其賬戶所引致之㇐切費用。
12. 如存戶之賬戶內並無開立任何存款,本行有權結束其存款賬戶。
13. 所有有期存款賬戶將受開戶地方之現行法例、本行附則,及公認慣例所管制。
14. 本行得隨時釐定各類存款利率而無須事先知會存戶或徵得存戶同意。
15. 留有到期自動續存指示之存款,本行會以存款到期當日之開市利率代為轉期。
16. 到期而尚未提取之定期存款,本行有權不支付任何過期利息。
17. 本行對未到期存款之提取,有權不支付利息及收取有關費用。
18. 定期存款之利息將按存款協定之利率由起息日計算至但不包括存款到期該日。
19. 通知存款之利息將按本行每日釐定之通知存款利率逐日計算及累積。
20. 所有以票據方式存入之存款須待該票據收妥後方可作實。如遭退票,該筆存款隨即作廢,存戶將不會享有任何利息,本行並有權向存戶收取有關費 用。
21. 本行由存戶買入之支票如有被退回之情況或因任何適用法律、指引、規則、規例或在其他情況下被其他方留存,本行沒有責任退回該支票之正本予存戶。
22. 凡在外地銀行始可兌現之支票,本行有權接納或拒收。
23. 有期存款不得用支票提取。
24. 通知存款之存戶如欲提取存款,應在提取前,根據該通知存款規定之期限,預先通知本行。
25. 未到期之定期存款須經本行同意方能提取。
26. 存戶如欲提取存款,應在提取前,根據本行所訂之通知期限,預先通知本行。
27. 存戶須根據本行所訂之通知期限前給予本行提存指示,否則,本行有權在到期日把存款以當天利率續存同㇐期限。
28. 存款應以電匯方式存入同類外幣,但此存款須待本行收到海外同業發給之確實收款證明方可作實。如存戶以其他方式存入同類外幣,則本行將收取 費用作為匯率之差價。存款可用港幣存入,惟本行會根據當時電匯賣出價,將港幣折算為存款之外幣。
29. 存款應以電匯方式提取同類外幣,惟本行有權依照下列任何方式支付存款:
i) 根據當時同類外幣電匯買入價折合港幣支付。
ii) 發給於有關貨幣地區付款之同類外幣匯票。
iii) 按存戶書面指示並依照本行之匯款條款,辦理電匯。另此電匯指示,存戶須根據本行所訂該有關貨幣之通知期限,預早給予本行。
iv) 以上述任何㇐種或多種方式支付存戶所提取之全部或部份存款。
若以上述 ii 及 iii 方式付款,則付款之銀行得由本行選定,所需之費用概由存戶負責。
30. 掉期存款以美金為存款基準,但以港幣交收。美匯掉期存款之敘做乃涉及存戶與本行間在存款當日訂立之下列外匯買賣合約:
- 本行以敘做存款當時之美電現貨價沽出存款所需之美匯。
- 本行同意於存款到期日以約定之美電期貨價購入存款之本息。
31. 倘存戶無留存到期指示,掉期存款(開立於海外分行除外)於到期時會自動轉作 24 小時港幣通知存款。
遵從法律補充條款
目錄
遵從法律補充條款
補充相關條款的條文
1. 提供資料
2. 披露資料
3. 東亞銀行可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採取的行動字彙意思
遵從法律補充條款
x遵從法律補充條款須連同港幣儲蓄存款/往來賬戶/有期存款條款及細則(「相關條款」)㇐併閱讀,補充並構成相關條款的㇐部份。
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與相關條款之間如有任何抵觸之處,以抵觸之處與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的標的事項相關之程度為限,概以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為準。
補充相關條款的條文
1. 提供資料
(a) 客戶必須在東亞銀行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不時提出合理要求下,以東亞銀行合理要求的形式及時限內,向東亞銀行提供其個人訊息,並在東亞銀行合理要求下,以該形式及在該時限內,提供同意人的個人訊息。
(b) 如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如適用)的個人訊息有任何更改或增補,客戶必須立即通知東亞銀行有關更新或增補(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更新或增補日起計三十天)。
(c) 客戶必須填妥、簽署及作出並(如適用)促致任何同意人填妥、簽署及作出,東亞銀行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的目的而不時合理要求的與其在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第 1 條下的責任有關的該等文件及事項。
(d) 客戶同意如東亞銀行合理認為此舉對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方面為恰當,東亞銀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提供或確認其個人訊息是否準確,而在此情況下客戶將促致有關同意人提供或確認其個人訊息的準確性。
2. 披露資料
(a) 客戶同意東亞集團的任何成員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可為確保東亞集團任何成員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使用、保留及向任何機關披露其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b) 客戶同意如東亞銀行合理認為此舉對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方面為恰當,東亞銀行可直接要求任何同意人同意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第 2(a)條所述的使用、保留及披露,而在此情況下客戶將促致有關同意人予以同意。
(c) 客戶須就向東亞集團及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提供同意人的稅務資料及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下的前述各方使用、保留及披露該稅務資料,取得或(視乎情況而定)已取得各同意人的同意。
(d) 為遵從法律或法規要求及東亞銀行反洗錢的措施,客戶同意東亞銀行可應要求,就客戶或代表客戶收到、進行或發出的任何匯入或匯出匯款或付款交易,轉移、分享、交換及透露關於客戶、相關交易的任何資料及東亞銀行對客戶及其交易的意見予任何香港以內或以外的收款人、受益人、中介人及代理銀行。前述資料可包括(基於東亞銀行已獲提供的資料):客戶的身分、業務性質及營業地點、交易模式及在東亞銀行的交易活動水平、資金來源、匯款戶口的性質、客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股東、集團公司、人員及被授權簽署人士的詳情、相關交易、交易對方、匯款及付款及其後資金流動的目的及其他詳情及證明文件、客戶與有關交易的其他人士的關係。(x 2d 段落並不適用於有期存款產品)
3. 東亞銀行可為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採取的行動
(a) 如客戶未能遵從其在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第 1 條下的責任;
(b) 如任何同意人未能遵從東亞銀行在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第 1 或 2 條中的規定;
(c) 如個人訊息(不論是客戶或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不準確、不完整或未有及時更新;
(d) 東亞銀行按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向機關披露客戶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的能力因任何理由受阻(因香港法律要求或其他原因);或
(e) 如東亞銀行確定客戶在適用法律及法規下的類別或狀況會導致客戶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未能從或透過東亞銀行收取免預扣或扣減的款項,東亞銀行可隨時採取以下㇐項或多項東亞銀行完全酌情決定可為確保東亞銀行及東亞集團任何成員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而必須採取的行動:
(i) 從向客戶支付的任何款項中或從賬戶中,扣減或預扣款項,有關扣減或預扣金額是為遵照適用法律及法規,就預扣稅、入息稅、增值稅、任何物業出售或處置稅、徵稅或任何其他合法收取款項,而需扣減或預扣的金額(“已收取款項”),並向機關支付該等已收取款項或在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准許的情況下,以託管形式持有該等已收取款項,而在任何情況下,東亞銀行將沒義務向客戶補足或補償該等已收取款項(客戶可能就該等已收取款項而提交的任何稅務或資料申報表均屬客戶的個人責任,客戶將單獨負責提出反對或就已獲預扣或向機關支付的任何已收取款項提出任何申索要求退款或抵免);
(ii) 拒絕執行客戶指示及╱或按相關條款向其提供所有或任何產品或服務及╱或封鎖或凍結客戶的賬戶;
(iii) 將東亞銀行在賬戶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及責任或該賬戶內的任何款項轉移給東亞集團任何成員;
(iv) 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完全或部份結束賬戶及終止與客戶的關係;
(v) (在賬戶結束前或後)向有關機關為確定東亞銀行及東亞集團任何成員均有遵從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需的關於客戶及╱或任何同意人的稅務資料
(即使有關稅務資料可能會被轉移至未有妥善訂立充足的個人資料私隱法律的司法管轄區)。
字彙意思
以下字彙在本遵從法律補充條款中應具有以下意思:
‧ “賬戶”指客戶在東亞銀行開立及╱或維持的任何賬戶(不論是否在相關條款下開立及╱或維持或有否在當中提述)。
‧ “賬戶資料”指與賬戶有關的任何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賬戶號碼、賬戶結餘或價值、收款總額、提款及向賬戶進行的存款或從賬戶進行的付款。
‧ “適用法律及法規”指就下列各項東亞銀行需遵從的責任:(i)任何適用的本地或海外法律、法規、規例、要求、請求、指引及操作守則;及(ii)東亞銀行(或東亞集團的任何成員)與任何機關之間的任何協議。
‧ “機關”指任何國家、州或地方政府及其任何政治分部、在香港或海外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任何機構、機關、部門(屬司法或行政)、監管或自我監管組織、執法機關、法院、中央銀行或稅務機關。
‧ “東亞銀行”指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及其繼任人及受讓人,並且為免生疑問,在相關條款下可能被定義或指為“東亞銀行”、“銀行”或“本行”。
‧ “東亞集團”指東亞銀行及其任何聯繫成員、附屬成員、有聯繫實體、及前述的任何分行及辦事處。
‧ “同意人”指客戶及客戶以外對賬戶的款項享有實益權益或經濟利益的任何人士。為免生疑問,此字彙包括但不限於公司董事、股東或職員、合夥經營中的合夥人、獨資經營者、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信託的保護人或受益人、指定賬戶的賬戶持有人、指定付款的受款人、主要擁有人、控權人 士、或客戶的實益擁有人、客戶的代理人或代名人、或與客戶存有按東亞銀行獨有酌情權認為與其與東亞銀行之間的關係相關的關係的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就前述句子而言,“主要擁有人”包括任何有權享有㇐個實體多於 10%的盈利或資本或㇐個實體多於 10%的股份或實益權益的人。
‧ “客戶”指東亞銀行的客戶,並且為免生疑問,在相關條款下可能被定義或指為“客戶”、“持卡人”或“存戶”。
‧ “香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 “人士”指個人、獨資經營、合夥經營、法人團體、信託或其他實體。
‧ “個人訊息”指:(i)當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為個人時,其全名、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出生日期及地點、住址及郵寄地址、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及東亞銀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的該等資料;(ii)當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為法團╱實體,其成立日期及地址、註冊辦事或營業地點,及東亞銀行可能合理要求有關客戶、同意人及其各自的實質擁有人、控權人士及實益擁有人的該等資料。
‧ “稅務資料”就客戶及任何同意人而言,指:(i)直接或間接關於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的稅務狀況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及東亞銀行可能不時要求或客戶及任何同意人可能不時提供的隨附結單、寬免及同意);(ii)客戶及任何同意人的個人訊息;及(iii)賬戶資料。
‧ “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指東亞銀行或東亞集團任何成員所選擇為其提供服務的任何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