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錄十三、
執行單位暨
計畫編號: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範本)
契約編號:計畫名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目 錄
條 次 條文名稱 頁次
第一條:雙方合意 50
第二條:計畫內容 50
第三條:計畫期間及進度 50
第四條:計畫進行方式 50
第五條:諮詢講解 50
第七條:付款辦法 50
第八條:計畫管理及查核 51
第九條:驗收結案 52
第十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52
第十一條:保密條款 52
第十二條:權利義務轉讓 53
第十三條:聯絡管理 53
第十四條:基本資料 53
第十五條:有效期間 53
第十六條:計畫之變更 53
第十七條:擔保責任 53
第十八條:侵權責任 54
第十九條:特約條款 54
第二十條:違約處理 54
第二十一條:契約(解除或終止) 55
第二十二條:契約修改 55
第二十三條:不可抗力因素 55
第二十四條:一部無效 55
第二十五條:爭議解決 55
第二十六條:附件效力 55
第二十七條:契約份數 55
附件一:產學研分包/委託研究計畫書附件二:經費支用表
附件三:保密切結書
產學研分包/委託研究契約書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以下稱「甲方」)及立約人 (以下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為特定分包/委託研究事項,特訂定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甲方受經濟部委託,執行○○計畫 年度(以下稱「原計畫」),乙方同意參與
「原計畫」分包/委託研究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依本契約之規定履行義務。
契約編號 | |
計畫名稱 |
x計畫之內容如附件產學研分包/委託研究計畫書(以下稱「研究計畫書」)。
1 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2 甲乙雙方應依研究計畫書規定之進度,進行本計畫。
1 甲乙雙方應負責之工作依研究計畫書之規定。
2 乙方應依研究計畫書之規定指派研究人員參與本計畫研究工作。
前述人員之派遣,乙方應於事前將各該人員之學經歷載明於計畫書中或送交甲方審查,經甲方同意後為之。
3 乙方應負責要求其人員於參與分包/委託研究工作期間內,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規定(含填寫研究紀錄簿)及工作指示。甲方認為乙方人員有不守規定、不遵指示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得要求乙方於 日內,撤換該人員。乙方亦應將該繼任人員之學經歷送交甲方,經甲方同意後為之。
4 乙方派遣之人員參與本計畫時,各該人員之薪資、差旅費、膳宿費及其他一切因執行本計畫之相關費用(不含設備費)均得由本計畫之經費中支付。
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至甲方指定之處所,提供其研究成果有關之諮詢講解。諮 詢講解之時間不得少於甲方實際需要之時間。但本計畫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第六條:分包/委託研究費用
x計畫為甲方執行經濟部科技研究經費核發分包/委託研究計畫委託經費,由甲方代表經濟部履行契約規定,委託經費計分三期撥付乙方。
甲方撥付30%為頭期款予乙方;乙方執行本計畫通過期中查核後,甲方按實際計 畫工作進度比例撥付30%第二期款予乙方;再俟乙方執行本計畫通過期末查核後,甲方依查核結果撥付40%第三期款(甲方依期末查核及驗收結果得核減第三期款 之金額,依本契約第九條辦理)予乙方(以上各期款項撥付,由乙方依計畫委託研究額度,檢附有關憑證向甲方提出申請)。
雙方依本契約應支付對方之款項應以新台幣支付之。
請款期別 | 頭期款 | 第二期款 | 第三期款 | 請款金額合計 |
請款年月 | ||||
請款金額 |
※ 以上金額請以阿拉伯數字填入,並以千分位(,)符號表示。
戶名: | |
銀行: | 銀行 分行 |
帳號: |
1 甲乙雙方應遵守「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稱
「監管辦法」)所規定之事項及違約責任。乙方具有違反監管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核減委託金額或停止撥付經費;其情節重大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之契約,甲方得追繳已撥付予乙方之款項。
2 甲方依「監管辦法」,得向乙方查閱有關運用計畫委託經費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或資料,並得派員查視,乙方應予配合;本項義務,於本計劃執行期間屆滿五年內仍繼續存在。
3 頭期款,乙方應檢附合約影本及收據或發票(其他文件由甲方視需要律定)送甲方後,據以依約定金額辦理委託經費撥付。第二期撥款,乙方應檢附合約影本、領據(或發票)及期中執行報告送甲方後辦理委託經費撥付。第三期撥款,乙方應檢附合約影本、領據(或發票)、期末執行報告,採非就地審計者,須提供足資證明有關研究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其他文件由甲方視需要律定)等。支出明細佐據應序時裝訂成冊後送甲方後辦理委託經費撥付。
4 除報請經濟部個案核定,或委請經濟部代轉審計部獲同意者,均應檢附原始憑證據以結報。乙方應於簽約日60天內依程序以書面向甲方提出就地審計之申請。
5 計畫實際報支經費支用數以簽約金額為上限,如有賸餘,由甲方於乙方期末 撥款時扣除。計畫執行期間,如因故終止契約,經甲方查證實際工作執行進 度與撥付款項比例不符,致經費溢付時,甲方得通知乙方依限繳回溢付款項。
6 甲方為查核計畫進度及委託經費使用狀況所舉辦之期中、期末查核(查核時程於計畫書中訂定之),乙方應予配合。
七、乙方必須按季填報「經費支用表」(如附件),並完成單位用印。
1. xxx為就地審計單位,第一、二、三季,應於四月、七月、十月底前以行文方式,將「經費支用表」正本函送甲方審議及備查,全案(第四季)則於配合甲方期末查證作業時合併繳送。對於計畫經費支用及原始憑證,期末應採實地查核方式辦理。
2. 乙方若為非採就地審計單位,應配合甲方期中及期末查證作業時,分兩批繳送第一、二季及第三、四季「經費支用表」。
3. 甲方對於乙方繳送之經費支用表若有缺失或疑慮者,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經費使用查核作業。
1 乙方應依研究計畫書完成驗收成品並接收清單辦理本案履約驗收(以下稱「驗收成品」),經甲方接收檢驗合格並通過期末查核後,准予結案。
2 乙方繳交之驗收成品,經甲方執行單位檢驗判定為瑕疵,但無礙於本計畫預定目的之達成者,依軍事機關財物勞務採購減價收受作業規定辦理,得於核減第三期計畫經費後,准予結案。
3 乙方未能於計畫期限內完成驗收成品,或已完成驗收成品但經甲方驗收不合格無法於計畫期限內補正者,甲方得核減第三期款之計畫經費,核減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經費之15%,並按現況結案及停權一年不得參加本計畫。惟驗收成品經甲方執行單位評估缺失情況輕重後,同意於次年(本年度非整個計畫最後年度)補正者,得於核減該期款之計畫經費後,准予結案。
1 乙方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以及由甲方所交付之技術、資料、文件或因甲方指導所獲致之研發成果,其衍生之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布局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皆歸屬甲方所有,相關之著作皆以甲方為著作人。
2 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檢附其參與研究人員名冊及簽署智慧財產權歸屬切結書,未列入前揭名冊之人員,不得參與本計畫。
3 甲方如需將本計畫所獲致之研發成果向國內外有關機關申請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乙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
4 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計畫所獲致之研發成果對外公開、發表或自行向任何機關申請專利權、商標權、電路布局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註冊登記。
5 乙方並未因本契約而取得本計畫所產出歸屬予甲方之研發成果之使用、製造、販賣等權利。
6 除於執行本計畫之目的與需要外,乙方如須利用甲方所交付之技術、資料、文件,以及因本計畫所獲致之研發成果,應取得甲方之書面合法授權,且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行之。
1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或其所屬人員不得將本契約或相關履約文件之內容、因履約而知悉之對方資訊等,洩漏予其他第三人,或使用於與履約無關之其 他事項,於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亦同。
2 乙方應妥善保管其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相關資料,乙方應負責要求 其在職及離職員工、經銷商及代理商遵守本條之約定。乙方應依甲方之要求,檢附其參與研究人員簽署之保密切結書(如附件)。乙方之員工(含離職員 工)、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本條約定者,視為乙方違反本條約定,甲方得終 止或解除本契約。
一、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二、甲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得依經濟部之要求轉讓與經濟部或其指定之人。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或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傳真電話: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傳真電話:地址:
一、乙方應於其在本契約上依法簽章之同時,詳實填妥甲方交付之「產學研基本資料表」(依研究計畫書所列)交予甲方。
二、乙方以聯盟產學研合作方式申請甲方計畫委託,應提供聯盟各產學研負責人共同簽署之聯盟協議書,併於本契約中並共同遵守履約條款。惟簽約時應推舉主導廠商與甲方辦理簽約,並應交予甲方。
一、本契約經由雙方依法簽章,自第三條所載研究期間之起始日生效。
二、本契約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效力,不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甲、乙任何一方認為本計畫有變更之需要時,應敘明理由及欲變更之內容向對方提出書面要求,經他方同意後修訂本契約執行之。
一、乙方擔保執行本計畫絕無任何抄襲或侵害第三人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二、乙方擔保本計畫進行過程及其技術、材料之應用,以及廢棄物之處理等,無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致生公共危險之虞。乙方若違反本款規定,致甲方或其所屬人員受有任何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 雙方應本於最大誠意共同預防智慧財產權之侵權行為。如知有侵權行為或有侵害之虞時,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共同協商解決方式。
2 乙方因執行本計畫所產生之成果,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時,乙方應負責解決之,如使甲方受有任何損害或須支出任何費用,乙方應負全額賠償或償還責任。
3 如本契約成果發生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爭議,乙方應提供甲方一切必要之協助(如書面文件、口頭諮詢或出庭作證等)以解決該爭議。
一、乙方執行本計畫限於在中華民國所管轄地區或合作對象之廠房、設備、人員、能量等,嚴禁赴中國大陸地區進行本計畫。
二、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及產學研合作評議小組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有違反本條之規定,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三、□乙方以受委託方式執行本計畫。
□雙方以合作開發方式執行本計畫:在計畫執行期程內,雙方合作研究及技術開發過程,乙方同意運用及確保甲方智慧財產權,並應與甲方另訂先期參與或成果移轉契約書,支付技術授權金、權利金給甲方,在未簽訂前本契約不生效力。
四、乙方以受委託方式執行本計畫,本計畫之執行應參考採購法第六十五條及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辦理,不得轉包。經由甲方產學研合作評議小組議決應由乙方自行履行之主要部份不得分包。本計畫乙方不得以不具備履約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不得作為分包對象等,作為分包對象。乙方對於分包對象履約部分,應向甲方負完全責任。
一、乙方違反第十一條保密之約定,除依相關法令負刑事責任外,乙方應支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 元整,甲方並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懲罰性違約金並非損害賠償之預定額,甲方如受有損害,並得另行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契約條款,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10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乙方重整或聲請或被聲請重整、解散或決議解散或被命令或裁定解散、合併或決議合併、破產或聲請或被聲請宣告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本項情事之虞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一、除本契約或法律另有約定或規定外,本計畫執行期間,若因乙方期中或期末查證不合格,或甲方依經濟部科技專案政策決定(如:產生本計畫訂單消失或研發技術障礙消失等情形)甲方均得終止本契約;其中因乙方期中或期末查證不合格,導致本契約終止者,乙方應繳回依本契約第七條所受領之委託費用。
二、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除得依本契約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外,並得向他方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惟甲方之賠償責任應不損及經濟部權益。
三、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立即交還受領自甲方之一切資料或依甲方之要求銷毀,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
四、乙方於簽約後,不履行契約,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乙方不得參加次年度產學研分包/委託計畫評選。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政府法令變更及強制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不能照本契約履行者,該方免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
x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一、甲乙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本諸雙方最大之善意,以協議之方式解決。如無法以協議之方式解決,雙方同意由甲方選擇以仲裁或訴訟之方式解決。
二、倘以仲裁之方式為之,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仲裁機關,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三、倘以訴訟之方式為之,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民事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二、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
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一、本契約未約定事項,應依照甲方計畫作業之相關規定辦理或雙方另以換約方式約定,並視為契約之一部份,修正時亦同。
二、本契約之附件係指核定函、計畫書及經甲方認定須列入之文件。
三、本契約書共計 份,自雙方代表人簽署日開始生效,乙方執正本壹份,副本 份,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 份為憑。
※另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應稅憑證),本案簽署之契約書係屬該法所列課徵範圍第4款「承攬契據」類,應請依同法第7條(稅率稅額)第3款規定,每件按簽約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甲方依印花稅法第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免納印花稅,由乙方於 其所執之契約書正本壹份貼足印花稅票並保管備查,以符法令。
※本案乙方所接受甲方之計畫委託經費,如因配合立法院審議預算之刪減決議,而需進行本案計畫經費之調整,甲方保有後續計畫委託經費變動修約之權利。
立約人:
甲方: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代表人:
職稱:院 長授權代理人:職稱:
地 址: 統一編號:
乙方:
代表人:職稱:
授權代理人:職稱:
地 址: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保密切結書(範例)
立切結人○○○係任職於(或受任於)○○○○單位(公司)(以下簡稱任職公司),緣任職公司與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簽訂產學研合作案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而立切結人因參與該契約之執行,為本契約執行需要,立切結人特立本保密切結聲明並同意遵守以下條款:
1 立切結人已閱讀並充分知悉本契約第十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全文)及第十一條:保密條款(全文)(均如附錄)。
2 立切結人同意遵守本契約第十條智慧財產權及第十一條保密條款中,有關乙方之保密義務規範,縱然於立切結書人於離職或與任職公司之契約關係消滅後,立切結人仍應遵守之。
此致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立切結人: 身份證字號:地址:
見證人:
身份證字號:地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