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教生(技術生)權益申訴須知
為維護建教生受教及勞動權益,如果於職場實習或在校期間發生爭議,以致權益嚴重受損時,得依照申訴管道,尋求協助解決。
⮚ 申訴範圍
一、 在廠期間
(一)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未依照勞動基準法辦理,如建教生訓練契約、生活津貼、工時、例假、休假、請假等,以致嚴重影響建教生權益。
(二)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未依照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性別平等工作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等相關法規辦理,以致嚴重影響技術生權益。
(三)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嚴重違反建教生訓練契約及建教合作合約書內容,安排建教生從事與職場技能學習及建教生訓練計畫內容毫無相關之工作。
(四)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未依規定處理建教生懲處事宜、惡意退廠,嚴重影響建教生受教權益。
二、 在校期間
(一)校方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未依照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以致嚴重影響建教生權益。例如;未按規定時程進行輪調、安排技術生至未經評估合格之事業單位實習…等。
(二) 校方處理建教班學生事務未能依照公平原則,有刻意矮化並損害建教生權益的情況。例如獎懲措施、課程安排、費用收取、教學活動、學分採計…等。
⮚ 申訴方式
建教生於職場實習或在校期間發生爭議,若符合申訴範圍事項,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電話:致電受理申訴之單位或人員,但必須說明建教生姓名、所屬事業單位、爭議事件發生日期、申訴事項內容、聯絡方式等(參考申訴書內容)。
2. 書面:依照申訴書格式書寫,將申訴書郵寄受理申訴之單位或人員。
⮚ 申訴處理
一、 受理單位
(一) 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負責技術生業務之輔導員或公司幹
部。
(二)學校單位: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負責建教合作業務之行政人員。二、 處理原則
(一) 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或學校接獲申訴案件,如果案件有保密的必要,受理單位應予保密。受理案件後必須判定申訴業管的範圍,必要時得會同廠校雙方相關人員共同研擬處理方式(或召開建教合作教育會議討論),如果雙方經由協調達成共識,應由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與建教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簽訂協議書。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若無法履行「協調」內容,如違反法律規定之事實,建教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可據此對事業單位提出訴訟之外,學校方面亦應積極考慮終止建教合作關係之可能。
(二) 建教生若對在校期間之就學受教權益提出申訴,如果案件有保密的必要,受理單位應予保密。受理申訴案件後須先判定申訴案件業管範圍,必要時得召開行政會議共同研擬處理方式,並將申訴結果告知建教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 申訴程序圖
⮚ 場校配合辦理事項
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事業單位)必須於建教生入學及進入職場實習的首日,充分告知技術生應有的權利、規範及具體做法。並且告知建教生申訴管道、程序及申訴專線電話,並備申訴書以便索取或下載。
⮚ 政府機關受理申訴
當建教生向學校及事業單位提出申訴,若循以上流程處理仍然無法獲得解決,可逕向以下單位提出申訴:
1.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民意信箱 x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x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意信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教合作小組 xxxx000@xxxx.xxx.xx
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建教生申訴專線 00-00000000x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