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111年度桃園陽光劇場場地試辦計畫契約書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為合作辦理「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合作事宜,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三、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第二條 合作計畫及空間
一、甲乙雙方同意於下列時間、地點辦理本計畫合作。
(一)計畫合作時間:
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二)場地合作空間
二、乙方提送之演出申請表、申請書、場地使用時段暨設備申請表、演出相關協調會會議紀錄、協調文件等相關文件,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如彼此有牴觸者,以最新者為準。
第三條 合作計畫內容
一、合作計畫名稱:「 」(內容詳試辦計畫書)。
二、甲乙任一方如因故須更改合作計畫相關辦理時間或內容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第四條 合作方式及經費
一、甲方提供合作計畫所需之場地予乙方使用,免收場地使用費及相關費用,惟仍須繳交電費及保證金。電費夏月(6月至9月)每度新臺幣五元計算,非夏月每度新臺幣四元計算;保證金每日以新臺幣五萬元計算(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二、乙方因應計畫執行所需之所有經費,含行銷宣傳、票務行政、技術人員及外加舞臺與硬體器材設備等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三、乙方若因實際需要,須使用原申請場地時段以外之時段或項目,需事先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執行。
第五條 合作計畫回饋辦法
一、 乙方於合作計畫若有辦理售票或其他商業性質活動,須自提票房(或銷售額)拆帳比例計算回饋金繳納市庫,或研提票劵回饋方案或其他回饋方式。合作計畫若無售票規劃或相關收入者,則應自提創意回饋機制。
二、 倘自提票房拆帳比例,該演出票房收入扣除售票佣金及娛樂稅後為票房淨收入;倘自提銷售額拆帳比例,請於申請書提列欲採計項目及計算方式。回饋金拆帳比例為:票房淨收入/銷售額所得的 。
三、 乙方函送甲方票房結算結果時,應檢附經本演出委託售票之系統簽章之票房結算報表及娛樂稅繳款通知書影本各1份;倘為銷售額結算結果時須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第六條 稅捐
x合作計畫相關之各項稅款由乙方依中華民國稅法扣繳。第七條 評鑑考核
一、乙方執行合作計畫期間,甲方得隨時派員抽查至少1至2次,或要求乙方提供執行證明資料。
二、乙方應於全案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繳交成果報告書一式3份,內
第八條 保險
容應包含所有活動之說明、參與人次、售票情形、檢討及建議事項等。
一、乙方至遲應於開始使用甲方場地辦理本合作計畫之14個工作天前,辦理乙方所有工作人員之僱主責任險及參與民眾之公共意外責任 險,投保期間為本合作計畫執行期間。
二、甲方對於乙方及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乙方應自行考量相關風險並投保必要之保險。
三、保險單正本1份及繳費收據副本1份乙方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付甲方收執。如有保險事故發生,應由乙方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四、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票務
一、本計畫票務行政(含票房結算及售票佣金、稅捐結算申報)由乙方負責。
二、乙方委託售票系統處理票務時,票券上應載明甲方為合作單位;退、換、補票等事宜皆依據相關之票務規定辦理。
第十條 宣傳相關事項
一、乙方印製文宣品、新聞稿及節目單等上應刊載甲方為合作單位,至遲應於付印前14天將稿件提供甲方審閱,並於明顯處標示「廣告」字樣。
二、甲方負責登載本計畫資訊於甲方之藝文資訊通路,乙方應負責依 限提供相關資料予甲方;乙方並應確認其擁有上述資料之使用權,並授權甲方使用於甲方之宣傳品內,若有侵權情事,概由乙方自 行負責。
三、本計畫宣傳相關事宜(含海報分送張貼、新聞發布或記者會等) 由乙方負責。甲方應協調或提供所屬宣傳管道協助乙方進行宣傳。
四、乙方辦理本計畫得尋求贊助,並刊印於印刷品上,廣告之處理應
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其法律責任由乙方負責。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之保證
一、本計畫之相關著作權皆由xx負責,如有侵害他人權益情事,由乙方負法律責任,與甲方無涉。
二、乙方若有違反前項規定,應加倍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含律師費用)。
第十二條 無償使用權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甲方取得部分權利,可將乙方提供活動照片及成果報告書內容,無限期擁有非營利用途之無償使用權。
第十三條 乙方配合事項
一、乙方應與甲方協調合作計畫所需使用空間之檔期安排,且該檔期應為本合作計畫使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如違反時,甲方得逕行取消合作計畫,乙方不得異議。
二、本合作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契約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甲方為合作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應於活動 日14個工作天前通知甲方。
三、合作計畫執行期間,乙方若於甲方所屬館舍辦理售票演出,應提供票券至多每場30張,以供甲方現場查核。
四、乙方使用甲方場地若有毀損場館建築設施或借用設備,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不足時並得追償,或經甲方同意後進行修復。
第十四條 罰則
一、 乙方如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且未於活動日1個月前來函經甲方同意變更,將列入合作觀察名單。
二、乙方如發生以下行為,經甲方函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甲方將逕行解約,並取消乙方申請本計畫資格1年:
1. 未依規定於簽約翌日起 14 個工作天內繳交保證金,或於本
合作計畫開始前 14 個工作天前未繳交保險單據,視同放棄
該年度合作計畫。
2. 演出或活動與原計畫不符,來函經甲方同意變更達 3 次以上者。
3. 各場次活動未依規定於期限內提供資料,或未按執行內容依限辦理,經發函未改善者。
4. 成果報告經核定,並通知繳交回饋金後 14 個工作天內未繳納,且經發函未改善者。
5. 申請單位如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第十五條 不可抗力、歸責事由之通知及責任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天災、事變、群眾事件、主要演出人員死亡、重病或場地設備故障等,導致本計畫部分或全部無法順利進行,而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其已繳納之保證金,除已發生者或另議使用期間外,無息退還。
二、甲乙雙方如有一方因不可抗力或不歸責之事由致無法履行義務時,應於原因發生時立即通知對方,並於原因發生時起算14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函知無法履行。
除前項不可抗力原因外,乙方如無法如期演出全部或部分之節目,應事先通知甲方,並由乙方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保密條款
任何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履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任何一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他方機密或任何不得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負損害賠償或其他責任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給付。
因乙方違約致甲方涉訟或其他法律爭議程序(包括與第三人之訴
訟),所需支出之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法律程序費用由乙方負擔。第二十條 送達通知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甲方地址:xxxxxxxxx0000x。
二、乙方地址: 。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 限期催告
乙方違反本契約條款者,除有特別規定或約定外,甲方限期催告乙方改正,逾期不改正者,甲方即得解除本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二條 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應本誠信和諧原則,盡力協調解決之。若有涉訟,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契約之生效與附則
x契約於雙方簽署完成日生效,若有未盡事宜或須修改者,應經雙方協議以書面修訂、變更或補充之。
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民法、政府採購法等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契約書1式3份,正本2份,副本1份;正本由甲方及乙方各留存一份;副本1份由甲方保管。
立契約書人
甲方: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代表人:xxx
地址:xxxxxxxxx0000xxx:00-0000000
乙方: 代表人: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