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般责任
1. 调解员须公平地对待调解各方,对任何和解协议的条款不得有任何个人利害关系,不得偏袒任何一方,需要在合理的情况下应调解各方的要求提供调解服务,并确保调解各方均获告知调解程序。
对调解各方的责任
2. 保持公正无私/避免利益冲突
调解员必须以公正无私的态度对待调解各方。调解员若有可能或曾与任何一方之间有任何从属/利害关系,必须向调解各方披露;如属这情况,调解员必须在展开调解程序前取得调解各方的书面同意。
3. 知情同意
(a) 调解员须向调解各方解释调解程序的性质、将采用的程序和调解员的角色。
(b) 调解员须确保调解各方进行实质磋商前已签署调解协议(请夹附调解协议的样本)。
(c) 调解协议须订明调解员和调解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4. 资料保密
(a) 调解员必须将调解过程所产生或与调解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保密,但若藉法律或基于公共政策理由而被强制者则作别论。
(b) 对于任何一方在机密的情况下向调解员披露的资料,在未取得事先准许的情况下不得向另一方披露。
(c) 若这些资料包含对人命或人身安全构成实际或潜在威胁的内容,则上文第 4(a)段及4(b)段所述守则并不适用。
5. 暂停或终止调解
调解员须告知调解各方他们有权退出调解。如调解员认为任何一方不能或不愿意实际參与调解程序,调解员可暂停或终止调解。
6. 保险
调解员须考虑在专业弥偿保险方面受保是否适当,如属适当,须确保自己充分受保。
确立调解程序
7. 独立意见和数据
假如调解的任何一方没有法律代表或未获取有关的专业意見,调解员须考虑是否鼓励这一方获取法律意见或有关的专业意見。
8. 费用
调解员有责任以书面方式订明和阐述所收取的调解费用。调解员不得收取成功酬
金或按调解结果收取费用。
对调解程序及公众的责任
9. 适任程度
调解员在进行调解程序中必须具备能力和知识。相关的因素包括教育、专门训练及持续进修,令调解员依据有关标准及/或认可计划而获得认可。举例來說,当调解与分居/离婚有关,调解员便必须接受过相关的专门训练和具备适当的认可资格。
10. 委任
调解员在接受委任前,必须确信自己可腾出时间,以确保调解可以迅速进行。
11. 宣传/推广调解员所提供的服务
调解员可进行执业推广,但须以专业、诚实和保持尊严的方式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