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含T日);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目录
一、前 言 3
二、释 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9
五、基金的备案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换、冻结与解冻 17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1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32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33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十四、基金的投资 35
十五、基金的财产 42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4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8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2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二十二、违约责任 58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5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60
二十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61
二十六、其他事项 62
一、前 言
(一)订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有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所作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益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通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7、《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8、《运作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9、《信息披露办法》:指2004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0、《销售管理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1、《暂行规定》: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2、《通知》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3、《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
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8、基金管理人: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20、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2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26、《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7、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中列明;
2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1、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含T日);
33、元:指人民币元;
3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7、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8、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为;
39、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
40、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
41、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42、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益;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4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4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本基金合同之日后发生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三)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
(七)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用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本基金免收认购费用。
(八)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销售服务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九)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 . 00 元。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
1 . 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 . 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3 . 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1 . 投资者认购原则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参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经受理后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2 . 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 . 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 . 00元。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 . 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4 . 基金认购的规定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5 . 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 .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比例或数量的上限限制。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 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在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者如果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4、在确定了基金开始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在开放前的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 . 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前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 , 000元人民币。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
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 . 01份),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 . 01元),误差计入基金资
产。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 . 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与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至后续开放日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单个账户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的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前一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前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换、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 网点) 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单位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网点)。
(三) 基金转换
本基金是公司的首支基金。时机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开放本基金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在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6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3A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成立时间:2005年12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92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 北京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法定代表人: 杨明生
成立时间: 1979年2月23日注册资本: 1338 . 65亿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及其它事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9)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1)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融资;
(13)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
案;
(14)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基金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账册、报表、记录等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2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24)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5)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9)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
(2)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0)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5)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7)按规定保存有关本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书
面通知仍不到场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决议予以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管理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原基金管理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照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的“益民”字样。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10%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或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新任的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新任的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原基金托管人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接交: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监管机构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益民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与服务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上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本基金的销售和服务事项签订《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相关的客户服务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
(二)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 年以上;
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7、如因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而造成持有人损失的,该损失的赔偿责任应该由注册登记机构承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本金稳妥和资产的充分流动性前提下,力争取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现金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积极选择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通过专业投资技术进行利率预期、久期管理和套利操作,在保证资产低风险的条件下,获得超过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以及可能对国内利率引起变化的国际金融动态和中国汇率政策,并结合我国历史上短期利率的季节性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策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曲线反映了短期资金的供求关系,并通过其中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反映了资金在不同的时间和期限上对收益率的要求。收益率曲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平移或扭曲,结合短期利率预测技术,在投资中加以应用。如:在收益曲线陡峭化时,缩短投资组合久期;在收益率曲线平坦化时,则适当加长投资组合久期。
3、组合久期策略
投资组合的久期通常反应了组合对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同时也反应了资金收回成本的剩余期限。结合利率预测和收益率曲线构造,并通过金融工具测算组合久期,在投资中加以应用。通常在预测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久期,以获得更高的再投资收益。而在预测利率下降时加长组合久期。
4、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对利率水平和期限结构等方面已经有稳定预期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短期金融市场的规模,活跃程度,以及风险收益状况,决定在不同的市场中的配置比例;再通过对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的信用等级、流动性和风险收益水平的比较,决定在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中的配置比例。
5、套利策略
通过对利率水平的预测以及对市场期限结构的测算,并结合市场情况进套利。套利的形式包括跨市场套利、利差套利和回购套利。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利用不同市场间相同期限品种的价差进行套利,包括一、二级市场之间的套利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套利。利差套利指的是利用不同期限品种之间存在利差,并且利差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慢慢消失的特点,进行骑乘投资。回购套利是指利用债券利息与回购利率的利差,进行组合投资。
6、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具体方法如:等量投资于每周滚动发行的央行票据,持有相同的期限品种;等量连续投资于相同期限的回购。
7、利率免疫策略
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产品客户的需求,并结合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对部分资产采用利率免疫策略,使得这部分资产在预定的期限内达到预期的收益,而不会受到短期利率波动的影响。主要的方法是构建投资组合的久期与预定期限相匹配。
(五)投资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走势。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1)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
金经理负责制,投资总监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执行代表。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投资总结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3)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的范围内,制定与实施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集中交易室负责交易执行和一线监控。通过严格的交易制度和实时的一线监控功能,保证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拥有科学高效、责权分明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操作流程。
(1)投资决策流程
A、确定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在宏观、货币市场以及金融工程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基础上完成投资策略报告,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决策委员会修改批准后,由基金经理进行具体实施,并交由监察稽核部备案监督。
B、进行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策略设计合理的久期,对基金资产在每个市场进行合理地配置,并根据市场的流动性状况对资产配置进行调整。
C、建立投资组合
通过综合评价个券收益率、波动性、到期期限、票息、税赋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并运用数量模型方法构造即期利率收益率曲线。
D 组合监控与调整
组合监控与调整的理由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可能出现市场失效,例如出现了极具吸引力的短线买入或者卖出机会;二是基于风险控制的需要,由专门风险评估小组对持仓和交易进行监控,基金经理或者风险评估小组发现组合局部或者整体风险超标时,基金经理应立即对组合进行调整。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
E、风险报告与业绩分析
风险评估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监控,出具风险管理报告,同时还将定期对基金业绩进行归因分析,为基金管理提供客观依据。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调整。
(2)交易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相关的投资指令,下达给集中交易室执行。基金经理必须遵守交易下单权和交易执行严格分离的规定。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经理确认。交易指令执行结束后,交易员填写交易回执,经基金经理确认后交给相关人员存档。
(3)清算交收
本基金的清算交收、基金会计核算和对帐、基金的交易记录和保管由基金运作保障部门负责。
基金运作保障人员收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交易员的交易回执后,与交易所的记录进行核对。如果发现不同的记录将与交易员和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在当日及时处理完毕。得到确认无误的交易指令和交易回执后再归档备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六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须经基金管理管理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货币市场基金是具有较低风险、流动性强的基金品种。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1或相当于A- 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和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得超过当日净值的20%;
(5)除非发生巨额赎回,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巨额赎回致使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将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7)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利率变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在十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进行调整。
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7)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
(8)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管理人、托管人发行的债券;不得买卖与其管理人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它们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债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债券。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债券正回购
∑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资产 ×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 剩余期限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其他情况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确定。
(十)基金净值计算方法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摊余成本法”是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本基金开立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结算业务。开立的基金资金、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 . 00元。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各类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成本和到期兑付金额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需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 . 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 . 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
、5 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1)适用摊余成本法时,各估值对象的溢折价、利息收入按剩余期限摊销平均记入基金资产净值;
(2)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7 . 其他
如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 . 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1 .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按“十六、基金资产估值(四)估值方法2、3、4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 . 33%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 . 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 . 10%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0 . 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 . 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
下:
H=E×0 . 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 . 25%。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收益,按月结转份额”。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使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 . 00元。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 . 01元,小数点后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全部赎回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每一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n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rw / Sw ) ×10000;
w=1
其中,r1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 r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 . 0001元,第5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7
(3)基金按月结转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Ri / 7 )×365 / 10000 ] ×100%;
i=1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3位。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费用。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独立并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2日内编制完成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临时报告,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 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在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4)基金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日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资产净值0 . 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定期报告还应置备于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还应由基金托管人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本项第(1)至(3)小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等;
、3 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者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自投资人开始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