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與 .香港域名之域名註冊協議版本6.5
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hk 與 .香港域名之域名註冊協議版本6.5
2021年1月28日生效
透過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申請 .xxx.xx 域名之申請人均須同意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遵守本註冊協議。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是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認可註冊服務商之一,xxxx.xx和.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下域名類別的註冊服務。
1. 在本協議中主要名詞的定義:
「合理使用政策」指 HKIRC 不時修訂的域名註冊合理使用政策。域名之「生效日期」的定義於第6.1條闡明。
「代理」是指註冊服務機構或其他由我們註冊及授權的代理商。
「中英域名組合」的定義於第4條闡明。
「工作日」是指香港一般的工作日,不包括週末、銀行與公眾假期,以及在上午 9:00至下午6:00之間的任何時間懸掛或保持懸掛黑暴雨警告或八號或以上風球的日子。
「删除註冊」是指從我們域名登記冊中移除域名登記。
「中文字」是指繁體或簡體格式之中文字,或者任何設定於中文異體字表內的異體中文字。
「中文異體字表」指由本公司採用,列出可使用多於一種繁體字形及/或簡體字形書寫的中文字表。
「中文域名」是指以下情形之域名:(i)x.xx或.香港結尾 (ii)x.xx結尾,還包含至少一個或多個中文字 (iii)可能包含一個或多個大寫或小寫英文字母、數字和/或連字號 (iv)x.xx或.香港結尾字以外,總長度不超過15個中文字、字母或數字 (v)以中文字、字母或數字開頭和結尾;以及 (vi)在第三或第四個字串中不包含連字號。
「合約年期」是指我們同意為您提供域名註冊服務的約定期限。
「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是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包括其程序規則,以及任何後續版本、修正及補充條款。
「域名」xxx.xx或.香港頂層地區域名下的域名,包括中文域名與英文域名,或者(視乎情況需要)其一。
「英文域名」xx.xx頂層地區域名下,但不包含中文字,的域名。
「相等域名類別」是表示表中同一行的域名類別。同一行的域名類別彼此相等。
.hk的英文域名類別 | .hk的中文域名類別 | .香港的中文域名類別 |
.xxx.xx | .xx.xx | .xx.xx |
.xxx.xx | .xx.xx | .xx.xx |
.xxx.xx | .xx.xx | .xx.xx |
.xxx.xx | .xx.xx | .xx.xx |
.xxx.xx | .xx.xx | .xx.xx |
.xxx.xx | .xx.xx | .xx.xx |
.hk | .hk | .香港 |
「費用」的定義於第10.1條闡明。
「HKDNR」是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HKIRC」是指香港互聯網註冊管理有限公司。
「HKNIC」是指Hong Kong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x.xx域名先前的管理機構。
「HKSAR」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香港特別行政區。
「新合約」是指舊協定以外的註冊協議。
「舊協定」是指HKNIC協定版本1.x或2.xx。
「中文配對域名」 的定義於域名註冊政策、程序與指引 第 5.2 條闡明。
「註冊協議」是指本HKDNR .hk與.香港域名之域名註冊協議,包括其不時之修訂。
「註冊政策」是指由 HKIRC 制定且隨時能修改之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引。
「三層域名」是指在現有二層域名或其他將來推出的二層域名下可登記,在結構上包含三層級的域名(例如 xxxx.xxx.xx 或名字. xx.xx)。
「終止日期」的定義於第 17.1 條闡明。
「本公司」或「我們」指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
「您」指透過我們指定的代理(指定代理機構名單詳見 xxx.xxxxx.xx)
或直接向我們註冊域名的登記人,以及現時的域名持有人。
2. 向我們註冊域名
2.1 註冊協議
x註冊協議由您與本公司共同訂立。無論通過代理或直接向本公司提出新的域名註冊,均代表您已同意域名的註冊會受本註冊協議所約束。
2.2 註冊政策,合理使用政策及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註冊政策,合理使用政策及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為本註冊協議的一部份。
3. 域名申請
3.1 域名申請資格
各個域名類別的申請資格均有所不同。有關各域名類別的申請資格,詳見政策第三條。
3.2 未成年人士的域名申請
x您為未成年人士( 詳見註冊政策),須在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共同申請才可提出。通過共同申請, 您的家長或監護人:
(a) 保證您及時完全履行按本註冊協議所述對我們之所有義務、責任及承諾;和
(b) 會作為主要義務人, 彌補我們因您未履行或違反註冊協議第 19 條而引致的損失或責任,並使我們免受其損害。
3.3 證明文件
按註冊政策所述,您須為所申請的域名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您符合申請資格。我們可能會(包括但不限於在您註冊域名之後) 要求您提交證明文件以核證您的申請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 或者我們可能不時要求您提供給我們的其他信息。本公司會按個別情況,評估您是否已提供足夠證明文件。
您可透過傳真、郵寄或電子傳送方式提交您隨申請一起提供的附件(包括但不限於有關基本申請資格的證明文件)。如以電子傳送方式提交,則只可採用.pdf、.gif 或.jpg 形式。
3.4 未能提供證明文件
x您未能在提出有關要求的合理時間內, 按註冊政策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本公司保留拒絕您申請或取消您的域名註冊的權利, 唯本公司可行使其全權絕對酌情權決定接納個別未提供所須文件的域名申請。
3.5 註冊一個以上域名
您可與本公司註冊一個以上域名,唯有關的申請須符合本註冊協議所列的所有條款。
3.6 您的承諾及聲明
在提出域名註冊申請時,即代表您向本公司聲明及承諾:
(a) 盡您所知及所信,您申請的註冊域名不會侵犯或損害任何第三者的合法權利;
(b) 您有意使用有關域名;
(c) 您為合法目的及真誠為您自身利益而使用域名;
(d) 您不會在知情情況下, 在使用域名的時候,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及規則;
(e) 您或您的代理向本公司提供的資料, 包括其後提供的補充及替換資料均為正確,完整以及無誤;及
(f) 若收到任何就, 或有關,域名的註冊或使用所作的索償、法律行動或訴求,您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該有關索償、法律行動或訴求。
本公司根據您做出的所有聲明和承諾決定是否批准您的域名申請。
3.7 提交網上域名申請表
申請域名須提交一份我們不時指定的網上申請表。
3.8 選擇合約年期
在註冊或轉讓域名,解除中英域名組合,或於限期前續用域名時,您須選擇合約年期。首個合約年期會由生效日開始計算,而往後的合約年期在已按時支付續用費用後,會由前一合約年期結束後翌日開始計算。
4. 建立域名之中英域名組合關係
4.1 中文域名登記人被分配之英文域名
尚未作中英域名組合的.香港中文域名登記人若其域名有相等域名類別(無論是現有的域名註冊或新的域名申請),可以免費申請相等域名類別中的英文域名,其註冊且擁有同樣的到期日。
4.2 英文域名登記人被分配之中文域名
尚未作中英域名組合的英文域名登記人若其域名有相等域名類別(無論是現有域名註冊或新的域名申請),都可以免費申請相等域名類別中的中文域名,其註冊且擁有同樣的到期日。
4.3 根據4.1和4.2項的申請時間
不論域名登記人是根據4.1條內容之相等域名類別下申請英文域名,或者是在4.2條款內容之相等域名類別下申請.香港地區頂級域名之中文域名,都可在不遲於現有域名到期日九十(90)天前隨時提出申請。
4.4 分配作中英域名組合
於4.1或4.2條款下獲分配的域名,將可自動獲分配作中英域名組合之相關域名中。
4.5 現有域名作中英域名組合
在相等域名類別中現有之英文域名註冊和.香港中文域名註冊,且都尚未作中英域名組合的域名,域名登記人可透過HKDNR的網站,xxx.xxxxx.xx,隨時申請將兩個域名組合起來作中英域名組合 (連同第4.4條下的域名,合稱為「中英域名組
合」)。
根據 4.5 條由兩個域名組合起來之中英域名組合,其新的到期日將等於兩個域名在組合前的到期日相加之總和。
4.6 域名作中英域名組合後之結果中英域名組合:
(a) 在域名轉讓及續用時會被視為一個域名;
(b) 會有同樣的到期日;
(c) 中英域名組合內之兩個域名之域名登記人必須為同一個人或團體,若持有權有所更改,或者組合內之其中之一或以上的域名須作轉讓(但非整個域名組合),則必須先分拆中英域名組合;
(d) 必須由同一域名註冊服務商管理;且
(e) 其費用為一組合費用。
若域名登記人在任何情況下希望分拆中英域名組合,則域名登記人可透過我們的網站完成,但須依據註冊協議中,關於分拆中英域名組合之規定支付費用。
4.7 註冊服務商就接受域名之中英域名組合時之可使用之酌情權
HKDNR有權行使其全權絕對酌情權,自行决定對中英域名組合之組合或分拆申請的接受與否。
5. 域名註冊分配政策
x公司會按此註冊協議及註冊政策分配域名。
6. 批准域名註冊申請
6.1 批准域名申請及啟動域名
x公司通知您批准您的域名註冊申請的日期,即為您的域名註冊生效日期
(「生效日期」)。
6.2 拒絕批准域名申請
x公司可行使其全權絕對酌情權,拒絕批准您所提出的域名註冊申請( 包括但不限於按照註冊政策)。本公司並無為拒絕申請而提供任何理由或解釋的義務,唯按您的合理要求,本公司可能會行使其全權絕對酌情權,提供拒絕域名註冊申請的解釋或理由。
7. 域名註冊生效安排
7.1 使用域名的權利
在本公司批准域名註冊後,您即有權把域名作為互聯網網址, 唯有關的行使權須符合註冊協議及註冊政策的規定。
7.2 域名註冊不代表擁有域名
註冊域名不會構成對有關域名的擁有權, 您亦不可以此用作您擁有有關域名的證據。
7.3 不承擔因域名使用所產生的責任
HKDNR不會承擔任何因使用域名或域名所指向的網站的內容所產生的責任。 HKDNR沒有批准或認可任何域名所指向的網站的內容,HKDNR也沒有就域名所指向的網站的準確性、作某特定用途的適合性、非侵權性 (包括商標或服務標記的任何侵權,無論該等商標或服務標記在任何司法管轄區有否註冊)、可靠性、安全性或不含電腦病毒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xx或聲明。 HKDNR也不會承擔任何
因使用域名或域名所指向的網站的內容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間接、特殊、附帶或相應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無論該等索償是由域名登記人,還是由第三方提出。
7.4 不認定域名使用的合法性
在批准域名註冊申請時,本公司不會、亦沒有能力為就域名註冊的合法性,或對域名的註冊或使用有否侵犯第三者權益而作評估。故此, 您不應以有關域名已被註冊的事宜,作為在任何人就有關您註冊或使用域名向您提出的任何法律行動中的辯護理據。
7.5 個人資料的公開刊載
在域名註冊申請時, 即代表您已同意本公司在您的申請被批准後將您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您的姓名、管理聯絡人資料( 包括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
真號碼及電郵地址), 註冊域名的有關日期及任何爭議解決及法律行動的結果公開刊載。本公司容許公眾人士或團體為獲得您域名註冊的資訊,或按本公司的隱私權政策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述的相關目的而查閱有關資料。任何個人資料將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第486章),歐盟2016/679一般資料保護規例和其他適用法律處理。有關詳情,請參閱我們的隱私權政策。
8. 使用代理
8.1 透過代理申請域名
若是透過代理申請域名,您須同意會以域名持有人的身份,遵守本域名註冊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
8.2 代理的行為對您具約束力
您的代理通過代表您行事,確認其:
(a) 在您授權下代表您申請本公司的服務;
(b) 在您授權下,代表您同意遵守本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及
(c) 已知會您有關本協議中的條款及條件。
8.3 使用代理的責任
x通過代理提出域名註冊、續用、資料修改、轉讓、組合中英域名、取消中英域名組合或刪除等申請,您同意會為代理所造成的任何錯誤負責。若繼續使用有關的域名服務, 即代表您確認代理的任何未經授權之行為。
8.4 因代理出錯引致的費用不會獲得退還
x您或代理因任何理由造成錯誤,包括但不限於代理未能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註冊政策、在申請中提供錯誤資料、或錯誤更改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您的域名資料, 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將不會退還有關因出錯而引致的費用。為免生疑問,本公司不受代理所作出的聲明所約束,亦沒有責任按代理所作
的任何聲明行事。
9. 您提供的資料
9.1 申請表格
您須使用本公司不時訂定及修訂的申請表格,提出域名註冊、續用、資料修改、轉讓、組合中英域名、取消中英域名組合或刪除等申請。
9.2 提供最新資料
x提供的申請資料有任何改動、修訂或更正,您同意須於作出有關改動、修訂或更正後的十四(14) 天內通知本公司。
10. 費用
10.1 繳付費用
您同意按時繳付此不時修定的註冊協議第10. 4 條所述的,有關您域名的註冊、資料修改、轉讓、續用、組合中英域名、取消中英域名組合、刪除或其他我
們的行政費用(「費用」)。本公司保留在適當情況下不時調整費用的權利,有關的費用調整會在生效前十四(14)日在本公司網站公佈。
10.2 在繳付費用後提供域名服務
在收到所有費用後,本公司才會提供有關域名服務。若以支票繳費,有關款項會在支票成功過賬後方算成功收妥。您須於提出服務申請的同時繳付相關費用,或按本公司另行發出的書面通知繳費。
10.3 域名收費不得退還
如申請成功,所繳付的申請費用將不獲退還。如未能成功申請,你須聯絡我們安排退還已繳付之費用。
10.4 域名收費表
申請項目 / 合約年期 | 每個中英域名組合(HK$) | |||
.hk - .香港 (HK$) | .xxx.xx - .xx.xx (HK$) | .xxx.xx - .xx.xx (HK$) | .xxx.xx - .xx.xx .xxx.xx - .xx.xx |
.xxx.xx - .xx.xx .xxx.xx - .xx.xx (HK$) | ||||
註冊新域名 / 續用現有域名 / 分拆中英域名組合: | ||||
– 1 年合約 | $250 | $150 | $125 | $200 |
– 2 年合約 | $500 | $280 | $250 | $400 |
– 3 年合約 | $625 | $380 | $375 | $500 |
– 5 年合約 | $1000 | $550 | $625 | $800 |
– 10 年合約 | $2000 | $1100 | $1250 | $1600 |
轉移域名 | $500 + 續用費 | $500 + 續用費 | $500 + 續用費 | $500 + 續用費 |
修改域名伺服器 | 不收費 | 不收費 | 不收費(倘域名按新合約註冊) 或 $200 (倘域名按按舊協定註冊) | 不收費(倘域名按新合約註冊) 或 $200 (倘域名按按舊協定註冊) |
逾期手續費 | $200 (於凍結期內) | $100 (於凍結期內) | $125 (於凍結期內) | $200 (於凍結期內) |
建立中英域名組合 | 不收費 | 不收費 | 不收費 (但按舊協定註冊的域名不能建立中英域名組合) | 不收費 (但按舊協定註冊的域名不能建立中英域名組合) |
其它特別服務 | 按要求收費 | 按要求收費 | 按要求收費 | 按要求收費 |
# “中英域名組合”包含一個“.香港”中文域名及“.hk”英文域名的域名捆綁組合。若註冊人並未指定捆綁域名(xxx.xxxxxxx.xx 英文域名),亦須繳付相同費用。
説明
1. 如申請成功,申請費將不獲退還。如確認未能成功申請,我們將於六至八個星期内安排退還已繳交之費用。
2. 若客戶要求特別服務,而該等服務涉及額外的工作, (如審核密碼申請的資格),本公司將會向客戶收取額外手續費。此等收費將另行以發票通知客戶。
3. 我們保留在征收我們認為合適的費用及/或收費,並不時修改此收費表的權利。在修訂收費表時,我們將在 xxx.xxxxx.xx 網站上發出十四(14)天的通知。
4. 根據 HKIRC 註冊政策,程序和指南,我們保留行使全權絕對酌情權,自行決定對 HKIRC 從保留名單中開放予註冊或決定拍賣的任何域名收取不同費用的權利。
10.5 按舊協定註冊的域名需要繳付的費用
x您按舊協定註冊域名,並選擇將域名註冊保留以當時的香港網絡資訊中心註冊協定續用,則須在修改域名註冊資料時繳付所需費用。修改域名註冊資料服務是按香港網絡資訊中心註冊協議所註冊域名的您唯一能享用的域名服務。
10.6 繳費方法
費用須以信用卡或本公司不時規定的其他指定之方法繳付。若以支票付款,支票必須能於香港之銀行提取港幣。
10.7 通過代理繳付費用
x您選擇通過代理繳付費用, 本公司會先向代理收取有關費用,若代理由於任何原因未代為繳費,本公司保留向您直接收取費用的權利。
11. 續用域名
11.1 續用域名
在每個合約年期終結後,有關的域名持有人須按當時的香港域名註冊協議及註冊政策之最新版本續用域名。
11.2 續用時選擇合約年期間
在續用域名時,有關的域名持有人須選擇續用合約年期。
11.3 續期費用
續用域名須按續用域名當時最新版本的註冊協議及註冊政策規則繳付費用。有關的費用須在先前的合約年期結束後第一日或以前繳付,有關的域名賬務聯絡人(若沒有賬務聯絡人,會以管理聯絡人代替)會收到電郵通知所需繳付的費用數額及到期繳款日。
11.4 拖欠續用域名費用
x未能在限期前繳付域名續用費用,本公司會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而有關域名將會被凍結。若需於凍結期內重新啟動您的域名服務,則須繳付所需的域名續用費、逾期手續費及已逾期繳付的任何其他費用。若您未有於凍結期內申請重新啟動域名服務,有關的域名將會在凍結期後再次接受公眾的註冊申請。
11.5 在 2001 年 5 月 31 日或以前向香港網絡資訊中心註冊的域名
x您的域名在 2001 年 5 月 31 日或以前向香港網絡資訊中心註冊,您則須向本公司
提出重新註冊域名的申請,並同意此註冊協議,否則有關的域名註冊將可能會作廢。
11.6 在 2001 年 6 月 1 日前按香港網路資訊中心註冊協定版本 3.0 註冊的域名
x按香港網絡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 3.0 註冊域名,有關的註冊會自動受香港域名
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所約束。若您拒絕接受有關的註冊協議,則只能選擇取消您的域名註冊,或由本公司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1.7 按舊協定註冊域名
x按舊協定註冊域名,域名持有人可通知本公司,如果其希望提升其域名註冊協議至此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版本。若您沒有提供通知,您的域名註冊將會依舊受您申請域名時的香港網絡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約束,並不能享用所有按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提供予域名持有人的新服務。為免生疑問,在您申請註冊多個域名時,您按香港網絡資訊中心註冊協議版本註冊的域名及新域名註冊,將自動提升並受此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約束。
12. 轉讓域名註冊
12.1 域名轉讓程序
x符合下列條件,您( 在本條款中指「轉讓人」)可依據註冊政策第 20 條中的規定轉讓域名註冊給另一方(「受讓人」):
(a) 轉讓人及受承人彼此同意轉讓行為,並共同簽署本公司不時指定的轉讓表格;
(b) 受讓人:
(i) 須符合按註冊政策所述的轉讓域名申請資格;
(ii) 須同意遵守此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註冊協議的條款和條件; 及
(iii) 須按第 10. 4 條繳付所需的費用;及
(c) 轉讓人及受讓人繳付所有域名在轉讓前須繳付予本公司且已逾期的費用;及
(d) 有關的域名註冊沒有第三者提出反對,亦沒有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等候處理的爭議仲裁。
一旦完成轉讓,轉讓人對於域名註冊之權利和義務即已轉讓給受讓人。
12.2 有關已清盤或進行清盤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x有關的機構已清盤或進行清盤,有關的域名轉讓申請須由指定清盤人或託管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令本公司滿意的身份證明。若域名在持有機構完成
清盤前未提出轉讓申請, 本公司會在有關機構完成清盤後( 或根據第 11 條, 以較早者為準) 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2.3 有關已解散或除名中的機構的域名轉讓申請
x持有域名的機構已解散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其所註冊的國家或地區)公司註冊中除名,本公司會在收到有關機構解散或除名的通知後(或根據第 11 條, 以較早者為準) 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2.4 有關持有人已死亡的域名轉讓申請
x域名按個人名義註冊, 則在其亡故後,有關的域名轉讓申請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提出,並須提供相關令本公司滿意的證明。若域名在委任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一年內未提出轉讓申請( 或根據第 11 條,以較早者為準),本公司會取消有關的域名註冊。
12.5轉讓保留域名列表上的域名
根據註冊政策第7條,若域名在提出轉讓時已經被HKIRC所保留,則本公司有權不允許其轉讓。
12.6 其他形式的域名轉讓申請不會被接受
任何域名權利及所須履行的義務之轉讓, 均須按本註冊協議第12條進行。除按本條所述進行的域名權利及所須履行的義務之轉讓外, 本公司概不會承認您或您的債權人經其他途徑進行的域名權利及所須履行的義務之轉讓, 並保留收回有關域名註冊的權利。
13. 取消域名註冊
13.1 域名登記人要求取消
除透過代理註冊的域名外,您只可透過提交本公司所指定的取消域名表格申請取消域名註冊。在網上申請取消域名註冊時,須提供擁有有關域名的帳戶的正確密碼。在收到有關的申請後,本公司會發電郵至有關域名的管理及技術聯絡人,若在電郵發出後七(7)日內未有收到反對通知,有關的域名註冊將會被取消。
13.2 域名刪除
13.2.1 對未經授權的域名刪除申請提出反對
在按註冊協議第13.1條所述有關域名刪除的通知發出後,若域名持有人聲稱有關申請未經授權並提出反對,則須提交有效證明文件以證明您為域名的授權持有人,以便本公司撤回有關的域名刪除申請。
13.2.2 准許執行未經授權的域名修改或刪除申請
在按註冊協議第13.1條所述有關域名刪除的通知發出後,若域名持有人聲稱有關的網上申請為未經授權提交但同意執行有關的刪除申請,在本公司批准刪除之前,則
須:
(a) 提交有效證明文件以證明您為已獲授權的域名持有人;及
(b) 就有關的域名刪除申請再次提交網上刪除申請表。
13.3 由本公司取消域名註冊
在下列情況下, 本公司保留從域名註冊紀錄中取消及刪除域名的權利:
(a) 收到您或您的代理按指定格式的書面通知要求取消有關域名註冊; 或
(b) 您在指定日期前未提供申請域名註冊所必需的證明文件或註冊費用; 或
(c) 按本註冊協議第 18.2 條所述,仲裁小組作出取消域名註冊的裁決; 或
(d) 您以任何非法或在其他違反香港任何現行有效法律、條例、規則、規例、命令或法律文據的方式或為該等目的使用域名,或容許或默許他人以上述方
式或為上述目的使用域名,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您已經或正在作出上述行為;或
(e)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繼續容許域名註冊,將會令本公司面臨被他人提出法律行動(不論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權區)的實際威脅或風險(並非微不足道者); 或
(f)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繼續容許域名註冊,將很有可能對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區的聲譽及/或商譽造成損害或產生不利影響;或
(g) 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倘若本公司繼續容許域名註冊,將很有可能令本公司觸犯任何法定責任或香港法院所頒佈的法庭指令;
(h) 假若:
(i) 您違反本註冊協議;或
(ii) 第三者通過指定的域名爭議仲裁服務提供機構(如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所定義)對您的域名提出爭議仲裁要求, 但您拒絕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接受有關仲裁程序管轄;或
(iii) 本公司認為有關域名的註冊及使用違反本域名註冊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
(iv) 本公司認為您在申請域名過程中涉嫌欺騙、提供虛假或具有誤導成份的資料,或者您隱瞞或並未提供就有關本公司決定是否接受域名註冊或續用有影響的資料;或
(v) 申請中開列的名稱伺服器自生效日起計三十(30)日內仍未完全確立、可供操作或與互聯網相聯,或者該名稱伺服器持續未對有關域名的任何查詢作出回應;或
(i) 本公司全權絕對酌情認為保留有關的域名註冊為不適當或不正確之行為;或
(j) 在委任有關個人域名持有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一年內未提出
轉讓申請;或
(k) 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有關公司或機構已解散或除名, 或有關公司或機構已完成清盤。
13.4 有關取消域名的通知
x遇到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h) 條所述的情況,本公司會向有關域名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列明取消有關域名註冊的原因,您可於通知發出日後的七(7)日內提出令本公司滿意的理據, 證明有關域名取消的理據不存在或不正確。若域名因您違反註冊協議而取消,您須提供令本公司滿意的理據,證明您沒有違反註冊協議, 或已對有關錯誤作出補救。
13.5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 取消域名的生效日期如下:
(a)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a) 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收到您或您的代理
按指定格式提交有關取消域名註冊的書面通知七(7)日後生效;
(b)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b)條取消的域名, 除按註冊政策第19.4 條所述的域名續用費用外,有關的取消域名註冊會在須要繳付所需費用的指定日期後的下一日生效;
(c)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c) 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收到有關裁決的通知十四(14 )日後的首天生效;
(d)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d)條取消的域名, 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e)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e) 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f)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f) 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g)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g)條取消的域名, 會在本公司向您發出通知後即時生效;
(h)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h)條取消的域名, 若您未能提出令本公司滿意的理據,證明有關域名取消的理據不存在或不正確, 有關的域名註冊會在本公司按本註冊協議第13 . 4條所述的情況發出通知七(7) 天後的首天生效;
(i)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i)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通知您此決定起十四
(14)天結束後的首天生效;
(j) 按本註冊協議第13. 3( j)條取消的域名,會在委任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一年內未提出轉讓申請當日生效;
(k) 按本註冊協議第 13. 3(k)條取消的域名,會在本公司知悉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有關公司或機構已解散或除名,或完成清盤時生效。
13.6 重新使用域名
除按照註冊政策的的第 7 條外,若您的域名註冊按本註冊協議第 13 條取消,有關的域名會在凍結期後再次接受公眾的註冊申請,域名的凍結期最長可達
九十( 90 )日。
14. 名稱伺服器
14.1 提供名稱伺服器資料
要啟動已註冊的域名,您須在註冊域名時提供最少兩個獨立的名稱伺服器資料,有關名稱伺服器須為有效、接駁互聯網、並能接收有關域名的查詢及就有關查詢作出適當回應。您指定的聯絡人須為熟悉及須負責處理有關的域名服務及運作。
14.2 若名稱伺服器無法運作則會取消域名註冊
按本註冊協議第13.3(h)(v)條,若您所提供的伺服器在域名生效三十(30)日內仍未能正常運作、接駁互聯網或接收有關域名的查詢,本公司保留取消有關域名註冊的權利。
14.3 提供臨時伺服器資料
x您在註冊域名時未能提供有效名稱伺服器資料,本公司會在域名生效後提供臨時名稱伺服器資料,直至您按註冊協議第14.4條更改有關域名的名稱伺服器資料,或將有關域名註冊刪除或轉讓。本公司僅會提供臨時名稱伺服器資料。
14.4 更改臨時名稱伺服器資料
按註冊協議第16.3條,您可更改就新域名註冊本公司臨時提供給您的名稱伺服器資料。
15. 密碼
15.1 帳戶密碼
域名登記人應選擇並指定一組密碼,作為域名登記人管理帳戶之用(「帳戶密碼」)。我們以此組密碼作為您的認證金鑰,以便將來您修改域名資料之用。您應自行全權 負責保管此密碼,以防任何未授權之使用,對於此類未授權使用或誤用行為,我們 一概不會對此負責。
15.2 授權密碼
除了帳戶密碼之外,您還會被提供一個「授權密碼」。這密碼的用途是當您轉換您的域名給新註冊服務商管理時所提供給新註冊服務商的密碼。提供授權密碼也就證明了您同意轉換域名註冊到這個註冊服務商。
16. 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您應確保域名註冊紀錄中的所有資訊都是最新、完整且正確的。
16.1 網上修改表格
除通過代理註冊的域名外,您只可以本公司指定的網上修改表格修改域名註冊資料。
16.2 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
x透過網上提交本公司指定的修改域名聯絡人資料的表格並能提供正確域名密碼,本公司會在收到有關申請後進行資料更新,並會在完成修改後,發電郵通知新、舊域名管理聯絡人及技術聯絡人。
16.3 修改域名名稱伺服器資料
x通過網上提交修改域名名稱伺服器資料的表格並能提供持有有關域名的帳戶的正確密碼,本公司會接受修改要求並會在收到有關申請後發電郵通知域名管理及技術聯絡人。
17. 終止域名註冊協議
17.1 終止協議日期
按本註冊協議第 13. 5 條所述, 本協議會在取消域名註冊生效日("終止日期")
即時終止。
17.2 註冊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的條款
在註冊協議終止後, 本協議中的第 1、7.2、7.3、7.4、7.5、8 、10、17 、18、 19、20 及 23 條將會仍然生效。終止本協議並不應影響各方在本協議終止前
已可得到的權利和補救措施。
17.3 對終止註冊協議無追索權
在註冊協議終止後, 您將不能就有關協議的終止對本公司提出索償或行使追索權。為避生疑問, 本註冊協議定明您在終止本註冊協議後, 將不會獲得退還全數或部份已繳付的費用。
18.域名爭議之解决
18.1 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的應用
x有第三方對您的域名註冊提出爭議要求,有關的域名註冊爭議將按域名爭議解決政策處理。
18.2 仲裁小組之決議為最終
任何爭議處理機構委派之仲裁小組所做之決定將視作域名爭議的最終裁決,而您應
遵守之。若該裁決為取消域名註冊,則我們會在收到裁決後,等候十(10)個工作天起才取消該域名註冊。
18.3 放棄域名註冊
x您欲放棄爭議中的域名註冊,並註冊新的域名,以避免引起訴訟,我們會協助您依據下列條款提出此類申請,且使您同時保留兩個域名不多於三十(30)天,以便有序地進行域名使用上的交接安排。條件是您須:
(a) 提交本公司所指定的新域名的註冊申請表並繳付所需費用;
(b) 提出書面要求, 包括確認您欲申請的新域名;及
(c) 將您與提出異議之第三方之間的和解協議影本提供給我們,其中需具體說明第三方同意您可於三十(30)天的期間內同時持有爭議中的域名及申請的新域名。
19. 彌補
19.1 您對本公司所作的彌補
您須同意為本公司辯護及彌補本公司作為域名註冊服務商(包括現在及過去的本公司職員、董事會成員、委員會成員、僱員及代理( 統稱“免責方”))直接或間接因您註冊或使用域名所引起或與之有關( 不論是否因您或第三方提出)的任何申索、訴訟或要求致使任何免責方以任何方式蒙受、招致、支付或遭受的一切責任、損失、損害、成本、法律費用、專業及其他任何費用的損害(無論是任何性質、現在的或是未來的、實際的還是或然的)。
19.2 免責方就有關補償須作的通知
每一免責方須在合理時間內向域名持有人發出書面通知, 述明有關對免責方提出的申索、法律行動或要求。若任何免責方未能於合理時間內發出適當通知,將不會影響有關免責方或其他免責方的權利。
20. 責任限制
20.1 責任限制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 本公司不會就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因我們的疏忽而致使的人身傷亡責任除外),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的損失或責任):
(a) 域名服務接入延誤或中斷、或無法進入本公司網站或域名的有關服務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b) 系統或程序錯誤或延誤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c) 未能傳送或錯誤傳送資料引致的損失或責任;
(d) 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e) 未經授權使用或不當使用域名、密碼或其他保安認證引致的損失或責任;
(f) 因本註冊協議中所述的任何及一切資料或服務的錯誤、遺漏或錯誤xx所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g) 在本公司處理域名服務申請、您授權對域名註冊進行的修改時所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或因您的代理未能繳付任何費用(包括首次註冊或域名續用所需的費用) 而引致的損失或責任;或
(h) 因行使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所導致的損失或責任;或
(i) 因本公司行使按註冊政策第 15 條賦予之權力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
20.2 無豁免權
在本公司接受您的域名註冊後,並不代表他人不能就您的域名註冊或使用提出反對。
20.3 免責聲明
x公司不作出, 並明確排除任何類型,無論是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隱含、法定或其他性質的保證或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有關適銷性、對特定用途的適用性或不侵權的隱含保證。在不限制前述的前提下, 本公司不保證:
(a) 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您的要求;
(b) 本公司的服務不會受到干擾、會準時提供、無危險性或不會出現任何問題;
(c) 任何因使用本公司的服務所帶來的影響。
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假如沒有此條款而通過法律隱含的任何xx、保證、條件或承諾排除在本協議之外。
通過使用我們的域名服務,您自願接受由此類服務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和任何風險。
20.4 使用摘自本公司網站的資料
您從本公司網站(包括經本公司網站的連結進入的任何第三方網站)下載或摘錄任何資料( 包括任何第三方插入軟體)的行為,均由您自行決定並承擔風險,您須負責所有因而對您的電腦系統造成的損害、或資料上的損失。
20.5 本公司網站內文字超連結
部份本公司網站內的文字超連結會連接到不在本公司的控制範圍之內的網站,本公司不會對任何參照本公司網站或通過所包含的文字超連結進入的網站('
第三方網站')作出任何保證、xx或承諾。本公司並未擔保或批准任何第三方網站的內容。本公司不承擔由任何第三方網站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20.6 您無權向本公司索取補償
您不應尋求向本公司追討,亦無權向本公司追討或要求本公司賠償或彌償與本註冊協議所述事項相關而不論以任何形式蒙受、招致或向任何一方支付的任何直接、間接或洐生的損失或損害,或任何申索、訴訟、費用、要求、責任或支出(因本公司的疏忽而致使的人身傷亡責任除外)。
20.7 本公司不會負責任何間接損失
您同意本公司無須對取消及/或域名使用中斷(不論任何原因及是否暫時性或其他) 或業務中斷, 或任何間接性、特殊性、附帶性或洐生的任何形式的損害(包括收益損失)承擔責任, 無論有關責任是基於合約、侵權( 包括疏忽)或其他方式,且縱使本公司已獲悉可能產生此等損害。
20.8 本公司所承擔的最大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 因本公司的疏忽而致使的人身傷亡責任除外),本公司在本註冊協議下所須承擔的最大責任不會超過您註冊期間為有關域名所繳付的註冊費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21. 對本註冊協議所作的修訂
x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本註冊協議( 包括註冊政策,合理使用政策及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的權利。每次作出修訂,本公司將提前( 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將儘量提前十四個西曆日) 於本公司網站公佈 ( xxxx://xxx.xxxxx.xx)。已修訂的註冊協議將由開首所列的生效日期起代替所有先前的版本, 並對您具約束力量及有效。您應經常留意香港域名註冊有限公司網站以知悉有關修訂。
22.轉讓
22.1 您無權進行轉讓
除按本註冊協議第 12 條所進行的域名註冊轉讓外,您無權將本註冊協議所載述的任何權利或責任轉讓予他人。
22.2 本公司有權進行轉讓
x公司保留將任何本註冊協議所述的權利及責任轉讓的權利。若本公司因任何理由行使有關權利,您:
(a) 在有關轉讓生效日前須繳付所有欠付本公司的費用;及
(b) 不會對本公司有任何申索或追討權利。為免生疑問,本公司將不會退還在轉讓生效前經已支付本公司的任何全部或部分費用。
23. 一般條款
23.1 通知
x註冊協議所准許或要求發出的全部通知或報告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並盡可能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遞,所用的電郵地址乃根據域名載於 WHOIS 的資料
(此資料可能不時更新)。有關的通知在下列情況下會被視作交收完成:
(a) 親自交收;或
(b) 如郵遞或以速遞發送,在發出郵件或速遞的二( 2) 個工作天後;或
(c) 如傳真發送,收到有關的傳真確認;或
(d) 如電子郵件發送, 發出電郵的日期(有關的傳送日期須可進行核證) 除非發件人收到自動發送的消息通知有關電子郵件未能發送。
23.2 有關互聯網失誤的免責聲明
由於透過互聯網傳遞訊息或會受到干擾、中斷、延誤或傳送錯誤影響,本公司對能力範圍不能控制的任何對雙方發出或接收訊息或交易的準確性或時間性可能有影響的設施或信息傳遞失誤,均不會負責任。
23.3 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
x註冊協議內任何條款及款件均不可解釋為您與本公司之間構成任何代理、合夥或其他形式的聯營關係。
23.4 無豁免
x註冊協議中任何一方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本註冊協議中任何條款,不得被視為放棄該條款或影響該方日後再次要求履行有關條款的權利; 若註冊協議中任何一方放棄追究另一方違反協議中任何條款,亦不會被視為或確認放棄追究的一方放棄有關條款。儘管本註冊協議有任何規定,本公司有全權絕對酌情權為本身利益而放棄本註冊協議所述的任何權利或執行任何條款或條件。
23.5 可分割性
如果本註冊協議的某項條文被裁定為非法、無效、失效、可使失效或不能強制執行, 該條文須與餘下的註冊協議分割,而全都不會影響本註冊協議餘下的條文, 亦不影響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若然本註冊協議中某項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被禁或不能強制執行,其將僅在禁止或不能強制執行的範圍內在該司法管轄區失效。您同意我們修訂不能強制執行或無效的條文,或以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條文取而代之,以盡可能達致原始條文中反映的原有目標及目的。
23.6 完整註冊協議
x註冊協議包括您與本公司之間就域名註冊訂立完整及專有的協議。本註冊
協議會取代所有您與本公司之間先前訂定的建議、合約或其他溝通。您承認,在接受本協議時, 您並未依靠任何xx或承諾( 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形式),除非該等xx或承諾已明確納入本協議。
23.7 本註冊協議以英文版為准
x本註冊協議的英文及中文版本出現任何矛盾,一概以英文版本為准。
23.8 適用法律及裁決法院
x註冊協議應按香港特區法律詮釋及規定。受限於第 18 條, 訂立本註冊協議的雙方確認服從香港特區法院的專屬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