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OOO 平面停車場委託經營案契約 資料提供日:104.5.4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茲將臺中市 OOO 平面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委託 00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營管理,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第一 條:委託經營停車場名稱、位置及使用範圍
臺中市 OOO 平面停車場委託經營案契約 資料提供日:104.5.4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甲方)茲將臺中市 OOO 平面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委託 00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經營管理,雙方同意訂定本契約。第一 條:委託經營停車場名稱、位置及使用範圍
一、委託經營停車場位置:
(一)OOO 停車場:OOO 路。 (二)OOO 停車場: OOO 路。
二、使用範圍及附屬設施:移交清冊或依現況點交。
第二 條:委託經營期間:自本契約簽訂生效並經甲方通知之日起算三年。乙方於受委託經營期間內,因故無法繼續經營時,應於欲辦理終止契約前 3個月提出並經甲方同意為之,相關履約保證金及已繳權利金不予發還,乙方應無條件返還經營權。
為強化乙方之履約責任並避免惡意違約之情事,進而影響公共利益及契 約欲達成之目的,本案要求連帶保證機制,乙方投標公司之負責人於採購契約簽約之日併同簽訂連帶保證契約。如乙方於採購簽約日無故未完成連帶保證契約之簽訂者,甲方應逕解除本採購契約,乙方絕無異議,
已繳納之押標金概不與退還。
除本契約對於契約終止之條件及終止方式另有規定者外,如因可歸責於
乙方之事由所生違約情事,而由甲方逕予終止契約者,乙方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甲方不予發還以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之處罰,乙方並應依甲方限期繳納之期限內儘速繳納未繳之權利金;倘甲方若因此受有損失者,乙方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 條:
一、 乙方會同甲方點交停車場及其附屬設備等經營管理權移轉手續時,停車場及其附屬設備之規格、式樣、性能、機能等如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事,甲方應於所交付之設施設備點交清冊上載明,並於點交後製作點交紀錄,乙方應出具點收證明書交付甲方。上開文件均作為契約一部分,完成點交後,經營管理權移轉同時生效,其停車場及設備即由乙方經營管理(維護)。
停車場及其附屬設備未依前項規定為任何記載者,視為在完整狀態下,由乙方點收訖,嗣後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二、 乙方應於得標後經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提送經營計畫書報甲方審核後,始得營運。
三、 乙方應於營運起始日前向甲方領取停車場登記證,倘於委託經營期間停車場登記證到期,乙方應於屆期一個月前申請辦理換證。
四、 乙方應於委託經營起始日前會同甲方赴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四 條: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生效日起同時計算權利金,權利金總額為
新台幣 OOO 元整,共分十二期繳納,各期權利金為新台幣 OOO 元
整。各期權利金繳納日期如下:
(一)第 1 期:民國 104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二)第 2 期:民國 104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三)第 3 期:民國 104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四)第 4 期:民國 105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五)第 5 期:民國 105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六)第 6 期:民國 105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七)第 7 期:民國 105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八)第 8 期:民國 106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九)第 9 期:民國 106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十)第 10 期:民國 106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十一)第 11 期:民國 106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十二)第 12 期:民國 107 年 月 日前繳納 OOO 元整。
乙方應於上開所定限期內按期向指定銀行繳納,逾期未繳納者,以違約論,乙方應給付甲方每逾一日按當期權利金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乙方逾期繳納在 15 日以上者(含部份未繳清者),甲方不待催告程序即立即終止契約,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乙方仍負有依實際經營期間依當期應繳權利金比例計算繳納權利金之義務。
第五 條:停車場經營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任意停止營業。第六 條:本契約簽訂生效日起,下列費用由乙方負擔:
一、本停車場之水、電費、電話費、清潔費、用人費、設備保養費(監視與停管收費系統緊急叫修及耗材更換、水電照明設施損壞更換之材料與工資、電梯保養費、消防設備定期維護及器材到期更換藥劑費用、行車動線及車格位之補繪費用、植栽樹木修剪費、雜費等)
二、印刷票證費、建築物公共安全之定期檢查、簽證、申報及相關改善費用。
三、提報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供電公司備查之費用。
四、除地價稅及房屋稅外,其餘有關停車場經營之稅捐及經營管理上所需相關支出之費用等,由乙方負擔,倘有違反規定受主管機關處罰者,乙方應自行負責。
前項各款相關改善費用,其因法令變動須新增改善者,不在此限。契約未規定之項目,則依其他法律認定。
停車場人行道等公共空間,如有民間認養清潔綠美化計畫與完成甲方契約者,乙方不得異議,並另應繳交環境清潔及綠美化維護總費用,其計價方式按該民間認養維護範圍與所佔停車場總面積比例乘以每月環境清潔及綠美化維護費用 3,600 元計算;其繳納方式同本
案投標須知第 20 條規定,繳納至合作金庫銀行中興分行,繳納日期
從契約書第 4 條規定,另於認養契約開始日起並同各期權利金繳納至本案契約完成日止。
第七 條:本停車場之公共意外責任險(經營管理權移轉後之契約期間)由乙方負責投保(其投保範圍及每年保險最低金額詳附補充說明),且以甲方為受益人,委託經營期間發生意外時,甲方之損失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補足,而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屆期時,乙方需確實投保並提供相關保險單予甲方備查,如未投保而發生賠償責任時,概由乙方負責(其他保險由乙方視實際需要自行投(加)保)。
第八 條:乙方因經營本停車場而知悉或取得個人資料(含甲方之機密資料)時,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如因乙方違反相關法令而遭受罰鍰、罰金、賠償或相關刑責時(含造成甲方遭受罰鍰、罰金或賠償),一律由乙方負責。
第九 條:為避免乙方於委託經營期間與消費者產生糾紛之爭議,乙方除應依契約相關規定善盡維護經營之責,且應定期對員工進行消費者保護相關教育訓練。
第十 條:本停車場以現況委託經營管理,委託期間乙方因需增添、更換內部設備(含車格數)及裝潢時,概由乙方自行規劃並徵得甲方同意後始得設置,且新增之設備需配合甲方xx系統之使用運轉正常,如涉及車格數變動應協議增減權利金。如需變更建築硬體工程時,在不影響營運安全及觀瞻原則下,概由乙方自行規劃,事先繪製圖說並檢附書面相關資料向甲方提出申請,徵得甲方同意後,依法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證照,經核准後始得設置,因設備變更所需之水、電申設及其後續費用由乙方負擔,如造成第三者損害須賠償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乙方應於委託經營契約終止或經營期滿翌日起併同土地返還甲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或提出異議。
上開申辦手續及施設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前開增添、更換設備時,不得損及原建築物結構之安全。
本停車場經雙方點交及簽約並於履約起始日起,乙方方可進場施工,另乙方對於本停車場內結構物及相關設施如有破壞性變更,應先函請甲方核准備查後方可進行施作,並且乙方應於履約結束日時恢復原狀以利點交至甲方。
第十一條: 停車場之經營管理、使用及維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乙方應提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停車營運服務,且應配置全天候可於 15 分鐘內至現場排除緊急突發狀況之人員。如乙方設置無人管理式自動化收費系統,其規格應有二十四小時遠端監控系統、遠端遙控柵欄機、提供找零之收費機及免付費聯絡電話(或於現場設置免費直播式之對講機),且配置二十四小時接聽電話之人力,以即時處理免收費及身心障礙者車輛之相關停車費折扣優惠事宜,另外不得採用先繳費後退款的方式處理,以免造成民眾之不便。
二、 全場不得設置任何形式之廣告物、招牌(含貨櫃車廣告等)。 三、 全場不得有經營管理停車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活動(如商業活
動、展示活動、集會、汽車洗車或租賃中古二手車買賣業等)。四、 停車場應供公眾停車使用,除身心障礙車位應由身心障礙者(憑證)
專用外,符合「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者應予免收停車費。另停車收費折扣優惠方式,應遵照「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辦法」規定。
五、 乙方所訂臨時停車費率最高不逾「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標準表」甲類(每小時 20 元或每次 30 元),即小型車計時 20 元/小時或
計次 30 元/次內,前開費率如採計時應以半小時計價。有關正式營業日期、收費方式、時間、費率及月票發售種類、額度、相關權益與責任、聯絡電話,除應向甲方函請核准外,並應於契約起始日起 5 日內於停車場入口處明顯標示。
六、 收費即掣予統一發票,且應載明場名、收費日期、車輛進出場時間、金額及乙方公司全銜,並保留存根聯供甲方查核。
七、 本停車場月租票售價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規定範圍內訂定,並報經甲方核備後方得實施,月票數量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規定範圍內發售,能使該時段(例如:日間、夜間)停放之月票車輛數不得超過該場停車格數 2分之 1,並需提供本停車場附近之周遭里民基本停放使用之月票數量,且不得指定固定停車格位,亦不得發售超過契約期限之任何形式票券,如產生相關賠償及退費情形,概由乙方負責。
八、 乙方應保留甲方所指定之停車位供貼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使用,且乙方須盡善管理人義務,對於一般車輛佔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之情況,乙方須通知拖吊業者進行違規拖吊,如拖吊車無法進行拖吊應通知警察局及相關單位聯絡車主移動車輛,不得有一般車輛佔用身心障礙停車格之情形。
九、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乙方應予優待免費(不限停放於專用車位)。另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且加註車號者,給予優惠每日兩小時免費停車,每一識別證僅優惠當日一次,逾免費時段,即依各停車場公告收費標準計收停車費(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法令修正時,乙方必須配合辦理)。
十、 目前行車執照燃料種類欄登記為電能之汽、機車,並貼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停車證,係免收停車費;油電混合車則為購買停車月票證,停車月票費用半價優惠。
十一、停車場外圍走廊(人行道)退縮地不得違法任意使用或劃設停車位。
十二、既有設備(設施)非經甲方核准不得任意拆卸、關(封)閉;場
內應維持足夠照明。
十三、乙方如獲甲方同意增添、更換設備時應自行聘顧專業人員依有關操作手冊或說明書使用本停車場及其附屬設備且維持其正常效
能,並不得有毀損或減損其效能之行為,如有故障或損壞者,應立即修復並函告甲方,費用由乙方負擔。
十四、乙方如發現設備故障或損壞,足以影響營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營運,並應立刻電話通知甲方及指定之維修廠商到場維修,未立即通知維修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罰,如有發生意外,概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十五、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維護停車場,如有水、電、機械、消防、空調、監控、及收費系統、灌木維護修剪等各項設施,應與相關之廠商簽訂與租期相同之定期維修契約並送請甲方核
備,另乙方亦須依有關法規辦理相關檢查(停車場公共安全檢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等)並將檢查結果作成書面記錄送甲方備
查,如有發生意外,概由乙方自行負賠償責任。
十六、妥善維護停車場現有設備並維持正常運作(含標線之完好及清晰度、灌木維護、修剪),保持停車場之整潔、秩序(車位已滿時,應派員引導車輛進出停放,有效控管場內停車秩序)。如因清潔維護不周,經相關單位開立告發單,罰款一律由乙方負責,另如被相關單位或民眾經申訴管道告發,經本處查證屬實,將先依契約第十二條予以裁罰。
十七、乙方應妥善維護撫育全場之植栽(含地被、草坪、灌木、喬木等),執行澆水、修剪、除草等工作,喬木修剪前應先報請甲方同意。植栽修剪標準應依當時本市建設局植栽修剪方法為依據,且以「不得斷頭式截頂」為修剪之基本原則並嚴禁過度修剪。如為「臺中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之受保護樹木應依據該條例做妥善照顧管理。
十八、停車場內不得存放危險性油料、易爆物或易燃物品。
十九、乙方應每日清查駐夜車輛及登錄車牌號碼,巡查是否有久停車輛
(在同一車位上連續停放超過七日(含)以上未繳費之車輛)並通知車主駛離,未立即通知者,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罰,如有發生意外,概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二十、乙方應確實管制車輛依規定車種停車格位停放,如機車、小型車、大客車(不含大貨車、貨櫃車及聯結車等大型車)停車格位,並應確實停放於車格位內,如有違規停放情形,乙方須通知拖吊業者進行違規拖吊,如拖吊車無法進行拖吊應通知警察局及相關單位聯絡車主移動車輛,且不得停放未懸掛車牌之車輛。
二十一、甲方或相關權責單位辦理本停車場例行性維護檢查需用水、電時,乙方應無條件提供,不得拒絕。
二十二、乙方經營管理期間應隨時接受甲方之指導、考核、查察、觀摩或駐場瞭解營運及維護。
二十三、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函送前一月份之營運報表(格式如委託經營補充說明附件一至附件二)予甲方備查(乙方須依甲方要求配合辦理)。
二十四、乙方應於營運日起每三個月內檢送停車場內全區彩色相片 2份裝訂成冊報甲方備查,並且函送點交清冊所列之設施設備現況維護報表,如果有需要修復之故障及缺失設施設備,亦請乙方寫上後續改善時程。
二十五、大型重型機車停放於小型汽車停車位者,停車收費費率比照小型車規定。一個小型車停車格位供一部大型重型機車停放,但同一停車空間停放其它大型重型機車,均依現場公告之小型車收費時間、方式及費率標準收費。
二十六、乙方應無條件配合將本停車場之車位數資料即時上傳至甲方指定伺服器,該功能相關之傳輸方式、傳輸頻率及傳輸規範,應依甲方規定之上傳方式與格式辦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並且乙方最遲應於委託經營起始日起 50 日內設置完成。另該功能設置完成後(含資料已可傳輸至甲方指定伺服器),除因相關設施故障修繕(修繕期間以 7 日為限)或經甲方同意外,不得無故停用。
二十七、依據臺中市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督導考核要點,甲方為加強督導公有停車場委託經營品質及營運狀況,本停車場於營運管理期間,乙方應隨時接受甲方不定期(無預先通知)之督導考核,並依據該要點附表(督導考核表)及規定辦理。
二十八、乙方應配合本府警察局為查緝贓車,須提供場地供警察局放置設備,相關電費由乙方支付。
二十九、因政策性需求,後續履約期間甲方或經甲方核准之機關如有需要進入本停車場做更改、更換、增添、刪減設備及設施,乙方須全權配合辦理,並電費、網路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
第十二條:乙方倘有違反本契約第十一條各款之約定時,甲方得要求依契約所附違約金標準表內所列金額處以違約金(仍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最新相關罰則調整)。前揭違約金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繳納並改善缺失,乙方最遲應於甲方指定之日繳納完畢並完成缺失改善,改善完成後並應檢具照片供甲方備查;如逾期未完成缺失改善者,經甲方再為限期仍未完成者,處乙方該期應繳之權利金金額作為違約金之處罰,並再命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如再逾限期仍未改善者,甲方得終止契約,收回經營權,乙方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已繳納之權利金均不予發還。
乙方違反第二條未於 3 個月前提出者,處以乙方當期應繳納權利金額 度之違約金。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方以書面限期改善而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者,甲方得終止契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及已繳權利金不予發還,乙方併應無條件返還經營權:
一、 違反政府有關法令或政策者。
二、 因維護不良或經營不善,如繼續營運,足以影響公共安全或停車供需秩序者。
三、 擅自變更停車場設備、營業種類或無故停止營業者。四、 積欠違約金達三個月以上者。
五、 違反本契約其他之約定者。
第十四條:委託經營期間,倘甲方因停車場基本設備如有因老舊、法令變更等至影響停車場使用或公共安全疑慮,需要進場施工(如機電、消防、監視、停管、路燈設備汰換、建物結構、鋪面、鋼構披護整修、標誌標線、點交(出)缺失改善等)或變更停車格位數量,致xxxxxxxx,xxxxxxxxx,x方不得異議。
第十五條:甲方如因配合都市計畫變更或有其他重大事故發生或政策(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須提前終止本契約之其中一處或多處(含全部)停車場經營管理權時,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之指定日起停止營業,並交由甲方接管,權利金則按該提前終止之停車場當期權利金,按其實際經營日數扣除後依比例退還,履約保證金待本契約終止,乙方於結算應給付、清償甲方之費用或賠償金等後方無息返還,乙方同意放棄一切先 訴抗辯權力不得異議。
(履約保證金新台幣 OOO 元整,各場退還權利金比例: OO % 。)
第十六條: 本停車場(包括附屬設施)在委託經營期間內除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發生毀損滅失外,其餘之損害概由乙方負回復原狀及賠償責任(含對第三者 之賠償)。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毀損滅失時,乙方應於事件發生後甲方恢復正常上班時之 24 小時內先行以電話通報甲方,並於 10日內提送相關學術機構、公營單位之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函文甲方備查;超過上述時效時則由乙方負回復原狀及賠償責任。
於委託經營期間如因乙方或其使用人之行為或管理疏失,致甲方遭受損失或使甲方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時(包含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本停車場如因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主辦政策性及重要活動需要,須使用部分停車空間作公共使用,使用單位除應向各該主管<辦>機關申請核可外,並經甲方同意者,乙方不得無故拒絕使用,使用時間與停車格位由欲使用之單位逕洽乙方,所需之停車費用依實際使用車格位數之時數,由使用單位支付予乙方或經甲方同意後由應繳之權利金中扣除。
第十八條:乙方所繳之履約保證金,如係與甲方質押辦理質權設定之各種有價證
券(含『含息質設之定期存單』)不得中途要求提取利息,但到期存單可辦理換單質押,惟該行庫並須載明拋棄行使抵銷權始可辦理。委託期間乙方無違約情事者,契約期滿後,乙方應點交返還標的物並繳清水、電費(點交前、後之水、電費按使用期間之比例分攤繳納),甲方始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倘乙方於履約期間有違約情事者,乙方應付清違約金及其他賠償金後,甲方始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乙方如不能付清應繳之費用、違約金及賠償金者,甲方得自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中予以扣抵,若有不足,甲方並得向乙方請求給付或追償。
第十九條:乙方應保證其對外開放經營停置汽車及機車之期間不超逾經營期間,經營期滿或委託經營契約終止後,若有任何第三人以乙方同意其使用停車位,向甲方主張權利或拒不遷離時,視同乙方無法點交返還停車場。如乙方未依前項規定返還停車場予甲方時,應按逾期之期間,每月賠償相當月權利金兩倍之損害賠償金,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論,並不得主張民法第四五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乙方返還停車場時,應在甲方上班時間為之,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任何費用,亦不得以甲方應先退還履約保證金為交還停車場之藉口。
第二十條:契約期滿或終止契約時,乙方自行增添或更換之設備不搬離現場者,其設備歸甲方所有,甲方得視設備勘用情形繼續使用或要求乙方回復原狀返還停車場,逾期不搬離者,乙方願放棄一切權利,同意甲方逕行處理不得異議及作其他賠償之請求、其廢棄物處理費,由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扣除之,不足時甲方得向乙方追償。
第二一條:乙方於執行本委託案時,除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同意者外,應以自己名義為法律行為,自為權利義務主體。
第二二條:本契約經營權乙方不得作財務或債務上之質押或抵押,不得私自將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轉讓或與他人使用,及不利於甲方之各項負擔或行為。
第二三條:契約期滿或終止契約(以甲方終止契約公函所核定之期日為準)時,乙方因經營管理使用甲方之設施(如竣工圖、移交清冊)應經雙方現場點交,如有損害或短少,乙方應負責修復、購置、補充或補償,乙方應於契約期滿日時依點交清冊之設施設備數量、功能完整性移交至甲方,倘經甲方通知後,未於期限內修復、購置或補充,由乙方所繳履約保證金扣除之,不足時甲方得向乙方追償,並以違約論,乙方應給付甲方每逾一日按履約保證金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第二四條:本停車場委託經營之招標文件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五條:乙方在本停車場委託經營期間,如遇公司組織或營業項目變更,應知會甲方後辦理;地址或負責人(含董事長、總經理)變更,應隨時函告甲方。
第二六條:為避免爭議,雙方所為之意思表示,均應以書面郵寄送達對方,乙方地址如有更異時應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不得對抗甲方,甲方所為之意
思表示,「甲方依原所xxx地址送達,因「遷址不明」遭退件時,視同已生送達之效力」。
第二七條:本契約自乙方繳交履約保證金,甲、乙雙方並同赴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如(乙方)不按期給付權利金或不依約給付違約金損害賠償金時,甲方得逕對乙方聲請強制執行,本契約公證費概由乙方負擔。
第二八條:甲方召開或參加之有關會議,邀請xx前往說明時,xx不得拒絕。第二九條:委託期間本契約內容適用停車收費之相關法令(法規、辦法或自治條例)有新訂、修正或廢止情事,致本契約內容適用上產生疑義時,以
最新制定(修訂)版本為法規適用依據。第三十條:
一、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於徵得機關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並以機關指定之仲裁處所為其仲裁處所。
2.提起民事訴訟。
3.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4.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依採購法規定受理調解或申訴之機關名稱: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 號文心樓 10 樓;電話:00-00000000 轉 23600 或 00-00000000,FAX:00-00000000。
三、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1.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無須履約者不在此限。
2.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四、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一條:本契約所規定之期限,係以日曆天(含例假日)計算。
第三二條:本契約正本四份,副本六份,由xxxx製作(精裝本),正本由甲、乙方各持有一本,二本存公證處,副本甲方五本、乙方一本。
立契約人
甲 方:臺中市停車管理處代表人:張應當
地 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 101 號
乙 方:代表人: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