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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期貨 顧問委任契約
壹式貳份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投資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建議或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以下簡稱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
((甲方簽名或蓋章)
約供甲方審閱,經甲方確認無誤:
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本委任契約所提供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各種期
第 一 條 (受任人提供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之約定及變更) 一、乙方須交付客戶資料表予甲方填具,應確認甲方為非專業投資人或專業投資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充分知悉並評估甲方之投資知識、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 二、乙方提供甲方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以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得提供顧問服務之內容為限。如涉及外國有價證券時,有關外國有價證券之範圍(包含證券種類、原發行國家或地區、基金經理公司及投資標的等)除應符合「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提供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及相關函令之規定外,並依雙方協議另以附件定之,本合約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所提供之服務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提供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 券證券期貨顧問服務,應交付「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提供認購(售)權證顧問服務,應交付認購(售)權證證券期貨顧問服務「風險預告書」)及附件外,就本契約約定之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 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面告、電話、傳真、簡訊、網路、視訊或電郵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講習課程。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 三 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簽定之訂購單等相關文件,視為契約之一部份。二、本契約之顧問報酬及各顧問服務存續期間,依「客戶服務訂購單」上所載之 金額及期間為準,乙方按甲方簽署之訂購單向甲方收取報酬。 三、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四、本契約費用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第 四 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證券期貨顧問 服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國內外之有價證券(含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務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第 五 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顧問經營境外基金以外之外國有價證券者包含「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顧問認購(售)權證者包含「風險預告書」),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 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及交易之期貨商品。 二、甲方之證券投資行為,係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經理公司或經紀商間之 關係。乙方僅係提供證券投資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四、甲方從事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五、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六、外國有價證券係依外國法令設立,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辦理,甲方應自行審慎詳閱所有之相關投資資料,並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七、外國有價證券須承擔之投資風險包括:投資本金之損失、價格波動、匯率變動及政治等風險。 第 六 條 (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為期一年有效,甲方如於期間內訂購乙方所提供證券期貨顧問服務(以下簡稱顧問產品),其服務之末日有逾存續期間者,視為自存續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自動展延一年。如甲方訂購顧問產品達二個以上者,依最後到期者為準;顧問產品詳見後附「客戶產品訂購明細」。 二、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 第 七 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 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 第 八 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一、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二、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帳號,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之通訊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簡訊、電子郵件或傳真等)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四、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二)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第 九 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除講座費用外,免付顧問報酬。 第 十 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契約終止。 三、本契約終止,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扣除因提供證券投資與期貨交易顧問服務所必要之相關費用(傳輸設備、行銷及其他費用等)後,依以下規則退還已收之顧問報酬。 1. 自服務提供日起七日(含)內,乙方於扣除除上述費用以外之其他返還顧問費用所必要費用後,剩餘金額全額退還。 2. 使用逾七日以上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3. 講座及課程當日不得申請退款;系列講座及課程,於開課日後則依剩餘時數比例退款。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一、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投信投顧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三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一、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 話:02-2382-3559),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投信投顧公會、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二、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一、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二、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
20191205 修訂
風險預告
x風險預告係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條第四項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並參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範本訂定之。
認購(售)權證及期貨與選擇權等金融衍生性商品之交易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或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 委任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及高風險特性之交易;在確認願意接受相關之證券期貨顧問服務前, 委任人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壹、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
一、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特定證券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特定證券之價格互動,委任人應留意該證券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二、上市及上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及上櫃後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委任人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及上櫃契約,或因標的證券下市及下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及上櫃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者,應依原發行條件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五、一般情況下,認購(售)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 委任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下(上)限價格或指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數平均價或標的指數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計算。
貳、期貨交易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期貨交易人仍需自行負擔。
二、委任人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委任人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預告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期貨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 委任人於確認接受相關證券期貨顧問服務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本人(即委任人)已收到風險預告書,並經乙方人員向本人告知各種認購(售)權證商品、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投資顧問契約內容及告知受理申訴專線電話,對上述認購(售)權證交易及期貨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茲承諾相關投資風險將自行負責,特此聲明。
委任人確認後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顧問產品訂購明細 | |||
類別 | 產品名稱 | 費用 | 有效期間 |
會員 | 投資顧問服務 | NT$ -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 | : | 簽名或蓋章 | 乙 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身 分 證 字 號 | : | 統一編號:23113343 | |
行 動 電 話 | : | 代 表 人:xxx | |
通 訊 地 址 | : | 地 址:100 xxxxxxxxx 0 x 00 x | |
x x x x | : | xxxx:00-0000-0000 | |
契約 寄 送 方 式 | : | □寄送通訊地址 □親自領取 | 許可證號:107 年金管證總字第 0006 號(永豐金證券) |
付款說明:
戶 | 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世貿分行 (807-0014) |
帳 | 號:840+身分代碼(11 碼) | 身分代碼:自然人-英文字母 2 碼+數字 9 碼(英文字母 A=01、B=02、C=03…Z=26 以此類推) / 法人-000+統一編號 8 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