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案號:PO111110223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暨
汐止區庭園花木維護案採購契約書
採購案號:PO111110223
汐止區庭園花木維護案採購契約書
立約人: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以下簡稱「甲方」)及 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於甲方委託乙方進行汐止區庭園花木維護案壹式之專業服務,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如后:
第一條 履約標的
乙方應提供如規範書(如附件一)所載相關內容與規格說明之服務(以下簡稱履約標的)。
第二條 價金給付
一、 甲方給付乙方契約總價款共計新台幣 元整。(含任何稅捐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或負擔)。
付款方式由乙方於每期開立當月發票(共 8 期)向甲方請領款項,甲方則
按期支付費用,自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至民國 114 年 2 月 28 日每期費用為新台幣 元整。(含任何稅捐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或負擔)。
二、 乙方履約如有違約事項、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或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仍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之。
第三條 履約標的之交付與執行期限
一、 合約期間自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至民國 114 年 2 月 28 日止,為期貳年。
二、 本契約經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任意中止本約,否則應賠償對方三個月之合約費用。但因甲方承接計畫變更以致縮減營運規模時,甲方得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三、 第四條驗收
一、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均須經甲方之同意後方得進行,且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
二、乙方應免費提供甲方所辦理之查驗、測試、檢驗、及/或驗收所必須之儀
器、機具、設備、人工及資料等。
三、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免費改善或重作。
四、甲方就履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五、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或測試等行為者,除另有規定外,所需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幾付日前,通知甲方準備收受事宜。幾付當日,甲方應會同乙方,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初驗之給付項目。
七、查驗、測試或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甲方得予拒絕,乙方應按甲方之指示,於所定相當期限免費改善或重作。逾期未改正、拒絕改正或瑕疵不能改正者,按逾期日數,每日按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得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計算逾期違約金。
八、乙方不於前項期限內改正、拒絕改正、瑕疵不能改正,或改正次數逾二次仍未能改正者,甲方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
1. 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2.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減少契約價金。
3. 請求損害賠償。
第五條 保密義務
一、本契約所稱之專有資訊係指任一方所有或持有他方之一切商業、技術、生產或其他業務資訊,而無論其是否標註機密字樣。但不包括下列事項: (1)該資訊於提供時,已屬公開或眾所週知者;(2)該資訊係取自第三人所
取得,而該第三人對資訊未負任何保密義務者;(3)非因甲、乙任一方或
彼等之關係企業之作為或不作為而成為眾所週知者;(4)該資訊於提供前,已為收受者所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二、任一方方因履行本契約而知悉或取得他方或其關係企業之專有資訊僅得為執行本契約所必須知悉之員工使用,且非經他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揭露予他人或非為執行本契約之使用。任一方應與前揭人員簽訂保密有關協議以課予維護專有資訊機密義務或責任。
三、任一方不得揭露其他人之機密資料予他方,亦不得自行或促使他人違法使用該機密資料於他方。
四、任一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護機密資料。
五、本條於契約終止、無效、不成立或解除後三年內,仍有其效力。
第六條 招標規範書變更
甲方於必要之情形,得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乙方變更附件一所載之功能與規格。乙方自收受通知之翌日起七日內,提出對於原定時程與費用合理影響之書面評估報告,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之。費用因而增加者,乙方應以市場最優惠之價格計算之;費用因而減少者,減少之費用應自原定價款中扣除之。
第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 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前段之情形者。
2. 有採購法第五十九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3.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4. 乙方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5.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7.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日起十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2.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契約經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前項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或解除者,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三、甲方考量其整體計畫之執行認為有終止本契約之必要者,甲方不負擔終止本契約所生之任何責任。但乙方於終止前依約已為之給付,甲方仍當給付相當之價金。
第八條 通 知
一、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請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
「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甲方聯絡人
姓 名:xxx
xx電話:(00)00000000分機2124
地 址:xxxxxxxxx000x000x乙方聯絡人
姓 名:聯絡電話:地 址:
二、任何一方依本條之地址向他方為通知或請求而無法送達時,除明知或可得知他方地址已為變更外,自通知發出之翌日起算第三日,視為生送達之效力。
第九條 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第十條 一部無效
x合約中倘有一項或多項條款被認為無效或不能履行者,不影響本合約其他條款之效力,且解釋本合約時,應視為從未包含無效或不能履行之條款。
第十一條 合意管轄
x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效力完整
x合約及其各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完整且唯一之協議。先前所有之聲明、討論及書面文件均被本合約取代。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第十三條 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正本貳份,副本參份;由甲方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乙方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約人:
甲方: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職稱:執行長 職稱:
地址:xxxxxxxxx000x000x 地址:
統一編號:05600361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