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
依据《中华⼈⺠共和国证券法》、《中华⼈⺠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共和国电⼦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双⽅就甲⽅委托⼄⽅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共同遵守。
第⼀章 双⽅声明和承诺第⼀条 甲⽅向⼄⽅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 “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律规则等禁⽌或限制进⾏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并保证其⽤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来源合法;
2.甲⽅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险;甲⽅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的免责条款;
3.甲⽅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
⼄⽅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第⼆条 ⼄⽅向甲⽅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是依照中国法律设⽴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第三⽅存管;
2.⼄⽅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不接受甲⽅的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甲⽅进⾏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4.⼄⽅承诺将按照甲⽅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为甲⽅开⽴的账户须经回访成功后⽅可开通交易;
6.⼄⽅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同意,⼄⽅接受甲⽅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甲⽅依照本协议约定的⽅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进⾏资⾦、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买⼊或存⼊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规章、⾃律规则规定的、⼄⽅可以代甲⽅进⾏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
⼄⽅开⽴账户⽤于甲⽅的证券买卖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证券账户,应遵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向⼄⽅下达委托指令的⽅式由双⽅约定。甲⽅向⼄
⽅下达委托指令的⽅式包括柜台委托、⾃助委托以及⼄⽅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式,⾃助委托包括⽹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机委托等,具体委托⽅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双⽅可以书⾯⽅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
⽅式之外的其他委托⽅式,并约定该委托⽅式的执⾏程序、身份验证
⽅式等内容。
第七条 甲⽅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式,当⼄⽅某种⾃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可采⽤其他委托⽅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条 甲⽅委托⼄⽅代理其进⾏证券交易⽽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式应符合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通过⼄⽅委托系统进⾏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操作失误或因甲⽅指令违反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的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甲⽅承担。
第九条 如甲⽅发出的指令被⼄⽅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效委托。
x⽅在进⾏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效委托指令。
第⼗条 ⼄⽅接受甲⽅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原委托指 令未撤销⽽造成⼄⽅⽆法执⾏甲⽅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
⻛险和损失,由甲⽅承担。
第⼗⼀条 甲⽅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发出,但甲⽅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条 甲⽅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于甲⽅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委托买⼊价格的成交价后⻓时间仍⽆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委托指令成交与否⼀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接受甲⽅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具体对账⽅式包括邮寄对账单、邮件等,未做开通的则默认通过现场、⽹上交易等⾃助⽅式查询。
第⼗三条 甲⽅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股票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配股缴款截⽌⽇和红股上市当⽇开盘前向⼄⽅确认配股缴款情况和红股上账情况。
第⼗四条 甲⽅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即通知⼄⽅,以保证甲⽅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1.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法进⼊委托交易系统;
2.甲⽅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发现有⼈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4.x⽅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未能⽴即通知⼄⽅,由此⽽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险,由甲⽅⾃⾏承担。
第⼗五条 甲⽅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内向⼄⽅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以书⾯形式向⼄⽅提出质询。
甲⽅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式向⼄
⽅提出质询的,视同甲⽅对该委托结果⽆异议。
第⼗六条 甲⽅可要求⼄⽅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可在
⼄⽅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提供的其他⽅式查询和打印。双⽅另⾏通过书⾯⽅式约定交付⽅式和交付时间的,⼄⽅应按约定执⾏。
第⼗七条 甲⽅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为,⼄⽅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甲⽅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章 ⽹上委托
第⼗⼋条 甲⽅进⾏⽹上委托时,只能使⽤⼄⽅直接提供给甲⽅的软件,或甲⽅依照⼄⽅指示从⼄⽅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使⽤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上委托所产⽣的后果、⻛险和损失由甲⽅
⾃⾏承担。
⽹上委托是指甲⽅通过互联⽹或移动通讯⽹络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式。⽹上委托的上⽹终端包括电⼦计算机、⼿机等通过互联⽹或移动通讯⽹络连接⼄⽅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九条 ⽹上委托⽅式除具有其他委托⽅式所共有的⻛险外,甲⽅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险:
1、由于互联⽹和移动通讯⽹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甲⽅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和移动通讯⽹络上存在⿊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
⽹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甲⽅的⽹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5、甲⽅的⽹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6、如甲⽅缺乏⽹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7、由于⽹络故障,甲⽅通过⽹上证券交易系统进⾏证券交易时,甲⽅⽹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存在甲⽅不能买⼊和卖出的⻛险;甲⽅⽹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 显示成功,于是甲⽅再次发出委托指令,⽽⼄⽅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 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了交易,使甲⽅由此产⽣重复买卖的
⻛险。
上述⻛险可能会导致甲⽅发⽣损失。
第⼆⼗条 甲⽅应当按照⼄⽅的要求开通⽹上委托。甲⽅在使⽤
⼄⽅的⽹上委托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上证券委托系统提供的数字证书、动态⼝令或⽹上委托通讯密码、⼄⽅⽹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册等相关资料。
第⼆⼗⼀条 数字证书、动态⼝令或⽹上委托通讯密码是⽹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
甲⽅应妥善保管本⼈的数字证书、动态⼝令或⽹上委托通讯密码,不得擅⾃泄露、转交。因甲⽅保管本⼈数字证书、动态⼝令或⽹上委 托通讯密码不善所带来的⼀切损失由甲⽅⾃⾏承担。
第⼆⼗⼆条 凡使⽤甲⽅的⽹上交易证书或⽹上委托专⽤密码、资⾦账号、交易密码进⾏的⽹上委托均视为甲⽅亲⾃办理,由此所产
⽣的⼀切后果由甲⽅承担。
第⼆⼗三条 甲⽅在办理⽹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式,当⼄⽅⽹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络中断、
⾼峰拥挤或⽹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甲⽅可采⽤上述其他委托
⽅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四条 甲⽅通过⽹上委托的单笔委托及单个交易⽇最⼤成交⾦额按证券监督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执⾏。
第⼆⼗五条 甲⽅确认在使⽤⽹上委托系统时,如果连续五次输错密码,⼄⽅有权暂时冻结甲⽅的⽹上委托交易⽅式。连续输错密码的次数以⼄⽅的电脑记录为准。甲⽅的⽹上委托被冻结后,如需当⽇解冻,甲⽅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申请解冻,⼄⽅进⾏身份校验或审核⽆误后予以解冻。
第⼆⼗六条 甲⽅不得擅⾃向第三⽅泄露通过⼄⽅⽹上委托系统获得的⼄⽅提供的相关证券信息参考资料。
第⼆⼗七条 甲⽅应单独使⽤⽹上委托系统,不得与他⼈共享。甲⽅不得利⽤该⽹上委托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并从中收取任何费⽤。
第⼆⼗⼋条 当甲⽅有违反本协议第⼆⼗六、⼆⼗七条约定的情形时,⼄⽅有权冻结甲⽅的⽹上委托交易⽅式,并采取适当的⽅式追究甲⽅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创新,新的委托交易⽅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会不断增加,对于部分新的委托交易⽅式和新的证券业务品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规范的前提下,⼄⽅将视该项新业务的具体情况,为甲⽅适时提供⽹上开通或预约服务。
甲⽅通过互联⽹或移动通讯⽹络开通新的委托交易⽅式或新的 证券业务品种时,应按照⼄⽅指定的流程输⼊资⾦账号(或股东账号)、交易密码和其他身份校验信息。凡经⼄⽅验证其输⼊⽆误的,即视其 为甲⽅本⼈操作办理,通过⽹上委托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或协议即视 为甲⽅本⼈签署,由此所产⽣的⼀切后果由甲⽅承担。
第三⼗条 当本协议第⼗九条列示的⽹上委托系统⻛险事项发⽣时,由此导致的甲⽅损失,⼄⽅如⽆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条 本章未作约定的,适⽤本协议第⼆章的约定。
第四章 上海指定交易
第三⼗⼆条 甲⼄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愿协商,甲⽅选择本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的⼄⽅为指定交易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委托。
第三⼗三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四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应为甲⽅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应告之甲⽅,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起下⼀个交易⽇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三⼗五条 甲⽅在⼄⽅处办理指定交易⽣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处托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建⽴明细账,⽤于进⾏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三⼗六条 甲⽅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代理,并有权享有⼄⽅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提供其它服务项⽬的,应与甲⽅另订协议。
第三⼗七条 甲⽅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经托管在⼄⽅处,须遵守⼄⽅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三⼗⼋条 甲⽅证券账户⼀旦遗失,应先⾏向⼄⽅挂失,由⼄
⽅及时采取措施防⽌该账户再被他⼈使⽤。甲⽅持⼄⽅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经补办,甲⽅应持补办账户在⼄⽅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续。
第三⼗九条 甲⽅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未履⾏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应在甲⽅申请的当
⽇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四⼗条 甲⼄双⽅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四⼗⼀条 甲⽅若在⼄⽅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对甲⽅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续办理不妥影响甲⽅在⼄⽅处的正常交易⽽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双⽅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四⼗⼆条 甲⽅委托⼄⽅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够的资⾦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有权拒绝甲⽅的委托指令。
第四⼗三条 甲⽅委托⼄⽅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约定向⼄⽅交纳佣⾦及其他服务费。
第四⼗四条 因地震、台⻛、⽔灾、⽕灾、战争、
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的甲⽅损失,
⼄⽅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五条 因⼄⽅不可预测或⽆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为因素,以及监管部⻔、⾃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造成的损失,⼄⽅如⽆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六条 第四⼗四、四⼗五条所述事件发⽣后,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甲⽅损失可能的进⼀步扩
⼤。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
⼄⽅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效裁判⽂书办理。
第四⼗⼋条 本协议执⾏中发⽣的争议,甲⼄双⽅可以⾃⾏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
不成,双⽅同意按以下第 种⽅式解决:(如甲⽅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 2)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协议的⽣效、变更和终⽌
第四⼗九条 本协议可采⽤电⼦⽅式或纸质⽅式签署。
采⽤电⼦⽅式签署本协议的,甲⽅以电⼦签名⽅式签署本协议即告⽣效,甲⽅电⼦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
采⽤纸质⽅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之⽇起⽣效:
(1)如采⽤纸质⽅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电⼦⽅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以电⼦签名⽅式签署了本协议;
(2)甲⼄双⽅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已⽣效。
本协议⼀式两份,甲⼄双⽅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第五⼗条 本协议签署并⽣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律规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件、⾃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条 本协议签署并⽣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件发⽣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在其经营场所或⽹站以公告⽅式通知甲⽅,若甲⽅在七个交易⽇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双⽅均具有法律约束⼒。
第五⼗⼆条 甲⼄双⽅约定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按
本⼈临柜 ⽅式办理。
第五⼗三条 ⼄⽅应及时为甲⽅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的除外:
1.甲⽅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甲⽅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5.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四条 甲⼄双⽅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动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