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申请条件
1.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主申请人具有成都市户籍;
3.家庭自有住房(含租住公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内,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单身居民申请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申请人年满35周岁;(2)申请人为已成年的最低生活保障人员;(3)申请人为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且已成年;(4)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5)申请人在成都市稳定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交住房公积金且处于缴存状态。
(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年及以上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并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
3.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无自有住房,且未享受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4.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5.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
(三)公共服务行业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申请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内(含5万元);
2.申请人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房屋(含租住公房)、无房产转移记录且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3.本人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房居住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4.与我市用工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处于缴存状态,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单位一致。
申请人为非成都市户籍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为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须在与该产业功能区主导产业相符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其中非成都市户籍的还须持有成都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国外高校取得的学历及学位必须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证通过);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申请人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公示其家庭(个人)住房、收入等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家庭的,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住证(非成都市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二)申请对象为成都市户籍单身居民的,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未婚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年满35周岁且无工作的单身居民及无工作的优抚对象或已成年的孤儿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未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还须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因“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原因入户我市且不满3年的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须提供户籍迁出地的个人房屋信息证明,其原户籍地的住房情况纳入自有住房审核。
(三)申请对象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提供申请人居住证、居住证积分结果(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自主查询并打印)、婚姻证明(未婚承诺)、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复印件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配偶符合申请条件的,须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向用工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象为公共服务行业人员和产业功能区从业人员的,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下申请人员,还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证明或人社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毕业时间5年以内(含5年);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3.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保障申请,审核并将初审合格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电子影像资料(8个工作日)
发放比例100%、70%
发放比例30%、40% 、50%、60%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稳定就业情况(5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公有住房、自有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等情况(10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比对公积金、社保缴纳信息复核收入
民政部门核对申
请家庭经济状况
(25个工作日)
网络媒体公示(5日)
网络媒体公示(5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公有住房、自有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等情况(10个工作日)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认保障资格
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签订补贴协议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发放协议复核通过后次月)
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
一、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含4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且个人年收入低于2.5万元(含2.5万元)的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注:对D级危房搬离住户,根据D级危房鉴定报告等证明材料,其名下的D级危房(含租住公房)可不计入现有住房面积】,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可申请享受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
二、申请方式:
中心城区户籍居民由主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
家庭(个人)申请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必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写《成都市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1)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材料数量: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社保缴费证明(或领取养老金的证明)等涉及收入、财产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交材料数量: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