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关于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2021-2023 年度业务合作计划书》统一交易协议的信息披露公告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 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署
《2021-2023 年度业务合作计划书》统一交易协议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对手情况
1.关联方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注册资本:人民币2521984.5601万元
5.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
二、关联交易类型及交易标的情况
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2021-2023年度业务合作计划书》
(以下简称《计划书》),约定双方全面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保险业务及其他服务事项合作。本次签署的《计划书》为统一交易协议。其中:
1.双方通过银行网点、电话、互联网等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招商银行代理销售公司的保险产品。该交易标的为保险代理业务,属于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2.招商银行向公司投保团体保险产品,公司提供保险保障。该交易标的为保险保障,属于保险业务类关联交易。
3.招商银行向公司提供项目运营管理服务、坐席服务、市场推广服务、技术支持服务等。该交易标的为运营管理、坐席、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服务事项,属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价格
双方遵照《计划书》约定的定价原则,在具体合作协议
中约定收费标准。预估本《计划书》项下合作业务交易金额上限为 86 亿元,其中,2021 年度交易金额预估为 22 亿元,
2022 年度交易金额预估为 28 亿元,2023 年度交易金额预估
为 36 亿元。
2.交易结算方式
(1)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服务事项的结算方式一般按月或按季度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以双方签订的具体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2)保险业务的结算方式以具体协议约定为准。 3.协议生效条件、时间、履行期限
本《计划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至2023年 12月31日终止。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保险代理业务和其他服务事项的交易定价按下列原则执行:
1.有政府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针对该类服务的价格。
2.没有政府定价,但有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针对该类服务的在一定
幅度内可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的价格。
3.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由双方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市场价”是指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确定的价格:
(1)该类服务的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2)其地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保险业务的团体保险产品保险费定价依据主要为已报备产品费率等。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2020 年 12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合并召开,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审议了《关于招商信诺人寿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
2023 年度业务合作计划书的议案》(统一交易协议),非关 联方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该议案,关联方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2021-2023 年度业务合作 计划书》。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无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