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风险xx书、《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说明书》、《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下称“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与其他具有相同投资目的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加以集合管理运用的事务管理类(即通道类,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管理本信托,本信托为委托人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产品,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用于按照《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的规定购买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东南网架,证券代码:002135)的流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且指定投资顾问出具投资指令进行相关投资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本信托,本信托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认可并接受受托人因按照委托人指令管理本信托,而导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本信托计划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 完成,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 险。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但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 有权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为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但无论受托人是否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均不免除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委托人充分了解 x信托计划投资项目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自愿承担本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无 法按期履约等行为导致信托利益无法部分或全部实现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辅助性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受托人在进行前述辅助性管理事务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项目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投资本信托计划的特定风险、交易系统风险、税费增加的风险、不可
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具体而言:
(1)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2)信用风险
差额补足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追加信托资金义务或差额补足义务的,将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安全及 A 类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产生较大影响。
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财产或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可能造成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损失。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项目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方式为依据委托人意愿操作,关于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东南网架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差额补足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委托人已自行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且已充分知晓并愿意承担该等风险。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本项目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指令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有权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委托人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自愿对本信托计划交易对手无法按期履约等行为导致信托利益无法全部实现的事项承担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对于本信
托计划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6)投资顾问风险
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应作为信托计划业绩的预测或参考、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结果。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7)投资本信托计划的特定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 B 类信托单位无参考收益率并劣后于 A 类信托单位获得信托财产的分配,因此其将可能面临损失全部信托本金的风险,亦有可能获得较高的信托利益。
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投资于东南网架股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所持东南网架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卖出,因此在股票限售期内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投资东南网架股票在限售期结束后进行减持操作的,需要由 B 类委托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 B 类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可能使本信托计划面临被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8)交易系统风险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本信托计划通过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9)税费增加的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该等应税收入中暂扣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10)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11)其他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
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郑重xx:
(1)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且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第🖂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
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借贷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3)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见信托合同签字页。
xx人/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确认:(委托人亲自摘抄如下括号内文字至横线处)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信托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项目,已阅读并理解所有信托文件,愿意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
日期:2019 年 月 日
信托产品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机构版)
投 资 者 名 称 : _ 填 写 日 期 :
_ _
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我司”)提示贵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不承诺投资信托产品的本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受益人可获得固定收益。投资信托产品应承担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项目风险、投资顾问风险、投资本信托计划的特定风险、交易系统风险、税费增加的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等各类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信托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投资本金。贵机构在投资信托产品前应明确自身的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选择与自身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信托产品。
根据监管法规的要求,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在认购信托产品前应详尽了解产品风险并进行风险测试。以下一系列问题(均为单选)可在贵机构选择合适的信托产品前,协助评估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方式及投资目标。请贵机构谨慎选择相关的选项。
本调查问卷仅是我司对贵机构理财情况的资讯调查,填写本问卷并不表示我司对贵机构所述情况的认可或构成对贵机构的任何承诺,选择符合贵机构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的投资项目仍是贵机构自身的责任。
请在此处盖章承诺贵机构系使用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而非通过贷款、发放债券等方式获取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同时贵机构为符合“最近 1 年末净
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标准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公章):
如贵机构无法承诺使用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投资信托产品,或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财务条件,则本问卷终止。
一、测试题目
1、贵机构的净资产为:
A、5000 万元以下(2 分) B、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4 分) C、1 亿元(含)至 10 亿元(6 分) D、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8 分) E、50 亿元(含)以上(10 分)
2、贵机构面临的现金流压力如何:
A、现金流短期压力很大,有可能需要随时将投资变现弥补现金流 (2 分)
B、现金流短期有一定压力,需要流动性较高的投资 (4 分)
C、现金流长期有一定压力,需要一定的投资收益弥补现金流(6 分)
D、现金流长期较充裕,短期内不会有压力,长期压力较小(8 分)
E、现金流长期充裕,几乎没有压力(10 分)
3、贵机构资产负债率情况:
A、资产负债率 90%(含)以上(2 分) B、资产负债率 60%(含)—90%(4 分) C、资产负债率 30%(含)—60%(6 分) D、资产负债率 10%(含)—30%(8 分)
E、资产负债率 0(含)—10%(含)(10 分)
4、贵机构在过去的投资中,投资期限一般多长:
A、少于 1 年(2 分) B、1-2 年(含)(4 分)
C、2-3 年(含)(6 分) D、3-5 年(含)(8 分)
E、5 年以上(10 分)
5、 在过去两年中,贵机构投资金额占比较高的产品类型是:
A、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好的现金管理产品(2 分)
B、风险中低的债券类产品(4 分)
C、风险中低的类固定收益类产品(6 分)
D、风险中高的由专业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含证券投资基金等)(8 分)
E、风险较高的投资产品(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10 分)
6、下面哪一种表述最符合贵机构对今后三年投资表现的态度:
A、期望获得较大收益(2 分) B、期望至少能略有回报(4 分)
C、难以容忍任何亏损(6 分) D、能承受适度亏损(8 分)
E、不介意亏损(10 分)
7、贵机构目前的投资规模是:
A、500 万元以下(2 分)
B、500 万元到 1000 万元(含)(4 分) C、1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含)(6 分) D、5000 万元到 1 亿元(含)(8 分)
E、1 亿元以上(10 分)
8、在未来🖂年内,贵司预期主营业务收入会有何变化:
A、显著下降(2 分) B、可能会有所下降(4 分)
C、保持不变(6 分) D、有一定增长(8 分)
E、显著增长(10 分)
9、如果贵机构的一笔投资在 6 至 9 个月内市值下降了 20%,贵机构处置方式为:
A、全部卖掉该类资产(2 分) B、卖掉大部分该类资产(4 分)
C、卖掉少量该类资产(6 分) D、保留现有资产不动(8 分)
E、购买更多的同类资产(10 分)
10、贵机构进行信托产品投资的目的是:
A、保证公司长期资金的保值增值(2 分) B、现金管理的需要(4 分)
C、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6 分) D、多元化战略的需要(8 分)
E、开拓主营业务以外的盈利来源(10 分)二、测试结果及认购声明
得分 | 风险类型 | 说 明 |
20-40 | 保守型 | ●希望本金安全,能接受较小的价格波动。 ●愿意尝试得到大于定期存款的回报并承担较小风险,希望投资本金不因通货膨胀而贬值。 |
41-60 | 稳健型 | ●能接受适中的价格波动; ●能承受较高的投资风险; ●偏好投资兼具成长性及收益性的产品 |
61-80 | 成长型 | ●资产市值波动适中,可能会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能承担部分收益包括部分本金可能损失的风险,预期收益率较高; ●偏好投资成长性的产品或有一定投机性产品,希望投资较 快的增长,在风险可承受范围内获得最高回报。 |
81-100 | 进取型 | ●资产市值波动比较大,可能会低于原始投资本金 ●能承担全部收益包括本金可能损失的风险,预期收益率较高; ●偏好投资高成长性的产品或投机性产品,希望投资较快的 增长,尽可能获得最高回报。 |
贵机构可以根据自身在上面的测试题中的选择计算出得分,对照下面的表格找到自身的风险偏好类型,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向。
根据以上测试题中的选择计算出得分为 分,属于 型。
我司再次提示贵机构: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本金,投资有风险,选择须谨慎!
本调查问卷仅作为投资者风险测试使用,所列数据均仅供参考,不构成我司对贵机构的
任何承诺或认可。信托产品的详细信息请贵机构仔细阅读信托合同等相关文件。一切产品信息以相关信托文件记载的信息为准。
“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A 类信托单位份额适合测试结果为“【 】”,B 类信托单位份额适合测试结果为“【 】”的客户认购。
如贵机构的测试结果属于(或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高于)上述类型,决定认购本信托计划,请盖章确认:本机构已如实填写《信托产品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并了解了自身的风
险识别及承受能力和适合购买的产品类型;本机构已经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并愿意承担本信
托计划的相关风险。
盖 章:日 期:
客户信息调查表
一、客户基本信息 | ||||||
客户名称 |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姓名 | 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 名 | ||||
企业性质 | 受益所有人类型 | |||||
1 | □公司 | □ A1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的 自然人 | ||||
□ A2 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 25%表决权的自 然人 | ||||||
□ A3 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 行控制的自然人 | ||||||
□ A4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2 | □合伙企业 | □ B1 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 | ||||
□ B2 其他对合伙企业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
3 | □信托 | □ C1 信托的委托人 | ||||
□ C2 信托的受托人 | ||||||
□ C3 信托的受益人 | ||||||
□ C4 其他对信托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
4 | □基金(除信托产品户外的其 他产品户) | □ D1 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 | ||||
□ D2 其他对基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 | ||||||
5 | □个体工商户 | □ E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 ||||
6 | □个人独资企业 | □ F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 ||||
7 |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 务机构 | □ G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 ||||
8 | □经营农林牧渔产业的非公 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 □ H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 ||||
9 | □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 □ I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 ||||
10 | □各级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 及组织 | □ 无需填写受益所有人信息,且无需填写股东、董事高管信息 | ||||
二、受益所有人信息(如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 ||||||
姓名 | 地址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有效期 (YYMMDD-YYMMDD) |
三、股东、董事、高管信息(如不够填写可加附页) | |||||
股东信息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股类型(含投票权类型) | |
□限售股/□非限售股 □有投票权/□无投票权 | |||||
□限售股/□非限售股 □有投票权/□无投票权 | |||||
□限售股/□非限售股 □有投票权/□无投票权 | |||||
董事名单 | |||||
高管名单 | |||||
本机构承诺,在本表中勾选和填写的所有信息和提供的全部相应证明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错填等可能导致对金融机构履行法定义务构成不利影响的情形,并自愿就在本表中勾选和填写的信息和提供的全部相应证明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托存续期间,本机构勾选或填写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本机构将及时通知贵司,并自愿承担与因本机构原因导致贵司未及时获知该等变更相关的法律责任。 机构投资者公章: | |||||
填写说明: 请贵司勾选或者填写本调查表的全部内容,按照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 1.如贵司为公司或合伙企业,请提供: (1)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的复印件; (2)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复印件;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5)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2.如贵司为信托或基金,请提供:
(1)信托合同或者基金协议的复印件;
(2)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3)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4)受托人或者管理人的授权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如正反面的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军官证等)的复印件。
3.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
信托存续期间,如贵司填写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更的,请及时通知我公司,并更新贵司在本调查表中勾选和填写的相应内容。
目录
第一条 定义 2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5
第三条 信托宗旨与目的 6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7
第🖂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信托单位 8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资金的交付 12
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12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19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21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4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xx和保证 25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xx和保证 27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7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8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9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30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31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35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36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37
第二十一条 保密义务 37
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38
第二十三条 其他 38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及签字页 42
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 月 日在 签署。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鉴于:
1、委托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第🖂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愿意参与本合同所述之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受托人集合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委托人的资金根据信托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人为合格的信托业务经营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信托计划的资格。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释义
就本合同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规定的含义:
1.1.1 本合同/信托合同:系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2 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系指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一项依照受托人与委托人及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分别签署的《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3 《信托计划说明书》:系指《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1.1.4 《认购风险xx书》:系指《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1.5 信托文件:系指规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包括作为其附件的《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认 购风险xx书》)。
1.1.6 受益权/信托受益权:系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信托受益权与 B 类信托受益权,A 类委托人认购 A 类信托单位,信托成立时,A 类委托人同时为 A 类受益人,A 类受益人享有 A 类信托受益权,B 类委托人认购 B类信托单位,信托成立时,B 类委托人同时为 B 类受益人,B 类受益人享有 B 类信托受益权。
1.1.7 信托单位:系指用以计算、衡量信托财产价值以及委托人认购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日,每一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人民币 1 元。A 类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为 A 类信托单位,B 类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为 B 类信托单位。
1.1.8 委托人:系指包括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在内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该等投资
者于信托计划设立时和信托计划增发成功时(如有)通过交付信托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而获得受益权。委托人分为 A 类委托人和 B 类委托人。
1.1.9 受益人:系指合法持有信托单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计划成立时,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受益人;受益权转让后,为以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分为 A 类受益人和B类受益人。
1.1.10 受托人:系指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1.1.11 受益人大会:系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受益人组成的议事机构。
1.1.12 信托资金/信托本金:系指委托人根据信托合同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1.1.13 信托计划资金:系指委托人或与委托人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其他投资者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额。
1.1.14 信托财产:系指信托计划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15 信托财产总值:系指某估值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之和。
1.1.16 信托财产净值:系指信托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计提的 A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计提的信托报酬、计提的保管费、计提的投资顾问费及其他信托负债后的余额后的净资产价值。
1.1.17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系指某估值日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净值与全部信托单位的比值。
1.1.18 信托财产初始净值:系指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财产净值。
1.1.19 信托利益:系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1.1.20 保管人:系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1 投资顾问:系指杭州金蟾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22 差额补足人:系指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昊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xxx。
1.1.23 《投资顾问协议》: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 TTCO-A-I-ZA05-201901-TGXY 的《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24 《保管协议》:系指《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
1.1.25 《操作备忘录》:系指《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之证券投资操作备忘录》。
1.1.26 《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系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与差额补足人签署的编号为 TTCO-A-I-ZA05-201901-CBXY《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27 信托账户:系指受托人专门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所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1.1.28 推介期:系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的期间。
1.1.29 增发推介期:系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增发募集而向合格投资者推介的期间。
1.1.30 增发成功日: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增发的信托单位(如有)而言,其增发成功日为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增发成功之日。
1.1.31 信托计划成立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第 4.3 款的规定成立之日。
1.1.32 信托计划终止日:系指信托计划按照本合同第 10.1 款的规定终止之日。
1.1.33 起算日:就信托计划成立时发行的信托单位而言,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就信托计划成立后增发的信托单位(如有)而言,起算日为对应的增发成功日。
1.1.34 信托利益支付日:系指每个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1.35 核算日:(1)就本信托计划项下各 A 类信托单位而言,该 A 类信托单位的核算日系指该 A 类信托单位的起算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 21 日(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年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不含信托计划终止日);(2)就本信托计划各 A 类及 B 类信托单位而言,该信托单位的预计到期日与信托计划终止日中的较早发生者;(3)就信托费用而言,指信托成立日后,每个自然季度末月的 21 日(即信托计划成立后每年 3 月 21 日、6 月 21 日、9 月 21 日、12 月 21 日)及信托终止日
(含到期终止、提前终止及延期终止日)。
1.1.36 核算期:就各 A 类信托单位而言,系指一个核算日(含该日)至下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且该核算日不应为强制赎回日)的期间。其中,就任一信托单位而言,第一个核算期系指该信托单位起算日(含该日)至起算日后第一个核算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1.37 强制赎回日:系指受托人完成部分信托财产处置或差额补足人追加资金或履行部分差额补足义务并向本信托计划交付部分资金后,受托人以信托专户中的现金财产强制赎回受益人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单位之日。
1.1.38 强制赎回支付日:系指每个强制赎回日后 5 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
1.1.39 东南网架:系指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135。
1.1.40 标的股票:系指东南网架的流通股股票。
1.1.41 交易文件:系指信托文件、《保管协议》及受托人为履行职责而签署的由委托人认可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1.1.42 税收: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印花税、营业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1.43 政府机构:系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含专门法院)、人民检察院(含专门检察院);(2)中国仲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3)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44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45 银保监会:系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1.46 法律:系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1.1.47 元:系指人民币元。
1.1.48 工作日:系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外任何一天。
1.1.49 限售期:系指根据东南网架披露的《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本信托计划投资获得的标的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即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取得最后一笔标的股票时起算。
1.2 其他定义
1.2.1 本合同中未定义的词语或简称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文件中相关词语或简称的定义相同。
1.2.2 除非其他信托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其他信托文件中的含义与本合同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信托事务管理人
2.1 受托人
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2.2 保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第三条 信托宗旨与目的
3.1 信托计划的宗旨
x信托计划旨在集合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 具的投资建议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东南网架流通股股票。委托人、受托人 确认,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运用项目、运用期限等要素由委 托人自主决定并进行指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运用信托资金,为受 益人获取投资收益;受托人仅就本信托计划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3.2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同意将其合法所有并有处分权的人民币资金
(委托人为金融机构的,可以为其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信托计划,由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第四条 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4.1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类别
4.1.1 信托计划的名称为“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1.2 本信托计划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产品。
4.2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预计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4.3 信托计划的成立、生效
4.3.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日,自受托人开始推介之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推介期。
4.3.2 信托计划在如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由受托人宣布成立:
(1)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 1 亿元;
(2) 本信托计划项下 A 类信托单位份额与 B 类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 1: 1。
(3)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 名,且认购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
(4)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届满或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日为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
4.3.3 在推介期内,如果除第 4.3.2 款第(4)项之外的其他信托计划成立条件均已满足,则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可由受托人宣布提前届满。
4.3.4 在推介期届满之日,若第 4.3.2 款所述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仍未获得满足,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4.3.5 本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4.3.6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4.3.7 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生效。
4.4 信托计划的期限
4.4.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止的期间。
4.4.2 本信托计划项下任一信托单位的预定存续期限不超过 个月,自该信托单位的起算日之日起计算,且本信托计划到期终止日不晚于 年 月 日。经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同意,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可以延期。本
信托计划成立满 12 个月,且本信托计划所持东南网架股票限售期届满后,经全体委托人同意的,本信托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4.4.3 如第 4.4.2 款约定的预定信托期限届满(含提前届满),受托人应将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 8.3.3 项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A 类受益人按期足额收回全部 A 类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按照【 】%/年的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等的,A 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如信托费用及/或信托利益未能全部以资金形式支付,则受托人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财产处置方案。同时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至受托人执行完毕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且分配完毕信托财产之日。
第🖂条 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和信托单位
5.1 信托受益权
x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 A 类信托受益权和 B 类信托受益权,各类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的信托单位。A 类信托受益权优先于 B 类信托受益权获得信托财产分配。本信托项下 A 类信托单位总额与 B 类信托单位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1:1。
5.2 受益人
信托计划的初始受益人均为委托人。
5.3 A 类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
(1) 总面值:全部 A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以实际
募集情况为准)。
(2) 面值:每份 A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 信托本金:在起算日,每份 A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 1 元。
(4) 年参考收益率: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计划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本信托计划在运营正常的情况下,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为
【 】%/年;若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出现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 A 类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 A 类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 A 类受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 A 类受益人自行承担。
(5) 信托利益计算方式:
1) A 类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每日计提,每一 A 类信托单位每日应计提的信托收益=1 元×年参考收益率÷360 。受托人应于任一信托利益支付日以信托财产支付截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前最近的一个核算日已计提未支付的 A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
2)如果发生本合同第 5.6 款 A 类信托单位强制赎回的情形,受托人应当于强制赎回支付日,向 A 类受益人支付强制赎回款:
赎回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强制赎回的 A 类信托单位份数×1 元/份+(强制赎回的 A 类信托单位份数×1 元/份×年参考收益率÷360 )×自该 A 类信托单位起算日(含该日)至赎回日(不含该日)的实际天数﹣受益人就拟赎回的该 A 类信托单位已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
3) 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8.3 款规定的支付顺序进行支付。
4) 信托终止日(含到期终止日、提前终止日及延期终止日),A 类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按照如下计算公式计提:
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A 类信托单位总份数×1 元/份×年参考收益率÷360 )×A 类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受益人就到期的 A 类信托单位已获分配的 A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
为避免歧义,本条款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如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不足依据参考收益率计算信托利益的,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利益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5.4 B 类信托单位的基本特征
(1) 总面值:全部 B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总额预计为人民币不超过 1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2) 面值:每份 B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3) 信托本金:在起算日,每份 B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本金为人民币 1 元。
(4) 年参考收益率:监管法规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依据本信托计划有关信托利益的计算方式,B 类信托单位无参考收益率;若本信托计划运营过程中出现风险、不能实现预期目标时,则受托人仅负有以届时信托计划项下全部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对于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和/或本金发生损失的部分,受托人不负有对受益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兑付义务,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受益人自行承担。
(5) 支付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8.3 款规定的支付顺序进行支付。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资产为限按照 B 类受益人所持 B 类信托单位占全部 B 类
信托单位的比例进行分配。
为避免歧义,本条款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实际信托利益为限分配信托利益。
5.5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5.5.1 A 类受益权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可以转让,B 类受益权不得转让。本信托计划成立后 A 类受益人可自行寻找或委托受托人协助寻找意向受让人,经受托人审核同意后受益权可转让。
5.5.2 A 类受益人委托受托人寻找意向受让人的,应向受托人提交转让申请书。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受益权转让协议,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
5.5.3 A 类受益人仅可以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 发〔2018〕106 号)第🖂条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受益权。A 类受益人将其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5.5.4 在发生继承、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非交易性转让情况时,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要求办理非交易过户。
5.5.5 受益权的转让于受托人办理转让登记时生效。未办理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然向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履行相应义务。受托人于信托利益支付日前 20 个工作日内不办理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登记。
5.6 信托单位的强制赎回
5.6.1 受托人可以按照下述规定强制赎回信托单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强制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5.6.2 信托存续期满 个月,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完成部分信托财产处置或差额补足人追加资金或履行部分差额补足义务并向本信托计划交付部分资金后,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以信托专户中的现金财产强制赎回委托人持有的部分信托受益权。
5.6.3 受托人应该优先强制赎回 A 类委托人所持 A 类信托单位,全部 A 类信托单位强制赎回前,不得强制赎回 B 类委托人所持 B 类信托单位。全部 A类信托单位强制赎回后,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
5.6.4 具体强制赎回信托单位的数额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分配的金额核算决定。
5.7 信托受益权的增发(如有)
5.7.1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计划资金规模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总规模,受托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差额部分增发募集信托受益权。增发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追加交付的信托资金÷1 元。
5.7.2 信托单位增发推介期、增发的规模、信托资金的交付时间、支付方式、信托单位增发成功的条件及其他与信托单位增发有关的事宜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自行决定并有权修改,合格投资者签署信托文件即表示认可受托人关于信托单位增发的一切要求。
5.7.3 自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增发成功之日起,参与信托受益权增发并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签署信托文件且交付认购资金的受益人即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5.7.4 在增发推介期届满之日,如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增发不成功,受托人将于增发推介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5.7.5 增发成功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含该日)至增发成功日(不含该日)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5.7.6 增发完成后,受托人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披露相应增发情况。
第六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资金的交付
6.1 信托单位的认购
6.1.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为人民币,委托人投资本信托计划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
〔2018〕106 号)第🖂条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信托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
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
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
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6.1.2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份信托单位的认购价格为 1 元。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人数量不得超过 人,且单笔委托金额低于 x元(不含本数)的自然人委托人不超过 人。
6.1.3 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金额,对应购买的信托单位数额为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数额。
6.2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可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开户行:
如标的股票东南网架于本协议签署后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
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 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或 B 类委托人未足额交付 x元信托资金,则 A 类委托人可拒绝缴款, 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7.1.1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均一致自主决定本合同关于信托计划资金管理和运用方式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措施、与信托财产运用相关的交易文件等;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本信托计划仅可以本条所述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
(1) 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方式进行投资管理。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具体方法保留投资决策权限,授权投资顾问作为委托人投资建议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为本信托计划制定投资计划并发送委托人投资建议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人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有效投资建议被视为是全体委托人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投资顾问的无效委托人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受益人有权另行要求投资顾问承担责任。有效投资建议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信托合同、受托人管理制度要求、可执行的投资建议。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用于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根据《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专项用于购买东南网架股票,购买期间为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个月,每股买入价格最高不得超过 /股,在购买期间及本信托计划购买东南网架股票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进行卖出操作。本信托计划持有的东南网架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减持本信托计划所
持东南网架股票,且应当在 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二级市场直接卖出、由差额补足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未减持完毕的股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B 类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合并权益披露、要约收购等(如需要)。因 B 类委托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导致本信托计划发生合规风险或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当承担因此给受托人、A 类受益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本计划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A. 投资限制特别说明
1)信托计划项下,同一交易日且同一证券有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即在本信托计划内的交易在相同时间、买卖委托价位有交集不能成交。受托人有权拒绝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交易,当委托有可能触发对倒条件时,系统自动拒绝接受时间顺序偏后的委托,并在委托触发对倒条件一分钟后系统自动撤销时间顺序偏前的且仍未完全成交的委托。
2)信托计划项下申报交易时,即使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在接到监管机构(含交易所市场监察部门)书面或口头明确通知的前提下可以主动限制投资运作。
3)信托计划项下在申报交易时,即使投资运作本身是合法合规的,受托人为避免被监管机构等误解,可以主动限制投资运作。
4)根据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运作现状,经信托计划所有受益人书面同意后,受托人可对信托计划宣布新的投资限制或变更现有投资限制。无需另行召开全体受益人大会。
5)B 类委托人承诺及时向受托人及投资顾问报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股票处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限制交易期限等)。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B 类委托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 信托计划投资限制
1)本信托计划可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标的股票:
东南网架(股票代码:002135),每股买入价格最高不得超过 /股。
2)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东南网架股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②东南网
架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东南网架股票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须通知 A 类委托人, 经 A 类委托人同意后,本条款作相应修改。
4)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股票,仓位比例≤100%。其中仓位比例=以买入成本计算的单一标的总投资额/该标的最后一笔买入交易日前收盘的信托财产净值。
5)货币市场基金单一基金仓位比例≤40%,且单支货币市场基金持仓金额不得超过其前一日收盘总规模的 20%。
6)竞价交易过程中,受托人有权设置委托价格限制以规避“异常交易”行为,如交易行为涉嫌“拉抬股价”、“异常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不当情形,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交易指令。
7)禁止投资融资融券、股指期货、权证、债券、正回购交易及上市公司新股发售。
8)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昊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xxx为本信托计划的差额补足人,同意受托人与其签署《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编号:TTCO-A-I-ZA05-201901-CBXY,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全体委托人已阅知并同意《差额补足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签署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3)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认可该等交易文件及法律文件项下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并承诺该等风险和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4) 本信托计划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为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有权对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
(5)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盯市管理、违约处置、到期变现、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对于本信托计划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6) 受托人将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持有、管理和处置信托财产,具体事项由本合同约定;
(7) 信托账户中若存有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8) 特别变现条款
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日(即本信托计划存续届满 个月与 年月 日孰早之日)前第 个交易日起,如受托人仍未接到投
资顾问任何处置指令,则受托人视作投资顾问发出指令并同意,受托人不需征求任何人的意见,有权开始根据市场情况,在符合法律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逐步卖出有价证券,收回现金,由此造成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相关费用。
若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现金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信托费用及 A 类委托人的信托本金及按照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等的,则不足部分由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7.2 信托财产及估值
7.2.1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信托计划资金;
(2)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形成的财产。
7.2.2 信托财产估值
7.2.3 估值对象:
本信托所拥有的所有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7.2.4 估值方法:
A.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B. 新三板股票的估值
在全国股票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新三板)按成本法估值。
C. 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进行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D. 权证估值方法
(1)信托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E.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交易的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开放式基金:
🕔非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进行估值;
②货币市场基金:单位价值按 1.0000 计算。货币式基金的待分配收益在估值日没有转为份额的,不计入净值或计提处理,于实际转为份额时计入信托的资产;
③处于募集期内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④同一基金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F. 银行存款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G. 三方存管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H. 信保基金以成本估值,利息以估值日实收利息计算。
I. 受托人如采用本 7.2.4 款约定的方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最能反映信托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J.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3 受托人管理权限
7.3.1 受托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忠诚、谨慎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并根据这一原则决定具体的管理事项。
7.3.2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1) 自信托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运用并管理信托财产;
(2) 依据信托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信托计划保管人,如认为保管人违反了信托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银保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利益;
(3) 在信托计划保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保管人;
(4) 依照法律规定为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 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信托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6) 选择、更换律师或其他为信托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7.3.3 受托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违背本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受益人自担。
7.4 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
受托人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保管人,将信托账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协议》进行约定。
7.5 差额补足人的差额补足义务
浙江东南网架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浩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东昊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xxx为本信托计划的差额补足人(以下简称“差额补足人”),全体委托人同意并指令受托人与 A 类委托人、差额补足人签署《西藏信托-智昂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补仓及差额补足协议》
(编号:TTCO-A-I-ZA05-201901-CBXY,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差额补足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及《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增强资金的义务。
7.5.1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按如下方式执行预警止损操作:
① 预警线及止损线
限售期届满前,本信托项下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 ;
限售期届满后,本信托项下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 ,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 。
② 预警操作
限售期届满前,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及 T+N 日为交易日,T 日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收市后受托人核算的当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准,下同)≤预警线,则受托人须在 T+1 日 9:3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投资顾问、B 类委托人、差额补足人。差额补足人须在 T+2 个交易日 15:00前追加增强资金使(T 日信托单位净值+差额补足人本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但如 T+1 个交易日收盘时的信托单位净值>预警线的,差额补足人可不再追加增强资金。如差额补足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金使(T 日信托单位净值+差额补足人本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且 T+2 个交易日收盘时的信托单位净值<预警线的,自 T+3 个交易日起,委托人有权向差额补足人收取违约金,作为 A 类受益人的额外信托收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按每个日历日以应缴未缴的增强资金金额的 0.5‰为标准收取,直至差额补足人足额缴纳该笔增强资金之日停止计算(不含该日)。自 T+1 日起至差额补足人足额追加增强资金期间,受托人只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指令。
限售期届满后,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收市后受托人核算的当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准,下同)≤预警线,则受托人须在 T+1 日 9:3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投资顾问、B 类委托人、差额补足人。差额补足人须在 T+2 个交易日 15:00 前追加增强资金使(T 日信托单位净值+差额补足人本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但如 T+1 个交易日收盘时的信托单位净值>预警线的,差额补足人可不再追加增强资金。如差额补足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金使(T 日信托单位净值+差额补足人本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且 T+2 个交易日收盘时的信托单位净值<预警线的,自 T+3 个交易日起,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将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资产的仓位比例调整到 50%以下(即非现金资产市值/信托财产总值<50%)。如由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政策、锁定期、敏感期、停牌、跌停、退市等)导致本计划项下所持证券出现无法流通变现的情形的,受托人的变现操作相应顺延。自 T+1 日起至差额补足人足额追加增强资金或受托人完成仓位比例调整期间,受托人只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指令。如 T 日起,信托单位净值≤止损线的,则按止损线要求操作。
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③ 止损操作
限售期届满后, 当 T 日信托单位净值(T 日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收市后受托人核算的当日信托单位净值为准,下同)≤止损线,则:受托人须在 T+1 日 11:30 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投资顾问、B 类委托人、差额补足人;差额补足人须在 T+2 个交易上午日 9:30 前追加增强资金使(T 日信托单位净值+差额补足人本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T 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在差额补足人足额追加增强资金到账前,受托人只接受投资顾问出具的卖出指令。如差额补足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金使(T 日信托单位净值+差额补足人本次追加的增强资金金额÷T日存续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警线,且 T+2 个交易日开盘时信托单位净值
≤预警线,则受托人于 T+2 个交易日开盘起,对信托财产可变现资产实施不可逆的强制性清仓操作,并在资产全部变现后终止本信托计划。如由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市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限售政策、锁定期、敏感期、停牌、跌停、退市等)导致本计划项下所持证券出现无法流通变现的情形的,受托人的变现操作相应顺延。
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④ 增强资金的取回
差额补足人追加的增强资金不增加、不改变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及信托资金规模,但追加的增强资金计入信托财产。追加的增强资金到账后,如连续 10 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1,受托人可向差额补足人退回全部或部分追加的增强资金,但退回后的信托单位净值>1,且累计退回的增强资金不得超过差额补足人累计追加的增强资金。如受托人支付取回金额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 1.0,则受托人有权不予支付。
7.5.2 差额补足人应确保每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本信托计划项下扣除应付信托税费及费用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可足额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 A 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如某个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计划项下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税费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 A 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差额补足人应向信托账户追加增强资金,直至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应付未付的信托税费、费用以及信托计划项下已计提未支付的 A 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及预期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等)获得足额支付。该等追加的增强资金不增加 B 类委托人所持信托单
位份额,且不影响 A 类信托单位与 B 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差额补足人通过追加增强资金的方式补足差额后,方能进行信托计划的清算和 B 类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分配。
7.5.3 如果差额补足人延迟履行本合同及《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义务的,差额补足人应向信托专户支付滞纳金。差额补足人每日应支付的滞纳金为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直至其履行完毕资金支付义务之日止。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滞纳金作为【额外信托收益】由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分配给 A 类受益人,但不视为向 A 类受益人支付 A 类信托单位利益。
7.5.4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及 A 类受益人收回全部 A 类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按照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计算所得信托收益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前,未经 A 类委托人书面同意,B 类委托人不得提取本金或收益。
第八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8.1 信托利益的核算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负责计算受益人应获得的信托利益的数额。受托人将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和赎回支付日(如有)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8.2 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的处置
8.2.1 如本合同第 4.4.2 款约定的预定信托期限届满(含提前届满),受托人应将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 8.3.3 项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A类受益人按期足额收回全部 A 类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及按照 A 类信托单位参考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信托收益、额外信托收益(如有)等的,A 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如信托费用及/或信托利益不能全部以资金形式支付,则受托人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财产处置方案,并按照受益人大会的决定执行信托财产处置方案。
8.2.2 受托人按照受益人大会决议执行信托财产处置方案,受托人按照受益人大会提议方案以受托人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和变现,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延长至上述信托财产的处置和变现完成之日。
8.2.3 受托人因执行受益人大会决议而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受益人另行支付。受益人对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受托人不因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执行承担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本信托终止时,如信托专户内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费用的,尚未偿付部分由 B 类受益人另行支付;如受益人拒绝支付,受托人有权留置和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8.2.4 受益人大会就本第 8.2.2 款事宜进行决议时,须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
8.2.5 受托人按照第 8.2 款约定处置信托财产,则受托人应按照受益人大会提议方案进行追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直至受托人履行完毕追偿和变现涉及的必要法律手续,将追偿或变现所得资金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后按照本合同第 8.3.3 项约定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本信托计划终止。
8.2.6 在信托期限延长期间,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信托收益计算方式计算 A
类受益人的预期收益及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费用的费率计算信托费用。
8.3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8.3.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于任一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计划终止日对应的支付日除外),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 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如有);
(2) 支付应付未付的本合同第 9.1.1 款所述的信托费用(除投资顾问费);
(3) 支付核算期内按照本合同第 5.3(5)1)约定计算所得的 A 类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
8.3.2 如发生信托单位的赎回,则于赎回支付日,受托人以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1) 向被赎回 A 类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人支付按照本合同第 5.3(5)2)约定计算所得的赎回款项。
8.3.3 当信托计划终止(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及延期终止),在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受托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1) 支付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
(2) 支付应付未付的本合同第 9.1.1 款所述的信托费用(除投资顾问费);
(3) 向全体 A 类受益人分配按照本合同第 5.3(5)4)计算所得的信托利益,如果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分配的,按照先分配 A 类受益人信托收益,后分配 A 类受益人信托资金本金的顺序进行分配;
(4) 投资顾问费;
(5) 向差额补足人退还其已追加但尚未取回的增强资金;
(6) 剩余资金按照 B 类受益人所持 B 类信托单位比例向全体 B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
第九条 信托费用、信托报酬和税收的计提和收取
9.1 信托费用
9.1.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保管人的保管费;
(2) 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3) 应付给各中介机构的费用和报酬;
(4) 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
(5)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6) 本信托计划成立及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印刷费、银行代理收付费、监管费等费用;
(7)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
(8)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9)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0) 本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
(11) 其它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9.1.2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受托 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
9.2 信托报酬
9.2.1 受托人所收取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
9.2.2 受托人所收取的信托报酬按照信托报酬费率计算,信托报酬费率为 0.25%/
年。
9.2.3 受托人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收取信托报酬。
9.2.4 信托报酬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信托报酬=1 元/份×当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报酬费率÷360 。受托人就于对应核算日存续的本信托项下每一信托单位(包括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应收取的信托报酬=
(1 元×信托报酬费率÷360 )×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前一个核算期的实际天数。
9.2.5 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则延长期间的固定信托报酬以届时每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额为基数并按照实际延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定。
9.2.6 如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超过信托利益支付日,信托利益仍未能完成分配的,受托人有权自信托利支付日或赎回支付日之次日起就拟分配但尚未分配的信托本金继续收取信托报酬。
9.2.7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报酬无需返还。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
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受托人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9.2.8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的账户户名: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支付系统行号:
9.3 保管人的保管费
9.3.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按《保管协议》的约定于每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保管人的保管费费率为 0.1%/年。
9.3.3
9.3.2 保管费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保管费=1 元/份×当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保管费费率÷360 。保管人就于对应核算日存续的本信托项下每一信托单位(包括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应收取的保管费=(1 元×保管费率÷360 )×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前一个核算期的实际天数。
9.3.4 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则延长期间的保管费以届时每日存续信托单位总额为基数并按照实际延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定。
9.4 投资顾问费
9.4.1 投资顾问根据《投资顾问协议》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基数进行投资顾问费的计提和收取,投资顾问费每日从信托财产中计提,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顾问分配支付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在信托存续期间,投资顾问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基数,以 0.03%/年的投资顾问费率为标准计提投资顾问费:
9.4.2 每日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额数×1 元/份×投资顾问费率/360。投资顾问就于对应核算日存续的本信托项下每一
信托单位(包括 A 类信托单位和 B 类信托单位)应收取的投资顾问费=
(1 元×投资顾问率÷360 )×该信托利益支付日前一个核算期的实际天数。
9.4.3 若信托计划发生延期的,则延长期间的投资顾问费以届时每日存续信托单位总额为基数并按照实际延长的天数计提和收取,具体计提和收取方式同上述约定。
9.5 信托费用和信托报酬的支付方式
9.5.1 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费以外的信托费用以信托财产支付,在费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账户中支付。
9.5.2 信托报酬、保管费于对应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顺序以信托财产支付,受托人应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向保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保管人按照受托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财产中支付信托报酬及保管费。
9.6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信托计划成立时应按照信托计划初始募集资金金额的 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或监管机构的要求,信托计划需按照增发募集信托资金规模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则按照增加信托资金规模的 1%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具体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监管机构要求为准。为履行上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义务,受托人特此通知贵方于信托计划成立的同时将上述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如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路支行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如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受托人缴付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资金,则受托人有权从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中划付相应金额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对于该部分资金仅享有以下所述的收益。
对于用于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该部分资金,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规定,该部分资金投资的收益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所得金额,具体金额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核算并向信托计划结算金额为准。除非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要求,受托人就信托财产中认购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部分所产生的投资利益不承担税收代扣代缴义务,如信托计划项下存在未完全缴纳或支付信托税费和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信托计划结算和分配的金额抵偿该等应付费用、税费和款项。
信托计划到期时(包括提前到期、延期到期及正常到期),若信托计划尚未收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受托人于收到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金额后进行分配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本金及收益,受托人亦有权以固有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获得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保障基金本金或收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无论受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付的数额是否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多退少补的调整。
9.7 税收处理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须 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收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 收,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 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受托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该等应税收入中暂扣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10.1信托计划的终止
10.1.1 本信托计划的终止触发条件包括:
(1) 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成立条件的;
(2) 信托计划期限(含按照本合同规定提前结束或顺延的期限)届满,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3) 全部信托财产处置完毕,且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完成信托财产分配的;
(4) 受托人执行完毕本合同第 8.2 款约定的信托财产处置方案,且信托财产分配完毕;
(5) 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本信托计划;
(6) 受托人职责终止,且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7)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8) 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变化,受托人认为本信托计划继续存续将出现合法、合规性问题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9) 中国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由。
10.1.2 信托计划不因委托人或受托人的解散、破产或被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或辞任而终止。
10.2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触发条件发生时,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和清算,保管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不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受益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0.3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10.3.1 信托计划终止并进行清算后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8.3 款规定进行分配,信托财产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10.3.2 信托计划基于本合同第 10.1.1 款第(1)项规定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向委托人返还已经交付的信托资金,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受托人交付日
(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该等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银行同期活期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xx和保证
委托人向受托人做出以下的xx和保证,下述各项xx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机构投资者的情形,委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合法存续;在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委托人为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具备合格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委托人已认真阅读了信托计划的募集文件,委托人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委托人的各项资质要求,委托人对信托计划的投资符合法律的规定。委托人保证,其属于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 106 号)第🖂条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其充分了解并认可本信托计划属于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本信托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3)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30 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40 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3) 合法授权。委托人对本合同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委托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权利范围内的,得到必要的授权,并不会导致其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和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件规定的其对第三方所负的义务。
(4) 信托财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且委托人签署或履行本合同均不会违反或抵触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营业许可范围、任何适用法律(在此不限于中国法律)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合同或协议。
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委托人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银行资金(包括理财资金及自有资金),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委托人承诺不存在利用本信托计划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存在通过本信托计划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的情形,投资于本信托计划不存在违反《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 号)相关规定的情况。如委托人违反前述承诺视为委托人违约,委托人应当向本信托计划或受托人赔偿损失并消除不利影响,因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委托人自担责任。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委托人还应承诺其设立信托的资产管理产品是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有效成立,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符合其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并已按相关约定向投资者履行披露义务(如需要)。
(5)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6) 认可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委托人已充分知悉并认可信托计划资金的用途及运用方式,知悉并了解受托人的经营、财务和信用状况以及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风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东南网架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等),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的一切投资风险。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
人自行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并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对于本信托计划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受托人的xx和保证
受托人向委托人做出以下的xx和保证,下述各项xx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信托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公司存续。受托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具有签订本合同和依据本合同交付信托财产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并且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每项义务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批准。
(2) 业务经营资格。受托人依法取得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且就受托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受托人丧失该项资格。
(3) 合法授权。无论是本合同的签署还是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章程、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营业许可范围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任何政府机构或机关的批准,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任何规定。
(4)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5) 任何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3.1委托人的权利
13.1.1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3.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3.1.3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3.1.4 委托人对应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不再享有上述权利。
13.1.5 信托计划成立前,若标的股票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A 类委托人有权不交付信托资金,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13.2B 类委托人权利的特殊安排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因信托财产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在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受托人应按照 B 类委托人对表决事项的书面意见行使表决权;如 B 类委托人需要信托计划行使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等其他股东权利事项,受托人应按照 B 类委托人出具的书面意见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13.3委托人的义务
13.3.1 遵守其所作出的xx和保证。
13.3.2 向受托人提供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必要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3.3.3 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委托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13.3.4 委托人自行负责对与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相关的其他交易对手以及投资项目本身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并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承担因其尽职调查工作失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
13.3.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信托计划的受益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14.1受益人的权利
14.1.1 根据所持有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项下相应的信托受益权。
14.1.2 有权向受托人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3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4.1.4 参加受益人大会,按其持有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14.1.5 查阅受益人大会决议及相关情况。
14.1.6 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受益权。
14.1.7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受益人的义务
14.2.1 依据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受益权。
14.2.2 对所获知的信托计划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14.2.3 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受益权的受益人,负有与其前手相同的委托人义务。
14.2.4 受益人自行承担本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14.2.5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受托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5.1受托人的权利
15.1.1 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基于专业、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配信托财产收益。
15.1.2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报酬。
15.1.3 受托人因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计划所支出的费用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按照本合同规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
15.1.4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15.2受托人的义务
15.2.1 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5.2.2 为实现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在信托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信托财产。
15.2.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信托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15.2.4 按照本合同及信托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托计划信息,接受有关当事人查询。
15.2.5 定期编制信托计划管理报告。
15.2.6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妥善保存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 15 年。
15.2.7 受托人应当为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保密,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8 法律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
16.1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应对受益人进行如下定期信息披露:
(1) 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个自然季度末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于每个自然季度末之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向受益人进行披露,并于每自然季度首月月底前,提供上个季度的项目运行总结报告;
(2) 在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提交清算报告。
16.2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受托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
时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发生受托人解任事件或受托人辞任;
(2) 发生保管人解任事件或保管人辞任;
(3) 受托人或保管人受到监管部门重大处罚;
(4)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5)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6) 其他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17.1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
17.2职权
受益人大会有权决定如下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表决:
(1)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受托人辞任或解任的情况下,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更换受托人;
(3)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4) 在受托人提议时,决定解任保管人,并根据受托人的提名决定任命新的保管人;
(5)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 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17.3召集的事由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
(1) 受托人解任事件;
(2) 受托人提出辞任;
(3) 受托人提议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除外;
(4) 受托人提议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5) 受托人提议更换保管人;
(6) 召集人提出提高受托人报酬标准的议案;
(7) 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17.4召集的方式
17.4.1 受托人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应在第 17.3 款所述的情形发生后
的 5 个工作日内以按照本合同第 23.1 款规定向受益人发出通知的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
17.4.2 受益人召集
如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信托单位 10%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及按照本合同第 23.1 款规定向受益人发出通知的方式向全体受益人发出会议通知。
17.5通知
召开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第 23.1 款规定向受益人发出通知的方式通知全体受益人。受益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会议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4) 有权出席受益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该日距离受益人大会召开日不应超过 5 日,由召集人在发出通知时确定;
(5) 代表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7.6会议的召开
17.6.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7.6.2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不含)以上信托单位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7.6.3 由受益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受托人和保管人的授权代理人应当列席受益人大会。
17.6.4 受益人大会主持人由召集人选举产生。
17.7会议的表决
17.7.1 受益人所持的每份信托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17.7.2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但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1) 更换受托人;
(2) 改变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
(3) 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7.7.3 受益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17.7.4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7.8计票
受益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1) 如大会由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2 名受益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受益人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中选举 2 名受益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受益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或者信托单位持有代表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以通讯方式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在通知的召开时间,如该受益人未能将书面意见送达至召集人,则视为该受益人未参加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统计表决结果时以实际收到的受益人书面意见为准。
17.9通知和报告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的解任和辞任
18.1受托人的解任
18.1.1 信托计划发生本合同第 18.2 款规定的任何受托人解任事件时,应召开受益人大会;并且如果受益人大会做出解任受托人的决议,则受益人大会应向受托人发出书面解任通知,该通知中应注明受托人解任的生效日期。
18.1.2 受益人大会发出受托人解任通知后,受托人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全部职责和义务,并接受受益人大会的监督,直至下列日期中的较晚者:
(A)在受益人大会任命后续受托人生效之日;(B)受托人解任通知中确定的日期。
18.1.3 除了本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受托人。
18.2受托人解任事件
在本合同项下,构成受托人解任事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受托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
(2)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
(3) 受托人因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而不能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18.3受托人的辞任
受托人不得辞去其作为本合同项下受托人的职责和义务,除非受益人大会决议确认:(A)任何应适用的法律不允许受托人继续履行管理职责;且
(B)受托人无法采取任何应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合理措施以履行其管理职责。
18.4后续受托人的委任
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受托人或同意受托人辞任的,受益人大会应任命后续受托人,一经任命,后续受托人即成为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管理职能的承继者,并应承担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职责、责任和义务。任何后续受托人一经接受任命,将做出信托文件中受托人做出的一切xx和保证,并享有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权利,承担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一切义务。
第十九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9.1风险提示
19.1.1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详细风险请认真阅读《认购风险xx书》。
19.1.2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信托计划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计划,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9.2风险的承担
19.2.1 委托人确认:受托人仅根据本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9.2.2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受托人赔偿不足时由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承担。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一般原则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20.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认购资金;
(2) 因委托人在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xx和保证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0.3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以外,受托人应赔偿受益人因以下事项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因受托人过错而丧失其拥有的与本合同项下管理服务相关的业务资格;
(2) 受托人在本合同及其签署的其他信托文件中做出的任何xx和保证以及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信息或报告在做出时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 受托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或本合同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第二十一条保密义务
x合同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合同及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合同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合同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A)为进行本合同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B)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C)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D)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但是,进行上述披露之前,在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方应通知另一方其拟进行披露及拟披露的内容。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二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2.1法律适用
x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2.2争议解决
22.2.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在争议发生后 30 日内协商未成,任何一方可就有关争议向 A 类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22.2.2 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合同及各期本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十三条其他
23.1通知
23.1.1 除非本合同对电话投资建议或通知另有规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投资建议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种快递方式递送至第 23.1.2 款中所列的地址或传真号码(或按照本条的规定正式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以专人递送、传真或邮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视为已在以下事件有效送达:
(1) 通过专人递送的,在送达时;
(2) 通过传真发送,如果已经发送,或者传真机生成了发送成功的确认的,在相关传真发送时;
(3)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或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发送的,于投邮后第 5 个工作日下午🖂时;
(4) 特种快递方式发送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于投邮后第 3 个工作日上午九时。
23.1.2 双方用于第 23.1.1 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如发送给委托人则适用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载明的地址。
如发送给受托人,地址:
联系人:电话: 传真:
23.1.3 本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以书面形式
予以放弃。在任何公司或单位内部未能或延迟向指定收信人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的效力。
23.2社会责任
(1) 受托人承诺将信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公约》,积极履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环境责任。
(2) 受托人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主动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履行反洗钱义务,不断加强合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受托人秉承“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管理本信托计划,以受益人的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信托财产。
(4) 本信托计划符合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要求。
23.3生效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生效。
23.4可分割性
x合同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如果本合同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本合同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23.5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每一方或其代表正式签署始得生效。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构成本
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委托人、受托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方式约定保证信托财产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3.6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合同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视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的放弃和更改。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 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 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 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23.7标题
x合同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合同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23.8附件
x合同附件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
23.9文本
x合同正式一式肆份,委托人持有贰份,受托人持有贰份,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信息及签字页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 托 人 及 受 益 人 基 本 信息 | *个人姓名/法人名称 | |||
*证件类型和号码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2A:农、林、牧、渔业 □2B:采矿业 □2C:制造业 □2D:电力、燃 | |||
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Ea:工程建设(含交通) □2Eb:其他建筑业 | |||
□2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
□2Ha:政府釆购 □2Hb:进出口贸易 □2Hc:贵金属、珠宝业 □ 2Hd: | |||
土地交易 □2He:其他批发和零售业 □2Ia:食品 □2Ib:其他住宿和 | |||
*行业 | 餐饮业 □2Ja:银行业 □2Jb:证券业 □2Jc:期货业 □2Jd:基金业 | ||
自然人 | (请划 | □2Je:保险业 □2Jf:信托业 □2Jg:典当业 □2Jh:其他金融业 □2K:房地产 | |
信息 | “√”) | ||
( 委 托 | □2La:企业登记代理服务 □2Lb:会计服务业 □2Lc:法律服务业 □ 2Ld: | ||
人 及 受 | 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 □2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査业 □2N: | ||
益 人 为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Oa:拍卖业 □2Ob:博彩业 □2Oc: | ||
自 然 人 | |||
的 必 须 | 支付服务业 □2Od: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P:教肓 □2Qa:医疗 | ||
填写) | □2Qb:其他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Ra:影视娱乐业 □2Rb: | ||
旅游 □2Rc:其他文化、体肓和娱乐业 □2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 |||
□2T:国际组织 □2U:投资 □2V:其他,请填写: | |||
□1A: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B: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 |||
*职业 (请划 | □1C: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D:商业工作人员 □1E:服务性工作人员 | ||
“√”) | □1F:农林牧渔劳动者 □1 G:生产工作,运输工作和部分体力劳动者 | ||
□1H: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请填写: | |||
*国籍 | |||
x x x | *开户名称 |
益 分 配 账户 | *开户银行 | ||||
*开户行所在地 | (省) | (市)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信托单位数量(份) | |||||
*认购信托单位类别 | □A 类信托单位 | □B 类信托单位 | |||
*信托资金金额 | (大写)人民币 | ||||
(小写)¥ | |||||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 ||||
签署日期: | 年 |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