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640620212001
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11N0024364062021200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评价对象(项目、政策、部门整体、再评价等)名称、合同金额
1.1 评价对象(项目、政策、部门整体、再评价等)名称: 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服务。
1.2 合同金额: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 200000元整。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完成时间
2.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初稿),并于甲方组织召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相关评审会后 个工作日内,递交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正式稿)。
2.2 乙方应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正式稿)通过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报告(初稿),并于甲方组织召开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报告相关评审会后的 个工作日内,递交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报告(正式稿)。
3、 服务内容及要求
3.1 应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4】22号)、 《上海市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沪财绩【2019】19号)、 《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沪财绩【2020】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对 项目进行预算绩效管理服务。
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
1)开展前期调研:准确掌握项目概况充分了解与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相关的政策文件及资料,并与被评单位充分沟通。
2)制定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格式及编写要求编写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并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和甲方的建议进行修改和完善。
3)调查取数:严格按照评审通过并修改完善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进行调查取数,调查方法应路径科学合理,取数准确。乙方必须保证数据来源可靠和取数过程合理合规。
4)撰写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报告:严格按照甲方的格式要求撰写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报告,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真实、论证充分、评价结论客观,底稿及附件齐全。乙方应按时向甲方递交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报告。并根据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和甲方建议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5)需通过“上海市预算绩效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3.2 独立完成预算绩效管理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预算绩效管理服务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
3.3 对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主动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
3.4 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记录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3.5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有关情况。
3.6 乙方及经办人在预算绩效管理服务过程中因乙方或经办人过失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实,或与被评价单位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的,由甲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相应扣减评价费用,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 任,有关信息由甲方提供有关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3.7 乙方提交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方案和报告在甲方组织的专家评审会中未获通过需要再次组织专家评审会的,乙方须承担后续专家评审会的会务费和专家评审费。
4、 付款
4.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4.2 付款方式:付款分两期。首期款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正式稿),并在取得乙方
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二期款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预算绩效管理服务报告(正式稿)后,并在取得乙方开具的符合要求的发票后60天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
5、 信息保密
5.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评价结果及与评价对象有关的任何信息。如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现象,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相关损失,乙方还须按协议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法律责任。
5.2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被评单位财务等方面有关的任何信息。
6、 乙方履约延误
6.1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算绩效管理服务。
6.2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完成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误期赔偿根据延期情况为合同金额的5%-20%。
6.3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完成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导致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服务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 误期赔偿
7.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从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
8、 不可抗力
8.1 若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事件。
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9、 履约保证金
9.1 本合同无履约保证金。
10、 争端的解决
10.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天内,争端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上海市财政局提请调解。
10.2 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
10.3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 违约终止合同
11.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服务。
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
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11.1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将部分(按部分终止合同的比例计算)或全部甲方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给甲方。
11.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2、 破产终止合同
12.1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3、 合同转让和分包
13.1 除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4、 适用法律
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5、 合同生效与终止
15.1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终止。
15.2 本合同一式(三 )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
16、 合同附件
16.1 本合同附件包括:《关于印发<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绩【2014】22号)(略)等
16.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7、 合同修改
17.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18、 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
合同各方:
甲方: 上海市xx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乙方: 上海中佳永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号 | 楼 | ||
电话: | 00000000 | 电话: | 00000000 |
联系人: | 机构管理员 | 联系人: | xx |
开户银行: | xxxxxxxxxxxxxx | ||
xx: | 98580154740000165 | ||
签署日期: | 2021-11-25 |
地址: xxxxxxxxxxxxxxxx000 xx: xxxxxxx区北海路8号福申大厦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