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 SHAN JIN KONG QI HUO., LTD
客户名称 :资金帐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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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书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地 址 :佛山市xxxxxxxxxxx 00 xxxxx 0 x 00 xx x :000000
前台总机 :0757-86296288
客户服务中心 :4009300168
2021 年 12 月
FO SHAN JIN KONG QI HUO., LTD
NO.XS 2000011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
尊敬的客户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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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 (xxxx://xxx.xxxxxxxx. org)查询我公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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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33 页 期货经纪合同
目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3
客户须知 8
期货经纪合同正文 12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12
第二节 委托 12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13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14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15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15
第七节 风险控制 17
第八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19
第九节 期权行权与履约 19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20
第十一节 费用 20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21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21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21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22
第十六节 其他 22
境内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 25
境内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表 28
合同附件一 术语定义 30
合同附件二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32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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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 ;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
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
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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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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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 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 :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
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
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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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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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
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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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须知
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 七 ) 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客户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
定。
三、客户xxx的事项
( 一 ) 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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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二 )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 三 ) 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
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 四 ) 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 五 ) 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及期货公司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xxx.xxxxxxxx.xxx) 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有关期货公司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xxx.xxxxxxxx.xxx) 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和核实 ;同时,也可以通过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网站 (xxx.xxxxxxxxxx.xxx) 查询相关信息,了解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
( 六 ) 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 公告的期货公司
客户应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及时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 八 ) 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 九 )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实际控制他人期货账户或被他人实际控制)的开户人应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客户需保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联系,并积极配合监管要求,杜绝异常交易。
( 十 )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十一 ) 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
约。
( 十二 ) 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 十三 ) 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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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 十四 ) 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十五 ) 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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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 十六 ) 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 十七 ) 知晓居间人不是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的员工以及居间人行为的有关规定
1. 知晓 (( 身份证号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为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居间人,非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员工 ;
2. 知晓期货居间人是指接受期货经营机构委托,为其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期货业务中介服务等媒介服务,期货经营机构向其支付报酬的自然人或法人。期货居间人独立于期货公司之外,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 ;
3. 知晓期货居间人作为“提供订立期货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期货业务中介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或者接受客户委托,不得担任客户的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或交易结果确认人,亦不得代理期货公司为客户办理开户手续 ;
4. 知晓期货居间人不得在期货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外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的场所,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不得对客户期货交易的收益或者赔偿期货交易的损失做出承诺。
( 十八 ) 知晓期货交易过程中动态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自身账户资金和持仓的情况, 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动态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交易过程中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如果客户未能及时追加足额保证金,又未自行平仓而被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 十九 ) 知晓复杂交易指令的相关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复杂交易指令是指交易系统提供的除交易所基本指令之外的指令下达方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单腿委托(支持交易所基本交易指令和附加成交属性的指令)、交易所组合委托(支持交易所套利交易指令)、条件单、盈损单、批量下单等。
客户使用复杂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除具有通常的期货交易风险和电子化交易风险之外,仍存在着(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
1. 因受到交易所规则限制,客户发出的委托有可能不能下入交易所,客户的持仓包括套利持仓有可能被交易所在必要时强制减仓 ;
2. 复杂交易指令可能存在于期货公司交易系统主机或者客户的交易终端中,因数据传输、交易服务器故障或其他原因,交易系统可能给予错误触发、不触发或者不及时触发的处理。
如果客户不能理解或承受复杂交易指令带来的风险,建议客户不要使用这些指令进行交易。如果客户使用复杂交易指令进行交易,客户将被视为完全理解复杂交易指令的含义和使用复杂交易指令所带来的风险并能够承受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二十)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 / 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 / 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期货经纪合同正文
甲方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 :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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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
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
( 一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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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
( 三 ) 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
( 四 ) 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
( 五 ) 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
( 六 ) 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及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
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制度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的责任。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 ( 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 ) 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乙方委托的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分别为一人以上时,如需多人共同签署方为有效,须在本合同书附件二《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中备注。如未备注,即表示任何一人签署均为有效。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 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乙方入金时,其划入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到账后,方可使用或视为追加到位。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仓单或质押物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仓单或质押物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
( 一 ) 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
( 二 ) 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
( 三 ) 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
( 四 ) 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
( 五 ) 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
( 六 ) 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乙方因期货及期权交易产生的手续费、交割货款、亏损、税金、权利金、行权与履约手续费等款项必须以实有货币资金支付。乙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以货币资金支付的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追加保证金的规定予以补足,否则,甲方有权因乙方未按合同有关规定追加保证金而对乙方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或者对乙方的有价证券进行处置、留置或扣押,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甲方接受乙方本人,或者本合同书附件二《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中列明的、经乙方书面授权的“资金调拨人”下达的调拨资金指令。乙方在合同中指定有数名资金调拨人的,如没有特别注明须数名资金调拨人共同下达资金调拨指令的,则视同其中任意一人向甲方下达的指令为乙方的真实有效指令。
第十九条 乙方的出金调拨指令可以通过书面方式、银期转账方式、传真方式或电话方式下达。
第一联 公司存根(白) 第二联 分支机构留存联(红) 第三联 客户留存根联(黄)
乙方书面出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本人或者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乙方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并加盖乙方法人公章。
乙方以传真方式下达的出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本人或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乙方为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签字,并加盖乙方法人公章,然后传真至甲方。xxx在发出传真后立即向甲方电话核实以确认甲方收到该指令,乙方事后提供书面出金划拨指令原件。乙方同意甲方留存的乙方传真指令与书面出金调拨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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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以电话方式下达的出金调拨指令,必须由乙方本人或经乙方授权的资金调拨人(如乙方为法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资金调拨人)向甲方电话下达,甲方通过乙方于开户申请表中填写的资金调拨人姓名、资金账号以及身份证号码等核实乙方身份,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身份有疑义,有权拒绝乙方的出金指令。
以电话方式下达出金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出金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出金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的要求,以小心谨慎、认真负责的态度识别乙方身份、审核乙方资金调拨指令的真实性。乙方选择第十九条的方式办理出金业务,会存在冒名顶替等较大风险。乙方同意,乙方选择第十九条的方式下达出金指令,是在充分了解该业务风险的基础上的自愿行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依法或按本合同约定接受乙方办理出金业务的,视为已经履行谨慎义务,不承担乙方被冒名顶替等风险。
第二十一条 乙方以非银期转账方式入金后,应及时电话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及时为乙方的期货账户追加资金。
第二十二条 乙方如需变更其资金调拨人的,需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二十三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四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 ( 即资金账号 )、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第二十七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甲方约定身份认证方式,验证方式包括乙方的电话委托密码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有效验证方式(如通过乙方于开户申请表中填写的客户名称和资金账号、身份证号码来验证乙方的真实身份)。如果甲方对乙方的身份有疑义,有权拒绝乙方的交易指令。乙方同意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
甲方依法接受乙方电话委托(甲方受理乙方电话委托业务录音电话 :【 】,电话号码如有变动,以甲方网站公告为准)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乙方为法人的,需加盖乙方法人公章。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如变更指令下达人,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 ( 或交易编码 )、品种、合约、数量、
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乙方下达的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三十三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
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第三十六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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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控中心 ;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 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 ,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甲方通过短信方式将乙方的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发送到乙方手机上,如接收不到的情况下可以电话辅助方式通知。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密码。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 6 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样本
第三十九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除了默认提供逐日盯市交易结算报告,还可提供逐笔对冲交易结算报告。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 :甲方采取逐日盯市的结算方式,乙方在查询账单时注意。第四十条 除采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甲方同时采用网上交易系
统、录音电话、手机短信、公司网站等辅助通知方式向乙方发送每日交易结算报告、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追加保证金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临近期权到期日通知、持仓调整通知与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乙方不能因甲方未能同时使用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通知方式向乙方进行临时性通知而向甲方主张权利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佛山金控期货网站 (xxx.xxxxxxxxxx.xxx) 公告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调整保证金通知。
第四十二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四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 30 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 传真或当面提交 ) 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四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五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
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六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重点章节,请务必仔细阅读理解)
第四十九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风险度和交易所风险度等风控指标(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方式)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甲方按以下方式衡量乙方期货、期权交易的风险状况 :
风险度 1= 按公司收取标准计算的客户持仓保证金 ÷ 客户权益 ×100% 风险度 2= 按交易所收取标准计算的客户持仓保证金 ÷ 客户权益 ×100%客户持仓保证金 = 期货合约持仓保证金 + 期权合约持仓保证金
可用资金 = 客户权益 - 按公司收取标准计算的客户持仓保证金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五十一条 乙方应随时保证可用资金≥ 0,当乙方每交易日的可用资金因交易亏损或者其他原因出 现负数时,甲方将用书面、传真、网络传递、电话录音、手机短信等方式之一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资金,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具体如下 :
在交易过程中 :
(一)当乙方的可用资金< 0,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根据市场状况
和乙方的资金情况,甲方在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时告知乙方补足保证金的时限。乙方应在时限内补足资金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 ;
(二)当乙方的保证金不足以维持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水平时(即账户风险度 2 ≥ 100% 时),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 ;
每日收市结算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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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乙方的可用资金< 0 且账户风险度 2 < 100% 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后向乙方发出追加
保证金通知,乙方必须在下一交易日下午 14 点 30 分前及时追加保证金,使可用资金> 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 ;在下一交易日交易过程中,如遇市场行情发生急剧变化(如持仓合约价格临近或已出现涨 / 跌停板),甲方可以不再履行追加保证金通知的义务,有权视市场情况随时对乙方的部分或者 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
样本
(二)当乙方账户风险度 2 ≥ 100% 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后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 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 10 分钟之前及时追加保证金,使可用资金> 0。否则,甲方有权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
其他 :
(一)甲方在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平时,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的保证金收取规则选择平仓合约、买卖方向和手数进行强平,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若因市场情况或其他原因导致当日强行平仓未能成交的,甲方有权在下一交易日集合竞价时进行强行平仓。
(二)乙方追加的资金因在途或其他原因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的,甲方不予认可,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在交易过程中或每日收市结算后,乙方账户出现上述情况时,乙方必须在约定时间前补足保证金或采取有效减仓措施,以使乙方账户可用资金≥ 0,不得以“不在场、不知情、甲方未通知”等为由不履行风险处置义务、拖延风险处置时间。否则,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乙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按当时盘中交易最新价计算的可用资金≥ 0。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以上风险控制办法,甲方有权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市场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双方约定以甲方所发的风险控制方面的最新文件为准。
第五十二条 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过程中,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监管要求拟进行强行平仓的,如乙方此时已自行挂入平仓委托单,导致甲方强行平仓指令无法进入交易系统的,则甲方有权撤销乙方委托(无论乙方是以何种价格自挂平仓委托单),再进行强行平仓。若甲方仅对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部分合约进行了强行平仓,对于甲方撤销的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其他合约,甲方可以(但无义务)按照乙方自挂平仓委托单中的价格为乙方重新挂单,对此乙方予以认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五十三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或者要求调整持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不符合交易所限仓规定或者持仓调整要求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或者持仓调整要求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相关规定对乙方的交易行为加以限制,防止乙方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
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五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第五十六条 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合约、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属于合理的范围,
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平仓合约、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七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第五十九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一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二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期权行权与履约
第六十五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行权(履约)或放弃。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六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行权后期货开仓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
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xxxx。
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七条 乙方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或行权(履约)后的双向期货合约持仓进行对冲平仓,甲方不主动为乙方进行任何对冲行为。乙方的对冲行为应符合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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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x乙方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持有该期权合约的实值持仓,经甲方测算发现乙方用于行权的可用资金不足,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在当天收盘后对乙方的相关持仓进行放弃,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对其期权持仓实行部分行权、不予行权或强制放弃 :
(一)交易保证金不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采取相应的减仓措施 ;
(二)持仓量不符合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
(三)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样本
第七十一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
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
亏损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三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五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xxx.xxxxxxxx.xxx) 的期货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一节 费用
第七十六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按照双方约定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2 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逾期未与甲方协商且又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甲方有权依据交易所手续费收取标准或市场状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七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二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八条 x合同经双方签字后 ( 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 ),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保证金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或文件内容规定的日期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八十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九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x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八十一条 x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三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八十二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四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十五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六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建议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软件系统,乙方可在该软件厂商的官方网站或者甲方官方网站上进行下载使用。甲方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升级软件时,乙方应当及时升级。如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乙方需立即申请使用xxx网上交易客户端作为备份交易手段或拨打甲方下单电话进行下单。乙方知晓,甲方并没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系统,对乙方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第三方交易下单软件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软件系统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
(1)因软件系统的固有缺陷、系统运行异常而造成的损失 ;
(2)因停电、端口设置、网络延迟、系统故障等原因,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遗失、无法触发、
数据错误等造成的损失 ;
(3)因交易软件与行情软件之间存在的数据误差而造成的损失 ;
(4)因在信息和交易指令的验证或中转过程中乙方账号、密码、交易策略等信息泄露而造成的损失;
(5)因软件使用异常,乙方切换下单方式,在切换过程中交易指令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
(6)因乙方未全面掌握软件系统的各项功能、使用方法等,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
(7)因软件系统导致乙方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交易所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
(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
样本
第九十一条 甲方默认乙方开通多网点登录权限,乙方如需关闭多网点登录权限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对于多网点登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
(1)因乙方未开通多网点登录权限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则使用,账户出现互踢而造成的损失 ;
(2)因乙方开通多网点登录权限后未注意账户安全,其他第三人擅自登录乙方账号进行网上交易而造成的损失 ;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五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二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请在选项前□内打√,在非选项前□内打 ×) :
□提请xxxx委员会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节 其他
第九十三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四条 x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
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境内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境内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及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联 公司存根(白) 第二联 分支机构留存联(红) 第三联 客户留存根联(黄)
第九十七条 x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
第一联 公司存根(白) 第二联 分支机构留存联(红) 第三联 客户留存根联(黄)
以上《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期货经纪合同正文》的各项内容,本人 / 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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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抄写以上划线部分 )
样本
甲方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 盖章 ) : 乙方 :( 法人盖章 / 自然人签字 )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 ( 签字 ) : 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 ( 签字 ) :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 年 月 日
境内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
期货公司 |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 资金账号 | ||||
申请交易编码 | □上期所 0115 | □大商所 0112 | □郑商所 0235 | 中金所 0166 □交易□套保□套利 | □能源中心 8115 | |
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会员性质 | 交易结算会员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姓名 | 性别 | □男 □女 | 国家/ 地区 | □中国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证件有效期限 | 至 | □长期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省/ 直辖市 市 | 区 | ||||
职业 | □党政机关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人民团体或群众团体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外国商会等)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科学研究及教学人员 □文学艺术、体育专业人员 □新闻出版、文化专业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工程、农业专业人员 □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专业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 □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 □宗教人士等特殊职业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工作人员 □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或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人员 □人民警察、消防、应急救援人员 □批发与零售服务人员 □房地产服务人员 □旅游、住宿和餐饮服务人员 □珠宝、黄金等贵金属行业服务人员 □文化、体育和娱乐服务人员 □典当、拍卖行业服务人员 □艺术品或文物收藏行业服务人员 □废品、旧货回收服务人员 □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服务人员 □信息运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居民、健康服务人员 □其他社会生产和社会服务人员 □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军人 □国际组织工作人员 □离退休人员 □个体工商户(含淘宝店自营等) □无业 □学生如所从事行业未在上述选项中请具体填写 | |||||
诚信记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无不良诚信记录(如有,请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 |||||
您的外国政要关系 | □外国政要□外国政要家庭成员□与外国政要关系密切□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无关系 |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本人 | □其他 | ||
是否从事过期货交易 | □是 □ 否 | 参与期货的主要交易类型 | □投机 □套利 □套保 | |||
投资目标 | 投资期限 | □ 0 年 -1 年 □ 1 年 -5 年 | □ 5 年以上 | |||
投资品种 | □期货 □期权 □资管产品 □其他 | 期望收益 | □稳健 □成长 □激进 | |||
期货结算账号 | ||||||
客户名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 (写明具体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
银行 支行 | ||||||
银行 支行 | ||||||
银行 支行 | ||||||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人在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账户以实际办理为准。 |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 | |||||||
本人信息:□ 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仅为非居民□ 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 (如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另外填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委托代理人信息 | |||||||
声明:x□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确认人与开户申请人为同一人则无需填写 | |||||||
指令下达人 |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 |||||||
姓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姓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资金调拨人(同□指令下达人) |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 |||||||
姓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姓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结算单确认人(同□指令下达人,同□资金调拨人) |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 |||||||
姓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姓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客户行情交易软件选择 | |||||||
行情软件 | □文华财经 □博易大师 | 交易系统 | □ xxx □ CTP | ||||
博易大师账号 | 密码 | □一键通、闪电手 □复杂指令 | |||||
客户初始密码设置 | |||||||
委托密码 | 交易密码 | 资金密码 | |||||
声明:以上(电话)委托密码为乙方电话委托业务的基本验证方式,交易密码与资金密码为有效的其他验证 方式;若上述密码有变更,以甲方确认的乙方按适当程序变更后的密码为准。 | |||||||
本人承诺: 1、本人确认上述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以上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而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全部由本人承担;如上述所申报信息发生变更时,本人将在 3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贵公司,如因未能及时完成告知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本人承担。 2、本人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性。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
客户(申请人)(签字): | 申请日期:20 年 月 | 日 | ||||
附件信息 | 中金所 | 客户所在期货分支机构 | ||||
* 证件类型,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
会员盖章: 开户经办人: | 复核人: | 审核人: 审批日期:20 | 年 | 月 | 日 |
第一联 公司存根(白) 第二联 分支机构留存联(红) 第三联 客户留存根联(黄)
样本
第一联 公司存根(白) 第二联 分支机构留存联(红) 第三联 客户留存根联(黄)
样本
境内单位客户开户申请表
期货公司 | 佛山金控期货有限公司 | 内部资金账号 | ||||
申请交易编码 | □上期所 0115 | □大商所 0112 | □郑商所 0235 | 中金所 0166 □交易□套保□套利 | □能源中心 8115 | |
客户适当性分类 | □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者 | 会员性质 | 交易结算会员 | |||
客户基本信息 | ||||||
单位全称 | 注册资本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经营范围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 | 单位性质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投资者类型 | □工业 □农业 □商业贸易 □多元化集团公司□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 □财务公司 □其他 | |||||
诚信纪录 | 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 □无不良诚信记录(如有,请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时产生的违约失信行为记录 □过度维权等不当行为信息 □其他组织 | |||||
机构组织类型 | □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其他 | |||||
资金来源 | □自有 □其他 | 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 | □是 □否 | |||
投资目标 | 投资期限 | □ 0 年 -1 年 | □ 1 年 -5 年 | □ 5 年以上 | ||
投资品种 | □期货期权 | □资管产品 | □其他 | |||
期望收益 | □稳健 | □成长 | □激进 | |||
期货结算账号 | ||||||
客户名称 | 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名称(写明具体网点) |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 ||||
银行 支行 | ||||||
银行 支行 | ||||||
银行 支行 | ||||||
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期货结算账户,本单位在期货公司的银期转账账户以实际 办理为准。 |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机构类别:□ 消极非金融机构 □其他非金融机构 | ||||||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仅为非居民□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非中国税收居民或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需另外填写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
委托代理人信息 | ||||||
开户代理人 | ||||||
姓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如□指令下达人 □资金调拨人 □结算确认人与开户申请人为同一人则无需填写 |
指令下达人 |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 |||||||||||||
姓 |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姓 |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资金调拨人(同□指令下达人) |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 |||||||||||||
姓 |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姓 |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结算单确认人(同□指令下达人,□同资金调拨人) | |||||||||||||
代理权限: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单位对交易结算结果进行确认 | |||||||||||||
姓 |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姓 | 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其他: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联系地址 | |||||||||||||
客户行情交易软件选择 | |||||||||||||
行情软件 | □文华财经 | □博易大师 | 交易系统 | □xxx | □ CTP | ||||||||
博易大师账号 | 密码 | □一键通、闪电手 □复杂指令 | |||||||||||
客户初始密码设置 | |||||||||||||
委托密码 | 交易密码 | 资金密码 | |||||||||||
x单位承诺: 1、本单位确认上述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贵公司,否则本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2、本单位有能力承担因参与期货交易而产生的风险,并保证参与期货交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本单位承诺遵守期货交易所的各项业务规则,自愿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 |||||||||||||
开户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单位盖章: | 日期:20 | 年 | 月 | 日 | |||||||||
附件信息 | xx所 | □涉棉 □涉糖 □涉化□涉粮□其他□油脂 □涉煤 □建材□冶金 | |||||||||||
中金所 | 客户所在期货分支机构 | ||||||||||||
* 证件类型,指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 |||||||||||||
会员盖章: 开户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人: | 审批日期:20 | 年 | 月 | 日 |
合同附件一
术语定义
(按照拼音顺序排列)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
15.期权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交易日。
16.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期权买方将权利金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此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
第一联 公司存根(白) 第二联 分支机构留存联(红) 第三联 客户留存根联(黄)
17.强行平仓指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
1.持仓指客户开仓后尚没有平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2.交割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3.交易指令指客户下达给期货公司的指令,期货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 ;期权合约交易指令一般包括乙方账号(或交易编码)、交易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行权或放弃行权等内容。
4.结算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5.结算账户指客户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账户。
6.开仓指客户新买入或新卖出一定数量的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
样本
7.连续交易指除日盘之外由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由期货交易所另行规定。连续交易的交易日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
8.平仓指期货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
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9.期货保证金指客户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10.期货保证金账户指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存管账户,包括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立的用于与期货交易所办理期货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资金账户。
11.期货交易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12.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合同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或交易所指定的其他标的。
13.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又称买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买入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又称卖权),是指期权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行权价格卖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14.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期权的行权价格等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或者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合约标的市场价格的状态。
易风险。强行平仓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交易所对会员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二是期货公司对其客户持仓实行的强行平仓。
18.权益指客户期货账户中的资产总额,包括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以及未被合约占用的可用资金。
19.日盘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期货合约在日间进行交易的时间。
20.手续费指买卖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交割、期权合约行权(履约)所支付的费用。
21.套利是指利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之间的价差变化,在相关市场或相关合约上进行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以期价差发生有利变化时同时将持有头寸平仓而获利的交易行为。
22.套期保值指为了规避现货价格波动的风险,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或卖出与现货商品或资产相同或相关、数量相等或相当、方向相反、月份相同或相近的期货合约,从而在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之间建立盈亏冲抵机制,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一种交易方式。
23.行权,是指期权买方按照规定行使权利,以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或者按照规定的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 ;欧式期权的买方只能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不行使权利以了结期权持仓的方式。
24.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在期权买方行权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合同附件二
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
四、结算单确认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结算单确认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 :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 / 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 / 单位对结算单进行确认。
委托代理人 ( 签字留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其他: | ||
□身份证 □其他: | ||
备注 |
一、开户代理人(机构客户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填写)
代理权限 :委托以下人员代表本单位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及相关文件。
委托代理人 ( 签字留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其他: |
二、指令下达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指令下达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 :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 / 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 / 单位下达交易及交割指令。
委托代理人 ( 签字留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其他: | ||
□身份证 □其他: | ||
备注 |
三、资金调拨人(自然人、机构客户有资金调拨人时填写)
代理权限 :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本人 / 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人 / 单位下达资金调拨指令。
声明 :
第一联 公司存根(白) 第二联 分支机构留存联(红) 第三联 客户留存根联(黄)
样本
本人(单位)对上述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负全部责任,本人(单位)如更换上述代理人,将书面通知贵公司并重新办理授权。
委托人 :( 签字 )
(盖章 )
日期 :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 签字留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身份证 □其他: | ||
□身份证 □其他: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