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列編碼:C0707
客戶協議書 1
序列編碼:C0707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共同簽署并于簽署之日起即行生效。
(A) 國泰君安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稱“國泰君安證券”)其註冊辦公地址爲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x
(X) xx簽署客戶(以下稱 “客戶”),其姓名和住址參見本協議書的簽署頁。國泰君安證券為:-
(a)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為持牌法團,中央编碼爲 ABY236,以進行受規管活動 (1)證券交易(包括為客戶提供取得或持有證券的財務通融);及 (2)就證券提供意見;及
(b)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註冊為交易所參與者,编号 P0693。
鑒於客戶出於自己或委託買賣證券以及相關目的而在國泰君安證券處開立並操作證券交易帳戶,客戶同意並遵守以下共同商定的各項條款和條件:
1. 定義和解釋:
1.1 在本協議中,以下術語將具有如下意義:
“使用密碼”指一密碼與一帳戶編號的組合,用以進入國泰君安證券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帳戶”指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協議書規定爲客戶開立並維護的一個或多個證券交易帳戶。 “帳號”指由國泰君安證券在開立證券帳戶時指定給客戶的用於客戶身份認定的序列號。
“協議”指由國泰君安證券與客戶共同簽署的本客戶協議書(包括帳戶申請表, 並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改變,修正或補充。該協定反映甲乙雙方之間的契約關係,即, 國泰君安證券以客戶的代理人或其他已向客戶明示的身份,代理客戶買賣和以其他方式處置證券和其他相關事宜。
“工作日”指相關持牌銀行通常開門營業的日期(星期六除外)。 “關聯人”定義與上市條例中的規定相同。
“借方餘額”指帳戶中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負有債務的資金餘額。
“電子交易系統”指國泰君安證券開發和應用之軟件,系統和其他設施,包括(但不限於)國泰君安證券的網站,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由國泰君安證券根據本協定所提供的設備,供客戶發出電子交易指令並獲取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的資訊服務。
“交易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國泰君安集團”指國泰君安證券的控股公司 (參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或任何國泰君安證券的子公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參照香港公司法的規定)。
“創業板”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創業板市場( the Growth Enterprise Market)”。
“國泰君安證券郵件”指 國泰君安證券運作的安全資訊傳達設施,用以遞送和接收確認函(單),結單以及其他通知;
“中央結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令”指客戶以口頭,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或其他國泰君安證券X許可的方式發出的任何買賣證券的指令(包括任何後續的且被國泰君安證券接受的修正或取消指令)。
“上市規則”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證券上市規則。
“主板市場”指由香港交易所經營的股票市場,但並不包括創業板市場和期權市場。
“密碼” 指客戶唯一所設置,更改和擁有的個人密碼。該密碼須與帳號共同使用以進入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PIN”指由客戶設置作爲安全措施的“個人身份號碼”並已知會國泰君安證券用以認定和核實發出交易指令的個人身份的特殊編號。
“證券”指(a) 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券或票據;(b) 在(a)段所述各項目中的權利、期權、權益、參與證明書、收據 或 認購或購買權證;及 (c) 在集體投資計劃中的權益。
“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律第571章) 。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交易” 指一項已執行的指令及其導致的新發行股份的分配和獲取。
1 Should the applicant(s) prefer the English version of this Agreement, please feel free to ask our staff. If there is inconsistency between the English version and the Chinese version, the English version shall prevail.
1.2 代表單數的詞語應包括其複數所指,反之亦然;性別指稱應包括所有性別;任何指稱個人,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的詞語應包括自然人,事務所或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反之亦然。
2. 帳戶
2.1 準確資料: 客戶確認其在開戶申請表格中所提供的資料是完整和正確的。客戶有責任維護帳戶的正確性並保證將任何差異及時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同樣有義務將其在名稱,地址,註冊狀態,服務內容,費率以及保證金/賣空設施方面的重大變化及時通知客戶。
2.2 信用查詢: 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並核查客戶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
2.3 法定資格: 客戶聲明其已達到法定年齡並無精神障礙,以使簽署的本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
2.4 披露帳戶的最終受益人: 客戶聲明其爲在國泰君安證券開設的任何帳戶的最終利益所有人,一旦客戶在國泰君安證券開設的任何帳戶的所有權人或最終受益人發生變化,客戶同意並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2.5 個人資料保護: 國泰君安證券將對所有與客戶帳戶有關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客戶已知並完全了解和接受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出於以下目的向以下人員提交從客戶收到的資料:(a) 任何證券或資産的代名人;(b) 任何向國泰君安證券或其他資料流程相關者提供行政,資料處理,財務,電腦,通訊,支付或證券清算,財務,專業或其他服務的合同商,代理人或服務提供商; (c) 國泰君安證券在代理客戶或其帳戶進行交易或預備進行交易時的交易對手及其代理人; (d) 本協議的繼承人,受讓人, 參與人,次參與人, 代表人, 以及其他任何承襲本協議的人; (e) 根據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要求而向政府,監管或其他團體或機構提供資料; (f)使客戶的交易指令生效或執行客戶其他指令; (g) 提供與客戶帳戶相關的服務,無論該服務是由任何其他方直接或間接提供;(h) 對客戶進行信用查詢,核實客戶的財務狀況和投資目的,以及許可或協助任何其他方進行該等工作。(i) 遵守任何其他方可能要遵守的任何法律,監管或其他方面要求;以及 (j) 其他與上述任何一項或多項相關或其附帶的目的。
2.6 代理權: 客戶同意並以不可撤回的方式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在法律許可的最大範圍內作爲客戶的全權代理人,採取任何國泰君安證券認爲在執行本協議時必需的或可行的行爲以執行本協議規定之各項條款。
2.7 保護密碼,PIN 和帳號: 爲保護客戶的帳戶的安全與利益,客戶將設置一密碼和 PIN 以進入和操作其帳戶。客戶在此聲明並保證其爲該密碼的唯一擁有者和 PIN 的合法使用者。客戶將監控並確保其密碼,PIN 和帳戶編號的完整和安全,並對此負完全責任。 一旦發現其密碼,PIN 和帳號遺失,被盜或被非法使用,客戶將立刻以書面方式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若無該類書面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將不對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3. 親屬和關聯人員關係
3.1 與國泰君安證券僱員的親屬關係.: 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聲明並保證客戶沒有同任何國泰君安證券僱員或經紀人,或任何國泰君安證券公司的成員公司的僱員或經紀人存在親屬關係,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僱員或經紀人的配偶或 18 歲以下子女。一旦客戶有上述關係存在,客戶同意並保證將該類關係的存在和性質及時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同時承認國泰君安證券在收到此通知後有絕對的權利酌情選擇是否繼續或終止輿客戶的關系。
3.2 關聯人員: 客戶聲明並保證,除非事先特別通知,客戶在向國泰君安證券發出指令或下單買賣或以其他方式交易某一公司的證券時,客戶不是該公司和/或該證券的關聯人員(其定義根據上市條例規定)。
4. 適用規則和規例
4.1 法律和規則: 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對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附例,準則,規則, 規例;以及香港證監會,交易所和中央結算公司的慣例和常規。
4.2 法律約束力: 客戶同意本協議書及其所有條款將對客戶本身,以及其繼承人,遺囑執行人和遺產承辦人,繼任人和承讓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國泰君安證券根據上述法律,規則和規例所採取的所有行爲都將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
4.3 向監管機構披露資訊: 如果香港的任何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和交易所,依據法律要求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客戶帳戶的任何交易資訊,則即使客戶帳戶已在此之前終止(a)客戶將在國泰君安證券提出要求後的兩個工作日內
提供所要求的資訊; (b)如果客戶作爲第三方的中介並爲其實施交易,則客戶將在兩個工作日內向國泰君安證券或香港監管機構提供該第三方的身份,地址以及聯繫細節; (c)根據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客戶將立刻提供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相關資訊於其他任何司法管轄範圍內的政府或監管機構。
4.4 香港司法管轄: 本協議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客戶不可撤回地接受香港法庭的司法管轄。
5. 指令和交易
5.1 代理人: 國泰君安證券將作爲客戶的代理人執行交易,除非國泰君安證券(在相關交易的合約說明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國泰君安證券是以主事人的身份行事。
5.2 對指令的依賴: 客戶明確同意使用電子交易系統或其他國泰君安證券許可的方式來傳遞其交易和其他相關指令,包括對新發行股份的認購。國泰君安證券無須核查該等指令發出者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放棄任何辯護,承認任何指令可以無須採用相關法律,規則與條例可能會要求的書面形式而具有效性。
5.3 第三方指令: 客戶理解國泰君安證券不會接受任何第三方指令,除非客戶已正式簽署並遞交一有效的授權書,明確授權一署名的第三方代表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並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將不爲因執行任何未經授權的第三方代表客戶發出的指令而導致的爭議,損失以及其他索賠負責。如果客戶決定僱用第三方爲其發出交易指令,客戶同意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該指定的第三方準確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個人資料。客戶同時理解此類個人資料將會對香港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政府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證監會,交易所,廉政公署 (ICAC)等其他授權機構公開。
5.4 指令的修改和取消: 客戶可能會修改或取消已發出的指令。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並非必須接受此類修改或取消。指令只有在尚未執行前才可以修改或取消。客戶必須對在處理其指令修改和/或取消請求之前已部分或全部執行的交易負完全責任。
5.5 獨立判斷: 客戶同意客戶將不依賴國泰君安證券而獨立地對每一個指令和/或交易作出自己的判斷和決定。無論是否是應客戶的要求而提供,國泰君安證券將不對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員工或經紀人所提供的資訊或建議負任何責任。
5.6 不保證成交.: 客戶確認存在因突發事件和/或技術故障而使其指令無法執行的事實。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將無須對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政府行爲,價格變動,交易所/市場限制,設備和通訊系統故障,未授權進入帳戶或交易以及其他超越國泰君安證券控制的客觀因素和技術限制而導致的實際或假設損失負責。
5.7 賣空: 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在接受賣出指令前要求客戶將股票或其等價物存入客戶帳戶。在下達在賣出時並不屬於客戶的證券的賣出指令時(即賣空時),客戶特此保證:(a)向國泰君安證券全面無保留地披露此類指令;(b)無須國泰君安證券要求即提供所有的文件證據以證明此賣空行爲在《證券及期貨條例》或香港以及交易所的其他法律,規則以及規例下的合法性;(c)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在客戶意外賣空時安排以市場現價買入被賣空的證券;(d)免除並補償國泰君安證券承擔因執行賣空令單而承受或産生的所有損失,法律訴訟,成本和費用。
5.8 不接受停止限價令單: 停止限價令單指各種附有特定條件的指令(比如,當股價上升或下落到某一價位才生效的指令)。限損令單通常是不能立刻執行的。這些令單的執行取決於某些預先設定的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客戶理解國泰君安證券通常不接受此類指令。如果此類令單被接受,國泰君安證券並不保證其得到執行。
5.9 禁止內幕交易: 任何傳播、散佈並利用非公開信息來在證券買賣上贏利或止損的行為都是非法的。客戶確認其知曉
此種行爲的非法性質。客戶同意不進行上述以及其他非法行爲,並對所有後果負完全責任。
5.10 對交易的限制: 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具有完全的酌情決定權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即可因某種原因而終止或限制客戶通過其帳戶進行交易的能力。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對因此類限制造成的任何實際或假設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5.11 以外幣進行的交易: 如果客戶指令國泰君安證券進行任何以外幣標價的證券交易, 則(i)任何因該外幣的匯率波動所形成的損益完全歸於客戶帳戶,風險由客戶承擔; 而且(ii)國泰君安證券被授權可以自主決定以貨幣市場當時報價爲基礎而確定的匯率將帳戶中的資金在原幣種和上述外幣之間進行轉換。如果無論出於何種目的, 要求客戶將其欠國泰君安證券的資金轉換成支付原先到期債務所用幣種之外的貨幣,則客戶應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額外的金額以保證國泰君安證券收到的已轉換後的金額等同於未轉換前應收的金額。
6. 清算
6.1 佣金和收費: 所有根據客戶的指令而在交易所執行的交易都須繳納交易徵費以及交易所間或徵收的其他稅費。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按交易所的規定從其帳戶中扣除並代收此類費稅。客戶將按要求根據國泰君安證券隨時通知的費率支付和/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從客戶帳戶中的可用資金中扣除因在客戶帳戶中進行買賣以及其他交易或服務而導致的佣金,以及所有與客戶帳戶,在該帳戶中的交易或其中的證券有關的印花稅,銀行收費,過戶費,利息及其他費用。客戶確認並同意佣金費率和各項費用將完全由國泰君安證券,交易所和其他政府機構決定和設置,並可能隨時變化。
6.2 充足資金/證券: 在國泰君安證券執行客戶的交易指令前,要求客戶在其帳戶中至少有等同於其買賣證券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包括所有的佣金,交易成本和其他費用)。除非另有協定,或國泰君安證券已經代表客戶持有用於交易清算所需的資金或證券,客戶將及時地 (a)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已經銀行清算的資金或以可正式交割的方式向國泰君安證券交付證券;或 (b)以其他方式保證國泰君安證券收到此類資金或證券。
6.3 按時交割義務: 客戶同意,當國泰君安證券代理客戶實施並代付結算交易以後,客戶將清算日之前,支付國泰君安證券相應款項或將相應款項存入其帳戶或將賣出證券轉移於國泰君安證券以便對買入或賣出證券進行交割。一旦客戶在清算日或清算日之前無法支付資金或證券,或當客戶要求關閉帳戶或終止與國泰君安證券的關係時,客戶特此無可撤回地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執行以下補空措施。
6.4 補空授權: 一旦在客戶帳戶中沒有充足的資金或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完全自主決定並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將:
(a) 客戶的交易執行、取消或變現;
(b) 將因客戶買賣證券而產生應從客戶收取的款項與應向客戶支付的款項互相抵銷;
(c) 賣出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證券,以償還客戶因買入證券而產生對國泰君安證券的負債;及
(d) 從客戶帳户中的可動用資金,以客戶的名義借入和/或買入客戶已賣出而未交收的證券。
無論執行上述何種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客戶特此確認客戶將免除國泰君安證券承擔任何因客戶
無法進行交易清算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收費和費用。
6.5 未交割的買入交易: 客戶明白第三方對客戶可能購買的證券的交割是無保證的。在買入交易中,如果賣方經紀人未能在清算日進行交割,而國泰君安證券又必須買入證券以便對交易進行清算,則客戶將不需對此類買入行爲的成本或成本差額負責。
6.6 對證券和其他資産的留置權和出售權: 國泰君安證券對代理客戶買入的所有證券,或其帳戶中客戶享有權益(無論是單獨還是同其他方共同)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代理客戶持有的所有現金和其他財産具有留置權;國泰君安證券可以持有所有這些證券或資産以作爲客戶因證券交易而須向國泰君安證券支付的款項和/或債務的連續保證金(物),此類保證金(物)將包括所有此後對上述證券的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以及任何時候因上述證券的贖回,紅股,優先權,期權或其他方式産生或提供的股金,股份(及其股息或利息),認股權證,款項或資産。 如果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負債無法承索支付,或逾期或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履行支付義務,國泰君安證券有權本著誠信原則以其認爲合適的時間,方式,價格和條件將上述保證金(物)部分或全部賣出或處置,並將出售或處置所獲收益以及當時國泰君安證券所掌握的任何款項用以償還對國泰君安證券的債務;而且上述保證金(物)應附加于且不應影響或被影響於任何債務抵消要求或其他國泰君安證券因客戶對其債務而持有的保證金(物),或任何償債修正或對其放棄執行或其他交易。
6.7 承索支付: 除受本協議的其他條款的約束外, 客戶有義務對其欠國泰君安證券的債務承索支付或在債務到期之前支付,並根據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將此類現金,證券或其他保證金(物)存入帳戶,以滿意國泰君安證券或交易所或香港市場行規和慣例所的要求。同時,客戶确認其有義務立即滿足此類保證金(物)追收或補倉之要求。客戶並進一步確認國泰君安證券可隨時要求客戶在代理其進行任何交易之前將足額的結算資金存入其帳戶。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對因執行此條款而導致的實際或假設損失或后果負責任何負責。
6.8 利息費用: 客戶同意對其帳戶內所有逾期的借方餘額(包括因客戶的經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而産生的利息)將按銀行確定的港幣最優惠年利率加 8 個百分點或國泰君安證券自主確定的利率支付利息。
6.9 追收費用: 客戶同意支付或償還國泰君安證券因實施、追收或清償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的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而
産生的所有合理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法庭開支等其它相關費用。
7. 客戶資金和證券的託管
7.1 資金存入: 客戶同意存入資金僅用於證券投資。客戶並同意不將任何不屬於其名下的證券,支票,銀行匯票或其他
資産存入其帳戶,而國泰君安證券亦可以在任何時候拒絕接受客戶的資金存入。如果國泰君安證券決定接受客戶在其
帳戶存入上述第三方資産,客戶將免除國泰君安證券承擔於此相關的損失和負債的責任。
7.2 資金提取: 在沒有或完全償還對國泰君安證券的債務和/或負債的前提下,客戶可以,在以書面方式,通過信函或傳真,通知國泰君安證券並支付國泰君安證券可能收取的相應費用後,從其帳戶中提取不超過其可動用/支配餘額的資金。客戶也可以簽名的書面通知的方式,通過信函或傳真,提交相應的完整委托文件,指定第三方爲其資金和/或證券轉移的代理人。國泰君安證券憑上述委托文件,無須核查該代理人的身份與許可權。客戶特此聲明客戶將對任何因委托代理人提取資金而導致的差錯、挪用或遺失的后果負全部責任。
7.3 資金餘額: 除因交易收到的資金以及用以因支付未清算交易或用以履行客戶欠款、債務或其他責任的資金外,客戶在其帳戶的任何其他資金均應按法律要求存入在一持牌銀行開設的客戶信託帳戶。該帳戶餘額的利息將由國泰君安證券不時自行決定的利率計算。
7.4 證券的保管: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主決定將其持有的客戶證券(如屬可登記證券)以客戶或其託管人的名義登記;或存放于國泰君安證券銀行或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具有安全託管文件設施機構的指定帳戶中,費用由客戶支付。雙方同意,如果證券不是以客戶的名義登記,則當國泰君安證券收到此類證券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收益應存入客戶帳戶或支付或轉交于客戶。如果客戶的證券是國泰君安證券持有的多個客戶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則客戶享有與其證券相同比例的證券收益。
8. 書面通知與通信
8.1 送達方式: 所有根據本協議定由國泰君安證券發給客戶的書面通知及通訊可以以個人送交,郵政信件,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送達開戶申請表上顯示的或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前七(7)天通知國泰君安證券的地址,傳真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 所有的通知和其他通訊,(i)如果是個人遞送,通過傳真或電話傳送,則在遞送或傳送時;或(ii) 如果是通過郵局遞送,則在交付郵局的 24 小時後,(以較先者為準),應被視爲已經發給對方,但任何發給國泰君安證券的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國泰君安證券收到後才能生效。
8.2 收到推定.: 以上述方式送交的所有通知和通信,無論是信息,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還是其他方式,都應被視爲已經送達並收到,除非客戶另行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有責任確保其帳戶的準確性,若有差異,應立刻與國泰君安證券聯繫。
8.3 口頭通知: 國泰君安證券也可以與客戶口頭聯繫。對於任何留在客戶的電話答錄機,聲音郵件以及其他類似電子或
機械裝置上的資訊應被視爲在留下時即以被客戶收到。
8.4 查閱通信的責任: 客戶同意定期查看其用於接收國泰君安證券通信的郵箱,電子郵箱,傳真機和其他設備。對因客戶未能、延誤或疏於檢查上述通信來源或設施而形成的任何損失,國泰君安證券將不負任何責任。
8.5 電子郵件和電話談話的監控和錄音: 爲保護雙方的利益,及時發現和糾正誤解,客戶同意並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可以自主並無須進一步事先通知即可對雙方之間的電子通訊和電話談話進行監控和錄音。
8.6 確認單和帳戶對帳單: 客戶將在所有有關其交易以及帳戶變動資訊的確認回單、確認單、成交單據和帳戶對帳單收到後的第一時間內對其進行審核。除非客戶在收到或被認爲收到上述資訊後的七(7)天內向國泰君安證券提出的書面異議通知,所有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交易及其他資訊將對客戶具有約束力。無論何種情況,國泰君安證券保留決定客戶對相關交易或資訊的異議是否有效的最終權利。
8.7 未送達或退回郵件: 客戶同意及時更新其帳戶資料,並將任何變化在四十八(48)小時內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確認,如果由於客戶未能提供、更新和/或通知國泰君安證券有關其帳戶的最新和準確的資料而導致郵件無法送達或被退回,國泰君安證券出於對客戶帳戶安全和完整的考慮可以臨時或永久鎖閉或限制其帳戶。
9. 潛在利益衝突
9.1 根據適用法律,法規以及規例, 國泰君安證券有權:
(a) 以任何身份代理任何其他人或爲自己的帳戶買賣或持有任何證券,即使客戶帳戶持有類似證券或其交易指令涉及此類證券;
(b) 爲客戶全部或部分買入國泰君安證券自己的帳戶中持有的任何證券;
(c) 爲國泰君安證券自己的帳戶部分或全部買入客戶帳戶中的證券;
(d) 同時代理客戶和國泰君安證券的其他客戶將他們的令單進行撮合;
(e) 採取與客戶令單相反的頭寸,無論是代表自己的帳戶還是其他客戶;
(f) 對國泰君安證券參與其新股發行,配股,收購或其他類似交易的證券進行交易;
但在上述(b), (c)和(d)中,任何涉及客戶的類似交易只要是公平地執行的,其交易條件不應比該交易日下正常交易的條件不利。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向客戶披露因實行上述行爲或進行上述交易而獲取的佣金,利潤以及其他任何收益情況。
9.2 國泰君安有權要求、接受及保留任何因國泰君安執行買賣產生之回佣、經紀費、佣金、費用、利益、折扣及/或其他由任何人士提供之好處,作為本公司之得益。本公司亦可提因交易所產生的任何收入或利益予任何人士。
10. 新上市證券
10.1 申購授權: 在客戶要求申購在交易所新上市或新發行的證券時,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作爲其代理人代表客戶或任何第三方進行申購。
10.2 熟悉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件: 客戶將儘量熟悉並遵守在招股書,發行文件,申請表或其他相關文件中規定的有關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條款和條件,並同意在此類申購交易中接受此類條款或條件的約束。
10.3 xx、授權和保證: 客戶給予國泰君安證券對任何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申購人所要求的xx、保證和承諾(無論是給相關證券的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還是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
10.4 唯一申購申請: 客戶宣佈及保證,並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在任何申請表(或其他文件)中向交易所和其他相關人員披露並保證,此類由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所作的申購是唯一的申購。客戶不會爲自己或其委託人提出或委託第三方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購。客戶確認此披露和保證將适用並信賴于國泰君安證券、發行人、保薦人、承銷商或配售代理人、交易所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或人員。
10.5 遵守相關規則和行業慣例: 客戶確認和理解有關證券申購的法律和監管要求、市場慣例以及任一新上市或發行證券的要求都可能因時不同。客戶保證向國泰君安證券提供國泰君安證券認爲按此類法律和監管要求和市場慣例必須提供的資料,並採取額外的步驟提供附加的xx、授權和保證。
10.6 批量申購: 當國泰君安證券爲自己或代理國泰君安證券其他客戶進行批量申購時,客戶確認並同意:(a) 此類批量申購可能會因與客戶及客戶的申購無關的原因而被拒絕;在不存在欺詐、疏忽或故意不履行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無須因此類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方負任何責任;(b)倘若因客戶違背其提供的xx和保證,或因其他與客戶有關的行為和原因而導致此類批量申購被拒絕時;客戶確認並同意對由此造成其他人士的影響或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10.7 提供新股貸款: 國泰君安證券在收到客戶要求申請及購買在市場以發行新股形式發出之股票(“新股股票”)時,國泰君安證券可向客戶提供該新股貸款。由於就該新股貸款或其他事項為客戶欠付到期及須即時繳付之所有本金、利息、及其他款項(“有抵押負債”)作出之持續性擔保,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以第一固定抵押形式向國泰君安證券抵押新股股票,直至客戶向國泰君安證券全數付清有抵押新股貸款; 客戶茲此表明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就受抵押股票之任何部份收取及運用國泰君安證券收到之所有金額, 不論該金額之性質,並以國泰君安證券全權決定之方式及時間支付有抵押負債。
11. 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11.1 電子交易服務系統: 客戶明白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是一半自動系統,可以讓客戶通過該系統發送電子指令及接收資訊服務。客戶同意完全按照本協議的條款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客戶使用未來通過該系統提供的附加服務亦須遵照本協定之各項條款。
11.2 授權使用: 客戶應是其帳戶的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唯一授權使用者。客戶應對使用密碼的保密和安全使用負責。客戶確認並同意對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發出的所有交易指令負完全責任,國泰君安證券和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將不對客戶或客戶所代理的任何第三方因上述交易指令的處理、錯誤處理或失落而産生的損失負任何責任。
11.3 系統所有權: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所有權屬於國泰君安證券。客戶保證不會破壞、修改、解構、反向操作或以其他方式改變,或未經授權進入該系統的任何部分。客戶確認,如果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或國泰君安證券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客戶未能遵守本項保證,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對客戶採取法律行動。客戶並保證如果客戶獲悉任何其他人正在實施本節所述行爲,客戶將立刻通知國泰君安證券。
11.4 通報系統故障的責任: 客戶確認並同意,作爲使用電子交易服務系統進行報單的條件之一,在發生下列情況時,客戶將立刻向國泰君安證券進行通報:(a)客戶已通過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收到令單編號;(b)客戶已通過電子交
易服務系統下單,但未能收到對令單及其執行的準確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c)客戶收到對其沒有下單的交易的確認,無論是文本,電子或口頭形式;或 (d)客戶發現有未經授權使用其帳號和/或密碼的行爲。
11.5 使用替代性交易方法: 客戶同意,如果電子交易服務系統的使用遇到困難,客戶將會設法使用國泰君安證券提供的其它方法或設備與國泰君安證券聯繫以下單交易並將上述困難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確認,國泰君安證券並沒有對交易或相關的服務作任何明確或隱含的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對每次使用交易系統的商業性,功能性和適用性的保證)。客戶同意,對客戶因國泰君安證券無法控制的服務中斷,不正常或暫停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等,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負責。
11.6 第三方提供的市場資料: 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將,僅出於資訊服務目的,提供第三方發佈的證券資料。由於市場的變動以及資料傳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延誤,資料可能不是即時的相關證券或投資的市場報價。客戶理解,儘管國泰君安證券相信該類資料的可靠性,但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無法進行獨立的證實或反駁。客戶理解,在所提供的有關證券或投資的資料中並不隱含國泰君安證券的推薦或保證。
11.7 不保證資訊的準確性或時效性: 客戶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報價服務是由國泰君安證券不時選定的第三方提供的。客戶理解電子交易服務系統上的資訊是按第三方所提供的原來狀態提供的,國泰君安證券並不保證此類資訊的時效性,順序,準確性,充足性和完整性。
12. 傳真及電子指示彌償
12.1 傳真指示.: 客戶明白國泰君安證券不時要按傳真或電子形式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電郵及手機短信(SMS))行事,客戶明白傳真或電子指示並非安全的傳遞形式,同時亦存在風險。客戶要求國泰君安證券在給與客戶方便的情形下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只要國泰君安證券採取合理程序審視客戶的授權簽名或電子指示發出者的身份,國泰君安證券不必因為接受非真正授權者簽名的傳真或電子指示而負上責任。
12.2 有約束力交易與x償: 任何甲真誠地按傳真或電子指示完成的交易,無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授權認知或同意,在國泰君安證券並無疏忽、失責及欺騙的情況下,將對客戶有約束力。倘若國泰君安證券因未有客戶書面確認前已接受傳真或電子指示而招致或蒙受任何法律行動、訴訟、申索、損失、費用、收費、和各種開支,則客戶承諾作出彌償,使國泰君安證券無須負責。
13. 通用規定
13.1 完整協議: 本協議以及甲乙雙方之間的所有的有關客戶帳戶原有或增添的書面協議和客戶遞交與國泰君安證券的聲明和確認書所含條款構成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所述事項達成的完整和有約束力的協議。
13.2 可分割性: 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任何法庭或監管機構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無效性或不可執行性僅適用於該條款。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將不受此影響,本協議將排除無效條款繼續執行。對本協議所有事項而言時間因素是至關重要的。如果客戶由多人構成,則每個人的責任應是共同和可分別的,個人的具體情況應按當時情況分別解釋。國泰君安證券有權與每個人單獨處理,包括在不涉及其他人的前提下清理債務。
13.3 送達推定: 國泰君安證券在通過郵寄方式給予客戶的通知和通信時,應按在國泰君安證券記錄上顯示的客戶辦公、住宅或其它通信地址送達予客戶。國泰君安證券也可根據客戶通知國泰君安證券的任何號碼或地址通過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發送。此類通知和通信,無論客戶是否簽收,應在:(a)通過郵政寄出後的第三個工作日,或(b)派人送達、電傳發出、電話傳達、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之時被視爲已經被客戶收到。
13.4 授權推定: 任何通知、結單、確認單以及其他通信,或帳戶對帳單上標明或指稱的每一項交易均應被認爲是經授權的,是正確的,並經過客戶批准和確認的,除非在國泰君安證券在客戶被認爲已收到上述通知,結單,確認單,以及其他通信後的五天內收到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出的相反意見。
13.5 誤差通知責任: 如果客戶代表作爲最終受益人的任何第三方作爲仲介或執行一項交易,以及客戶發現任何與其帳戶資訊,交易,清算和資金轉移有關的差異和/或錯誤,客戶須在其獲知該類資訊後的兩個工作天內將此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客戶同意,如果客戶未能及時(不遲於七個曆日)將此類差異和/或錯誤通知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及其經紀人將不對因此類差異和/或錯誤而導致的索賠,責任或損失負責。
13.6 協議修正: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國泰君安證券可隨時對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進行修訂,並通知客戶。此類修訂在客戶被認爲已收到國泰君安證券通知後立刻生效。客戶確認並同意,如果客戶不接受所通知的修訂,客戶有權根據本協議的中止條款中止客戶此協議關系。客戶並同意,如果客戶未向國泰君安證券表達對修訂的反對意見而繼續通過國泰
君安證券進行交易,則客戶應被視爲接受此類修訂。
13.7 重大變更: 國泰君安證券應將任何可能會影響根據本協議有關國泰君安證券向客戶提供的服務和資訊或經營方面的重大變化通知客戶。
13.8 棄權聲明: 對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的棄權聲明必須以書面形式由棄權方簽署。如果國泰君安證券未能或延遲行使本協議中的任何權利,並不能認爲國泰君安證券已放棄該項權利。對本協議任何權利的單獨或部分行使並不排除未來對該權利以及其他權利的行使。如果國泰君安證券一時或持續未能堅持要求嚴格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這並不能構成或視爲國泰君安證券放棄其任何授權、法律補償或其它權利。
13.9 權利轉讓: 國泰君安證券可以將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即可轉讓給其任何分支機搆或附屬機構,或在事先書面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轉讓與任何其他機構。客戶不可在未獲得國泰君安證券事先的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和/或義務轉讓他方。
13.10 違約: 以下任何非排他的和非窮盡列舉的事件應構成違約事件:(a)根據國泰君安證券判斷,客戶違反本協議的任何重大條款或在交易中違約; (b)客戶未能在到期日對買入/賣出證券(包括認購的新股)或其他交易進行支付或清算; (c)假如客戶成為破産、清盤或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和訴訟的對象; 或 (d)任何擔保扣押令或類似事情。假如發生違約,在不損害國泰君安證券擁有的涉及客戶的其他權利或法律補救方法的情況下,國泰君安證券無須通知客戶即可有權:(a)取消所有未執行令單或任何其他代理客戶作出的承諾;(b)在客戶帳戶中,通過買入證券將其帳戶中任何的空頭倉位予以填補,或通過賣出證券將其帳戶中任何的好倉位予以平倉; (c)將客戶帳戶中的任何證券,或客戶存在國泰君安證券處的任何證券賣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處理; (d)以國泰君安證券全權決定的方式和條件出售或變現國泰君安證券或國泰君安證券的其他成員公司持有的客戶資産,並將出售和變現的淨收益(扣除費用與成本後)用於償付客戶對國泰君安證券或其附屬機構的債務。
13.11 協議終止: 國泰君安證券或客戶,在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對方后,都可隨時終止本協議。客戶理解,在提交此書面通知後,客戶的帳戶將被限制於只能進行平倉交易(即賣出現存證券或購回證券以填補空頭倉位)。但如果客戶違反或未能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國泰君安證券可以無須通知客戶即可以隨時終止本協議。任何對本協議的終止的前提是客戶帳戶中的未清償債務得到清償,未履行義務得到履行,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借方餘額,已成交但未支付的買入交易,股票申購的清算以及新上市和新發行股票的劃撥和取得,而且不影響在協議終止之前已經執行的任何交易,也不損害或影響雙方此前産生的任何權利、責任和義務。
13.12 英文/中文版本: 客戶確認,客戶已經閱讀過本協議的英文或中文版本,本協議的內容已經用客戶所能理解的語言向其做了完整的解釋,客戶完全接受本協議。如果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差異,以英文版本爲准。
13.13 描述性標題: 每一條款的標題僅出於描述性目的。這些標題不構成對本協議中各項條款所規定的權利或義務的修訂、限定或替代。
13.14 彌償: 客戶同意國泰君安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無須對任何延誤或未能按照本協議履行其任何義務而負責,也無須對因國泰君安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無法控制的條件或情況而直接或間接形成的任何損失負責,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交易所或市場規定、交易暫停、電子或機械設備故障、電話電傳或其他通訊故障、未授權操作或交易、失竊、戰爭(無論是否已宣戰)、惡劣天氣、地震和罷工等。客戶並同意國泰君安證券以及國泰君安證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和經紀人無須對因客戶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而産生的任何損失,成本,索賠,債務或費用負責,包括國泰君安證券因追收客戶債務或因關閉客戶帳戶而産生的合理費用。
14. 風險披露聲明
14.1 證券交易風險: 證券的價格有時波動劇烈。一種證券的價格會上下波動,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因此,證券買賣有可能帶來虧損而非利潤。
14.2 價格波動: 客戶確認並同意,證券的價格會而且確實會産生波動,任何證券的價格都會上下波動,甚至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證券交易有著內在的風險,客戶對此已有準備,並能夠接受和忍受風險。
14.3 證券託管: 客戶確認並同意,將證券託管於國泰君安證券,國泰君安證券的受託人或代理人,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代理客戶將其證券作爲抵押用以貸款,或授權國泰君安證券借貸證券,均存在風險; 國泰君安證券無須爲因證券託管而形成的任何損失以及任何獨立受託人或第三方的行爲,違約以及疏忽承擔責任。客戶將承擔因證券託管和抵押所
帶來的風險。
14.4 電子交易風險: 在交易高峰,市場波動,系統升級及維護或其他時間,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的進入可能會受到限制甚至無法進入。通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設施進行的交易可能會因不可預測的流量堵塞和其他國泰君安證券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干擾,傳輸中斷,以及傳輸延誤。由於技術上的制約,互聯網是一種不完全可靠的通訊媒介。由於有這種不可靠性,交易指令及其他資訊的傳輸和接收可能會有延誤,而這會導致交易指令在執行上的延誤,或者交易執行的價格已不同于指令發出時的市場價格。而且,通信和個人資料可能會被未經授權的第三方取得,且在通信上會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而這些風險將完全由客戶承擔。客戶確認並同意,交易指令一旦發出通常將不可能取消。
14.5 買賣創業板股票的風險: 創業板股票帶有高投資風險。尤其是在創業板挂牌的公司既無盈利記錄,也無可靠的未來盈利預測。創業板股票可能波動性很大,而且缺乏流動性。客戶確認會在經過仔細的考慮之後才會決定投資。創業板市場的更大的風險特徵在於該市場只適合專業投資者及其他有經驗的投資者。創業板股票的最新資訊可以在香港交易所的網站上得到。通常不要求創業板公司在報紙上刊登付費公告。客戶同意,如果客戶對本風險披露聲明中有關創業板股票交易的任何方面以及此類交易的性質和風險不夠清楚或尚未理解,客戶將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4.6 在香港交易所交易納斯達克市場(NASDAQ)股票的風險: 納斯達克市場上的證券主要是針對有經驗的投資者的。. 客戶在買賣納斯達克市場股票前應諮詢專業的顧問並熟悉該市場。客戶應清楚納斯達克市場證券在香港交易所的主板或創業板市場上並不是作爲首次或二次挂牌證券來監管的。
14.7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客戶確認並同意,國泰君安證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證券或資金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14.8 買賣香港上市認股權證的風險: 認股權證涉及高風險,而且會受若干風險影響,包括利息、外匯、時間值及/或政治風險。 有意購買認股權證之人士應要明白,持有之認股權證在期滿時有可能已經變得毫無價值。認股權證之價格可急升亦可急跌,買家應作好心理準備,有可能完全損失認股權證之購買價。相關資產之價值波動可影響認股權證之價值。 相關資產之價值若沒有朝預期方向移動,購買認股權證之人士將面對損失全部投資之風險。
14.9 授權代管郵件或向第三方轉交郵件的風險: 如果客戶授權國泰君安證券代管或向第三方轉交郵件,客戶應親自及時收取所有的合同通知以及帳戶對帳單並仔細閱讀以保證任何異常或錯誤能被及時發現。
14.10 在香港之外發指令: 如果客戶從香港之外給國泰君安證券發出指令,客戶應保證其行爲符合發指令所在地區的相關司法管轄區域的適用法律的要求。如果客戶存有疑問,客戶應諮詢相關的司法管轄區域的法律顧問和其他專業人士。客戶在香港之外的地區發出交易指令可能需要向有關機構繳納稅收或費用,客戶同意按要求支付此類稅收或費用。
14.11 風險披露聲明確認: 國泰君安證券持牌人員已向客戶解釋過風險,客戶已理解上述風險披露。
15. 客戶身份
15.1 協助香港監管機構: 國泰君安證券須在要求提出兩天內向香港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提供國泰君安證券代理交易的最終客戶及發交易指令的人員的身份細節。 在特殊的市場環境下,有時必須應要求在很短時間內提供此類身份細節。或者,國泰君安證券也可以按以下描述的方式向監管機構提供身份細節。
15.2 受益人披露: 如果客戶爲客戶或其他受益人帳戶實行交易,無論是通過全權委託還是非自主指令下單,亦無論是作爲代理人還是作爲與受益人進行撮合交易的主體人,客戶同意,如果國泰君安證券接到監管機構對交易的質詢,客戶將立刻應國泰君安證券的要求向監管機構提交通過交易帳戶的受益人,交易的最終受益人以及交易下單人發起人的身份細節。
15.3 受益人充當仲介人時的披露措施: 如果客戶獲悉其任何受益人爲其客戶充當交易中介,而客戶並不知道這些交易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和聯繫細節,客戶確認已經與此類受益人之間達成披露方案,以使客戶在需要時及時從受益人處獲得上述細節。國泰君安證券在需要時可以馬上向客戶或受益人要求獲得上述細節,並將其提供給監管機構。
15.4 客戶身份協議續存性: 客戶進一步確認客戶根據本客戶協議第15條的義務在本協議終止後將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