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含)以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中央财政水稻种植大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条款适用于政府文件列明的试点区域,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文件规定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水稻”):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
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 25%(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高温热害、低温冷害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农药);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五)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六)种子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八)遭受霉变、腐烂、污染损失的;
(九)发生被盗、被抢损失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水稻;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麦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成本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为700元。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水稻移栽到大田成活(或自直播水稻齐苗之日)起,至收割完毕完全离开大田之日止,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稻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水稻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水稻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履行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 保险水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水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限额(元/亩)×受灾面积(亩)×损失率×投保面积/实际种植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
常产量)
损失率在 70%(含)以上视为全部损失,损失率按照 100%计算。
水稻各生长期最高赔偿限额
生长期 | 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偿限额 |
移栽期(齐苗)-分蘖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50% |
分蘖期(不含)-抽穗期(含) | 每亩保险金额×75% |
抽穗期(不含)-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水稻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款最高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xxx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xxx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水稻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 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水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面积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水稻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一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 16mm(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mm(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mm(含)以上。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洪水责任。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指 8 级(含)以上大风,即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五)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
(六)冻灾:指因遇到 0℃(含)以下或长期持续在 0℃(含)以下的温度,引起植株体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植株死亡或部分死亡等现象。
(七)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xx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灾害。旱灾以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高温热害:指在水稻抽穗结实期,气温超过水稻正常生育温度上限,影响正常开花结实,造成空秕粒率上升而减产甚至绝收的一种农业气象灾害。
(十)低温冷害:指冷空气活动等原因使土壤表面、植物表面以及近地面的气温突然下降到 O℃(不含)以下的短时间低温灾害。
(十一)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二)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三)病虫草鼠害:是指在作物生长发育过程中,病源生物、害虫、害鼠、农田杂草侵害作物,造成湖南地区农作物大面积产量损失的主要灾害。
(十四)故意行为:指行为人为达到某个目的,追求并希望该目的结果的发生,主动故意去实施的行为;或明知某个行为会造成某个结果的发生,依然去实施,并放任该结果发生的行为。
(十五)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十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