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
(适用于“借条”业务)
合同编号:【系统填充】
特别提醒:在您作为借款人签订本合同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确认理解并接受如下须知内容,如果您不接受或者您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签订本合同必须由您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为办理。
二、您同意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本借款”或“借款”或“贷款”),并同意由 【系统填充】 (以下简称“担保人”) 为 借款人的该借款提供担保服务,担保费的收取由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另行签署《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以实际签署名称为准)约定。借款人在贷款人委托的服务方的网站或其他与本借款相关的软件客户端(以下特指“上海淇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或其关联公司运营的以及与其合作的其他线上服务平台等,以下简称“线上服务平台”)点击接受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接受本合同约束。
三、请您务必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不得转借、转租、出售他人使用,因为这 些重要信息将构成对您身份唯一性认定的重要依据,经身份验证登录系统后的所有操作将视同您本人行为。如因您的个人原因,无论是故意或过失,使得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被他人所控制,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届时您不得以账号及密码等重要信息丢失、被盗用等任何理由否认签约的效力及履行合同义务。
四、您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前述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南京银行各电子渠道所 生成和保留记载的相关电子合同、电子单据、电子凭证、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合同各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
五、请您务必按照南京银行、线上服务平台相关系统使用要求及交易规则进行本合同项下相关 操作,否则因为操作不当而导致的合同未成立、借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等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六、若南京银行、线上服务平台相关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 使用各项服务或使贷款人无法履行本合同时,您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影响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线上服务平台或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其他平台公告之系统维护期间。
(二)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
(三)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疫情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您 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四)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七、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合同条款中的黑体及/或加下划线部 分。本合同若干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九条等)含有限制或免除贷款人责任的内容,请您务必仔细阅读。
八、特别提示:本合同项下以加粗字体或下划线展示的条款均需您在确认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和特别注
意,如您对相关条款有任何疑问需要说明的,请与贷款人指定方联系,联系方式为【95302(周一至周日
8:00-24:00)】。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为保护借款人信息,本合同在线上服务平台展示时部分隐藏了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仅限借 款人为个人)和收款账户信息,借款人了解并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身份信息以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留存的信息为准。
贷款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系统填充】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系统填充】 手机号码:【系统填充】 借款用途:【系统填充】 借款金额: 【系统填充】借款期数:【系统填充】期
借款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系统填充】,具体实际的借款到期日以还款计划表为准 年化综合资金成本= 【系统填充】,本合同贷款年利率= 【系统填充】(以单利计算)。担保
费率以借款人与担保机构另行签署的《个人贷款委托担保合同》(以实际签署名称为准)约定 为准。
借款支付方式:【 】
还款方式:【系统填充】
还款日:以客户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日期为准
借款人收款账户:账户名:【系统填充】开户行:【系统填充】账号:【系统填充】
借款人将在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借款人变更绑定账户的,以变更后的账户作为还款账户。
合同签署日期:【系统填充】
第二条 xx与保证
一、贷款人xx与保证
(一)贷款人系依法设立的银行机构,有资格经营本合同项下业务。
(二)贷款人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已取得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授权。
(三)贷款人签订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合同对贷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借款人xx与保证
(一)借款人承诺其在本合同和其它任何融资文件项下的债务和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构成其直接的、无条件的和对其有效和有约束力的债务和承诺。
(二)借款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充分的权利,具备完全的、有效的向银行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能力,签订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其具有完全的、充分的法律约束力。
(三)借款人承诺其具备真实、完全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借款人承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五)借款人承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向贷款人提供的各项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合法、完整、有效的,不含有任何与事实不符的错误、遗漏、隐瞒或误导性xx。
(六)借款人承诺遵守本合同签订之前已签署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授权书》等其他文件
中的约定。
(七)借款人承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不利事项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三条 合同形式
借款人与贷款人一致同意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构成有效证明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借款人认可电子数据的有效性和证据效力。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勾选“同意”、“确定”或“借款”等确认类按钮(按钮实际名称 以页面展示为准)或通过电子签章等电子形式签署,即表示借款人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项下全部条款。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确认本合同后并不导致本合同立即生效,仅在经过贷款人审核通过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收款账户时,本合同始在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生效。
第五条 借款发放与支付一、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一)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可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1.本合同已成立;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
3.借款人在本合同作出的承诺、保证和声明均是持续真实、有效的;
4.借款人不存在已经发生并仍持续的任何违约,且拟提取的借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
生;
5.借款人未有任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或情形出现;
6.双方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二)借款人确认并接受: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借款人资信的变
化、本合同项下担保条件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场的变化等因素对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进行调整、修改和补充。
二、借款发放
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方式以第一条约定的为准。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借款直接划至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人收款账户,即为贷款人依约履行了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义务。
三、借款支付
(一)借款人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2.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本合同所称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借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收款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二)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支付申请以及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资料或支付申请不符合合同约定借款用途,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划至借款人收款账户,贷款人有权对该账户进行监控,借款人负有接受并配合贷款人对该账户进行监控的义务。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应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借款资金支付情况,并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完整提供借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记录和资料可以是发票、消费合同等证明文件。如借款人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认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计收罚息,且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具体参见本合同第一条,借款发放后,借款人可登录线上服务平台或收款账户查
询。
第七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为准。实际借款发放日以借款资金从贷款人账户划出至借款 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贷款无展期安排。
第八条 借款用途
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借款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借款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等投机经营活动或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经营项目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及贷款人规定和要求的用途。
第九条 借款利率、计息、结息、罚息和复利一、 借款利率与罚息利率
(一) 借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采用单利方法计算,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执行。该利率为固定利率,系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系统填充】年【系统填充】月
【系统填充】日公布的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系统填充】%的基础上【系 统填充】基点(1 基点为 0.01%)确定。在借款期间内,借款利率保持不变;借款分次发放的,每次发放借款的利率均执行该利率。借款月利率=借款利率/12,借款日利率=借款利率/365。
本条所称“借款发放日”是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将借款实际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之日。
二、计息、结息、罚息、复利
1. 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2. 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及借款到期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中扣除当期应收利息。
3. 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逾期借款本息时为止。逾期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4.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该笔借款挪用之日起按照挪用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挪用借款本息时为止。挪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100%。
5. 若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同时借款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借
款本金的,则贷款人有权自违约之日起按照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6.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自欠息次日起计收复利。
第十条 还款一、还款方式
(一)借款人可选择按以下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本合同项下借款还款方式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为准,具体如下:
□ 随借随还:是指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借款,借款按日计息。计算公式为:到期应还金额
=截至还款日的借款利息+截至还款日剩余的借款本金金额+其他应还款项(如有)。截至还款日的借款利息=截至还款日剩余的借款本金金额×年化借款利率/365×实际使用天数。其中,实际使用天数为该笔借款放款日(含)起至该笔贷款还款日(不含)期间的天数。
□ 先息后本:是指借款人按月付息,借款到期当日借款人归还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计算公式为:每期应还金额=借款本金*年化借款利率/365*当期贷款本金实际使用天数+其他应还款项(如有);截止到最后一期到期还款日,在支付每期应还利息时,需一并支付全部应还本金。
□ 分期还款:每期应还金额=截至每期还款日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期数+其他应还款项
(如有)。截至每期还款日的借款利息=剩余借款本金×年化借款利率/365×剩余借款本金当期占用天数。
□ 等额本息:除最后一期外每期应还本息=借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借款期数]÷{[(1+贷款月利率)^借款期数]-1},每期应还本金=每期应还本息-每期应还利息,每期应还利息=剩余未还本金×贷款日利率×当期实际使用天数;最后一期应还总金额=剩余未还本金+剩余未还本金×贷款日利率×当期实际使用天数,其中剩余未还本金=借款本金总额-最后一期之前每期应还本金之和。
(二)借款人应根据线上服务平台生成的还款计划表(或客户期供表)所确定的还款日和
每期应还款金额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等全部应还款项。还款计划表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可在线上服务平台查询还款计划表,查询还款日。
(三)贷款人将根据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等为 借款人计算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包括应还本金和/或应还利息)。借款人可在线上服务平台查询每个还款日的应还款额。借款期间如遇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直
接调整还款计划表,借款人应按调整后的还款计划表所确定的每期具体还款金额按时偿还应还 款项。
二、到期还款
(一)借款人应保证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付款功能未受限制,并在每期还款日之前,将全部应还款项足额存入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且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每个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扣收应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如有)。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以本合同第一条约定为准。
(二)借款人的还款时间以贷款人或贷款人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实际划扣到还款资金的时间为准,还款金额以贷款人实际收到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为准。除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如为正常按期还款或逾期 60 天内(含),按照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违约金(如有)、复利、罚息、利息、本金、担保费的顺序偿还;如逾期超过 60 天,则按照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如有)、担保费的顺序偿还,具体以《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约定为准。借款人知晓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对前述清偿顺序作出合理调整。
三、逾期还款
借款人了解并接受:若借款人未按前款约定履行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国债账户等)中扣收应收款项,借款人自行承担因扣款而产生的利息、手续费、汇兑等损失。扣收款项为外币的,按扣收日贷款人系统挂牌汇率折算人民币还款金额。
四、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最早可在借款发放后第二天(非工作日则顺延)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全部款项。
2.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照还本金额、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同时结清相应利息。
3.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无需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五、扣款授权
1.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自主或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银行在借款到期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划该期应还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如有)、复利(如有)及其他费用(如有)。
2. 借款人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还款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以便贷款人及时扣收。否则由此导致还款失败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3.借款人同意,本款第 1 项、第 2 项约定的款项扣收无需通知借款人或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十一条 提前收贷与合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借款债权或/及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国债账户等)中扣收款项以偿还借款本息。扣收款项为外币的,按扣收日贷款人系统挂牌汇率折算人民币还款金额: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费用或其他款项;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监护人,或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3.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遗赠,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虽接受继承或遗赠,但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4.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或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
5.借款人发生或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
6.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完整的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7.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挪用借款或用借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或将借款用于本合同禁止用途的;
8.借款人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或逃废贷款人债权;
9.借款人拒绝接受或配合贷款人对其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资信状况监督和检查;
10.本合同项下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担保合同的约定,或担保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或担保人或抵(质)押物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价值明显减少、灭失、权属争议、被转让、查封、扣押、冻结、处置等),或担保人拒绝履行其担保义务;
11.借款人出现不良还贷记录或其他违约行为;
12.借款人发生工作情况变化等情况导致收入水平降低或支出大幅增加或出现其他财务困难;
13.借款人无法联系或约见;
14.借款人未能履行其他债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其在南京银行各级机构或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债务,或借款人在其负有债务的任何其他相关文件项下的违约事件导致该等债务提前到期; 15.因国家信贷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采取有效应对
措施,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
16.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
17. 借款人违反其在本合同所做的任何声明、承诺和保证; 18.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权利和义务
一、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 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 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四) 借款人保证其在线上平台中提供的任何信息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借款人应在线上服务平台正确填写本人的银行账户卡号和开户行信息,并确保银行账户未受限制,因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账户受限等不可归责于贷款人的原因造成支付失败的,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 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在线上服务平台中留存的,包括但不限于账户、密码、数字证书、绑定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一切信息。借款人应确保不向其他任何人泄露前述信息。对于因前述信息泄露所导致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如借款人发现有他人冒用或盗用借款人的前述信息或任何其他未经合法授权之情形时,应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贷款人。同时,借款人充分理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期限,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或)所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 借款人保证其本合同项下的消费背景真实、合法、有效,并将消费合同或其他贷款人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交给贷款人,提交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递交纸质材料或者通过线上服务平台上传电子文档等。
(七)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及其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八) 如借款人申请办理退换货,则借款人应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如退换货后借
款人仍需办理个人消费性借款,需重新向贷款人申请。
(九) 借款人不得将借款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
(十) 借款人不得利用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规避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税务方面政策法规的要求),否则与此相关的任何法律责任应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十一) 借款人承诺配合贷款人进行借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其它一切贷款人认为必要的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借款人财务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并为贷款人的前述管理或者调查提供工作方便。
(十二)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 借款人个人或其家庭发生变故或收入发生变化,导致其经济状况恶化或可能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债务偿还能力;
2.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等;
3. 借款人变更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
4. 借款人发生失业、离婚、重大疾病等事项;
5. 发生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项。
借款人如发生上述事项,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清偿,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否则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十三) 借款人承诺不以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十四) 借款人同意并自愿接收贷款人以短信、彩信、电话、微信等网络通讯工具等形式向其推送金融服务信息和产品信息等。借款人如不同意接收贷款人推送的前述信息,可致电贷款人客服热线要求贷款人停止发送或按贷款人提供的退订方式退订。
(十五)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二、 贷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二) 因任何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有权机构)向贷款人提出了解或者查询借款人财产、资信、个人信用信息等情况,贷款人有权向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内的有关方面提供借款人身份基本信息及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无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三)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 逾期款项催收等),并向该机构披露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预留信息及账户逾期信息,借款人对此予以认可且无异议。
(四) 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
(五) 贷款人有权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借款人的资金、财产、经济等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经济收入、信用、开支、支付、担保、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及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并有权取得有关资料。贷款人应确保其所取得的借款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审查借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保障信贷资产安全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用途。
(六) 借款人存在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
(七) 当借款人逾期时,贷款人有权授权第三方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八) 如有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须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九) 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数项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债务),借款人的给付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由贷款人决定借款人清偿的债务对象,借款人对此知悉并认可。
(十)贷款人有权在不加重借款人义务的前提下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合同中与借款相关的贷款规则,一旦规则条款变更,贷款人将在线上服务平台进行公示。若借款人不同意修改本合同,则应当自该等告示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并全额还清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否则,视为借款人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贷款规则。
(十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享有和承担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一、收集借款人的信息
(一)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当借款人访问线上服务平台或借款人使用贷款人的服务时,借款人须向贷款人主动提供一些信息,且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之目的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借款人的信息,且借款人同意并授权下述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根据贷款人的指示提供借款人的信息:
1. 收集借款人留存在贷款人的合作机构处与借款相关的信息;
2. 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征信机构”)查询、核实、打印、留存借款人的信息和信用报告;
3.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的信息;
4. 向合法留存借款人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的信息。 (二)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收集的借款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证的复印件、扫描件或照片等、住所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2. 借款人在申请、使用贷款人提供的服务时所提供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3. 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4. 借款人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个人经营状况、财税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互联网金融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借款人同意并确认,借款人在将前述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之前已清楚知晓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基于前述信息对借款人做出负面评价。
5. 借款人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6. 与借款人申请或使用的贷款人服务相关的、借款人留存在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使用借款人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服务,也为了贷款人自身的信贷风险防控,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借款人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1.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借款人提供适合于借款人的信贷产品、网络平台、技术等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2.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进行验证;
3. 合理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防控风险;
4. 因借款人与贷款人的纠纷未能够协商解决而需要通过借助催收及法律途径解决的,贷款人会将借款人的信息提供给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法院、仲裁委员会和其他有权机关;
5.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6. 经法律法规或者借款人许可的其他用途。三、分享借款人的信息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借款人的任何信息,贷款人会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才将借款人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1. 在第三方获得借款人的同意或授权,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将贷款人留存的借款人信息分享至该第三方;
2. 为建立信用体系,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向征信机构发送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征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等;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四、借款人的信息保护
贷款人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借款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2.本合同另有约定。
第十四条 反洗钱条款
一、借款人承诺借款人不参与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当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检查、协查需要或贷款人发现借款人行为或交易出现异常、涉嫌违反可适用国际制裁项目时,借款人应当配合贷款人开展调查,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二、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或还款过程中所涉及的还款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按期还款、逾期还款资金等)、各类保证金(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或任何第三方提供的保证金额等)、各项费用等资金来源、提供的抵/质押物的来源及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嫌疑。
三、借款人违反以上任何条款,贷款人可不经通知立即停止向借款人提供服务并视为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包括清收等在内的违约处理措施。
四、如贷款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嫌疑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功能、暂停额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等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人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而发生的成本支出、因借款人未履行反洗钱义务或不当行为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及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事件的处理
一、 借款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事件: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
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及其他违反承诺事项的;
4. 借款人不履行本合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的;
5.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信息;
6. 借款人被宣告失踪、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状态、被刑事监禁、或发生重大疾病、重大事故等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借款安全的情况;
7.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
8. 借款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9. 借款人未能履行对贷款人及其各级机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负有的任何到期债务;
10.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各项账户发生不利变化;
11. 借款人的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调整、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
12. 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做出的任何声明虚假或者未能履行任何保证或承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3. 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中的行为数据或其他信息发生异常变化;
14. 借款人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其他经国务院相关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征信机构中的信用数据发生异常变化;
15. 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上注册的账户出现异常现象;
16.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 若借款人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任何违约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事件的情形,或违背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立即暂缓、取消依据本合同或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任何借款。
3. 按本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复利。
4. 自主决定宣布本合同、以及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借款人未偿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全部清偿。
5. 要求借款人提供为贷款人所认可的担保或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如有)或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如有)。
6. 按本合同约定代表借款人转让或赎回借款人在贷款人处购买的部分或全部理财产品,并将转让或赎回的交易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相关公司处的欠款。
7. 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或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机构开立的所有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已冻结的各类保证金)中扣收全部或部分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扣收款项为外币的,按扣收日贷款人系统挂牌汇率折算人民币还款金额。
8. 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贷款人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和由于行使合法手段追偿贷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债务催收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其他第三方机构代为追偿,申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及其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9. 贷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信息系统中断或故障
若线上服务平台相关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借款人无法使用或无法正常使用各项服务或使贷款人无法履行本合同时,贷款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 在线上服务平台或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其他平台公告之系统维护期间。 (二) 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进行数据传输。
(三)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瘟疫、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贷款人系统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
(四)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五) 若发生由于系统、技术等任何原因导致贷款人错误放款(包括但不限于重复放款、贷款人实际放款金额大于借款人申请借款金额等情况),借款人同意并授权贷款人直接或由贷款人授权委托扣款方或由贷款人授权线上服务平台(包括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从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绑定授权扣款的银行账户及其它有权扣划的银行账户中对错误发放的款项进行划回扣收,此划回扣收无需另行征得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有权随时就上述情况拨打贷款人或线上服务平台客服电话进行询问。
第十七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和贷款人一致同意,如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债权的最终受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一、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二、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 借款人了解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且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但贷款人将以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书信、线上服务平台站内信等)向借款人通知该等转让行为。
第十九条 通知及法律文书的送达一、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发送给借款人的书面通知,按照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信息系统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如有)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本条所述书面通知的形式还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人采用在线上服务平台公告、向借款人发送电子邮件、线上服务平台站内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贷款人有权决定以前述任何一种或几种形式书面通知借款人。贷款人以多种方式向借款人发送通知的,通知送达时间以最先送达的为准。
二、 法律文书的送达
1. 借款人同意与贷款人在线订立本合同;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任何纠纷,借款人声明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
2.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将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借款人在申请本合同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住宅地址或身份证件上登记的户籍地址。
4.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借款人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5. 借款人确认并接受上述送达方式适用于各个司法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以及督促程序(含支付令送达)。
6. 若借款人上述送达地址及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有变更,借款人应当及时告知贷款人和/或司法机关。
7. 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如果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法律规定的有权签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1. 除本合同条款内容外,借款人在线上服务平台信息系统或贷款人各级机构电子设备填写的所有电子信息以及线上服务平台各项规则以及与本借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等数据电文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关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借款人了解并接受本笔借款的合同文本、还款计划表等将以电子文档形式展示在线上服务平台相关查询界面,由借款人自行发起查询并下载。
3.所有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如有)结清且经贷款人确认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4.贷款人依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不排除和限制贷款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其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除非贷款人作出书面表示,贷款人对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
5 特别声明: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
部知晓并充分理解,并完全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
6. 本合同项下“借款”和“贷款”具有同一含义。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