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甲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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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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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目 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1协议目的
为顺利推进新昌县东门如城2024-3号(以下简称“3号地块”)开发建设工作,根据3号地块土地公开出让情况,甲、乙双方签订《新昌县东门如城2024-3号地块开发建设和运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1.2总体要求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以下简称《出让须知》)、《新昌县东门如城2024-3号地块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书》(以下简称《规划设计条件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备案的《新民未来社区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网上交易成交确认书》(以下简称《成交确认书》)、《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总部楼宇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其他土地出让相关文件等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3项目概况
1.3.1选址与用地
2024-3号地块位于【】。用地面积为【13455.8】平方米(以实测为准),用地性质为商业设施用地(以《规划设计条件书》为准)。
1.3.2建设内容及规模
3号地块建设内容为【数创总部、云能中心、赋能中心、体验中心及配套设备用房】。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为【38350.33】平方米(面积为上限,含地块内所有地上建筑物,以审批同意的设计方案为准)。
1.3.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地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商务功能建筑面积占比及相关设置规定等,详见《规划设计条件书》。
1.4协议签订要求
本协议所要求的乙方主体须为3号地块土地竞得人成立的项目公司。
1.5各方职责
1.5.1甲方职责
1.5.1.1甲方或其指定单位负责3号地块协议期内监督和监管工作,并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监管工作,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1.5.1.2甲方不定期监管乙方建设资金账户的资金到位情况及支付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1.5.2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3号地块开发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完成项目公司新设登记手续和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具体包括:
1.5.2.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协议等要求负责3号地块的开发建设,达到本协议的相关要求,配合甲方及其指定单位组织对项目的评估考核工作。
1.5.2.2协议期内,除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公司注册地。
1.5.2.3由乙方使用,但甲方代为组织建设的地下工程建设投资,此部分费用由乙方缴纳地下空间使用费.
第二条 建设要求
2.1设计要求
2.1.1方案及初步设计
乙方可按照本协议、《规划设计条件书》、《出让须知》、《实施方案》等要求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方案及初步设计方案需在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报送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2.1.2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须在甲方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基础上进行。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工程、给排水、智能化、电气、消防、暖通、变配电、燃气、三网合一、精装修、泛光照明、室外配套及景观绿化等。前述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施工图设计时应充分考虑与地下室各专业工程的衔接及兼容情况。
乙方拍地后应尽快落实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积极配合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三个月内完成对地下室施工图设计的提资及互相会签确认。
地下室中供地上使用的电梯厅、设备用房等装修工程及供提上使用的安装工程由乙方负责施工图设计及施工,乙方应根据地下室建设进度,及时完成地下室预埋施工图,并负责同步施工预埋。因乙方原因拖延地下室建设进度的,甲方有权要求赔偿。
2.1.3施工图审查
乙方须将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甲方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须按新昌县建设行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要求送审,获得审查合格书。
2.1.4设计费用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2数字化建设要求
2.2.1乙方须按国家及行业设计规范规程、条例及浙江省规定和标准完成不低于《建筑信息模型交付标准》(GBT51301-2018)、《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DB33/T1154-2018)要求的各专业、专项模型的要求,做好地块建筑数字化建设和运营的相关工作。
2.2.2乙方须预留新民未来社区核心配套区块一体化开发项目其他地块数字化运营的接口。
2.2.3若未达到本条要求的,乙方应按照甲方及相关部门要求整改由此产生的补救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2.3进度要求
乙方须按约定时间开工(原则上须在该地块对应地下室结构顶板完工后1个月内开工,具体以完成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乙方须在完成办理3号地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4个月】内竣工并交付使用(以总部楼宇建设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
2.4质量安全要求
2.4.1项目质量严格按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执行,必须严格按审批通过的施工图进行开发和建设。
2.4.2乙方须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甲方有权不定时的对项目进度、安全、质量等进行检查。如建设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2.5其他要求
2.5.1乙方应满足甲方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3号地块建设的建筑品质要求,并接受其对项目品质的后续监管。
2.5.2乙方自行负责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报批手续及费用。
2.5.3新民未来社区核心配套区块内的所有公共道路由甲方统一负责建设运营,公共道路由区块内各拿地主体共享使用。
第三条 运营要求
3.1总体要求
3.1.1乙方负责3号地块的商务等在内的所有运营内容。乙方为本项目投入的建设成本、财务成本、运营成本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1.2运营期内运营范围内的所有运营及管理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运营收入归乙方所有,所需费用(含按政策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造成的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在运营期间如由乙方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性事件等,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运营权,并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
3.1.3若突发疫情、暴风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事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人力、物力,做好自然灾害事件的防疫、防控及救灾工作。
3.2销售自持要求
第四条 风险提示
4.1建设、运营风险
本项目相关的建设风险、运营风险由乙方自行充分考虑。
4.2其他风险
4.2.1由于资金问题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2.2国家及省市的其他可能影响的政策风险由乙方承担。
4.2.3不可抗力的风险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五条 履约担保及违约责任
5.1履约担保
5.2违约责任
5.2.1建设期违约责任
5.2.1.1乙方未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竣工的(以取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每超一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新建总部楼宇政策未兑现部分的3‰,扣完为止;未按期竣工满一年的取消奖励政策、收回已奖资金,除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企业申请县政府同意外。
5.2.1.2乙方应对项目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如项目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此产生的补救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5.2.1.3乙方应对项目建设承担全面安全管理责任,如项目出现安全事故的,由此产生的补救费用,以及造成的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5.2.1.4乙方应将与地下室各专业的衔接方案、要求及相关图纸,在土地受让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报送甲方审核,积极与地下室设计主体对接确认,因乙方原因导致地下室施工整改的,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地下设计施工延误等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5.2.1.5乙方应在土地受让完成4个月内将各专业施工图报送甲方审核,并在甲方提出审查意见后1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调整,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报送或完成施工图调整的,甲方有权处以10000元/天的违约金处罚,直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
5.2.2.1运营期内,乙方须配合甲方、新昌县政府或其指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如乙方无故不配合整改的,甲方收取违约金壹万元整(¥10000.00元整)/次。
5.2.2.2如违反3.2相关要求约定,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土地出让金总价款5%的违约金。
5.2.3其他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其余情形下的违约与赔偿依据如下原则予以确定:
5.2.3.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乙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的行为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担额外责任,甲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乙方全额支付。
5.2.3.2因乙方开发建设2024-3号地块而可能导致的对于其他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损害,该等侵权责任应由乙方予以承担,如届时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从履约担保中提取或扣除相应金额。
5.2.3.3甲方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乙方获得为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
第六条 保密
6.1任何一方均应对本协议以及对方所提供之与签署、履行本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公开信息(“保密信息”)进行保密。
6.2在未获得披露方书面同意前,接收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复制、转交给任何第三方或与履行本项目无关的内部人员或不受相应的保密义务约束的内部人员,接收方亦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与履行本协议无关的用途。
6.3本保密条款在本项目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第七条 争议解决
7.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3若《规划设计条件书》等图纸、文字、说明和本协议有不一致的,以甲方解释为准。
第八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8.1各方因参与新昌县东门如城2024-3号地块开发建设应承担的各项税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由纳税人各自承担。
8.2本协议中“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日”、“月”、“季”、“年”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8.3本协议任意条款无效、失效和不可执行不影响或不损害其他条款的有效性、生效和可执行性。
8.4本协议书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肆份,另贰份交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8.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6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协议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